制度文明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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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K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5981(2002)04-0032-05
      一
  關于社會文明的劃分,長期以來,在理論和實踐中發揮主導作用的觀點是二分法,即社會文明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這種劃分的依據在于哲學上對世界(自從人類產生以來的世界)所作出的物質和精神的二元劃分。但隨著對文明問題其理論探討的深入,人們發現,對文明的二元劃分,并不全面,不利于指導社會的全面進步和發展。對文明結構的認識,除傳統的二分法外,還有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之說[1],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概念之外,還提出了與之并列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制度文明、生態文明、人種文明、社會關系文明等概念[2]。應該說這種種劃分和各種文明概念的提出都有它的合理之處,都有其客觀依據。馬克思曾說過:“文明是實踐的事情,是一種社會品質。”[3]社會實踐的多樣性,社會生活的豐富性決定了文明是多方面的,文明結構可以從多角度、多層次進行劃分。但筆者認為,從最一般的意義上或者說從哲學的視角來看,社會文明宜分為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前面提及的其他文明實際上內在地包含在這三大文明之中或通過這三大文明體現出來(這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范圍)。
  我們之所以把制度文明作為獨立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之外的一大系列,就在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不能涵蓋制度文明,就是說人類社會進步的程度和開化的狀態,不僅表現在社會的物質方面和精神方面,而且還表現在人們自身的存在狀況方面,即人們的社會關系狀況和行為方式狀況。而人們的社會關系狀況和行為方式狀況自進入有文字記載的歷史以來,又主要被特定的社會制度所鎖定,主要通過一定的制度形式體現出來。
  馬克思說過:“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4]這就是說,人是什么,人自身的現實存在狀況怎樣,是由他所處的社會關系所決定的。有勞動能力和理性思維,使人區別于動物,而現實中的人處于什么樣的社會關系之中,則使同一歷史時期不同階級、階層、社會集團的人以及不同歷史時期的人區別開來,并決定他們不同的存在狀況,也從一個方面決定社會進步和開化的狀況。同時,人類社會的進步和開化是由現實的人的基本活動所推動的,而現實的人的基本活動既表現為物質生產活動和精神生產活動,也表現為人們處理自身的社會關系的活動,忽視或否定這種活動,我們根本無法理解現實中的人們的物質生產活動和精神生產活動。此外,社會進步和開化是同人自身的發展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人的本質是隨著社會關系的完善、豐富和發展而發展的,隨著人們處理社會關系實踐活動的發展,必然會推動社會關系狀況的進步,促進人的本質的進步,而人的本質的進步,反過來又極大地推動社會的進步和開化。所以,如果不研究現實的人的社會關系狀況及其人們如何處理社會關系的實踐活動,就無法理解人類自身存在狀況的歷史進步,也就無法闡明社會進步和開化的全部內容。
  制度就是人們處理社會關系實踐的產物,是人們為反映和確立在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特定社會關系,并對這些關系進行整合和調控而建立起來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規范體系。社會關系是制度的內容,制度是社會關系所依托的相對穩定的基本框架,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活動只有依托于一定制度時,才能擺脫隨意性和不確定性,所以,制度是人們的社會關系和交往活動的具體形式。由于現實中人的社會關系和交往活動是多方面、多層次的,因而制度也是多方面、多層次的,雖然并非人們的一切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都必須制度化,但人們處理社會關系實踐活動的結果,主要的方面都會凝結為制度而確定下來,并作為往后人們活動的規范體系。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日益增多,客觀上就越需要防止或減少人們交往活動的主觀隨意性,因而客觀上也就越需要把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活動制度化,以增加人們交往活動的可操作性和可調控性,減少人們行為環境的復雜性而引起的不確定,把阻礙人們正常交往和合作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確保社會生活的有序運行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和開化。從一定意義上說,人類社會從無序到有序,從愚昧無知到文明程度不斷發展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制度的不斷變遷和創新的過程,一部人類發展史就是一部制度變遷和創新的歷史。所以,如果不研究體現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活動的歷史進步狀況的制度變遷和創新的成果,就無法闡明社會進步和開化的全部內容。
  總之,人們的社會交往及其形成的社會關系是社會形成的前提,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方面的歷史進步又是社會進步和開化的基本組成部分之一,人們處理社會關系的實踐活動是人類的基本活動之一,而這種基本活動的成果,就是體現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歷史進步狀況的制度變遷和創新方面的成果——社會制度文明。所以,社會的進步和開化狀況,必然包括物質生產的成果、精神生產的成果和處理社會關系實踐的成果。社會文明的基本結構應該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有機統一。
      二
  制度文明是指人們處理社會關系實踐的積極成果的總和,表現為人們社會關系和行為方式規范體系的進步狀態,即人們的制度建設和制度生活的發展和進步。簡言之,制度文明就是制度變遷和創新的積極成果。制度文明的基本內容包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完善、發展和創新這樣三個方面的成果。經濟制度是制度文明的內在基礎,政治制度是制度文明的主體,文化制度是制度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度文明的性質主要由基本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所決定。在現代社會,體現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制度(體制)是制度文明的關鍵,民主建設是衡量制度文明建設狀況的重要標志之一,科學化、法制化的管理體制是制度文明的實施系統。從結構上看,制度文明是由決定社會基本性質的基本制度文明、調控社會基本生活的體制制度文明以及規范和管理社會生活的某一個方面、某一局部的具體的規章制度文明這三個在功能上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層次構成的文明子系統。判斷一個社會制度文明程度的最高標準在于該社會能否合理調控和規范人們的社會關系和行為方式,在于生活于該社會中的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力的發揮程度,以及該社會的全面進步和發展狀況。在今天把握和衡量制度文明狀況還有三個具體標準:一是制度的普遍化,二是制度的科學化,三是制度的法規化。
  制度文明雖然是人們精神生產的成果,是人們為規范自身的社會關系和行為方式而自覺創立的,但它一經確立,對于人們的社會行為來說,就成為一種外在的客觀力量,是人們從事創造歷史活動的既定的制度環境。因而制度文明相對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以下幾個相互聯系的基本特征。
  第一,制度文明的中介性。在文明系統結構中,制度文明處于中間層次,它是連結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中介。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和相互促進,只有通過制度文明的紐帶和橋梁作用才能實現。比如說,物質文明對于精神文明的基礎作用和促進作用,就要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對物質文明的成果進行合理配置來實現,而精神文明對物質文明的指導作用和保障作用,只有通過制度化的實踐來實現。在整個社會文明的推進過程中,如果制度文明建設滯后,就會出現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脫節、斷裂,甚至會導致社會的畸形發展。歷史和現實生活中都有這樣的例證。制度文明之所以具有中介性的特征,主要是因為制度文明既是人們的精神生產的積極成果,體現人們的觀念力量,具有主觀性,同時,它又是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規范體系,體現人們之間客觀的社會關系對人們行為的外在制約力量,具有客觀性。
  第二,制度文明的強制性。制度作為人們行為的規范體系,它不僅僅是人們行為的“游戲規則”,更為重要的是,它總是以一定范圍內的某種公共權力為依托而創立和實施執行的。因而制度文明作為規范體系,不僅是可感知、可操作的,而且對于生活于該規范體系適應范圍內的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來說,是一種必須遵守的秩序和規范,是一種外在的強制力量。制度文明的這種強制性是精神文明這種純觀念的力量所不具有的,也與物質文明是人們生存和從事一切活動的前提和基礎這種純物質力量的制約性不同。
  第三,制度文明的公共性。所謂制度文明的公共性就是指制度文明作為文明成果只能由人們共同享用,作為規范體系必須由人們共同遵守。由于制度文明的存在形態既不是物質成果,也不是純觀念意義上的精神成果或觀念成果的物化形態,而是作為有利于調控和處理人們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規則。規則作為文明的成果,就不像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那樣可以分割,供人直接享用,而只能供該規則適應范圍內的人們共同遵守。當我們談到人們享受某種制度的優越性或享用某種制度文明成果時,那只是指由于該制度適應范圍內的人們在共同遵守這一制度的前提下,所能享受到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狀況,所處的和諧、友好的人際關系,離開了共同遵守制度這一前提,任何人都不可能從根本上享受到這一制度所帶來的成果。同時,制度文明之所以能成為合理調控人們行為的規范體系,因為它是一定范圍內人們公共選擇的結果,反映該范圍內的人們的共同意愿,它的實施又總是伴隨著某種公共權力的運行。因而,制度文明在其適應的范圍內具有普適性,人人都會受到它的規范和約束,無例外,也無特權,否則,制度文明的社會功能就不能得到有效發揮。此外,制度文明的公共性還體現在,除了它普遍地規范人們物質生產活動、精神生產活動和交往活動外,還將人類創造的物質和精神成果在一定范圍進行較為合理配置,并且隨著制度文明的發展,這種配置將不斷趨于公正。
  與制度文明的基本特征相聯系,制度文明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如下主要功能。
  第一,制度文明對人們的行為具有剛性的規范和約束功能。現實生活中的人的需求、興趣和愛好是多種多樣的,因而人們的行為追求也是多種多樣的,如果不加以必要的規范和約束,就勢必會引起人們之間的行為沖突,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制度文明作為一種有效規范和約束人們行為的“游戲規則”,能為人們的行為追求和社會交往提供一個相對確定的活動空間,規范和約束人們的非理性的和非制度化的越軌行為,減小和緩解人們之間的行為沖突;同時,它還能夠減小人們行為環境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提高人們行為追求和相互合作成功的效率。而且,制度文明對人們行為的規范和約束作用與精神文明的規范和約束不同,它不是一種純觀念的力量,如前所述,它是以公共權力為依托而實行的,因而對于人們的行為來說,它不是一種只有通過行為主體的內心自覺才能起作用的軟約束,而是一種客觀的硬約束,具有外在的強制性。所以,任何一個歷史時期的制度文明都是該時期每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的規則,否則社會無法正常運行。而且,隨著社會生活的日益多樣化,在人們的思想觀念日益多元化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的今天,制度文明的這種作用顯得更加重要,更為根本。正如鄧小平指出過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無法使好人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5]
  第二,制度文明對于人們的行為選擇和人的發展具有激勵和導向功能。制度文明作為人們活動的合理的規范體系,規定著人們行為的選擇空間,它告訴人們能夠做什么,不能夠做什么,怎樣做才是社會所允許的并最終有利于自身的發展。所以,一個社會的制度文明對于該社會的人們的行為選擇實質上是一種激勵和導向機制,對于該社會人的發展是一種客觀的制度環境,具有強大的激勵和導向功能。比如:健全合理的選才、用人制度,就能夠激發人的社會責任感,調動人的積極性,開發人的創造力,把人的行為導向符合社會需要的軌道,使人成為有益于社會進步和發展的人。而且,相對于精神文明的導向作用,制度文明的導向作用,更為實在和直接,其力度也更大。
  第三,制度文明對于各種不同的利益關系和社會力量具有協調和整合功能。生活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人們為了各自的利益追求,必然會在社會交往中形成不同的利益關系,結成不同的利益集團。所以,人類在進入文明時期以來,任何一個社會內部都不可避免會出現各種不同的并可能會產生沖突的利益關系和社會力量。如果不能對各種不同利益關系加以合理協調和平衡,不能對各種不同社會力量進行合理整合,不僅會極大地提高人們的社會交易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而且還會因各種利益沖突的加劇和各種社會力量內耗的加劇,造成社會發展的停滯甚至倒退。制度文明是人們在處理社會關系實踐中進行制度創新的積極成果,本質上是一種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內能夠正確反映和適應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關系的規范體系,它能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資源和財富進行比較合理的配置。因而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協調和平衡人們之間的各種利益關系,把人們的利益矛盾和沖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并能夠整合因利益分化而出現的各種社會力量,防止或減少各種社會力量的內耗,形成推動社會發展的“合力”。政治的強權和意識形態等精神因素,固然也具有這種協調和整合功能,但政治強權的作用,如果不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體現出來是不能長期維持的,而意識形態等精神因素的作用則要通過社會成員的內心覺悟才能實現。相對來說,制度文明的協調和整合作用要穩定持久和直接得多。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和人們價值取向的多元化,社會生活中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將日益增多,利益分化也會加快,因而,制度文明的協調和整合功能將越來越重要。
      三
  制度文明既然是社會文明的三大基本組成部分之一,它不僅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依賴、相互作用,并且它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因而,確立制度文明概念,加強制度文明建設,在我們自覺推動社會進步的實踐過程中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助于完善社會主義制度和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政治制度的建立,從根本上鏟除了幾千年來形成的剝削人壓迫人的制度,就其社會價值目標取向來說,無疑達到了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制度文明的最高程度。但從社會現實生活的層面來分析,體現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的體制制度以及具體的規章制度方面,還存在許多缺陷,其文明程度與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的文明程度,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還有很多不協調和不適應的方面,從而壓抑和束縛了社會成員積極性和創造力的發揮;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制度文明建設方面有了重大推進,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發展,但相對于急劇變革的社會生活,制度文明建設還顯得嚴重滯后,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還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這是過去幾十年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的重要原因。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過去在理論上只看到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的優越性,沒有真正認識到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的優越性只有通過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變革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的實現形式——體制制度才能充分發揮出來,從而導致在實踐中忽視體制變革和創新,甚至在一個時期,還把體制變革和創新當作是對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否定,而大加撻伐。改革開放以來,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的指引下,我們對一些阻礙生產力發展的舊體制進行了大膽的變革,在創設新體制特別是在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由于在理論上只是把它放在改革的理論范圍和精神文明建設理論的范圍來認識,而不是從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三位一體的文明結構的理論視角來認識制度文明建設在整個社會文明推進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而,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對舊體制的變革往往缺乏高度的主動性和前瞻性,“摸著石頭過河”成為體制改革的方法模式,制度創新則缺乏系統性,其力度和速度也明顯適應不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所以確立制度文明范疇,深刻認識制度文明建設在社會進步和發展中的重要性,在實踐中加強制度文明建設,無疑將會促進社會主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使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真正充分發揮出來。
  第二,有助于全面把握和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中國要徹底擺脫貧窮和落后,就必須實現現代化,這早已成為國人的共識,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始終把工作重心放在現代化建設上,這無疑是非常正確的。但由于我們過去對文明發展史和文明的系統結構缺乏全面的認識,對現代化的實質的認識往往也存在不少片面性,在不少人的觀念中,現代化過程只是一個物質文明的發展過程,簡單地把生產力的發展達到一個什么樣的水平,把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多少等同于現代化的實現。所以,在推進現代化的過程中,只重視發展生產力,只抓物質文明建設。后來,雖然發現了這樣做的不良后果,認識到只抓物質文明建設的片面性,強調要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強調“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但由于對制度文明建設在現代化進程中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清楚,在實踐中忽視了從完善和創新制度機制入手去防止“一手硬,一手軟”狀況,保障“兩手”都硬起來,因而,不僅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許多方面難已落到實處,甚至顯得軟弱無力,而且,物質文明建設也因在許多方面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而受到制約和阻礙。事實告訴我們,現代化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片面理解為只是物質文明的發展,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中國的現代化不能簡單地看作是為中國的富強,它基本上是中國尋求新的文明秩序的一個歷史過程。”[6]這就是說,中國的現代化是一個包括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協同發展的過程,忽視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現代化都不可能實現。所以,確立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位一體的文明結構理論,加強制度文明建設,真正形成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相互促進、協同發展的局面,將大大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
  第三,有助于保障和促進社會轉型的良性運行,加快社會轉型的完成。我國社會轉型是我國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表明我國社會將向一個更高的文明階段邁進。然而,社會轉型是社會經濟結構、政治結構、文化結構的整體性的變遷、是社會體制的根本轉軌,其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影響,不亞于一場社會革命。面對如此重大的社會變革,人們的社會關系、行為方式、價值追求、道德取向必然會相應地發生重大變化。而且,在這一時期,由于新舊體制交替,還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某些制度真空。所以,在社會轉型時期,特別容易出現人們的行為失控,經濟社會秩序混亂以及因利益調整、利益分化而導致的社會矛盾和沖突加劇等情況。我國當今社會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矛盾和問題,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顯然,如果這些矛盾和問題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就會加劇社會結構變遷、社會體制轉軌所帶來的社會震動,加大社會轉型的“代價成本”,延緩社會轉型的完成,并且還極有可能會因利益沖突和對抗的加劇,以及其它因制度缺陷帶來的社會問題的惡化,導致社會不穩定,造成社會發展的停滯甚至暫時倒退。而要妥善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現實已經告訴我們,僅僅靠加強政治思想和道德教育是很難從根本上有所作為的。所以,在社會轉型時期,加強制度文明建設,加快制度創新的步伐,以適應現實社會迅速變革的客觀要求,是我們所面臨的十分迫切、意義又十分重大的任務。同時,社會轉型這一場深刻的社會大變革,又為我們進行制度選擇和創新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只要我們抓住和利用好了這個機遇,在制度選擇和創新上真正有所作為,真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能夠合理規范和引導人們的社會行為、協調各種利益關系、整合各種社會力量、消解社會沖突以及充分調動社會成員積極性和創造力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管理體制和機制,那么,就一定會營造出良好的經濟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穩定,從而減小社會轉型的“代價成本”,加快社會轉型的完成,使我國社會更快和更順利地躍遷到一個新的文明階段。
  收稿日期:2002-03-07
湘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32~36B1哲學原理陳純仁20032003社會文明的基本結構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者的有機統一。制度文明是人們處理社會關系實踐的積極成果的總和,它具有不同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特征和功能。確立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位一體的文明結構理論,加強制度文明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制度/制度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institution/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material civilization/spiritual civilization.On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  CHEN Chun-ren  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History and Culture,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China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al civilization is an organic union of material civilization,spiritual civi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 is the sum of activity achievements how peopledeal with the practice of social relationship.It has basic feature andfunction which differ from material civilization and spiritual civilization.Thus,establishing a theory of trinity civilizational structure of materialcivilization.spiritual civi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strengthening the constncction of institutiond civilization has greatpractical significance.湘潭大學 哲學與歷史文化學院,湖南 湘潭 411105  陳純仁(1957-),男,湖南雙峰人,湘潭大學哲學與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社會哲學研究。 作者:湘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32~36B1哲學原理陳純仁20032003社會文明的基本結構是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者的有機統一。制度文明是人們處理社會關系實踐的積極成果的總和,它具有不同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特征和功能。確立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三位一體的文明結構理論,加強制度文明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制度/制度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institution/institutional civilization/material civilization/spiritual civilization.

網載 2013-09-10 2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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