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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二大杠桿——科舉制
一
中國官僚政治在中世分立局面以后的高度發展,我們已在前面就其經濟條件或經濟基礎有關的田制稅法作了說明,但在田制稅法影響官僚內部經濟利益的分配,而經濟利益的分配,又影響仕途控制或拔用人材、造就人材的限內,既然田制稅法方面已不能維持均田制租庸調法,而采行了以資產為課稅對象的兩稅法,由是而有“丁隨糧行”的一條鞭法,乃至“永不加賦”的“丁銀攤入地糧”法,那末,在用人方面,也就顯然不能再襲用曹魏以來的九品中正法或九品官人法。每種新的經濟體制,是須得有種能與其作有機適應的社會制度來配合的。由隋唐開創的科舉制,正好是當時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分別呈現的新事態所形成的結果。這里暫不忙解述科舉制如何創成,如何有利于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且先看看所謂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漸被否定,如何不適于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
九品官人制創行于曹魏,乃由秦漢所施行的郡國舉薦方式轉化而來。漢代選用人材途徑,在中央有征召,在相國等機關有辟除,左郡國還得定期舉薦。選賢與能,原是各種選舉方式的共同目標。而賢能的鑒別,又是它們的共同困難。然在世家、望族以及與其結托的門生、故吏等等特殊社會關系尚未顯著發展以前,其困難還不過是選舉客觀標準的不易確定,真才不易發現,植黨營私、鉆營奔競的流弊無法避免;而等到長期的官僚統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們的后裔,逐漸依靠種種社會經濟便利造成特權勢力者的時候,他們無論在中央乃至在郡國就會隱然成為必須征召舉薦的對象。曹魏的九品官人制,無疑是考慮到此種既成事實而施行的。九品官人制系于州設大中正,于郡縣設中正,將所管轄區內人士,無論已仕未仕,悉入品狀(品指德行,狀指才能及治績),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以為登用黜陟的張本。將全州全郡縣人士加以品狀,絕非大中正或中正一人所能辦到,而上述特殊社會勢力者或大家名門的存在,亦不允許他們作任何客觀的評定,于是品狀云云,就完全以門第高低為準了。所謂“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權歸右姓。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為之,以定門胄,品藻人物,晉宋因之,始尚姓矣。”(《唐書》柳沖傳)“尚姓”無疑是貴族社會世祿世官的復活,而與秦漢選賢任能的“尚官”相反。而由是造出的“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現象,在整個專制官僚統治上,自然會發生許多不利的影響
首先,在專制官僚社會,原來是用刑賞為維持統治的兩大利器。專制帝王對臣下的權威和臣下對于他的服從,完全是靠著這兩個把柄。所謂“圣人之治也……必須賞罚”,所謂“賞厚則欲之得也疾,罚重則所惡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罚必重矣。” (《韓非子》六反)說明離開了或失去了賞罚的運用權力,就等于是降低或削除了專制帝王乃至官僚們維持威信的手段。九品官人法由魏、晉經宋、齊、梁、陳,推行到隋及唐初,愈來愈成為變相世襲削。凡百官族姓為備中正選報稽考而特意編修的家譜家狀,已經無疑是他們子孫世代為公為卿所依據的張本。他們生而有做官的特權,且由家世決定了做官的等第,已顯然是賞不可勸了;再加他們各別在不同程度上,擁有我們在前面第七編中所述及的經濟基礎,及與其相應的政治權力,又差不多是罚不易加了。專制君主的賞罚權力被限制、被剝奪,正好與中世分立的封建局面相照應,但那卻非中央集權政治形態所能容允的。
而且,選賢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號,“能者在位,賢者在職”的理想的實現程度,確也能測定那種政治場面的休咎與吉兇。但所謂賢者與能者,并不是在政治過程以外“預定生產”出來的,他們必得是在有所勸勉,有所警惕的政治環境下,居安思危和勵圖上進的結果。如高門大族子孫世世為官,他們上進的志向,殫精竭慮以求治績表現的努力,自然就沒有了。所以由魏、晉以還,在宋、齊、梁、陳諸朝,“高門大族,門戶已成,令仆之司,可安流平進,不屑竭智盡心,以邀恩寵。且風流相尚,罕以物務關懷,人主遂不能藉以集事。于是不得不用寒人,人寒則希榮切而宣力勤,便于驅策,不覺倚之為心膂。”(趙翼《二十二史箚記》南朝多以寒人掌機要項)
又況那些靠家世、門第的官爺們,不但因為“安流平進”,“不邀恩寵”,有的還為了“風流相尚”,談論或研究一些與治道無關,甚至反乎治道的東西。就在曹魏施行九品官人法前后,老莊、周易已開始成為清談資料;其間五經經義雖亦被談到,但談論或研究旨趣,非為有益于治平修省,乃在于清逸興致。由魏之何晏、王弼,至晉代山濤、阮籍、嵇康、向秀、劉伶、阮咸、王戎,即所謂竹林七賢,均尚“無為”貴“自然”。南朝更變本加厲,舉朝上下,皆習于三玄(老、莊、周易),兼重佛義。末流所屆,乃至由“無為”、“齊物”論旨,引出非名分、非綱常、非禮教的危險思想。在當時篡奪相尋的變亂情形下,認真講起綱常名教,特別是君王大義來,在時君聽來,既未必投機,而在這般世代臣事各不同王朝的士大夫們自己,實也有些難于啟齒。但不談也就罷了,由談“自然”支離演變到反綱常名教,那就根本同專制官僚社會立國精神相抵觸,所以,一到統一局面稍有頭緒,這流弊就急需予以矯正。
最后,官僚社會的融通性或韌性,就是要在人事升沉上或在仕途的控制上,讓一般所謂“下品”或“寒人”,也有上達的展望,而當社會經濟向前發展,文化傳播接觸較為頻繁,有較多人民得到受教育機會的場合,更須把封鎖的仕途開放一些,藉以沖淡官民之間的對立情緒。更須把統制思想與統制仕途的方法打成一片,藉以成就教化與治化的統一功能。
所有這些方面的現實考慮,都說明了變相世襲的九品官人制已經不利于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尤其不適于那種統治的高度發展。所以,一到隋唐重新混一宇內,在如何拔用人材,如何作育人材上,再也不能按照老辦法去做;而照應著經濟文化的現實進展情形,甚至也不能再襲用秦漢那樣比較缺乏組織系統的官人法。
二
隋在長期分立局面之后完成統一大業,在用人行政方面,自然不能不改弦更張,自行設計適應新局勢的辦法。然因當時世族大姓勢力還過于強盛,而隋之創業,又是成于北方族姓關系最根深蒂固的關中、關東一帶,所以文帝開皇間“雖有秀才之科,而上本無求才之意,下亦無能應詔之人,間有一二,則反訝之,且嫉之矣。”(《文獻通考》選舉考一)煬帝大業中乃大改選舉制,創進士科,以考試為選舉標準。更大開庠、序、國子、郡縣之學,征辟遠近儒生。但為時不久,社稷淪亡,一切舉士新規,只有期之于繼起的王朝。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舊,然其大要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于有司而進退之。其科之目,有明經,有進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歲舉之常選也。其天子自記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舉選不由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于州縣。”(《文獻通考》選舉考二)。
開科取士體制,至唐始大臻完備;而我們在此所當注意的,倒不是它分科規定的如何詳密,而是它對于官僚政治有如何的補強作用。
考試大別為學館生徒試,鄉員試和詔試,除后者為間一舉行者外,其余兩者為取士重要途徑,而整個科舉制對于官僚政治所曲盡的功能,亦存于此兩者之相互補充與相互制約。
唐代開設了許多種類和性質不同的學校。除各州縣分別設有學校外,在中央者有六學二館:二館為弘文館、祟文館,所收生徒為皇族及最大顯貴子弟,等第最高;六學為國子、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前三者分別為二、三品以上, 五品以上,七品以上子弟入學之所,而后三者則分別為八品以下,低級官僚子弟及庶人入學之所。學校的等級分得如此嚴格,而所學科別,又分別按照“身分”需要,互為區別:七品以上,經典為重,八品以下,技術為重。學校教育及所習性質不同,顯然會先天限制入學者的出路或前途,但對于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曾由幾種形式上的平等規制將它沖淡了,模糊了。
庶人和皇親國戚子弟同樣有入學機會,那不是非常平等么?此其一;凡屬學館的生徒,要入仕途,都得經過考試,此其二; 就是不入學館,亦得“懷牒自列于州縣”,就鄉員試,此其三。最后一點,非常重要,如其沒有這種規定,前面兩項形式平等,都沒有什么意義,而用科舉制打破門閥壟斷仕達的目的,亦將無法實現。所以,到了天寶十二年,雖一度“敕天下罷鄉貢舉人,不由國子及郡縣學者勿舉送”,但至十四年,又“復鄉員”。我們由此知道,唐代的科舉學校并行制度,從表面上看來,任何人得“懷牒自列于州縣”就鄉員試,入學校就似乎成為不必要了,但除鄉貢試畢竟多一些轉折,沒有生徒試那樣直接外,就應試者講,雖然不入學校也行,學校將因此減低其重要性,但就官僚封建社會講,卻又不同了。突然一下把士族大姓貴胄們把持仕途的局面改過來,叫他們的公子王孫和卑賤的庶人一同考試,那顯然是不容易辦到的。學校在這種場合就無疑起著“蒸溜”或“濾清”的作用;而且,學校所設科目,因受教者社會地位而有深有淺,有通有專,那不僅可借以昌明經學,訓練專門人材;而對來入學校人士,亦將因此發生學習上的示范影響和思想統制的功能。所以,把仕途向庶人開放,決不是基于什么平等或民主的觀念,到了唐代那個歷史階段,要完成集權的專制官僚統治,是不能不采行一種比較稍有融通性的官人方法的。
事實上,唐代亦系起自巨姓大族的環境中,太宗踐祚之初,雖頗思在各方面不過于重視關東舊族傳統,然沿至文宗之世,欲以真源、臨源二公主降士族,婚于當時大姓崔、盧,猶以為難,慨然嘆曰:“民間修婚姻,不計官品,而尚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盧耶?”(《唐書》杜羔傳——引自前揭方壯猷《中國中古時期之門閥》)門閥相互結托,形成莫大社會勢力,要在取士官人方面完全不受他們牽制,殊不可能。自太宗命高士廉等撰氏族志一百卷,甄別士庶以后,接著中宗、玄宗、代宗、憲宗、文宗等朝,皆有類似性質的選述。譜學與依品官人有關,至唐代反而特別興盛,無怪唐代四百余宰輔中大姓崔氏占三十二,楊氏杜氏各占十一,盧氏十,鄭氏八,其他屬薛、柳、武、蘇等氏者,復共達數十人。它們把持朝政,自難免不壟斷仕途。所以為庶人下品“網開一面”的科舉,名額極受限制;而考試及第的人,又不一定可以直接入仕。于是,奔競請托,百弊叢生。“開元以后,四海晏清,士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至二千人,少不減千人,所收百才有一。”(《文獻通考》選舉考二)當時“王公大人巍然于上,以先達自居,不復求士。天下之士,什什伍伍,戴破帽,騎蹇驢,未到門百步輒下馬,奉幣刺再拜以謁于典客者,投其所為之文,名之曰‘求知己’;如是而不問,則再如前之所為者,名之曰‘溫卷’,如是而又不問,則有執贄于馬前自贊曰:某人上謁者。嗟呼,風俗之弊,至此極矣!此不獨為士者可鄙,其時之治亂蓋可知矣。”(同上)
科舉限制愈嚴,競爭愈烈,而其對思想統制,亦愈易就范;對上級官僚,亦愈易卑躬屈節表示忠誠。士之“可鄙”與否,滿可不問,官僚的統治,卻顯然由此注入了“新血液”。可是,在那些考試不第,而又請托不遂的人士,盡管腦子里充滿了“綱常名教”,不得“犯上作亂”,但一有發洩不平的機會,他們是不會輕易放過的。唐末王仙芝黃巢即因屢試進士被擯,憤極而起義;此外,如李山甫,李振等皆因屢舉進士不第,圖謀報復。故由黃巢暴動至朱溫柄政,所有舊時世家大始,非遭殺害,即被貶黜。千年來門胄高第,幾一掃而空。彼等個人仇怨之伸雪,實體現著“寒人”、“下品”長期橫受門閥壓迫侮辱之社會的歷史的反抗。
然而,這不是科舉制引起了唐祚的覆亡,而是唐代頑強的門閥勢力,妨礙了科舉制緩和作用的發揮,或者說,唐代施行的不徹底的狹隘的科舉規制,仍不夠適應當時已經活躍而發達起來了的政治和文化的場面。
三
如其說,科舉制是中國后期官僚政治的必要配合物,它自然不會隨著唐祚的覆亡而衰落下去,反之,妨礙科舉的門閥勢力在唐末所蒙受的致命打擊,卻無異為此后科舉制的發展除去了一大障礙。
在宋元明清諸代,我們已講到那是中國大土地所有制或中國型莊園制經濟特別發達的階段。那些大地主或莊園主,雖然有不少是由豪族、大姓轉化而來,與所謂中世門閥還保持一些歷史的聯系,但他們的社會性格,卻顯然變得更為流動,就政治上說,就更接近官僚的場面,而那些以商業、高利貸業起家,在當時流通經濟上日益增加其社會重要性的地主們,當然也更希望仕途能為他們的子弟敞開。所以,唐代創建的科舉制,以及伴隨著科舉制而產生的其他官人舉士方式,就為這些朝代所繼承并從多方面予以充實擴大而變得更系統化了。
比如,就科舉與學校的關系方面講,我們已明了唐代使學校與科舉相輔而行,其目的首在保持貴胄對庶人的某種區別,次在為思想訓練和學科重點提供一般示范的途徑。宋代科舉大體雖沿唐舊,但曾一度在王安石秉政時代把學校看為養士之所、于是整頓太學,立三舍之法,以次遞升。升至上舍生,可免發解及禮部試,特賜之第。可是,安石去職,“寓試于學”辦法即廢。直至明代,又使“學校儲材以待科舉”;非國子監生和府州縣學生不能應科舉。這樣一來,學校就變成了科舉的必經階段,就變成了官僚養成所。但進學校需要相當費用,而在學校所習學科,又同時可以在校外習得,結局,學校自然要失掉存在的價值,而把舉士重點移向科舉了。
科舉在唐代本分有進士、明經等等科別,而對每一科別所要求通解的科目,又依其將來入仕需要分出必修、選修;此外,更設定各種技術性科別,如書算等,以待低級吏員和庶人。這至少在形式上是合理的。但唐以后各王朝,反復變化多次,似乎還退步了。宋代對考試科目,前后多所改變,而對于經義、策論、詩賦的抉擇,曾在新舊派間卷起極激烈的論爭。最后折衷辦理,將進士分為詩賦、經義兩科。元代又把詩賦、經義,并作一科,而于通考兩者之外,又加入一項策論。鄉試、會試同。明、清兩代大體一樣。
為了使應試者答論不離題太遠,特別于經義考試的文體格式,曲加限制,是謂制義;制義規定文字須逐段相對,又名八股。八股起于明,而更嚴于清。科舉試演變到以經義為主體,而經義的闡述,又被拘束于八股的文體中,就體制上說,是愈來愈簡單劃一了,就思想統制上說,是愈來愈嚴密,愈走進牛角尖了。但我們這里且不忙講它的利弊,先看看伴著科舉制而發生的其他官人方法。
一切人都須經過科舉始得入仕,那無怪我們的歷史家如錢穆先生一流,把科舉作為中國社會平等的表征。即無貴無賤無貧無富,都須經過考試,考試不因富貴而保證其不失敗,亦不因貧賤而阻礙其成功。但我們把貧賤先天地限制著出身的較深一層的道理丟開不講,史書上曾非常明白的告訴我們,官人舉士之法,歷代并不限于科舉。宋代對于科選異常重視,且于科舉制度之改革,貢獻尤多,但“宋開國時,設官分職,尚有定數。其后薦辟之廣,恩蔭之濫,雜流之猥,祠祿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紀極。”(趙翼《二十二史箚記》宋冗官冗費)官從這些方面雜濫取得的多了,而從科舉入仕的就少了。其他不講,僅恩蔭一項,就多到了異常可怕的程度。依宋任子制:一人入仕,其子孫親族,俱可得官,官愈大,所蔭愈多。甚有蔭及本宗以外之異姓,蔭及門客、醫生的。高宗時,中書舍人趙思誠曾力言恩蔭妨礙仕途之弊,謂“孤寒之士,留在選部,皆侍數年之闕。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侄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十年不調者矣。”(《文獻通考》選舉考七)明、清兩代在形式上,雖懲宋之弊,把恩蔭的方式變和緩了,但明初薦舉盛行,此后亦雜流并用,清以科目、貢監、蔭生為正途,薦舉、捐納、吏員為異選。特別是捐納一項,明有納粟監之例,清自嘉道以后,內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報捐。恩蔭既行,不僅為變相世襲之繼續,且還推恩于貴者之親故;而捐納之設,又無異為富者大開方便之門。我仍歷史家謳歌之“平等的社會”,原來如此!
然而,為補救科舉制偏頗所施行的恩蔭與捐納,即有弊竇,究不能以此為科舉病。我們且進一步看看科舉考試施行過程中所表現之“平等”。清代以異族入主中國,特別需要利用圣人之言的經典,利用統制思想與仕途的科舉制,利用熱衷科舉或利祿的知識分子,而達成其統治的目的。清世祖為了在科舉上認真做出一點成效來,曾在順治十年的上諭中,對當時神圣的科舉取士內幕,揭示出這樣的一幅污濁景象:“國家崇儒重道,各地設立學宮。今士子讀書,各治一經,選為生員,歲試科試,入學肄業,朝廷復其身,有司接以禮;培養教化,貢明禮,舉孝廉,成進士,何其重也,朕臨御以來,各處提學官,每令部院考試而后用之,蓋重視此學員也!比來各府州縣生員,有不適文義,倡優隸卒本身及子弟,廁身學宮,甚者出入衙門,交結官府,霸占地土,武斷鄉曲。國家養賢之地,竟為此輩藏垢納污之所。又提學官未出都門,在京各官開單屬托;既到地方,提學官又采訪鄉紳子弟親戚,曲意逢迎。甚至賄賂公行,照等定價;督學之門,竟同商賈;正案之外,另有續案,續案之外,又有寄學,并不報部入冊。以致白丁豪富,冒濫衣巾,孤寒飽學,終身淹抑,……種種情弊,深可痛恨!”(《東華錄》順治十年)
這段話不但告訴了我們:仕何事?還告訴了我們:士如何才能入仕?
四
然而,我們如其從這些方面來評論科舉制的流弊,那就同流俗歷史家倡言科舉制的“平等”優點一樣,太失之支離了。
一個把專制君主頂在頭上,還需要各種封建勢力來支撐場面的官僚社會,它如何能允許真正選賢任能的考試制度!它又如何能允許全國的用人大權,都交給旁人去執行!專制君主及其大臣們施行統治,沒有用人的特殊權力,沒有任意拔擢人的特殊權力,就根本無法取得臣下的擁戴。任何人走上仕途;如全憑考試,他們就不會對上峰表示特殊恩遇,這與以前經九品官人法安流平進的人士,不肯“竭智盡心,以邀恩寵”一樣。所以,任一施行科舉制的王朝,都必得為專制君主保留親自欽定的制舉方式,必得為其他大官僚保留詮選、選授、衡鑒一類的撥用方式,所有這些,再加前述的蔭補、捐納,不但會影響到科舉的名額,并會多方限制已錄取待任用及已錄用待升遷者的做官機會。一面倡言科舉取士,一面又用種種方式抵消科舉取士的作用,不是非常矛盾么?
然而更矛盾的卻在科舉考試內容與科舉制宣揚的選拔人材的目的,完全不相符合。如其說科舉及與其伴行的學校,在為了養成或鑒定從政文官,則學校所習,科考所試,應針對其從政所需。籠統的經義,特別是以特種文字格式講經載道的八股,可以說是與實際政治毫無關系,而抒情言性,吟花弄月的詩賦,更是相去十萬八千里。這種離奇現象的解釋,真如有些人所說,是由于當時君主大臣們,都相信“半部論語可以治天下”,都相信經通一切皆通么?不是的。清康熙頒貼各地學宮圣渝十六條中,有兩條答復了這種疑問,即:“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
我們不否認科舉制也希望能達到選賢任能的目的,但它的更大目的,卻在于把人的思想拘囚于一定范式中;在于使人的意志集中到一定目標上;在于以形式平等的文化手段,模糊知識水準逐漸提高了的一般人士的種族或階級意識。如其說,它對于前一目的的達成,過于有限,但對于后一更大目的的成就,就確不算小了:試想,綱常教義自中世分立局面以后,不是重復成為我國的正統思想么?社會進步了,文化也逐漸開展,一般“居仁由義”、吟詩作賦的有識人士,不是日益薰心于利祿,而不復以國家、民族、人民的安危死活為念么?統治者是異族,他們就忠于異族,(雖然其間也有少數不仕異族的堅貞人士),統治者是同族,他們就做同族的官。做官第一主義,本來由儒家的政治哲學立下了堅實基礎,但其充分發揮,卻是由于科舉制。
科舉制像從外部為中國官僚社會作了支撐的大杠桿,雖然它同時又當做一種配合物成為中國整個官僚體制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
王亞楠 2013-08-20 13: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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