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追記》25、失去人權方知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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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失去人權方知可貴
 
  被抓以前,跟維吾爾人談話總能聽到“人權”一詞,那時我是在抽象的意 義上理解,也認為他們是在抽象的意義上使用。政治上表達不同意見,人 權是個通用詞匯,如此而已。直到自己嘗受到被剝奪人權的滋味,才切身 體會到人權的真實意義,以及它對人有多么重要。
 
    今天中國的缺乏人權和毛澤東時代有所不同,那時政權以階級斗爭為 武器,強行進入全部國民的個人的生活,剝奪所有的私人空間。今天階級 斗爭已經難以為繼,政權失去了同時進入每一個私人空間的能力,所以那 些“安分守己”的公民(尤其是社會上層人),平時可以不太感受人權方 面受到威脅。然而今天的政權仍然保留著與毛澤東時代完全相同的一點— —只要它愿意,隨時有能力侵犯任何個人,個人則沒有任何能力在它面前 保護自己,只是一粒任憑碾壓的草芥。
 
    對我而言,一旦被抓,立刻就如掉進一個黑箱,被切斷與外界的所有 聯系,得不到任何信息,也得不到任何援助,只能聽憑擺布。而對方是一 個龐大機構,人員眾多,資源無限,信息暢通,你如何有能力和它抗爭呢?
 
    進了看守所,同牢房犯人偷偷摸摸拿出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對照著法律條文幫我分析可能受什么指控,判多重的刑。那本刑法是我 在里面唯一的法律知識來源,也是判斷自己未來命運的唯一依據。然而只 要外面一有響動,同牢犯人條件反射式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把刑法趕快藏起 。他解釋說讓“管教”看見就會被沒收。我奇怪監獄難道不是最該讓人讀 法律的地方嗎?他嘲笑我的文人氣。犯人如果明白了法律,就會給辦案增 加麻煩,犯人什么法都不懂才容易擺布。剛入獄的時候,他也曾要家里送 法律書,結果都被看守所截下。這本刑法是以前的犯人傳下的,怎么拿進 牢房的已不可考,平時總是被藏在隱秘地方。我聽罷不禁笑了起來,我是 因竊密而犯法的,關到牢里卻仍然在竊密,所竊的秘密就是中國的法律— —這是多么黑色的幽默。
 
    雖然有那本寶貴的刑法,卻幫不了我太大忙。從那些條文中,我可以 確定自己罪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據說中國刑法去掉了“反革命罪” 是一大進步,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看上去卻更加寬泛,比“反革命罪 ”所能包括的內容還多。它的條文模糊,難以界定。在相關的十二條條款 里,可以被安在我身上的看上去有好幾條。那種語焉不詳的詞句——如“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煽 動分裂國家”、“以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 主義制度”、“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 、“為境內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 者情報”——解釋的靈活性幾乎可以隨意擴展。怎么掌握那種靈活性是由 當局說了算,想重可以重到判死刑,想輕也可以輕到無罪釋放。其間屬于 “合法”范圍的權力究竟有多大,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那時已經做好了被判刑的準備,不知道的只是被判多少年。關于我 請不請律師的問題,同牢犯人的意見不一樣。贊同的意見是,雖然律師不 會改變大的結果,但是有可能爭取到少判一兩年。為了一兩年的自由,請 律師就值得。按照他們的經驗,錢是少花不了的。因為新疆本地沒有敢接 政治案件的律師,只有從北京請。每次來回飛機,住旅館,打車,再加上 各方面的打點應酬,還得找熟悉新疆情況的助手,不考慮律師酬金,光是 開銷至少也得十萬八萬。不贊同的意見說,對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師可能有 用,但是政治案件不是按照公檢法的一般程序就能判的,肯定事先通過政 法委(政法委是共產黨內的一個機構,中國的各級公檢法歸同級政法委統 一領導,所以公檢法獨立辦案是徒有虛名),政法委定下來判你幾年,法 院絕對不會判成另外結果,所以請律師沒有用,錢肯定是白花。
 
    維族犯人一般都不請律師,除了知道律師起不了多少作用,也是因為 沒有錢。這將是中國通往現代化之路的另一種障礙,法治難以實行一個重 要原因就是大多數人請不起律師。大量地頒布法律不等于就是法治,所謂 “國家越糟法網越密”。法律大量地脫離現實,與社會脫節,不為人知, 難為人用,結果是人人都可能觸犯法律。一方面在法不責眾的情況下法律 失去權威,從而進一步不被執行,另一方面人人犯法等于賦予了權勢者新 的迫害武器和尋租工具。如果人人都可以被法律懲治,那么懲治誰不懲治 誰就成為最大的權力,法治也就成為新的專制。
 
  我決定不請律師,除了相信律師不會對我的案件起作用,我還有一個打算 ——要把法庭當作講臺。法庭受審是唯一能讓我對外講話的機會,我必須 要利用。而且那些話只有我自己講,任何律師都不可能替代。
 
    后來出獄時,我看到海外輿論把我的罪名說成了“泄密”,并且為我 進行辯護,說我一直在體制之外,不可能掌握秘密,因此不可能有什么“ 泄密”。我當然感謝海外輿論對我的聲援,但我認為我到底有沒有犯法不 是問題的根本所在。按照現行的法律,可以把我定為犯法,因為我復印的 材料上的確印有“秘密”二字。然而問題是誰給了他們這樣的權力,可以 任意把公共信息以“秘密”二字進行封鎖和壟斷?共產黨總是宣稱國家屬 于人民,如果真是那樣,了解共產黨如何治理國家就應該是人民最基本的 權力,治理國家的信息就應該是最開放的信息。然而現實的情況卻是,誰 去了解一點這樣的信息就會被判為“竊密”,誰說出一點這樣的信息就會 被判為“泄密”。人民的知曉權被徹底剝奪,這是什么法律?是出自專制 權力的惡法!對于犯這種法,我既無愧疚也不后悔。既然我選擇了寫作為 業,我職業的功能就是要讓人民知曉。對我來說,人民的權利是最高法律 。這最高法律有權蔑視一切惡法!我“竊密”也好,“泄密”也好,都是 惡法之下的罪名,也都是惡法所逼,因此只要是惡法不變,我過去這樣做 ,將來還會要這樣做!
 
    當我在籠子一樣的小院踱步默想法庭上的自辯時,經常會感到熱血沸 騰,甚至盼望立刻走上法庭。我向同牢犯人仔細了解新疆服刑的情況,如 何下煤礦,如何燒磚窯,受苦的程度,生存的艱難,雖然對那種前景不寒 而栗,但是在心里,我已經把自己未來的相當一段生命定位于新疆的苦役 。那時我完全沒有想到結果會是另外一種。


王立雄 2013-08-23 22: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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