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三十三篇(漢密爾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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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篇
  (漢密爾頓)
  致紐約州人民:
  反對憲法中關于征稅條款的其他議論,是同下面這一條款有聯系的。正在研究的方案的第一條第八項最后一條,授權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實施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或政府任何部門或官員的各種權力”。方案的第六條第二項宣布:“本憲法與合眾國依此制定的各種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締結的一切條約,均為本國的最高法律,不論各州憲法或法律是否與此抵觸。”
  這兩條是反對新憲法的惡毒咒罵和無禮爭辯的根源。向人民提到這兩條時,它們被夸大歪曲為用以破壞地方政府和消滅人民自由的惡毒手段;是一種無論男女老幼、高低貴賤、神圣或世俗都不免遭它吞食的可怕怪物。然而說也奇怪,在這一切吵鬧以后,對于那些碰巧不用同樣見解來看待這兩項條款的人來說,可以有充分信心肯定:如果把這兩條完全刪去,計劃中政府的合乎憲法的作用絲毫不會改變,如同這兩項條文在每一條中都得到重復一樣。它們不過是說明一件事實:它們由于不可避免的關系,是成立聯邦政府和授予它某些特定權力的條令所造成的。這是一件非常明白的事情,即使中庸之道本身也難于心平氣和地聽取反對這一部分方案的大量奚落之詞。
  除了做一件事的能力或技能以外,權力又是什么東西呢?除了運用執行權力的必要手段的力量以外,什么是做一件事的能力呢?除了制定法律的權力以外,什么是立法權呢?除了法律以外,什么是執行立法權的手段呢?除了征稅立法權,或制定征稅法律的權力以外,什么是征稅權呢?除了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外,什么是執行這樣一種權力的適當手段呢?
  這一連串簡單的問題,立刻提供給我們一個用以判斷所批評的條款的實質的標準。這一連串問題向我們指出這個明顯的真理:征收稅款的權力,必須是通過執行該項權力必需的和適當的法律的權力;那個在議論中的被誹謗的倒霉條款,除了申明同一真理外,又能說明什么呢?這就是說已經被授予征稅權的國家立法機關,可以在執行該項權力時通過執行權力所需要的和適當的一切法律。因此,我特別把這些意見應用于征稅權,因為它是正在研究的迫切問題,又因為它是建議授予聯邦的那些權力中最重要的一種權力。但是關于憲法上宣布的其他一切權力,同樣的過程會得出同樣的結果。正是特別為了執行這些權力,這種被故意稱為包羅萬象的條款授權國家立法機關通過一切必要而適當的法律。如果有什么可以反對的東西,必須在這個一般聲明所依據的特殊權力中去尋找。這個聲明本身,雖然可以指責它有重復或多余的缺點,至少是完全無害的。
  但懷疑者可能會問:那么為什么要采用這個聲明呢?回答是,這樣做只能是為了更加謹慎,防止以后想削弱和逃避聯邦的合法權力的人們吹毛求疵。制憲會議也許預料到這些論文反復闡述的主要目的是,對我們政治幸福威脅最大的危險就是各州政府最后會削弱聯邦的基礎,因此可能認為在如此主要的一點上必須解釋清楚。不管這樣做的動機是什么,根據反對它的呼聲來判斷,謹慎小心顯然是明智的,因為正是那種呼聲吐露出懷疑這一偉大而必要的真理的意向,這個真理顯然是該條款所要表明的目的。
  但是可能再問:由誰判斷為執行聯邦權力而打算通過的法律是必要的和適當的呢?我回答說:第一,這個問題是既由于說明性的條款也由于單純授與那些權力而提出的;我回答說:第二,全國政府和其他政府一樣,首先必須判斷自己行使的權力是否適當,最后再由選民去判斷。如果聯邦政府超越其權力的正當范圍,并且濫用權力,創立政府的人民必然求助于他們所建立的標準,并采取作為謹慎考慮的應急措施,來補救對憲法造成的損害。從憲法觀點看來,法律的適當與否,必須經常決定于作為法律基礎的權力的性質。假定聯邦立法機關利用對其權力的某些牽強附會的解釋(這的確是不易想象的),企圖改變任何一州的繼承法作此嘗試時,它豈不是明顯地超越其權限,而且侵犯了該州的權限嗎?再假定,聯邦立法機關借口其稅收受到干擾,就著手廢除由某一州的當局所征收的土地稅;這就侵犯了關于這種稅收的同時并存的權力,該項權力又是憲法明確認為屬于州政府,這豈不是同樣明顯的事情嗎?如果在這個題目上有所疑惑的話,完全是那些理論家的功勞,他們懷有一種對制憲會議計劃輕率的仇恨情緒,努力把疑問包藏在為了掩蓋最簡單明了的真理的云霧之中。
  但據說聯邦的法律將要成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如果這些法律不能成為最高法律,那么從這點上能得出什么結論呢?這些法律又相當于什么東西呢?顯然它們什么也不是。一條法律顧名思義包括最高權力。法律是一種規定的對象所必須遵守的條例。這是一切政治聯合所產生的結果。如果個人參加一個社團,該社團的法律必然是他們行為的最高標準。如果幾個政治社團加入一個較大的政治社團,后者按照憲法賦予它的權力而制定的法律,必然高居于這些團體和組成這些團體的個人之上。否則它只不過是一種有賴于雙方誠意的盟約,而不是一個政府,政府不過是政治權力和最高權力的另一種說法罷了。但不能根據這個原則就說,較大團體的那些不符合其憲法權力并且侵犯較小團體的剩余權力的法令,將會成為國家的最高法律。這些法令只會是篡奪的法令,而且應該這樣看待它們。因此,我們看出,宣布聯邦法律有最高權力的條款,和我們以前已經研究過的條款一樣,只宣布一個必然從聯邦政府的組成直接得出的真理。我以為,不會不注意到,它明確限制這種法律上至高無上的權力是根據憲法規定的。我提到這點只是作為制憲會議慎重行事的例子;因為這種限制即使沒有表示出來,也應該為人所了解。
  因此,雖然一種為了合眾國的用途而征收稅款的法律在性質上是至高無上的,而且不能合法地加以反對或控制,然而一種廢除或阻止州政府征稅的法律(除非是對進出口商品),就不會成為國家的最高法律,而是一種憲法所沒有授權的篡奪行為了。就對同一樣物品不適當地加征稅款會使征稅困難或不穩定而言,這是一種相互的不便,并非起因于任何一方權力的優劣,而是由于一方或另一方用對雙方同樣不利的方式不適當地行使自己的權力。然而,可以期望和設想,相互有利會造成這方面的一致,從而避免任何重大的不便。根據整個情況可以得出結論說,各州在新憲法下面會保留一種獨立而不受拘束的權力,它可以在它們迫切需要的范圍內,通過各種稅收(進出口關稅除外)籌措收入。在下一篇論文中將要指出:在征稅條款上這種同時并存的權力,是唯一可以用來代替州的這一部分權力完全從屬于聯邦權力的情況。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1月4日,星期五,《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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