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后,中國的政局發生了很大變化。岌岌可危的清政府為茍延殘喘,不得不著手政治體制的改革,廢科舉,改官制呼喚出嶄新的近代教育;立憲法,修法律構造了近代法律體系。“新政”的推行,需要大批的新式人才,特別是法律人才。中國近代教育肇始之時,法學教育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據清政府學部總務司編第三次教育統計圖表計,1909年全國共有學堂127所,學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學堂47所,學生12282人,分別占學堂總數的37%和學生總數的52%。(注:湯能松等編:《探索的軌跡》,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頁。)法政學堂位數居專門學堂數之首,法政學生數占總學生數一半以上。我國近代法學教育起始之初便盛極一時。多樣性的辦學思路促進了清末法學教育的勃興。
一、辦學主體的多樣性
清末法學教育起始階段由官方壟斷,后來逐步出現民辦、中外合辦、以及外國人獨辦的多主體辦學體系。近代法學教育萌發地——1862年設立的京師同文館,在其設館以后的很長時期里,法學教育一直被官方所壟斷。1904年的《學務綱要》明令規定:“私學堂禁專心政治法律”,“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注:《學務綱要》,朱有huán@①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上,第88頁。)早期的法學教育場所主要集中在民辦的天津中西學堂,南洋公學頭等學堂,京師大學堂。1909年浙江巡撫增韞上奏清廷,要求變通部章準于私立學堂專習法政。1910年,學部奏議復浙江巡撫折,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立憲政體既確立,即教育之方向亦宜與時為變通。”咨議局、資政院、各級審判廳、各級地方自治“所有議員自治職責審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養不足以赴事機。需才甚眾,自宜廣加培成以資任用。若專恃官立學堂為途未免捎狹,該撫所奏變通部章準于私立學堂專習政治法律一節,應即照準。”在批準之初,私立法政學堂只能辦于省會等“都會文明之地”,理由是“通儒碩學薈萃其中,傳習既易于取材,課程自較為完備,而近隸政府監督之下,便于稽查糾正。更無曲學爭鳴生心害政之虞”舉辦的條件是“經費充裕,課程完備”(注:《學部奏咨輯要》三編,引自朱有huán@①主編:《中國現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第491-492頁。)。不久又擴大到“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以廣造就”。1910年10月學部附奏推廣私立法政學堂,浙江寧波法政學堂。沼興東湖法政學堂均系私立。法學教育官方壟斷的局面被打破,多主體辦學成為可能,客觀上有利于法學教育發展。
中外合辦高等法學教育,據中國近代教育史料記載,山西山東各有一例。一所是山西省地方政府和英國基督駐上海總教士為代表合辦的山西大學堂西學書齋(設有法律學門),西學專齋開辦以后,為山西省培養了一批人才,不少畢業生留學英美繼續深造。另一個是中德兩國政府合辦的山東青島特別高等專門學堂。前者合辦期約定十年,到期已移交山東當局,后者也定期十年,中途因日本侵占膠州而關閉。
外國人獨辦的近代高等法學教育主要有:1900英國人在天津設立的新學大書院,在該大書院的分科科目中有專門的法學。1902年法國人在上海創辦的震旦大學。另外還有英美人1885年合辦的北京匯文大學等。(注: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下,第1071-1091頁。)
清末法學教育主體多樣化,調動了多方辦學的積極性,清末法學教育短期得到迅速發展與此不無關系。在多樣化的主體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是推動教育發展的主要力量,也是主要的辦學主體。
二、辦學層次的多樣性
根據清末學部規定,“凡奏定學堂章程所定分科大學、大學選科、大學實科、高等學堂、高等農工商業學堂、優級師范學堂、譯學館、方言學堂,以及未列專章之郵電、路礦暨法政學堂正科,屬于高等教育。”(注:《光緒朝東華錄》,轉引自朱有huán@①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第474-475頁。)雖然清末法學教育處于起始階段,但是辦學層次多樣。參照各類法律學校的入學資格、學習期限、教育程度。當時的法科高等教育大體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法政分科大學之法律門,相當于大學法律本科;一是高等學堂和法政學堂正科、專科等相當于大學本科之下的專修科層次。前者如天津中西頭等學堂、南洋公學、京師大學堂、山西大學堂西學專齋、復旦公學等,后者如直隸高等學堂,山東高等學堂、江南高等學堂等。
多層次辦學,滿足了社會對不同層次法律人才的需求。當時培養的最高規格的法律人才是本科。僅有本科“通才”之人尚不滿足“新政”要求,本科以下的專修科層次也很重要。沈家本認為,法律乃專門之學,非一般能辦一些案件的“俗吏”所能通曉,必須有“專門之人”去研究講解才能“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創制也公而見。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運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則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則其論決又安有不善哉”。(注:沈家本:《設律博士議》,引自李貴連:《沈家本與中國法律現代化》,第205頁。)在沈氏看來,不論立法者還是司法者都要經過嚴格的法律教育后方能勝任本職工作。清末法學教育多層次的設計,勾劃了日后法學教育的式樣,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
三、辦學模式的多樣性
清末修律,傳統的中華法系解體,近代法律體系初創。經過考察、比較,清末選擇了大陸法系為樣版,開始中國法律的近代化。同時,清末法學教育的模式也有個比較、選擇的過程。
模仿英美法學教育模式的有京師同文館、天津中西學堂、山西大學。
1862年為培養外語人才洋務派設京師同文館。1864年美國長老會教士、北京教會學校崇實館主辦丁韙良經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介紹應聘到京師同文館任英文教習,1869年升任同文館總教習。1864年京師同文館出版的第一部譯著就是丁韙良主持翻譯的美國國際法學者亨利·惠頓所著的一部國際法專著——《萬國公法》。該書翻譯出版后,京師同文館于1867年專門設立課程,由丁韙良講授公法內容,培養國際法人才。1868年丁韙良赴美國耶魯大學進修國際法等課程。(注:畢乃德:《洋務學堂》,曾鉅生譯,杭州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93頁。)從京師同文館編排的課程表上看,不論是八年制的課程,還是五年制的課表,其課程編排思路皆類似美國法學院的法律課程學習程序的設計。此乃中國近代新式法學教育之萌芽。
1895年由天津海員道臺盛宣懷督辦的中國第一所近代性質的正式大學天津中西學堂頭等學堂開學。由留英歸國學者“深通西學,體用兼備”的伍廷芳為頭等學堂總理,美國人丁家立為總教習,丁家立以美國哈佛、耶魯大學為藍本設計了頭等學堂的學科分類與修業年限。法律作為一個專門科目設置。法律學門開設20個教學科目,其中有自然科學6門,人文和其他社會科學2門,法律科目12門。(注:湯能松等:《探索的軌跡》,第161頁。)所聘外國教員多為美國籍,并且直接選用英美法學教材用英語進行教學。這種課程設計體現了頭等學堂的辦學目的,反映了學堂督辦盛宣懷、總辦伍廷芳,特別是總教習丁家立以美國耶魯大學為藍本的教育主張,表現出基礎寬厚,文理并舉、突出英美法學教學的特點。該校是一所典型的美式學校。
1902年,山西巡撫岑春煊籌辦山西大學堂并接受英國駐滬耶穌教總教士李提摩太提議成立西學專齋,由李提摩太主政,西學專齋設法律學。法律主要由英國畢善功教授,無中文教材,課程編重歐美法律。(注:《文史資料選輯》第8輯第162頁。)
實行歐洲大陸法學教育模式的學校主要有南洋公學政治特班,青島特別高等專門學堂和震旦學院。
1900年盛宣懷開了南洋公學,1901年設特班,“專教中西政治、文學、法律、道德諸學”(注:盛宣懷:《奏陳南洋公學歷年辦學情形折》,引自朱有huán@①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522頁。)。聘請蔡元培為班主任。所學課程有憲法、國際公法、行政綱要、政治學等。對于法學教育,盛宣懷認為“泰西政俗,流別不同……較量國體,惟日德與我相同,亦惟日德之法與我適宜而可用。”據此,他力主學堂教育“格致制造則取法于英美,政治法律則取法于德日,縷縷微忱,實在于此。”(注:盛宣懷:《奏陳南洋公學翻輯政治法律諸書綱要析》,引自朱有huán@①主編《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1輯下,第519-520頁。)
青島特別高等專門學堂是德國政府為加強在華文化活動,由駐華公使萊克斯提出,經德國政府與清政府交涉后設立,內設政治法律科。
1903年法國人在上海創建震旦學院。該校開辦時即設法科。教學以法國法為模式,教師也多由在滬執業的法國律師担任。法定課程的大多限定用法語講授。(注:王健:《20世紀中國法律教育的回顧與反思》,引自張晉藩主編:《二十世紀中國法治回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頁。)
采用日本法學教育模式的主要有京師大學堂和各類法政專門學堂。
1898年在維新派推動下,清廷成立了京師大學堂。京師大學堂自籌議開辦時起,即在章程中列有法律學分支。法律學本科課程如下:法律原理學、大清律例要義、中國歷代刑法考、中國古今歷代法制考、東西各國法制比較、各國憲法、各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各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各國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國法。京師大學堂的法律課程設置與原天津中西頭等學堂法律設置比較,沒有開設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方面的一般教育課程,原因是天津中西頭等學堂以招收中學畢業生為對象,以美國耶魯大學為藍本。而京師大學堂則以當時日本大學教育模式為范例,招生對象是高等學堂或大學預科畢業生,一般教育科目需在預科階段完成。
20紀世初為適應“新政”急需,各地法政學堂紛紛建立。其教學模式清一色的日本法學教學模式。如:京師法律學堂,直隸法政學堂,京師法政學堂等。
法學教育辦之初,清政府缺乏舉辦新式法學教育的經驗,好在一切從頭開始,無思維定式。不同的法學教學模式具有不同的辦學風格,它們的辦學思路,課程設置、教材教法大不一樣,清末引進了不同的法學教育模式,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比較、鑒別,試圖尋找到一種最能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學教育模式。甲午戰爭之前,清末主要學習英美的法學教育模式,甲午戰爭之后,學習日本成了時尚,移植日本法律,模仿其法學教育模式成了中國法律界、法學界主流。
四、辦學形式的多樣性
清末統治者根據社會對人才的不同需要,擬定了不同的培養目標,法政分科大學的目的是“開通智慧”、“造就通才”。“以研求中外古今之法律政治而人其通,所授之功課,非普通學完備,精通外國文者不能深造。”(注:《學部奏北洋法政學堂擬令遵章辦理折》,《學部官報》第59期,轉引自朱有huán@①編:《中國近代學制史制》,第2輯下,第485頁。)為實現這一目標,清政府建立了北洋大學堂、山西大學堂、京師大學堂等早期的幾所大學。1902年清廷復辦京師大學堂的同時,又通令各省籌建大學堂。各省于1910-1902年間共籌辦大學堂18所。由于普通高等教育担負培養“通才”的重任,較一般專門學堂教育水準更高,入學條件更嚴,學制更長,管理更規范。清末通過普通高等教育試圖培養出國家的法律“精英”。
與普通高等法學教育并存的是已仕成人法學教育。
1902年重建后的京師大學堂在仕學管設速成科,由各衙門推薦考生,講授法政,實為法政專科。隨著修律立憲進程的推進,主觀上需要大量法律人才。京師及各省先后建立了法政專門學堂,這些法政專門學堂以成人教育為主,效法日本法學教育模式加快法律人才培養。從1904年到1909年,在沈家本、伍廷芳、學部大臣孫家鼐等人的推動、清政府的指導下,各省先后籌建法政專門學堂22所。值得一提的是,清末還出現了法學函授教育,湖南法政官校首創此種教學形式。“今特采其意,令各省除應入學堂各員仍分別入學肄習外,其余無論現任及有要差者,均需領取法政學堂講義,自行研究,遇有疑義,隨時函詢,學堂答復,每屆一學期,將所圈閱講義及研究心得作為筆記,并送學堂核驗。如有曠廢玩棄情事,由督撫分別記過,以示懲儆。此項講義,由學堂擇必要學科編篡發給。大概以三學期為畢業。”(注:憲政編查館:《通行各督撫考核各省咨報法政學堂辦理情形文》,《四川教育官報》12期公牘,轉引自朱有huán@①編:《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第487-488頁。)清末法學教育起始之初就以開放的態勢呈現了多樣的特征。不同的辦學主體競相亮相,官方的、私人的、中國的、各國人的,不同的辦學主體便有不同的辦學思想。應該指出外國人插手中國近代法學教育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列強在中國版圖瓜分中國的同時,又企圖在文化教育領域各自劃分勢力范圍,但是客觀上也為中國培養了一批近代法律人才。在辦學模式方面,西方各國將各自國內的法學教育模式搬到中國,通過合辦、獨辦的方式在中國進行了原汁原味的演示,英美法系的、大陸法系的、模仿大陸法系的日本式的等不同風格的教學模式一時間紛紛登臺,為清政府比較、借鑒國外法學教育的成就提供了形象、具體的樣版。在清末法學教育相對落后的時期適當地利用國家的法學教育資源,不失為提高本國法學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徑。在師資、教材、教學內容方面,清政府采用了“延西師,學西學”的辦法彌補了本國新式法學教育的師資不足,一批批來自歐美和日本的洋教頭,帶著洋教材來到中國傳道授業解惑。在“請進來”的同時,清政府又把一批批優秀學子送出去。在辦學形式方面,清政府不拘于定式,普教、成教一齊上,脫產、自學相結合,管理上雖存在一定問題,但保證了法學教育的發展速度,滿足了社會需求。清末法學教育對推動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王右加獻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滬61~64D410法理學、法史學周少元20012001近代法學教育肇始于清朝末年,為滿足改良政治、立憲修律的需要,經過政府的推動和社會的響應,清末法學教育起始之初便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清政府為加速法學人才的培養,探索適合中國新式法學教育之路,在辦學主體、教育形式、教學模式、教育內容諸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清末法學教育的開放性、多樣性的辦學特色對近代法學教育產生了深化的影響。清末/法學教育/多樣性周少元 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作者:《華東政法學院學報》滬61~64D410法理學、法史學周少元20012001近代法學教育肇始于清朝末年,為滿足改良政治、立憲修律的需要,經過政府的推動和社會的響應,清末法學教育起始之初便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清政府為加速法學人才的培養,探索適合中國新式法學教育之路,在辦學主體、教育形式、教學模式、教育內容諸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清末法學教育的開放性、多樣性的辦學特色對近代法學教育產生了深化的影響。清末/法學教育/多樣性
網載 2013-09-10 20: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