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顯學敦煌學走過的百年歷程中,唐宋之際敦煌地方政權——歸義軍政權——經濟史研究歷來頗受唐史學界和敦煌學界重視,但由于該課題涉及面廣、史料(特別是敦煌文書中保存的相關資料)爬梳不易等原因,以往學者們刊發的研究成果多為針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專門探討的研究論文,而劉進寶先生的新著《唐宋之際歸義軍經濟史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5月)則是第一本對該課題進行全面闡釋探究的學術專著。該書為國家社科基金研究項目優秀成果之一,已入選“國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庫”。
該書首先于《引言》部分介紹了唐宋之際敦煌地區的人口與耕地面積等背景知識,隨后分《土地制度及有關問題》、《賦稅》、《徭役》、《敦煌的種植業》等四章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全方位考察。認真拜讀之后,筆者認為該書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該書作者從事歸義軍經濟史研究十余年,對藏經洞中保存的唐宋經濟文書非常熟悉,已將相關資料網羅殆盡并進行了系統梳理,同時又著意將未經史家去取的敦煌吐魯番文書與傳世史籍中的有關記載比對印證,在充分占有資料的基礎上,憑借自身深厚的史學修養對其中的研究價值進行深入挖掘,從而準確再現了某些歷史事件的原貌。如,作者成功地勾勒出了唐宋之際敦煌地區經濟發展的基本脈絡,即:歸義軍政權推行的土地制度為請田制,賦稅制度則遵循根據請田制擬定的據地出稅政策,地稅的主要內容為地子、官布、稅草和稅柴,徭役的征發則具有鮮明的時代和地方特色。如此全面周詳的描繪的確令人嘆服。
其二,該書幾乎每頁之下都有數條注文揭示學界已取得的研究進展和各種不同主張,書后又附有相當詳盡的主要參考書目,從中可以看出作者已遍閱中外學者的有關論著,對各家觀點了然于心。正是在充分參考吸納中外學者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作者時常能夠糾正前人研究中的疏誤,并提出新見,解決學術界一些長期論而不決的問題,從而有力推動了學術的進步。如,關于戶狀中所記各段土地累計數目與總受田數之間存有差異的原因,作者指出既不是日本學者主張的部分土地是世襲而不屬請田所受者,也不是中國前輩學者主張的戶主或鄉官做的手腳所造成,而是總受田只是指耕地,不包括園宅地,“因為歸義軍政權實行據地出稅的政策,一切賦稅均以土地為據征收,而征收賦稅的土地自然是耕種地,并不包含園宅。”(第36—37頁)再如,關于P.3236《壬申年三月十九日敦煌鄉官布籍》的“壬申年”究為何年,中日學者一直不能確斷,且以傾向于912年的學者較多,作者則通過對官布籍所記人名在其他敦煌文書中出現情況的考察,借助多達20余件文書確證其當為972年(第115—123頁)。其論證很有說服力,當屬定論。
其三,作者綜合采用資料比對、數據分析、文字訓詁、文獻考據等研究方法,論述具體細致,分析深入扎實,得出的結論令人信服。敦煌學研究中常常通過對在多件文書中出現的人名等信息的精細排比解析來推斷文書時代特性,并進而得出科學結論,但這要以對文書極其熟悉并長期搜集整理大量資料為前提,本書中這樣的成功例證比比皆是,不勝枚舉。至于采用樸學的基本方法進行研究,該書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如,關于敦煌文書中常見的“不辦承料”一詞,以往論者多認為是指不向國家承担賦稅,書中則通過對“不辦”、“承料”字義詞義的考釋,提出了新解,指出“‘承料’二字也屬于同義復合,即料理、處理。”“敦煌文書中的‘不辦承料’,相當于吐魯番文書中的‘不辦營種’、史籍文獻中的‘無力耕佃’,即無法料理,也就是無力耕種,不能耕種。‘其地不辦承料’,即沒有能力耕種這些土地。‘承料役次’亦即施功佃種。”(第60頁)再如,作者一直持有唐五代時期敦煌和內地并未種植棉花的學術觀點,并認為對古代新疆地區的棉花種植情況不宜估計過高,該書中的相關論述即主要是通過對“緤”字的字形、字義發展變化全過程的考釋來論證敦煌文書中的官布為毛布而非棉布來實現的。另外,作者對“迴博田地”中的“迴”與“博”、“于官納價”中的“于”等字,及“單身”、“一身”等詞的解釋,也均是從字源、字義入手,用訓詁學的方法進行考釋解說的,這一特點在全書行文中十分突出。
其四,作者在《后記》中稱“在撰寫博士論文及以后的研究中,我感到敦煌資料畢竟有限,也僅僅是敦煌或主要是反映敦煌當地的狀況。如果就‘敦煌’研究敦煌,就將自己局限在了一個很小的范圍,只有將其與中原地區的歷史結合起來,走出‘敦煌’,將‘敦煌’納入中國歷史發展的總體系中,才能彰顯出敦煌文書的價值,也才能將歸義軍經濟史的研究置于唐后期五代宋初整個歷史的廣闊視野中。”正是基于這種認識,作者不是就敦煌論敦煌,而是在唐宋變革的大背景下,以更加廣闊的學術視角考察歸義軍時期敦煌地區的經濟狀況,從大處著眼,故其所取得的成就并不局限于敦煌學而具有更加重大的學術價值。如,作者從歸義軍節度使所帶“管內營田使”職銜看到了“歸義軍政權作為一個特殊的藩鎮,與中原王朝的制度相一致的一面”(第66頁)、以歸義軍政權對單身的優待說明其執行中原王朝政策的情況(第231頁)等,及辟專節闡釋歸義軍賦稅制度及賦役征免與晚唐五代中原王朝有關制度之間的關系(第187—188頁、第234—238頁)等等,均顯示出了作者的識見不凡與立意高遠,確實難能可貴。
其五,全書行文處處顯示出作者的治學態度嚴謹,治學方法規范。這一點至少在兩個方面有十分突出的表現,一是作者高度重視把握第一手資料的準確性,對絕大部分文書錄文都進行了認真核對,刊正了不少其他學者的漏錄和誤錄之處;二是作者提觀點談看法都非常審慎,對受資料匱乏所限而一時難以圓滿解決的問題并不隨意臆測,更不妄下結論,而是指出問題,暫時存疑,俟諸來日。如對于自田、戶稅、戶役,及P.3396《沙州諸渠諸人粟田歷》中的“中半”等問題的處理辦法即是如此。
當然,該書也有極個別的可完善處,如對某些文書錄文偶有誤錄或當出校而未出校,以致文生歧義或不可解。例如在校錄和引用S.3728《乙卯年(955)二月至三月歸義軍押衙知柴場司安祐成牒》之第四件牒文時,多次將“下担”誤錄為“下檐”(第157、160頁)。“下担”意指官員、使者等上任或出使等初到某地。該詞及其組合詞“謝下担”“迎下担”等在傳世史籍和藏經洞所存書狀書儀及諸色破歷中相當常見,S.3728第四件牒文中的相關記述即是謂柴場司向宴設司和館驛支付了柴草以便招待剛剛到達的甘州使人和西州使人。繁體之“担”“檐”僅偏旁不同,而敦煌文書中的木字旁與提手旁經常混用,故據文義當錄為“下担”,若錄為“下檐”則于義不通,當然此誤也可能是排印所致,且并不影響作者據該文書所得結論的準確性。
總之,劉進寶先生長期以歸義軍經濟史為研究重點和主攻方向,曾發表過系列研究成果,是這方面研究的專家和權威,功力深厚。本書又如作者在《后記》中所言是用了十多年的時間寫成的,為作者精心打造出的精品。該書的出版必將對歸義軍史研究和唐宋之際經濟史研究起到巨大推動作用,對擴大敦煌學影響自然也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了本所唐史和敦煌學專家李錦繡、吳麗娛先生的熱情幫助,特此致謝。
中國史研究動態京29~31F7經濟史楊寶玉20082008
楊寶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北京 100732)
作者:中國史研究動態京29~31F7經濟史楊寶玉20082008
網載 2013-09-10 20: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