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妖言”罪源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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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F082.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071(2002)02-0125-05
  中國古代法律史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罪名的歷史沿革,但成果尚少。本文擬對宋代一個 較為重要的罪名——“妖言”罪的歷史流變及與其他相似罪名的關系進行探討,求教于 方家。
  一、“妖言”罪的產生及與其他罪名的區別
  鉗制思想,控制言論,是中國封建專制法律的重要特色,最早的可算是“衛巫監謗” ,最典型的可算是“腹非之議”。《禮記·王制》中的“執左道以亂政,殺”和“假于 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是其最直接的法律淵源。秦漢時期,其最主要的罪名 有三種:非所宜言、誹謗和妖言①。“非所宜言”罪名出現在秦代,指言辭失實。《史 記·劉敬叔孫通列傳》中記載,陳勝、吳廣起義后,諸生凡言其為反叛者被秦二世皆以 “非所宜言”罪下獄處死,至“六朝時猶用此律”[1](P106)。但因其定罪不好操作, 議獄者可任意輕重,又有昏暗之嫌,漸成廢名,至“隋初刪之”[1](P405),故唐律中 已無此條。誹謗和妖言罪,亦皆出于秦,為前古所無[2](P1415)。就其內容來看,目前 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清末沈家本認為“秦漢之妖言,乃誹謗之類”[2](P1860), 他的觀點影響了后人。劉俊文認為,誹謗、妖言,秦漢時都指批評君主[3](P1331);韓 國磐亦認為二者性質相同。[4](P180)持不同意見的是日本學者大庭修,他認為:二者 雖都是對天子和當時主持朝政者的非難和攻擊,但略有不同,妖言指違背了經學和律歷 的標準,而非議當時的政治和制度,使國政陷于混亂[5](P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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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妖”,漢代稱為“祆”,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示部》:“@①,省作祆,經傳通 作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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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比較贊同后一種觀點。首先,“妖”,漢代原為“祆”,“祆”為“示”部,本 與神事有關。《說文解字》中解釋為:“示天垂象,見吉兇,所以示人也。從二三垂, 日月星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示神事也。凡示之屬皆從示。”[6]其次,根據馬克 思主義的犯罪定義,“犯罪——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斗爭,和法一樣,也不是隨 心所欲地產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現行的統治都產生于相同的條件”[7](P379)。當時 的社會條件是什么呢?當時秦并六國,神州動蕩,周王室失去了八百年的天命。秦王權 是否贏得上天的支持,承受了天命,成為當時最重大的理論問題,眾說紛紜。秦始皇為 了統一思想,鉗制輿論,以“為@②言而亂黔首”之名坑殺儒生,用暴力堵住眾人之口 ,確立了“妖言”罪。此后歷代王朝要以受命于天的理論來鞏固皇權,就要嚴厲打擊懷 疑天命的妖言犯罪。所以妖言罪雖幾經反復,漢魏時還曾一度廢除,但最終還是封建法 典中的重罪名稱,貫穿封建社會始終。而且刑罚嚴酷,多是法外用刑,如坑殺、腰斬、 凌遲、夷族一類。封建統治者對觸犯天命者的刑罚,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在專制的國 家里,宗教的影響比什么都大,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8](P60)而誹謗罪雖然也攻 擊了君主,但因為沒有觸及根本的理論問題,而漸成輕罪。
  中國古代與妖言和誹謗相近的罪名還有“左道”罪。左道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古人 貴右,不正之道皆可稱為左道,內涵很寬泛。我認為,作為法律術語的“左道”罪應是 狹義的,與妖言罪的區別在于:“左道”犯罪是言語同時輔以巫術手段,所以古人常稱 其為“執左道”、“挾左道”;而妖言則是言論違反了預兆天命的律歷的標準。假如言 語里有詛咒的惡意而沒有采取巫蠱手段,漢代針對此設立“祝詛”罪,也說“祝詛上” ,因為這種犯罪常針對皇帝。如果犯罪的后果煽惑多人即構成“妖言惑眾”罪。總的來 講,這一時期的罪名還不夠清晰。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法律術語進一步精確,立法技 術進一步提高,唐宋時期的“妖言”罪發生了深刻變化。
  二、唐律中的“妖言”罪及其時代變化
  唐律比之漢律的第一個變化,是繼承隋律,刪除了“非所宜言”和“誹謗”罪名,代 之以更加規范清晰的法律概念。隋文帝時,大都督邴紹被人控告非毀朝廷,長孫平諫引 民諺“不癡不聾,未堪作大家翁”,隋文帝下詔赦免邴紹,降敕群臣“誹謗之罪,勿復 以聞”,實質上取消了誹謗罪名[9](《長孫平傳》)。《唐律疏議》中制定了新的罪名 :凡言語指向皇帝的犯罪,在《職制律》中設立“指斥乘輿”條,凡針對官吏者,則在 《斗訟律》中設“誣告府主刺史縣令”條。這樣,原來的誹謗罪名正式退出封建法典。 “誹謗”一詞的含義也漸漸擴大,對象由專指帝王官吏,擴大到適用于平民百姓。這個 平民化的過程,使“誹謗”的含義由刑事罪名向民事罪名轉化,并最終在近代民法中找 回自己的位置。
  唐律的第二個變化是,“造妖書妖言”從“不道”罪中淡出,列入《賊盜律》;而“ 不道”罪則列入“十惡”,但內涵變窄。《唐律疏義·賊盜律》中專設了“造妖書妖言 ”:
  諸造妖書及妖言者,絞。(原注:造謂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說吉兇,涉于不順者。 )[疏]議曰:“造妖書及妖言者”,謂構成怪力之書,詐為鬼神之語。“休”,謂妄說 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謂妄言國家有咎惡。觀天畫地,詭說災祥,妄陳吉兇,并 涉于不順者,絞[10]。
  唐律中這個罪名既懲罚“妖言”,也懲罚妖言的載體“妖書”。另外又設立“造畜蠱 毒”和“造厭魅及造符書咒詛”罪名,使之突出懲罚思想犯罪的功能。與秦漢時“妖言 ”指向皇帝和當政者不同,唐代的“妖書”、“妖言”是指“預占國家興廢”“涉于不 順”者[10](P640),實際上包含了漢代“造作圖讖”罪的內容。秦漢時期,“妖言”與 當時最重的罪名“不道”常聯系在一起,后者為前者提供一種法源基礎。如《漢書·眭 弘傳》載:“廷尉奏賜、孟妄設祆言惑眾,大逆,不道。”《漢書·律歷志上》載:“ 古之大夫,服儒衣,誦不詳之辭,作祆言,欲亂制席,不道。”“不道”罪在南北朝時 《北齊律》中第一次列入“重罪十條”,隋《開皇律》中列入“十惡之條”[9](《刑法 志》)。其具體規定因《北齊律》和《開皇律》均佚,已無從查考。唐律繼承隋律,有 明確解釋:“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蠱毒、厭魅。”[10](卷一)可見,唐 代“不道”罪還保留了“左道”罪的痕跡,但與“妖言”罪已沒有關系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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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關于“不道”罪的歷史演變,請參閱崔勝東的《金文簡帛中的刑法思想》,第98—1 05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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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唐律中“造妖書妖言”罪的表述嚴密清晰,明確精練,內涵擴大。首先,該罪 特別強調了犯罪故意,《唐律》注曰:“造謂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說吉兇,涉于不 順者。”因此可以分成兩個罪名:造及傳用妖言、妖書(傳即傳言,用即引用)和私有妖 書罪[11](P388)。其次,按性質輕重分為兩類:一是所造用妖書妖言直接危及封建統治 ,即所謂“情涉不順”者,此類處罚甚重;二是所造用妖書妖言對封建統治者沒有直接 危害,即所謂“雖說變異,無損于時”者,此類處罚較輕[3](P1331)。但筆者認為,最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的法律解釋:“休,謂妄說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謂妄言國家有 咎惡。觀天畫地,詭說災祥,妄陳吉兇,并涉于不順。”這就把犯罪行為分為兩類:一 是講氣數星變、災異吉兇、鬼神祥瑞等涉及國運休咎的問題;一是講人生際遇,涉及吉 兇禍福、病災劫難、命相前途等人命休咎的問題。這樣,法律內容既涵蓋國家,也涵蓋 個人,大大拓寬了法律適用范圍。《唐律》中這樣的區分是有深刻的社會根源的。漢代 董仲舒提出“天人感應”論后,統治者常把一些自然現象宣揚成奉天承運的天意;又編 造種種瑞異,或相貌奇偉,或紅光紫氣,使自己罩上“天子”的光環。漢武帝后,西漢 統治越加削弱,驚恐的統治階級就不斷編造神話,頻繁祈求神權,讖緯之學流行。但農 民起義者以子之矛,還子之盾:創作神秘的歌謠,宣揚起義領袖的種種奇遇,并廣為播 傳,聲勢浩大,成為農民起義的輿論工具。封建統治者漸漸感到,讖緯迷信對封建統治 弊多利少,已走向有害的一面了,故東漢以后就不予提倡了,并逐漸把陰陽五行、方士 之術從儒家思想剔除出去,興起魏晉玄學[12](P193)。但統治者既然種下雷雨,就要收 獲風暴,這兩種方式一直成為起義者的組織手段。所以,《唐律》中作了如此的區分。 但這同時也孕育著變化的因素。《唐律》中“造妖書妖言”罪名的確定,是以犯罪侵犯 的直接客體為主,以犯罪的客觀行為及具體情節為輔來確定的。妄言國家和個人休咎的 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都是封建王朝的統治秩序。但妄言人命休咎的犯罪是通過妄言某個 人的命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一旦犯罪故意終止于針對個人,犯罪的性質就變了,就需 要產生新的罪名。唐律中的這些變化,為歷代所襲承,影響深遠。
  三、唐宋時的“妖言”案及宋律對“夜聚曉散”行為的涵容
  妄言國家咎惡涉及到王朝代換、天命轉移,歷代統治者自然都要予以嚴懲。唐代興起 多起妖言大案,如貞觀三年(629年)裴寂交結妖人案;貞觀五年(631年)李好德狂病妖言 案,此案中唐太宗怒殺大理寺丞張蘊古,因此制定了死刑案兩日中五復奏制度;貞觀二 十三年(649年)李君羨交結妖人案;開元八年(720年)唐玄宗患病,薛王妃弟私議休咎案 ;開元二十四年(736年)監察御史周子諒引讖語案[13],處罚多是絞、籍沒其家。到了 宋代,對這類犯罪的處罚更加嚴酷,這可能與趙宋王朝是通過陰謀手段建立,因而十分 敏感有關。如真宗天禧四年(1020年),周能等偽造天書謀作亂,“劉益、康玉、徐原等 十一人,并活釘令眾三日訖,斷手足,具五刑處死”[14](天禧四年九月丙辰)。宋神宗 熙寧時,李逢等以張角之術欲謀不軌,李逢、劉育及徐革并凌遲處死,張靖、郝士宣皆 腰斬,自此以后,“以口語狂悖致罪者”,“麗于極法矣”[15](《刑法志》)。有此先 例,凌遲、腰斬成為統治者默認的法外刑,明、清統治者受其影響也繼承了這一傳統。 但是總體說來,唐代的妖言大案比漢代少多了,影響也要小得多,宋代比之唐代更少, 高級官員犯此罪者鮮有其例。
  考察其中的原因,是宋統治者采取了諸多措施,加強了中央集權,使這類犯罪減少。 而根本原因,則是隨著人類認識水平的提高,天象讖緯等迷信的虛妄性使其影響力下降 ,使得這類犯罪需要多個客觀條件:需要一個動蕩混亂、人心思變的政局,需要有接近 政權或手握武力的條件,還需要小心醞釀和精心策劃。而安史之亂以來二百余年的軍閥 混戰,人民厭惡戰爭,改朝換代對普通百姓失去了吸引力,統治階級內部爭權奪利的斗 爭不能代表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上天有命”的旗號變得蒼白無力。另外,被上 帝選擇的集團,同時意味著政權的合法和正統、穩定和長久、絕對性和不可侵犯,而需 要長久維護社會現狀的往往是既得利益集團。漢唐之際,這個集團既有皇族,也有士族 。但唐中期以后,庶族地主壯大,他們頂著士族的排擠,通過科舉制的獨木橋進入政權 ,個人奮斗的重要性彰顯,雖然神靈的眷顧也是他們迫切的希望,并且多多益善,但個 人和天命的關系畢竟遙遠了。而隨著統治基礎的擴大,皇帝還要借助神權,但鞏固王朝 統治的最好辦法是措施切實,制度得當,維護地主階級的團結和社會穩定。這樣,總的 說來,天命理論在地主階級中市場小了,它日益成為某些野心家和陰謀家的理論武裝, 因此這類犯罪再也不能登高一呼,應者云集了。當然,這種思想也根深蒂固地存在于農 民階級當中,但也不斷受到農民階級的批判。這個批判可分為三個階段:黃巾起義中, 東漢農民提出“蒼天已死,黃天當立”的口號,否定了東漢統治者所叫喊的“天命攸歸 ”,用封建統治者所使用的神權武器還擊了封建統治者集團①。唐末農民起義中,天命 理論已開始受到起義者的質疑,王仙芝提出“天補均平”,對上天還有幻想,隨后的黃 巢則提出“沖天均平”,在本已充滿革命性的“均平”口號中,又加入了對上天的憤怒 和蔑視。而到宋代,隨著天命理論在地主階級當中市場的縮小,農民階級撤出這個陣地 ,針鋒相對地把財產和社會地位的不公提到首位,提出“等貴賤,均貧富”。當然,農 民階級又無力從根本上批判天命理論,憑著他們的階級直覺,這個理論雖還是農民起義 的理論根據(當時不可能有更好的理論)和宣傳手段,但不再成為起義的革命口號和綱領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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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參見漆俠:《秦漢農民戰爭史》,170頁,北京:三聯書店,1962;《求實集》,38 8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另外,漆俠先生在《歷史研究法》遺稿中,有“ 二黃分期”的理論,即以黃巾起義和黃巢起義作為歷史分期的階段性標志。本文運用了 這個理論,謹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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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妄言人命與妄言國運兩種犯罪往往是相連的,有奇異征兆的個人往往是天命行將轉移 的選擇和代表,所以,這類犯罪也往往指向國家政權。但隨著這種理論從廟堂之高向江 湖之遠的跌落,這類犯罪的直接客體常常是他人的財產與生命,其次才是封建國家的統 治秩序,即“妖言惑眾”。宋代沒落的巫術更多地與普通人發生聯系,與民間日常生活 的結合越發緊密。政府官員只在下列情況下才視其為犯罪而干涉:第一,妖言惑眾,破 壞了社會秩序;第二,傷風敗俗,違反了封建道德;第三,以此謀財害命。而這類犯罪 越發淪落為更具流動性的算命看相的江湖騙術,犯罪的本質發生了根本變化。
  《唐律疏議》中的“造妖書妖言”條被《宋刑統》完全抄錄,但《宋刑統》此律之下 又引有唐及五代兩條敕令。其一是唐開元二十年敕:“自今以后,輒有托稱佛法,因肆 妖言,妄談休咎,專行誑惑,諸如此類,法實難容。”其二是后唐天成二年敕:“或僧 俗不辨,或男女混居,合黨連群,夜聚曉散。托宣傳于法令,潛恣縱于淫風,若不去除 ,實為弊惡。”[16](卷十八)這些敕條所指與傳統的妖言罪不同,“合黨連群”,有明 顯的團體指向性,而不像“妖言惑眾”的描述那樣只有模糊的群體指向。就其行為方式 而言,是指借助佛教而不是巫術,而且具有詭密性。其行為后果先是“有傷風化”,其 次才是“情涉不順”。這一變化說明,宋律由注重懲罚思想轉向注重懲罚行為。因此, 北宋時一直把“夜聚曉散”作為嚴禁的主要對象。
  四、宋代“妖言”罪的衍生:“吃菜事魔”條法的出現
  北宋末年方臘起義后,宋政府開始注意懲治秘密宗教活動。但因為民間宗教名號眾多 ,如白云宗、白蓮宗、明教、白衣道、金剛禪等等,兼雜佛、道、摩尼等宗教,宋朝官 員很難分辨,統稱為“吃菜事魔”,制定諸多敕令。但敕令雜出,不利執行,宋高宗紹 興十一年(1141年)又頒布“吃菜事魔條法”(后也被稱為紹興敕):
  正月十七日尚書省檢會紹興敕:諸吃菜事魔或夜聚曉散傳習妖教者絞;從者配三千里 ;婦人千里編管。托幻變術者減一等,皆配千里;婦女五百里編管;情涉不順者絞。以 上不以赦降原減,情理重者奏裁。非傳習妖教,流三千里。許人捕,至死,財產備賞, 有余沒官。其本非徒侶而被誑誘,不曾傳授他人者各減二等[17]。
  這條敕令正式確立了“吃菜事魔”的罪名,成為宋代富有特色的法律。敕令同時禁止 “吃菜事魔”和“夜聚曉散傳習妖教”①,其法律淵源明顯是“造妖書妖言”。而且, “事魔條法”不是孤立的,還有諸多條文組成子系統,既有獎勵告發和允許自首的敕令 ,又有禁止軍人“吃菜”的敕令,亦有要求地方長官每月申奏的詔令,組成了一個懲治 妖教的完整、嚴密的法網。實際上,“事魔條法”正是“造妖書妖言”衍生出的新罪名 ,但對“吃菜事魔”罪的懲罚遠比對“造妖書妖言”罪的懲罚重得多:一是株連家人, “家人雖不知情,亦流于遠方”。二是對從犯的懲罚更重,“造妖書妖言”是流三千里 ,而“事魔”罪從犯則是配三千里,對被誑誘者也要徒二年半。由于這類犯罪的特殊歷 史原因,自古參與其中的就有不少女性,“事魔條法”第一次把女性作為犯罪主體寫入 法律,可見封建統治階級對任何叛逆者都不會仁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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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妖教”的稱呼北宋時已出現,宋仁宗在慶歷八年(1048年)王則起義后于三月四日 頒布的詔令中講:“諸傳習妖教,非情涉不順者,毋得過有追捕。”[17](《刑法》二 之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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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判定“吃菜事魔”罪的法律依據是:秘密宗教的經文是否在“道、釋藏內”[17] ,如果沒被政府認可,排除于道藏、釋藏目錄之外者,皆要追毀。可見,“吃菜事魔” 罪既有對行為方式的描述,又有罪與非罪間的判別標準,這是其比“夜聚曉散”罪科學 嚴謹之處。但在高壓之下,“事魔”經文或轉為秘密流傳,或變易名稱,官府辨別不清 ,只能注意行為方式,許多官員甚至把吃蔬菜、斷葷酒都當成識別標志,執行過程中經 常出現誤差,殃及無辜。這樣,“事魔”條文只簡單敘明罪狀,并將罪狀直接作為罪名 使用,實際上既沒有清晰嚴謹的法律定義,也缺少對罪行的科學認定,只剩下野蠻的刑 罚。這就注定了“事魔條法”只能是一個新罪名的雛形,而成不了獨立罪名;只能存在 于宋代,必然要被更科學的罪罚代替。但“事魔條法”仍可以算做中國古代“邪教”罪 的前身。
  五、明清時期“妖言”罪的流變
  第一次針對秘密宗教行為而在法典中設立獨立罪名是在明代,《大明律·禮律·祭祀 》中設立“禁止師巫邪術”條。其內容為: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圣,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 社、明尊教、白云宗等會,一應左道異端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 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19]。
  這樣,一個新罪名正式從“造妖書妖言”罪中分化出來,并最終確立為獨立罪名。二 者的區別,清人薛允升《唐明律合編》中“造妖書妖言”條引楊簡之《明律集解》:“ 此條在賊盜律內,專為奸宄不逞之徒而設。與禁止師巫邪術條似同而實異。蓋彼托于神 道佛事,意在誆騙愚民之財物,其始未必遽有盜賊之志也。故彼在禮律,此在刑律,其 原不同,其罪差異也。”[20](P463)但由于清代秘密宗教活動活躍,清律不僅抄錄了《 大明律》,還附加了細致的罪狀描述:如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圣、書咒符水、煽惑人民 ;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習 天文之人妄言禍福,煽惑人民;私相傳習各種避刑邪術;端公、道士作為異端法術醫人 致死,等等。[21](《禮律·祭祀·禁止師巫邪術》)另外,清代統治者開始使用了“邪 教”的稱呼,有的學者認為:“邪教”一詞正式刊載在官方文書始于清順治十三年(165 6年),當時諭令中出現“凡左道惑眾”,“踵行邪教”,“加等治罪”的規定[22](P10 ),由“妖”而稱“邪”,反映了統治者意識到這類犯罪是人事而不是神事。隨著清代 邪教案的頻發,清代統治者對此類犯罪十分重視,一般比照謀反大逆定罪處罚。
  自“妖言”成為重罪后,歷代法典都予保留①。明成祖朱棣甚至設立東廠,設十二番 役上千人,日夜輪番“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案件[23](《刑法志三》),封建官吏 自然不敢妄言天命。但宦海沉浮的他們同樣迫切希望知道自己的前途和命運,所以歷史 上權貴常常交結術士。但自宋代“事魔”罪開始,法律的打擊鋒芒指向被統治的主體, 妖言罪又不適用這種情況,只能一事一議,不能預防阻止。為彌補這個空白,《大明律 》特設“術士妄言禍福”條:“凡陰陽術士不許于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禍福,違者杖 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者不在禁限。”[19]清律于“禍福”后特加小注“國家”, 并有詳盡的解釋:“妄言禍福謂惑世誣民、干涉國家之事者。術士妄作禍福之言,凡人 即起趨避之念。古來朝紳為術士所累害者多矣,故禁絕之。違者,術士杖一百。其依經 星卜雖預言休咎,無關國家,不在妄言禍福之限。”[21]這里,法律維護了傳統經學, 區別了犯罪主體,區分了普通百姓和政府官員,專制的法律又一次凸顯了等級性。而沈 家本認為:“此條殆指一人一事言,情節甚輕,故治罪亦輕,與師巫邪術不同,故另為 一條也。”[2](P1849)這種觀點輕描淡寫了階級差別,但階級斗爭會終結特權者的法律 。隨著封建社會大廈的崩塌,“君權神授”的迷信被打破,“妖言”罪也就退出歷史舞 臺,成為歷史的陳跡。
----------------------------------------注釋:
  ①《大明律》卷十八《賊盜·造妖書妖言》又加“讖緯”二字,并注明:“讖緯是誕 妄休咎之言,組織未來之事,妖書如鬼神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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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2-01-10
河北學刊石家莊125~129D410法理學、法史學賈文龍20022002中國古代法律多以“妖言”罪名鉗制思想,嚴厲打擊妄言天命行為。唐律將其區分為 涉及國運休咎和人命休咎兩大方面。宋代“妖言”罪名內涵擴大,北宋早期禁“夜聚曉 散”,后期禁“吃菜事魔”。明清時期開始有了“邪教”的稱呼。妖言/邪教/國運/人命/Yao Yan/Xie Jiao/the desting of country/the fate of pe opleOn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rime of“Yao Yan”in the Song Dynast y  JIA Wen-long  Song Dynasty History Research Center in He Bei Univerisity,Baoding 071002,C hinaThe law of ancient China punished heresy idea with the crime of“Yao-Yan” and severely struck at any nonsense about God's will.The law of the Tang Dyn asty have been made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rime on the destiny of countr y and on the fate of people.In the Song Dynasty,law first strictly prohibite d the action of“Yie jiu xiao San”,then the action of“Chi Cai Shi Mou”aft er the time of“XuanHe”.In Ming Dynasty,the new crime of“Prohibit Shi WuXieShu”was first established,and until in the Qing Dyhasty,the word of Xi e Jiao”was appeared.河北大學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賈文龍(1974— ),男,河北省圍場縣人,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研究生,主要從事中 國古代法律史的研究。 作者:河北學刊石家莊125~129D410法理學、法史學賈文龍20022002中國古代法律多以“妖言”罪名鉗制思想,嚴厲打擊妄言天命行為。唐律將其區分為 涉及國運休咎和人命休咎兩大方面。宋代“妖言”罪名內涵擴大,北宋早期禁“夜聚曉 散”,后期禁“吃菜事魔”。明清時期開始有了“邪教”的稱呼。妖言/邪教/國運/人命/Yao Yan/Xie Jiao/the desting of country/the fate of pe ople

網載 2013-09-10 20: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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