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音樂文化的存在基礎——一種廣義的音樂文化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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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類社會的生活圈里,文化現象千姿百態異彩紛呈,文化字眼被廣為運用,其定義也層出不窮且視角多端。德國當代文化人類學家蘭德曼的文化理論認為:“人是文化的存在”;“人是歷史的存在”;“人是傳統的存在”[1]。1871年,英國文化人類學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書中將文化涵義表述為: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人種學而言,是一個復雜的整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獲得的才能與習慣。我國學者梁漱溟認為,“所謂文化不過是一個民族生活的種種方面”[2];“文化,是社會和人在歷史上一定的發展水平,它表現為人們進行生活和活動的種種類型的形式,以及人們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3];文化“指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全部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4]無論文化的概念被如何界定,但在文化與人的關系問題上,卻顯示出共識的一面,即人是文化的創造者;同時人又由文化所產生。這種循環關系說明人決定文化。文化塑造人。
  音樂作為一種文化,必然是一種歷史的積淀,必然是一種人化了的人文意識的自身實踐的產物。音樂存在方式在不同的層面上有不同的結論。將音樂視為一種客觀相對獨立的存在實體的研究,可能會得出諸如音樂的形式、內容、音樂形態等的所謂本體結論;將音樂視為某種“信息源”、“符號體系”、“意象傳感器”等,又可得出審美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和結論。然而作為文化之主體的人,不可能被排除在音樂之外,如果以此來作為探索音樂之存在方式的著眼點,則又可得出更為廣泛、更為整體性的結論,即視其為人的存在方式之一。[5]無論將音樂文化放入何種層面或視角下進行研究,廣義文化學意義的范疇是無法超越的。據此,筆者就區域性音樂文化之存在基礎,從廣義音樂文化學的角度,作一嘗試性探索。
   一、區域性音樂文化存在基礎之一——特殊地理環境
  區域性音樂文化,其生成和存在離不開特定的地理范疇。我國地域廣闊、歷史悠久,文化構成復雜,因而顯示出內部區域性文化各具特色。如閩粵文化、齊魯文化、荊楚文化、松遼文化、中州文化、秦川文化、巴蜀文化等,在文化類型上有農耕文化、草原文化、雪域文化、混合型文化,還有儒學文化、道家文化、佛教文化、伊斯蘭文化、基督教文化等。不同的地域文化和類型,也帶不了不同的音樂體系,如中國音樂體系、歐洲音樂體系、阿拉伯音樂體系。[6]。廣義的文化概念是一個復合體,它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和人作為社會成員能獲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習慣。在特殊的地理范圍內,區域性音樂文化必然被烙有“特殊地理范圍”的印記。如西北地區的山歌“花兒”,雖然流傳在漢、回、藏、撒拉、土、裕固、保安、東鄉八個民族之中,但“家曲”、“野曲”之分,可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區域音樂文化范圍內,依然體現著廣義文化概念所具有的復合因素,這種文化的復合因素集中體現了區域內的音樂文化之生成與存在模式。
  區域音樂文化,既無法擺脫區域文化復合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也無法超越區域性地理范圍的約束,其文化直接顯現出地理條件、經濟發達程度和物質生產類型。如西北的“花兒”;陜北的“信天游”;新疆少數民族的“樂舞”;南方眾多民族的“蘆笙樂舞”;各地區的民歌,北方諸民族信仰的“薩滿教”及南方民族的“儺”音樂等。它們一是體現出作為區域性音樂文化存在的區域內文化的復合因素的影響,二是直接反映出特殊地理環境影響下的音樂表現形態,同時,還體現了區域內的經濟發達程度和物質生產的類型和特征。
  區域音樂文化的生成與縱向的歷史積淀是分不開的。對區域內的歷史的考查,可以探索其環境的變遷,其結果大致有三種:即開放型、封閉型、半封閉型。開放型必然帶來異質文化,必然形成文化的摩擦,其結果不是A+B=A或B,而是等于C,也即產生異質文化和兩者的綜合體,封閉型則導致區域內文化的保守性,其文化的內質多停留于自生自滅的循環狀態,并具有較強的排它性。封閉的地理環境雖保持了區域性文化的相對純潔性,但喪失了文化發展的動力性和再生性。半封閉型既不像開放型那樣兼收并蓄,也不像封閉型那樣固步自封,因而造成區域性文化的相對開放。從某種意義上講,半封閉型的地理環境使文化陷入一種難于自估的境地,即懷疑式的吸收,保守式的發展,從而較多地保存了自身文化所獨具的品格和性質。
  “人類的文化,象樹上的果實一樣,是依照氣候和地理條件而產生的。所以地理環境對于文化之起源和進化,應視之為占有主要的地位。”[7]地理、氣候作為經濟生產的前提條件,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產食經濟的類型,而人類的生產不僅決定了音樂的形態、風格,也提供了歌舞戲曲所詠唱表現的社會生活內容。[8]平原、高原、盆地、丘嶺、草原等多樣的自然條件,對于音樂文化的風格特征的形成和變化,帶來至關重要的影響,它是形成區域性音樂文化風格和特征的重要因素之一。諸如地理環境復雜、自然條件惡劣、交通不便、信息閉塞,都不可避免影響到這一區域中的人,因而也影響到他們的氣質、情感、觀念、習俗、生活方式、行為方式及音樂方式,這種特殊的區域性音樂文化,一方面呈現出地域環境的復雜性,另一方面也呈現出人與人之間的某種關系和行為要求。
  作為文化之主體的人及其意識,也應是文化之特質所在。特殊地理環境下的人及其意識,從根本上說,仍然是其觀念形態和文化本質的具體體現。人對事物之體認而形成于內心世界的觀念性形態,常被稱之為精神文化或精神形態的文化。諸如對民俗(音樂)、宗教(音樂)等體認后所形成的觀念,都會使體認者心理產生內化的過程,從而形成主體嚴守的某種精神。我們知道,“所有文化都有某種信仰和習俗的體系,通過這種體系,外部自然世界被引入,并與由信仰和習俗組成一簡單觀念結構的社會發生關系,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在某些方面,就類似于社會中人類自身之間所建立的關系。”[9]
  除了這種體認觀念的內化過程外,還有外化的表現,即人的本質力量的對象化。[10]一切外顯的文化形態,無一不是人的本質力量的對象化,無一不是人的精神文化或文化觀念的物質化與現實化,只是由于特殊的區域性,決定了這種外化的獨特性與風格性有別于它地的外化表現,因而也就構成了區域性音樂文化的質的區別。物質形態與現實形態的外化文化并非文化的本身,而是人的內在文化的體認塑型與移情。因為,精神生活是人類所獨有的,精神世界也同樣如此,那么產生于精神生活并活躍于精神世界的精神文化,理應成為主體人無可爭辯的文化特質,主體人的全部活動、方式及成果,自然會在人的內心深處產生反映和形成內化,最終再以物質形態與現實形態方式將其外化于形式表現之中。
   二、區域音樂文化存在基礎之二——特殊民族群體
  作為文化人類學和社會人類學,就其研究的范疇而言,主要是人種學和民族學。其研究的價值意義對于音樂文化而言,特別是對區域性音樂文化的認定、量化和價值判斷,具有直接的引導和“催化”作用。
  人類學傳統研究的范疇為體質人類學、考古學和民族學。由于各自則重的方向不同而各有“所長”。體質人類學由于吸收了人類學的廣泛研究,因而與生物科學有著密切聯系。考古學以一門獨立的學科,與歷史學有著天然的姻緣關系,有它獨特的技術。民族學不僅僅是對人種、語言和文化進行分類,同時,必須與考古學保持非常密切的關系。對于區域性音樂文化,采用文化人類學和社會人類學為背景參照,其結果“決不是某種與‘社會功能’完全絕緣的‘純粹藝術’。”[11]因為音樂文化與文化之主體的人的存在方式一樣,最終將體現的是人的本質。中國西部歷史上的農耕文化、雪域文化、草原文化、混合型文化、各種宗教文化等;雅利安人、突厥人、藏人、漢人、蒙古人、印度人、塞人、以及現在的西北各民族人民,都為西部音樂文化的生成與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或者說:西部的音樂文化之所以有如此鮮明、濃郁的風格和特征,完全取決于這一特定區域內各民族人的本質力量。對于這種區域性音樂文化的研究與考證,民族學的方法和作用能夠準確地揭示這一特定區域音樂文化生成和發展的脈絡。西部音樂文化的“異質文化雜交”或說“混血文化”的產生,是西部歷史上各民族征戰、遷徙、信仰變異等特殊經歷所造成的。這種異質文化雜交現象,在世界有些地區也比較明顯,如地中海東部沿岸諸地及西端北岸的安達盧西亞,還有菲律賓、印度等。
  民族學與人種學相比,后者大多是人類或民族的純粹記述性說明,而前者則超越了記述的范圍。民族學首先是通過比較民族的相似性與差異性來作出民族的判斷和分類。民族或種族群體之間的相似性與差異性,既要通過人種特征、語言、生活方式、思維模式,以及居住方式和人們所持的信仰來加以區別,同時,又要從人種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它們的分類情況來加以區分。在我國民族音樂歷史發展中,各民族音樂文化間相互滲透、碰撞、吸收,為我國光輝燦爛的古代音樂文化帶來了勃勃生機,各民族音樂文化為中國音樂的發展和繁榮做出過杰出的貢獻。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音樂文化發展的高峰,其所謂的九部樂、十部樂大多是區域性少數民族音樂。公元937年至1279年,我國先后出現遼、宋、金、西夏、喀拉汗國等王朝。除宋朝外,均為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這些政權在建立的同時,也為各自民族音樂文化的發展和傳播,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民族學研究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人種和文化的分類。這種分類,一方面要探求在一般社會進化過程中,民族的存在方式和發展脈絡;另一方面,則是探尋整個歷史過程中人文進化的實踐結果——各種文化的存在方式和發展脈絡。對于音樂文化而言,區域性首先決定了它依存背景的特殊性與延續性,而民族學則從人文進化的角度,闡明了它作為人類存在方式的整體價值。因為我們無法否認音樂文化所具有的一般性物質基礎。[12]盡管這種物質性是以個體、群眾或社會之人文進化的實踐方式出現的,并具有特定的價值意義,但它無法脫離一般的物質存在。音樂文化畢竟是人的文化,它的主體便是以“物質存在”的方式出現的,因而也就無法脫離作為人文進化過程中的一般物質存在的屬性。
  在哲學探究的方法中,其目的通常是要做出一定的價值判斷。對民族學的研究,其結果不僅僅是“好”、“壞”或“高、低”價值的判斷,或者說,從道德、法律、政治、經濟、宗教及藝術等方面裁決出應該怎樣或不應該怎樣。對于區域性音樂文化同樣不可能只憑理想目標的討論而得出某種價值取向。因為音樂文化同屬人類整體存在的方式之一,音樂文化自身的存在方式在表面上雖顯現于音樂的各種內部與外部因素之中,諸如音樂的內容、形式、結構和音響形態等等,這些因素在沒有被納入其整體存在(即人的存在)的范疇內,而得出的局部的、脫離了主體存在的價值判斷是片面的,或者說是缺乏依據的。
  我們目前較多采用的研究方法為比較法。即用一個民族與另一個民族之間的習俗和信仰的異同關系來論證彼此的所謂風格和特征,并由此而得出某種價值判斷。這里似乎忽視了歷史縱向的陳述。“習俗和信仰不是研究的最終目的。我們渴望知道這些習俗和信仰存在的原因——換句話說,我們希望發現它們的發展歷史……對與整個部落的文化相聯系的那些習俗的詳細研究,以及它們在鄰接部落中地理分布的調查,總是能給我們提供一種手段,從而使我們能相當準確地確定導致習俗形成的歷史原因和在習俗發展中起作用的心理過程。”[13]用比較方法所探知的民族的多樣性與相似性,習俗和信仰的差異性,雖然是區域性音樂文化研究的有效手段,但其結果不應是“誰模仿了誰的民族風格”或者僅僅歸結為“某某傳播手段”所致,而應從歷史的角度,探究其多樣性、相似性、習俗及信仰生成與發展以及變異的歷史原因,還有作為當時環境下的特有的心理。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人創造的不是抽象的文化,而是多樣文化,同時正是在歷史中給了自己無限多樣的不同形式。因此,人的文化性本身包含了歷史性,各種文化皆依文化事象而生,后人探索某種文化的生成,還需沿著它生成的足跡回溯。區域性音樂文化的探究,歷史的回溯能為我們帶來新的認識和整體存在的價值意義,西北地區的“花兒”為何能夠形成一種“區域性共同文化”的勢態?“木卡姆”的主要文化成份是阿拉伯文化呢?還是維吾爾先世——回鶻文化?西藏藝術來源于印度與中原呢?還是“藏漢文化”的風格?對上述區域性音樂文化的生成和發展,以及存在方式的研究,必須依附于文化的背景、人文的進化和歷史的回溯。
   三、區域性音樂文化存在基礎之三——特殊文化的進化與傳
   播
  主體及其意識作為文化的特質,必然引發一些相關問題,諸如文化的進化與傳播。由于文化人類學的研究所探究的是人的理論,因而在地理環境、社會學、民族學、考古學及藝術、語言等方面,既有比較性的認識與分類,也有歷史發展過程的回溯與結論,從整體意義上構寫出文化人類學的價值意義及存在。依附于這一背景下的區域性音樂文化研究,其最終的結果既不是文化現象的歸類,也不是純音樂意義上的描述,而是區域性整體文化的價值判斷與定性。或者說,是以人為主體的文化意識與存在方式的整體性描述,也即區域性音樂文化的“特質”的描述。顯然,音樂文化的“特質”之主體是人,他的意識應成為區域性音樂文化研究的關鍵。
  區域性音樂文化,其“特質”之主體的人是以族群或民族的方式出現的,其意識大多帶有族圈內的共同質。因而形成了某一區域內的共同文化或個性文化,它們之間既有相互的依存關系,同時又有一定的制約關系,并各自維系著它們的生存和發展。但最終仍以區域性文化之典型意義的方式出現即區域性特殊文化。區域性的音樂文化,大多被認定或描述為“民間文化”,它“是一種本能的、自發的文化,流傳而來多于傳授得來,它關系到與其鄉土極為貼近的植根很深的居民階層。”[14]民間傳說、傳唱是最顯著的表現形式之一。民間文化具有久遠的歷史性和傳承性,歷史性可視為文化的“進化”,傳承性可視為文化的“傳播”,為此,也可稱之是文化的進化與傳播。文化的進化指不同時期內的文化之間的形態變化,文化的傳播指同一時期內文化之間的形態變化。[15]
  在人類文化史上,文化進化與傳播的主要契機可以說是戰爭、人群流徙和信仰變異,其結果往往形成異地文化雜交或混血文化的產生。我國西北地區,歷史上曾多為戰場而存在,“中原地區的音樂文化通過匈奴傳入中原。”[16]西域、印度、西涼等各族音樂在社會的劇烈震蕩中,產生了極為可觀的成果,為隋唐音樂文化的發展和繁榮奠定了基礎,至唐時已出現了“胡人吹玉笛,一半是秦聲”的溶合局面。民間文化的歷史性,不僅體現了一種族群文化在進化過程中的形態變化,而且同時顯露出特定區域文化在傳播過程中,存其古韻而混入異質文化血液的變異形態。西北“花兒”可謂是這種文化異質溶合變異的結果。“山歌野曲,番漢相雜”,有的“花兒”漢語、藏語各半相雜,有的漢語、撒拉語同用,還有的漢語、土族語交替出現,語法、句式明顯滲透著異質文化的影響。土族“花兒”常伴有蒙古族民歌的旋法,撒拉族“花兒”的起句和各句句尾與藏族民歌有許多相似之處。這種進化與傳播過程中的文化變異,給區域性共同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先決條件,是區域性音樂文化產生共性的主要原因。
  文化的進化和傳播是文化局部表現出的歷時形態和共時形態。雖然,這一界定具有廣義之含義,但從具體的文化現象來看,這種歷時形態與共時形態,對某一文化形態的生成發展和傳播,尤其對區域性文化的進化、傳播和形態變異所形成的文化共同圈,都有直接的作用和意義。歷時形態與共時形態是文化本質探求的關鍵性問題。對區域性音樂文化的探究,不能脫離歷時形態的縱向性陳述和共時形態的橫向性比較,“縱”與“橫”的關系是音樂文化整體性存在之“內容”與“形式”的統一體,是人的本質在外化過程中的實踐性結果。文化事物有別于自然事物,文化是人類社會性、人為性和歷史承續性的集中反映,是社會的人反觀自身之意識和實踐成果,并對其作出解讀。“文化的主體意識的特質就是人類自身的生存發展,即人對自身生存發展的意識,而文化的特質的主體意識就是主體意識特質不同的表現形式。”[17]精神“內化”和物形“外化”,歷時“進化”和共時“傳播”,前者是文化的內容規定,后者是文化的形式規定,最終兩者合二為一,即文化是人的存在方式,人也同樣是文化的存在。
  區域性音樂文化的存在基礎,不可能脫離文化人類學的范疇而成為孤立的現象,或者成為其內部有機元素分離與合整的“機械”運動,“它作為人的‘存在方式’之一,與長宙廣宇之萬事萬物的存在,有著密不可分的質能交換、信息通訊、反饋互動關系。……與人的其它各種存在方式在一起,完整地表征是‘人的本質’。”[18]文化人類學的背景參照,不僅可以使區域性音樂文化的研究有“縱向”陳述和“橫向”比較,而且可以得出不同地域、不同環境、不同社會模式、不同審美主體及意識之變異程度,特別是對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一切外顯跡象的內含意義或外顯跡象,及表征人與自我的相互關系即精神文化,都能夠獲得人的本質屬性的結論。因而在區域性音樂文化的研究中,自然的人化和人的對象化所建構的人對身外自然和自身自然的雙重認識與自身自我的雙重認識,最終將構成以滿足人的自身發展和需求的意識內容和表現形式之和——即人化。[19]音樂文化存在既是人的存在方式之一,同時,也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外化物質表現方式之一。作為人類自身實踐行為的音樂文化,不僅要關切其最終的實踐結果即音響,而且要探索這一實踐結果背后的目的性、歷史性、變異性、物質性、意識性、行為要求和功利性。
   四、結語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區域性音樂文化之所以有如此強大的的生命力;有如此鮮明突出的區域性色彩;有如此濃郁的區域性風格和特征,完全取決于區域內特殊地理環境、特殊族群意識和特殊文化的進化與傳播。文化之特質即人的本質,區域性音樂文化是以特殊存在的人為基礎的,人之存在、人之進化、人之變遷,都為人之文化存在、樣式和傳播帶來了深刻的變化,無論是文化史的研究,還是對現存音樂事象的調查、研究和分析,都必須以文化人類學為背景參照。因為區域性音樂文化不僅僅是一個單一的音樂現象或事象,它包含了作為廣義文化存在的整體復合因素,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甚至是人作為特殊社會成員能獲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習慣。因而,區域性音樂文化是以人之存在的整體方式出現的。其價值體系是與特定民族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相適應,其存在方式是以特殊地理環境、族群意識相一致,其發展模式是以人文進化之實踐性成果為標準,從而構成了以“特殊語言符號”為傳播手段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
  對區域性音樂文化的研究,從外顯的音樂現象(或事象)入手,探求其文化結構中的深層結構。音樂是一種文化事實中具有符號性特征的顯型文化,它對于區域性音樂文化存在而言,不可能得出整體性的結論。因為在顯型文化背后,還存在著深層次的隱型文化,它潛藏于音樂事實的背后,是意識、知識、價值觀、信仰、態度、審美追求等的具體體現。音樂文化外在的顯型樣式和內在的隱型樣式,是相互結構二位一體的統一物,前者是后者的外化表現和形態樣式,后者是前者的內在規定和本質、靈魂。因而在一個特定的生態環境中孕育發展出來的特定音樂文化,必將帶有它作為文化整體存在的所有特征和屬性,必將不斷地顯示它存在過程中的生成機制、內在特質和發展趨勢。
藝苑:音樂版南京17-22J6音樂、舞蹈研究范曉峰19971997 作者:藝苑:音樂版南京17-22J6音樂、舞蹈研究范曉峰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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