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規范化問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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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80年代后期在我國鄉鎮企業中陸續推行的股份合作制,政策理論界的評價是較高的,被喻為“有中國特色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歷史創舉。”并將其結論為今后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因此,許多鄉鎮企業在組建和改造中實行了這一制度。但由于其操作法規不明確不統一,企業改制各自為政,因而企業組織方式五花八門,表現出極不規范性。這無疑對企業的健康發展是有害的。所以,剖析股份合作企業現存的制度缺陷,探尋使其規范完善的辦法和對策是很有必要的。
  一、不規范的制度缺陷
  從各地推行股份合作企業的實際情況看,不規范的制度缺陷主要出自于以下幾個方面:
  1.股權設置缺乏依據,產權關系模糊。目前各地的股份合作企業股權設置繁雜,花樣較多,但從企業投資者利益的角度看,股權的設置與財產所有者權益不對稱,未能真正體現股份合作企業“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一是表現在國家股的設置上,有些企業在核資折股時,由于政府部門干涉,將資產負債表中的“國家扶持基金”劃為國家股。這種做法是欠妥的,是對其它股東權益的侵犯,因為這項資金并非國家直接投資。相反,那些靠國家投資扶持起來的鄉鎮企業(特別是貧困地區),卻未設國家股而將其并入集體或企業自有資產,致使國家對這塊資金的所有權和受益權被剝奪。二是表現在企業股的設置不合理,若企業試圖以此來代表企業自有資產,按照股份化的要求,企業做為法人自身是不能持股的,否則會軟化企業經營中的自我約束,從根本上違背股份合作制兩權分離的原則。如果讓企業職工做為持股者,則又損害了非職工股東的利益,倘若按產權明晰的要求根據企業股的財產構成來明確其代表者和最終歸屬,那么這份股權的設置就顯得多余。所以無論從哪一方面考慮,企業股的設置是沒有依據的。三是表現在鄉、村集體股的設置上,一些原集體性質的企業在改制后,雖設了集體股,但由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無人負責,集體成員缺乏主體意識,使這塊股權的設置形同虛設,歸屬不清;而另一些由原合伙企業或私人企業生成的股份合作企業,借集體經濟組織未對其投資為由,不設集體股,其實這些企業在工商登記、銀行信貸,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等方面,卻是以鄉村集體名義進行的,不應該將其化為烏有。四是表現在個人股權的設置上,一些企業為籌集現金,搞股權配售,即職工只有購買一定比例的現金股后,方能獲得量化的集體產權,這是完全觸犯集體成員個人利益的,是一種變相的攤派行為。還有些企業實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做法,從而使企業所擁有的財產支配權缺乏穩定性,投資者個人也缺乏與企業風雨同舟的風險意識,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2.分配關系混亂,收益處置不合理。第一,在分配比例上,一些鄉鎮股份合作企業為了調動股東的積極性,往往忽視企業再生產基金的積累,按股分紅的比例過高,導致企業發展后勁不足;而另一些股份合作企業卻擴大了提留再生產基金的比例,股東收益基金太少,減弱了對投資者的吸引力,不利于企業在股份化過程中個人股本份額的提高。農業部(1990年發)《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中所規定的比例,從實踐結果看,操作難度較大。因為各地企業的經營實力、市場前景、生產規模不盡相同,除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外,如果硬性規定企業的收益分配,不僅是對股東權利的侵蝕,而且會鈍化企業發展的靈活性。第二,有些企業為了緩解資金緊張的壓力,對現金股的分配,采取既保息又分紅的辦法(并非積累性參與優先股),造成對非現金股東利益的不平等待遇,同時也加重了企業負担,降低了投資者對企業的關切度。第三,由于對股份合作企業投入的非現金股本,如土地、技術以及無形資產等缺乏精確的價值估量,致使相應的股本持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難以協調,形成新的分配不公。第四,個別企業在未獲得稅后利潤前,為照顧股東情緒,濫用企業資本金發放股利,嚴重的侵蝕了企業資產,有悖于企業股份化的初衷。
  3.股東產權不完整,投資者權利不平等。完整的產權,應該包括對財產的支配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任何一項權利的缺損,都會造成產權的不完整,侵犯股東利益。但在一些股份合作企業中,為防止占股本份額較高的集體股的代表人進入管理機構形成新的政企不分,采取將鄉村集體股設為優先股的辦法以剝奪其表決權,使集體股處于殘缺狀態,勢必會引起集體資產的流失。
  4.企業組織機構不健全,管理職能不明確。一方面,目前仍有許多企業沒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廠長一般由入股最多的人担任,企業內部組織機構較亂。有些企業的董事長或廠長由鄉村行政領導担任,政企未能徹底分開。另一方面對一些組織機構設置較為完整的企業,董事會、董事長、廠長之間的職權界限模糊,很難實現企業管理的民主化和制度化。
  以上這些問題,有些出自于制度具體運作中的不規范,有些是制度本身存在著局限性。但不能就此而否認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存在的合理性,而是應該正確的加以規范,克服制度本身的不足,校正企業改制中的不合理做法。
  二、規范化的制度建設
  制度的規范化建設包括制度設計的規范化和制度操作的規范化。從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化的實踐看,后者問題居多。針對現存的制度缺陷,圍繞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對股份合作企業主要應從以下方面加以規范:
  1.明確投資主體,合理設置股權。股權的設置,不僅是各方面利益的界定,而且關系到股份合作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必須嚴格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慎重選擇較為規范的股權形態。一般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主要分為:國家股、鄉村集體股、職工個人股、社會股。
  如果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股份合作企業形成的,或現有資產折成的國有股份,則可設為國家股,否則不設。對于“國家扶持基金”應在企業帳戶上單列,隨著國家財稅體制和投資體制的改革,這塊資金最終所有權應屬國家,企業只能以有償的形式占用。
  對于鄉村集體股,應根據資產評估后集體的投入情況核定。如果股份合作制企業享用集體名義,都應設置集體股,其股權份額由股東(代表)大會決定。集體股的產權所有者,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并要求在其內部成員按勞動貢獻份額量化到個人,只做為收益分配的依據,防止出現新的產權不清。
  職工個人股指企業職工以資金、技術、無形資產等要素投入形成的股份或將以往勞動積累量化到職工個人的股份(包括改制前職工的福利基金余額以及職工交納的勞動保險金)。
  凡是由企業外部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投資形成的股份,由社會股代表。
  對于新組建的股份合作企業不應該設置企業股,對原來不規范的股份合作企業中的企業股,應按其資產構成份額分別向企業各投資主體量化,以澄清這塊產權不清的財產。
  2.規范收益分配辦法,合理界定企業、股東及職工間的利益格局。股份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和股東、職工的切身利益,是企業制度中的敏感環節,應該認真對待,規范操作。首先,要嚴格規范利潤分配項目和程序,對于農業部《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中的分配辦法加以修正。一般可把企業稅后利潤分為三項:a.公積金(取消原規定中的擴大再生產項目);b.公益金;c.股息分紅金。公積金一般用來彌補企業虧損,擴大營業和生產,它做為整體的資產不可分割,但以股本增值的辦法歸股東所有。公益金用于企業的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對于分紅基金的發放應視企業發展情況而定,可以用現金兌現,也可以股本增值的方法體現。其分配程序為:稅后利潤→彌補當年虧損→公積金→公益金→股息分紅金。嚴禁利用資本金或含稅利潤發放股息紅利。其次,各企業情況存在差異,其具體的分配方案(除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外)應由本企業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經民主決策生效后方可執行。另外要有完整的企業章程,以闡明股份合作企業的經濟性質,生存辦法,議事規則,經營宗旨、組織形式及資產構成等情況,作為企業運行行為規范的依據和指南。
  3.完善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實現企業組織管理的民主化和規范化。規范的企業組織制度需要規范的企業組織機構和健全的企業章程來保證。但目前多數股份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不完善,既沒有發揮股東和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管理的操作難度。因此在組織建設上要充分發揮股東的民主權利,健全真正的股東大會制度,董事會制度及董事會領導下的廠長責任制度,明確相應的職能權限和運作程序,做到相互監督,各負其責。
  4.健全企業經營管理制度,確保企業資產經營的安全性和高效性。股份合作企業經營管理中一個突出特征,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互分離。因此不僅需要一個產權明晰的財產制度,而且需要一個科學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以確保資產運營中的保值和增值。首先要解決當前不規范企業經營制度中存在的約束軟化、負盈不負虧、短期行為嚴重等問題。董事會作為股東權利的代表者,要制訂評價企業經營行為的考核指標,包括經營收入、固定資產折舊,設備更新,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等任務目標。同時要建立相應的責任風險約束機制,如租賃費保證金交納制度。資產經營風險担保或承包款預交制度等。其次要通過公開、公平的競爭方式,利用投標,竟價等市場手段,使真正具有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意識的人才成為企業的經營者。再次,由于企業管理者承担著一定的經營風險和責任,應保證其在職責范圍內享有充分自主的管理權利,如財務管理權,用工自主權,人事支配權,職工獎懲權等。另外還要規范和健全各種生產經營管理制度,使股份合作企業在合理、科學的運行機制中生存和發展。
  三、制度規范化建設的社會環境創造
  目前,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之所以存在許多問題,除了具體操作的不規范和制度自身的一些不足外,還與宏觀的法規政策支持乏力,社會中介服務滯后,政府職能部門指導不夠有很大的關系。在企業規范化制度建設的同時,迫切需要造就一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環境。
  1.建立健全有關法規。現行的《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農業部1990發)雖然對于股份合作企業仍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但由于過于概略且與實際情況有一定偏差,而國家頒布的城市企業股份制改革政策又不完全適用于鄉鎮企業。為此應對《暫行規定》做進一步修正,政府也要加強這方面的政策研究,對股份合作企業的經濟性質、資產管理,收益分配積累、企業虧損和破產的清償程序與辦法及稅收等問題做出詳細的規定,使股份合作企業的組建運行和工商稅務部門的管理有章可循。
  2.大力發展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具體承担對股份合作企業組建時的資產評估和破產兼并時的清產核資、運營中的財務審計與查征、經濟合同的仲裁和經濟糾紛的處理等業務。
  3.加強政府的宏觀管理。集中精力搞好企業股份化過程中的文件審批、政策咨詢、監督檢查與指導工作,研究和反映本地區企業改制中出現的新問題,并及時幫助加以解決。
  參考文獻:(本刊略)
           (作者單位:西北農大經貿學院)
  
  
  
農村經濟成都23-25F22鄉鎮企業與農場管理張海文19951995 作者:農村經濟成都23-25F22鄉鎮企業與農場管理張海文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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