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企業規范化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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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分類號:F12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1999)08—0014—08
  股份合作企業是改革開放以來產生的一種新型企業制度,其規模和作用日益增大。黨的十五大肯定了它作為我國集體企業和國有小企業改革的一種主要模式。但是,至今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股份合作企業是否為一種規范(獨立)企業仍存爭議,對現行股份合作企業的不規范表現及其成因以及如何進行規范缺乏深入全面的探討。這對股份合作企業健康順利發展極為不利。因此,認真系統地分析研究股份合作企業規范化問題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一、股份合作企業是一種能夠規范化的獨立的企業組織形式
  人們對股份合作企業是否為規范(獨立)的企業的意見,歸納起來大致有這二種:
  第一為“非規范(獨立)觀。”認為股份合作企業不是一種獨立的企業形態,因此,它不可能形成一套獨立企業規范。這種意見又可分為三種具體觀點:一是“過渡論”,認為股份合作制無法融股份制與合作制于一爐,因為它們是兩種根本不同的企業制度,同時股份合作企業是五花八門的,無法按某一種類型的企業加以規范。股份合作企業過渡的走向將為合作制、合伙企業和公司。(注:董輔@①:“股份合作企業不能成為一種規范的企業制度”,《管理世界》1994年第2期。 )二是“合作社論”,認為股份合作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形態,而是合作社的亞種。股份合作企業結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征,但結合的結果則不足以使股份合作企業與合作社、公司區別開來并成為獨立的企業形態,其本質仍然是互助合作性。(注:馬躍進:股份合作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形態,《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7年第2期。 )三是“公司論”,認為股份合作企業是公司的一種,股東對企業承担有限責任,企業是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担責任。(注:顧功耘:股份合作企業立法的若干疑難問題研究(上),《法學(滬)》1997年第8期。 )由此,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從公司的范疇予以全面規范。(注:《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1994年4月29 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二種意見為“規范(獨立)企業說”(注:陳永杰、王小回:股份合作制比較研究,《研究研究參考(京)》1998年第7期。)。 認為股份合作制是由我國人民創造、國家政策認可和鼓勵、得到廣大集體企業擁護、實際效果顯著的企業制度。它把合作制與股份制的一些主要做法有機結合起來。盡管股份合作制形式多種多樣,具體做法千差萬別,但其內容實質和主要做法基本一致,只要對其進行恰當概括,并以政策、法律的形式予以規范化,它一定會成為(實際上已經成為)有中國特色的新型企業組織形式。
  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不符合股份合作企業的客觀實際,在理論上也是有瑕疵的。“過渡論”觀點隱含的理論前提假設是:凡不符合或無法納入諸如公司、合作社等現行典型的企業形態中去的企業,就一律視為不規范或者只是規范典型企業形態的前期過渡階段。在這里“過渡論”把現行的企業制度作為判斷企業形態是否獨立以及可否規范的唯一標準。倘若用此標準來衡量某時某個企業是否屬規范企業而言,尚且有一定道理,但是若用此標準來判斷已經過10余年實踐、遍及我國各地、數目達到400多萬家(注:張亞、萬學忠:股份合作制亟須立法, 《法制日報》1997年12月9日第1版。)的企業群的規范性顯然失之偏頗。產生這種片面認識的根源在于缺乏對規范范疇的正確認識。科學的規范觀應該是:規范應當是來源于實踐且被實踐肯定的相對穩定的形式。規范也只有符合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才是規范的,違背客觀情況、沒有可行性的規范本身就是不規范的。規范也是有具體內容的。西方國家的股份制在初期顯然很不規范,但卻比當時的規范化的個體、合伙制企業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經典的西方股份制雖然規范,但不能解決勞資矛盾的激化問題,也在不斷改變其形式。現代西方國家流行的“職工股份制”等雖然不盡規范,但卻顯示了符合歷史潮流的發展潛力。總之,規范的企業制度服從于規范的企業實踐,而規范的企業實踐標準則是其具有現實社會生產力發展需求的生命力。股份合作企業之所以不是“過渡”的非規范企業,而是一種獨立規范企業,其根源也正在于此。
  股份合作企業的根本特征在于合作制與股份制相結合。“過渡論”的要害除了其規范觀有問題以外,還在于否定了合作制與股份制的可結合性,而“合作社論”和“公司論”則反之,把兩者結合分別推向兩個極端:“合作社論”把勞資結合推向“勞”,而“公司論”則推及“資”。那么,合作制與股份制能否有機結合并且不會走向兩個極端呢?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唯物辯證觀認為,純粹的事物只存在于理論抽象之中,現實中是沒有純而又純的事物。自然萬物中有許多處于中間形態的東西,它既有此因素,又會有彼因素。同理,在合作制與股份制之間,也自然會有中間形態,這形態便是合作制與股份制的結合。股份合作制即為合作制與股份制的一種結合形態。其次,股份合作制兼具股份制與合作制的特征,而且把它們有機地融為一體,形成了完全既不同于合作制也區別于股份制的自身所固有的本質屬性——即以勞動合作和資本相結合特征為主線,輔以職工民主與股東民主相結合、按勞分紅和按股分紅相結合、互助性與營利性相結合的這幾個相互密切聯系而構架成的一個系統的股份合作企業本質特征體系。
  當然,要進一步解決股份合作企業的規范資格問題,還須對規范(獨立)企業形態的標準進行考察。什么是規范(獨立)企業形態的判斷標準呢?目前,尚未見學術界展開探討。筆者初步考察分析了當今國際上流行的幾種主要的規范企業形態,得出了作為規范(獨立)企業均應具有備的共同條件:一是適應不同層次生產力發展的需要,這是最根本的條件。從公司發展史來看,有限責任公司形態正是在生產力發展的實踐中總結出來的。起初許多國家商法典上并無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而是后來專門立法規定的。(注: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9—15頁。)二是在企業群體發展史上有其獨特的地位和獨存價值。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現和發展,正是彌補了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能適應社會化大生產需要的局限。三是滿足了不同的主體對企業形態選擇的需要。獨資、合伙、公司等企業對發起人與注冊資本等不同規定,都為主體選擇企業制度提供了可能。四是各自均有一整套獨立,邏輯一貫、法律形式規定的企業規范體系。用上述標準來分析我國現行股份合作企業,我們不難發現,股份合作企業確實是一種規范(獨立)企業制度。首先,股份合作企業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我國改革不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傳統的與計劃經濟體制相符的集體企業和國有小型企業體制,使之轉變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新型企業制度。其次,股份合作企業在我國企業群體發展史上占據獨特地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企業群體在原有的國有、集體企業的基礎上,又產生了一些諸如私營企業、“三資企業”等,它們適應了我國改革開放產生的新的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并在各自的層面里發揮獨特作用,股份合作企業以它集股份制與合作制相結合的若干比較優勢也起到其他企業形態不可替代的獨有作用。這種獨有作用除了可以起到改制老企業作用外,還為中、小企業家族提供了新成員。再次,股份合作企業滿足并方便了主體對企業形態的選擇需求,彌補了現存典型企業制度提供的企業制度供給不足。例如,當一個企業的職工投資人數超過50人時,如要組建有限責任公司,就會發生法律上的阻礙,而選擇組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又顯得沒有必要且受到眾多法律規定的嚴格限制。同理,當一些發起人只有不足10萬元人民幣時,欲承担有限責任,在此情況下,要組建合伙企業或公司,在法律上也不允許。若遇到諸如此類的上述情況現實的需要,我國現有的典型企業形態均無法供給,也就是說,現有的典型企業制度不能容納我國現實復雜的生產力發展的需要。解決的辦法不外兩種:一是主體自身創造條件,籌集更多的資本或減少發起人數;二是創設一個新型的企業法律形態,以彌補典型企業形態功能輻射度的不同。第一種解決辦法對我國廣大農村和城市人們的實際來看,時常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因此,若從方便主體需要的考慮出發,我們宜選擇后者。這后者即為股份合作企業。從現行的股份合作企業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來看,對發起人數的上限沒有限制;對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沒有有限責任公司那樣高,有的只有5萬。 (注:《江西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最后,股份合作企業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獨立的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企業制度規范體系。
  根據對上述關于股份合作企業的“非規范(獨立)企業觀”的剖析,我們不贊成此觀點,而同意第二種意見。即股份合作企業是規范(獨立)企業。不過對第二種意見,還應加進這些重要因素:股份合作企業是與國際企業形態發展趨勢相一致的規范的現代企業組織形式。
      二、現行股份合作企業不規范問題的主要表現
  股份合作企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獨立規范的企業制度,但是,在實踐中以及在一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策上確有許多不規范的現象。
  (一)產權界定與股權設置隨意。產權界定中,沒有嚴格遵循“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導致對產權主體合法權益的侵害。一些地方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程度、范圍及驗資標準不明確;有的只評估有形資產,對無形資產不評估或對后者評估缺乏客觀準則。在評估中,對國有或集體資產普遍低估。股權設置的任意性也較大:一是股份名稱過多、種類繁雜。《輕工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設置了職工集體股、職工個人股、聯社股、法人股和國家股等5種股權; 《農業部關于推行或完善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通知》設置了鄉村股、企業股、社會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設置了集體股、合作股和募集股;《江西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則設置了集體股、個人股和法人股,其中集體股和個人股為普通股,法人股為優先股。上述規章、法規規定的股份名稱和種類達15種,我國幾乎所有的地方政府或是以規章、法規或是以政策形式規定了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權設置,并且在實踐中各個企業的做法又有差異。二是劃分標準不統一,股份含義各異。股份劃分的標準不統一、各行其是;有的按股東權利;有的按資產來源和歸屬;有的按投資主體所有制性質;還有的則按風險程度來劃分。而且,在股份設置上有名、義不一致現象,如輕工集體企業的集體股是指企業職工歷年勞動積累所形成的資產而構成的股份,但鄉鎮企業的集體股則指鄉村集體組織原始投入的歷年追加投入形成的資產所折成的股分。(注:國家體改委生產體制司:《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導全書》改革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76頁。)三是設置了不規范的勞力股。農業部的《暫行規定》、《貴州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都明文規定勞動力可以作為股份。據稱,設有勞力股的企業已達數十萬個。(注:國家體改委生產體制司:《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導全書》改革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285頁。)我們認為,股份合作企業設置勞力股是不規范的。現代股份制企業的股份是資本產權的一種形式,各種資產作為資本投入企業均可作股,但勞動力則不能作股。在現代合作社中,勞動力也不可作股。只有在合伙企業中,才采用勞動力作股的辦法。因此,作為股份制與合作制相結合的股份合作制理應排斥勞動力入股。倘若勞動力要入股的話,這種企業已不是規范的股份合作企業,而只是冒名為股份合作企業、實為合伙企業,應從股份合作企業群體中清除出去。
  (二)組織機構不規范。一是組建程序不規范。按規定,管理體制的設置應按民主程序,但實際上由于職工民主意識和能力局限等原因,使民主程序落空。二是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的決定權難以兌現。一些企業董事會的職責活動受上級部門的牽制,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會說是備案,實為審批,董事會推選的董事長或聘任的經理都要與主管部門協商并征得其同意。三是事實上依然是廠長負責制。改制后的大多數股份合作企業的董事長、經理甚至書記仍由原廠長一人兼三職。
  (三)分配制度混亂。一些企業實行個人股的保息分紅,把股權混同于債權;有的企業在稅后利潤分配中只按股分紅,不采取按股分紅和按勞分紅相結合的方法;有的不實行同股同利,通常是為提高個人的分紅比例,侵占他股的權益。
  (四)設立條件和程序不一致。設立條件問題主要表現在發起人數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上。農業部的《暫行規定》發起人數為“三戶”以上農民,江西省《條例》規定新設立的發起人為三人以上。上述兩規定中有兩點不一致:一是“3戶”與“3人”表述含義不同。“3 人”中的“人”是一個法律概念,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戶”卻不是嚴格的法律術語,究竟是幾人,無法確定。二是農業部《暫行規定》適用的范圍既包括所設立的,還包括改建的;而江西省《條例》只限于新設立的有股份合作企業。在對股份合作企業注冊的最低限額上,有關文件規定的差別更大。《江西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規定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 萬元,但《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卻高達人民幣200萬元, 足足相當于前面的40倍!此外,股份合作企業在實際設立過程中程序規定也不一樣,有的要經過主管部門審批,有的還要經體改部門批準。
      三、股份合作企業不規范成因分析
  股份合作企業是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背景中,在沒有現成的法定企業制度的規范和成熟企業理論指導下,企業為了改革和發展,與政府上下互動過程中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這種復雜的企業內、外部因素構成的企業生成機制系統,使得股份合作企業在成長為獨立規范的企業制度過程中呈現出眾多的不規范性。具體分析股份合作企業不規范的形成原因,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正確認識股份合作企業,針對性地提出有效的具體治理對策。形成股份合作企業不規范的原因,大致有這幾種:
  第一,股份合作企業來源不同。來源途徑有四條:一是股份合作制首先產生于農村。農村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是應深化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革需要而出現的。當時股份合作制政策、規章都沒有。這些企業組織的做法往往是自發地、順應農村企業改革和企業生產力發展趨勢而組建或改建,因而其再現出來的是:大都不符合后出臺的一些股份合作企業規范文件。二是城鎮集體企業為了擺脫“二國營”管理模式,在企業改革中引入了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成功的經驗,結合自身特點,實行股份合作制,但仍保留了不少傳統集體企業的因素,如設置了不規范的企業股等。三是繼城鄉集體企業成功實行股份合作制后,城鎮一些國有小型企業通過向本企業職工出售資產改制為股份合作企業,但在評估中往往低估國有資產。四是勞動者自發地集資聯合而成或者讓私營企業向職工擴股而形成的。但是這類形式產生的股份合作企業,若改制或組建不到位,會造成很多冒牌貨,即這些企業名為股份合作企業,實為合伙企業或私營企業,也正是因為它們引發了“過渡論”等強加于股份合作企業不規范帽子的出現。
  第二,地方、部門情況不同。股份合作企業產生和形成的一個最大特點是:在缺乏現成的企業制度規范下,由各地、各部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及需要創制出來的。因此,地方、部門的股份合作企業在產權構成、股份設置、組織機構、分配關系等方面各行其事。僅以股份設置為例,農業部《關于推行和完善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通知》規定:鄉鎮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按產權歸屬可設置鄉村股。鄉村股是指鄉鎮、村(村民小級)范圍內農民集體共同擁有的所有權的股份。《輕工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可以設置聯社股。聯社股是由城鎮集體經濟聯合組織范圍內城鎮集體共同所有的股份。上述兩規章所設置的股份實質并無差別,兩者都是集體共有的股份,其差異僅在部門不同而導致異名同義這一規范股份的出現。
  第三,缺乏一部全國性的股份合作企業基本法律。股份合作企業是一種獨立的、可規范的重要而基本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理應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基本法律來規范和調整它,但是至今仍沒有。有的只是比基本法律效力層次低且適用范圍狹的一些諸如農業部等部門規章或部門政策或地方性法規和政策。這種情況的直接后果是各地、各部門的規定缺乏統一標準,各企業因企制宜,一系列不規范的做法自然滋生。
  第四,股份合作企業理論不成熟,使股份合作企業全國性基本法律的制定缺乏強有力的理論(既有股份合作企業經濟理論,又包括其法律理論)支撐。我國目前正處于新舊企業制度并存摩合時期,那么兩類企業制度是什么關系?它們能否協調?如何協調?在我國條件下的企業形態應當怎樣?劃分企業形態的標準是什么?特別是獨立規范企業制度的標準又如何?等等,這些企業理論問題都沒有解決。
  第五,不同主體利益的驅動,導致違規侵權。即使有好的理論、政策和法規,但如若人們的利益之欲膨脹,也會導致違反規范的一些做法,更何況目前股份合作企業理論、政策和法規皆不完善的情況下,利益之魔更易肆行。一些職工希望多分利潤,直接導致低估公有資產擠占公有股利的現象;主管部門為了既得利益對企業改制執掌審批權,并對企業法人治理機構橫加干涉;企業廠長為了保住改制前的權力,總是設法使改制后的“三會”形同虛設。
  第六,兩種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觀念。股份合作企業產生和發展的大背景是我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因此,給人們的思想觀念烙上了轉軌的印記,一些轉軌式的做法也就油然而生,直接導致了股份合作企業一些不規范的做法。例如,設置“量化股”(有的稱職工虛股)。這種股份是由企業集體資產中根據職工的工齡、貢獻等因素劃分給職工作為分紅的依據,但職工無繼承、處分權。這種股帶有明顯的兩種經濟體制的折衷色彩。
      四、股份合作企業規范化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1、規范產權關系,建立現代企業產權制度。 產權規范化應做好這幾點:一是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界定產權。二是資產評估機構、范圍、標準應明確規范,評估的范圍應包括無形資產。三是股份設置合理、簡明、統一。按權利的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和優先股;按投資主體不同設置職工個人股、社會個人股和法人股,其中職工個人股為普通股,其他股份為優先股。
  2、規范組織制度,建立科學企業機構。 主要遵循三條原則:①所有者權益原則。通過實量化、按份共有等方式確定出資人及其權益,杜絕行政性的人事侵權行為,樹立產權管理經營者的正確觀念。②約束和激勵相結合的原則。具體制度設計是:由出資人組成直接一級或委托二級的權力機構,依法并按企業章程等規定對經營權行使決定,以保障出資者的投資得以保值增值。一級權力機構的表決制度采取在一人一票基礎上對股票數實行加權折股的辦法。③支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即在確保所有者權益不受侵犯、互相制約的機制得以有效發揮的前提下,力爭機構愈精、人員愈少。如對企業規模較小的,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名監事。
  3、規范分配制度,做到按勞分紅與按股分紅相結合。首先, 按勞分紅和按股分紅相結合,即一部分稅后利潤按股東持股額在所有股東之間分配,另一部分則在職工股東之間按勞動貢獻分紅。兩者分紅的比例通常是按股分紅略大于按勞分紅。其次,貫徹同股同利、風險共担的原則。取消保息分紅,實行盈虧共担。最后,妥善處理好積累與分紅的比例關系。
  4、規范政府管理制度,支持政、企各司其責的原則。 要做到這幾點:一是逐步做到政企分開。鑒于我國企業改革是政府推進型的特點,在改革初期,政府的直接介入有其合理性,但是一旦企業轉軌后,政府應適時退出,以利企業盡快成為獨立市場主體。二是杜絕企業主管理部門直接委派企業的董事、經理和監事的不規范做法。產權決定管理者,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通例。主管部門若對企業無投資,則無權派董事;若有投資,也只能按投資額享有相應的股權,而無直接委任權。三是政府對企業的影響,主要是通過政策、法律的手段,而不是直接干預,如,強迫職工入股等等。
      五、股份合作企業規范化的主要途徑
    (一)股份合作企業規范化的借鑒途徑
  第一,合作制。典型的合作社的內在規定性有:一是勞動的聯合為主,資本聯合為輔;二是民主管理原則,一人一票;三是限制股本利息原則,收益分配向勞動傾斜;四是以互助為目的。合作社的這些制度要素在中國的初級社時曾被采納過,可視為股份合作企業制度要素的一個直接淵源。
  第二,股份制。其基本規定有:一是資本的聯合所有,企業的資本歸不同的持股者按各自的股份聯合所有;二是股東的股權與企業的法人所有權相分離;三是實行股份民主,按股份額決定管理權,一股一票;四是企業的剩余或利潤按股分配或分紅;五是以營利為目的。自《公司法》頒布以來,股份制真正成為我國法定的企業制度。《公司法》中的一些重要、基本規范已被一些股份合作企業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所吸取。
  第三,“民主公司”。是指典型的合作社經過適度股份化以及典型的公司通過合作化而形成的企業形態。(注:[美]大衛·P 艾勒曼著,李大光譯:《民主的公司制》新華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71—172、115頁。)從企業制度要素供給的血緣親疏來講, 民主公司比典型的合作制或股份制更親于股份合作企業。因此,民主公司可以作為股份合作企業更直接的淵源。民主公司的典型是西班牙的蒙德拉貢合作社和西方的職工持股計劃。蒙德拉貢合作社的“一個重要的社會發明就是他們在過去25年時間內率先開創的內部資本帳戶制度。”(注:[美]大衛·P艾勒曼著,李大光譯:《民主的公司制》新華出版社1998年2月第1 版第171—172、115頁。 )這種帳戶制度的二次分配體現了合作社與股份制相結合的特征:初次分配是將純利潤的50—70%按勞動貢獻大小分配給職工,再分配則是每年按個人帳戶的資本額給予利息收入,是職工以現金收入的形式實現了個人帳戶的資本權利。如果說初次的分配體現了合作社的分配原則,那么再分配則將勞動分配所得資本化了,體現了股份制的分配原則。(注:王天義、楊歡亮、喬傳福:《中國股份合作經濟——理論、實踐與對策》企業管理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114—115頁。)西方的職工持股計劃就是通過職工持股,在股份制中引入了一些合作因素,其結果是形成職工股份制這種非常接近于股份合作制的企業,但與股份合作企業仍有根本差別:職工股份制的職工股在企業總股份中不占控股地位,例如美國采用職工持股計劃的公司平均職工持股額不足20%。(注:[美]大衛·P艾勒曼著, 李大光譯:《民主的公司制》新華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71—172、115頁。 )而股份合作企業中職工股占主導地位。然而,職工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可為股份合作企業借鑒,如集體信托持股的方式,這是一種共有制,股份不量化到每一個職工身上,而是由信托基金會集體擁有,職工沒有明確屬于自己的那一份產權,但享有收益權。這種持股式很相似于我國一些股份合作企業對集體股的處置方式——職工持股式。
    (二)依照法律規范股份合作企業
  合作制、股份制、民主公司中一些可用于規范股份合作企業的制度規定,只有用法律的形式,才能使其確認、鞏固下來并發揮其應有作用。因為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種社會規范。它比任何企業制度對股份合作企業的影響更有力、更直接,也更能從根本上消除滋生股份合作企業不規范的諸如企業、地方、部門各行其是的情況,遏制人們對利益不當追逐,規制政府行為,確立股份合作企業獨立的法律地位和保障股份合作企業健康發展。
  1、現行股份合作企業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股份合作企業立法有一定基礎,全國性的部門規章及省級地方性法規已出臺了好幾部,地方性政策則不計其數。這些股份合作企業規范性文件對股份合作企業的一些基本制度都作了規定,為股份合作制的發展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現有的股份合作企業有關規范,遠不能適應股份合作企業實踐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現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不盡完善。一些規定不合理,如農業部的《暫行規定》延用了政企不分,給農民股份合作企業規定了主管理部門。一些規定可操作性差,有的地方性法規立法要件殘缺,例如深圳市的《條例》法律責任這一任何企業法律制度都須有的要件部分。二是立法滯后,中央落后于地方,鄉村落后于城鎮。三是規范股份合作企業的全國性的基本法律尚未出臺。
  2、股份合作企業的立法構想
  ①立法形式的選擇。對立法模式的選擇,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股份合作企業是一種公司,應在我國《公司法》中專列一篇來規定。(注:孔祥俊著:《股份合作企業法概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第174頁。)一種認為把城鎮和農村的分別制定,農業部、 輕工業部正是如此。還有一種觀點是主張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股份合作企業單行法律,使其成為城鎮和農村股份合作企業及國有小型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共同遵守的法律。第一種觀點是建立在對立法客體——股份合作企業性質錯誤認識(把股份合作企業視為公司)基礎之上的,因此,此觀點不可取。第二種觀點考慮到了城鎮與鄉村的差異,但搞成兩個部門規章或由一個立法機構分別制定城鎮與農村的,其權威性、全局性不足,損害公平競爭的統一性和企業法律的一體性,還會多耗立法資源。第三種觀點較可取。因為按企業組織形式和財產責任形式統一立法,符合市場經濟法律調整的一般要求和各國企業立法的通例。全國統一立法還可以提高權威性、節約立法成本、便于實施。
  ②立法基本原則。一是確立股份合作企業法律地位,明確其為規范獨立的一種企業制度。二是鼓勵股份合作企業發展并規范其組織和行為。股份合作企業一般較適用于中小型企業組織形式,與大企業相比是弱者,因此政府應扶持。三是保護職工股東合法權益。四是尊重股份合作企業實際的原則。五是參照公司法基本規范,并吸納現行股份合作企業政策、規章、法規中成熟的規則。六是立法范圍適度原則。七是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
  ③立法框架。為了兼顧股份合作企業的統一性和特殊性,在立法框架設計上采取總分式較宜。這樣一是可以照顧鄉村、城鎮、國有企業改制股份企業制的特殊情況;二是節約立法成本、防止重復;三是與股份合作企業法較親近的我國公司法、西班牙蒙德拉貢合作社法也都是采取總分立法模式的。
    (三)按照政策、企業章程規范股份合作企業
  在全國性股份合作企業基本法律未出臺,或者雖然已出臺但未規定之處可由各地、各部門在遵循基本法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的實際制定相應的股份合作企業政策。股份合作企業則依照基本法律和政策,結合自身特點制定企業章程來規范其組織和行為。使我國股份合作企業在三個層面(法律、政策、章程)得到全面規制。
江西社會科學南昌14~21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馬衛/王振宇19991999股份合作企業是一種能夠規范化的獨立的企業組織形式,由符合其本質要求的規范的產權制度、組織機構和分配制度等共同構架。股份合作企業的不規范現象背離了這些標準制度要素,要通過實踐、理論、法律、政策等手段加以解決。股份合作企業/規范馬衛,南昌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南昌 330047  王振宇,江西省輕工業廳集體經濟處經濟師 南昌 330046 作者:江西社會科學南昌14~21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馬衛/王振宇19991999股份合作企業是一種能夠規范化的獨立的企業組織形式,由符合其本質要求的規范的產權制度、組織機構和分配制度等共同構架。股份合作企業的不規范現象背離了這些標準制度要素,要通過實踐、理論、法律、政策等手段加以解決。股份合作企業/規范

網載 2013-09-10 21: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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