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事理、倫理與法理的互動關系  ——關于中國市場行為價值規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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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國的改革開放到了攻堅階段。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解放思想,在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下,構建與市場機制相適應的意識形態以及調節市場機制的價值倫理規范。事理、倫理與法理的雙向互動關系,在今日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已滲透于社會公共生活的各個方面,并已成為調節市場行為的價值倫理規范,對中國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市場行為主體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
    一、事理與倫理的雙向互動:人類活動行為規則的二重性
  作為人類存在方式的人的活動,是自由自覺的活動。人的活動之所以是自由自覺的,基因在于人能把自己的活動當成自己意志和意識的對象。在這種把自己的活動對象化的過程中,現實的人的活動成為具有雙重對象的活動,即同時以自然物和人自身或他人和類為對象的活動。[1](P48)活動對象的雙重性,使得人在自己的活動中,既要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又要處理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而在處理這些關系的過程中便形成一定的行為規則。關系和規則是同一件事情的兩個方面,亦即人從兩個角度對同一件事情的認識和把握。當我們從二者聯系的角度看人與自然、人與人的相互作用時,看到的是關系;而當我們從人或者說行為者的角度看人與自然、人與人的相互作用時,看到的就是規則。對待關系的自覺,使人們在人與自然、人與人的相互作用中探尋、制定并遵循規則。遵循行為規則與自然、他人和社會的互動,關系就確定起來。關系發生變化,規則也相應改變;規則被破壞或不被遵循,關系也就被破壞或名存實亡。因此,人的活動無論何時何地都既要遵循和物(自然)相互作用的規則,又要遵循與他人和社會互動的規則。前者是“事理”,即做事之理,后者是“倫理”,即做人之理。“做事”的規則主要是依據自然規律,受理性而不是情感支配。因為,在以物為對象的活動中,活動的對象有自身運動變化的規律,對人來說,最重要的是發現規律并根據規律制定行為規則。而“做人”的規則主要依據“類”的意識和情感因素。因為,在以他人和社會為對象的活動中,活動的對象是“同類”和“類”,[1](P50)活動本身是互動的。處理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雙向互動關系,人們不能不更多地考慮相互的感受、不能不受感情因素的支配。正因為如此,做事的規則以“真”為基準,做人的規則以“善”為基準。
  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純粹的“做事”或純粹的“做人”是不存在的,做事和做人是同一行動的兩個方面。這不僅決定了人們在現實的活動中無論何時何地都必須同時遵循做事的“事理”和做人的“倫理”,而且決定了兩類規則是相輔相成的雙向互動關系。也就是說,人與自然的特定關系制約著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系。人要生存下去,社會要存在和發展,就必須遵循一定的事理與自然相互作用,在這個層次上,事理決定倫理;但怎樣活,怎樣存在和發展,則取決于人們自己的意愿和價值觀念,在這個層次上,倫理決定事理。可見,現實的人的活動既要遵循事理,又要遵循倫理。任何一種人的活動方式,都必定既包含做事的規則,又包含做人的規則,是二者雙向互動的結果。
  市場經濟是人類創造的一種經濟活動方式,固然也是人與自然的相互作用,同時也是人與人、個人與社會的互動關系。因此,市場經濟活動的規則也必然是有些體現“事理”,即做事之理,有些體現“倫理”,即做人之理。并且事理與倫理也必定是既相區別、又相聯系的雙向互動關系。由于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場所。只有生產者為獲取交換價值或利潤而生產時,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才有可能實現,所以求利和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首要事理。為了求利和競爭,人們必須在社會生產過程中不斷增加積累、擴大生產、拓展市場、刺激消費等等,這些乃是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做事”的基本規則。求利和競爭首先要擴大生產,擴大生產以增加積累為前提。增加積累要求人們勤儉、節約、聚財、正當求利、公平競爭,這些都是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做人”之理。因為商品交換最基本的做事原則是等價交換,它內在的要求人們之間必須遵循以下規則互動:承認他人與自己具有同等地位,擁有相同的權利,尊重他人的意志和決定。這樣一來,人格獨立、自主、自尊、自強、創新、敢冒風險、平等、公正、誠實、守信等等,便構成了市場行為“做人”的基本互動規則。以上分析表明:市場經濟活動方式不但要有其特殊的“事理”,而且要有由這些事理決定的做人的“倫理”。一個社會的人們倘若不遵循這些規則做事、做人,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場經濟秩序。
  在市場經濟活動規則中,事理與倫理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雙向互動關系。與市場經濟事理相適應的倫理反作用于事理,就能保證經濟活動正常有序。求利作為市場行為的事理,本身價值中立。不過,由于在現實生活中求利總是與目的和手段的行為相聯系,因而又不可能價值中立,它會出現兩種現實情形:一種是滿足惡性膨脹或畸形發展的占有欲并采用欺詐、掠奪等手段來求利;一種是為體現能力、造福社會和人類,努力工作、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來求利。正因為這樣,社會應對“求利”的事理予以倫理反作用的限定,倡導合理求利,以保證其正確的市場行為方向。同樣,競爭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事理,也是價值中立的,但由于現實的競爭與目的和手段相聯系,因而也不能中立。競爭既可以遵循共同的準則,服從共同的裁判的“游戲式競爭”,也可以是不擇手段,不遵循任何規則的“戰爭式競爭”。也正因為競爭的事理也可以用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進行,所以社會也必須對此進行倫理反作用的限定,倡導公平競爭。[2]在這里,求利和競爭是市場行為做事的規則,而“合理”和“公平”則是市場行為做人的規則。強調“合理”和“公平”就是對市場行為中的“事理”進行“倫理”的互動限定。這種限定不是直接基于人與自然相互作用的必然性,而是基于人與人互動的必然性。因為,雖然人為自己的生存而發展,需要求利、競爭,需要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創造物質財富,但人們并不希望生活在一個赤裸裸的金錢關系及與他人處于敵對狀態的社會里。人們需要有物質財富,同時也需要有親情、友情、愛情和相互尊重。正是基于人們這些需要,社會才必須對一些市場行為的事理進行倫理限定。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由于社會財富有限,人們提倡順其自然、安貧樂道、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行為規則來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資源由政府分配,人們便提倡安分守己、服從權威的行為規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便提倡競爭求勝,強調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現有社會資源,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這些都是倫理對事理的限定,是倫理對事理的雙向互動作用的表現。[3]
  當然,事理也決定著倫理。一切倫理的反作用都是建立在事理內在客觀規律要求的基礎之上的,一切倫理施行的結果都在于追求事理所要求實現的目標,市場經濟的事理呼喚與之相適應的倫理。人們通常所說的市場經濟與倫理道德的沖突,實際上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事理與傳統經濟活動方式的事理所決定的倫理不相容的表現。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踐的向前發展,原來在社會生活中占主導地位的、與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倫理道德規范已不能有效地規范人們的市場行為,而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倫理道德規范體系又未形成。由于這種倫理道德規范的缺位,致使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出現了兩種現象:一方面現實社會生活中多種道德規范并存,人們各循其道;另一方面一些社會蛀蟲無視任何倫理規范,“什么都敢做”,而社會大眾又因缺乏共同的倫理標準和規范,難以進行強有力地抵制。這就是說,社會經濟活動的“事理”已經由傳統經濟的“事理”變為市場經濟的“事理”了,而由市場經濟的事理決定的倫理卻未到位,仍然還停留在傳統的倫理道德規范之上,這就必然發生了上述二者的互動沖突。市場經濟的事理應有其與之相適應的倫理,我們必須遞補這個缺位,建立起與市場經濟事理相適應的倫理,使二者相互協調地互動起來。
    二、倫理與法理的雙向互動:現代市場行為規范的統一性
  由市場經濟活動的“事理”決定的市場經濟活動的“倫理”,又進而同調節市場經濟活動秩序所需要的“法理”構成了二重的互動關系,成為現代市場行為的規范。因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深入發展,我們又面臨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倫理規范與法理法則的雙向互動關系。
  “法理”不像“倫理”那樣“感情豐富”,兩者互相區別,常常發生互動沖突。首先,在法律意義上,“倫理”的平等觀往往與“法理”的平等觀發生沖突。從倫理的角度看平等為正義的核心和根本,無平等即偏私。可事實上歷史上剝削者的法律都不可能是平等的法律。然而從法理的角度看,就其維護統治者利益這一點來說又是平等的。“倫理”意志與“法理”意志也會發生沖突。倫理意志只承認對出于它的意向或敵意的行為負責任,而法理意志則不管人的內心如何,必須人人遵守,不管故意還是非故意,行為者都要對其后果負法律責任,所不同的是處罚有輕重之分而已。“倫理”秩序的維持靠的是社會輿論,而法律秩序的維持則靠的是國家的強制力。一個是輿論的要求或履行,富有“情理”色彩;一個是強制力的執行,富有冷冰冰的暴力成分。其次,在法權意義上,“倫理”與“法理”也會常常發生沖突。在對物的占有問題上,有限所有權與無限私欲之間就往往發生沖突。作為社會人倫關系反映的欲,它有公欲與私欲之分。人生來就具有需要別人幫助的欲望,同時也有助人為樂的欲望。公有制占有關系必然產生公欲的倫理道德,私有制占有關系形成了私欲倫理道德,而私欲是沒有止境的。在對所有權的轉讓問題上,物品、財產可以通過契約來轉讓,人格和良心卻是不可轉讓的。這也造成了倫理情感與法理權利上的沖突。契約具有任意性,可以訂立,也可以解除,而人格與良心卻具有永恒的意義,是一種倫理情感,是具有一種特殊規定的人們內心的法。而在侵權問題上,倫理與法理的沖突,已經表現在執法過程中了。一方面,它表現為執法者的道德觀念與法律觀念的沖突;另一方面,它表現為執法中的法律規則與倫理情感因素的沖突。最后,在法治意義上的沖突。一個是“法律條文”與“法律解釋”的沖突。無論法律規定得如何嚴密,總是存在有解釋的余地,是從寬呢?還是從嚴呢?法官陷入了兩難境地,這就不可避免地沾染上主觀色彩。所以,我們則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不可被主觀情緒所誤導。另一個是“一般規則”與“自由裁量”的沖突。法理的目的在于實現“同樣情況同樣對待”。在法律的一般規則指引下處理相同情況就是一種公平。可是,在一般規則之下能不能實現公平的相同情況同樣對待呢?同是品行不良,一個偷的是窮人的錢,一個偷的是富人的錢,窮人因被盜而痛苦不堪,富人卻毫不在乎,怎么樣處理呢?為此,就應允許在一般規則之下的自由裁量,讓法官在一定范圍內有靈活處理的手段。這種自由裁量顯然是與“一般規則”相沖突的,這又給法官提出了倫理情感的要求,或稱法律職業道德。執法者要“以心治心”,審判之前先審自己,采用“良心原則”。不然,在法律實踐中可能會發生偏誤。再一個是“專家標準”與“大眾標準”的沖突。同一條法律中免不了有許多類似“合理”之類的詞句需要解釋,二者在解釋時又往往不一致。大眾的看法多于“情理”,尊重他們的倫理感覺,自然會更好地發揮法律的社會作用。但是,又同“專家標準”常常不一致,造成一定的相互沖突。這一切的“沖突”都是“倫理”與“法理”雙向互動關系的現實表現,雙方構成了一個矛盾統一體的運動狀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倫理”與“法理”的雙向互動沖突理應如何對待呢?由于二者產生和存在的歷史條件不同,表現形式不同,調整的范圍不同,實施互動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同,因此,一旦兩者發生互動沖突關系,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個人生活在社會中,他的行為不僅要受到法理、法規的制約,同時也要受到倫理規范的評價。只有把二者互動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互動,才能得到理想的結果。[4]當然,二者不可等量齊觀。一般來說,當倫理道德態度和行為不影響法理法規的尊嚴時,不會被迫究,反之,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便是法理嚴重地違背了人們的倫理道德時,也要維持法理的權威。因為“倫理”情理是多維性的,而“法理”法規則只有一維性。倫理的多維性是有多少個階級就有多少種道德規范,而法理的惟一性,在當時只有一個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行為,其“法理”和“倫理”的雙向互動特性,都深蘊于市場經濟的交互主體及其體現的等價交換原則之中,因而也必然表現出以“誠信”為核心的倫理道德世界和對“契約”經濟起保護作用的市場經濟的“法理”社會。以“誠信”為核心的“倫理”道德世界,其深層的倫理意蘊則在于對個體主體的權利的尊重。正是在這一點上,奠定了“法理”意識的基點。也正是在這一點上,現代的“法理”意識和“倫理”情理意識統一互動起來。首先,現代市場行為的驅動力在于個體主體對特殊利益的追求,這種追求內含著與普遍利益一致的社會倫理成分,現代市場經濟的“法理”本身也必須承認這一點。其次,市場行為的“法理”基礎也在于對普遍主體的尊重以及對特殊利益的社會承認,這就構成了經濟生活乃至社會生活的基本“倫理”。一個人有維護基本的人格尊嚴需要的倫理道德權利,而且這種倫理權利則要受到“法理”規則的保護。而“法理”所保護的根據就在于“倫理”的情理之中。這就是說,“倫理”的情理是“法理”保護的依據,而“法理”又是“倫理”情理的保護者。正是這二者的互動關系,才使市場經濟秩序得以維持,并合理地向前發展,主張維護“法理”的權利是市場經濟擁有主體人格的人的“倫理”道德義務以及應盡的社會義務。若人們對權利的侵害置若罔聞甚至忍氣吞聲,那么以主體人格的權利為基礎的“法理”秩序就難以建立起來。對“法理”權利意識的信念與熱忱,是使權利得以成為權利,使法律秩序得以成為法律秩序的根本條件。如果沒有這種互動的統一性,權利不復存在。只有法律秩序中的全體成員,對于權利侵害有人格上的倫理情理抗拒感,并毫無后顧之憂,具有堂堂正正主張權利的勇氣,而且感到權利的主張是自己的社會義務等等時,這些的是否存在才是比什么都重要的決定因素。權利意識必須轉化為社會實踐領域里的維護法權的行為,即“倫理”情理意識必須轉化為維護“法理”法權的實踐行為,只有這樣,才會有今日中國市場行為的倫理秩序和法理秩序兩種規則互動統一的效果。
    三、情理與法理的雙向互動:中國市場行為規范的歷史特殊性
  前述已提到:“倫理”的做人規則主要依據的是“類”的意識和情感因素。因為,在以他人和社會為對象的活動中,活動本身的互動對象是“同類”和“類”,人們不能不更多地考慮相互的感受,不能不受感情因素的支配。中國恰恰是一個十分重視“人情”倫理,即“情理”的國度,對普通的中國人而言,如何處理好“人情”關系是日常交往生活中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建立在這種人情關系基礎上的“人情”倫理,集中地反映了中國世俗倫理文化的特質。由于這種復雜的“情理”關系網絡的存在,今日中國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市場行為主體的行為規則,也就不能不打上這一特質的烙印,也不能不受到中國特色的情理文化的影響。[5]于是,“情理”與“法理”的雙向互動,也就自然地成了調整和維護中國現代市場行為的規范。
  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情理”有三種蘊涵:一是禮節應酬和禮物饋贈。這是指人與人交往中為增進情感和友誼而實施的相互應酬和饋贈行為;二是“人之常情”。它帶有被公眾認同的、似乎是不言之明的日常交往行為準則的特性;三是情面和恩惠。是指人與人之間基于“人情”的某種關懷和幫助。這三種不同含義的“情理”文化,經過長期的積淀,使得中國的“人情”倫理非常豐富發達,深刻地影響著中國人的倫理規范。但是,從學理上看,中國人的“人情”倫理又顯得過于寬泛和含糊,缺乏明確的限定,其倫理上的是非標準難以統一。其實,在人們相互的“情理”往來行為中,存在著一個倫理上是否適度的問題。頻繁的、無節制的“情理”往來,勢必造成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緊張,使“人情”往來變為“人情債務”而產生負面效應。另外,“情面和恩惠”則更為復雜。因為,對他人提供關懷和幫助并不一定都是符合倫理上“善”的行為。擁有權力的政府官員,可能會因看重“情面”而出賣國家的公共利益,對某人某小團體施以特殊的“恩惠”;司法人員也可能會因某種“人情”而使犯法者逃避法律的懲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無明確限定的“情理”關系,一旦成為某些人“權力出租”的推動力量,用“人情”做交易,那么,它對市場經濟的內在秩序的互動破壞就不可避免了。顯然,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情理”具有它的特殊性:其一,“人情”倫理具有日常交往性。它不同于公共生活倫理,而是屬于私人交往的倫理層面,主要在私人交往生活領域內發揮調節功能。其二,“人情”倫理具有親疏性。它有深淺之別、遠近之分,具有指向特定的人的基本特征,它不是立足于普遍主義立場。其三,“人情”倫理具有擴展性。它施與“人情”的特殊他者,有的相對固定,有的則會發生變動,隨著個人交往活動的深入,往往范圍也在不斷地擴展。這是它脆弱性的一面。因此,“人情”倫理有其局限性,我們必須明確的界定,并劃分清它的適用范圍和空間。
  當然,中國的“情理”文化在協調人與人的日常交往關系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由它而形成的利益共同體內部成員之間,也因為有其存在而加強了彼此的親近感。在家族企業、同鄉會等共同體中,它在共同承担市場風險,相互協作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非常明顯。即使在今天的市場經濟中,以“人情”關系為紐帶來維系的利益共同體,也有其存在和發展的空間。理想的“人情”倫理所推崇的是在人際交往領域不帶功利色彩,而且感情上彼此關懷和幫助的行為;“人情”倫理所期望的是充滿“人情”味的溫馨和諧的日常交往生活。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人情”倫理所起的作用并沒有我們期待的那么美好,由于受到來自個人或特殊團體利益的強大沖擊,使得“人情”倫理的功利色彩相當濃重,對現代中國市場行為帶來了如下不良的互動后果。
  首先,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情”倫理對現代市場經濟秩序的互動具有侵蝕性。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重要“倫理”要求是公平競爭,而這恰恰是“人情”倫理的弱點。在公共倫理尚未充分發育的今日中國市場行為中,“人情”倫理突破私人關系領域,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擴展就難以遏止;而這種大舉“進發”,又使得公共生活倫理的發育舉步維艱,市場秩序受到嚴重的侵蝕。在政治生活領域,由“人情”倫理引發的一個普遍性問題是“權錢交易”。對公職人員來說,權力是手中的一種“資源”,只要“出租”便可輕易獲得經濟回報。把“權力”變為“權利”,“人情”成了可交換的一種“商品”。“權錢交易”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政治環境,動搖了市場經濟秩序賴以生存的民主政治基石。在法律生活領域,“人情”關系影響著司法的公正性,消解了法律對市場秩序的互動保護力度。在經濟生活領域中,溫柔的“人情”能攻克諸多難關。為了個人或特殊共同體的利益、公共權力可以化為私有權力,成為“人情”的服務工具。侵吞國家財產,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等現象屢禁不止的問題都與此有關。[6]
  其次,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情”倫理對現代市場經濟行為所需要的公共生活倫理的互動具有排除性。“人情”倫理對非公共性的突出表現是將社會公共生活私人化,即把公共生活分為有“人情”的聯系和無“人情”的聯系兩部分。[7]在前者把公共生活交往關系視同私人關系,首先考慮“人情”關系的親疏,因“人情”可使公共生活的一切事務通融或變更,使公共生活倫理的規則在這里失去效用。而后者,可以不尊重陌生人的個人權利,對其持不關心、不幫助的態度,甚至把其當做可以欺詐的對象。更為糟糕的是,對此,人們常常視之為“人之常情”而聽之任之。“人情”倫理的這種對公共生活倫理的互動排除性,會導致市場經濟行為中無契約、無承諾、無規則、無信用的行為大量發生,公共生活的規章、公約得不到尊重和遵守,而如果公共生活領域或一旦處于這種無序狀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發展是極為不利的。[8]
  上述分析表明: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情理”倫理,對社會生活以及現代市場經濟秩序的互動具有雙重的影響。一方面,它具有積極的互動作用,但另一方面,它也具有消極的一面。因此,我們必須正確看待和對待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情”倫理,對它的負面效應必須加以限定,重構一個適應中國市場經濟行為所需要的科學的公共生活倫理,以便重新建立起中國現代市場行為所需要的“情理”與“法理”的雙向互動關系。然而,倫理與法理的雙向互動關系都是立足于社會歷史的經驗性現實基礎之上的。因此,重構中國現代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情理”與“法理”的新型互動關系,還必須認真地分析和研究中國傳統倫理與法理互動關系產生和發展的歷史緣由,以便從中培育和提升出一種理性主義的新型互動關系。
  中國古代的社會組織結構沒有像西方那樣替代家庭的血緣關系,而是直接源于未完全分化的氏族組織基礎之上。儒家感悟到當時社會關系的這種血緣宗法性質,認為以“人情”倫理調控家族一樣,也應當以此來調控國家秩序。當然,儒家的“人情”倫理,不在于沒有“法理”,而在于它所動用的法的手里充滿了“情理”的內涵,這種“情理”內涵與“法理”形式的互動結合體就是“倫理法”。中國何以沒有像西方那樣由倫理法走向成熟形式的獨立法呢?這是由于下列歷史因素造成的。
  第一,因為中國古代社會未能提供出一種“契約”的他律精神。在人與自然分離后,中國古代哲人用自然的“天道”來說明社會的“人道”來源,而古希臘思想家用“契約”來解釋人類社會規則的起源。因為契約的存在必須是雙方以上主體的共在,否則達不成共同的約定,而中國古代的“誠信”則完全可以是對每個單一主體提出的要求。誠信作為個體的一種“情理品質”,訴諸的完全是自律的良知,而無外在的他律,而契約則更多訴諸于外在他律的制裁力量。自律的“情理”與他律的“法理”相比,顯然在調節社會行為規范的互動上脆弱得多。中國倫理法則缺乏這種契約精神,古代法則少有出自眾人共約的,要么是“天道”而定,要么是“圣人做法”,完全不同于西方契約精神要求的共立約、共守法的原則。
  第二,因為中國古代社會未能提供出一種自由平等的觀念。中國古代的氏族制在瓦解過程中,由于商品經濟發展程度不夠,沒有形成使血緣組織消解的現實土壤,更沒有摧毀宗法人倫這個情理血緣的根基,由此,也就沒有造就出西方人所擁有的平等觀念。而西方卻不同,雅典公眾不再按血緣氏族劃分部落,而是按地區劃分為若干區域性組織,進行他們的政治、經濟和宗教活動。這一改革,在打破氏族社會血緣關系,發展奴隸主民主的同時,發育出了擺脫血緣紐帶束縛的自由個體,形成了平等的觀念。
  第三,因為中國古代社會關系未能提供出一種自由平等的法律人際關系。“法理”不同于“情理”的最主要的一點是法的公約普通性原則,它不允許任何個體或團體具有法外的特殊身份和權利。中國古代的倫理法是以“情理”而存在,不是以“共立共約”而存在。它注重的是“親情”而不是“法理”。所以,它直接排斥了法理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價值理念,排斥了法的技術化、普遍化的本質要求,沒有給我們締造出“法律契約”的基因。
  綜上,中國傳統的倫理法肯定已不適應今天市場經濟行為的需要了。我們必須從中走出來,使“情理”和“法理”分離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手段領域,使法律擁用更獨立的形態,擁有更加完善的規范形式和技術手段,并加強法的“共立共約性”,強化法的普遍性原則。不僅如此,還要按照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在中國傳統文化給我們提供的這個歷史的現實基礎上,培育和提煉出一種理性主義的自律體系,即公共生活倫理的新型倫理價值規范。
  當然,法律誕生于倫理道德的歷史事實和邏輯,必然使法律永遠應有一種對倫理價值目標的追求,所以,法律的發展一方面應從倫理道德中逐漸分離出來,另一方面,又應該在深層上蘊涵“情理”價值,同“倫理”保持一種內在互動的一致性,即二者應該統一互動結合起來,成為調節市場秩序的雙向互動規則。在中國市場經濟活動中,一方面要使法律在規范形式和技術手段的層面上與情理相分離,進一步明確和劃清二者的領域和界限。在某些法律中要加大倫理含量,而在某些倫理規范上應注重更多地發揮獨立作用。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適應市場行為所需要的社會公共生活倫理,使中國倫理規范的這個“缺位”,盡快地遞補上來。以便與“法理”更科學、更協調、更現實地互動統一起來。可見,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倫理”與“法理”的轉型與重構是在現實生活的背景條件下進行的,“情理”與“法理”的互動關系是立足于中國這個特殊的社會歷史的經驗性現實基礎之上的。因而,這種轉換并不意味著徹底地決裂。主體倫理和權利意識與傳統倫理的沖突與協調,個人與社會的矛盾沖突與統一,既使市場行為權利意識得以滋長與發展,同時又使現代的情理與法理的互動關系葆有中國文化的社會特色。
唐都學刊西安151~156B8倫理學王武瀛20032003人類經濟活動對象的二重性,決定了“事理”與“倫理”的互動關系,也決定著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倫理”與“法理”的互動關系。由于中國傳統文化“人情”倫理規范的歷史特殊性,現代中國市場行為價值規范,又表現為“情理”與“法理”的互動關系;又由于其對現代市場行為規范具有侵蝕性和排除性的消極作用,因此,這就需要我們依據現代市場經濟活動的內在要求,育發和提升出一種新型的“情理”與“法理”的互動關系,以便合理地調整和維護好中國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事理/倫理/法理/情理/互動關系/市場行為王武瀛(1950-),男,陜西富平人,西安財經學院經濟學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陜西西安 710061) 作者:唐都學刊西安151~156B8倫理學王武瀛20032003人類經濟活動對象的二重性,決定了“事理”與“倫理”的互動關系,也決定著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倫理”與“法理”的互動關系。由于中國傳統文化“人情”倫理規范的歷史特殊性,現代中國市場行為價值規范,又表現為“情理”與“法理”的互動關系;又由于其對現代市場行為規范具有侵蝕性和排除性的消極作用,因此,這就需要我們依據現代市場經濟活動的內在要求,育發和提升出一種新型的“情理”與“法理”的互動關系,以便合理地調整和維護好中國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事理/倫理/法理/情理/互動關系/市場行為

網載 2013-09-10 2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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