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環境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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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F06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5019 (2000)04—0096—06
      一 貿易與環境的關系
  自由貿易的發展影響著生態環境,人們為保護環境而制定的政策、法規又會影響貿易的發展。一般認為,貿易不是環境問題的根本原因,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不能完全體現出環境成本所產生的市場失靈是環境惡化的根本原因之一。首先,環境成本的外在化。環境成本的確認、計量非常困難,污染者通常難以或不愿考慮其活動的外部性,因此產品生產、運輸和消費的環境成本就會由別人承担而又不能通過市場得到補償;其次,生態系統估值不當。生態系統的價值包括直接價值、間接價值、存在價值和選擇價值(OECD,1994);環境資產的直接價值可定量化,它是資產提供的實際產品和服務;環境資產的間接價值則難以計量且常被忽視,如森林和濕地具備固碳、控制洪水和補給地下水等調節大氣和微觀氣候的能力;環境資產的存在和其維護生態平衡的能力所產生的效益是環境的存在價值;環境資產的未來使用效益是環境的選擇價值,如生物物種的存在等。環境退化和資源錯誤配置的部分原因乃是一直未能正確估價環境資產對總體經濟的價值。第三,產權界定模糊。環境商品具有非獨占性,如果環境資產不具有產權就很難制定和實施監控其使用的制度,就會導致環境資產的退化,產生跨國和全球環境問題。
  政府為了刺激經濟制訂的政策,例如貿易政策,往往也加劇環境的惡化。政府對生產和出口的補貼是為了刺激經濟、設置貿易壁壘是為阻止市場進入,都影響了進出口國的生態環境。在發達國家,農業補貼使農產品價格可能高于非補貼的市場價格,而水、化肥、農藥等投入品的價格有時被限制在低于非補貼的市場價格,不僅扭曲了市場信號、阻礙了資源的優化配置,而且促成了農業的過量生產,產生了農藥、化肥、水和土地的過量利用等環境問題。在國際上,關稅保護使制成品的關稅一般高于中間品,由有效保護率:EPR=(V[,j]-V[,j])/V[,j]=(t[,j]-O[,ij]t[,i])/(1-O[,ij])(其中t[,i]、t[,j] 分別表示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關稅稅率)可知當t[,j]一定,t[,i]愈低,最終產品的保護作用愈大,對進口國愈有利,反過來會阻止產出國對初級產品的加工,造成出口國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我們認為,從關稅結構上看,貿易自由化有利于發達國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這種干預的結果導致畸形貿易,阻礙了資源對環境有益的高效配置。
  貿易對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為:與產品和服務商業交換相關的產品效應;與市場和經濟活動擴張相關的規模效應;與生產和消費活動的分布和強度有關的結構效應(Candice Stevens,1993)。 在缺少社會最優政策時,貿易會為環境有害產品在國際間的運輸、交換提供便利;若長期不能將環境成本內部化、不能給生態系統正確估價、難以界定產權等,貿易產生的市場擴展和經濟增長會引起稀有自然資源的加速退化和衰竭;當缺乏相應的機制時,貿易也會把生產和消費引導到那些不適于這些活動或強度的地區,其環境承載能力弱、自然條件差,結構效應由此產生。
  刺激經濟的貿易政策可能扭曲市場結構,損害環境利益。為了保護環境而采取的政策也可能不利于正常的貿易發展,進而影響環境利益。發展中國家的基礎和現實決定了其政府制定的環境標準可能較低,而發達國家則可能較高,技術性的非關稅壁壘和貿易爭端就可能由此產生,發達國家可能以保護生態環境、健康為由,利用綠色壁壘限制發展中國家的貿易發展,進而削弱發展中國家治理環境的能力。
      二 環境標準與國際競爭力
  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不同,決定了這些國家的企業將環境等外部、社會成本內部化的能力會存在差異。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比,其環境標準可能相對較低,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將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代價較少,同類商品在競爭中具有比較優勢,常此下去會形成競爭優勢,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逐步增強;發展中國家多數只能靠資源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比較優勢在國際市場上競爭,以換取必要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逐步減少物耗、能耗和污染。發展中國家這種增長方式的轉變需要一個過程,在此過程中難免造成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這種情況常被工業化國家的企業稱之為“生態傾銷(eco—dumping)”。這種貿易、經濟增長和環境污染的由同向到不變再到反向的倒U 字型關系(Lucas , Wheeler  andHettige 1992)雖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對發展中國家確能說明問題,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發達國家的發展變化。因為高收入使人們能承担得起更多環境質量費用,不是窮人不重視環境質量,但是低收入,使基本的衣食和住宿居于首要地位(Michael J. Ferrantino,1997)。 而不是“人力資本稟賦和吸收能力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間的差異、收入差異,  決定了南北國家對環境的不同價值觀”(Copeland  andTaylor, 1994 and 1995)。
  由于環境標準而影響競爭力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競相降低環境標準”(race—to—the—bottom·R Revesz,1992 )和“環境規則競賽”(regulatory competition)。競相降低環境標準的邏輯基礎是“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 每個國家都担心別國采用低的標準引起本國工業的競爭劣勢,為避免競爭損害,國家間競相采取比沒有國際經濟競相時低的標準,因此各國都采取次優的環境政策。該論點雖受到一定的質疑,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特別是在發達國家。加拿大Ontario 省和德國政府因降低環境標準以促進經濟發展而受到指責;美國和歐共體被認為是撤消規定的發端,1995年歐共體環境委員會委員Ritt Bjeregaard指責美國國會放松環境標準, 認為這對世界其它國家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她本身也面臨很大壓力,歐共體成員也在修改廢物和生態技術法律框架以轉向志愿的環境協議而不是限制性法規。究其原因乃是政治拖動(political drag),在高標準國家,企業將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代價大,為規避國內的嚴格管制,一些污染嚴重企業將轉移到環境標準較松的地區,那里被稱為“污染天堂 (  pollutionhavens)”;工業轉移將產生失業、投資減少、工資降低的壓力,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留住這些企業。
    有些經濟學家認為環境標準的高低不是工業轉移(IndustrialRelocation)的原因。首先,生產轉移的成本常常是可觀的,而且環境成本只占企業成本結構的很小一部分;其次,在某種程度上,引起工業轉移的因素是勞動力成本、稅收、運輸費用、初級原材料的可利用性和市場準入;第三,企業在不同地區擴展,常常發現應用“母國”的環境要求是環境有效的。事實上,比較優勢的邏輯合理性引起污染密集產業向低標準地區轉移。首先,區域間資本、勞動成本趨于均等化,但環境控制花費可能增加并作為相對重要的因素,使人們對由環境而產生的競爭力更加關注;第三,多邊和區域貿易自由化、經濟一體化又使生產者轉移產業的交易成本降低,更少的投資壁壘、利潤匯回更加容易和其它的保證促成貿易、資本流動和工業轉移更加容易。所以我們認為對于發達國家的大的跨國公司,可能不會產生因污染而轉移產業的問題,但對于嚴重污染產業和中小企業就難免了。因為大的跨國公司一般都從長遠利益出發,而中小企業轉移污染產業則主要從成本——收益出發。
  任何產業都有自己的發展周期,作為發達國家,已經完成了工業化,處于衰退期的產業能耗高、物耗大、污染嚴重,同時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越來越高,企業的污染處理成本越來越大,為了躲避國內政府的嚴格管制和減少污染處理成本,它們的企業必將夕陽產業轉移出去;而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也存在著技術差距,正在進行的工業化,急需大量的資金和技術。把清潔干凈、技術含量高的產業留在國內,另一方面把不利于本國生態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再把清潔、干凈的產品輸入國內;這樣既可以保持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差距,又可以延長產業的衰退期以便獲得更多的利潤,更可以獲取發展中國家的廉價自然資源,而轉移污染而又不負任何責任,且把產品輸入國內時還會得到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支持,一舉多得。日本已將60%以上的高污染產業轉移到東南亞和拉美國家,美國也將39%以上的高污染、高消耗的產業轉移到其它國家;1984年12月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的博柏爾農藥廠發生毒氣泄漏事故,導致50萬人中毒,20萬人受到嚴重傷害,2500多人死亡。它是發達國家的企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的一個典型例證。據統計,1991年外商在我國設立的生產企業中,污染密集企業占總數的 29.12%,占總投資額的36.80%;在1995年來華投資3.2萬家企業中,高污染企業達39%(夏友富,1995)。
  高環境標準國家的政策制定者、許多工業和環境利益集團多次要求利用貿易措施對付低標準國家,以消除非公平競爭。包括貿易禁令和生態關稅、邊境稅調節和綠色補貼等以反對生態傾銷和“使競爭領域平等化”。還有環境技術標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綠色檢疫制度等是發達國家政府及各種組織為保護國內生態環境、抵制發展中國家低成本產品競爭,削弱其競爭優勢,保護本國產品、產業而設置的綠色壁壘的不同表現。據報道,1996年歐盟國家實施的綠色認證標簽涉及到近5000種產品,禁止進口的“非綠色產品”價值達200 億美元(其中由發展中國家提供的產品占90%),涉及到的商品多達數千種。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和產品要越過這些技術壁壘其困難非常大,不僅須花費較大投資,甚至需要徹底改變生產工藝和技術,從而大大增加了其商品的生產成本,以至于發展中國家企業的一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比較優勢不復存在,商品的國際競爭力被削弱。況且這些技術性的非關稅壁壘是國際貿易壁壘的灰色區域,變動性很大,而且只有發達國家才掌握主權。這種不平等局面的存在對發展中國家的生存和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三 發展中國家的現實
  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使發展中國家都逐步實行了開放的貿易經濟政策。在經濟發展上,無論采取出口導向或進口替代戰略,由于經濟實力相對較弱,技術水平較低,在生產和貿易的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確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其原因是方面的。
  在外部是不平等的國際經濟體系。發達國家在工業化的過程中,一方面以不可持續的生產、交換和消費方式大量的消耗全球自然資源、對全球的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另一方面通過工業化增強了經濟實力、提高了技術水平和產業國際競爭力。因此發達國家不僅有責任改變自己的生產、交換和消費方式,以可持續的方式利用全球的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而且有責任和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幫助,改變發展中國家的不可持續的生產方式;從總體上看,發達國家的環境、技術標準較高,管理很嚴格,由于担心削弱自己的競爭優勢,其又將高標準應用到發展中國家,以設置無形的技術、貿易壁壘,美國和墨西哥的金槍魚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證。據統計,發展中國家治理環境每年需要6500億美元,80%由發展中國家自己解決,其余20%(1250億美元)由發達國家提供。目前其每年提供僅550億美元, 遠未達到聯合國規定占GDP總額的0.7%。他們還以知識產權保護為由,在技術轉讓上設置障礙,遠不能以優惠的、轉讓式的、非商業性的條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環境保護技術和服務,影響了發展中國家保護環境的積極性。
  在內部首先是經濟體制不盡合理。作為發展中國家其市場經濟起步晚,市場體系不健全,環境體制、貿易體制本身不健全,而且相互間不協調。在自然資源、環境資產上,產權不明確、權責不分明,缺乏有效的產權制度,長期形成了自然資源的粗放式開發和利用;在國際貿易結構中,多數以資源密集和勞動密集型產品具備比較優勢而參與國際競爭,造成發達國家過度消費從發展中國家進口低價資源密集型產品,一方面是北方過度消費,另一方面是南方依賴資源的過度生產,這甚至會發生在通過貿易使所有的商品和要素價格均等化(Graciela Chichilnisky,1994)情況下。有人建議征收資源稅來解決此類問題,但在缺乏產權約束的情況下,作為公共財產的資源,無法受到保護,將產生公地的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因為,在低收入地區,稅收減少了對資源的需求,開發者得到較低的產品價格,這就迫使開發者增加勞動力或努力工作以獲得更多的資源,世界經濟日益受到不可持續發展的威脅。在市場管理制度上,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環境規則設計、監督和執行體系;資源稅、排污費普遍較低,且結構不合理;基于市場的排污權交易體系難以建立。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為了實行趕超戰略、增加出口創匯、吸引外資往往會忽視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性,有的為此甚至可能拿資源或環境作交易。
  制度安排不盡合理,對企業技術進步的激勵和約束不足。南方國家尚未真正形成激勵創新、傳播和采用新技術的制度體系,很難為企業提供采用節能技術和投資于環境友善的R&D的經濟激勵機制,主要包括政策鼓勵、政府資助以及補貼等。因為其R&D投入占GDP的比重均低于1%,有的甚至不足0.5%,人均R&D投入則更抵, 基于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創新和新技術采用的動力不足、壓力不大,抑制了企業技術進步的能力,公司戰略與國際經濟競爭不能盡快接軌,產業結構和企業結構得不到合理調整,形成不了具有支持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產業鏈,比較優勢不能從資源、勞動要素轉換到資本和技術要素上,要素條件和需求條件短期內難以有效轉換,就難以較快地形成國家競爭優勢(M· E· Porter,1990)。
      四 發展中國家持續發展的途徑
  發達國家在工業化的過程中已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危害,從目前情況看,只是程度有所減輕,但仍在繼續,因此其不僅要以更加嚴格的標準要求自己,更有責任和義務兌現其對發展中國家在環境治理等方面的經濟、技術援助和優惠轉讓技術的承諾(Zili Yang,1999); 不斷推進與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和自然的互換、資助全球環境基金等。發展中國家在爭取國際經濟、技術援助的同時,更要注重自我突破。
  倒U字型理論認為發展中國家隨著貿易的增長、 對外經濟技術交流的擴大和經濟、技術實力的逐步增強,其貿易和環境政策將趨于規范和相互協調,人們的環境意識增強,會加強環境的治理,對生態環境的危害越來越輕。通過由內向型到外向型經濟的轉變,發展中國家通過參與國際貿易和投資自由化,能夠學習到先進的管理經驗、引進綠色和更有效(資源節約)的技術,  從而實現制度和技術跳躍(Beghin  andPotier,1997)。科普蘭和泰勒(Copeland and Taylor,1995 )認為排污許可證貿易能降低世界污染水平,即使政府提供的許可并不是嚴格的;而實行有效的產權制度,對消除南、北貿易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更為有效(Chichilnisky,1994);工業化國家一般都認為,嚴格的環境規則(環境規則競賽)能激勵技術創新和綠色技術的采用; 波特 (Porter,1995)進一步認為以經濟激勵形式的嚴厲的環境規則能激發起創新,并逐漸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從而實現雙贏;針對波特的不足,有人認為激勵企業調整股本結構,實現轉型化、現代化是提高競爭力、減少環境危害的途徑(Xepapadeas and Zeeuw,1999)。
  作為發展中國家,各國的國情不同,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解決貿易、競爭力和環境保護的問題。首先,進行制度創新,主要是資源、環境產權制度和環境管理制度。通過明確、賦予資源、環境所有權,建立有效的使用、補償和責任承担機制;逐步完善市場機制,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建立基于市場的可交易的排污許可證和可交易的資源配額制度。其次,完善經濟政策法規,激勵基于資源節約、環境友善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貿易。通過財稅和金融等政策優惠,鼓勵企業積極投資于節能技術和環境友善的R&D或合作開發,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引進和采用綠色技術,大力支持綠色產品和資本密集、技術密集產品的出口,調整股本結構,實現現代化和污染減排,推進本國或地區的貿易產品由資源密集、勞動密集型轉向資本密集、技術密集型和綠色化,保持并逐步提升產業、產品的比較優勢、競爭優勢和國際競爭力。第三,通過環境規則和貿易規則的有效協同,達到激勵與約束的兼容。在不同的區域內,就各國或地區的具體情況,通過協商和談判,制定出大家共同遵守的貿易、環境準則和相互認可的環境、技術標準,并明確各自進一步提高標準的時間表,以便相互監督和協調,由各國或地區分散的標準逐漸向區域內集中統一的標準匯聚(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建立相互間信息傳遞和技術交流機制,增進了解、促進交流、加強合作,為標準的一致創造條件;這樣既可以保持各自的競爭優勢,也可以防止污染產業的轉移。第四,在WTO和有關國際貿易、 環境組織及會議中,發展中國家應團結一致,積極爭取和維護自己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促使國際貿易體系向平等、公正的方向發展。仔細研究國民待遇、各種例外和非歧視條款中的環境、技術標準,堅持透明度和科學,堅持標準和能力相對稱的原則,防止和反對發達國家利用環境、技術標準作為其市場進入的壁壘。
  制度創新是發展中國家持續發展的基礎,技術進步是關鍵,和諧的國際環境是不可缺少的條件,它們共同作用才能促進發展中國家的持續發展。
  收稿日期:2000—05—18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79870023)
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合肥96~101F8世界經濟曾凡銀/馮宗憲20002000貿易產生了環境問題;環境規則的不同將產生比較優勢的差異,進而影響產業競爭力、出現產業轉移;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貿易、環境措施,會成為發達國家限制其市場進入的手段,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發展中國家面對國際不平等的貿易、環境制度和內在的缺陷,對外應爭取和維護生存權、發展權,對內要進行體制、技術和市場等創新,它是其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國際貿易/環境/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曾凡銀、馮宗憲,西安交通大學 管理學院國際經濟研究所,陜西西安 741049  曾凡銀(1964—),男,安徽省霍邱縣人,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國際經濟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研究生;馮宗憲(1954—),男,浙江省人,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導. 作者: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合肥96~101F8世界經濟曾凡銀/馮宗憲20002000貿易產生了環境問題;環境規則的不同將產生比較優勢的差異,進而影響產業競爭力、出現產業轉移;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貿易、環境措施,會成為發達國家限制其市場進入的手段,而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發展中國家面對國際不平等的貿易、環境制度和內在的缺陷,對外應爭取和維護生存權、發展權,對內要進行體制、技術和市場等創新,它是其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國際貿易/環境/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

網載 2013-09-10 21: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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