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世界范圍的社會實踐的推動下,制度變遷理論獲得了較大發展,并對經濟學的各個領域產生了深刻影響。制度變遷理論的基本分析框架是:分析變化了的自然環境、技術水平、人口結構、產權、道德文化、意識形態等等如何向人們提供新的獲利機會,從而提供變革舊制度、創造新制度的動機,為了獲得更大的收益或節約某些交易成本,人們必須進行制度創新;當新制度所能提供的邊際收益相當于舊制度運行所需付出的邊際成本的時候,制度變遷就會暫時停止,制度結構就達到了某種“均衡”;只有當環境改變時,才會又發生對新制度的“需求”與“供給”。這一理論演進基本上依循著需求線索、供給線索與需求供給線索。
一、制度變遷的需求主線
(一)科斯的制度變遷觀
對制度變遷的分析最初是從需求方面展開的,科斯對此作出了開創性的貢獻。
科斯指出:“一旦考慮到進行市場交易和成本,那么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后的產值增長多于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效率產生影響,一種權利的調整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產值,但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調整,否則,通過轉移與合并權利達到同樣后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權利配置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不會實現。”[(1)a]他進一步指出:“只有得大于失的行為才是人們所追求的。但是,當在各自為改進決策的前提下,對各種社會格局進行選擇時,必須注意到導致某些決策的改善的現行制度的變化也會導致其他決策的失誤。而且,必須考慮各種社會格局的運行成本(不論是市場機制,還是政府管理機制)和轉變為一種新制度的成本,在設計和選擇社會格局時,應考慮總的效果。”[(2)a]
科斯對制度變遷的論述是開拓性的。此后許多經濟學家對于制度變遷的需求方面的研究都基本遵循科斯的觀點,即認為制度是在變遷所獲收益超過變遷所需成本時改變。值得注意的是,科斯提醒我們,制度變遷的效果在結構上并非全部都是帕累托效率的,即導致某些決策改善的現行制度也會導致其他決策的失誤。具有重要意義的是,科斯確認了交易成本在制度變遷中的重要性,但是對于制度變遷中的供給因素一般未作論述。
(二)諾思、托馬斯等的需求導致制度變遷觀
諾思等人繼承和擴展了科斯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分析。他們構造了一個需求分析框架:當在現有制度結構下,由外剖性、規模經濟、風險和交易成本所引起的收入的潛在增加不能內在化時,一種新制度的創新可能應運而生,并使獲取這些潛在收入的增加成為可能。這意味著,如果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成本,一項制度安排就會被創新,同時,只有當這一條件得到滿足時,我們才可望發現在一個社會內改變現有制度和產權結構的企圖。
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諾思與托馬斯運用這一觀點解釋了西歐在900—1700年間的經濟增長歷程。在他們看來,制度變遷是由人口對稀缺的資源所賦予的壓力增大而引致的。在歐洲中世紀的成熟時期(1000—1300年),土地變得稀缺,土地的價值處于上升之中。由于土地的稀缺性變得相當普遍,對于限制公共財產使用的壓力增大了,因此,對土地使用的更為有效的控制與更為集約的農業生產體制的采用是相應而生、相互促進的。在現代早期,人口對土地的持續壓力導致公地的廢除和從以使用奴隸勞動為基礎的耕作制度轉向以農民所有為基礎的耕作制度,或者轉向以雇傭勞動力的使用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所有制。進而,他們還分析了工資(相對于土地)的價值提高時期的經濟增長狀況,發現在這一時期中,由于農民和土地所有者對他所使用的土地擁有更大的控制權和收益權,經濟增長加快,隨即發生制度變遷。也就是說,制度變遷是對勞動力——土地價格率變化的一種回應。
關于需求引致制度變遷的分析,還可見于安德森和希爾、舒爾茨、速水佑次郎和拉坦等人所作的研究。這些研究就制度安排的演進所作的論述固然是有見地的,但這種分析是不完全的。作者們大都強調只要制度變遷的預期收益超過預期成本,就會發生制度變遷的需求,而他們往往忽視了制度變遷的供給一方。
二、制度變遷的供給主線
這種觀點認為,制度變遷的供給是重要的,需求的變動趨勢雖然是制度變遷的必要條件,但并非是把握變遷路徑的充分條件。政治經濟分析的要素是決定性的,對于統治精英的政治經濟成本和利益,是對變遷的性質和范圍作出解釋的關鍵。最近有關制度變遷分析的思想吸收了這些富于啟發性的觀點。
(一)拉坦和速水等對制度變遷的供給分析
拉坦和速水增補了其從前關于引致制度變遷的論著的內容,特別是強調了影響供給的諸因素。
拉坦觀察到制度變遷的“供給”依賴于兩個因素:知識基礎和創新成本(與收益相關)。當社會科學知識和有關的商業、計劃、法律和社會服務行業的知識進步時,制度變遷的供給曲線也會右移。進而斷言,我們擁有的社會科學的知識越多,我們設計和實行制度變遷就越順利。拉坦還指出,制度創新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在某些政治環境下,成本簡直不起作用。但是,即使沒有如此嚴厲的制裁,創新的成本也可能由于立法改變上的成本、法庭立案的成本、限制既得利益集團政治權力所付出的成本而高得令人望而卻步。
拉坦和速水進一步闡述了上層決策者的收益在制度變遷中的重要作用。他們認為:重要的制度創新的供給必然包含政界企業家和創新者的諸多政治手段的運用。制度創新的供給表是由面對政界企業家的邊際成本表決定的,從這個角度考慮是有用的,因為正是政界企業家試圖設計新的制度和解決各種既得利益集團之間的沖突。他們假設,如果政界企業家由制度創新所得到的預期收益超過動用此項創新所必需的資源的邊際成本,則制度創新的供給將有保障。鑒于政界企業家和私人收益不同于社會收益,制度創新的供給是不會達到社會最佳水平的。由此可見,制度創新的供給主要取決于一個社會的各既得利益集團的權力結構或力量對比。[(1)b]
(二)諾思對制度變遷的供給分析
沿著拉坦和速水等人的思路,諾思在《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一書中,對其以前的需求分析框架作了進一步補充和發展,把制度變遷的供給方面納入其分析框架中。
諾思認為,制度變遷理論必須包含三大理論柱石:(1)描述一個體制中個人和集團激勵的產權理論;(2)界定實施產權的國家理論;(3)影響人們對客觀存在變化作出不同反應的意識形態理論,這種理論解釋為何人們對現實有不同的解釋。[(1)c]
諾思對國家的分析,基于對國家的特征的這樣一種認識:國家憑借其規模經濟優勢,以一組服務(保護和公正)換取收入,以使其財富或效用極大化。據此,國家就要像一個歧視性壟斷者一樣行動,區別對待各種成員并對之設計不同的產權,以使國家收入極大化。同時,國家也受其他國家或國內個人這樣一些潛在競爭者的制約,各國都想使自己的成員有更好的境遇。國家在法律、公正和防務等服務供應上的規模經濟被認為是文明的基本來源。
諾思強調社會效益與經濟人收入最大化之間存在根本沖突。國家(或統治者)總想從個人那是得到更多的租金。在這個目標限度內,統治者又總想節約交易成本,以使社會產出極大化,從而擴大征稅收入的基礎。因為存在潛在競爭者的威脅和征稅的交易成本,統治者只得容忍無效財產權的存在。因此,無效財產權很可能是普遍的。同時,由于“搭便車”問題阻礙著改變制度安排所必需的組織發展起來,所以,無效財產權也就始終存在。按照同一邏輯,諾思認為,制度創新將是“出自統治者,而不是出自國家成員,因為后者總面臨搭便車這個問題。”[(2)c]因此,諾思認為,一旦統治者的私人收益超過了統治者的私人成本,調整就勢必作出。
諾思的分析框架中另一個突出貢獻是意識形態研究。諾思指出,為了解釋制度結構的穩定與變遷,某種超越個人主義的成本——收益計算的東西是必需的,個人在試圖促進結構變遷時可能忽視這種計算,因為有一個根深蒂固的觀念,即使該體制不公正,它也是合法的,個人很可能仍會遵從慣例、規則、法律。因此,歷史上的變遷與穩定需要意識形態理論來解釋新古典理論中對個人主義理性的偏離。諾思進一步認為,組織(包括國家)總會對意識形態作大量投資,以提高現存體制的合法性,減少維持現存體制秩序的成本。因此,成功的意識形態必須具有足夠的靈活性,使它不僅能夠獲得新的集團成員的忠誠,而且也能保持舊集團成員的忠誠。更為重要的是,任何成功的意識形態必須克服搭便車問題,其基本目標是給予各種集團以活力,使它們放棄根據簡單的、享樂主義的、個人主義的成本——收益計算行事。這就是意識形態的主要推動力,因為無論是維持現有秩序還是推翻現有秩序,不處理好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的。
制度變遷理論基本上依循著需求主線與供給主線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試圖對歷史和現實中的制度變遷提供適當的解釋。但是,僅僅從需求方面或供給方面尋求制度變遷的因素,往往是不充分的,有時候對某一國家某一時期的歷史解釋較好,但與另一國家另一時期的現實對照卻恰恰相反。如何把需求方面與供給方面結合起來,建立制度變遷的實證模型,這種努力只是到了80年代末期才有極少數經濟學家來探索。D.菲尼即是其中一個代表人物。
在《制度安排的需求與供給》一文中,菲尼立足于諾思、拉坦和速水等人的已有著作,提出了一個分析制度變遷的啟發式框架。該框架將比較靜態方法與演進觀點融為一體,旨在反復考察制度安排的演變。其基本思路是:從時間和空間的特定一點開始,最初階段上的制度創新成為相繼幾個階段上各種要素的組成部分,制度安排的某種起始的均衡由于有一個或幾個外部因素的變化而受到沖擊,為此,可以采用比較靜態分析方法來分析外部沖擊對制度安排的均衡所產生的影響。盡管這個框架試圖“反復”地解釋制度變遷的歷程,亦即具有普適性,但是由于它對制度變遷的外生與內生變量的劃分比較武斷,分析方法也較為生硬,致使其解釋力受到了很大局限性。從需求與供給兩上方面考慮,建構制度變遷的實證模型的工作有待于進一步的努力。
三、對制度變遷理論的批判與發展
縱觀制度變遷理論既有的文獻,它們絕大多數都是靜態的,一般把變遷視為必定提高經濟效率的正向發展,通常只適用于單一層次上制度安排的調整與變化,并且只考察了制度變遷中的經濟過程。為此,制度變遷理論需要在以下四個維度上加以完善和發展;從靜態分析轉向動態分析;從對單一正向變遷的分析轉向對逆向或其他變遷的分析;從單層次的分析轉向多層次的分析;從對變遷的純粹經濟學分析轉向對變遷的政治經濟學分析。
(一)從靜態分析轉向動態分析
新制度經濟學家在制度變遷理論分析中,突出地運用新古典主義的均衡分析方法、比較靜態分析方法來建立分析框架。誠然,制度變遷理論中均衡觀念、比較靜態乃至一般均衡分析方法的運用,無疑使這一理論更具有分析性和解釋力,但是,它們對制度變遷的分析在總體上是一種靜態分析,忽視了制度變遷過程的“時間”因素。盡管可以運用靜態均衡模型來揭示制度變遷過程的某些層面,但是制度變遷在本質上是一個動態優化問題,如果忽視了動態分析,則這個理論是不完全的。
進而言之,制度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它不局限于某個僵化的常例,而是處在變化之中,甚至是漸進的變化最終也能對一個系統施加巨大的壓力以至于出現矛盾或危機的爆發,引起行為及態度的改變,進而經常出現規則失效的可能。當現存的習俗或社會慣例發生混亂時,就會出現危機狀態或者原有的制度結構崩潰。因此,考察制度變遷過程,就必須引入時間因素,考慮制度長期被累積加劇的過程。
(二)從單一正向變遷轉向多向變遷分析
在制度變遷理論分析中,制度變遷通常被看成是促進效率提高的,是有效的。這其中隱含了一個假設:某一組制度安排是根據這一組安排的效率特征選定的。這就像J.施穆克勒指出的:早期文獻認為制度變遷是由相對價格和市場規模的變動趨勢引起的,猶如技術變化的供給是富有彈性的,亦即技術變化的方向與對資本貨物的需求的趨勢反應是一致的。這就仿佛假設制度創新是發生在這樣一個不完全競爭的政治舞臺上,它保證只有提高效率的創新才被選中。[(1)d]比如,諾思在對現代歐洲早期的制度變遷的分析中,明顯地把變遷視為一個正向的有效率的過程。諾思指出,在荷蘭阿姆斯特丹,正是各種不同的制度創新結合起來,才創造了使得交易與商業得以增長的有效的現代市場體系的雛型。制定了開放性移民政策以吸引商人,發展了融通長途貿易的有效方法,發展了降低承保貿易成本的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發展了分散風險和把不確定性轉化為可設計的、可確定的風險的技術,形成了旨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大規模市場,發展了可交易的政府立法,所有這些都是現代資本主義在西方興起的故事的一部分。
誠然,創新一般而言是以促進效率為目的,但這卻不能保證制度變遷的路徑不會逆轉。制度變遷是個集體選擇過程,是個多人參與的博弈過程,每個人從自身理性出發進行選擇,最終得出的不一定是社會最佳選擇,而通常是次優或次壞結果,因此,有的創新,雖然具有正的社會利益卻未被采用;有的創新,盡管社會利益是負的卻被采用了。制度變遷的方向是多維的,只有當政府介入這個博弈時,通過公開信息,宣講合作策略的益處等方式,誘使個人選擇合作性策略,制度變遷才能走上促進效率的正方向發展道路。
(三)從單一表層的制度變遷研究轉向深層的制度變遷研究
在已有的制度變遷理論模型中,大多數只研究法律規則等單一表層的制度變遷,而把憲法秩序、文化習俗等更深層次的制度安排視為既定背景或外生變量,存而不論。但是,事實上,就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相對的經濟增長水平和制度績效而言,憲法秩序等層次的變遷或許更具有不可低估的意義:首先,憲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的調查和社會實踐,也可能起根本性的壓制作用。就前種情形而言,制度變遷所依賴的知識基礎將得到充實和累積,變遷將得到推進;就后種情形而言,知識基礎將受到削弱,變遷也將遭到扭曲或阻礙。其次,憲法秩序直接影響進入政治體系的成本和建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礎的難易度。憲法是法律的法律,顯然它直接關系到以致塑造著一種經濟制度的法律基礎和政治權力構架。再次,憲法秩序影響到公共權力運用的方式,因而影響到公共政策在引入經濟活動時可能出現某種扭曲。失敗的政策將隨著時間的推移從基礎上破壞制度的運行,如果這些政策扭曲很大的話,那么誘制性制度變遷會面臨發生方向性錯誤的可能。最后,一種穩定而有活力的憲法秩序會給政治經濟引入一種文明秩序的意識,亦即一種關于解決沖突的基本價值和程序上的一致性。如果得不到憲法秩序和這種意識的支持,那么,一種制度安排的運行可能十分艱難甚至難以為繼;而從另一個方面看,這種意識又可能會大大降低制度變遷與創新的成本或風險。
因此,應就憲法秩序層次的制度變遷作更細致的分析,其一,憲法秩序是如何塑造市場經濟的演進和效率的?其二,憲法是如何影響技術和制度變遷的節奏與方向的?
(四)從對變遷的純粹經濟學分析轉向政治經濟學分析
制度變遷理論的后期發展中雖然引入了制度變遷的供給因素分析,但是對于制度變遷的公共選擇過程尚未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進行深入探討。
首先,諾思與托馬斯試圖從制度變遷方面重新解釋歐洲歷史,但是正像W.羅斯托評論《西方世界的興起》時指出的:“它的政治理論是不完全的。僅僅把國家視為一個公民付稅以換取保護和公正的契約是不夠的。就總體而言,諾思和托馬斯所提出的框架在處理政府資源流動性與資源配置任務時過于狹窄,以至于不能有效地把握他們所面臨的現象。”[(1)e]
當然,羅斯托的評論只是一家之言,但他至少說明了政府及其政治在制度變遷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視。進而言之,作為壟斷者的政府操縱著立法,其目標函數并不是單一地以提供保護和公正來實現收益極大化,它還包括繼續執政的概率,也可以包括諸如個人收入、個人權利和在歷史上的形象、對崇高的個人理想的追求、對公共福利的個人觀點等變量。
其次,制度變遷理論的研究者往往把制度變遷過程視為一個平穩的、漸進的、連續的、和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只有人受益,沒有人受損,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制度變遷的各種主體設想能通過精明而又簡單的“趨利避害”來追逐自身的效用或利益的極大化。然而事實上,制度變遷過程是一個不平穩的過程,是一個充滿利益沖突的過程,是一個曲折不平的過程。在變革過程中,有些人要承受更多的痛苦和損失,而另一些人則是主要受益者;或者毋寧說,制度變遷本身就是一種既得利益格局的再調整,沒有人受損,或許就沒有人受益。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經濟學院)
(1)a 科斯:《社會成本問題》,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20頁。
(2)a 同上,第52頁。
(1)b 拉坦和速水:《論誘致性制度創新理論》,載《發展研究雜志》,1984年7月號。
(1)c 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1981年英文版,第7頁。
(2)c 同上,第32頁。
(1)d 參見《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第127頁。
(1)e 《經濟文獻雜志》,1976年第2期,第495頁。
國外社會科學京007-011F11理論經濟學鄒薇/莊子銀19951995 作者:國外社會科學京007-011F11理論經濟學鄒薇/莊子銀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