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996年秋季,我們幾個讀法制史專業的博士生(胡旭晟、范忠信和我)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的丁小宣在一同開始籌劃“20世紀中華法學文叢”的時候,就決意聘請法律史學界的老前輩——瞿同祖先生來担任這套文叢的學術顧問。瞿先生有關法學方面的全部作品也在首批整理出版的選題之列。不過,雖然聞知瞿老在法史學界的大名已久,但對于瞿老其人及其治學的詳細背景所知甚少,社會科學家辭典或者名人錄一類的介紹顯然不能滿足我們的要求。于是,利用這個機緣,我們有幸理由十足地訪問了心中景仰已久的這位法史學老人。
是年初冬一個陽光明媚的日子,按照預先的電話聯系,在崇文門中國社會科學院宿舍大樓的十層,我們叩開了瞿老的家門。
以前,我們大多是從照片上認識瞿老的,而眼下,面對著這位已有86歲高齡的老學者,作為晚輩后學,我們的心中不覺微微地有些顫抖。
瞿老身材不高,看上去精神很好。略微泛著紅潤的面龐上隱約現出幾處老年斑,在他善和慈祥的目光背后,不時閃現著智慧的神韻。他的言談話語舒緩而平和,給人的印象是極其地安然閑適。
瞿老親自開門,把我們帶進他的書房。這書房非常地整潔,也很簡樸。書架上的書并不是象我們原來想像的那樣巨多。書桌上面,一小盆文竹沐浴著融融的陽光,給整個書房增添了幾分雅致……。
從這以后,我們便常常帶著各種各樣的好奇和疑問,開始了尋找法學家往昔足跡的漫長之路。通過與瞿老的多次訪談,漸漸地獲得了對這位法史學老人大部分治學經歷的大致印象。
Ⅱ
瞿同祖先生191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長沙的一個世宦之家。祖父瞿鴻@①,號文慎,是清光緒時的軍機大臣。父親瞿宣治,號希馬,在駐瑞士和荷蘭的公使館里任職。瞿先生因與他祖父的生年同為庚戍,故取名同祖。又因生于陰歷6月初6日,為天貺節,故字天貺,后改為天況。瞿先生在家里是獨子,沒有兄弟姐妹。1歲的時候,瞿先生就隨祖父母和全家遷居到了上海,并在那里念完了小學。
1923年,瞿先生年僅13歲時,父親就于回國途中去世了。不久,即由他的叔父接到了北京,先生進入有名的育英中學和匯文中學讀書。瞿先生的叔父瞿宣穎,號兌之,時在北洋政府任職,是深具國學功底的文學家和史學家,曾在南開大學、清華大學和燕京大學任教,有《漢魏六朝賦選》、《中國社會史料叢鈔》等豐富著述。這使得瞿先生有條件從小就受到良好的傳統文史知識的訓練和熏陶。
“我記得他在家里給我講漢賦,他指點我古文,還教我歷史,我對歷史的興趣就是受他影響的。”(1998年3月14日電話訪談記錄)
“上中學時,我叔叔請人給我和我的堂兄弟一起教中文,覺得中文學校不夠用……。有一件事印象很深,我在匯文中學時,自修古文,怎么辦呢?自己拿了一本線裝的《書經》,不帶標點。《書經》是最難懂的一本書。我每天晚上自學,自己標點,不懂就看注疏,幫助理解。那時,“四書”、“左傳”一類的書都已經看過了。”(1998年5月25日電話訪談記錄)
1930年瞿先生在匯文中學畢業后,因為成績優異而被保送到由美國在華的基督教會創辦的燕京大學。當時的燕京大學經過司徒雷登多年的“苦心”經營,已發展成中國最著名的教會大學。而且自1928年以后,燕大課程設置的重心就轉向了文科。除了聲名顯赫的新聞系外,社會學系也是燕大法學院的一個重點,以其雄厚的師資力量聞名遐邇。司徒雷登曾經在他的回憶錄中講道:燕京大學的“法學院包括政治系、經濟系和社會學系,所有這些系科對中國的現代化都是極其有用的。也許私人和政府機構最需要的就是那些主修社會學課程的畢業生。”(注:約翰·司徒雷登:《在華五十年——司徒雷回憶錄》(程家宗譯),北京出版社,1982年。)瞿先生在燕京大學主修的正是社會學,他選讀的一系列課程有林東海的“社會學概論”,雷潔瓊的“社會學原理”,許士廉的“人口學”,楊開道的“農村社會學”和“統計學”,吳文藻的“人類學”、“家族社會學”、“西洋社會思想史”,張鴻鈞的“社會工作”,陶希圣的“中國社會史”,并聽完了芝加哥大學社會學系的派克(Robert E.Park)教授來燕大所作的一學期的“社會學”講座。除此之外,他還選修了錢穆的“國學概論”,肖公權的“西洋政治思想史”,呂復的“比較憲法”,張東蓀的“西洋哲學”,陸志偉的“心理學”,郭云觀的“法學通論”等等。正是在這樣一個有利的環境下,瞿先生在燕園度過了四年大學本科生活。
“在燕京大學,我主要上社會學系和歷史方面的課。對我影響最大的就是吳文藻和楊開道老師。歷史系的老師影響較多的是鄧之誠,他教中國歷史。還有洪業老師,他教歷史方法……
作為一所教會大學,與其它的學校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燕京的許多課幾乎都是用英文講的,除了中國歷史和國文課以外。”(1998年3月14日電話訪談記錄)
1934年,燕京大學依照教育部新頒布的《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正式設立了研究院。瞿先生適逢當年畢業,接著便轉入研究院,在吳文藻教授和楊開道教授的指導下,攻讀社會史研究生,二年后畢業,獲得文學碩士學位。學位論文就是193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中國封建社會》,它是在充實大學畢業論文《周代封建社會》的基礎上寫成的,而后者于1934年發表在燕京大學社會系出版的《社會學界》第8卷上。《中國封建社會》是瞿先生研究社會史的第一部著作。據他的導師楊開道先生的評價,“瞿同祖對于美國現在社會研究已具根基,對于歐洲中古社會情形亦極嫻熟,然后以之研究中國過去封建社會,顯已立于不敗之地。本書為瞿君對于中國過去社會第一次的分析,費時雖僅二載,然其了解,其組織,已有若干獨到之處。比一班專講空洞理論,或一班專收零星材料的朋友,自然又高出一籌。瞿君誓以十年二十年之精力,從事于中國過去社會之研究,從此異軍突起。”(注:瞿同祖:《中國封建社會》,商務印書館,1937年,“楊序”。)當時國內一些大學曾把它作為一部重要的教學參考書。后來,該書又被譯成日文出版(田島泰平與小竹武夫合譯,日本東京生活社,1942年)。不過,后來瞿先生對此書并不滿意,認為它是他的“著作中最不成熟的一本”。美國華盛頓大學曾經有人翻譯此書,雖已譯出一章,最終還是被瞿先生婉言謝絕了。瞿先生對個人治學要求之嚴謹由此可見一斑。
1938年,瞿先生轉往內地重慶。第二年又來到昆明,開始在云南大學執教,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在那里,他開設了“中國社會史”、“中國經濟史”和“中國法制史”三門課程,另外又在西南聯合大學社會學系講授“中國社會史”課。在中國法制史課的準備和講授過程中,瞿先生傾注了大量心血,精心鉆研,利用授課之余,“伏案寫讀,敵機不時來襲,有警輒匆匆挾稿而走,時作時輟,倍平日之力,始得竟其功。”(注: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序”。)其結果就產生了他的那部名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該書被作為吳文藻主編的《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種,于1947年商務印書館出版。在這部書中,瞿先生首次表達了他關于中國古代法律研究的一些基本觀點,指出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是我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們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而且是古代法律所著重維護的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在法律上占有極為突出的地位。后來,瞿先生在哥倫比亞大學用業余時間將此書譯成英文,并利用哥大圖書館豐富的館藏,彌補了最初在昆明寫作此書時由于缺少《宋刑統》這份材料而造成的遺憾,寫成了英文版的《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該書收入法國巴黎大學高等研究實用學院經濟與社會科學部《海外世界:過去和現在》叢書,由巴黎和海牙穆東書店1961年出版。
英文《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的問世,顯然受到了國際漢學界和史學界的廣泛關注。
“中文原作是中國法制史研究發展中最重要的一個里程碑……向中國讀者提出了創新的觀點,……將法律看成是整個社會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此書無疑是西文中關于中國法律最好的一本書。”(注:英國倫敦大學《東方及非洲研究學院學報》(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London University),1962年第25卷。)
“此書原著是一部標準的中文參考書,它對一切研究中國法律的學者都有影響,并將繼續影響他們……此書有豐富的重要資料,組織完善,論證精辟,研究傳統中國的學者都深受其益。”(注:《美國歷史評論》(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1963年第68卷第2期。)
“作者不僅闡明了法律在中國傳統社會結構中的作用,并且對社會結構性質的理解作出了重要的貢獻。”(注:《哈佛亞洲研究學刑》(Harvard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63年第24卷。)
此書“是一本研究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專著。它結合中國歷史發展的社會背景以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對我國古代法律的影響等來進行論述,論史結合,寓論于史,對研究中國法律史和了解中國古代社會是一本有益的參考書。”(注:《讀者》雜志,1982年6月出版。)
這部作品的問世,為確立瞿先生在古代法律史研究領域里的國際地位奠定了重要而堅實的基礎。
早在1937年,瞿先生即通過吳文藻教授的介紹,認識了來華訪問的美國社會經濟史學家魏特夫。1944年底,魏特夫打電報直接邀請瞿先生去美國。瞿先生拿著電報很快辦好護照,攜全家取道印度,于1945年3月抵達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担任魏氏主持的由哥倫比亞大學與華盛頓大學合作設立的中國歷史研究室研究員,主要從事社會史方面的研究工作,直到1953年離開那里。這一期間,瞿先生完成了他關于漢史的研究,其文稿后來經過整理和修訂,并由杜敬軻(Jack Dull)博士編輯,以英文《漢代社會結構》(Han social Structure)為名出版(華盛頓大學出版社,1972年)。該書主要對漢代的家族、婚姻、婦女地位、社會階級以及豪族等問題進行了專門地分析和討論。西德《亞洲歷史學報》(Journal of Asian History)上評論此書“是中國現代學術最佳成就的一個主要范例,它對一個復雜而重要的課題作出了卓越的綜合。”
在哥倫比亞大學工作期間,瞿先生還選讀了社會學系和人類學系一些著名教授的課程,如麥其弗(R.M.MacFver)的“社會變遷因素”,默頓(R.K.Merton)的“社會結構與理論”,艾貝爾(Theodore Abel)的“歐洲社會學”,林德(R.S.Lynd)的“美國權力結構”,利普斯特(S.M.Lipset)的“社會階層之劃分”,林頓(Ralph Linton)的“人類學”,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文化與人格”,以及加州大學人類學系克羅伯教授(A.L.Kroeber)的暑期“人類學”講座。
1948年,正在美國的北京大學國文系羅常培教授專門約請瞿先生為北大五十周年校慶撰稿,瞿先生又寫出了《中國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并被編入1948年出版的《國立北京大學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中。該文指出以禮入法的過程即法律儒家化的過程,它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最重要的大事,法律因此發生重大、深遠的變化,形成了禮法結合的體系。這個過程始自魏、晉、南北朝,隋、唐集其大成后而成為中國法律的正統,沿用至清末。這篇論文把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提出的關于儒家思想對于中國法律的影響問題的認識向前推進了一步。“此文發表后,法律史學者只在儒家化的階段和程度的認識上有變化或補充,而無大的突破了。”(注:劉廣安:“二十世紀中國法律史學論綱”,載《中外法學》,1997年第3期。)
是年夏季,瞿先生應邀為華盛頓大學遠東系及遠東研究所作了一次關于“清代紳士”的學術報告,引起該校專家對紳士問題的重視。
1954年,來自美國各大學的13位漢學專家組織了一次關于中國思想與政治制度的學術討論會,瞿先生應邀出席了這次會議,并提出了題為《中國階級結構與其意識形態》(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Ideology)的論文,此文與那次會議的其他論文,后來均被收入費正清編的《中國思想與制度》(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一書(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57年)。1955年,瞿先生應邀前往哈佛大學任研究員,在由費正清主持下的東亞研究中心繼續從事中國史的研究,并與中心成員楊聯升教授和哈佛法學院梅倫(Arthur von Mehren)教授共同開設“中國法律”一課。此外,瞿先生又旁聽了社會學系著名教授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宗教社會學”和法學院索恩(S.E.Throne)教授的“英國法制史”課。據瞿老講,選聽后者的目的,是要對研究不同國家法律史的觀點和方法有所了解,并通過比較,以便有助于對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在哈佛,瞿先生寫成了他的又一部重要學術著作《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并于1962年由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他指出,清代的州縣官不諳吏治,職責繁重,主要依賴以“佐治”為職業的刑名、稅收、公文及行政事務的幕友執行各項任務,并以政治社會學的觀點,指出應研究紳士在地方行政上的作用。據美國《亞洲研究學刊》(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63年第23卷)上的評價:“這是一本極為重要的書,其目的在于描述、分析并解釋清代州縣地方政府的結構和功能,作者也希望此書有助于政治制度之比較研究,并為官僚政治及行政學提供資料。他的目的和希望都出色地達到了。”此外,《美國歷史評論》(1963年第68卷第2期)上也發表評論:在中國政府及行政的研究領域中,“此書前進了一大步,由于對資料擁有廣泛的知識,并具有洞悉內幕的見解,他提出了關于中國最低層政府的第一部有意義和可靠的研究。”
在美國期間,瞿先生還曾將唐宋古文十余篇譯成了英文,發表在德巴里等主編的《中國傳統資料》(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上(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60年)。
1962年瞿先生應他的朋友威廉·荷蘭的邀請,來到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担任威廉·荷蘭創設的亞洲系副教授,講授中國通史。
1965年,已在海外漂泊了整整20多年的瞿先生,懷著與家人團聚和投身祖國建設事業的美好心愿,辭職回國。但是不久即趕上國內“天下大亂”,于是,一切希望都化為泡影,只得住在賓館,耐心等候分配,直到1971年才由組織上安排到湖南省文史館任館員。“當時除了組織學習,沒做過任何研究。”不過,瞿先生與夫人趙曾玖應約合譯的《艾登回憶錄》(1976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一書,可以說是瞿先生在回國后的10年里僅作的一件與學術有關的事情。瞿先生對此曾回憶到:
“當時翻譯出版這本書,是沒有報酬的,但我很樂意接受,因為回國,就是想為國家出力,所以,好容易有這件事,我欣然接受。”(1998年3月11日電話訪談記錄)
“文革”結束后,瞿先生迎來了他學術生涯的第二個黃金時代。1976年,瞿先生先被借調并于1978年正式調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要從事清律研究。這一期間,瞿先生編譯了《史迪威資料》一書,1978年由中華書局出版。
1980年,作為夏鼐任團長的中國歷史學家代表團成員,瞿先生參加了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舉行的第15屆國際歷史科學會議。同年9月,又赴瑞士蘇黎士出席了第27屆歐洲漢學會議,并在大會上宣讀了他用英文寫成的一篇關于清律研究方面的重要論文《清代法律的延續性和演變》(Qing law: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這篇論文發表在英文版《中國社會科學》1980年的第3期上,中文版《清律的繼承和變化》發表在《歷史研究》1980年第4期,后又選入法律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中國法學文集》。
1983年10~11月間,瞿老應邀參加了香港大學馮平山圖書館五十周年紀念學術講座活動,發表了題為《法律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歷史的考察》的演講。此外,他又為港大中文系和歷史系講學三周,并用英語為該校師生作了一次關于“清代司法”的演講。
在1984年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瞿老還應邀撰寫了“禮”和“服制”兩個長篇辭條,代表了中國法制史學科中對這兩個重要概念的權威性解釋。
1985年,應“美中學術交流委員會高級學者交流計劃”的邀請,瞿老重返闊別已有二十多年的美國進行了為期三個月(1~4月)的學術交流和訪問。先生在華盛頓大學、芝加哥大學和哈佛大學連續作了“儒家思想與中國傳統法律之發展”(Confucianis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法律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歷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中國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等一系列學術報告(但非常可惜的是,除了第二個題目,其余的講稿瞿老均未保存下來)。此外,瞿老還訪問了哥倫比亞大學和普林斯頓大學,與美國同行專家廣泛地交流學術意見。
1989年,已年近八旬的瞿老作為大會主席主持召開了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華夏研究院法律文化與法制建設發展戰略研究所共同主辦的“中國法律史國際學術研討會”,這是自1949年以來我國首次舉辦的大型法律史國際學術會議。
除了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外,瞿老還担任著多種學術職務。自1981年起,瞿老就是國務院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成員,現在仍然担任該小組的顧問。另外,他還是中國社會學會理事(1979年),中國法律史學會顧問(1983年),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顧問(1984年)。
最近,他除了完成了他的一篇學術自傳《我和社會史及法制史》(1997年)外,還應約為北京大學哲學系組織推薦的大學本科生30種“應讀書目”之一《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撰寫了一篇讀書“導言”(1998年)。
Ⅲ
瞿老早年本專攻社會學,然而為何又轉向對中國古代法律的研究?是什么原因促使他把古代社會史與法制史結合起來,寫出了廣為學界稱道且獨樹一幟的那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選取這種獨特的觀察視角,是出于怎樣一種考慮?它的學術意義與成就又是什么?作為一位有著深厚學術底蘊的老學者,他給我們留下了哪些值得珍視的治學經驗?等等,這些問題,令人頗感興趣。
下面關于這些問題的訪談記錄,或許會對我們有所啟發。
——從社會學轉向法律社會史
“我當時在燕京大學上的是社會學系,想用社會學的方法和觀點去研究中國傳統社會。我的導師吳文藻和楊開道也鼓勵我作這方面的研究。他們認為有價值,而且我這方面也有基礎。于是我決心以社會史為專業,試圖用社會學和社會人類學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中國社會史,希望能作出一點成績來。當時,我讀了享利·梅因(Henry 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還有他的《早期法律與習俗》(Early Law and Custom)。又讀了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的《歷史法學大綱》(Outlines of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讀了這些書之后,又對法律產生了濃厚興趣,也想寫出像梅因那樣能成一家之言的書。后來去了云南大學,開了一門課講中國法制史。這樣就收集研究了中國古代的法律材料,又讀了人類學家寫的書,有馬凌諾斯基(B.Malinowski)的《蠻族社會之犯罪與風俗》(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羅布林(W.A.Robson)的《文化及法律之成長》(Civiliziation and the Growth of Law),還有哈特蘭(E.S.Hartland)的《原始法律》(Primitive Law)。讀了這些書后,深為嘆服,受到了很多的啟發。這樣,既有法學家的影響,又有人類學家的影響,又因為要備課,研究中國古代法,就利用寫講稿和研究的心得,以及對中國古代法律特征的理解,寫出了《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這本書是在云南寫成的。
我個人認為,法律與社會現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會中的一種制度,不能離開社會;研究法律必須放到社會中去。把法律史與社會史結合起來的研究,是我個人創新的嘗試,以前沒有人這么作過,所以,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會史的書。”(1997年12月22日在瞿老家訪談記錄)
——法律研究的經歷
“燕京大學的法律系比較薄弱,課程不多。當時的法學院跟現在的概念不一樣,我在的社會學系就屬于法學院,還有政治系、經濟系。我聽過政治系呂復教授講授的“比較憲法”,另外,我還聽了郭云觀的“法學通論”,沒有中國法制史一課,缺乏這方面的訓練。所以我說在法律方面,我‘上乏師承’。法律都是自學的,也沒有指導。從享利·梅因的書讀起。(問:你自學法律是否感到有什么困難?)沒感到困難,完全是自學的。梅因的書記得是由楊開道導師推薦的……。
我讀的主要是人類學者和其它的外國法律書。先讀梅因、維諾格拉多夫,去云南大學后,為了備課,又閱讀現存的古代法典,像唐律,明、清律,歷代刑法志、“十通”、各種“會要”等有關古代的法律著述。完全是靠自己獨立的摸索。研究了這些法典之后,有了一些心得,就想把這些心得寫出來。如果沒有心得,我也就無意寫這部法制史了。你看,《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的體系與當時的中國法制史書完全不同。”(1998年5月24日電話訪談記錄)。
——法律社會史研究之特點
我的研究是要找出中國古代法律的特征和精神來,它們主要表現在“家族”和“階級”的概念上,我感覺到,研究中國古代法律要總結出中國古代法律的精神與特征,要講出個道理來,提出我個人的觀點,供讀者參考。事實上,對中國古代法律的觀點也完全可以從另外的一個角度提出來。比方舉個例子,一般人們都強調中國古代刑法,民法很少,特別是外國人都有這種認識,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這是很多人的共識,我的研究也超不出這個范圍,因為是共識,我就沒有進一步去研究它。(1998年5月24日電話訪談記錄)
——學術評價與治學經驗
“關于這部書的評價,國外已經有很多了。”
“《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和《清代地方政府》這兩部英文版的書,至今仍是美國各大學亞洲系的指定參考書,在美國的漢學界有一定影響。”(1998年3月14日電話訪談記錄)
“我治學的最大感受,就是用社會學觀點來研究中國歷史,對歷史學和社會學都是一個出路,是一條途徑。這也是我一生治學的方向。”(1998年3月14日電話訪談記錄)
“作學問總要有勤奮和一絲不茍的精神。作研究是一個不斷學習的過程。我感到現在大學學科分得太細,單靠一個學科的知識是不夠用的,要不斷擴充自己的知識面。我寫法律與社會的時候,就不斷閱讀法律名著和人類學家關于原始社會法律的著作;研究清代地方政府時,就多讀政治學、行政學、特別是歐美各國政府的專著,對各國地方政府進行比較。總之,要累積跨學科的知識,不斷學習,才能有所成就,這就要靠勤奮和認真了。”(1998年3月17日電話訪談記錄)
我在寫法律與社會那本書的時候,條件極為艱苦,要不是勤奮,是寫不出來的。我記得有一年在農村鄉下,晚上點菜油燈照明,光線昏暗,不能看書寫作。我就想了個辦法,躲在床上反復思考寫作中所遇到的問題,有了腹稿,次日寫稿就比較順利了,這樣就不致浪費時間。(1998年3月26日在瞿老家訪談記錄)
有一年為了躲避空襲,住在昆明附近的呈貢縣鄉間,我們社會學系的幾個人住在農民家里。我和費孝通教授住在一起。吳文藻教授一家在去重慶以前也住在呈貢。每個禮拜我們都騎馬到火車站,然后坐火車進城去上課。我在城里有時住在西南聯大的宿舍,有時到朋友家里去住。上完課又坐火車,再騎馬回來。……和現在大不一樣,現在太舒服了。當時條件很艱苦,全靠毅力,作學問要有毅力。(1998年3月28日電話訪談記錄)
這里我們不準備對瞿老的研究作更多的學術評論,因為那需要專門具體地分析和展開。不過,從以上他的學術自述當中,我們不難看出瞿老學術研究的發展脈絡與風格特色。大體來講,首先是出于對歷史和社會學的興趣,瞿老把社會學的研究推進到了社會史領域,繼而又在梅因等歷史法學和人類學法學作者精湛研究的影響和感染下,把對象確定在了古代社會中的法律,并力圖對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種社會學的解釋。這種社會學解釋在方法論上表現為“功能主義”觀點,即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風俗、制度或信仰等視為一個相互之間有著密切聯系的統一體,通過考察各個部分在社區整體中所占的地位,來探求對社會生活的認識和理解。(注:吳文藻:《社會學叢刊總序》。)通過研究,在瞿老的心目中,法律被界定在這樣的概念前提之下:
(1)法律與社會之間有密切的關系。瞿老認為,不能像分析學派那樣把法律視為一種孤立的存在;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制度之一,是社會規范之一;法律與風俗、習慣、制度、倫理道德和意識形態等的關系極為密切;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并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產生某一種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意義和作用。
(2)法律分為“書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動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瞿老指出,由于社會現實與法律條文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在社會上的實施情況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對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響等問題,就必須采取功能的研究,即不僅要分析法律條文,還應注意法律的實效問題。
據此,瞿老提出了自己研究的目標:一是研究并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二是以前者為基礎,進一步探究中國古代法律自漢至清有無重大變化。(注: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導論,中華書局,1981年。)根據功能派的觀點,瞿老運用家族、婚姻、階級、巫術及宗教這些社會史的范疇,將中國古代自漢至清200。多年間的法律作為一個整體加以分析,廣泛利用正史、野史、筆記、小說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個案和判例等法律文獻材料(就只研究書面的歷史記載這一點而言,瞿老的研究與梅因相似),對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以及這種精神和特征的變化軌跡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解釋。在兼跨社會學、歷史、法律這三個學科領域之間,開創了把法律史與社會史結合起來的研究,由此而形成了一種新的學術研究體系,它可以被稱為“法律社會史”。這正是他對中國法制史這門學科發展作出的一個獨特貢獻,它不僅僅是從未有過的一種嘗試,而且直到今天,仍難有人超越他所取得的成就。(注:目前學者們的有關評述可以參見梁治平:《身份社會與倫理法律》,載《讀書》1986年第3期;劉廣安,《二十世紀中國法律史學論綱》;王志強:《略論本世紀上半葉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兩篇均收入李貴連主編:《二十世紀的中國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史研究綜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馮爾康等編著:《中國社會史研究概論》,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年,等等。)
應當指出的是,法律社會史研究的出現,與梁啟超倡導“新史學”以來的影響,社會史專題研究的拓展和深入都有著內在的思想邏輯關系。而就一般法學而言,這種研究正代表了當時世界法學發展的一個趨勢。正如美國法學家龐德在評價19世紀后期以來歐洲社會學法學的發展時所指出的,“本世紀初,出現了各種社會學方法的綜合,出現了各門社會科學的綜合,出現了以考慮法律的作用為主,而不是以法律的抽象內容為主的功能觀,這種功能觀將法律視為可憑人類智慧的努力加以改進的一種社會制度,……以上出現的情況,逐漸成了社會學法學家公認的信條,并日益成了所有法學家的公認的信條。”(注:龐德:《法律史解釋》,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71頁。)
當然,瞿老所以能取得如此之高的學術成就,是與多種因素有關的。例如,可以說自幼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開啟了他的心智,哺育了他的人文情懷;連續的教會式教育,至少為他的英文功底打下了牢固的基礎;名師指點下的系統嚴格的學術訓練與偉大學者們精辟論著的感染,一方面使他具有了跨學科研究的基本素質,另外又開闊了他的視野,可以從中汲取他所需要的一切有益的養分;而憑著“勤奮”和“毅力”,這是瞿老以親身體驗而得到的兩個極普通的詞,最終使他成為一位淵博精深的學者。說到這里,我們感到,一流的學術成就來自具有一流素質學者的創造,而一流學者的造就要有一流的教育培養。
Ⅳ
我們的訪談曾經涉及到瞿老的家庭。瞿老與趙曾玖女士美滿的婚姻誕生于1932年,同年趙女士考入燕京大學,在國文系讀書。1938年瞿先生去重慶后,就與趙女士分居兩地了,直到1943年,全家在昆明團圓。1944年底,趙女士帶著他們的一兒一女與瞿老一起踏上了前往美國的行程。新中國成立后不久,趙女士即帶著孩子們先行回到了祖國的懷抱(當時瞿老在美國的研究工作尚未結事),先在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工作,后來又調到貴州省科委工作,直到1971年退休回到湖南,才又與瞿老重新團聚。但不幸的是,由于疾病,1976年瞿老失去了他的人生伴侶。前后算來,他們只共度了18個春秋。瞿老這一坎坷的家庭生活經歷,的確令人的心情感到沉重。
然而,生活的不幸并沒有使瞿老屈服。他一直保持著平靜的心態。直到現在,瞿老的身體仍很康健。他的養生之道就是“從不抽煙,幾乎不喝酒,經常鍛煉,打太極拳,堅持游泳,生活有規律。”欣賞西洋古典音樂,仍然是他最大的生活樂趣。還記得第一次登門拜訪瞿老時,我們曾提出想與瞿老一起拍張照片,留作紀念。我們的話剛一出口,瞿老便爽快地對我們說:“我去刮一下胡子,好嗎?”
附錄:
瞿同祖先生學術著作與講稿目錄(注:本目錄主要依據瞿同祖先生提供的資料并按作品發表的年代順序編訂而成,其中的第5、15、17、18、19篇為手稿,未公開發表且作者均未保存。)
1.《周代封建社會》,燕京大學文學士畢業論文,載《社會學界》1934年,第8卷。
2.《中國封建社會》,燕京大學文學碩士學位論文,商務印書館,1937年出版。田島泰平,小竹武夫合譯日文版,日本東京生活社,1942年。《民國叢書》第四編,72,上海書店影印本。
3.《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吳文藻主編《社會學叢刊》甲集第五種,商務印書館,1947年。修訂本《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版,1996年重印。《民國叢刊》第一編,29,上海書店根據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影印,1989年。
4.《中國法律之儒家華》,《國立北京大學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文學院第四種,北京大學出版部,1948年。又載《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附錄,中華書局,1981年版。
5.《清代紳士》,華盛頓大學遠東系及遠東研究所學術報告講稿,未出版,1948年。
6.《中國階級結構與其意識形態》(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ldeology),載費正清(J.K.Fairbank)主編《中國思想與制度》(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57年。
7.英譯唐宋古文十余篇,載德巴里(Theodore de Bary)等主編《中國傳統資料》(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60年。
8.《傳統中國的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法國巴黎大學高等研究實用學院經濟與社會科學部《海外世界:過去和現在》叢書之一,巴黎和海牙穆東書店出版,1961年。
9.《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哈佛大學出版社,1962年。
10.《漢代社會》(Han Social Structure),華盛頓大學出版社,1972年。
11.《艾登回憶錄》(與趙曾玖合譯),商務印書館,1976年。
12.《史迪威資料》(編譯),中華書局,1978年。
13.《清代法律的延續性和演變》(Qing Law:an Analysis of Continuity and Change),《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1980年第1卷,第3期;《清律的繼承和變化》,載《歷史研究》,1980年第4期。中文收入《中國法學文集》,法律出版社,1984年。
14.《法律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歷史的考察》,香港大學馮平山圖書館五十周年紀念學術講座講稿,1983年,未出版。
15.《清代司法》(英文),香港大學中文系和歷史系講學演講稿,1983年,未保留。
16.《禮》、《服制》,《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辭條,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
17.《儒家思想與中國傳統法律之發展》(Confucianism and th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aw),華盛頓大學學術報告英文講稿,1984年,未保留。
18.《法律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一個歷史的考察》(The Role of Law in Chinese Society--a Historical Survey),芝加哥大學學術報告英文講稿,1984年,未保留。
19.《中國的服制》(The Mourning System in China),哈佛大學學術報告英文進稿,1984年,未保留。
中外法學京13~20D410法理學、法史學王健19981998王健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作者:中外法學京13~20D410法理學、法史學王健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