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考察所謂“不可通約性”問題,并試圖借助意義和指稱的概念對科學變革所做的說明進行分析和反駁。提出一種通過適當擴展了的“理由”概念理解科學變革的方式,而把有關理由、意義和指稱的爭論置于對科學變革所做的這種廣泛的解釋的背景之上。
1.不可通約性和意義
在50年代,許多有影響的實證主義意義理論從意義的基本單位是個別術語或語句這種思想,轉向理論或語言的語境決定個別術語的意義的觀點。因此,卡爾納普(Rudulf Carnap)在他1956年發表的題為《理論概念的形而上學性質》的論文中宣稱:
意義的定義必須相關于某一理論T,因為同一個術語相對于一個理論可能是有意義的,而相對于另一個理論則可能是無意義的。顯然,定義[一個理論術語的]必須相關于T,因為語句L[,T]中的某個術語是否有意義的問題,如果不考慮它由以導出的那些假定,是無法解決的(卡爾納普,1956年,第48-50頁)。
這里沒有必要回顧把實證主義傳統的那些巨子們引向這種觀點的自我批評的漫長歷史(我將把這種觀點稱之為意義的語境理論)。由于在以往的三十年間,這一觀點以這樣那樣的形式擴展到遠遠超出實證主義的范圍,因而與其去考察它的歷史,不如討論科學解釋所面對的某些要害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是怎樣被克服的。在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當費阿本德和庫恩開始貫徹他們的這種意義觀點時,他們--至少在這一方面--并沒有反對這一導向,而他們的主要對手實證主義者早已經轉到這一導向上來了。如果說意義語境理論造成過錯和困難,那么實證主義者是無法辭其咎的。
作為將要進行的討論的開場白,有必要指出語境理論--其實是一個理論派別--的兩個有關問題。第一,對不同的語境理論而言,所構擬的決定意義的“語境”是不同的。按照某些人的看法,語境是指術語發生于其中的那種理論。“語境”的這種意義使它也帶上了術語“理論”的全部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也許更重要的是,它假定理論構成某種容易辨識的單元--理論的個體化,以及一個理論同另一個理論的區別,是不容置疑的;它還假定,構建一個理論或是構建它的一個部分以及不進行構建,這些都是清清楚楚的。
并不是每個作者都認為不管哪種理論都會構成決定意義的語境,對某些作者來說,起這種作用的只是某些特殊類型的理論。例如,這些作者中的一位費阿本德指出履行這種功能的是“高層次背景理論”,但是很難說怎樣區分這樣的理論和較低層次的理論。對另一些作者來說,“語境”是某種比一個理論更廣闊的東西。對于庫恩它是某種“規范”;奎因則隱喻式地稱之為構建“科學整體”的一種“網”[(1)]。如同理論--觀點一樣,在語境--意義主題上的這些不同的方案并非沒有各自的困難。“規范”概念是以模糊和不確定而著稱的,如我后面將要指出的,認為“科學整體”在推翻或決定制定那些科學思想將實際地運行于其中的模式方面,會起到某種作用(即使是某種隱含的作用),這是沒有根據的。不過雖說我在下文中會觸及到其中的一些問題,我的主要興趣是討論語境理論所有主要觀點所共有的一般特點。但是,各種語境理論卻是各自特殊地發展起來的;亦即決定意義的“語境”被看成是由那些一般稱之為信念、主張或者實際要求組成的,而且這些信念的一大部分確實常常被看成是以某種方式相關的,他們可能至少不嚴格地作為某種“理論”,“高層次的背景理論”,“規范”或者如“信念網”等其它諸如此類的東西而被涉及。
我對意義的語境理論的第二個事先說明是,除了奎因的觀點之外,意義的語境理論至少在一個重要的方面與老的“術語”理論一致:即一個術語的“意義”是由應用術語的各種條件構成的--或者是必要而充分的條件,或者是必須滿足以使術語可以應用的“足夠的”條件集合。因此,雖然在某種意義上說語境所指的就是決定什么是應用條件,但是意義本身卻仍然被看成是由這些條件組成的。
庫恩和費阿本德在一個特殊的方向上推進了語境意義的理論,這在科學解釋方面造成了一種批判性的問題。在他們早期作品中,這兩位作者主張,一個特殊傳統或特殊群體的科學是受某種作為核心的“規范”或高層次背景理論支配的。特別是術語的意義因而也是受制約的,以致在他們看來,即使看上去相同的術語在各自不同的規范傳統或高層次理論傳統中也是完全不可比的,“不可通約的”。這種不可比性所指的也不光是術語的意義。正如庫恩所指出的,一個規范是“方法的來源”,是問題場和任何成熟的科學共同體在任何給定時刻所接受的解題標準”(庫恩,1962年,第102頁);在另外一些場合庫恩則把這種規范依存性擴展到“事實”、“觀察”以及經驗中所“提供”的任何東西:所有這些也統統都是規范決定的和不可比的。如果一切果真如此,那么,“從一場科學革命中產生出來的常規科學傳統就不僅是不可比的,而且通常實際上同以前出現的傳統是不可通約的”,就是正確的(庫恩,1962年,第102頁)。庫恩對這一主張中所提出的“通常”的論證是不明確的;因為,如果把庫恩一再重復的關于意義、標準、問題和方法對規范依賴性的隱含意義貫徹到底,那么,他就沒有給我們提供在任何時刻對不同規范進行比較的方法。
由于這個極端不可通約性的命題,比較不同科學語境(無論是“理論”還是某種更普遍的東西)的問題就因此而成了科學哲學的一個中心問題,如果意義(按照庫恩及其擁護者的看法,也包括事實、方法、標準。事實上還有其它種種東西)依賴于規范的或理論的語境,那么在這兩種不同的語境中,各種術語將有不同的意義。這樣一來,怎樣才能對意義,從而對理論或規范做出比較呢?有人可能會提出一種意義相似度的觀念,這樣在牛頓物理學和愛因斯坦物理學中“質量”這個術語就有某種意義相似度(在夏皮爾,1984年,第5章,第62頁,討論了這種可能性)。但是很多人和庫恩一起甚至對此表示懷疑,堅持認為沒有相似性,甚或相似度。我在1980年的一組論文(夏皮爾,1984,第3.4.5章)中,認為,庫恩和費阿本德在這一問題上的論據是有致命缺陷的。例如,為了說明在年頓和愛因斯坦物理學中對“質量”術語的使用沒有不可比性,庫恩把任何明顯的相似性都貶斥到無關的地位,而在沒有可資相信的證據的情況下,卻把差別抬高到首要的位置。是否存在相似性,是否存在比較的基礎這一問題,是一種未曾明確定義的本質主義所要求的。按照這種本質主義的看法,表面的相似性并不被說成是術語意義的組成部分,術語的意義只包括差別。庫恩和費阿本德的命題--如果極端不可比性確實象它看來所指的那種含義--因此就可以看作是一種未經實證科學及其歷史檢驗的結果,而是一種由規范的或理論的術語來決定意義(和科學以外的任何東西一樣)的未經檢驗的概念。這一學說以及它所提出的語境比較問題只是一個捏造出來的基礎假設的膺品。
與其去評價庫恩和費阿本德語境意義論的優點,不如通過他們就此所提供的論據指出極端不可通約性的學說終究是不成功的;因為它從根本上說就是不正確的。任何兩件事怎么可能是完全不可比較的呢?另一方面,如果兩個科學語境真的是不可比的(在庫恩關于完全的規范依存性的主張看起來所隱含的那種極端的意義上),那么就不可能說二者是“科學的”,或者具體點說是“理論”或“規范”;也不可能說它們以其解釋標準而相區別(它們對它是什么的解釋是有分歧的)。甚至庫恩和費阿本德也和我們大家一樣,做過這樣的比較,而且他們正是據此而得以成長起來的。但是有沒有跨越規范或跨越理論的比較呢?
如果說存在一個關于科學理論的比較問題,那么,若把它說成是一個徹底的“不可通約性”問題,那就是過甚其辭了。不過,這仍然是一個問題。可以這樣來提出問題,科學理論所陳述的是各不相同的事物;甚至關于什么是科學理論看來也是莫衷一是的。如果兩個科學理論(或者象“傳統”或“共同體”之類的更一般的科學思想的語境)在如此之多的方面相異,以致它們似乎各行其是,那么我們又根據什么來比較它們呢?我們需要的不是否定這種比較是可行的,而是要問一下這種比較怎樣才是可能的。以及我們進行這種比較的方式的含義是什么:我們怎樣實行比較,乃至怎樣評價這些科學操作方法和它們由以發生的語境。
這一問題所涉及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科學的歷史進化問題:在兩種科學理論(或者更廣泛的科學思想的語境)之間是否有某種關聯,以致一種理論可以說成是第二種理論的前驅,以及是否有一條從第一種到第二種的可追溯的遺傳路線?這是所有理論評價問題中的首要問題,它必須得到解決才有可能討論或者那怕是澄清評價問題。下面我將主要討論這個問題。
2.不可通約性和指稱
譽特南(Hilary Putnam)和克里普克(Saul Kripke)已經對傳統的表達意義的方式提出了進一步的反駁。他們指出,在最初用來識別某種實體或自然類(或者,二擇一地,作為構建所指術語意義的說明)的屬性,并一定隸屬于該實體或類;它們可能--甚至全部--被發現并不真是該實體或類的屬性。相應地,卻可以找到另一些實體或事物,它們具有所有這些屬性,但并不是前面所說的那類實體或事物。我們完全同意這些批評,還可以補充一點,后面的任何實體或事物的“定義”卻同樣都是真的。所以,我們必須擯棄這樣一種看法:隸屬于無論是前一種還是后一種實體和事物的類的屬性,可以被看作我們用以描述這些類和實體的那些術語的固有“意義”,看作它們的“定義原則”(無論是在所應用的術語的必要且或充分的集合這個意義上,還是在必須滿足的“足夠的”條件集合或條件群這個意義上)。
那么用什么來代替所反駁的意義觀點呢?普特南一克里普克的回答是,由于沒有什么歸屬于某一事物的屬性對于該事物來說必須是真的,因此我們應當回到指稱這個概念,由它去完成以前屬于意義這個概念的工作。提出這個新觀點涉及一系列爭議。我只想集中討論與這里的研究有關的涉及普特南的一個問題。按照普特南的觀點,新指稱觀的一個主要貢獻包含在下述事實中:它闡述了那樣一種方法。用他的話來說,按照這種方法,“不同理論中的概念可以指稱同一個事物”(普特南,1973年,第197頁)。例如,魚這個概念,“作為各種科學發現作用下的一個結果是連續不斷地變化著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它不再與同一個自然類相關了。”(普特南,1973年,第197頁),盡管沒有哪一個應用于某一事物或事物的類的術語對其是必不可少的,盡管原則上所有這些術語從歷史角度說,由于不適用于該事物或類而可以擯棄,但是我們仍然可以陳述--指稱--同一個事物。顯然,如果這個學說是正確的,那么科學討論的連續性就有了保證(至少對于在一個歷史時期中所使用的單個術語這一情況來說是如此),而且在這種連續傳統內部的科學理論的比較問題是得到解決了。
普特南在發表于1973年的一篇論文《解釋和指稱》中,為他后來在這一主題上的很多工作及其與理論比較問題的關系奠定了基礎。在這篇文章中,普特南說:
“除了為數不多的例外(如費阿本德),實在論者都主張有各種關于同樣事物的成功的理論:關于熱、電、電子等等;而且這意味著把“電”這樣的術語看作跨理論的術語--如夏皮爾(參見夏皮爾,1969年)[(2)]所說的--亦即看作在不同理論中具有同樣指稱的術語……本文的一個主要的技術貢獻是對夏皮爾以其洞察力所支持的那種意義理論做一概述。”(普特南,1973年,第197頁)后來普特南放棄了他在這篇文章中所提出的思想,但卻并沒有放棄他在這里根據“跨理論術語”所發展的“意義”理論。盡管他說在這篇文章中他發展了一種“意義”理論。但是,就其表現形式來說(克里普克和其他人也提倡類似的觀點),應稱之為指稱的因果理論,而且應看作是同“意義”理論迥然不同的。因而在下面的討論中,我將把普特南所提倡的與意義理論對立的指稱理論,作為解決理論比較問題的關鍵。
普特南的觀點(與其看作是一種意義理論,不如看作是一種指稱理論)可以概括如下,按他的意見,一個象“電子”這樣的術語,在下述意義上是一個“跨理論的術語”,雖說在科學史上“電子”這個術語的意義時常發生激烈的變化,但其“指稱”卻仍然是相同的。這同理論比較問題的關聯是顯而易見的,而且這個問題成為普特南接受這一觀點的一個動機也同樣是顯而易見的。
我想集中討論普特南解決這個問題的三個特點:第一,同庫恩的觀點一致,認為科學理論根據其描述辭典是不可比的;第二,因而其結論是,這些理論之間的關聯--如果有這種關聯的話--必須到這種描述辭典之外的其他地方去尋找;第三,按照這種見解,尋找這種聯結的僅有一個二擇一的處所,那就是一種術語的指稱。
普特南回避不可通約性問題的方式是,根據我們對所涉及的某一事物可以說出任何東西而承認不可通約性的存在,并從“意義”(描述的)觀念移到“指稱”的觀念(它被說成是獨立于描述或意義的)。在另一部著作中(夏皮爾,1982年b),我主張這種觀點無法解釋(甚至無法使之言之成理)科學研究和探索的連續性,而且對解釋我們怎么才能在不同的理論中“談論同樣的事物”也毫無幫助。例如我們怎樣去斷定一個指稱是大家共有的?我們所考察的是那個被克里普克稱之為“命名事件”的術語使用問題,它同流行的用法有著因果聯系,但是對于為什么這種因果關聯應當被采用作為共同確認的指稱這一點,卻并未提供解釋。我們被要求應該始終談論金或電子事實上是什么,而不是談論我們認為(可能是錯誤地)它們是什么,而且,指稱的共同性應當向我們提供的保證是,我們對金或電子所做的成功描述是可以比較的,盡管在我們相信或者談論黃金或電子是什么這一點上發生著或者可能發生根本的變化。然而,這樣的保證純粹是癡人說夢。如果弄清黃金和電子事實上是什么,這是我們探索的目標(我在夏皮爾[1982b,第18章]中還曾指出,這是一種為科學提出目標的、有潛在危險性的作法),并且如果在某個特定階段這一目標未被達到(而且有可能決不會達到),那么,各種成功的但卻具有潛在根本差別的陳述具有共同指稱,而這一共同指稱在這些陳述之間建立起連續性這樣一種要求,就是一種純粹的任意的假設。普特南極力慫恿我們對科學討論具有連續性這一點持寬容態度,并在這方面承認一種“無罪推定原則”[*],這是毫不奇怪的,因為他的論點正是基于此。為什么連續性比不連續性、不可比性應該得到我們更多的寬容,仍然完全沒有得到說明。
因此,就象意義理論的傳統作法一樣,指稱的因果理論也不能解決理論比較問題,或者使這個問題弱化,這兩種途徑的任何一種都不能使我們弄清理論比較問題,而很多作者(象普特南)卻僅僅把這兩種途徑看成是二擇一的。這兩種情況相結合必然使我們懷疑,在所研究的這個問題方面有某種更深刻的缺陷--這兩種途徑共有的某種缺點,我認為,在這些作者所采用的方法中所包含的缺陷表明試圖理解科學和科學進步是極其復雜的一項事業。
3.什么是超理論概念?
我們已經看到,在《說明和解釋》一文中普特南主張把我關于“跨理論術語”的建議貫徹到底,他把我的意見理解為這樣一種說法:“跨理論術語是那些在不同理論中有同一指稱的術語”。這根本不是我的想法,至少不是在普特南對指稱的作用所作的解釋那種意義上。他把指稱看作是理解各種科學理論怎樣才可以被看作是陳述了同一個事物的關鍵。相反,我在提出“超理論概念”時(而且今天仍然如此)所指的意思,是同普特南對此所提出的解釋大相徑庭的。讓我用下面的理論比較問題的歷史略圖,來說明我的觀點和普特南的思想在超理論(超意義)指稱和我在本文開頭所討論的傳統觀點方面的相似處和深刻的區別: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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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通約性問題
術語的意義是由這些術語產生與其中的理論語境決定的,這種觀點如我們已經看到的,引起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這樣的理論語境怎樣才能進行比較。普特南的回答是回到指稱的概念,把它當作解決理論比較問題的一種手段(他當然還有其它一些動機)。但是,現在已經很清楚,術語的指稱并不能幫助我們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還有另一種二擇一,那就是我在討論“超理論的”或“跨理論的”術語時所考慮的。
這種二擇一的觀點對“意義”觀和“指稱”觀二者的某些特點表示認同,但也駁斥了其中每種觀點的一些方面。和“意義”傳統相同,主張我們大家都可以談論電子。這說明,它是借助那些屬于電子的屬性(描述性術語)而被給出的;而且我也同意晚近的“語境”意義觀,認為那些屬性(描述性術語)屬于電子的理由是由一個宏大的“背景”語境提供的。但是,另一方面,與“意義”觀相對立,而和普特南對之所做的批判相一致,我主張,從下述意義上說這些屬性或陳述中沒有一種是本質的:為了使任何東西是一個電子,這些屬性或陳述總會被給出。相反,我同意普特南的觀點(但是,如我們將看到的,我是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這些屬性或陳述中的任何一種都可以根據我們所學到的東西予以反駁、修改或取代。
這樣,此處所主張的觀點的注意中心與其說是指稱,不如說是描述(屬性);但是卻并不把所區分的那些描述中的任何一個看作是所討論的那個術語的“意義”的部分。相反,這并非提出那個老問題:如果在不同的理論語境中出現了術語的使用,而術語的這些使用不同時,那么它們怎樣才能比較呢?我的觀點同“意義”和“指稱”兩個傳統最基本的區別就在這一點上。按照我的看法,對改變屬于一個實體或實體類型的屬性主張存在某些理由,由于這些理由的存在而建立起指稱的連續性。精確一些說就是:
對于兩個分別由理論語境T[,1]和T[,2]決定的用法(無論是同一術語的用法還是不同術語的用法)U[,1]和U[,2],存在一個理由鏈條,根據該鏈條可以說明為什么屬于用法U[,1]的某些屬性和它相當于u[,2]并包含U[,2]在內的后繼者為什么被放棄,被改變,或者被取代;那么,這個理論鏈條的聯結就說明了比較兩種用法及其理論語境的可能性,而不管存在下述事實:在一個術語或若干術語的每種用法內部很少或甚至并不含有共同的屬性。
這個基本觀點可以用下述簡單的模型來表示: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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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由于其簡單性而不足以顯示科學進步的某些復雜性質。我已經指出,關于某種特殊用法的語境是什么,是含糊不清的。此外,一個特殊術語用法發生變化的理由可能就在于改變或反駁了除與術語本身有直接關系以外的其它部分;而且這些理由還有一種變型。[(4)]。雖然這在圖示中并沒有表示出來,但這兩種復雜的情況卻并沒有對這個模型的基本思想有所損害。深入一些的研究可能與這二者都有關,但是由于本文主旨,這里不再贅述了。
讓我們來看一下例子。“電子”這個術語已經經歷了一系列歷史階段(這段歷史是佩斯[1986年]一書中的一個回溯的主題)。斯通重新研究了法拉第電解實驗的結果,對他來說,電子是不能分解的電荷單位(但卻不是物質單位)。湯姆生發現,電荷總是同一個確定的質量聯結在一起的,他在電荷的性質上增加了質量這種屬性,主張電子是經典粒子--質量,具有位置和速度,即動量矩,并有負電荷,有大量的理由使量子力學有根據放棄位置和動量同時并存這種屬性,并逐步補充諸如自旋之類的一系列其它性質,量子力學的電子概念由于它進化為量子場理論而深化了。在量子場論中,電子(現在是輕子的一種)象所有的粒子一樣,是量子場的激發,并且具有斯通或湯姆生甚至波爾都夢想不到的一系列性質(現在是量子數)。所有這些理論都是“關于”電子的,但是,這既不是因為我們把一些本質屬性歸之于電子,歸之于應用這一術語的必要和(或者)充分的條件集合,也不是因為某種我們始終用來“指稱同一事物”的不可通約的斷言。一種充其量是基于對其基礎的“無罪推定”原則的斷言(與其說對某一種觀點有利,不如說對另一種觀點有利),整個說來仍然是難以索解的。相反,“電子傳統”的統一性是由理由鏈條給出的,這種鏈條導致對從斯通尼到晚近量子場論的發展在電子陳述方面的一連串的增補、刪除和修改。如果我們僅僅只看歷史進程的端點--斯通尼的主張和現在粒子物理學家的有關說明--我們將發現,這些用法即使不是根本不可通約的,那么至少是大異其趣的,但是,要看出我們對電子的認識是怎樣和為什么(在理由的意義上而不是在因果的意義上)由此及彼,這是很容易的,(如果不是在實踐上,那么至少是在原則上),這樣,兩個端點間的差別及其可比性也就得到了說明。
簡言之,這種探索和作為其結果產生的理論的連續性--作為關于電子的所有探索和有關電子的所有理論的那些斷言的合理性--是由各個連續歷史階段連接起來的理由鏈條的關聯規定的。“電子”這個術語有一種跨理論的應用,它超越于在歷史各具體階段上產生的那種理論應用之上,當“電子”這個術語被應用于整個理由鏈鎖時,下述這種原則上的可能性則可以不去考慮:構成電子研究史的開端和結尾的理論可能把互不相關的屬性集合歸入電子的名下[(5)]。連續性和可比性既不是來自共同的屬性隸屬關系,也不是來自共同的指稱;相反,我們指稱同一事物這種說法的理論基礎始終是來自那個賦予歷史以連續性的理由鏈鎖,對描述(“意義”)的變化和連續性(以及指稱的共同性)所作的說明,其根據在于,不是從語言學方面來看科學,而是把科學看成是一個探索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為所引起的任何變化提供了理由和證據。對于科學中(而不是哲學中)所使用的論據,我們始終應當作如是觀(如果我們想到理解科學及其發展的本性的話)。
“電子”術語這個例子說明了科學理論的連續性,說明了普特南的指稱理論所要解決的問題,也說明了它未能成功地解決的問題;而且這個例子還指出了一條完全不同的路線,沿著這條路線問題有可能成功地得到解決。但是,還有另一種重要的科學進步,雖說這種進步在電子的例子中沒有得到說明,但通過“理由鏈條”這種方法也可以得到解決。讓我們單獨提出另一類理論進步來特別做一番研究,因為它更進一步表明對下述案例所做的普特南式的說明是不合適的:在這個案例中,科學擯棄了對一個理論來說是最主要的一個特殊的術語,從而也就擯棄了術語所指稱的那個實體,我們需要一種科學進步理論去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大概就是去說明新舊理論怎樣才是可比的,盡管兩個理論的中心概念不同(亦即盡管它們缺少共同的指稱)。我們需要一種科學進步理論允許下述案例具有可比性(和最后的判定):象燃素說和氧化燃燒學說,以太說和狹義相對論,熱質說和熱之唯動說,以及,一般說來,所有那樣一些理論,其中某種舊的概念(以及相應的實體)被一種新的概念(或新種類的實體),或被某一領域的新看法所淘汰和取代。但是這恰恰是說,在理論的可比性中所包含的內容遠遠多于僅由指稱理論所注意到的那種連續性。這種諷刺是太明顯了,即使不談已經提到過的對普特南式的那種理論的反駁,它們也未能解決有關理論比較的任何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因為它們關注的是,通過共同指稱的斷言而實現科學討論的連續性,因而未能面對(更不要說解決了)那些核心理論術語缺乏共同指稱的理論的比較問題,而正如我們指出的,這是任何合理的科學進步理論所應表明的一種(如果不是唯一的一種)至關緊要的能力。
另一方面,“理由鏈條”方法卻完全有能力處理這些案例。這里我簡單地說明一下這些理由的三種類型(當討論那些擯棄或取代核心理論術語的案例時,我們總是會自然地提出這些理由)。指明一個實體存在的證據可以(由于類型或理由的變化)被證明是不存在的;根據一個實體所做的解釋或所要求的解釋,可以被一個新提出的、比根據舊的實體更好的解決(基于理由的各種可能類型的某種變化)來說明;或者舊理論可以被證明不能說明它的指定域(如我在另外地方所說的--例如,在夏皮爾,1985年--,對舊項目所做的說明)無論在量上還是在質上的失敗,所證明的都不僅僅是舊理論的不完備問題,而是證明了它的不正確性,或者證明了可以發現新的舊理論所不能說明的項目。
4.理由和理由的擴展語境
當然,迄今為止我只是做了一個初步的說明,為了使這一觀點可信而且可行,必須對什么東西構成科學中的“一個理由”做出充分的說明,但是由大量案例分析和概念論證支持的這樣一種充分的說明,是可以做到的(夏皮爾,1982a,1985,1986,1987,1988),這種說明詳細闡述了那些對科學中的理由的各種看法,以及應用于科學史的這些想法怎樣發展成那些可以合理地稱之為“理由”的東西。這樣,本文迄今為止所提出的論據,可以根據更廣泛的科學理由觀來闡明;反之,這些論據又進一步闡明了這種廣義的科學理由觀,因而,本文下面這一節將把前三部分的討論綜合為一種更廣泛的觀點,而這一討論是本文最主要的部分。我開始要做的是,在現實的科學活動這一具體層次上,重新考察什么構成了“語境”(科學研究--理論的和實驗的--都是在這種語境中進行的)。
考慮一個精致的現代科學實驗,象一直不斷改進的太陽中微子實驗(夏皮爾,1982a)。是什么樣的考慮指導這一實驗概念的形成,實驗的進行及對實驗的解釋呢?提出問題,決定所探尋的證據的種類和借以尋找這種證據的方法以及諸如此類的那些考慮,是由一大類前驗的信念構成的。在上述個例的一些背景信念中間,有下面這樣一些考慮:星體結構理論;星體進化理論;星體能量起源理論,核反應理論,無法從核理論中推導出來的大量有關核反應速率的經驗數據;弱相互作用理論;關于稀薄氣體性質的知識,所應用的儀器的技術性能(在一般的層次上,也在比較具體地認識實驗中所應用的特殊儀器的特質上);諸如怎樣清除氧槽使之不致對實驗造成不利的影響等細節,如此等等。具體的研究據以進行的那種語境所包含的東西就是這些。如果沒有這樣的背景信念域(或者至少是其中的主要部分),那么,星體的中微子實驗本質上說確實是“不可思議的”。對于一系列尖端科學研究案例來說,這是一個關于在設計、實驗和解釋工作方面會發生什么事情的一個典型例子。
首先要注意的是,這種語境不是什么。所荷載的這種語境并不構成庫恩的規范所假定提供的那種統一,也不構成一個單個的背景“理論”所假定具有的那種統一。它更象是一種混合物,而從無論哪一種合理的意義上說,它的很多組成要素甚至不可能是所謂“理論”。在很多實驗的案例中,這些項目甚至無法明確地彼此一致起來。它也不是已經提供的“科學整體”:對這樣一些尖端科研項目來說,存在某種可以詳細論列的預設信念的背景,它對科學研究的構想、實施和解釋起著有限的和特定的作用[(6)]。它也和下述情況不同:同一種觀念在科學研究的每一個場合都起作用--象庫恩的范式所宣稱的那樣。最后,它也不是背景信念所荷載的某種任意的主題。雖然對于所說的某些背景要素的相關性往往有爭論的余地,但它卻決不是“怎么都行”一說的案例。相反,在大部分背景案例中,即使有二擇一的話,也是很少見的;而在特殊情況下卻可以說明為什么不存在這樣的選擇余地。
那么,這樣的背景又從何而來呢?為什么是這樣一些信念而不是另外一些信念起著語境導向的作用呢?它們當然是來自昔日的科學。考慮到關于恒星,我們終于已經接受的大量事實,包括恒星的溫度及其長期穩定性,其顏色和固有光度的關系等等,太陽能產生的理論在為恒星中微子實驗及其思想方面所提供的背景服務,已經說明了它的威力。它也和其它一些已經獨立顯示了力量的思想(象核反應論)聯結、貫穿起來,而且本身就為理解太陽的進化提供了部分背景。這些考慮就是:什么是精確科學中的理由,如我在太陽中微子的實驗的個例中描述這些理由時所闡明的,在科學中被當作“理由”的東西有兩個重要的方面。第一是,它們在說明某一個信念域(該理由對這一信念域而言是可信的)方面,事先已被發現是成功的;第二是,他們和另外一些信念結合在一起,這另外一些信念是他們希望與之結合的,屬于這里我不擬贅述的一些可以詳細開列的條件。
太陽中微子實驗的背景的所有這些部分也都有其自身的背景;具體的探索環境所荷載的背景觀念有其背景,而這一背景也有其背景。早期現代科學采用了分門別類的研究方法,與此相應的各學科的特殊主題(象運動物體、鹽類、氣體)也都是互相孤立地來研究的,這導致對這類主題(作為某種偶然發生的事實的主題)的成功的說明。而且作為某種偶然事實的主題,它還證明了基于這些說明的一種可能性,即得出有關另外一些主題的新的成功理論。按照這條途徑,很多觀念和方法由于不適于作為科學的背景信念來使用而被摒棄在科學進程之外,反之,另外一些觀念和方法在研究有關主題方面是成功的,并與關于另外一些主題的觀念結合在一起,它們則成為該項科學事業的內在活動的一個部分,成為對進一步的探索和結論的建立起到背景信息作用的那些考慮的一個部分。這樣,就逐步發生了一種劃界(但只是作為探索的一種可能的結果),這種劃界就是在內在于科學的那些考慮(可以看作是科學的考慮)和外在于科學的考慮之間的劃界。當然,這種進化還遠沒有完成和結束。
從這一過程發生的這種進步是廣泛而深刻的。在這種進步中包括對研究主題(我在另外地方稱之為“域”)(夏皮爾,1984年,第13章)的成功的重組和重述;在夏皮爾(1984年,第22-23頁)中,給出了一個較新的論述,對這里所提出的觀點的較廣泛的背景做了早期的說明。另一方面,先前被視為背景信息的東西時常被摒棄或被修正。而且在所有這樣的過程中,把一種考慮視為一種理由的評價標準被遺忘了:我們從中學到了把什么當作證據(甚至如我在夏皮爾[1982a]中所指出的,把什么當作“觀察的”),學到了一種好的“說明”或“解釋”應當做些什么。我們甚至學到了究竟把什么看作是學習。在所有這些意義上,說一種背景信念的語境構建了(如果嚴格決定的話)科學的問題、方法、規范和目標,那是正確的;但是,進行這種構建是以特殊的方式起作用的信念的一個特殊部分。而在所有這些進步的例證中,一旦那種被視為指導研究的內在考慮變得明確起來,那么,把這一變化過程視為具有某種自我調整的、演化的進步連續性的過程的可能性(甚至在老的實體被放棄的時候),也就相應地增大了,由于這樣的連續性,各個成功的發展階段通過理由鏈條的結合而被連接起來。在此之前,雖然在和日常世界的日常接觸中,已經產生了有關世界和關于該世界的思想(各種神秘的、神圣的、理性的和形式主義的思想)的各種研究方法,但是,從對這些方法的反思中,卻沒有多少根據去選擇一種超乎其它思想形式之上的思想形式。在這些研究方法中有一些我稱之為成功的和連接性的模糊的前驅性方法。當這些前驅性方法轉換并成長為一種探索方法以后,它們以及由它們促使其發展起來的科學傳統就由于三個基本理由而優勝于那些競爭對手:第一,因為作為結果,期望這種探索性方法所能做的事情,事實上是可以做到的;第二,因為通過這一方法可以得到其恰當性、可能性或可信性,得到其它競爭的對立方法所否定的結果;第三,因為通過這種方法和該方法賴以實施的批判標準,有可能證明沿著下述途徑提煉和改變各種信念(以及標準本身),這一途徑就是:一些其數量正在增加的特殊信念再次作為一些偶然事實的主題,被發現是滿足這些標準的;根據這些信念可以造成進一步的探索;而這種局部的方法本身,由于對那些起初被視為獨立域的說明越發一致,也逐漸地被超越了。簡言之,我們學會了怎樣去學習和怎樣去認識自然。
從這方面說,在這一過程中所發生的變化(常常是很激烈的)是我們的思想方式和我們對世界的陳述(或者對我們經驗的陳述)。我在本文中所討論的某些哲學觀點是通過說明在科學進步中所使用的術語的“意義”來闡述上述論點的:其中的一種觀點是說,這些意義之所以發生變化的理由是,它們是由其變化的理論語境來決定的。現在已經顯而易見的是,我相信對科學進步的這種說明方式不僅是錯誤的,而且已成為對科學工作造成嚴重誤解的根源。它使人們不去注意分析科學推理實際發生的通路,而把注意力放在某些超科學的東西上面,即放在語言哲學上面。例如,先前我曾同意普特南和克里普克的觀點,認為沒有一個對某一事物或類的描述角度是可以避免被修正的。但是他們卻把這看作是一個語言問題,是從對語言本質的思考中引申出來的。而我接受這一結論的基礎卻是在于科學根據理由而發生變化--歸根結底就是這種變化是怎樣在那些具有科學性質的個例中發生的;而這些變化和理由,正是我們作為科學哲學家所力求理解的。
普特南對意義的傳統解釋做了正確的反駁,但他卻沒能擺脫不著眼于科學而去解釋科學變化這樣的誘惑。因為不言而喻,他所做的假定是,如果理論的比較不是通過意義的比較來實現的,那就必定通過指稱的共有性來實現。這一立場是弗雷格區分含義(意義)和指稱這種觀點的一個遺產,而弗雷格和羅素關于這兩個概念是處在哲學的核心地位上的觀點,以不同的推論而支配了二十世紀很多英美哲學。我所提出的方法,通過依靠信念來制定概念,駁斥了那種觀點,即認為有某種學科(“語言哲學”或諸如此類),它獨立于科學的內容 而能夠決定有關科學是什么、做什么和目的何在等問題。我注意的中心是信念的理由,而不是我們對世界的陳述方式;按我的看法,我們怎樣陳述世界,正象我們用什么來構成這種陳述一樣,都是科學的產物,是我們習得的某種事物,就象我們習得的其它事物一樣。
我提出的這種方法也避免了我所討論的那些哲學觀點的另一個錯誤。這些觀點,至少其中的一些觀點,指出科學工作是根據預設信念的某種語境而構成起來的,這是正確的。但是,他們對這種語境的本性的誤解本身--認為它的性質是堅如盤石的和完全確定的--導致所謂不可通約的武斷性,以致走向相對主義,語境既不是堅如盤石的,也不是完全確定的,甚至背景信念也可能被摒棄,更不用說明理由了。除了在科學上被看作是理由的那個“成功”和“連接”這兩個方面之外,還有第三個方面,這一方面由于幾乎全神費注于語境決定論而被遺棄了,而這種語境決定論近三十多年來既對科學哲學有所促進,又使它困擾不堪。這就是說,終究有某種獨立于理論預設而被“給予”的東西。這并不是傳統經驗主義的那種“給予”,而是一種純粹感性的“給予”。更確切地說,它是在下述意義上的一種給予:(a)根據我們最合適的背景觀念而對意義做出規定;(b)借助這些背景觀念而作出適當的說明;(c)由于應用背景觀念去說明怎樣去觀察或怎樣從其它方面獲得有關的證據,而使理解成為可能,我們發現它所具有的具體特點或價值則是獨立于--不決定于--這些背景觀念的。因此,對科學理由來說還有第三個方面,由于錯誤地解釋了科學運行于其中的語境的作用,這個方面被搞得模糊不清(還有另一些原因)。
在這篇文章中我試圖說明,根據語境作為一種特定的理由,而對信念語境在構成科學研究方面起作用的方式做出某種適當的理解,就可以解決理論的比較問題。我強調指出,作為科學哲學家,我們在一段很長的時期內,應當把按實際發生的情況去構建科學理由作為我們研究的中心課題。這一說法的要點恰恰不在于試圖通過語言哲學(或通過邏輯以及諸如此類的學科)來解釋科學(它只是由于嚴重地歪曲了科學進程才是成功的);也不在于通過以科學自身的術語考察科學而求得其中某些問題的解決。這一論點愈是普遍,就愈是和我們所達到的大部分知識領域相一致。科學哲學正象其它學科一樣,必須以真正自然主義的精神,[(7)]根據最合適的背景信息,去構建它對知識探求工作的解釋。今天,這一背景的一個核心部分很可能就是我們對人類怎樣進化、怎樣處理中觀或微觀領域的經驗(起初只有解釋這種經驗的可以得到的資料)的理解。其中,這些初始的環境必須構建不同的觀念和范型。后來的思想則離開了這些觀念和范型。思考什么是存在,什么是理解,怎樣努力求得這樣的理解和把我們自身同我們周圍的環境結合起來的那種價值。它們作為早期觀念和理想的偏離是可以追蹤的,而如果我們要把握現代的情況就必須去研究這些偏離的意義。因為我們對宇宙的研究(我們在其中發現了自己)迄今已經遠遠超出了那些初期的“中觀尺度”的見解和經驗:科學在比日常世界小得多和大得多這兩個方面超出了日常世界的界限,而這樣做就給我們提供了一種并未實現的可能性,去理解在接觸日常世界時所形成的那些觀念和理想的界限。雖然說仍然還有空白、不確定性,甚至--至少在某些領域中--仍然有特殊的重大懷疑的理由,但是科學現在正在接近于理解極大和極小兩個領域統一的宇宙,并且對宇宙從最早的起點到遙遠未來的歷史做出了某種說明。近來我們關于星系、恒星、化學元素、行星和生命進化的理論必須定位在那樣一幅宏大的圖景之中,而作為這種宏大的突現論的一個亞理論。很多淵博的學者現在直言不諱地(只不過稍嫌過早)把這種突現論稱之為“萬有論”。最后(但卻并非最不重要的),這種在科學史上產生的世界觀已經如此深刻地改變了我們的期望,以致連我們必須對我們的經驗和我們的經驗發生于其中的宇宙采用何種解釋和說明(包括對某物的存在必須具有何種特征的理解),以及應當把什么看作是支持或反對這種說明的理由,都以任何先驗的考慮所無法預期的方式而發生了根本的改變。這種世界觀的產生以及它在我們可以指望理解的事物方面所引起的改變,要求立即建立起背景語境或框架,在這種語境或框架內,我們力求找到對這種世界觀是怎樣發生的及其含義何在的理解。簡言之,它是我們探索的對象,也是這種探索必須在其中進行的語境的對象。給出這種背景語境,是科學哲學,也是一般哲學的理所當然的任務,在這種宏大的框架內部必須找到對我們的思想方式發展的歷史說明:當我們避免為科學事業的解釋尋求更高的和更確實的先驗基礎這樣一種絕對主義的方法時,這種思想方式也就成為一種可以理解的推理過程,它已經引導我們向這種理解前進,而不致陷入某種浮淺的和非批判的相對主義之中。
注釋:
(1)在這篇文章中,我不考慮意義的“語境”理論的社會學變形。關于這一方面請看夏皮爾(1987年)。
(2)普特南所提到的這篇文章是在夏皮爾(1984年,第17章)中重印的。
(3)這同維特根施坦的“家庭酷肖”思想的相似是顯而易見的。然而,維特根施坦關于酷肖關系是什么,除了它們是相似的之外,說得很少。當然,他尤其沒有把各種特殊的用法看成是根據理由(根據一種理由鏈條的連結)而相互聯系的,從而也沒有把它們看成是對我們世界觀的發展所做的說明。
(4)特殊地說,除了對起因于兩種不同語境的各種性質直接進行比較外,還有另外一些根據,那就是判斷某種新的科學進展同以前已有的某些進展是有連續性的,還是沒有連續性;而這些其它根據中的某一些可以對判斷“同樣的實體”是否在新的語境中得到陳述發生影響。例如,關于守恒定律的某一論辯域中發生的變化就可能影響到這一問題。本文的主旨是關于不同理論的概念的比較問題,此處只集中討論與屬性有關的連續性和變化。
(5)理論和跨理論這兩個提法之間的區別并不是絕對的。在理論層次上,適用條件的開放是指,甚至象“電荷”和“自旋”這樣的術語,原則上也要重新進行解釋并發生變化,而通過理由聯結鏈條而具體化的“概念”,象“電子”這個術語本身,也是如此。這一討論可以看作是對“什么概念”這一問題的一種答復。
(6)在每種科學問題環境中,“科學整體”都已作為背景知識而發生作用--這一觀點不能用下述主張來辯護:任何科學思想都依賴于實際遇到何種條件而原則上能夠成為相關的,在這個意義上,上述作用只是潛在的而非現實的。當然,任何這樣的思想都能夠成為相關的:這樣一種辯解作為一種純粹的邏輯可能性是無法判定的。但是,在這個意義上,任何種類的思想,無論是科學的或是其它方面的,即使它從來沒有任何人想到過,仍會潛在地起到某種作用。假使如此,那么科學思想被設定具有解釋力取決于下述要求,即它是特別起到某種作用的科學整體,而這種解釋力不管是什么樣的,都會喪失殆盡。
而且,一種思想“起到某種作用”這一說法完全是含糊不清的,除非它對遵循何種研究和實驗的路線,對怎樣解釋研究成果、或者對在二擇一的方案的選擇上履行某些職能提供指導。如果在某些特殊情況或一般情況下,一個思想能夠履行這種功能僅僅是一種可能性,那么這一思想無論是在特殊情況下還是在一般情況下,都并未做任何工作。在觀念涉及科學事業的地方,誰要是坐視等待而無所事事,那這些觀念是不會自動為科學工作效力的。
(7)奎因關于自然主義認識論的觀點表面上在某些方面和這一方法類似,在夏皮爾(1986年,第24-31頁)中對此做了批判性的考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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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皮爾D.
(1982年a)《科學和哲學中的觀察概念》,《科學哲學》,第40卷,第485-526頁。
(1982年b)《理由、指稱和知識的探求》、《科學哲學》,第40卷,第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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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科學發展中的內部和外部因素》,《科學和技術研究》,第4卷,第1-9頁。
(1988)《討論:自相矛盾的多佩爾特》,《科學哲學》,第55卷,第134-140頁。
(Dudley Shapere,Evolution and continuity in scientific change.Philosophy of Science,vol 55,No.3,September,1989,P419-437)
下注:
* Principle of Benifit of Doubr.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假定某人是無辜的一種法律原則--譯者。
(本文譯者 孫慕天 哈爾濱師范大學遠東科技與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 教授)
哈爾濱師專學報009-018B2自然辯證法D.夏皮爾/孫慕天19951995 作者:哈爾濱師專學報009-018B2自然辯證法D.夏皮爾/孫慕天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