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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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精神”的“道德形而上學體系”
  倫理道德為什么需要精神?為什么是一種精神?根本原因在于:“精神”是它們的概念真理。精神具有四個基本規定。
  第一,精神的對立物是“自然”,雖然它從自然中產生并以自然為前提,但精神的本質卻與“自然”相對立,既與客觀自然即人的生物本性相對立,又與主觀自然即人的個體本性相對立。
  第二,精神既不是一般的觀念,也不是一般的理性,而是理性和“它的世界”的統一,是“堅定的正當的自身同一性”,客觀化自身,即使觀念、理性獲得自我實現的能力,是精神的特殊本質。
  第三,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用西方學者的詮釋表述,精神是包含了理智、意志、道德乃至人的全部靈魂的東西。
  第四,正因如此,精神不是靜態的存在,而是自我運動、自我發展、自我復歸的辯證過程。
  可以集中體現精神所內在的以上四個本質規定的概念就是:自由。精神的這種哲學本性,正是倫理道德所具有的那種“我能放棄一切東西,從一切東西中抽象出來”的自在自為的自由。道德是主觀意志的法,它要求人從自然質樸性和主觀任性中解放出來,從而獲得主觀自由;倫理是“單一物與普遍物的統一”,它要求人從個體的有限性中解放出來,在回歸普遍本質即實體中獲得現實自由,或客觀自由。無論主觀自由還是客觀自由,都是內在于精神中的概念本性,并且在精神中獲得同一性,因為,“德”作為“倫理上的造詣”,也是在“單一物與普遍物”即個體與實體的統一中獲得的那種自在自為的自由。
  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基礎為什么必須是“哲學”的?其根據就存在于倫理道德與精神的關系、以及道德形而上學體系與精神哲學的關系之中。就倫理道德與精神的關系而言,精神的定在形式與精神本質的內在性之間存在矛盾,這個矛盾只有在哲學思維中才能揚棄。因此,雖然倫理道德具有也必須體現精神的本性,但這個精神本性本質上是“哲學”的。因為,“關于精神本性的論述,只有通過哲學才能證明和已被證明,而不需要通過我們普通的意識來證實”。就道德形而上學體系與精神哲學的關系而言,由于精神的本質是自我運動、自我發展,因而只有在自身發展的辯證過程中才能確證和實現,這一任務只有通過哲學才能完成。
  二、道德形而上學精神哲學基礎的邏輯形態
  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基礎到底是什么?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基礎包括三個方面:邏輯基礎、歷史基礎、邏輯與歷史統一的基礎。與之相對應,分別有三種形態:邏輯形態或概念形態;歷史形態或民族形態;體系形態或哲學形態。
  根據“道德形而上學”的定位,“精神哲學基礎”的邏輯根據和邏輯體系,內在于“精神”的形而上學概念本性中。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的概念體系,就是意識—意志,或者說是“自由的意識”—“自由的意志”的體系。
  由自由意識與自由意志構成的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的概念基礎的真義就是:第一,使意識和意志,或者說,使精神從自然的直接性中解放出來,從而獲得現實的自由。精神的對立物是自然,只有揚棄自然,精神才能獲得真正的自由。無論在精神哲學還是在道德形而上學的意義上,自由的基本意義或基本條件,就是從自然的直接性中的解放。精神從自然中產生,因而精神哲學必有其人類學的基礎,但精神的真正生成必須是對自然的否定和揚棄。“精神從自然中產生不能了解為,好像自然是絕對直接的東西,第一性的東西,本源的設定者,而精神則相反地似乎只是一個為自然所設定的東西;其實自然是被精神所設定的,而精神則是絕對第一性的東西”。精神不僅揚棄自然的質樸性,而且揚棄抽象的個別性,達到實體和本質,由此,倫理的“普遍物”與作為這種“普遍物”內化的道德上的“倫理上的造詣”才成為可能。第二,倫理道德在自身運動中實現自身,“作為實體,精神是堅定的正當的自身同一性。精神的自我同一性的本質在于,它不僅意識自身,而且實現自身。道德形而上學體系中意識與意志,或現象學與法哲學相統一的精神哲學的概念基礎,使倫理道德超越理性而達到現實,乃至在相當意義上它不只是理性與實踐的一般結合而形成的所謂“實踐理性”,而是一個整體性的、不可分離的現實“精神”。由于自由意識與自由意志在辯證運動中的具體性與歷史性,倫理道德所內在的那種實現或客觀化自身的本性也必定是現實的。
  三、道德形而上學精神哲學基礎的歷史形態
  自由意識—自由意志的精神哲學本性,只是在概念的意義上為道德形而上學體系提供基礎,無論自由意識還是自由意志,都是精神在形而上學意義上的概念展開。概念的現實性在于它與自己的特定存在的統一,從而形成特定民族的倫理精神與道德生活。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基礎的概念形態與特定民族的結合,就形成它的歷史形態。精神的本性是辯證運動,哲學的本性是辯證運動的體系。對中華民族及其道德形而上學體系來說,這個歷史形態就是“倫—理—道—德—得”的概念運動所形成的歷史體系。這個歷史體系即是中國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基礎的民族形態。
  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基礎的歷史形態或民族形態,一般有三個特點:(1)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基礎的邏輯形態所規定的基本結構; (2)邏輯形態在特定民族的倫理精神現實發展中的歷史展開及其辯證過程;(3)民族倫理精神及其體系發展的概念系統。“倫—理—道—德—得”,就是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基礎的概念形態,在中華民族和中華民族的倫理精神歷史發展中的辯證展開及其概念體系。
  四、道德形而上學精神哲學基礎的哲學形態
  體系形態或哲學形態在道德形而上學精神哲學基礎的建構過程中,處于辯證綜合的地位。
  精神現象學—法哲學—歷史哲學的體系結構,與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基礎的邏輯形態和歷史形態保持了邏輯與歷史方面的一致性。誠然,正如賀麟先生所指出的,在黑格爾體系中,精神現象學具有三方面的意義和地位:作為整個體系的導言;作為體系的全部;作為體系的一個方面。但是,撇開黑格爾宏大理論體系的特殊性,在一般的意義上,精神現象學的研究對象,應當是人的意識或狹義的精神發現,準確地說,應當是人的自由意識,或人的意識如何獲得具體現實的自由。精神現象學的學術本務,應當是關于精神及其歷史發展的現象學復原。嚴格意義和一般意義上的精神現象學應當以“自由的意識”為對象,但是,這里的意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處于精神同一體中、與意志不可分離,并成為精神的一體兩面的那種意識,或者說,是作為思維形態或意識形態的那種精神。同樣,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是意識和思維的另一種形態,即作為沖動形態的意識或沖動形態的思維,準確地說,是“自由的意志”。但是,意識和意志既然是精神的兩種不同表現形態,或者說,是精神對于同一事物的兩種不同態度,就不僅具有殊異的屬性,而且具有不同的精神哲學規律,或者說,具有不同的“自由的精神歷程”。不過,無論它們如何相互殊異,它們的同一體都是精神。它們的現實統一與現實形態,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倫理精神的歷史發展,體現它們的辯證綜合和現實發展的理論形態,便是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歷史哲學結構。
  與歷史形態的關系同樣如此。仔細考察,我們發現,“倫—理—道—德—得”的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的歷史形態或民族形態,在民族倫理精神體系的發展中,更具有黑格爾體系中“作為體系的全部”的那種學術意義,但其內部所包含現象學、法哲學,乃至歷史哲學的結構,又將三者合為一體。它從“倫”的本然的倫理世界出發達到“理”,可以視為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狹義的現象學結構,或者說,“倫—理”結構,是道德形而上學的現象學結構;由“理”向“道”的轉化,便是由現象學結構向法哲學結構的轉化,“道—德”結構,在某種意義上更像法哲學結構;同理,“德—得”結構,可以視為狹義的歷史哲學結構。“倫—理—道—德—得”是一個融現象學—法哲學—歷史哲學于一體的道德形而上學體系。
  總之,道德形而上學體系在精神哲學基礎方面所達到的這種綜合和復歸,是“哲學的”,或者說,是透過哲學完成并表現為哲學形態的。如前所述,“精神哲學”的本質,既不是關于精神的抽象本質的思辨,也不是對精神的現象性描述,甚至不是精神的概念體系,而是關于精神的自我運動、自我發展的辯證本性的揭示和把握。精神的自我運動和辯證發展是“精神哲學”的本質。精神現象學、法哲學、歷史哲學,就是從不同角度揭示和把握精神的辯證運動。在黑格爾體系中,現象學意義上精神運動的辯證體系是:“倫理——教化——道德”,其中,倫理是“真實的精神”或處于自在即本然狀態中的精神;教化是“自身異化了的精神”,是精神的自為狀態;道德是“對其自身具有確定性的精神”,是精神的自在自為狀態。在這里,“精神”是一個可以與“意識”相置換的概念,這是說意識發展到倫理,便達到“理性與它的世界的同一”,即由精神或意識的主觀階段進入客觀階段,形成所謂客觀精神或客觀意識,按照賀麟先生的解釋,黑格爾的所謂客觀精神,就是指社會意識或社會精神。正因為對精神發展的這一辯證過程的揭示和把握,所謂精神現象學的結構才是“哲學的”。
  法哲學的結構同樣如此。在黑格爾體系中,以意志及其自由為對象的法哲學體系是:“抽象法——道德——倫理”。在抽象法中,精神有抽象的意志自由;在道德中,精神有主觀的意志自由;在倫理中,精神獲得現實的意志自由。不是抽象法,也不是倫理或道德,而是三者的統一及其辯證運動,構成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法哲學結構。在此基礎上,作為現象學與法哲學辯證復歸的歷史哲學,本質上就是精神的“哲學的歷史”,即倫理精神如何在民族發展的世界歷史中得到具體現實的建構和實現的歷史。在這個歷史進程中,倫理精神的發展既遵循精神現象學和法哲學的一般規律,也體現民族發展的特殊境遇和它的特殊個性,現象學與法哲學的一般規律與民族性的統一,在中國倫理精神發展中的歷史體現,就是“倫—理—道—德—得”的道德形而上學的精神哲學體系。也正因為如此,關于民族倫理精神發展的理論,才達到邏輯和歷史的統一,也才是“哲學的”。因此,關于道德形而上學體系及其精神哲學基礎的把握和呈現,無論以意識、意志為對象,還是以作為二者現實統一的歷史為對象,都必須是“哲學的”。毋須贅言,作為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整個精神哲學基礎的,是“精神現象學—法哲學—歷史哲學”的統一體,無論三者之間的統一,還是這個統一體本身,都必須也只能“哲學地”達到。
  由此,道德形而上學的精神哲學體系,便表現為“精神現象學—法哲學—歷史哲學”三位一體的辯證體系。與之相對應,道德形而上學的精神哲學體系也表現為三種理論形態。精神現象學結構,是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意識或自由意識的哲學形態;法哲學結構,是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意志或自由意志的哲學形態;自由的意識與自由的意志統一,現象學與法哲學統一,“倫—理—道—德—得”在民族精神發展中的現實運動及其歷史統一,則是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歷史哲學形態。“精神現象學—法哲學—歷史哲學”,既是道德形而上學的精神哲學體系,也是道德形而上學體系的精神哲學形態。
天津社會科學45~52C8新思路樊浩20072007
樊浩,東南大學人文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作者:天津社會科學45~52C8新思路樊浩20072007

網載 2013-09-10 21: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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