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對象的第三次轉變——邏輯學的研究對象是作為真值載體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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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亞里士多德促成了邏輯學對象由修辭術到論證形式的第一次轉變,近代邏輯學把研究對象轉變到心理的、認識的規律,現代邏輯學家弗雷格完成了邏輯學對象的第三次轉變,將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確定為命題形式(思想形式),賦予邏輯學處理命題真值的任務,從而,糾正了邏輯學發展過程中的心理主義的傾向,在理論上成功確定了現代邏輯學的性質、地位和發展方向。
  關鍵詞 第三次轉變 思想 命題 真值 載體 心理主義
     一
  馬克思說:“形式邏輯本身從亞里士多德直到今天,依然是一個激烈論爭的場所。”[(1)]縱觀邏輯史,派別林立,觀點紛呈,其爭論的軸心,當首推“邏輯學究竟研究什么”,即邏輯學的對象問題。
  亞里士多德之前的邏輯學萌芽時期,柏拉圖、蘇格拉底等人,雖然熟練地、自覺地運用了許多邏輯規律和方法,作了初步的闡述,但他們是將邏輯學問題與論辯術、修辭術混為一體來研究,是亞里士多德把邏輯學從修辭術中分離出來,創立了西方邏輯史上第一個邏輯體系,使邏輯學成為研究論證的形式規律的科學,這就意味著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發生了第一次轉變。
  經過兩千多年的不斷發展,自文藝復興后,隨著人們對宗教神學的批判,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受到培根、洛克、萊布尼茲等的嚴厲批評。與此同時,邏輯著作中也相應出現了認識論、心理學等方面的大量內容,例如1962年正式出版的《波爾·羅亞爾邏輯》,正式名稱就叫做《思維術》(The Art of Thinking),它的第1、2、3部分就叫概念、判斷、推理,第4部分叫程序。“概念”、“判斷”、“推理”等都是心理學、認識論的概念。穆勒也曾明確地說,邏輯不是與心理學涇渭分明的科學。英國數學家希爾(1815-1864)也認為邏輯研究思維規律,他的著作就命名為《思維規律》,希爾說,該書要研究進行推理時心靈那些運算的根本規律。17世紀,歐洲認識論代表人物笛卡爾更是把邏輯學視為認識論的基礎,在邏輯學中大講發現和認識的原則、規律。據此,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發生了第二次轉變,成了研究思維和認識規律的科學。
  心理學、認識論的影響混淆了邏輯學的研究對象,導致了邏輯學心理主義傾向,主觀性、思辨性、不確定性等性質限制了邏輯學沿著自己應有的科學方向發展。為了糾正幾百年間所形成的錯誤偏見,恢復邏輯學的科學地位,現代邏輯的開創者弗雷格作出了巨大貢獻。弗雷格認為,邏輯學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真值問題,真的關系,邏輯學的對象是思想、命題。弗雷格是從研究數學入手轉入邏輯學研究的,他不同意唯名論及觀念論,而是提出實在論觀點,他把邏輯數學化,其邏輯學思想與其數學哲學思想一脈相承。他說:“對于數學來說,除了拒絕從心理學方面接受任何幫助以外,還要承認它與邏輯學的密切聯系,這一點也是同樣重要的。我甚至贊同那些認為不可能把數學和邏輯學截然分割開來的人們的看法。”[(2)]
     二
  弗雷格關于思想的邏輯理論,關于真值概念的探討,重新回答了邏輯學的對象這個基本問題,他認為,邏輯學所關心的是思想的語形及其真值規律問題。可以說,邏輯學近百年來的發展主流,無論是形式化還是語義學方面的進程,正是遵循著這條路線。
  弗雷格是在批駁觀念論(心理主義)及唯名論的過程中確立自己的邏輯觀的,首先就是對心理主義的批判。弗雷格在《算術的基礎》中把他的哲學觀點歸結為三條原則,其中頭一條原則就是“始終要把心理的東西和邏輯的東西,主觀的東西和客觀的東西明確地區別開來”。他認為考察思維活動,“把握一個思想和做出一個判斷都是認知主體的活動,是心理學的任務”。[(3)]他認為考察思維活動,“把握一個思維和做出一個判斷都是認知主體的活動,是心理學的任務”[(4)]“邏輯學和數學都沒有考察心靈--由個體所承担的意識內容的任務。”他進一步指出,“為了排除各種誤解,為了使人們不混淆心理學和邏輯之間的界限,我規定邏輯的任務是發現實真的規律,而不是把某物看作真的規律或思維規律。”[(5)]弗雷格指出有兩種真,一種是實真,一種是把某物看作真,把某物看作真是指思維、判斷。推理的規定,是一種認識的心理過程,只是認識論意義上的真,而他所說的“實真”乃是一種存在,是本體論意義上的真。對此,他借助了“思想”這個概念來表明這種“實真”的存在。他說,“我用‘思想’不是指思維的主觀活動,而是指思維的客觀內容,它能夠成為許多人共有的東西。”[(6)]“思想既不是外界事物,也不是心像。”[(7)]弗雷格由此假定了思想作為抽象實體的存在,并進一步推出了思想的公共性、主體際性、無時間性、非物質非精神性、實體性等重要客觀性質,給予思想以立體的塑像。
  弗雷格關于“思想”及“實真”理論的建構,力斥了他所說的邏輯和哲學中心的理主義傾向,不僅如此,我們同時也會發現弗雷格的理論對經驗主義及唯名論者也是一個有力的打擊。唯名論者認為,邏輯學所研究的決不是命題之類的抽象實體,而是語言,是我們借以認識事物的符號,是這些符號間的形式上的句法關系,邏輯真理僅僅與語句有關。弗雷格在著作中雖未明確針對唯名論,但從他的大量論述中可以看出他否定了唯名論者對于邏輯學對象問題的簡單理解及歪曲認識。他說“真這一謂詞顯然不是構成一個語句的語言系列,而是語句的意義,我們實際上認為這種意義是真的。”[(8)]“當我們稱一個語句是真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是指它的意義。”[(9)]從這些論述可以清楚地看出,真并不是對語句形式的說明,而是對語句意義的說明,真是一個語義學方面的重要概念。弗雷格還指出,真用于句子,但是必須排除祈使句、感嘆句,因為它們雖有意義,但并不包含真正的思想,只有陳述句才包含真正的思想。他認為,“思想是一個語句的涵義”[(10)],而在后期,他又認為語句(陳述句)的涵義就是它所表達的命題。他在其他地方又指出:“一個涵義是在名稱指稱真的條件下被決定的,這一名稱的涵義——思想——就是這些條件被實現的思想。”[(11)]弗雷格提出了嶄新的關于思想的概念及其同一關系:思想=陳述句的涵義=命題=成真條件,他通過確定思想與陳述句的涵義以及命題的對應性,把思想結構與表達思想的語句結構等同起來,從而使“語句充當了思想的結構模型。”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弗雷格反對唯名論者的堅定立場。
    三
  弗雷格的理論使邏輯學的研究對象發生了第三次轉變,由此也產生出這樣的問題,什么東西才有真的屬性,什么東西才有真的載體呢?是觀念、信念(判斷),還是語句、命題或陳述呢?誰是真的載體,誰就是邏輯學的研究對象。實在論者(如弗雷格、羅素)認為命題是真的載體,唯名論者則認為只有語句負載著真;觀念論者則主張判斷是真值載體。語句、命題、判斷這些用語的不同與邏輯哲學的爭論是有密切關系的,弄清楚它們三者各自所屬的范疇之間的區別,弄清楚究竟誰是真的載體,對于我們認清邏輯學的研究對象,使邏輯學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具有重要的意義。
  語句、命題、判斷是處于不同范疇內的三個概念,語句屬于語形學范疇,命題屬于語義學范疇,而判斷則屬于心理學和認識論范疇。如果從現象學特征來考察,三者是不能夠通約的。
  判斷(judgment)是主體對思維對象加以肯定或否定的思維形式。中世紀以來的邏輯學家,如笛卡爾、康德等都喜歡用判斷這個術語,認為判斷是真的載體,但他們卻混淆了這樣一個問題:判斷的自身形態和判斷的內容。判斷的自身形態是一種精神活動,是人腦思維的過程,它是內在的、不可觀察的。判斷帶有主觀性,它是與思維的主體(思維者)緊密聯系,某一個判斷總是屬于某一個思維者,它在任何時候都是以“我斷定”、“我認為”為根據的,可以說判斷是一個人的信念。判斷的真值是指判斷的部分內容,當其與所反映的事態相對照時,就會產生真或假的問題。這種真假值也并不是靠與外界事態的符合與否來決定的,而只是一個內部事實。例如,“我認為他要上街”這個判斷的真假取決于“我”是否有此信念,而不取決于他是否上街這個事實。判斷是與個體意識有關的內部問題,總是具體的、私有的,外人之所以可以理解到判斷者所作出的判斷,是因為判斷需要語句表達。這就意味著,判斷不可能成為真的載體。因為,作為判斷的自身形態,這樣一種精神活動無所謂真假,而作為判斷的內容才有可能有真假,而這種真假并不是判斷自身的問題,而只是由語句所描述的某些事態。因此,把邏輯學的對象看作判斷的觀念論是有缺陷的。
  語句(sentence)是指在語法上正確和完整的日常語言的表達序列。唯名論者視語句為真值載體,較之觀念論來說有其優點,因為語句是客觀的,不再是不可觀察的,這樣有助于邏輯學的客觀化,但是把語句作為邏輯學的研究對象也有其弱點,因為語句未必都有真值,以語句為對象就意味著外延太寬。
  我們說,語句是由某種語言中的一些語詞(有時是一個語詞)按一定語法規則組成的語言單位,語句在語法上是合式的,即必須符合語法規則,但不必一定是具有意義的。例如“書在讀我”這樣一個語句就是一個“沒有意義的語句”,它當然也不可能具有真值。
  對于語句,可以區分為語句類型和語句記號。所謂語句記號是指在說出一個語句時所發出的聲波序列或在寫出一個語句時所留下的符號記號。語句記號是物質對象,是具體的、有形的實體。所謂語句類型,則是指相似的語句記號所例證的模型或其所歸屬的類。那么語句的真值究竟是指語句類型還是語句記號呢?如果指句記的真值,那么同一個句記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空間以及用不同的方式,其真值是不同的。例如,“今天是星期三”,“我是學生”這些句記的真值都是不確定的。語句類型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句型在不同的時空場合,其真值也會有所不同。此外,對句型的識別也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
  語句按功能還可劃分為陳述句、疑問句、感嘆句和祈使句等,一般的形式邏輯或基礎的形式邏輯所涉及的只是陳述句,因為只有這類語句才可能存在真值的問題,當然也并非所有陳述句都有真值。
  通過分析可看出,籠統地將語句視作真值的載體,充當邏輯學的研究對象也是不恰當的。
  命題(proposition)是指內容被理解為真或假的語句。談命題時,還應牽涉到陳述,陳述是指一個被講出或寫出的陳述句的所述。有些人認為命題只是一個陳述句所表達的事態情況,命題就是陳述;有些人則認為命題和陳述不同。應該注意的是:陳述這樣一個用語有某種主體的屬性,陳述總是指某一個主體所表達的,主體的更迭,也會造成其真值不確定的問題。陳述可以轉化為命題,如果若干陳述句具有共同的意義,當且僅當它們表達了同一個命題,所謂命題就可以指一個陳述句所具有的意義。
  有二值邏輯中,命題最基本的特征是它對事態有所描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認識到各種事物現象具有某種屬性或者不具有某種關系,于是相應地作出各種描述它們狀態的語句,這種語句就是命題。命題的另一個基本特征就是必定具有一定的真值。如果命題對事態的描述符合實際情況,那它就是真的,否則,就是假的。真命題表述事實,假命題不表述事實。
  命題與判斷及語句有聯系,但也是有區別的。命題不表達思維者的主觀態度,命題的真值取決于命題外的因素。命題是抽象的、非物質的,它不只是對某一個語言使用者有效,它的存在不依賴于特定的說話者或聽話者,因此,命題具有抽象性和客觀性。命題不能歸結為其他的實體,它們即不是精神的、主觀的存在,也不是人們日常所謂的物質性客觀事物,它們是一類特殊的客觀實體,存在于物質性客觀事物和主觀意識之間,弗雷格稱之為意義。
  以上是從認識意義上說的,而從形式結構上說,撇開了命題的一切內容方面的聯系,命題就由真值函項聯結詞和命題變項組成,其真假就取決于命題變元的賦值情況。顯然,前一種真假值是由實踐作出裁決的,因此具有認識上的真理性和謬誤性;而后一種真或假則是前一種真或假的邏輯抽象,并不能將兩種意義上的真或假混為一談。
  弗雷格在《算術的基礎》中,研究數的本體地位,他證明,“數即不是紙面上的數字,也不是可感覺到的事物,也不是主觀的觀念,數是概念,它們是獨立的客觀實體。”正是這些數學觀點,使其在研究邏輯學中也意識到,邏輯學也需要一類特殊的對象——命題,它們是抽象的實體,并是真值載體,只有啟用命題才能解決理論中遇到的各種困難。
  通過與前幾個用語加以比較,可見,命題作為真值載體,成為邏輯學的研究對象是當之無愧的。
     四
  隨著弗雷格對現代邏輯所作出的開創性成就,邏輯學開始擺脫了心理主義及唯名論的束縛,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各種邏輯學的分支也應運而生。邏輯學開始從經典走向非經典,從形式化走向非形式化,不論其方向如何,卻都是以遵循“邏輯學的研究對象是命題”為基本前提的。語言邏輯不再把命題看成一種已經完成了的抽象形體,而是由語句中分析出命題,并且從語句中推測出判斷。語言邏輯要涉及到對語句、陳述、判斷的分析,但其最終目的卻是把上述形態都轉化為命題加以研究,目的還是研究命題,它研究的是具體話語中的命題,而不是抽象命題。弗雷格曾經強調指出,真正的邏輯語言是與命題同構的,因為自然語言具有某些缺陷,這才造成兩者的不一致,所以,對自然語言進行分析,克服自然語言的缺陷也是邏輯學的本份,為了使邏輯語言與命題在結構上達到同一,人們應用特定的人工語言代替自然語言。現代邏輯走的正是這條路,它已創造出特定的人工語言系統。
  弗雷格實現了邏輯學研究對象的第三次轉變,在邏輯及語言哲學方面開創了嶄新的研究領域,但是他的理論仍存在一些不完善及含混模糊之處,后代的一些邏輯學者由于未深入領會他的理論,有的將其打入冷宮,有的則對其進行徹底批判。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就是要在繼承弗雷格理論的前提下促使其完善發展,對于“邏輯學對象”問題取得更深入的認識,保證邏輯學繼續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作者單位:政法系 政法系研究生
                   責任編輯:阿聯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65頁。
  (2)(3) 涂紀亮:《分析哲學及其在美國的發展》,第41、38頁。
  (4)(10)(11) 郭澤深:《思想的邏輯分析》,《華南師大學報》1993年第2期。
  (5)(6)(8) 王路:《弗雷格的邏輯觀》,載《現代哲學》1992年第4期。
  (7)(9) 《哲學邏輯》(P·E斯特勞森編),第29—30、20頁。
  本文1994年7月收到。
  
  
  
  
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廣州026-030B3邏輯郭澤深/蔣冬梅19951995 作者: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廣州026-030B3邏輯郭澤深/蔣冬梅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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