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與人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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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全面發展是個人追求的目標,也是現代社會發展的最終訴求,但是它的實現及其 實現程度并不取決于每個人的主觀愿望,而是受著多因素的制約。在制約人的全面發展 的諸因素中,制度是直接決定性因素。理解這一點,對于探求人的全面發展的現實路徑 具有重要意義。
        一
    人的發展是人之為人的規定性的發展,即人的本質和人性的發展。其中,人的本質是 人成其為人的根據,也是人性的內在原因,它決定著人性,同時也從根本上規定著人的 發展的內容。因此人的發展說到底是人的本質的發展,人的全面發展就是“人以一種全 面的方式,也就是說,作為一個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質”(《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42卷,第123頁)。作為類存在物,人的本質是自由自覺的活動,即實踐活動, 最集中的表現是勞動;作為社會存在物,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 ;作為完整的個體的人,人是自然因素、社會因素和精神因素的統一體,人的本質就是 人的個性。與此相聯系,人的全面發展表現為人的活動和能力的全面發展,人的社會關 系的全面豐富和交往的普遍性,人的個性的自由發展。每個人若在以上諸方面充分地、 最大限度地以及和諧地發展,就能由此從自然、社會和人自身中獲得最大的自由,并從 這種自由中獲得最大幸福。
    人總是在一定的社會制度中生活和發展的,是“一種制度里的公民”(康芒斯,第93頁 )。人的發展離不開制度,人的全面發展需要從制度的視角加以探討。事實上,隨著新 制度經濟學在20世紀后期的興起,以及其理論觀點和研究方法向其他學科如政治學、社 會學、法學、人類學的滲透,關于制度對經濟增長和社會生活重要性的認識獲得人們普 遍的認同。這一發展甚至被一位觀察家比作哥白尼式的革命。雖然人們所關注的往往是 制度對于社會穩定和社會發展所具有的功能問題,然而其背后隱藏的卻是制度對人的存 在和發展的意義這一實質性問題。
    所謂制度,不同的學科、甚至同一學科的不同學派有著不同的解釋。社會人類學從文 化方面對它論說,稱它為文化慣例;社會心理學稱之為共同心理狀態;社會學主要從社 會關系和社會規范方面來予以理解;大多數經濟學家則將制度看作一種行為規則,這些 規則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從哲學的角度看,制度是與人的活動、人的社會關系 、人的存在方式聯系在一起的。
    制度是人活動的產物,是從人們的交往和社會關系中產生出來的。馬克思批評費爾巴 哈把人只看成是感性存在,而不是看作感性活動。活動是人的存在方式和發展方式。現 實的人把自己和動物區別開來的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生產自己的生活資料、能動地解 決人與自然的矛盾的實踐活動,而人改造自然的實踐活動是在人與人的交往和社會關系 中來進行的。馬克思指出,為了實現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人和人之間必須以一定 的方式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并必然結成一定的社會關系:“只有在這些社會聯 系和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影響,才會有生產。”(《馬克思恩格 斯選集》第1卷,第344頁)同時,個人也只有在與他人的交往和結成的社會關系中才能 存在和發展。
    “社會關系的含義在這里是指許多個人的共同活動”(同上,第80頁)。許多個體主體 的共同活動也就意味著合作,而合作只有在秩序中才能進行:“在社會的混亂和無政府 狀態中,由于信息、監督和執行問題常常難以解決,勞動分工是不可能的。可靠的約定 無法作出,人們相互淪為他人機會主義行為的囚徒而難以自拔。”(柯武剛、史漫飛, 第142頁)同時無論是理論分析還是歷史事實都表明,由于資源稀缺、利益差別、價值觀 沖突等種種原因,共同活動和交往中的人們常常會發生沖突,若不對沖突加以限制,沖 突雙方就會在無休止的爭斗中同歸于盡或兩敗俱傷。要使合作得以存在,也必須把沖突 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圍內,這就需要制度。如果說合作產生了制度的可能性,沖突則產 生了制度的必要性。人類在長期的實踐中經過反復的交往實踐,將某些交往關系、社會 關系固定、規范下來,或者通過理性的設計規范和固定某些社會關系,從而形成制度。 人們通過制度規范人的行為,協調人們之間的關系,使社會保持一定的秩序和穩定,實 現一定的共同價值,落實、保障人們的特定權利和利益。因此馬克思說:“制度只不過 是個人之間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產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9頁),而且 是必然產物:“在生產、交換和消費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就會有相應的社會制度、相應 的家庭、等級或階級組織”(《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32頁)。
    從交往和社會關系中產生的制度,本質上乃是社會化了的人類群體的結合方式,是穩 定、規范、固化的社會關系,包括一定的社會關系結構,以及落實與維護這一結構、協 調和維護人們的權責關系、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活動規范和行為準則系統。規范和準則 系統范圍很廣,既有各種法律、章程、條例、準則等,也有社會的風俗、習慣、傳統、 慣例、道德、倫理等。社會生活本質上是一種制度化了的生活,人是社會存在物,因而 也是制度的存在物。制度一旦從人的活動和社會關系中產生,不僅賦予社會關系以合法 性、穩定性和普遍性,而且也成為人的本體存在方式和發展方式。
        二
    制度對于生活于其下的人來說,是一種既定的力量,它限定、規范和塑造著人的活動 和社會關系以及人的個性,由此構成人的發展的現實空間,形成人的現實生活世界。人 發展什么、怎樣發展,根本上是由生產力決定的,而直接的則是由社會關系即制度來決 定的。
    制度真實地影響、制約、塑造著人們的活動,為人的活動提供了規則、標準和模式, 將人的活動導入可合理預期的軌道,給人們提供了從事活動的實際空間。制度作為規則 ,也即限制,它界定了人的活動范圍,告訴個人能夠、應該、必須做什么,也告訴人不 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誠如諾斯所說:“制度確定了人們的選擇集合”,也“限制了 人們的選擇集合”。(諾斯,第4、5頁)人在規則劃定的界限內活動,得到社會的許可、 贊賞和鼓勵;超越界限活動,則受到社會的排斥、譴責和制裁。制度所規定的人的活動 范圍,就是人的現實自由的空間,自由以這種限制為前提。制度不但可以通過限制某種 自由去擴展他種自由,通過限制一些人的自由去擴展另一些人的自由,而且還可以通過 限制一個人某方面的自由去實現和保障他另方面的自由。制度也是一種激勵機制,它構 造了“人們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發生交換的激勵結構”(諾斯,第3頁),通過提倡 什么反對什么、鼓勵什么壓抑什么,實際地范導人們的行為方向,改變人們的偏好,影 響人們的選擇,激發或者制約人的能力的發揮。無數事實證明,不同的制度產生的激勵 效應是不一樣的,同樣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其積極性、創造性和潛能的發揮也是極不相 同的。
    制度規范著人們的社會關系:在現實社會中,人是通過制度與他人、與社會發生關系 的。人一出生就面對既定的制度,生活在已有的制度之中。制度的規范系統用一整套行 為規則規定著人們之間的關系如地位和角色、權利和義務。人在制度環境中進行活動, 占有一定的地位,扮演著特定的社會角色。分散的、居住在狹小區域里的個人,只是由 于有了制度,才有了制度確定和代表的豐富關系,本質上才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 。制度確定的關系不僅是人具有社會性的機制,而且是這些關系成為人的現實關系的機 制。正是制度,使人們的社會關系有序和穩定,而不同的制度則使人們的社會關系呈現 出不同的特征:封建專制制度使人們的社會關系表現為人的依附性,資本主義制度下形 成的則是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
    制度也構建著人們的交往,它為人們的交往提供一套框架和秩序,使人們的交往具有 可預見性和可信賴性。作為一套關于行為和事件的模式,制度具有系統性、非隨機性和 公開性,因而具有可理解性:“一種制度,其規范的公開性保證介入者知道對他們相互 期望的行為的何種界限以及什么樣的行為是被允許的。存在著一個決定相互期望的共同 基礎。”(羅爾斯,第52頁)由此制度抑制著人際交往中可能出現的任意行為和機會主義 行為,使他人的行為變得可以預見,為人們的交往提供一種確定的結構,同時它還通過 限制任意行為和降低沖突可能性的規則以及有關沖突的裁決規則,防止和化解個人之間 、個人與群體社會之間的沖突,從而也使復雜的人際交往過程變得更易理解和更易預見 。
    制度還決定著人們的思想觀念,發展著人們的個性:“脫離了社會秩序就沒有人的存 在,人只能通過社會秩序來發展自己的個性”(霍頓、庫利,第278頁)。制度實際上包 括兩個部分:經濟制度屬于社會經濟基礎,政治文化制度屬于社會政治上層建筑。它們 作為社會存在決定著人們的思想意識。“人們自覺地或不自覺地,歸根到底總是……從 他們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經濟關系中,獲得自己的倫理觀念”(《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 卷,第434頁)。制度體系是在一定的意識形態指導下建立的,制度本身總是內涵著一定 的文化價值體系、價值規范,是一定的價值觀念、倫理精神的實體化、具體化。作為社 會制度主要內容的規范體系實際就是實現價值的規范體系,一個社會堅持什么樣的價值 觀念就會有什么樣的規范體系。制度內涵的價值觀念、倫理精神通過組織形式、運作程 序、基本的權利義務安排等方式引導人們的行為,整合人們的德性。制度的穩定性、強 制性使其規定的內容發揮對人之品質、德性、思想情操及其他精神狀況的反復作用,從 而使社會規范以及制度自身內涵的意識形態、文化價值體系轉化為個人的自覺思想和行 為,內化為個體的現實個性和人格。
    不同的制度,使人們的精神和個性表現出不同的狀況和特點,有著不同的發展水平。 “專制制度唯一的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人不成其為人”(《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411頁)。它禁錮人們的思想,壓制人們的個性。人們失去自由思想的權利和能力, 個人也缺乏獨立的自我意識,缺乏必要的能動性、自主性,沒有自主活動,沒有獨立自 主的意義和價值,且彼此間存在著不對等的統治與被統治、占有與被占有的關系。個人 依附于一定的共同體,甚至也只在歸屬于共同體的意義上才被稱作人,個人的品質與共 同體的性質趨同。同時個人之間由于在需要、能力和活動上尚未分化,具有天然的同質 性,所以個人與個人之間缺乏差異性、獨特性。個性缺失的人事實上仍處在“精神的動 物世界”。馬克思把那些無差異性、無獨特性、無個性個體的結合比喻為一袋馬鈴薯。 完善的市場經濟和民主制度,不僅會使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和觀念深入人心,而且 使它們成為個人的基本權利,為每個人的自由思考、精神的自我提升提供了權利保障和 制度空間。與此相聯系的是人的個性的發展。首先是人的主體性的較大發展和人的獨立 自主性的增強。現代制度要求、激發并保護個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和活力。其 次是人的獨特性、差異性的發展。以分工為前提、以交換為目的的商品生產,使得人的 勞動及其產品在質上存在著差別,這打破了自然經濟條件下人的同質性,造成了人的需 要的多樣性、利益的獨立化、職能的專業化、能力的差別化,使人的活動、能力、需要 等具有了異質性。
        三
    既然制度構成人發展的現實空間,直接決定著人的發展,那么一個必然的結論就是: 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我們就必須充分考慮制度因素和制度路徑。離開制度這一路徑去 探尋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現實道路幾乎是不可能的。同時制度的性質、結構和內容不同 ,它所構成的人的發展的現實空間便不同,對人的發展的作用也不同。好的制度有效地 促進人的發展,壞的制度則限制、妨礙人的發展,甚至使人扭曲和變形。如鄧小平所說 :“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 向反面。”(《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33頁)因此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什么樣的制度 才是好的制度?我以為,好的制度、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制度,從根本上講應該具有以 下的特點:
    1.以人為本。任何制度都是一定價值體系的實體化、具體化,價值體系是制度的核心 和靈魂,集中反映了制度的性質,決定著制度演化發展的方向,為制度奠定最終的合法 性和正當性基礎。好的制度、有利于人的全面發展的現代制度,首先表現在它所包含和 落實的價值體系上: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原則,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價值旨趣 。
    從發生學的角度看,制度是人創造的,是屬于人的,是人的制度。人們創設制度就是 為了使自己能夠更好地生存和發展:人是制度的主體和目的,制度僅僅是手段和工具。 因此好的制度不能是異化的制度,即制度本身成了目的,轉過來反對人、奴役人。它的 價值理念和原則應該是以人為本,這里的人是一切人、所有的現實的個人。同時,以人 為本作為一種理念在古希臘時期就已經產生了,并一直綿延于隨后的人類發展的歷史進 程中,在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和現代人本主義思潮中反復呈現,形成了人文主義傳統。 甚至“在中世紀也有用文藝復興時期那樣的方式看待人類和人類世界的先例”(布洛克 ,第9頁)。然而這一理念,離開了某種制度,它也就僅僅是一種理念,是人類不失天真 的一個理想,甚至仿佛是一個回蕩在曠野中的人類軟弱無力的呼聲,缺乏現實的力量和 現實的根基。它要轉化為一種現實的人的生存狀況,必須通過某種具體的制度才有可能 。
    制度要以人為本意味著制度的設計、安排和運行以現實的人為中心:是制度為人而存 在,而不是人為制度而存在。制度服務的主體是具有自我意識、獨立自主、自由自決的 每個現實個人;人是目的,制度要肯定人的價值,尊重人的尊嚴,充分肯定、滿足和發 展個人正當合理的利益。人的權利反映人的價值和尊嚴,制度要尊重、保護和促進人的 權利,包括人的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等等。這里的權利并不是一個抽象的 、一般性的概念,它的實際內涵具有豐富的現實性和歷史性,是要隨著社會經濟、政治 和文化的發展而不斷豐富的。在人的各種權利中,自由是首要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人 的最高價值,制度要特別強調保障和擴展人的自由。這里的自由同樣是具有現實和歷史 內涵的自由,包括人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經濟自由、政治自由等等。
    制度要以人為本意味著制度不僅要奠基于現實人性的基礎之上,還要通過制度安排、 制度規范等,豐富、提升、完善人性。任何制度都有自己的人性基礎,任何制度理論都 有著某種人性假設作為自己的邏輯前提。無論是局限存在物假設、經濟人假設,還是有 限理性人假設、權力無休止界限假設等等,都是對某個時代現實人性的某種抽象,是現 實人性某一方面的反映,而不是現實人性的全部,更不是現實人性的邊界。現實人性有 著復雜的結構、豐富的內容,同時人性總是隨著人的活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著的,是一 種不斷否定和生成自身的超越性、歷史性存在,而不是擺在那里的、被某種先驗本質所 規定的現成的存在。人性的發展沒有絕對的界限。奠基于現實人性基礎上的制度不僅要 通過自身的規定性來實現對某種人性的肯定、固化,或者防范和鉗制,而且要通過自身 為人性豐富內容的展開和健康發展提供可能的現實空間,同時制度還要通過不斷變遷和 創新為人性的不斷生成、完善提供機制和保障。通過制度變遷形成的社會歷史,無非是 不斷改變著的人性而已。
    2.協調性。人的發展要求是全面的、和諧的,這就要求制度必須是和諧的,否則制度 某一部分對人的發展的促進作用會為其他部分的消極作用所抵消。同時制度本身是一個 系統,只有當各種各樣的要素和組成部分形成一個恰當和諧的整體時,制度才能造就秩 序,實現制度的各種功能。如果各種要素、各種規則之間不協調,甚至彼此沖突,則制 度系統就不可能平穩運行,制度就會是低效率甚至無效的,會造成人的發展的片面化和 畸形化。
    制度的協調性意味著制度的各個層次(根本制度、具體制度、特殊制度)、各個類型(經 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各個形式(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各個要素(價值 、規范、組織等)之間彼此貫通、協調運作。由此制度創新所要求的也決不只是某一方 面的創新,而是制度的整體創新。這里的制度不僅是指經濟制度,還包括政治制度和文 化制度;不僅是指正式的制度安排,還包括風俗、習慣等非正式制度安排。鄧小平曾經 多次說到:政治體制改革同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不搞政治體制改革 ,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已取得的成果也不能鞏固等等,說的也就是這個意思。
    制度的協調性最重要的是制度包含的各種價值之間的協調。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制度 所追求和實現的共同價值是多樣的,如自由、平等、公正、安全、效率等等。制度的各 種價值之間存在著復雜的相互依賴性,有時具有互補性,即一種價值的實現往往會促進 另一種或者多種價值的實現,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它們之間也存有沖突,如較大的個人自 由往往會導致個人之間的實際不平等,效率的實現有時會導致公平的喪失。制度必須對 它所追求的各種價值之間可能的沖突進行協調;這種協調是根據不同時期的實際情形, 根據實際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水平動態地進行的。如在公平和效率之間某一時 期可能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另一時期則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或者同一時期圍繞 最終價值在性質不同的領域分別有著不同的原則。只有制度的各種價值之間保持一定的 次序與和諧,制度的運行和諧從根本上說才是可能的。
    3.開放性。人的發展的內容和水平是開放的、不斷發展的。這種發展的開放性根源于 人的生物學特點——人的器官及其功能的非專門化、非特定性,以及由此帶來的人的本 能的匱乏,人的不確定性、不完善性、未完成性,進而造成了人最顯著的特征:無限地 向世界開放和生成;更是根源于人的現實本質——人是實踐的存在物,人的實踐活動是 一種自主的、創造性的生成活動:正是實踐的特點、本質內容和實踐的內在矛盾運動使 人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種已經變成的東西上,而是處在變易的絕對運動之中,處于發展的 狀態。作為人的活動的條件和產物、同時也是人的發展的存在形式和現實空間的制度, 必須是明確的、清晰的,它規范人類行為的力量多數源于它的不變異性。但是這并不是 說它就是呆板的、硬化的、封閉的,它還必須具有開放性。
    以人為本、協調性、開放性,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制度所應具有的基本特點,也是 我們現階段進行制度創新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其中以人為本是最核心的原則,這是由 價值在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所決定的。沒有這一原則,即使制度是協調的、開放的,也不 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事實上,某些專制制度本身也是協調的,甚至是“開放的”。而 以人為本的制度如果失去了協調性和開放性,則同樣也不會達到其最終目的。惟有堅持 以上諸原則,我們才能使制度創新保持一個正確的方向,才有可能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切實地尋找到一條正哲學研究京78~83B1哲學原理吳向東20042004人學理論的發展有待于我們發現以往人學研究中的困境,反思我們的人學研究,人學 研究本體的錯位;交互主體的冷遇;理性與非理性的分裂對立;內在主體性與外在決定 性的矛盾等正是目前人學研究中的主要困境。突現這些困境正是人學理論研究發展的必 要前提。本文系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基金資助課題的階段性成果。文華,男,1940年生,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譯審,1007Meditation on Study of Human Theory
   HU Cun-zhi/ZHENG Guang-yong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Department of Philosophy,China Renda University,Beijing 100872,China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哲學與社會學學院 作者:哲學研究京78~83B1哲學原理吳向東20042004人學理論的發展有待于我們發現以往人學研究中的困境,反思我們的人學研究,人學 研究本體的錯位;交互主體的冷遇;理性與非理性的分裂對立;內在主體性與外在決定 性的矛盾等正是目前人學研究中的主要困境。突現這些困境正是人學理論研究發展的必 要前提。本文系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基金資助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網載 2013-09-10 2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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