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對試行條例的繼承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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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新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個重大舉措。新條例是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舊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新條例是對舊條例的繼承和發展。
      新條例對舊條例的繼承
    舊條例在試行中對加強黨的建設特別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新條例是對舊條例的繼承。這種繼承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條例的總體框架沒有變。在總體框架的設計上,新舊條例均為三編,即總則、分則和附則。
    第二,條例的任務和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基本沒有變。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包括: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第三,違紀的概念和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沒有變。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是違犯黨紀的行為。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第四,從條文數量和內容來看,舊條例共有172個條文,只有5個條文在修訂中予以刪除,其他167個條文,有的予以保留,有的予以調整,有的予以修改,有的予以完善,有的略作了文字上的改動,其基本內容均體現到了新條例之中。
    第五,仍然保留了比照處理案件的制度。對于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
      新條例對舊條例的發展
    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條例的指導思想。新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分則部分由原來的七章修改為十章,使違紀行為的分類更加科學。這個重大修改是對條例分則結構的修改。舊條例分則部分共有七章,包括政治類錯誤,組織、人事類錯誤,經濟類錯誤,失職類錯誤,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類錯誤,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和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新條例將舊條例中關于經濟類錯誤的規定,由一章分解為四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這樣,新條例的分則部分就由原來的七章修改成了十章,共規定了十類違紀行為。
    第三,新增加了42條、19款,使條例的規定更加全面。
    在總則部分增加的內容主要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關于減輕處分的規則;關于法條競合應如何處理的規定;關于加強與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的規定;關于對黨的工作人員等概念的界定;關于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應如何處理的規定;關于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如何處理的規定;關于處分決定的宣布和執行等規定。
    在分則部分增加的內容,主要是對新形勢下出現的一些新的違紀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五十七條對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或者制造矛盾破壞社會穩定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五十八條對編造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第七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的行為,按貪污定性處理;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第九十九條第三款對挪用公款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零三條對國有企業(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一十條對從事資產評估、驗資(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工作的社會中介組織,出具虛假評估、虛假資信證明、虛假鑒證等文件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對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對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三十五條對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方式亂收費、亂攤派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對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款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的學歷、文憑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對編造、散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信息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六十九條對違反有關規定,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對包庇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紀行為作了規定。
    第四,對舊條例中的規定作出重要修改,使條例的規定更加完善。
    比如關于條例的時間效力問題,對于新條例發布之后的行為應當依照新條例的規定處理;對于新條例發布之前已發生的行為應如何處理?舊條例規定的是從新原則,新條例規定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對于新條例發布之前已發生的違紀行為,應依照當時的規定或政策處理,只有新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處理較輕的,才依照新條例規定處理。這就是說,新條例對發布之前已發生的行為沒有溯及力,即不溯及既往。這一修改與國家刑法的規定相一致,體現了法治的精神。再比如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比舊條例的規定更加體現了從嚴治黨的精神;在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了對組織、領導、參加邪教組織的違紀行為的規定;新條例第六十八條對舊條例第五十三條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只將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行為規定為違紀,對謀求自費出國(境)的行為未作為違紀加以規定;根據新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的行為,與對外交往中接受禮品的行為一樣對待,應當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貪污行為定性處理;根據新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加大了對經商辦企業等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最重的黨紀處分由舊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撤銷黨內職務調整為開除黨籍處分;新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對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的違紀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在新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中對“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作了規定,為處理農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中黨員的侵占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行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行為提供了依據;新條例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對包養情夫的違紀行為作出了規定。
    第五,對舊條例原有規定的具體化,進一步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比如新條例第五十五條關于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規定和第五十六條關于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行為的規定,就是在舊條例第四十三條的基礎上分解而成的,針對性更強;新條例第十一章關于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規定,這一章的大部分條文是對舊條例第一百條關于在財政金融方面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細化;再比如新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是在舊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二十四條、一百二十五條的基礎上合并、調整之后形成的,第一款中規定的五項行為和第二款的規定,與舊條例的規定相比,更加具體、明確。為進一步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保證新條例的貫徹落實,新條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黨委(黨組),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中國紀檢監察報京④D2中國共產黨劉萬江20042004中國共產黨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是執掌政權的黨。保持黨的先進性,堅持黨的正確領導,是黨執好政的必備前提條件;堅持黨執政是實現黨的領導作用、完成黨的歷史使命的根本途徑和保證。黨作為領導和執政的統一體,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必須正確處理好與提高黨的領導能力的關系,堅持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與提高黨的領導能力建設相統一,實現兩種能力協調發展、同步提高。本文是吳官正同志2004年5月2日至6日在貴州省考察時的講話要點。畢小青
    畢小青,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譯審。
    
    
      Hua Zhengxue
  Zhejiang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Zhejiang,Hangzhou,310012劉湘武 衡陽師范學院 法學院(湖南 衡陽 421008) 作者:中國紀檢監察報京④D2中國共產黨劉萬江20042004中國共產黨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是執掌政權的黨。保持黨的先進性,堅持黨的正確領導,是黨執好政的必備前提條件;堅持黨執政是實現黨的領導作用、完成黨的歷史使命的根本途徑和保證。黨作為領導和執政的統一體,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必須正確處理好與提高黨的領導能力的關系,堅持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與提高黨的領導能力建設相統一,實現兩種能力協調發展、同步提高。本文是吳官正同志2004年5月2日至6日在貴州省考察時的講話要點。畢小青
    畢小青,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譯審。
    
    
    

網載 2013-09-10 21: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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