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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輯 我的主要經歷
第41節 抗戰以來自述(12)
六、國民參政會
我訪問延安后于1月25日回抵西安,29日去開封。在西安、開封均略作考察,以便復命參議會。2月2日到山東曹州與舊日山東同人會晤。2月4日到徐州,一面系應李德鄰(宗仁)先生之約,一面亦系謀與魯西、魯南同人恢復聯絡,鼓勵抗敵。留于徐州者一個月之久(住北關農場內)。
3月3日回到武漢,訪聞所謂八個人起草共同綱領的事,已陷于停頓。蔣公曾一度熱心混合全國為一黨,旋亦作罷。所以我想求得進一步團結的事,那時不便談。
4月曾往潢川,往長沙等處,5月曾往南陽、鎮平等處,6月曾入川往返于重慶成都。跑來跑去,無非為了抗戰,第以其中事情敘起來太煩,均從省。現在只記一記7月的國民參政會。
在前敘國防參議會時,已論到國民參政會。因有前次提到的三點困難不易解決,人數時有增改,產生不由選舉,職權只備咨詢。第一屆人選發表,輿論尚表滿意。第一次開會,各黨派互相約定要會內保持一致,故團結精神很充分。其后,此種精神便一次不如一次。第一屆延到廿九年底為止,第二屆產生。二屆人數又有增改(初公布增至二百二十人,臨時又增多二十),但黨外人數(其他黨籍或無黨籍者)則顯著減少,所增多為黨內人士。一個并無決定之權的機關,并不需在表決票數上競爭,這樣增減寧有必要?而當初國防參議會務以黨外者在野者為主的精神,遂不可見。
現在不欲作何評量,略述我在會內一點經過,以存客觀事實。
我在第一次參政會上,提有一個建議案,三個詢問案。那一個建議案是請政府召開戰時農村問題會議,并于政府設置常設機關,其原文錄后:
(理由)中國自1930、1931而后,農村急劇崩潰,除1936年以全國農產豐收,市價又不壞,稍得喘息外,問題之嚴重未解,而大戰遽起。此時國家抗戰,所需人力物力,既無不責之于鄉村,鄉村負担加重若干倍,而農產或以貿易停頓不得輸出于外,或以運輸困難而滯銷于內,正苦無負担之力。此為農村戰時最大問題之一。又地方制度(尤其省縣以下),自清末以來日在紛更,迄未確立。自治固不能談,即官治亦且難言。加以數十年來受西洋影響,無論政治教育經濟,皆使人才錢財集中都市。都市有擁擠充斥之患,而內地鄉村空乏,幾同一片荒原沙漠;即下級行政機構之不能充實健全自屬當然。此時國家百事責之地方,地方一切歸于鄉村。鄉村無力負担是一個問題,辦理不善是第二個問題。例如兵役問題其最著者也。在上級政府嫌其質量兩差;在中級(專員縣長)已竭蹶萬狀;在鄉村則擾亂痛苦直匪言可宣。不獨痛苦,抑且前途危險之至!此為戰時農村最大問題之二。國家抗戰既依靠于農村,農村問題嚴重如此,豈容忽視!擬請行政院召開戰時農村問題會議,集合了解下情之人詳加討論,亟籌整理補救之方。
會議后所以必須更有常設機關者,以一次整理未盡得宜,下情必須不斷了解,此其一。農村問題,關涉許多方面,雖在政府各有職司其事者,而互相間聯絡不夠,必須加以推動,使其常得商討設計,而后分別執行,庶乎事業可舉,此其二。
(辦法)戰時農村問題會議由行政院或軍事委員會召集之,其組織及工作進行應注意下列各點:(下略)
我此一提案,所以錄原文于此者,以見內容平常,并未能替農民說話,而仍是為國家為政府設想,政府實不必害怕。果能實行,則上下之情得以稍通,鄉村實際好處卻不小。同時各部門各機關互得配合聯絡,一切事業才得進行起來,于工作效率關系亦大。原案經審查會修正(增加與會人員)通過,送經大會照案通過。秘書處咨送政府,經國防最高會議發交行政院核議。行政院又交經濟部核復。經濟部翁部長文灝、何次長廉,私人請我商談一度后,具復行政院認為事實可行。行政院又照樣具復于國防最高會議。國防最高會議亦曾將經濟部行政院的核議可行,通知國民參政會秘書處。但除公文往來復去而外,事實上并無下文。——此會經廿七年到廿八年,又到廿九年,以至三十年(1941)的今天,還沒有召集。
此外之三個詢問案,第一案大意如下:
查抗戰建國綱領第十八條,有以全力發展農村經濟之文,此誠當前首務。惟此中關系方面甚多,例如,農村金融系統之樹立、農業技術之改進、農產之輸出與流通、合作組織之普遍推行、農民教育以及農村治安諸端。想在政府必有統籌之規劃,切實之進行。規劃者應請提交本會議決,進行者應請提交本會報告。
此案后經政府答復說,在經濟部工作報告中,不另答復。
第二件詢問案大意如下:
查抗戰建國綱領第廿五條,有發動全國民眾,組織農工商學各職業團體,改善而充實之,為抗戰而動員之意。在各職業團體中,應以農會為最關重要,誠以民眾動員大部分為農民之動員也。各地農會素來有名無實,或并其名而無之,只臨時為應付選舉而設。究應如何改善而充實之,想在政府必有至計,請答復。
此案當時經政府中的軍委會政治部答復說,本部對于農會正在一面調查,一面計劃改善,現尚無可報告。我于是在第二次參政會上,再提詢問,事隔幾個月,究竟調查所得如何,改善計劃確實否,請答復。而這次忽然變了,由行政院經濟部出來答復。說本部調查得全國農會共有一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個,改善計劃早經確定,并已實行云云。這樁事不知究竟應當歸誰掌管?
第三件詢問案大意如下:
查抗戰建國綱領第十四條,有改善各級政治機構使簡單化合理化,并提高行政效率以適合戰時需要之文,又風聞內政部于省縣各級制度,亦曾有改訂擬議。在各省地方如湖南、江西各省政府對于地方行政力求革新,除辦理行政人員訓練外,并已涉及制度之變更。究竟此一問題,在中央正計劃者如何,已實行者如何,請答復。
此案當經政府回復說,已有提案到會。會中果亦收到政府提案,內容涉及各省縣制度、保甲制度,還有省縣參議會問題。這是屬于內政方面的,應歸第三組審查會審查,我正負第三審查會召集人之責。當時經過頗有許多曲折,外間知者不多,我今亦不說的好。第二次在重慶開會,我又担任第三審查會召集人。我們審查內政部工作報告時,何部長鍵親自出席審查,彼此面談,又有出人意料者,我現在都不說。到廿八年冬有“新縣制”之頒定,并有以廿九年為“新縣制年”之說,是此一問題中一極重大改革,然而并沒有經過參政會。
在第二次參政會內,我提有改善兵役一案,將來另記。當時正是廿七年10月廣州武漢相繼不守之后,大局嚴重,我特臨時動議,開全體審查會,請政府當局出席切實檢討抗戰工作。所謂全體審查會,是出席人數與大會同,而不作為大會,因為大會發言有限制,而審查會較容說話。那次,曾以末一天的半天功夫,由參政同人和政府負責諸公作了一次檢討。——這算比較重要的一事。
第三次會在廿八年2月,第四次會在廿八年9月,我都未參加。因為那八個月功夫,我正在安徽、江蘇、山東、河北、河南、山西六省戰地旅途中。
梁漱溟 2014-07-03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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