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與臺灣政治轉型的內在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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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以往人們在談及臺灣地區的民主轉型時,最多提及的是國際社會的壓力、黨外勢力的沖擊、大陸對臺政策的調整等島內外因素的交互作用,而作為轉型主導方的國民黨在這一政治過程中的主動作用卻很少被提及。文章通過考察國民黨憲政制度所蘊涵的調適彈性和國民黨組織的調適彈性,指出國民黨與臺灣地區政治轉型存在較高的內在關聯性。《中華民國憲法》具有較高的調試彈性,使臺灣地區的政治轉型存在“回歸憲政”的制度選項,臺灣在國民黨執政時期長達40余年的威權體制肇源于“臨時條款”而非《中華民國憲法》;國民黨自身在內外壓力下通過“本土化”等一系列改革完成政黨轉型,在失去執政權后能通過改造實現“體面再生”,表現出較高的組織調適彈性。這些調適彈性使得國民黨面對改革呼聲采取主動推進而不是推延或鎮壓,加之兩蔣時期國民黨對臺灣地區的經濟貢獻,成為當時國民黨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和政黨輪替后仍然保持政治集團動能的根本原因。

關鍵詞:國民黨/臺灣政治轉型/《中華民國憲法》/調適彈性

以往人們在談及臺灣地區的民主轉型時,最多提及的是國際社會的壓力、黨外勢力的沖擊、大陸對臺政策的調整等島內外因素的交互作用,而作為轉型主導方的國民黨在這一政治過程中的主動作用卻很少被提及。誠然,內外壓力的涌現是促使蔣經國所領導的國民黨開始認真面對民主改革議題的首要因素,迫使國民黨不得不對此作出相應的回應。然而應該指出的是,這些背景因素最多只是促使國民黨主動進行民主改革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為歷史上有很多威權體制的領導者在內外形勢交相逼迫的情況下,常常選擇拖延手段,或甚至采取高壓手段來回應改革輿論與反對運動的挑戰,而不一定選擇主動進行體制改革”①。國民黨能選擇主動推進漸進式民主改革,同時實現政權體制與政黨體制的雙重轉型,創造了“低社會成本”的轉型模式,既未出現嚴重的政治動蕩,也未對既有的社會秩序與經濟發展產生大的沖擊,這與國民黨自身的內在政治特質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本文試從國民黨憲政制度內所蘊涵的調適彈性、國民黨高度的組織調適彈性兩方面入手,考察國民黨與臺灣地區民主轉型的內在關系,以期從不同的視角來觀察國民黨的政治品質,從而為觀察島內局勢和兩岸關系的未來發展探尋新的視角。



國民黨敗退臺灣后依然宣稱以《中華民國憲法》的憲政設計為政權統治的法理基礎。《中華民國憲法》是國民黨在統治大陸時期頒布的,考諸其起草和通過的歷程我們會發現,這部憲法是在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已經召開、“五五憲草”十二條修改原則已經通過的背景下,由非國民黨人士起草,經中共、民盟以及無黨派人士同國民黨激烈斗爭的結果,是國民黨蔣介石在各種政治勢力壓力下妥協的產物;從內容考察,與國民黨1936年的“五五憲草”比較,《中華民國憲法》并不完全如國共處于尖銳政治和軍事斗爭時期所宣稱的那樣“人民無權,獨夫集權”②,也不能簡單地指斥為“性質與《訓政時期約法》的法西斯法統一脈相承,其內容是早已被人們唾棄的‘五五憲草’的翻版”,“是集舊中國反動憲法之大成的一部徹頭徹尾的封建買辦法西斯憲法”。③《中華民國憲法》文本本身蘊涵著民主憲政的基本內涵,忽視了這一點,就無法解釋《中華民國憲法》頒布伊始,蔣介石就匆忙頒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和“非常時期”法令體系,以此凍結或扭曲《中華民國憲法》的重要條款,并長期不結束“動員戡亂時期”的政治逆動行為,也無從解釋1980年代中期以來臺灣地區反對勢力“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回歸憲政”要求的法理基礎,更無從理解當今臺灣政壇“修憲”與“制憲”之爭的區隔了。
從文本本身的內容規范考察,《中華民國憲法》并不直接否定多黨競爭,不挑戰民主憲政的基本原則,使臺灣地區的政體轉型在制度變革上存在著一個“回歸憲法”的選項。
首先,從總綱第一條有關國體的規定來看,《中華民國憲法》與“五五憲草”的規定比較有明顯進步。1936年“五五憲草”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國體為三民主義共和國,這就從憲法層面規定了一個主義即三民主義、一個政黨即國民黨的合法性,除此即為非法。對此,“五五憲草”一公布,其總綱第一條立即遭到人們的激烈批評。具有國民黨官方背景的薩孟武曾尖銳指出:“五五憲草”的特質之一,是“一黨專政”,因為憲草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中華民國國體為“三民主義共和國”,凡不信仰三民主義的政黨都不能允許其存在,這樣,不僅在憲政開始之前,中國只能有一個政黨即國民黨,就是在憲政開始之后,“中國仍只有一個政黨,即是中國國民黨”。④1946年政協會議憲法小組在討論憲草修改原則時,國體問題再次引發激烈的爭論。國民黨堅持“五五憲草”總綱第一條不能改,要求以“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國體,而中共、民盟和一些社會賢達則堅決反對,故此,張君勱在起草憲法時,遵循“如何使歐美的民主政治與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原則相折中”的指導思想,將“五五憲草”總綱第一條“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改為“中華民國基于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并獲通過。⑤條文中雖然仍保留了“三民主義”四個字,但其含義已與“五五憲草”完全不同,“說中華民國基于三民主義,是承認民國之造成由中山先生三民主義為主動,至于今后之民國,則主權在于人民,故名‘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國’”。⑥經此一改,就從憲法層面否定了國民黨一黨獨裁,為多黨競爭存留了法理空間。
第二,從政權與治權的劃分來看,《中華民國憲法》依據孫中山的“權能分治”和“五權分立”理論,把國家權力分為政權和治權兩種,政權即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權,由有權的人即人民掌握,人民通過這四項權利,實現對政權的掌控和對政府的控制;治權是政府自身的權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由有能的人即知識分子和政治精英掌握,政府在人民的控制之下,通過五個各自獨立的機構分別行使各項權利,相互配合和制約。這種政權與治權劃分的理論作為《中華民國憲法》的憲政理念,是符合民主憲政特質的,這一點,在以往的分析中常常被忽略或者否定。誠然,在《中華民國憲法》有關落實政權和治權的規范中,確實存在違背1946年政協通過的憲草修改原則之處,諸如國民大會淪為代議機構因而直接民權成為間接民權、中央政體不是責任內閣而是“修正的總統制”因而總統權力有所擴張等等,但由此便認定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與《訓政時期欽定憲法大綱》或“五五憲草”一樣的觀點是應該加以分析的,更何況,退臺后“國大代表”和“總統”任期無限延長,人民掌控政權和行使自由權有名無實等事實,是蔣介石國民黨在“戡亂戒嚴”體制下凍結或扭曲《中華民國憲法》相關條款的結果,而不是《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本身使然。
第三,《中華民國憲法》關于“人民的自由權利”諸條款也合于保障人權的憲政理念。各國憲法對于人民自由權力的規定,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采取憲法保障主義,即在憲法中對人民權力詳加規定,憲法一旦公布,人民即享有憲法中規定的種種權利;二是采取法律限制主義,即在憲法中只規定人民享有權利的范圍或原則,只有待政府根據憲法制定出有關法律后,人民才能享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一些權力。⑦比較而言,憲法保障主義顯然更有利于對人民各種自由權利的保障。《中華民國憲法》即采用了憲法直接保障主義的原則,在第二章“人民權利義務”中,對人民應享有的自由權利和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詳加列舉。但其第23條關于人民憲法權力的限定條款長期成為批評者的主要詬病對象,一般認為這一條款不過是形式上對直接保障主義的一種宣告,以示尊重人權而已,實際上法律可以輕易地根據妨礙他人自由等四種例外情況的規定對憲法賦予的權力加以限制。這條限制性規定雖不完全符合憲法保障主義的精神,因此在1946年政協會議憲法小組的憲法討論會上,中共代表不贊成將這一點寫入憲法,但它和“五五憲草”所采用的法律限制主義還是有區別的——“五五憲草”有關條文后都寫有“非以法律不得限制”或“停止”的附加條件,換言之,那就是依照法律就可以限制或加以禁止;與《動員戡亂時期選舉罷免法》中只限定六項候選人可以做的競選活動、其他不問任何理由一律禁止的規定也是有所不同的,確立了在原則上法律不得對自由權加以限制的理念。
通過對國體、政權和治權、人權幾個層面加以檢視發現,《中華民國憲法》結構的主要理念,是依據孫中山先生遺教,經西方憲政原理的調和,基本上合于民主政治精神的(盡管在中央行使政權及五種治權的制衡上仍有矛盾和缺陷),從這一意義上說,《中華民國憲法》文本本身具有一定的調適彈性,這就為憲法的回歸與修正奠定了基礎。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符合民主憲政的基本理念,而退臺后的國民黨又奉此憲法為統治法統,那威權統治又何以在國民黨執政時期的臺灣地區實行長達40余年?應該說,這是國民黨違憲造成的,而不是遵從《中華民國憲法》規范所致。
退臺后的國民黨為了主張對整體中國的主權,維護其政權統治的正當性,標榜實行民主憲政,《中華民國憲法》便成為其法統基礎。但另一方面,蔣介石要繼續推行黨國合一、以黨領政的威權體制,必然與《中華民國憲法》所規范的憲政體制發生抵牾,對此,蔣介石采取“原有的中華民國憲法可以被凍結,但卻不可以廢止”的做法:從1949年開始,國民黨就一直以兩岸處于內戰狀態所以不能實施正常的憲政體制為由,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頒布“非常時期”法令體系,并使之成為“戡亂時期”凌駕于《中華民國憲法》之上的最高法律,而“戡亂戒嚴時期”實施長達40余年也不宣布結束,《中華民國憲法》就被無限期地凍結而束之高閣,人民的種種憲法權力就被無限期地剝奪。“臨時條款”作為戰后威權體制的法理依據而長期發揮憲法作用,國民黨所一再宣稱的憲法之治徒具虛名。但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面臨內外壓力需要認真考慮政治開放時,憲政制度的內在調適彈性就充分地體現出來——因為從理論上來說,臨時條款及其附屬的非常時期法令,顧名思義終究是“臨時的”,一旦外在的緊急情況逐漸消失,國民黨很難拒絕回歸常態憲政體制的政治主張,也就是說,臺灣的政體轉型在制度變革上存在著一個“回歸憲法”的選項。蔣經國主導的國民黨在內外壓力下選擇了主動推進而不是拖延或采取高壓做法,把政治轉型放在一個既定的制度軌道上朝向可預測的方向推進,避免政體轉型中出現嚴重的政治動蕩,對既有的社會秩序與經濟秩序產生較小的沖擊,走出一條“低社會成本”的轉型之路,應該說,這是國民黨憲政體制內所蘊涵的調適彈性發揮了正面作用。



從1970年代開始,在外在支持弱化,而“內部合法性”逐步衰退時,國民黨采取了通過“本土化”政策、開放“中央”層級選舉等舉措,在進一步滿足臺灣地區人民的政治參與要求、強化對內“合法性”方面,表現出較高的調適彈性。
國民黨的本土化政策啟動較早。威權統治時期,黨“國”體制內的主要職位與政治資源都由外省籍精英長期壟斷,在面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歷史問題時,國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是潛在的省籍矛盾,也就是居于少數的外省人與處于多數的本省人之間權力分配的矛盾,以及隱含在省籍矛盾背后的國家認同分歧,因為民主化過程必然會引發將政治權利由外省集團手中重新分配給本省人的政治訴求,也可能引發國家認同危機,反對勢力便會運用這兩個矛盾來凝聚本省籍選民的支持,并威脅國民黨的執政地位。所幸的是,“國民黨的領導者很早就開始重視這些矛盾,并采取細膩的政治設計來沖淡省籍對立的潛在威脅……蔣經國早在70年代就開始加速國民黨內權力結構的本土化,大量延攬本省籍青年才俊進入黨與政府體系工作”⑧。蔣經國主政后,立即采取了幾項措施開啟國民黨“本土化”的進程,對此后臺灣地區政治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
第一,大力吸收臺籍黨員,使國民黨成為以臺灣人為主體的政黨。國民黨在遷臺之初仍具有精英型政黨的特質,黨員人數占人口比例很低,黨員的背景主要是政府、軍隊、國營事業的干部以及知識分子(主要是中小學教師)。隨著島內政經環境的快速變遷,國民黨從20世紀60年代以后開始調整黨員招募政策,放寬入黨資格以擴大群眾基礎,強調只要接受中國民族主義號召的社會力量都是國民黨的社會基礎。70年代初蔣經國主政后,為了使國民黨適應一個已經多元化的社會,更加強調“黨必須以群眾為基礎,為根本,為重心”,要“向下扎根”,“開拓黨的群眾基礎”,并且大力推動國民黨的“本土化”、年輕化和專業化政策,為國民黨補充臺籍黨員新血液。在原有招募黨員重點部門的基礎上,開始重視成長快速的社會部門,如隨著工業化而來的新興社會階層——企業經營者、自營商、專業人士、勞工以及關鍵性的社會部門,例如新聞媒體、文化事業、學校、宗教團體等,也都成為組織發展的重點。這些措施使國民黨的省籍比例及社會成分發生很大變化,到1975年,臺籍黨員人數已超過五成,達52.82%,到1988年更達70%。⑨
第二,在國民黨中常會和“行政院”部會首長中增加臺籍比例。在蔣經國担任“總統”的10年間,國民黨中常會的“本土化”呈現逐漸提升之勢,臺籍人士所占比例從1950年代的11%上升到1988年十三屆一中全會時的51.6%,⑩1993年十四大時的61%。“行政院”臺籍人數增加至7位,在黨部方面,臺籍人士也逐步進入黨務主管部門。這些人士對“以黨領政”、一向由非臺籍人士掌管黨機器的國民黨而言是前所未有的突破。(11)
第三,實行“國會”增額選舉。“國會”全面改選一直是臺灣島內反對勢力的主要政治訴求之一。“全面改選的政治整合功能,對一般國家來說在理論上是沒有疑義的,但對從大陸來臺的國民黨政權而言,則意味著政治區域的重新確定。如果實施‘全中國代表性’的全面改選,大陸人民事實上無法投票;若由來臺大陸各省人民投票,則又會出現‘代表性’問題。如果全由臺灣地區選舉,全面改選將改變政權的性質,對國民黨政權的‘合法性’基礎沖擊極大。”(12)權衡利弊得失,從1972年開始,國民黨政權采取有限度的“中央民代”增額選舉的策略,到1991年“萬年國代”廢除前,共舉辦了三次增額“國大代表”和“監察委員”選舉、六次“立法委員”選舉。增額選舉由于選舉區域括及政權實際統治的全部區域,形式上是一種反映選民整體意志的選舉,因此有助于緩和國民黨政權“法統”地位所產生的代表性矛盾,無疑是一種體制內自我調適的重要舉措。
第四,“開放地方”。“封閉中央”與“開放地方”并行,在臺灣的威權體制內形成了完全異于其他威權政體的二元精英結構,是國民黨威權本質與“民主自治”形式相混雜的產物。為了籠絡地方層次的本土社會精英,強化對本土的政治控制,1950年開始,國民黨政權就陸續開放臺灣鄉鎮、縣市議員和鄉鎮長、縣市長的普選,1959年開放臺灣省議員選舉,省主席與直轄市長則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這種地方自治雖然是“不遵憲法的應急自治、削去省級的限制自治、缺省兩權的不完全自治與緊縮財源的控制自治”(13),但卻通過這種地方自治和地方選舉,使國民黨政權可以成功地在地方層次維持一種“有限度的多元主義”,可以將選舉的競爭邏輯轉化成維持地方政權合法性、政治控制與“選擇性吸納”的有效工具,使得國民黨在面對反對勢力的民主改革要求時,擁有相當大的迂回空間。
與國民黨本土化相伴隨的是國民黨的民主化。作為執政黨,國民黨被迫在島內推動民主改革的同時,自身也實行了民主改造,導致國民黨無論從黨的屬性,抑或是它所仰賴的階級基礎和社會基礎,以及在臺灣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都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在1986年民主轉型正式啟動后,盡管國民黨的執政地位逐漸失去威權體制的法律蔭庇,而必須定期接受民意檢驗與反對黨的公開挑戰,盡管在政治開放的過程中,國民黨的社會支持基礎逐漸受到侵蝕,反對黨的競爭壓力持續上升,但在政治轉型啟動后的前14年里(到2000年大選失去執政權),國民黨基本上能夠透過競爭來維持它在政治上的支配地位,經歷四次“立法院”選舉均能成功維持其多數黨地位。雖然在2000年的“總統”大選中從執政黨淪為在野黨遭遇空前挫敗,但是導致這次挫敗的主因是國民黨的內部分裂,而非民進黨的政治版圖大幅擴充。選后連戰所領導的國民黨、宋楚瑜領導的親民黨以及更早由國民黨分裂出來的新黨,三黨聯成的“泛藍陣營”加在一起的政治勢力仍明顯超過民進黨,在“立法院”多數時間仍控制2/3至過半的席次,因而仍具主導政策的能力。同時,原來在國民黨主導下所建構的憲政秩序也并未出現斷裂,民進黨政府的權力行使仍受到既有憲政體制的約束,(14)這與國民黨自身具有較大調適彈性有很大關系,“政治革新”就是對民眾政治訴求的妥協讓步,臺灣的政治禁錮隨之松懈。當民進黨上臺執政宣布臺灣“寧靜革命”完成時,他們恰好忘記了臺灣政治發展史的一個重要事實:臺灣政治民主化進程中的政黨輪替“寧靜地”完成,是與國民黨統治后期的這種妥協讓步相關聯的。這種讓步以及兩蔣時期國民黨政府對臺灣經濟的貢獻,既是當時國民黨政治合法性的基礎,也是政黨輪替后“藍軍”仍然保持政治集團動能的根本原因。(15)



2000年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中,國民黨喪失執政權淪為在野黨,這對退臺后執政長達50余年的國民黨無疑是巨大打擊,如果不能“脫胎換骨”、“浴火重生”,國民黨將有可能走上組織萎縮的命運。2000年6月,連戰在國民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上當選黨主席,開始著手對國民黨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造,到2001年7月國民黨十六全大會時基本結束,歷時一年多。從十五全臨時會議通過的“國民黨改造案”和“黨章修訂案”,到十六全大會修訂通過的“國民黨黨章”,國民黨明確了“本黨是基于三民主義的理念,以建設臺灣為人本、安全、優質的社會,實現中華民國為自由、民主、均富和統一的國家為目標”,以此理念凝聚黨員,重新定位國民黨為“全民民主政黨”,大力推進黨組織的民主化、精簡化、年輕化。改造集中幾個方面進行:一是辦理黨員重新登記,以期“重振黨魂”。除去失聯黨員、名義黨員,國民黨從過去號稱200萬黨員精簡為此次重新登記后的97.3萬余人,其中新征黨員近11萬人。二是從制度層面落實黨內民主,“透過民主的游戲規則,同志之間可以公平競爭,更可避免因競爭而導致分裂”,重要措施是實行黨主席直選和改進提名制度。2001年3月24日舉行了國民黨歷史上的首次黨主席直選,連戰以97%的得票率當選,投票率達58%,“這樣的投票率和得票率具有雙重重要意義”,“代表本黨這一次的黨員重新登記相當的扎實,所有黨員同志都對黨的東山再起抱有很高的期待”。新的提名制度規定國民黨參加各項公職選舉的提名人,應經過黨內的初選,由黨員投票及民意調查各占50%來決定,以充分結合黨意與民意。三是推動組織再造,以“清除官僚組織的習氣,強化組織的彈性與靈活度”,提高整體戰力。經過調整,中央黨部原有18個一級直屬機構調整為4個委員會,中央二級幕僚單位也由原來的51個精簡為26個,黨的專職干部編制員額由2427個減為2198個,省黨部及各級黨部黨員大部調撥基層服務,以充實地方黨部人力。四是落實黨產信托,訂定排黑金條款,清理黨產,創造清新形象。五是保障青年、婦女、弱勢團體在中常委、中央委員及各級黨部之選舉名額,特別在各大專院校和高中職校成立自治性學生青年團體,以吸引青年人的認同。(16)
2004年大選的再次挫敗,讓國民黨人痛切認識到繼續推進黨組織改造的迫切性。國民黨決心經過這次“脫胎換骨”的改造,擺脫多年執政的積弊,以一個全新的政黨形象在2008年大選中重新執政。從幾年來的實踐層面觀察,這次一直在持續的改造已初見成效。隨著民進黨執政業績乏善可陳,弊案被接連曝光,近來的多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國民黨的民意支持度已超過民進黨,一路上升,特別是在2005年底的“三合一”選舉中,國民黨更是斬獲頗豐,一舉奪得21個縣市長席位的12席,2009年以來更是在“立法院”獲得88個席次,超過民進黨成為“立法院”第一大黨,再加上藍營各黨的席次,居主導地位,加之“善盡在野職責”、“理性制衡,責任監督”的宣示更是贏得一定的人氣。馬英九當選國民黨主席后所引發的“馬英九效應”(對國民黨清廉形象的塑造),和38歲的林益世當選國民黨青年團總團長兼國民黨副主席所引發的“林益世效應”(對國民黨年輕化的期許),再次給國民黨加分。至此,國民黨實現了“體面的再生”。如此,在2007年臺灣“民意代表”選舉和2008年“總統”大選中國民黨的確有了一個良好的表現,重新奪得執政權,這將成為國民黨自身發展中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對臺島政局和兩岸關系也將產生重大影響。
從民主化的角度來看,一個新興民主社會出現政黨輪替現象是很正常的,民主競爭體制本來就蘊涵了政黨輪流執政的可能性,因此任何政治體制改革都有其風險性和不可預知性。國民黨在1980年代主動回應政治改革壓力,本可以有效掌握改革的進程與幅度,建立起支配性一黨體制,長期享有民主改革的政治成果。但由于國民黨內缺乏民主競爭機制,加之李登輝在國家認同上的一意孤行和黨外力量介入黨內沖突,國民黨內部的分裂就無法避免了。國民黨的內部分裂對于其內部凝聚力與選舉動員實力均構成嚴重的損傷,而且一次比一次嚴重,最終導致在2000年臺灣地區領導人大選中的挫敗,這一結局并不是民主化轉型的必然選項,個中原因值得國民黨深思。

注 釋:
①朱云漢:《國民黨與臺灣的民主轉型》,《二十一世紀》2001年6月號。
②《解放日報》1947年1月3日。
③張晉藩、曾憲文:《中國憲法史略》,北京:北京出版社,1979年,第190頁。
④薩孟武:《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之特質》,《東方雜志》1946年第33卷12號。
⑤《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報》第222冊,第743頁,見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7編2,臺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81年,第743頁。
⑥張君勱:《新憲法施行及培植之關鍵》,《再生周刊》第184期,1947年。
⑦鄭大華:《重評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史學月刊》2003年第2期。
⑧朱云漢:《國民黨與臺灣的民主轉型》,《二十一世紀》2001年6月號。
⑨林吉朗:《中國國民黨輔選政策之研究》,政治作戰學校碩士學位論文,1981年,第94頁。
⑩《中國時報》(臺北)1988年7月15日。
(11)孫代堯:《臺灣威權體制及其轉型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212頁。
(12)孫代堯:《臺灣威權體制及其轉型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214頁。
(13)金泓凡:《臺灣的政治轉型》,香港: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267頁。
(14)朱云漢:《國民黨與臺灣的民主轉型》,《二十一世紀》2001年6月號。
(15)范曉軍、林曉光:《試析臺灣政黨政治的“在途”特征與中長期趨勢》,《臺灣研究》2003年第3期。
(16)林豐正:《新形象再出發,新動力挽狂瀾》,《近代中國》第144期,2001年。


劉景嵐 2011-09-27 02: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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