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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篇幅所限,《自由主義左翼的理念》一文的注釋只能重新排一篇。見諒。 1 會議開了兩天,共有八場討論,主要以近兩年出版的四本著述作為討論的起點,包括錢永祥:《動情的理性:政治哲學作為道德實踐》(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3);曾瑞明:《參與對等與全球正義》(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周保松:《政治的道德:從自由主義的觀點看》(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4);同時也在晚上辦了一場沙龍,由劉擎主講「左翼自由主義與當代中國思想論爭」。「澎湃新聞」的報導文章,參見李丹:〈中國左翼自由主義的「香港共識」〉(2014年8月8日),共識網,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40808110721.html。 2 在當代英美政治哲學討論中,“liberalism”其實就是我所指的「自由左翼」,「自由平等主義」(liberalegalitarianism)也經常被用來更具體地指涉「自由左翼」的內涵,在歐洲則較多人稱為「社會民主主義」(socialdemocracy)。至于“libertarianism”或“laissez-faireliberalism”,我則譯為「自由右翼」或「放任自由主義」。 3 例如他在訪問中談及的「平等的自由人」的觀點,參見〈新左翼思潮的圖景——共識網獨家專訪陳冠中〉(2013年12月26日),共識網,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3122697740.html。陳冠中和周濂在2014年4月6日《東方早報.上海書評》又做了一次對談,參見〈周濂、陳冠中對談新左翼思潮〉(2014年4月8日),共識網,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40408103954.html。 4 錢永祥:《動情的理性》;陳宜中:《當代正義論辯》;周保松:《政治的道德》。拙著主要收錄了過去幾年發表在《南風窗》的文章,這些文章在最初發表時已引起相當多的討論,尤其是來自自由右翼的批評,例如王建勛:〈市場是自由與公正的天然盟友〉,《東方早報.上海經濟評論》,2012年10月16日。此外,近年有兩篇關于自由主義的文章亦值得留意,參見劉擎:〈中國語境下的自由主義:潛力與困境〉,《開放時代》,2013年第4期,頁106-23;周濂:〈哈耶克與羅爾斯論社會正義〉,《哲學研究》,2014年第10期,89-99。 5 據我所知,在中國思想界最早提出「自由左派」這一名稱,并將之和「自由放任的自由主義」或「自由右派」作出區別的,是甘陽于2000年10月1至2日發表在香港《明報》的一篇文章〈中國自由左派的由來〉。甘陽在文中指出,當時許多人視之為「新左派」的人物,包括王紹光、崔之元、汪暉和他本人,實際上是自由左派,而且對羅爾斯(John Rawls)的理論有很大認同。教人意外的是,在短短三年后,甘陽基本上放棄了這個立場,并對羅爾斯提出極為尖銳的批評(參見甘陽:《政治哲人施特勞斯:古典保守主義政治哲學的復興》〔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03〕)。至于其他三位,以我所知,則似乎由始至終沒有認同過「自由左派」這個立場。甘陽在文章中指出,自由左派必然會重視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自由和爭取憲政民主,但中國的新左派似乎不曾將自由人權和憲政民主作為其核心主張。又,如果我們將時間往前推,早在1949年前,中國思想界已十分關注重視經濟平等及社會公正的社會民主主義和新自由主義思潮。參見許紀霖:〈尋求自由與公道的社會秩序——現代中國自由主義的一個考察〉,《開放時代》,2000年第1期,頁48-57;〈現代中國的自由主義傳統〉,《二十一世紀》(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97年8月號,頁27-35。 6 我在該評論中提及:「將馬克思主義傳統的左翼和自由主義左翼混為一談,是目前論爭的一個概念大混亂。而將liberalism(自由左翼)和libertarianism(自由右翼或放任自由主義)混為一談,并使得許多人不愿意承認自己是liberal,則又是更大的混亂。」(參見周保松:〈對本土論的一點反思〉〔2015年4月10日〕,獨立媒體,www.inmediahk.net/node/1033212。)說這是一場大辯論,一點也不為過,因為在短短數星期內,已出現逾二十篇回應我或彼此回應的文章。更為難得的,是參與者大都能謹守公共討論規范,沒有絲毫今天網上討論常見的戾氣,共同成就了一場有規模有水平的思想辯論。這些文章大部分可在「獨立媒體」網站(www.inmediahk.net/)上找到。 7 這里必須強調,在中國當代自由主義發展史中,這種放任自由主義的右派觀點雖然相當盛行,但并不表示這就是唯一的自由主義論述。事實上,從上世紀90年代新左派和自由派的辯論以降,一直有不少自由主義者不接受這個立場,并將社會正義放在相當重要的位置。所以,我這里的討論并非要做一種整體性描述,而更多是作為一種代表性的觀點來談。 8 在香港,自由左翼面對的是另一種困境。由于香港長期受放任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支配,所以任何要求加稅和增加公共福利開支的訴求,都會受到政府、資本家和媒體的打壓和抹黑,導致即使是提出極為基本的工人權益訴求,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全民退休保障等,也會遇到極大阻力。因此,自由左翼在這些人眼中遂成為洪水猛獸。但與此同時,那些反感市場資本主義的,則認定支撐這種制度的意識形態就是自由主義,遂不加分辨地拒斥所有「自由主義」的主張,而不會進一步思考“liberalism”和“libertarianism”的分別。那么這些批評者基于什么理由來反對放任市場呢?我相信從社會主義觀點出發的為數不多。這些批評者大部分既希望捍衛人權法治和民主普選,也支持政府加稅及增加公共開支,但卻不一定接受公有制和計劃經濟,又或從階級斗爭的角度去理解社會矛盾。我估計,他們當中大部分其實是接受一種溫和自由左翼的立場,只是由于「自由主義」在香港長期被視為「小政府大市場」的同義詞,所以自由左翼根本難以發聲,造成的結果是這些為數不少的團體和個人長期處于一種理論失語的境地,例如他們常常自許或被人稱為「左翼」,但卻常常不是很確切知道自己的「左翼」的理論根源到底在哪里。正是在此背景下,自由左翼的討論在香港就有和中國大陸雖有不同但卻同樣迫切的意義。 9 在這個大問題意識之下,我認為不僅自由主義內部可以有不同的理論嘗試,同時也可以和社會主義傳統發展出來的民主社會主義或社會民主主義展開對話。也就是說,在肯定自由權利和憲政民主的前提下,在經濟制度及社會資源分配問題上,不同理論可以有極大討論空間。關于民主社會主義在中國的討論,可參見謝韜:〈民主社會主義模式與中國前途〉,《炎黃春秋》,2007年第2期,頁1-8。 10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expanded ed. (New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137. 11、34、35、51、58、62、63John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 ed.(Cambridge, MA: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2; 10-19;266; 27-28; 64; 90; 87. 12Jeremy Waldron,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Liberalism”, in LiberalRights: Collected Papers, 1981-199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50. 13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ed. PeterLaslet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168. 14Ma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 , in From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ed. H. H.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London: Routledge, 1991), 78.韋伯這個對國家的定義,基本上被學術界廣泛接受。 15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臺北:唐山出版社,1987),頁5。英文版參見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the Discourses,trans. G. D. H. Cole (London: Everyman’s Library, 1993), 181。 16 這里的「自由」,不是指人們可以為所欲為。因為即使在自然狀態中,人們仍然需要遵守自然律,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這點洛克說得特別清楚。參見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9-71。 17 盧梭:《社會契約論》,頁14。何兆武在此將“legitimate”譯為「合法」,我改為「正當性」,一來免得和“legality”一詞混淆,二來“legitimate”在這里明確地有道德上正當之意。 18、19 盧梭:《社會契約論》,頁12;24。 20 為無政府主義辯護最好的一本著作,可參見Robert P. Wolff, In Defense ofAnarchism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8)。這本書將國家和自主之間的張力刻畫得入木三分。 21Immanuel Kant, Kant: Political Writings, ed. HansReiss, trans. H. B. Nisbe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Benjamin Constant, “The Liberty of theAncients Compared with That of the Moderns”, in Political Writings,trans. and ed. Biancamaria Fontana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1988), 308-28; John S. Mill, On Liberty and Other Writings, ed. Stefan Collini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Liberty:Incorporating Four Essays on Liberty, ed. Henry Hardy (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Press, 2002), 166-217; 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22 更詳細的討論,可參見周保松:《政治的道德》,第二部分,頁41-65。 23 這點在羅爾斯和拉茲的自由理論中表現得最徹底,伯林對此卻持不同的意見,因為他極不愿意將消極自由的基礎放在個人自主(或他所稱的「積極自由」)之上。他認為,價值多元論才是支持消極自由最強的理由。對伯林的批評,參見周保松:《政治的道德》,第六章,「消極自由的基礎」,頁49-57。 24 關于「反思性認可」,參見周保松:《政治的道德》,第三章,「反思性認可與國家正當性」,頁19-27。 25 這個詞來自Isaiah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167。 26 對于契約論與正當性的關系,可參見 Patrick Riley, Will and PoliticalLegitimacy: A Critical Exposition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n Hobbes, Locke,Rousseau, Kant, and Hegel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27David Hume, “Of Social Contract”, in 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Literary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85), 465-87。 28 康德(Immanuel Kant):〈論通常的說法:這在理論上可能是正確的,但在實踐上是行不通的〉,載康德著,何兆武譯:《歷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頁190;英文譯本參見Immanuel Kant, Kant: Political Writings, 79。 29 康德:〈論通常的說法〉,頁190-91。 30 例如為了確保在訂立契約的過程中每個立法者都是自身的主人,康德要求參與者必須在財政上能夠獨立。參見康德:〈論通常的說法〉,頁188。這種思路去到羅爾斯那里就更為清楚,例如他對「無知之幕」的設計以及他對自己整個理論的「康德式詮釋」(Kantian interpretation)都充分反映這種理念。參見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5-19, 221-27。 31 雖然是前提,但并不表示自由和平等就是先驗的真理或純粹的假設,因此不需要道德證成。我認為不是這樣。事實上,個人自主和人人平等都需要實質的理由支持,否則自由主義就有無根之虞。 32 讀者須留意,雖然洛克、盧梭和康德屬于自由主義傳統的奠基式人物,并對當代自由主義的發展有很大影響,但我這里并不是說他們在許多具體問題上持一種自由左翼的立場。 33 對于這點,可參見周保松:《政治的道德》,第四章,「要求正義的權利」,頁29-38。 36 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便很好地體現這種理想。《獨立宣言》主要由杰佛遜(Thomas Jefferson)起草,而杰佛遜的觀點深受洛克影響。 37 有效(effectively)實踐一項自由,往往需要不同條件的配合,例如言論自由需要一個公共平臺,一些大家都能接受的討論規則以及參與者要具備相當的理性能力等。一個人的經濟能力在這里雖然重要,但不是唯一的條件。我們也不會說,只有在財富分配相當平等的情況下,言論自由才對窮人有價值。不少社會主義者常常用這類理由批評自由主義,甚至否定這類他們視之為布爾喬亞式的自由權,但他們往往沒有意識到,在法律上保障這些權利對窮人極為重要,否則富人就可以更為肆無忌憚地用金錢來購買更多特權。 38 馬克思對權利的批判,主要是針對市民社會(即市場)中的「人權」(rights of man),但他是相當肯定政治領域中的公民權(rights of citizen)的,包括民主參與權。所以,他并非徹底拒斥「權利」這一概念本身。參見Karl Marx, “On the Jewish Question”, in Selected Writings, ed. David McLellan(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52-54;亦可參見Jeremy Waldron, ed., “Nonsense Upon Stilts”:Bentham, Burke and Marx on the Rights of Man (London: Methuen, 1987), 119-36。 39 羅爾斯對于馬克思的批評更為完整的回應,參見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ed. Erin Kelly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76-78。 40 這當然不是馬克思的原意,甚至有人可能認為中國這些慘痛經驗根本和真正的科學社會主義無關。這里帶出一個「歷史責任」的問題:馬克思到底在多大程度上需要對后來以他的思想為名所做的社會主義大實驗負責。這方面的反思已有很多,此處不贅。但從自由民主國家過去二百多年的人權實踐可見,自由主義的人權觀往往給予弱勢群體很大的法律保障,并為各種社會抗爭提供有力支持。種族平等及兩性平權運動,就是最好的例子。 41 我這里特別強調「某些」,因為有些權利的目的其實是保障公民能夠和其他公民一起參與政治共同體的公共生活,例如組黨結社和參與公會的權利。 42 《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網,www.un.org/zh/documents/udhr/index.shtml。讀者在這里須留意,羅爾斯第一條原則的「基本自由權」并沒有涵蓋這里所說的社會權和文化權。這并不表示他反對這些權利,而是因為對他來說,由于基本自由有絕對的優先性,所以必須將范圍收得很窄。 43 中國政府先后在1997和1998年簽訂這兩個公約。 44 如欲對世界不同的人權公約有更多了解,可參見Ian Brownlie, ed., Basic Documentson Human Rights, 3d ed.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92)。 45 放任自由主義的代表諾齊克(Robert Nozick)雖然也十分重視權利,但他的權利觀相當單薄和形式化,只局限于自我擁有權和私有財產權,而沒有涵蓋社會權和文化權,對于政治權利的討論也甚少。至于文化保守主義和政治威權主義,則往往對人權抱不信任甚至敵視的態度。參見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York: Basic Books, 1974)。 46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97-99; Justice as Fairness, 148-50. 47 參見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135-40; MartinO’Neill and Thad Williamson, eds., Property-OwningDemocracy: Rawls and Beyond (Malden, MA: Wiley-Blackwell, 2012);周濂:〈正義第一原則與財產所有權的民主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5年第1期,頁66-78。 48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138; MartinO’Neill, “Three Rawlsian Routestowards Economic Democracy”, Revue de PhilosophieÉconomique 9, no. 1 (2008): 29-55. 49John Rawls, introductionto Political Liberalism, xxvi. 50John S. Mill, On Liberty and Other Writings, 56-74. 52 這方面的討論,可參見石元康:《從中國文化到現代性:典范轉移?》(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98)。當代新儒家對自由主義及現代性一個最有代表性的回應,參見牟宗三等:〈為中國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我們對中國學術研究及中國文化與世界文化前途之共同認識〉,《民主評論》,1958年元旦號,頁2-21。如何調和儒家倫理和自由民主一直是當代儒學極為關心的問題,參見JosephChan, Confucian Perfectionism: APolitical Philosophy for Modern Tim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Press, 2014)。 53 更詳細的討論,參見周保松:《政治的道德》,第七章,「選擇的重要」,頁59-65。 54 對這個問題更詳細的討論,參見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增訂版(北京:三聯書店,2013),頁101-43。 55 讀者宜留意,我在這里是將機會平等扣緊羅爾斯所稱的「正義的環境」(circumstances of justice)來談,所以特別強調如何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一旦我們接受人在經濟領域處于競爭關系,人的自利心和正義感之間便會產生不易化解的張力:前者要求人在競爭中為自己謀求最大利益,后者要求人為了競爭公平而將本有的優勢擱置。這遂帶出一個問題:個體如何才能在競爭中給予正義感優先性?這是所有正義理論必須面對的問題,而羅爾斯在《正義論》第三部分花了很大力氣來回應這個挑戰。相關討論可參見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增訂版,第五、六章。關于正義的環境,參見John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109-12。 56 這是我的用法。羅爾斯稱這個層次為形式的機會平等(formal equality ofopportunity),但我認為消除身份歧視的機會平等,絕對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形式規定而已,而是在實質上促進社會平等,這對那些在生活中受到身份歧視的人有極重要的意義。參見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62-63。 57 讀者宜留意,機會平等只是支持社會福利的其中一個理由,而非唯一理由。事實上,羅爾斯兩條正義原則的每一部分,都可以推出資源和財富在公民之間合理分配的意涵。 59 柯亨(G. A. Cohen)將我所說的這三種機會平等觀分別稱為「布爾喬亞」、「自由左翼」和「社會主義」。參見G. A. Cohen,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12-45。但我認為這種定義的意識形態味道太強,且沒有什么道理。 60 例如參見Will Kymlicka,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Press, 2002), 58-59。 61 這方面的文獻很多,例如可參見Elizabeth S. Anderson,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109, no. 2 (1999): 287-337。作為其中一個代表人物,柯亨認為即使從社會主義的觀點看,如果能夠滿足這三個機會平等的條件,那么也就是分配正義的極致,如果在此之外要求更平等的分配,就只能訴諸社群的價值。參見G. A. Cohen, Why Not Socialism?, 34-40。 64 這句說話出自《正義論》初版,但在修訂版時被刪走了。參見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University Press, 1971), 102。 65John Rawls, “Preface for the Revised Edition”, in A Theoryof Justice, xv. 篇幅所限,我在這里只能點出「差異原則」背后體現的共享精神,具體論證要留待另文再作深入探討。 66 馬克思認為人的解放是社會發展最高的目標。我認為,自由主義事實上也有這個理想,盡管對于什么是人的解放以及如何實現這種解放,自由主義和馬克思有極為不同的見解。筆者在這里要特別多謝錢永祥就此問題的討論。馬克思的觀點,參見KarlMarx, “On the Jewish Question”, 57。 67 「現代性作為一個未完成的規劃」的提法,借用自Jürgen Habermas, “Modernity: An Unfinished Project”, in Habermasand the Unfinished Project of Modernity: Critical Essays on the PhilosophicalDiscourse of Modernity, ed. Maurizio Passerin d’Entrèves and Seyla Benhabib(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7), 38-55。 周保松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觀察中國 周保松 2015-08-23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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