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想國的覆滅 第六章 1789-1792:盧梭思想從背景走向前臺 一、革命初期的憲政觀念——冉森主義與盧梭思想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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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1789-1792:盧梭思想從背景走向前臺

   一、革命初期的憲政觀念——冉森主義與盧梭思想合流

  二、“法蘭西制憲之父”——西耶士轉述盧梭教義

  三、“公意”鉗制下的憲法辯論

  四、代議制度——“劇場”里的風雨飄搖

  五、主權在民——“廣場”上的山呼海嘯

   眼看著專制制度走向滅亡和真正的主宰正在覺醒,眼看著四面八方烏云翻滾,風暴即將來臨……我愿踏著您那令人肅然起敬的足跡前進。

   ——羅伯斯庇爾

  歷史在召喚,上有讓·雅克,下有羅伯斯庇爾。1789年至1792年的法國,是大革命的初期階段,也是盧梭思想從背景走向前臺,從書齋走向廣場的發展階段。道德理想國的精神氛圍、外部環境在革命危機中不斷加溫,逐漸成熟。

  一、革命初期的憲政觀念——冉森主義 與盧梭思想合流

  1789年5月5日,法國三級會議開幕。法蘭西大革命在民情洶涌中拉開了它的序幕。

  1789年6月17日,第三等級代表因久等第一、第二等級合廳議事不果,自行組成國民議會。6月20日,國民議會代表在網球場宣誓:“不制定法國憲法,決不解散。”6月23日,米拉波對奉命前來驅趕的王室司儀官說:“去告訴你們的主子,我們代表民意在些開會,要我們離開,除非你們動用刺刀。”7月9日,國民議會改為制憲議會。

   從此,法國的立法機構始終旋轉在制憲旋渦里,短短15 年里制定了五部憲法:1791年憲法、1793年憲法、1795年憲 法,1799年憲法和1804年憲法。這樣頻繁的憲法產出率,在 大革命之后也難以停歇。19世紀有1814年憲章、1830年憲 法、1842年第二共和國憲法、1852年法蘭西第一帝國憲法、 1875年第三共和國憲法;20世紀則有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 法、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至今200年內,總計12部憲法, 平均每16年產生一部,換言之,平均每一代人一生中要經歷 三次以上的憲法危機。這一歷史現象,與美國革命一錘定音, 首創1787年憲法,二百年不變,一以貫之,形成強烈反差。反 過來說,亦同英國革命一次定向,沒有一部成文憲法,卻能保 持200年憲政體制穩定不變,也構成令人奇異的對比。

   1794年,作家尚福爾因雅各賓專政通緝而自殺。死前留有一句名言,似乎點破法國人的憲政困境:“英國人重法而輕權,法國人重權而輕法。”然而此言既公平,也不公平。法國革命不正是從改變重權輕法這一民族頑癥開始的嗎?上述1789年6月20日的網球場誓約,真誠地說明了這一點。三級會議一變為國民議會、二變為制憲議會,也真誠地說明了這一點。革命確實想改變民族的政治重心,把權力重心轉向立法重心。問題在于:這一重心轉移之后,為何長久處于風雨飄搖之中,難以穩定?除了外部環境惡劣社會危機頻頻發生這一“硬件因素”之外,法國憲政的“軟件因索”——法蘭西人的憲政觀點、憲政心態在起步之初是否就發生了某些有待調整的偏差?對此,當代法國年鑒學派對長時段社會心理因素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鑒。

   法蘭西近代憲政觀念的產生,可以追溯到17世紀初期冉 森教派的活動,以及這一教派發展到大革命前夕與盧梭政治 哲學的合流。

   冉森派17世紀初起時,尚有天主教色彩,并曾強烈反對加爾文派“分裂教會”的新教活動。但是,它在“恩寵論”、“先定論”以及道德世界中“正義”與“邪惡”勢不兩立的二元對抗觀等問題上,卻深得加爾文派要旨。此外,在哲學淵源上,冉森教派與盧梭哲學的前身笛卡兒理論具有內在的聯系。專門研究法國資產階級史的雷吉娜·佩爾努認為:“冉森教派代表著的傾向與笛卡兒理論中所表現出來的物理學必須與形而上學徹底決裂的傾向,是一回事”。發展至18世紀,冉森派教義尚披有神學外衣,內里卻出現可為世俗政治間接引用的直接民主制觀點,如:教會是信徒的議會,所有信徒都有權參加這一議會的管理;任何教會所作出的決定只有在取得教民一致同意 的情況下方能生效;——這就是著名的“一致性”原則。這一原則,與盧梭政治哲學的“公意說”、“公意不會錯誤說”、“主權在民說”已經非常接近了。

   更為重要的是,冉森派到18世紀以后大部分轉向法律界、司法界活動,出現在西歐其它各國近代宗教改革運動所不曾出現的特點,影響至為深遠:“冉森教派在法律資產階級身上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直到19世紀末,還能感覺冉森教派的影響。”①

   1727年,冉森派反對教皇克萊芒11世《烏尼詹尼圖斯諭旨》失敗,轉向巴黎高等法院結盟,試圖利用這一世俗機構干預宗教裁判所的專橫,保護本教派的存在。從此,冉森派卷入巴黎高等法院與法國國王之間的斗爭,并從自己的教義中吸取法律靈感,為高等法院塑造限制王權的立憲理論。這一理論認為:法國有本土憲政資源,即法國古憲法;高等法院反王權的斗爭自有合法性淵源;國王只不過是一種在政治上對民族而不是對上帝負責的“代理人”、“被委托人”。表達這一觀點的冉森派律師勒佩日《關于高等法院基本職能的史學信札》(1752—1753)流傳極廣,影響巨大。全國的青年法官幾乎是 “人手一冊,每日必誦”。直到1788年,它的一些主要論點還是政治辯論中的熱門話題。

   1771年,掌璽大臣莫普逮捕、放逐高等法院130名成員,解散巴黎高等法院、里昂高等法院。這一事件迫使冉森教徒脫去神學外衣,公開投入世俗政治,到啟蒙思想中去尋找新的同盟。冉森派律師出入于各種啟蒙沙龍,冉森派教宗教語言尋找與世俗啟蒙語言聯盟的契合點。然而,就在這一關鍵時期,冉森教派受到啟蒙運動伏爾泰陣營的激烈抵制。伏爾泰畢生反對冉森教派,抵制它的道德清教色彩。②這一立場使啟蒙運動的主流未能與冉森派合流,失去了最后一次吸收、整合法國社會宗教資源的機會,造成了本書在前一章總結部分提出的那種悲劇性后果。

   盧梭哲學與啟蒙主流對抗,與冉森教派有天然的親和力。前者的世俗面貌與后者的救贖立場互為需要,互為呼應,一拍即合。到70年代初期,冉森教派在語言上已頻頻使用盧梭式的政治哲學概念:“自然狀態”、“人性本善”、“塵世幸福”等。1772年,梅伊神父等人出版《法國公法原理》,開始大段采用盧梭《社會契約論》中的論述。③這一事件,標志著冉森主義與盧梭哲學的正式合流。

   冉森主義與盧梭哲學合流,具有深遠意義:

   1、在此之前的盧梭影響多在文學界和道德層面,在此之 后,盧梭思想向法律界、司法界滲透,并直接進入法哲學層面, 與其他因素一起,塑造法國革命初起階段的憲政觀念。法國民 眾在憲政觀點上的共識:直接民主制、一致同意、政治公開、國 民至上不受法律約束等,在盧梭思想、冉森教義兩方面得到互 相映證,更加強烈,并積淀為大革命中以及大革命后長久左右 法國政局動蕩不安的政治文化要素。

   2、憲政觀念的另一來源為英美外來資源:重經驗理性, 輕先驗原理;重制度安排和慣例養成,輕理想爭辯。啟蒙哲學 的主流皆在這一層面活動,難以尋找與本土憲政資源的結合 部、支援點,呈懸空孤立狀態。冉森主義挾本土資源而來,與啟 蒙主流交臂而過,與盧梭思想合二而一,在這種情況下,啟蒙 主流則更顯英美資源的舶來烙印,單薄無力,難為法國文化自 我中心主義所容。這一層面在冉森主義、盧梭思想兩面夾擊 下,在本土資源遲遲尋不著落腳生根的支援點、結合部,逐漸 落潮而去。


朱學勤 2013-08-20 15: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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