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代化的陷阱 第五章 中國當代的資本原始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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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中國當代的資本原始積累 
  ※ 誰是最大的獲利者?
  在這一輪積累財富的競賽中,得利的主要這樣幾類人:第一類是社會資源的管理者,這些人手中握有的權柄使他們握有計劃內物資的審批權和資金的使用權;第二類是部分國有企業的負責人,這類人屬于“內部人”,特別容易將國有資產通過各種途徑變為已有;第三類是有能力將這種權力變換為金錢的中介者;第四類則是部分中國駐國外及港澳等地的中資機構的掌權者。除上述四類通過各種尋租活動致富者之外,還有一些因緣際會,在改革中“搭上車”的人。
  
  ※ 原始積累過程的完成、特征及其必然性
  我國資本原始積累開始于八十年代,其始點是企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從那時開始,中國就打開了國有資產流失的閘門,開始了國有資產流失和私人資本膨脹的過程。原始積累完成的標志是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其實質是我國當代社會政治經濟兩大科層組織的掌權者及其依附者進行權錢交易等“尋租”活動,共同瓜分國有資產的過程;原始積累的對象是國有資源與積全國人民四十多年血汗而成的國有資產;進行掠奪的手段是憑借權力。其必然性則是因為在社會轉軌期,存在許多體制方面的巨大漏洞,這種情況決定了誰掌握資源或資源配置權,誰就能將權力市場化為“資本”,在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中處于有利地位。
  
  ※ 原始積累完成對中國社會的深遠影響
  資本原始積累過程的完成,從長遠來看將在下列幾方面產生深遠的影響:第一,從理論上講,大量私人資本的形成有利于改變社會權力格局,使社會權力不再是一種政治、經濟、軍事等權力的混合體。而只要在政治權力之外還有經濟權力的存在,兩種權力之間就會存在互相制衡和互相監督的可能,這種權力格局無論如何都比權力一元化的格局有利于社會進步和人性的解放。但如果不能盡快將政府權力盡快分離出經濟領域,不能改變目前社會成員之間存在的權錢交易等軟政權行為模式,各種分利集團必然會利用自己壟斷的各種資源,通過種種尋租活動獲取非法利益,而這些尋租活動又必然導致這些發展中國家進一步軟政權化。這種惡性循環發展到一定程度,政府將面對這兩大陷阱的相互溝通而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只會出現極端腐敗的“金權政治”。第二,我國政府官員隊伍因利益而產生分化。因貪污腐敗而獲利者其利益伸張和社會的無序化相聯系,但另一部分遠離物質部門的官員的利益則和社會穩定相聯系,他們為穩定社會所做的努力將會促使一些整肅社會政治道德的改革措施出臺。也就是說,必須將反貪污腐敗變成一種不流血的革命,否則不可能想象這種任由貪官污吏肆意伸張個人利益的格局能使國家繁榮昌盛。
  
  從前面幾章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國的經濟改革在將計劃經濟體制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就使中國社會開始了資本原始積累過程。與世界歷史上的資本原始積累過程相比,中國當代的資本原始積累有速度快、過程短、以及以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資源)為積累對象等特點。
  
  本章采用“資本原始積累”來表述中國目前這一社會經濟過程,主要是從兩方面意義予以考慮:第一方面是從資本積聚這一“量”的意義上來說,第二方面(也是最具本質意義的一個方面),是從“質”的意義,即中國當代積聚資本的手段具有強烈的超經濟掠奪性質這一意義上使用這個詞。
  
  一般來說,社會財富集聚在少數人手中,經濟增長中收入分配變動傾向于利潤在國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額愈來愈大,工資在國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額愈來愈小,就意味著資本原始積累過程的完成。以此作為標準來測度,可以斷定中國當代的原始積累過程在90年代上半期就己完成。本章的重點是分析如下幾個問題:誰是中國當代資本原始積累過程中最大的獲利者?這一過程為什么在當代中國難以避免?以及這一過程的特點和它對中國社會的發展到底會產生何種深遠影響。
  
  誰是最大的獲利者?
  在這一輪積累財富的競賽中,社會成員之間的競爭資本其實主要是權力。在掌握資源配置大權的部門任職者、國有企業的管理者,以及善于攀附權勢者,由于能輕而易舉地將手中掌握的權力市場化,因而也就最容易在瓜分計劃經濟體制遺產的過程中分得一杯羹,快速完成資本的原始積累。從生活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在這場原始積累中最大的得利者主要是這樣幾類人:
  
  第一類是社會資源的管理者。如在國土局、計劃局或金融機構這種部門中任職者。這類人的謀利手段往往就是直接收受賄賂和貪污挪用公款。這方面的典型可以1995年處理的幾大案件為例,貴州的閻健宏先后任省計委副主任和省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深圳的王建業是市計劃局財貿處處長,這幾個部門的特點是掌握計劃內物質審批大權和資金使用權,而批這類條子在實行價格雙軌制的中國,實在是有點石成金之能,一張條子使人立成數百萬巨富的現象并不罕見。這兩人只是大面積腐敗現象中的曝光者。(1)90年代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當代中國肅貪實錄》、中央紀委辦公廳編寫的《正義與邪惡──懲治腐敗最新大案要案查處紀實》這兩本書里收集的幾十個案例,揭示了這樣的事實:腐敗現象存在于從上到下各個階層。那些己曝光的官員上至中央部委,下至縣和級別更低的基層。(2)而事實上,被“曝光”的只是這類人中的一小部分。掌握土地配置大權的國土局和貸款權的金融機構,也是這類經濟犯罪案件的多發地帶。如深圳市1994年在福田保稅區破獲一起利用土地和土建工程貪污受賄的案件,抓出3名處長和1名科長,而該區總共只有4個處和4位處長,由此可以想見 “土地蛀蟲”之多(3 )。金融機構犯罪案件之多,令中國政府頗感頭痛,人們將之稱為“錢老大”,行業風氣之敗壞,和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不相上下,而且越到基層越猖獗。人們將為取得貸款進行的種種行賄活動,稱之為“全國人民做銀行”。199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對10家金融機構處理情況的通報, 這10家金融機構被處理的原因是“違反約法三章,擾亂金融秩序”。(4)1995年深圳市處理了兩起特大金融犯罪案件,均為銀行的基層業務人員所作。一起是深圳市建設銀行福田支行國際業務部外匯綜合會計梁健云,其犯罪數額達1900萬元港幣和80萬美元。另一起是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東門支行金城管理處主管會計郭曼鵬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798 萬多元。(5)1995年山西臨汾地區挖出一起系列特大受賄案,該地區建設銀行行長梁天榮以及其他60多名金融系統及企業工作人員牽涉于內。(6 )至于公安、司法、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部門的腐敗也令人觸目驚心,1996年遼寧省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趙國利在250天內鯨吞2019萬元的巨案,按其貪污的速度來說,即便列為世界級巨貪也不為過。(7)這類案件全國各地都有發生,是中國90年代整治經濟犯罪的重點。盡管新聞傳媒對此的報道非常有限,但就從那些已曝光的案件來看,已足以讓人觸目驚心。
  
  第二類人是部分國有企業的負責人。 1995 年中國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中,以國營或集體企業 “一把手” 犯罪問題為突出現象。(本書的第三章中已詳細談過這一問題)這些“一把手”往往與單位里的財務人員勾結在一起,“吃喝嫖賭貪”一條龍,蠶食國有資產。在長期的反貪斗爭中,他們己積累起很多犯罪經驗,如“三人不談事,二人不簽字,法不傳六耳”,采取“一對一”的作案方式。(8 )以深圳市東部開發(集團)公司為例,這個年創利潤過億元的公司,曾因公司里大大小小的“鱷魚”鯨吞,被糾纏到60宗訴訟中達5年之久,除了流失的巨額國有資產之外,僅用于訴訟及賠償的費用就多達5000多萬元。在這60宗案件中,幾乎每一宗后面都隱藏著侵吞國有資產的種種活動。(9)這些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侵吞國有資產,最后被繩之以法的只是其中極少數,大多數都成為或明或暗的當代富翁。根據中國國有資產管理局的統計資料、抽樣調查和典型案例進行初步分析,從1982年到1992年,國有資產流失總額高達5000多億元。這個數字大約相當于1992年全國國有資產總量 26000多億元的1/5 ,比1992年財政總收入4188億元還多800多億元。 即便按這個據說是“比較保保守”的數據計算,在這11年內,中國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損失的國有資產達500多億元,每天流失國有資產達1.3億元以上。1994年全國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有12.4萬戶,全部資產損失達 2231.1億元,全部資金掛帳2206.9億元,損失與掛帳合計達4438億元,占12.4萬戶國有工商企業全部資產的 10.7%。至于這些損失的國有資產中有多少是被這些企業負責人鯨吞的,是一筆永遠也無法算清的糊涂帳。(10)據中國一份官方調查報告指出,占居民家庭總戶數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中,包括部分企事業單位領導人、部分股份制企業負責人、部分承包租賃者以及少數以權謀私者。(11)從中國目前的工資制度來看,這些人的財產來源大多處于一種可疑的灰色狀態之中。(12)總之,在時下的中國, 不少國企老板侵吞國有資產己是公開的秘密。 企業虧損,工人的工資發不出,而企業經理卻大發其財,這種所謂“富了住持窮了廟”的現象在80-90年代的中國相當普遍。
  
  第三類人是有能力將這種權力變換為金錢的中介者。他們和社會資源管理者中的腐敗者是種共生共榮關系。這類人的構成相當復雜,既有退休官員和現任官員的親屬,但也有很多來自于社會下層的人。前者靠關系,而后者則屬于 “能人”。一般來說,這些人都具有手頭活絡,眼光靈活,善于為自己編織關系網這類能力。而那些掌握管理權力的人,也需要有人配合才能將手中的權力變為金錢。 這就出現了人們戲稱 “官員傍大款”的現象 。1992年轟動全國、牽涉金額達 10 億元的“長城沈太福集資案”,(13)1995年再次轟動全國的無錫新興公司32億元集資案,都是“官商結合”的典型。(14)這些“能人”往往善于在“合法”與 “非法” 之間的“灰色地帶”賺取“灰色收入”,這些收入往往很難劃清“罪”和“非罪”的界限。僅以無錫新興公司集資案為例,該案涉及13個省市273人,其中黨員187人;縣處級以上干部126人,地廳級以上包括省部級干部55人。據司法部門認定,其中主動充當 “中介人” 的有107人,他們為新興公司集得15.56億元,從中獲得中介費5250萬元。個人非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3 人,100萬元以上的9人,1000萬元以上的1人。(15)這批靠“灰色收入”起家的“灰色階層”,成為中國一批擁有數百萬乃至數千萬元資產的富豪階層。他們擁有成千上百萬元的資產,高級汽車、別墅、美女等超級享受一應俱全。他們那具有傳奇色彩的發家史,他們的人生觀及揮金如土的生活方式,對社會卻有不可低估的影響,不少年輕人將他們奉為偶象。在他們的影響下,“勤勞致富”早己成為一種過時的思想觀念。近些年來頻頻發生的數百萬乃至上千萬元的貪污受賄大案的主犯,幾乎都是艷羨這些“灰色階層”的生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正由于這些人常常游刃于“罪”和“非罪”之間,所以每逢“打擊經濟犯罪活動”開展之時,也總是有一部分人入了監獄。王建業案中的史燕青,陳炳根案中的黃海南,無錫新興公司集資案中的鄧斌等人就是這類人中馬失前蹄的“不夠運者”。(16)
  
  還有一類人雖然人數不是特別多,但其活動在資本原始積累過程中卻非常值得注意,這就是那些駐海外及港澳地區的中資機構工作人員。這些人由于“天高皇帝遠”,在國外的活動更是肆無忌憚,如領導層濫用職權,建“家族式”、“小山頭式”的公司,擅用公款經營非范圍的業務,如炒股、炒期貨、炒外匯、炒地產等。更大膽一點的是調用公款以個人名義和外商另立公司,將本機構所經營的業務、貨單轉到另立公司經營。有的不惜損害國家利益,收取賄賂或索取回扣,高價進貨、低價出售。還有一些人非法在外商公司、企業担任職務,實質上是利用自己在中資機構的職務,為外商企業撈取正常經營得不到的利益,本人也借機從中獲利。更有人利用人情關系網策劃走私。至于那些藉各種名義揮霍公款、逛紅燈區、嫖妓、攜帶家屬或情婦周游各國的事更是司空見慣,一些駐外機構、公司一年的應酬費、交際費竟占總開支的60%左右!這些人由于在國外,洗黑錢及隱匿其“灰色收入”,甚至逃脫法律制裁等,都較國內的尋租者更為方便。一些人在撈夠了以后,就消失在地球的某一地方,僅1995年1~9月,就有80 余名公派駐外中資機構干部,因涉及經濟、貪污嫌疑而“失蹤”。香港廉政公署在1996年上半年共接獲涉及中國內地的跨境貪污案77宗,比1995年同期增加四成。廉政專員梁文建表示,近年發現香港執法人員參與過境貪污的情況有所上升;情報還顯示香港與內地的執法人員勾結黑社會人士從事非法活動,主要為邊境走私、毒品及色情活動。(17)正因如此,有人將中國現階段的跨國經營形象地謔稱為“跨國消費”、“跨國資產大轉移”。中國現階段到底有多少財富轉移到國外,根本無法獲得精確的統計學數字,但據一些研究者估計,這種非法資本外流的現象,比之其它第三世界國家有過之無不及。數據見下表:(數據已失.資料來源見王軍:"中國資本流出的總量和結構分析"(《改革》1996年第5期))。
  
  據研究者指出,中國自1985年以來的資本外逃占外債增長比例達到了52.3%,超過了80年代世界上15個債務負担最沉重的國家資本外逃的平均水平,而且在進入90年代以后接近甚至超過了每年新增的外債額。換言之,在中國政府大量向國外舉債的同時,卻有超過一半的資本通過各種途徑流失,也許是永久性地“消失”在國外。英國倫敦皇家國際問題研究所顧問沃爾先生在一份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從1989年至1995年間,中國長期資本外流的總量可能超過1000億美元,其中約有500億美元是未經政府批準的,“不是所有長期資本外流都經過政府批準。大部分長期資本是通過非法轉移的形式流到國外的。這從國際收支資本帳戶中出現的大量‘誤差和漏洞’中反映出來。這種資本的數額從1989年的3.3億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78億美元(包括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沃爾還指出,到1994年中國在海外共建立了將近1萬家企業,遍布全世界各地,但投資主要集中在香港、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事實證明,中國非法的資本外流是香港等地的重要資金來源,據估計,到1995年為止,中國企業和個人在香港投入300億~400億美元的資本。(18)
  
  上述這幾類人的經濟活動,有民諺很生動地總結說:“犯大法掙大錢,犯小法掙小錢,不犯法不掙錢”。第二、三類人在沒出事之前都是被社會目為“能人”和“優秀企業家”之類,他們的大起大落使一些人感嘆:“企業家沒有善終的”。但是感嘆者無疑只看到事情的表面現象,而忽視了這些“企業家”中的不少人在積聚財富的過程中,其尋租活動充滿了不道德和犯罪這一事實。可以說這類人積累財富的行為特征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其結局。民諺是這樣調侃這種現象:“砍頭不要緊,只要金錢真,殺了我一個,富裕幾代人。”
  
  和前幾類人在積聚財富的方式上有區別的是一些利用機遇發展起來的私人資本持有者。這些人主要由下面幾類人構成:從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脫穎而出的經營者和供銷人員,以及那些民營企業家、包工頭、部分私營企業主。屬于前一種情況的人往往在國營(或集體)企業中積聚了多年的生產經營和市場經驗,多為企業中的骨干。他們善于把利用工作之便建立起來的人際關系變為自己致富的資本。由于他們的 “能耐”來自于職務的便利和權力,所以還有一些人采取一種更聰明和更隱蔽的方式,自己并不直接“下海”,讓其親屬子女出面經商,全部供銷渠道卻是由本人提供,可算是在舊體制和市場經濟這兩頭都占盡風光。但這種行為最多只能說他們長袖善舞,很難歸之于 “違法”一類。屬于后一種情況的人則頭腦靈活,善于把握時機,自力更生,創業致富。這類人構成了中國今天說的“民營企業家”階層(包括鄉鎮企業家在內)。由于中國目前處于“模擬市場經濟體制”階段,不少資源、尤其是稀缺資源主要由政府配置,這些民營企業在爭取資源以及市場推銷中并不排除通過關系網進行種種“尋租”活動,如傭金、回扣、中介費之類。但比之第三類人來說,由于他們的活動主要在生產領域內,其經濟活動為社會提供了物質財富,所進行的“尋租活動”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性要小于通過權力市場化獲取利益的前三類人,而且所謂 “傭金”、“回扣”、“中介費” 是介乎于違法和合法之間的“擦邊球”,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期,社會對許多行為,本來就很難認定其到底是“合法”還是“違法”,故此這類人只要其“關系網”中沒有人出事,一般很難用法律來約束其行為。
  
  還有幾類人由于因緣際會,成為這一時代先富起來的那一批人。如體育明星、名畫家、著名演員、名作家、證券經營中獲高利者,以及少量各種各樣在改革中 “搭上車”的人,如深圳特區那些因土地致富的當地農民。但是這些人從量上來說,并不構成今天富裕階層中的主體,他們積聚財富的方式,也并不是中國當代原始積累的典型形態和主流方式。
  
  原始積累過程的完成、特征及其必然性
  筆者在兩年多以前寫的一篇文章中曾談到中國當代的原始積累己于90年代初完成,其標志是社會財富己集中到少數人手中。近兩年來各方面的調查統計數據亦支持了這一看法。
  
  一是中國金融資產己集中到少數人手中。1995年中,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發布一項有關中國城鎮居民家庭金融資產(包括儲蓄存款、有價證券和手持現金)的調查報告。據這項調查報告的的研究者程學斌指出,1994年中國城鎮居民金融資產總額達到18547億元,這些金融資產的分布特征為水平不高,分布不均,差距極大,占居民家庭總戶數7%的富裕、富豪型家庭(其中富豪型家庭占家庭總戶數1%),共擁有中國現有的全部金融資產的總額的30.2%。 而占全部城鎮家庭總戶數38%的貧困、溫飽型家庭卻只擁有全部金融資產的總數的11.9%。(19)
  
  另一項調查報告指出的城鄉居民儲蓄(不包括各類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在內)分布狀況卻比上述報告還要嚴重得多,據該項報告說,中國10%的最低收入者只占有存款總額的3%, 并有下降的趨勢;而10%的最高收入者卻占有存款總額的40%,并有上升的趨勢。這一差距正在按10%的速度在擴大。(20)
  
  二是近年中國國民收入的分布狀況。1995年7月,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調查中心公布了一項在全國范圍內所作的PPS抽樣入戶調查報告,1994年中國最貧窮的20%家庭僅占全部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家庭占有全部財富的50.24%。這種財富集中的狀況己超過了美國,據美國1990年的數據, 它們最窮的20% 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6%,最富有的20 %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4.3%。(21)
  
  中、美國民收入分布狀況比較表
  
  國別 年份 最富有家庭占總戶數之百分比
   最貧困家庭總戶數之百分比 最富有家庭占國民收入百分比 最貧困家庭占國民收入百分比 
  中國 1994年 20% 20% 50.24% 4.27% 
  美國 1990年 20% 20% 44.3% 4.6% 
  
  三是從所有制結構變動的數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私人資本原始積累已經完成。從1993年12月到1995年12月,全國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占全國工業總產值比重,由10.5%增至20%。(22)全國非公有制經濟社會零售總額則由1993年11月份的38.1%增至1995年11月份的51.8%(23)──這還不包括名義上是“公有”, 實際上卻是戴“紅帽子”的私營企業的工業總產值。所謂“紅帽子”,是中國目前企業界的一種特殊現象,主要是由于私營企業地位較低,不少私營企業為便于生產經營,掛著集體牌子,據權威部門測算,在鄉、村、鎮、街道一級企業中,約有70%是戴紅“帽子”的企業。(24)
  
  上述三類數據,代表中國當前三類民間資本,即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集聚的水平。工業總產值和社會零售商品總額所占比重是私人產業資本在生產領域、商業資本在流通領域中所占的比重;國民收入分配狀況則說明部分人憑借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在國民收入中取得了較大的份額。上述三類數據的統計口徑不一樣,但都說明了一個事實:社會財富己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這“少數人”擁有的財富對我國經濟到底會產生什么影響?這一點可以從居民儲蓄存款和國家財政收入之比的變化測知:
  
  改革前夕的1978年,國家財政收入是我國城鄉居民儲蓄的4.5倍, 而到1992年,我國國家財政收入只有3800億元,而城鄉居民儲蓄是15000億元,與1978年的比例正好相易。近兩年這一比例又有上升,1995年我國中央財政收入為3866.63億元,(25)而截至1995年底, 全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已達29662.2億元,(26)城鄉居民儲蓄是國家財政收入的7.6倍。如以10%的高收入者擁有40%的金融資產來推算,這10%的人占有的儲蓄額高達11864.88億元,是國家財政收入的3.07倍。到1996年6月末,城鄉居民儲蓄達35457.9億元,(27)這個數字說明,今后決定錢的流向,亦即決定投資抑或消費的權力已主要不由政府控制。
  
  有的研究者分析中國儲蓄格局的變化,從中亦可看出到了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國國民儲蓄的來源主要是民間:
  中國儲蓄格局的變化(1978~1991年)
  
  國民儲蓄來源(%) 1978年 1991年 
  政 府 43% 4% 
  企 業 34% 25% 
  家 庭 23% 71% 
  
  表中數據表明,中國的經濟改革一直伴隨著高而穩定的居民儲蓄,到了90年代初,主要的儲蓄來源已從政府和企業轉到了家庭。(28)而在前面已分析過,這些民間儲蓄的40%又主要集中在10%的人手中,對于研究中國國情的研究者來說,這是一個絕對不可以忽視的數字。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在中國經濟中真正發生作用的主要是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金融資本在現有的條件下,主要在股市、房地產市場、期貨市場等泡沫經濟領域內活動,很難轉化為產業資本。這主要是由中國原始積累的特點所決定的。前述情況己很清楚地表明:中國當代原始積累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中國當代社會政治經濟兩大科層組織的掌權者及其依附者進行權錢交易等尋租活動,共同瓜分社會財富的過程;原始積累的主要掠奪對象是集全體人民四十多年血汗而成的國有資產;進行掠奪的主要手段是憑借權力。正因為整個原始積累過程充滿了不道德和罪惡,不少人的收入和財產都屬于不能公開之列,這種狀況決定了不少人總是邊撈錢邊準備護照,一旦撈夠了以后就遠走海外。尤其是那些靠貪污腐敗聚斂而來的錢財,充其量只是短暫地投放在收效快的泡沫經濟領域內,用短、平、快的方式操作,以便隨時抽出。這類資本所占的量雖然不小,但更多地是資本持有者通過各種漏洞去聚集外國股票和債券,或干脆就直接存往外國銀行,以便國內形勢一對他們不利或在他們感到時機成熟時,便可遠走他國。(29)由于現在高水平的資本流動以及相當便利的國際通訊為資本外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術上的便利,中國的資本外逃現象呈逐年上升現象,見下表:
  中國資本外逃的規模及其變化 單位:百萬美元
  
  單位:百萬美元 KF1-1 KF1-2 KF2-1 KF2-2 
  1985年 2363 8983 -4716 -- 
  1986年 -2479 11822 1129 -- 
  1987年 -1238 10664 3567 139 
  1988年 -1018 10167 3643 923 
  1989年 -1536 7882 5974 1852 
  1990年 -6329 15096 9891 7561.56 
  1991年 -6430 13895 10437 5925.48 
  1992年 -9180 11760.4 27587 12648.55 
  1993年 -13743 14217.6 25035 13618.28 
  1994年 -12887 13890.6 20164.5 10532.34 
  1985年-1994年 -52360.51 98683.54 100398 40287.21 
  
  表中
  
  KF1-1=BOP項下短期資本凈流入+錯誤和遺漏;
  
  KF1-2=BOP項下短期資本流入+錯誤和遺漏;
  
  KF2-1=(當年使用的實際對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資)-(經常項目逆差+儲備資產增加額);
  
  KF2-2=(BOP項下的FDI和對外借款凈流入額)-(經常項目逆差+儲備資產增加額)。
  
  王軍在文章中指出,中國資本外逃主要是通過下列幾種途徑:
  
  1、非法直接匯出或將外匯非法帶出國外、利用跨國經營中的到國外投資、對外貿易業務和補償付款等經濟活動偽造發票,以出售特權(如許可證和配額)或重大商業信息收受國外賄賂和回扣并在國外開立私人帳戶等。
  
  2、貿易渠道:低估出口發票或高估進口發票,提前結匯或推遲收匯,在公司內或關聯企業間衽轉移定價,在境外設立投資公司或注冊貿易公司。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不少中國企業的資金通過其在國外開辦的關聯公司或與其有關系的企業轉移出境外。在美國和日本的許多中國企業,其盈利主要就是靠國內企業的錢賺錢或直接賺國內母公司的錢。這種公司以進出口公司和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為主。相當部分的外貿企業,其虧損或資不抵債就是由于其以轉移資金和個人從中漁利為目的而做長期“虧本生意”的結果。對于這部分企業,其“最佳出路”可能就是通過破產的方式把虧損轉嫁出去,并逃避對其轉移資金的追究。它們很可能成為那些面臨破產境地或可能獲準破產企業學習或仿效的“榜樣”。如1995年11月2日武漢市土產進出口公司成為全國首例宣布破產的國有自營進出口外貿企業之后,武漢市至少又有5家外貿公司提出破產申請。此風一開,山東、安徽、河北、江西等地的外貿虧損企業也紛紛申請破產,不少省市的進出口公司派人專程到武漢市“取經”,學習破產經驗。對于那些尚無破產之虞的外貿企業為說,不加追究的“破產”意味著他們可以放心地以“帳面虧損”等各種巧妙的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和利潤。
  
  3、通過各種融資渠道進行資本外逃。這方面有兩種情況,一是不通過金融機構,如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平行貸款、模擬貨幣貸款、貨幣掉換。二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改變信貸或借款條件、改變在國外發行證券的認購或包銷條件、借“套期保值”之名,行“杠桿投機”之實等等。總之,從這些資本的最終流向來看,基本上不會以資本的形式參予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30)這種資本外逃對中國的影響目前尚難以估計,無法判定它最終對國家造成的后果到底會嚴重到什么程度。而世界上至今也沒有什么國家能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法來遏止資本外逃。整個20世紀,國際間資本外逃的頻率和嚴重性本已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又加入了中國這支不可小覷的隊伍。
  
  從普遍情況來看,中國當代的原始積累過程主要發生于城市經濟系統里,而不是在農村經濟系統里。這種情況主要是兩個條件所決定:一是中國的農村并非國有資產集中之地,農村的主要財富是土地,當年在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時候,采取按人頭平均的方式分配給農戶,有權者能做的手腳充其量是給自己分好地,卻不能直接侵吞。加之現行的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模式又阻隔了土地向少數人手里集中,使兼并者無從措手。二是中國農村社會的流動性很小,至今仍然保持著聚族而居的生活模式,即便是在鄉鎮企業高度發達的農村,其人際關系也相對穩定,所謂“集體資產”和農民們的關系比較接近,公共財富的掌權者必須考慮自己及家庭成員在本鄉本土的形象和生存問題,不可能大面積出現城市經濟系統中那種“富了住持窮了廟”,撈得盤滿缽滿后走人的局面。其原因一是股東們即原村民監督得相當嚴密,二是這些負責人生于斯,長于斯,如果出現這種事情,其家族在當地的生存就會很成問題。在此情況下,農村雖也有貪污腐敗行為發生,但其覆蓋面要小得多,一些農村基層干部掠奪農民的方式和城市有較大區別。這一點在本書第九章“社會控制類型的多元化及其發展趨勢”中將談到。
  
  城市經濟系統是國有經濟的重地,所謂國有資產的產權其實是完全虛置的。名義上的財產“主人”──人民其實對財產毫無處置權利。由于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必須采取個人負責制,這就意味著國有資產人格化,作為國有資產管理者和代表者的企業官員,手中既然持有對國有資產的支配權力,其分配的砝碼自然就會向自己這方面傾斜。從這十多年中國當代原始積累的過程來看,其始點在于企業承包制的推行,這一舉措無異于打開了國有資產流失的閘門,從此以后,中國開始了國有資產萎縮和私人資本膨脹的過程。早在80年代中期,社會輿論就己憂心忡忡地指出了指出分配機制有于企業承包者這一事實。(31)除此之外,一些部門的政府官員擁有對社會資源的配置權,也特別有利于他們開展各種尋租活動。中國自1949年以后,社會資源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所有的社會資源都由政府配置。而近年來的經濟改革是變計劃經濟體制為市場經濟體制,本質上也就是改變社會資源配置方式。但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的變化必須有一個過渡時期。在這一過渡時期,社會的政治- 經濟模式是集權政治和模擬市場經濟體制的結合體,存在許多體制方面的巨大漏洞,這種情況決定了誰掌握資源或者資源的配置權,誰就能在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中處于有利地位。所以從本質上來說,中國當代原始積累的特征及其掠奪對象和方式,是由中國現行的經濟體制本身決定的。對于長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作的各類社會管理者來講,要在市場經濟中創造財富是件非常陌生和艱苦的事情,但是把手伸進“人民財產”這只自己充當看守人的口袋里獲取財富,卻幾乎是舉手之勞。在如此巨大的財富誘惑力面前,任何道德法則的作用幾乎為零。中國當代原始積累過程中尋租活動之猖獗,其體制根源就在這里。 
  
  原始積累完成對中國社會的深遠影響
  中國當代的原始積累,是在短短十余年中以世界罕見的速度完成的,其積累速度之快、時間之短,全世界唯此一例。除此之外,它還有一個別國沒有的特點:由于這場原始積累是以國有資產為掠奪對象,是特權階層和貪官污吏這些社會管理者以各種方式巧取豪奪自己看守的社會財富,使之從國庫“和平” 轉移到私囊,不是用 “火和劍”完成的,因之也就少了一點赤裸裸的暴力和血腥味,至于其貪婪無恥和不道德的程度比之于世界各國卻毫不遜色。
  
  世界歷史上后發展國家曾面對兩次力度非常強的挑戰,亦即面臨兩次生存危機和兩次發展機遇,第一次是19世紀中葉以來歐美等國對亞、非、拉國家的入侵,這一次機遇除了日本之外,其它的國家均未抓住,因此使自己淪為歐美諸國的殖民地。第二次是“二戰”以后,面對這一次百年難遇的機會,各民族國家都選擇了自己的發展道路,成功程度各有不同。嚴格地說,中國直到1949年為止,所謂資本的原始積累還處在一種未終結狀態。而此后中國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雖說存在資源的巨大浪費和效率低下這雙重毛病,但在集中社會資源的能力方面卻為市場經濟體制所遠遠不及。所以在改革前的中國,一切社會資源都集中在政府手中,全體中國人都是真正意義上的無產者。長期的計劃經濟使人創造財富的才能嚴重萎縮,社會成員一無所有,這就決定了中國只能以國有資產私有化的形式進行原始積累,舍此之外別無他途。既然不能通過政策對國有資產進行名正言順的瓜分──這在中國根本沒有可操作性,既得不到政治上的事前認同,又得不到輿論上贊成──就只能以這種極大地消耗社會資源的方式進行。對中國來說,這是歷史宿命,無可規避。
  
  那么在中國,這場引起社會道德極度破壞的資本原始積累到底將在哪些方面對今后的社會發展起決定性的影響呢?筆者認為,在沒有發生中斷社會發展進程的大事件的條件下,它至少將在下列幾方面產生深遠的影響:
  
  第一,從長期看,它將改變社會權力的格局,使社會權力不再是一種政治、經濟、軍事等權力的混合體。已經形成的民間資本雖然還比較微弱,但其進取性和生命力卻比國有經濟強大得多。無論是在創造利潤的能力方面還是在對社會經濟整體層面上的影響,早己不再老老實實局限在政府為其規定的框架里。盡管社會財富從總體上來說還是集中在素質較為低下的社會群體手中,但其中一部分集海盜式智慧與生存能力于一體的有產階級,早己不滿足于今天這種政治上的被動局面,正在采用各種方式,以金錢的力量從最基本的層面上對社會施加影響,最直接的舉動就是要求獲得政治權力。(32)按照發達國家的經驗,從理論上說,這種情況將有利于打破在中國近幾十年來權力一元化的格局,從而造成社會權力多元化的局面。因為從本質上講,國家的權力是政權的權力,而社會的權力是財富的權力。政權的權力體現為不平等,財富的權力體現為平等。只要今后政府不再控制全部社會資源,就不能再象以往那樣任意用政權的權力干預財富的權力(即使用超經濟權力干預經濟權力),社會只要除了政治權力之外還有經濟權力的存在,兩種權力之間就會存在互相制衡和互相監督的可能。這種格局無論如何比權力一元化的格局有利于社會進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在中國,由于政府權力并未從經濟領域退位,現在特別要警惕的是陷入軟政權化和分利集團這兩大交互作用的陷阱。前面幾章中都談到,我國社會成員之間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資源,在違反和抵制法規的基礎上,為一已私利進行權錢交換,亦即存在反法制的互利性;在這種以權錢交易為主要特征的“軟政權”模式下,很容易形成各種分利集團,而這種分利集團一旦形成,必然會利用自己壟斷的各種資源,通過種種尋租活動獲取非法利益,而這些尋租活動又必然導致國家進一步軟政權化。這種惡性循環發展到一定程度,我國政府將面對這軟政權化和分利集團這兩大陷阱的相互勾結而無能為力。也就是說,我國的資本原始積累完成以后,并不一定會引領我們進入法治化的公民社會,因為腐敗的路徑指向只會是類乎于南美、伊朗那種紅包文化泛濫、特權經濟橫行的金權政治。
  
  第二,中國政府官員隊伍因利益的分化從而產生了思想上的分裂。部分直接管理物資或掌管資源分配大權的官員因權力而獲益,他們的行為使社會管理陷入無序化狀態,其利益伸張也和這種無序化的混亂狀態相聯系;但另一部分遠離社會資源管理部門的官員,其利益則與社會穩定有序相聯系,他們為穩定社會所作的努力會促使一些整肅社會政治道德的改革措施出臺,這些措施或多或少會成為促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條件。中國目前的情況就是這樣:如果反貪污腐敗的力度不夠,沒有威懾作用,今天這種“殺雞猴不怕”、“前車不遠,后車又覆”的局面就還會繼續下去,社會創造的財富仍會被貪官污吏大肆侵吞掠奪。這種情況下,社會經濟不可能保持活力和持續的增長;而反貪污腐敗要真正到位,最終的結果只會促使政治體制的變革。因為中國今天這種制度性腐敗和階段性腐敗,己擴張至社會各個層面,不可能只依靠嚴刑重罚、群眾運動等淺層面的內部政務整肅而獲得成效,必須將反貪污腐敗變為一場不流血的革命,進行制度創新,否則這種任由貪官污吏、不法分子肆意伸張個人利益的局面,必然使國家陷入萬劫不復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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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注釋: 
  1、閻健宏系貴州省委某要員的妻子,其案件詳細情形國內不少報刊均有記載,最早的長篇報道見于《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1月26日)。王建業一案自1994年起深圳各報均反復報道,1995年12月28日王建業被判處死刑后,《深圳法制報》自12月28日~30日以三大版連續報道詳細披露了此案。 
  2、據最高檢察院公布的數據,1993年中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件56491件,查辦縣級以上干部1037名,其中廳級干部64人。1994 年共立案偵查各類經濟犯罪案件60312件,比上年增加6.8%;案犯中有黨政領導機關工作人員3098 人,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1468 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2539人,經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3791人。這些案犯的高級別干部又比以往有所增加,其中犯貪污受賄罪的縣處級干部1827人,司局級干部88人。犯徇私弊罪的司法人員中有110人是領導干部。1995年1-8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污受賄案件44813件,共中縣處級干部1468人, 廳局級以上干部84人,司法人員814人。 《法制日報》(1995年3月14 日)和南方日報社主辦的《南方周末》(1995年11月10日)
  《上海法制報》載張思卿1996年初發布的講話,稱1995年查處2153名縣處級以上官員犯有貪污賄賂等罪行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辦,這一數字與前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6.8%,是歷年來最多的。其中廳局級官員128人,還有兩人為省部級官員。“警匪一家”內外勾結犯罪的數字有明顯增加,各級檢察機關在過去11個月中查辦構成犯罪的司法人員達3500多名。轉摘自《深圳法制報》(1996年1月10日) 
  3、見《深圳商報》(1995年1月19日)和《深圳法制報》(1995年1月21日)。 
  關于“圈地”方面的腐敗行為筆者在“九十年代的圈地運動”一文中己有詳細記述。 
  4、《法制日報》(1995年3月21日)。 
  5、見1995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二人的判決書,以及次日深圳各報新聞。 
  6、《法制日報》(1996年1 月23日)。金融系統是貪污受賄案件的多發地帶,這一點是人所共知的事實。據《南方周末》(1996年10月25日)“一個金融‘獨立王國’的內幕”一文披露,中國銀行湖北分行蒲圻市支行,這個多年來懸掛著紅色招牌、被眾多新聞傳媒爭相報道的“先進典型”,竟是以行長熊學斌為首的一伙金融蛀蟲為所欲為、大肆貪污挪用公款的“獨立王國”,副行長劉曉琴、信貸科長魏建新和會計科長李俊峰等十余人均參予其中,結成了號稱“三駕馬車”、“兩個吹鼓手”、“兩個打手”和“四個干兒子”內部統治。案發后查實,該行從1988年到1995年案發時為止時的帳目,已經多次篡改,完全失去真實性。 
  7、此事全國不少報刊均有報道。大致經過如下:趙國利任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時,一身而任三職:既是公安分局副局長,又是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區開發建設辦公室負責人,還是該公安分局創辦的“海發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貪污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受讓、轉讓開發區的廢蝦池和鹽池土地,填開空白發票,在所轄范圍內任意以“借款”名義索賄等等。趙的官職不大,本也不是掌握資源分配大權的部門,但從趙一案可看出,中國當前的腐敗到了何種可怕的程度。(原載南京《周末》報,題為“250天內鯨吞2019萬元,警界第一蛀蟲受審”。轉載于《深圳法制報》1996年10月6日) 
  8、《中國市場經濟報》(1996年1月10 日):“遏制企業‘一把手’犯罪刻不容緩”。
  《遼寧法制報》載,廣州市1982年至1989年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貪污受賄案件76%發生在企業,1992年至1994年,貪污受賄案占企業發生的全部案件的70%。社會上為群眾最不滿的公款消費現象,有80%示來自企業。據武漢、大連、石家莊市400多家高檔娛樂場所調查,有60 %的公款消費者是來自企業。(轉摘自《深圳法制報》1996年1月10日)
  《上海法制報》報道,上海徐匯區檢察院1995年1至11 月立案偵查的85件貪污賄賂案件中,發生在企事業所辦的“三產”企業的案件,占了總數的60%以上。犯罪主體多為“三產”負責人或掌管權力的財務人員,房地產業和科技開發業為多發地帶。(轉摘自《深圳法制報》1996年1月10 日) 
  9、《深圳晚報》(1995年3月31日)。 
  10、郭東風、 劉兆彬文:“國有資產流失驚人 產權改革刻不容緩”, “國有資產流失種種”。 
  11、《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7月26日) 。  
  12、《南方周末》(1995年12月8日)載,據全國在工資制度改革方面放得最開的深圳市有關方面的統計,1994年深圳市6 家試點企業的總經理年薪收入,最高者為126168元,其中基本工資為51228元,效益工資為74940元。年薪最低的總經理的效益工資為負13692元,將從基本工資中扣除。如果按同年深圳市社會平均工資每月881元計算,這些國企負責人的年薪收入是社會平均工資的5倍。依此推理,在內地那些工資差距遠沒有深圳這么大的地方,這些吃 “阿公飯”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要憑 “陽光收入”積聚起這么多的財富,進入“富豪型”家庭實非易事,更何況“金融資產”只不過是他們形式多樣化的財富形態之一。
  作者曾了解到非常多這類事實,即企業工資發不出,而企業經理卻可以聲色犬馬的揮霍。如深圳市某公司的老總,職工已經幾個月未領工資,公司帳上只有5萬元錢,但他卻可以同時養4個情婦,均有豪宅、大哥大,其中有兩位還讓經理給其購了豪華車。這類開支絕對不可能用其工資就能支付。 
  13、沈太福一案國內有多家傳媒進行報道,牽涉到的人物既有新聞界,還有原國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時。這一案件詳情見中央紀委辦公廳編寫的《正義與邪惡──懲治腐敗最新大案要案查處紀實》,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1月出版。
  14、15、見《南方周末》(1995年12月1日)“三十二億集資案大騙局”,《粵港信息日報》(1995年12月1日),《深圳晚報》(1996年1月14日)。此案不僅以它的數額之巨引人注目,還因卷入這一案件的高官有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和首鋼總經理之子、總經理助理周北方而聞名,是至筆者截稿時中國己“曝光”的最大的經濟犯罪案件。 
  16、見《中篇小說選刊》1995年第6 期上一位名叫王澤群的作者寫的作品后記。 
  17、《報刊文摘》(1996年8月19日)文:“香港與內地執法人員勾結,跨境貪污案有上升趨勢”。 
  18、英國《金融時報》(1996年12月27日):“中國成為世界資本的重要來源”,記者沃克。轉摘自《參考消息》(1997年1月8日)。 
  19、《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7月26日)。 
  20、《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4月19日)。 
  21、《中國市場經濟報》(1995年7月26日)。 
  22、《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1月6日)。 
  23、《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2月12日)。 
  24、《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1月6日)。又:據《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6月12日)載,截止見報日,湖北省襄陽縣137戶私企摘掉了“紅帽子”,重新辦理了注冊登記。這種戴著“紅帽子”的掛靠企業在全國范圍內有許多,1995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受理的600多家經濟案件中有一半涉及掛靠。這些掛靠企業只有在嚴重虧損時其主管部門要負法律連帶責任時,才會提出產權問題。 
  25、國家財政部部長劉仲藜1996年7月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提交的1995年中央決算報告。見新華社1996年7月3日電。 
  26、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統計數據。《粵港信息日報》(1996年2月12日)。 
  27、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996年二季度金融統計資料。 見《中華工商時報》(1996年7月23日)。 
  28、此研究結果由謝平提供,轉引自青木昌彥、錢穎一主編:《轉軌經濟中的公司治理結構》一書,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4月出版。 
  29、全國有關這方面的具體數字筆者雖未掌握,但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駿在1993年在記者招待會上答記者問,稱從1992年初到1993年5月間,該省就有125人攜款潛逃。(見《深圳特區報》1993年7月7 日)如果考慮到這類人只是攜款外逃者中的己露形跡者,更多的人是在根本沒有敗露形跡的時候就成功地出國定居,可以想見人數之多。又深圳市歷年來從海外抓回不少人,截至1995年10月,歷年從海外捕回的攜款潛逃者達74名之多。(見《深圳晚報》1995年11月28日)但是其中很多人難以捕回,捕回的人當中大多數也都無法追回贓款。又:武漢中國長江動力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于志安利用“長動”的錢到菲律賓創辦了一家注冊資金為50萬美元、年電費收入為1000萬美元的公司,這家公司在法律意義上竟成了于的私產, 于本人則在1995年5月失蹤(見《中國企業報》1996年1月16日)。 
  30、王軍:《中國資本流出的總量和結構分析》,其資料來源為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公布數據。(《改革》1996年第5期)。 
  31、國防大學圖書館編:《教學研究資料》(政治版)1989年11月1日,“關于社會分配不公的討論”。 
  32、《南方日報》1995年1月8 日曾報道了一件這樣的事情:廣東省某市江洲鎮選舉鎮長時,候選人原本只有一人,并己由組織部門考察后報市委審查,然后由市人大討論定下來。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全鎮47位人大代表的選票中,原定候選人只獲23張,而半路殺出來的岑潮作卻以24張選票當選,徹底打破了原來設定的局面。據調查,這位岑潮作是一位包工頭,趁前任鎮長因貪污受賄下臺,該鎮要選新鎮長之機,用每張選票1000元的代價, 拉了24張選票,在他活動過的26位人大代表中,只有2人拒絕了他的要求。這里不討論這件事情的是非,但可以肯定,這種現象的出現,將會打破中國權力一元化的格局。因為岑只是一個未成功者,可以肯定有大量成功者存在。另外,鄭州市委常委楊振海,兩次收受賄賂,保薦別人當官的事被“曝光”。(見《南方周末》1996年1月12日)1995年底, 杭州市紀委亦針對當地利用親族、宗族、財富、權勢以及不正當手段拉選票干擾各地鄉鎮干部換屆選舉的現象作出通報批評。(見《粵港信息日報》1996年1 月13日)又:1995年11月重慶市沙坪壩區選舉區人大代表,該區郭家嵐埡村村民林洪全以每張選票一元錢的代價和當選后幫村民解決吃水問題的許諾,付出55元錢,共獲得107票,壓倒官方提出的兩位正式候選人(一位得69票,一位得66 票)而當選。后林洪全因此事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見《民主與法制》畫報1996年1月24日,以及解放日報社編輯出版的《報刊文摘》1996年1月29日)。
  1996年2月26日的《法制日報》登載了這樣一件事情, 由這里可以看出在非法治社會里權錢交易泛濫會導致什么局面。安徽省蚌埠卷煙廠廠長李邦福是安徽省企業界一顆耀眼的明星,因其特大貪污問題暴露,被安徽省及合肥市檢察院收審。在收審期間,安徽省諸多看守所乃至軍隊的看守所都有人為其串供提供方便,通風報信,以至辦案的檢察官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將其轉移地方。在追捕有關人犯的過程中,不斷有人組織人馬圍追堵截,企圖用暴力將人犯搶走。此案涉及安徽、福建、廣東、江蘇等四省及軍隊、武警和銀行系統,但在辦案的過程中,就連執法部門都沒有很好地配合,以致辦案人員在無奈之下,只得兩次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出面干預。 

何清漣 2013-08-22 20: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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