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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篇
(漢密爾頓)
致紐約州人民:
按照本文集之第一篇所宣布的主題分類,尚有兩點未曾論及:“擬議中的政府與你們本州憲法的一致性”,以及“憲法通過以后將對共和政體、自由、財產提供的更大保證”。但以上問題在草擬前文過程中已作過充分論述,現在除重復而外不甚可能再加補充。從本文的開展與用過的時間考慮,實不宜再致力于此。
憲法草案與本州政府組織法的相似,不僅說明反對派所謂的許多缺點,而恰好說明前者的完善,實為值得稱道之處。在所謂的缺點中列有:總統得以連選連任,未設行政會議機構,未列入正式的人權法案,未列入尊重出版自由的條款。以上各點以及已在前文涉及的其他各點,均可使本州現行憲法與擬議中的聯邦憲法同樣受到責難。對后者大肆攻擊而輕易對前者加以寬恕的人,實在難以掩飾其本身的缺乏一貫性。吾輩之中極力反對憲法草案者,一方面宣稱其本人堅定擁護其所居住州的政府,一方面就本州憲法同樣具有、或更易受到攻擊的問題大發雷霆,詆毀憲法草案,其缺乏嚴肅態度與偏激情緒昭然若揭。
采納擬議中的憲法草案,當為共和政體、自由、財產提供更大保證,主要體現在:聯邦的保持將能對地方派別和叛亂行為、個別州內權勢人物的野心加以節制,以免其買通各州領導人物與親信人等以獵取聲譽,擴大影響,成為迫害人民的專制者;當可減少外國因邦聯解散借機進行陰謀活動的機會;當可防止各州窮兵贖武,從而在邦聯解體情況下釀成州際間的戰爭;當可明文保證各州的共和政體;將絕對、普遍地廢除貴族爵位;當可防止各州政府重復曾經使財產、債務的結構基礎發生動搖的作法,致失信于各階層公民,造成幾乎遍于全民的道德淪喪狀態。
請我公民同胞鑒查,至此筆者已完成自許的任務,效果成就如何將視諸君的行動而定。筆者相信,至少諸君應能承認筆者已實踐本人諾言:以原來提出的精神致力于本文件的寫作。筆者力圖訴之于諸君的判斷,避免用刻薄語言傷害各黨派的政治論爭人士,雖然憲法反對派的言行頗宜以刻薄語言回敬。彼等對憲法支持者任意橫加陰謀破壞人民自由罪名,其蠻橫、惡毒不能不引起身受誹謗人士的憤懣;向富有者、高貴者、顯赫者鼓噪不休的責難,已引起一切有識之士的厭煩;以各種方式掩蓋事實真象、加以肆意歪曲等作法已為一切誠實的公民所不齒。而由于此類情況致使筆者采用某些違背本意的激烈語言非無可能,肯定筆者曾不時感覺到確有感情上的沖動與節制的斗爭;前者時或有居于上鋒的情況。筆者唯一可為本人開脫的是:此種情況尚非經常出現,所用的激烈語言為數不多。
現在我輩不妨自問:在前文鋪述過程中,是否已充分駁倒對憲法草案的誹謗?是否已闡明憲法草案為一值得大家擁護的文本,乃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繁榮所必需?人人均需根據本人的良知與理解作出回答,并根據本人真實、清醒的判斷行事,此乃每人責無旁貸的義務。凡我公民均被召喚,不,均受社會義務的約束,以嚴肅與誠實態度履行之。凡黨派動機、特殊利害、自尊心、感情或偏見均不應指使其采取愧對本人、國家、后代的不恰當行動。應警惕依附于黨派的頑固性;考慮到有待其作出決定的并非關系社會的某人具體利害,而是有關國家存亡的大計;牢記待其同意或否定的憲法草案業已獲得大部美國人的批準。
筆者不擬佯做信心十足認為諸君定可采納這一新的體制,或者無從察覺反對此一新體制的論點有任何說服力。我傾向于相信此一新體制為我國政治情況、習慣、輿論所能接受的最佳方案,勝于革命以來的任何方案。
贊成憲法草案方面承認草案并非完美無缺使反對派大為雀躍。此輩揚言:“何以采納不完善的方案?為何不在事前修訂以至于完善,以免一旦通過,無從挽回?”此論不過似是而非。首先筆者可以提到贊成憲法草案者承認草案并非完善已被過份夸大為似乎相當于承認草案大有缺陷,如不切實改訂則群眾的權利與利益將得不到保證。據筆者所知,此種說法已完全歪曲原意。贊成者每人均可公開認定擬議中的體制雖非在一切方面均盡完善,但就總體而論仍是優秀的方案;是我國目前輿論與情況下所能容許的最佳方案;并且包含了通情達理的人民所希望得到的一切保證。
其次,筆者以為繼續延長目前國事危殆的狀態,使聯邦陷入不斷試驗體制以求完美無缺,乃極其不慎之舉。從來筆者不曾期待由誰不完美之人制出完美之物。一切經過集體討論制定的方案均為各種意見的混合體,必然混雜每個個人的良知和智慧,錯誤和偏見。將十三個不同的州以友好、聯合的共同紐帶聯結一起的契約,必然是許多不同利益與傾向互相讓步的結果。此種?料安能制出完美無缺的成品?本城市最近出版了一本異常出色的小冊子①,其中表明召集新的制憲會議決不可能有如前一制憲會議召集時的情況那么有利于產生良好結果。其所提理由亦均難以駁倒。筆者不擬重復該文用過的論點,因估計此文已廣泛發行,值得每一愛國人士仔細閱讀。但有一點有關修改憲法問題尚未向公眾講明。在未就此一方面探討以前,筆者不能結束此文。
筆者認為對憲法進行事后修改補充較事前修訂遠為容易。目前草案一經修改即需重新通過,每州均需作出新的決定。在整個聯邦中確立又需十三州的同意。而如憲法草案照抄樣為各州批準,憲法條文的變更在任何時候均可由九州批準生效。其比例為十三比九,說明事后批準手續較簡,而整個體制的批準手續較繁。
不僅如此。為合眾國制定的任何憲法總要包括許多細節,在細節之中容納十三州之不同利益與想法。受委為合眾國開創制度的任何個人組成的團體中,自然可以期待在不同點上有非常不同的組合。在一個問題上形成多數,在第二個問題上可能成為少數,而在第三點上可能出現完全不同的組合。因此有必要將組成文件整體的各項細節進行斟酌與安排以滿足參加契約的各方;而為了謀求集體的最后批準,還會遇到繁復的困難,做出繁復的犧牲,其繁復程度定會與細節項目的多寡,成員的多寡成正比。
而憲法修正案則一經提出即形成一項新的議案,可作為單獨議案提出,因而亦無需與任何其他問題聯系,討價還價。在必要人數的共同意志下即可定案。因此,一經九個州,或應說十個州,要求修正某一具體條款,此修正案必定成立。通過憲法修正案手續的簡易與開始時通過憲法全文在手續方面無法相比。
認為事后不大可能修正憲法的人曾經提出,派往聯邦政的行政官員必將不愿讓出其已經獲得的權勢。就筆者而言,本人堅信,任何經過慎重考慮、有實用意義的憲法修正案應系應用于政府組織方面,而非政府的權力方面;僅因此故,筆者認為前一看法并無份量可言。筆者亦認為,從另一原因看,這一看法的份量亦是不大的。聯邦領導人,除其一般品格與公務精神方面的考慮而外,僅從主管十三州事務的復雜性出發,亦應經常感到容納選民合理期望的必要性。再進一步考慮更能證明前一看法的肯定不足取:聯邦領導人在九個州同意的情況下,對此并無選擇余地。按照憲法草案第五條,國會有義務“因各州三分之二〔目前為九州〕之州議會之請求,召集會議提議修正案,經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各州國民大會之批準,即作為本憲法之實際部分而發生效力。”本條的措詞是帶強制性的。國會“應召集會議”。在此一問題上國會無靈活機動之權。因此,一切所謂不愿變動的論點均成泡影。不論設想在涉及地方利益修正案中聯合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州議會如何困難,在僅涉及人員的普遍自由與安全的問題上,實無遇到此種困難的余地。吾人可以信任州議會反對聯邦政府對州權侵犯的警惕,并為之設置障礙。
如果以上論點竟屬不實,則筆者本人必為此論點所感,因據筆者所見,此為政治真理為數學演算所能證明的極少例證之一。與筆者所見略同者,不論如何熱心于憲法的修正,必能同意先行予以通過實為達到其目標的捷徑。
熱心于在憲法通過之前先行修正者必因一同樣可靠與明智的作家之以下言詞而有所收斂:“(他說)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國或社會,無論其為君主或共和政體,乃極為艱巨的工作,任何人間才子,盡管博學多能,亦不能僅靠理性與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項工作中必須集中眾人的判斷;以經驗為先導;靠時間以完善之,在其初次試驗中不能避免發生的錯誤,須由實踐中感到不便時加以改正”。以上明確論點應為真誠擁戴聯邦人士的明鑒,警惕不要在一味追求不甚可能一旦達到的目標,而招致無政府主義,形成內戰、造成各州間永久分裂狀態,乃至使一時得勢的煽動家得以建立軍事獨裁。完美之目標只能積以時日、積累經驗始能達到。筆者可能有缺乏政治堅定性,但實不能象一些以為延續目前狀態所具有的危險性只是幻想的人,竟能處之泰然。依筆者看來,一個國家無一全國性政府實為危險可怖的狀況。值此寧靜和平時刻,經全民自愿批準制定憲法乃極為壯麗的事業,筆者以焦慮不安的心情期待其完成。如果放棄目前在如此艱巨的事業上所已取得的進展:在十三州中已有七州通過,取得了如此可觀進展之后,使之功虧一簣,又復重新開始,實在不符合審慎行事的任何規律。使筆者更為不安的是,重新開始的后果,因為據悉本州與他州中的某些權勢人物對建立一切可能形式的全國性政府一概采取反對態度。
普布利烏斯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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