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僚政治研究》第十篇 士宦的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

>>>  讀書—連接古今充實信仰  >>> 簡體     傳統

  第十篇 士宦的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

  一
  中國人傳統地把做官看得重要,我們有理由說是由于儒家的倫理政治學說教了我們一套修齊治平的大道理;我們還有理由說是由于實行科舉制而鼓勵我們“以學干祿”,熱衷于仕途;但更基本的理由,卻是長期的官僚政治,給予了做官的人,準備做官的人,乃至從官場退出的人,以種種社會經濟的實利,或種種雖無明文確定,但卻十分實在的特權。那些實利或特權,從消極意義上說,是保護財產,而從積極意義上說,則是增大財產。
  “做官發財”始終是連在一起講的。   
  中國士宦的政治生活與他們的經濟生活的特殊聯系,對于中國官僚政治的長期延續,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
  從現代比較上軌道的市民社會來說,做士人,做一個普通的知識分子,固不必說,就是實實在在做了官,乃至做了像樣的官,也不過是一個職務,并沒有何等特殊利益可言,而站在圖利的觀點,也許還不如經商或從事某種企業經營。
  反過來說,在中世的貴族政治狀況下,我們又發現,大大小小的貴族,他們除了靠土地吃地租以外,許多可能圖利的經濟活動是不被許可的。比如商業、高利貸業,不獨貴族,就是虔誠的基督教的農民,也視為非正當的業務,而一般都是由異教徒或猶太人去做。比如,德國普魯士政府曾于一八零七年發布“解放敕令”,其中規定:“從一八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廢止全國的隸農,一八一零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后,只存有自由民。”可是,隸農變了自由民,貴族也得變為自由民,所以,又由一八一四年十月二日之法律規定營業的自由。依此規定,貴族也可經營如商人百姓一樣的事業。由此可見,封建時代的貴族并不能任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雖然這種禁例,究在當時實行到了如何普遍程度,還難確定,但貴族不但不愿作這類事,他們也是不屑作這類事的。又如,經濟狀況還比德國為進步的英國,在十八世紀中葉以前,“尚以執掌田地為在社會上取得重要地位之惟一可靠方法。商人和制造家,無論多聰明,多富足,總以為不及大地主那樣高貴。被人知道是一個工匠或商人,或者這種人的嫡派子孫,都是在社會上的玷 辱。”(奧格:  《近世歐洲經濟史》,李譯本第一二七頁)
  然而,中國的士宦或士大夫卻似乎很早就打破了這種在歐洲是到近代專制官僚社會階段才逐漸打破的職業“成見”的。雖然《管子》書中有“士之子恒為士,農之子恒為農,工之子恒為工,商之子恒為商”的世業世守的說法,可是我們在戰國之世,就已出現了一位標準的官僚、貴族兼為大地主、高利貸者及商人的有名人物,那就是齊國的孟嘗君。  《史記》記載,他以貴族“相齊”“封萬戶于薛”,是大土地所有者;“出錢于薛”,是高利貸業者,對收租收利客馮諼問“以何市而返”,是商業家。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最顯赫的官、商、高利貸者及地主“四位一體”的典型。
  秦在剛要統一的時候,一個大商人呂不韋做了相國,他同另一個大商人嫪毐都取得侯爵,變為食邑封君。漢高祖既定天下,曾“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到了惠帝高后時,“復弛商賈之律”,但對于“市井之子孫,仍不許其仕宦為吏”。可是專制官僚的統治形態,頗適于商業之發展,商人階級有了錢,都豪闊起來,法律雖禁止他們的子弟仕宦為吏,但金錢萬能,他們不但“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執”  (《前漢書》食貨志),不但“封皆低首仰給”(《史記》),并且“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漢景帝看見來勢不佳,乃改變一個作法,詔謂:“今訾算十以上迺得官。(應劭曰:十算,十萬也)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官,無訾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前漢書》景帝紀)做官的訾算標準,由十萬降低到四萬,仍不免令“廉士失職”;而“有市籍不得官”,用錢去買土地,不要市籍,就此路仍通了。所以到了“雄才大略”的武帝,他就不像乃祖乃父那樣拘謹和轉彎抹角,干脆讓商人做官,起用孔僅、東郭咸陽一干人經營鹽鐵事業。他們這兩位以做鹽鐵生意起家的新官人,又盡量緣引同類,“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致令太史公喟然太息于“吏道益雜不選,而多賈人”;可是,武帝雖在一方面大量用賈人為官,同時卻創立了許多名邑的商賈稅,并還很特別地諭令取得有市籍的賈人,其自身及其家族,皆不許占有田地。
  此后,在中世分立局面下,官僚逐漸貴族化了,那些“治官則不了,營家則不辦”的士宦們,多半不愿去經商牟利。同時,商人要跨進政界,也不免遭受當時講究身分的障礙。到了隋代統一,開科取士,還明令工商不得人仕;而到了唐初,又禁止地主經商。
  我們其所以在上面指出商人為官的一面,因為商人可為官,則為官為士宦的人也就可為商、為高利貸業者了;我們其所以要引述禁商為官或入仕,或者禁官禁地主從事商業的一面,因為要一再去禁止,要作規定去限制,就說明事實上官、商、地主、高利貸者已是“通家”了。
  但問題不在于政府應否用法令去干涉士宦的經濟生活,而在于我們傳統的士宦的特殊經濟生活是如何形成,如何由政治生活所促成,又反過來如何影響其政治生活的。

  二
  在歐洲,貴族可以自由從事經濟活動,是發生在貴族身分開始解消和領主經濟開始向地主經濟移轉的過程中;中國貴族領主從事商業、高利貸業,也恰好是在我們初期貴族政治開始解體,地主經濟開始形成的階段。在這種限度內,我們的“治化”或“開通”,確已走在歐洲前面了。可是,歐洲許多國家在那種過渡階段后,很快就走上了現代化旅程,一個特殊的士宦階層,根本就不會立足。反之,中國貴族支配的封建社會瓦解后,代之而起的卻是一個官僚支配的封建社會。惟其還是封建的,它對于商業、高利貸業就不能不時常持著一種戒心,惟其那種封建制不是立在領主經濟基礎上,而是立在地主經濟基礎上,它又實在無法阻止商人不作地主,士宦不特殊地過著一種“自由的”經濟生活。
  為什么呢?
  這是說來話長的。首先,地主經濟的成立,是以土地自由買賣為前提的。沒有錢可以賣去土地,有了錢可以購買土地。這就自然為商人、高利貸業者開了一個變成地主的門徑。雖然,漢武帝曾嚴厲禁止取得市籍的人及其家族占有土地,但以后依所謂“緡錢令”,“使商賈中產以上大率破滅”的時候,不是統計“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  (《史記》平準書)么?商人不但擁有大量土地,還擁有大量奴婢。商人可以直接做官,或者兜一個圈子,以地主資格做官,當然就無法叫官不占有土地,不經營商業、高利貸業或其他企業了。
  而且,實行地主經濟的結果,國家要把以賦稅方式獲有的大量農產物,變為商品、貨幣、俸給及其他開支。那不但使私人商品貨幣經濟得到發展,而由是刺激一般商業、一般高利貸業,同時還造出一種握在官僚手里的特殊的商業、手工制造業和高利貸業。經商成了國務或國家公務的一件重大的事,中國士宦不像歐洲貴族、僧侶那樣把商業看為“不潔”、“不自然”的作業,且從而“追逐之”,就頗為自然了。
  商業如此,伴隨商業而產生的高利貸業亦系如此。以谷米為重心的商業如此,一切日用品如鹽、鐵、酒、布也就自然變成官業對象,由管制流通過程,進而管制生產過程了。商業不但與高利貸結合起來,且進一步連同高利貸業與各種形態的手工制造業取得了密切聯系。兩漢之際的王莽時代,就有所謂六筦五均的“國家經濟”形態出現。官賣、官營、官貸的經濟活動,雖然間或也引起一、二不識時務的好心腸的士大夫發出“與民爭利”的嘆聲,但一般的士宦卻可用“為民興利”的大口實來使他們的經濟活動“合理化”。他們在朝時千方百計地去接近各種形態的官業,在野時又像“先天地”注定是族產、學田、積谷……一類公共產業的經管者。他們多半原已是地主兼高利貸者,或者某種場合兼為商人或各式小產業經營者,一經在朝在野同“公家經濟事業”接觸,就很快要“發跡”了。
  他們無論是“達則兼善天下”地把持朝政,抑是“窮則獨善其身”地武斷鄉曲,始終在把政治作為達成經濟目的的手段。而這種傾向,就是直通“貪污之路”的便橋。

  三
  歷史家倡言中國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從另一個視野去看,則又實是一部貪污史。廉吏循吏在歷史上之被重視與被崇敬,乃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稀罕。歷代對于貪官污吏所定法律之嚴酷,更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多。
  貪官污吏之多,一般人總喜歡用“民族性”或“風氣”一類玄學性質的背景去解釋,以前者而論,仿佛中國人是天生成貪污似的;以后者而論,又仿佛有一二出類拔萃的人物出來表率一下,風氣就會改變過來似的。
  兩者通把問題看得過于簡單了。
  中國有關貪污誤國的最早古典曾指出:“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這“古典”不知被千百年來的文人學士官吏們誦讀了幾千萬遍,然而事實一直在反復給它以確證。在漢元帝時,貢禹曾上書解說貪污的由來:“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污,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海內大化。……武帝臨天下,……用度不足,……使犯法者贖罪,入谷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者并起,亡命者眾。郡國恐其伏誅,則擇便巧史書,習于計簿,能欺上府者為在職;奸軌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無義而有財者顯于世,欺謾而善書者尊于朝,誖逆而勇猛者貴于官。故俗皆曰:‘何以孝悌為,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何以勤謹為,勇猛而臨官。’……故居官而置富者為豪杰,處奸而得利者為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俗之敗壞,乃至于此!”(轉引自張純明著《中國政治二千年》,第六五一—六六頁)
  這段話對于貪污的說明,比之一般所謂民族性論、風氣論要接近事實多了,特別如“使犯法者贖罪,入谷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確系入骨三分。一個“無義而有財者”在位,一面需要有“便巧史書,習于計簿”者造假賬,“欺上府”;同時又需要“勇猛能操切百姓者”為爪牙,供驅使。于是一個貪官,便必然會配合有大批文武污吏,其結果自然是相率不講孝悌禮義,而群以“多財為光榮”了。然而這說法也只是就事論事少了一點玄學迂腐氣,仍不能給我們以明確的認識。
  一個為官僚把持操縱的社會,本來沒有什么法度可言,要說有,不外是有關人民對于他們的義務的規定,或有關他們自己相互之間的權利的規定罷了。如在一個交換經濟不發達,而又是小國寡民的場合,不但消費欲望會有所限制,就是剝削行為也不能不稍為收斂。但在統一的集權的大國,以土地及土地生產物為重心的交換關系、貨幣流通關系既然建立起來,天下的貨物自然就會輻輳于官僚所在的都市,而官僚們“不見可欲則心不亂”,見可欲,就難免有些“心亂”了。而且,官對人民的特殊差別表現,特別在官職不是職業化而是被看做一種特權的行使的情形下,首先是從物質的享受上具體顯示出來的。如其像史載漢初那樣,“天子不能鈞駟,將相或乘牛車”,他們在老百姓面前,就顯然沒有了不起的威嚴了。況且,中國歷代官吏俸祿的規定,雖然從人民眼光看來頗為不薄,而且官位愈高報酬亦愈大,但要單單藉此維持官的特殊場面,特別是滿足他們在相當發達的商品貨幣經濟下的無限欲望,恐怕無論如何也嫌不夠。他們巧取豪奪的貪欲既由此形成,而嚴格禁阻他們滿足貪欲的法軌又不可能在專制官僚政權下確立,于是,利用職權以圖私利的勾當,就令沒有我們前面述及的官家“與民爭利”的各種侵漁機會,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而不是什么“事未易明,理未易察”了。結局,官僚的政治生活就一般地體現為貪污生活。其中少數循吏廉吏出現,便似非常值得稱揚,而大勢所趨,也便容易在一般人心目中幻化為“民族性”問題,或曲解為單純“風氣”問題了。歷來確也不乏一些持正不茍的立廉警污的人物出來為“民族”爭一口氣,挽救頹風,改造“風氣”,但惜其挽救改造之道,只是消極的一己的“清風亮節”,或嚴厲地懲治若干貪官污吏,而根本沒有觸到問題的病根或痛處。
  試考察一下歷代對付貪污的嚴厲情形,就可了然今日想從貪污本身去根治貪污的人的設想是何等的天真!
  “漢時贓罪被劾,或死獄中,或道自殺。唐時贓吏,多于廟堂決殺,其特宥者乃長流嶺南。……宋初郡縣吏,承五季之習,贖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而南郊大赦,十惡故劫殺及官吏受贓者不原。……金史大定十二年咸平尹石抹阿刺沒以贓死于獄,上謂其不尸諸市,已為厚幸。……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官吏,贓罪輕者決杖,重者處死。”(顧炎武:《日知錄》)
  “洪武十八年詔盡逮天下官吏之為民者赴京師筑城……”又按草木子記:“明祖嚴于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革。府州縣衛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革之袋,使觸目驚心。”(趙翼:《二十二史箚記》重懲貪吏)
  “乾隆四年,宗人府議奏:莊親王等結黨營私,往來詭密,因治胤祿、弘皙、弘升、弘昌、弘皎等革禁有差;皙黨安泰并坐絞。五年,御吏仲永檀奏參提督鄭善,受俞姓賄銀一萬兩。訊實賜死。又山西學政喀爾欽以賄賣生童,縱仆營私,違禁漁色,為御史所劫,得旨正法。并諭諸大臣,嗣后當各自儆省。”(肖一山:《清代通史》卷中第十二頁)
  統觀歷朝貪污史錄,愈接近近代貪污現象亦愈普遍,貪污技巧亦愈周密,而與懲治貪污刑典的寬嚴似無何等重大關系。明代立法最嚴,但明代貪污實較任何前朝為烈。清初為籠絡懷柔漢人,政尚寬大,降及中葉,任一社會政治角落均留有貪污痕跡,然此亦不能謂為施行寬政的結果。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至明、清兩代,流通經濟現象愈益活躍,高利貸業商業的擴展,對官吏貪欲的助長已非常明白;而凝固的政制措施,不能適應變動發展實況所造出的大小漏洞,復給予各種貪欲以發泄的機會。
  比如,中國官制上關于官吏名額的規定,往往注重形式而不顧事實需要。地方政務即使年有增加,吏員額數終未按比加多。以清代而論,據大清會典所載,總計州縣數目一四四八,佐貳數目連學官加算起來,亦不過五五二六,即一位知縣或知州的佐貳還分不到四位。每州縣當時人口平均以二十萬人計,要一個縣或州的負責人帶著那三、四佐貳,把“刑名”、“錢谷”、“書記”、“掛號”、“征比”各項事務做好,任憑天大本領,也不能夠;于是縣府州衙不得不在定額人員之外,聘定幕友,依托地方士紳。幕友是要致送報酬的,政府對幕友不給俸祿,“而幕之修”,就要“出于官祿”了,聘請十個八個幕友,把全部“官祿”拿出,還嫌不夠。至于縣太爺與百姓之間,往往是靠一批鄉紳做著承上啟下的聯系。他們這些人雖不從州縣直接索取報酬,卻顯然會因此開一請托包庇之門,而間接成為小百姓的無形的無限的負担。在州縣如此,在總督衙門亦系如此。田文鏡為河東總督時,曾自述其衙門中書役人數說:“臣衙門經制(政府定額)書吏,上下兩班,每班十名,共二十名。現今辦事書吏,頭班二班,俱有百余名,是較經制十倍有余,事務殷繁,尚苦趕辦不及。”(以上參見王栻著《籍俸與陋規》,載《文史雜志》,第三卷,第一、二期)這些額外人員的報酬該如何打發呢?那在事實上,不但不會增加主管人員的負担,且還可能變為他們的一個“財源”。道光時曾有這樣一道上諭:
  “直省大小官員,自雍正年間,議設養廉,由督撫以至州縣藉以為辦公之資。迄今將屆百年,督撫司道廉俸較厚者尚敷公用,至府廳州縣養廉止此定額,而差務之費,捐攤之款,日益增加,往往有全行坐扣,祿入毫無者。雖在清潔自愛之吏,一經履任,公事叢集,難為無米之炊,勢不得取給陋規以資挹注。而不肖者則以少取與多與均干吏議,轉恣意征求,除辦公之外悉以肥其私橐。上司心知通省官吏莫不皆然,豈能擬行糾劾,遂陽禁而陰縱之。于是箕斂溢取之風日甚一日,而閭閻之蓋藏,概耗于有司之脆削,民生閑敝,職此之由。”
  在地方官吏如此,京官則另有“陋規”可以借以中飽。一般的講來,京官發財機會本沒有直接臨馭老百姓的地方官吏那么多,但因為六部是各省的頂頭上司,各省州縣對六部有何請求,均得孝敬孝敬。比如為了奏銷地丁,就有“奏銷部費”;報銷錢糧,就有“報銷部費”;調一缺,提一官,請一議敘,及辦理刑名案件,皆非拿出“打點”、“照應”、“招呼”、“斡旋”的手續費不可。若京官出差到地方或外放,在一般人心目中,就公認他是找到了扒錢的好機會。地方官吏,除了以“公幫銀”,或“盤費”,或“程儀”等名色,提供其路上開支外,又有“支應”二類名色,提供其到后開支;更于供應以外,多送“規禮”,復致贈“贐儀”。然此系就案差而言,若職司文教權衡的學差,雖然其使命非常神圣清高,對于錄取士子的需索,卻頗不客氣。從所謂“紅案銀”,所謂“做了一任鄉試主考,可過十年舒服生活”的傳說,就可想見利用職權發財的事,即使是身臨“圣域賢關”,日以綱常大義或名教自矢的人,也并無例外。
  地方官要在地方發財,不得不賄通京官;京官要通過地方官發財,又不得不敷衍地方官。他們上下其手,交互造成一個貪污大局面,對于這局面,用少數認真的清廉人物去感化,固然不會成功,就是用再嚴酷的法律去制裁,也并不濟事。

  四
  要之,中國士宦的做官發財思想是中國特殊的官僚封建社會的產物。做官被看成發財的手段,做大官發大財,做小官發小財,甚至沒有正式取得官階官銜,而在鄉村以似官非官的身份,利用任一機會發混財,那就會在中國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上引起莫大的不利影響。
  以地主經濟為基礎的專制官僚統治,既然如前面所說,一定要造出官、商、高利貸者與地主的“四位一體”場面,又一定要造出集權的或官營的經濟形態,更又一定要造出貪贓枉法的風氣,而這三者又最可能是息息相通,相互影響的,它們連同作用起來,很快就使社會經濟導向孟軻所預言到的“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的大破局。
  中國歷史上是不止一次經歷了這種大破局的.其中因果關鍵,我們將在后面(第十二篇)交代清楚。   

 


王亞楠 2013-08-20 13:49:18

[新一篇] 《中國官僚政治研究》第九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二大杠桿——科舉制

[舊一篇] 《中國官僚政治研究》第十一篇 農民在官僚政治下的社會經濟生活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