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文集 隨筆與時評 “小農經濟思想”的帽子不能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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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經濟思想”的帽子不能亂扣
 最近全國人大有關委員會審議《種子法》,一些委員對該法草案中允許農戶在一定條件下在市場出售自繁種子的條款提出異議并公諸傳媒。這些意見認為近年來農作物種子市場秩序不佳,假冒偽劣種子時有所見,由此造成坑農害農事件的不乏其例。說者認為:這些弊端都是因對農戶自繁自售種子控制不嚴所造成的,因而他們要求取消允許農戶自繁自售種子的條文。有些人更提出一種觀點,認為發達國家的現代化農業在種子生產、供應方面都已實行專業化公司規模經營,小農戶的種子生產和銷售都已成為不經濟的、落后的“小生產”而被淘汰出局。因此我國的種子法也不能“給小農經濟思想開綠燈”,而應當禁止這種“小農經濟”的種子生產與經營方式。
筆者對《種子法》本身沒有什么意見,但卻對這些說法感到不安。誠然,我們知道近來種子市場的確存在著嚴重的劣種坑農之弊。但從傳媒報道的案例看,絕大多數卻是官營的各級種子公司所為,因農戶自繁自售種子造成的坑農事件反而鮮有所聞,因而“小農經濟”究竟應當為此種弊端負多大責任,實在難說。在沒有可信統計資料證明劣種坑農主要由“小農”造成的情況下,我們姑且假定傳媒中的那些報道由于以下兩個原因而掩蓋了“小農”制售種子之害:第一,“小農”自繁自售的種子分散、量小,每一宗劣種事件波及面不大,不象種子公司劣種案一旦發生便波及一大片以致釀成新聞,但無數分散小案的總和仍然可能積成大弊。第二,如今的種子公司有許多并不從事生產,只是個購銷中介,種子公司的劣種仍有可能是“小農”生產出來而由種子公司收購上去的。
即便這兩個假設成立(這是有疑問的),我們仍然不能斷言“小農經濟”是造成假冒偽劣種子泛濫的主因。特別是在第二個假設中,如果官營種子公司從事購銷經營可以如此不負責任,購假售假,那又憑什么假定這種公司如果從事制種生產就會負起責任,而不會制假呢?憑什么假定它會比“小農”有更好的表現呢?
一般地說,如果沒有“公司加農戶”這種產業化框架,單純的農戶自繁自售種子大致只能就近銷售,其質量雖難以保證是最優水平,但在交易半徑很小、容易查訪而且交易雙方談判地位對等、不象官營公司作為“衙門”那么有勢力、出了事容易追究的情況下,完全的假劣種子發生率不會特別高。同時這種種子價格一般也較低,在農戶對“良種”質量及質價比不是很有信心的情況下,寧可用較低價格購買并非最優但還過得去的種子,也是一種選擇。市場經濟中原則上應當允許按質論價、優質優價、低質低價的不同選擇存在。雖然從發展的眼光看我們應當盡量推廣最好的良種,但這只能通過實際效益的對比使農民認可良種的質量價格比來實現,而不能用強制取消其他選擇的辦法。筆者當年插隊務農時親身經歷過“學大寨”運動中使用行政命令方式強行推廣農民并不喜歡的“良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在20年改革之后不應還有這樣的做法。
至于對那些存心制售假劣種子坑農的案例,那當然應當嚴格查處,我們過去那些執法不嚴、對坑農者(尤其是有權勢的坑農者)制裁不力的教訓實在太多了,借《種子法》的東風力糾此弊,是完全正確的。但這是個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也可以說是個推行法治的問題,而不是提倡或壓制哪種生產方式的問題。制假售假者無論是“官”是民,是大是小,都應一視同仁,一律嚴禁,為什么要單挑出“小農”來說事呢?現代農業中的種子產供銷領域的確有規模效益問題,有公司化集中生產的趨勢,但大田農作不也同樣有規模效益問題嗎?我國農戶如今的耕種面積普遍遠低于理論上計算出來的“最適宜經營規模”,但這不能成為取消家庭經營農戶制、再搞“二度集體化”的理由。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最優經營規模應當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對各種經濟要素的配置,在當事者自愿的交易行為中實現,而不是通過強制并“小”為“大”。大田農業是如此,種子生產雖有特殊性,這個大原則還是適用的。
但這些尚屬次要,這場討論中存在的一種關于“小農經濟”或“小農經濟思想”的陳舊觀念,才是我們真正需要評論的,因為它的影響遠遠超出了如何規范種子市場的范圍。
什么叫“小農經濟”?過去許多人把它定義為傳統農業不同于現代農業的基本特征,它被理解為“一小二私”的小規模家庭農場,或者還兼有“自給自足”的意思,因而被視為“封建社會”的基礎。有時它又被理解“小商品生產者”或曰“小資產階級”,在這一意義上它又被視為“資產階級自發勢力”。改革時代人們對“資本主義”或市場經濟有了新的認識,于是人們對上述兩種“小農”也從一律貶斥為“封資修”余孽,而改為一貶一褒。這就是80年代出現的“兩種小生產”論。按這種說法,“自然經濟的小生產”或自給自足的小農是封建社會的東西,而“商品經濟的小生產”例如改革后的農戶,則是向無論姓資姓社的“社會化大生產”過渡的中間形態,具有歷史合理性。當然,這種合理性只能是“歷史的”即暫時的,因為“商品經濟小生產”遲早還會向商品經濟(或計劃經濟?)大生產過渡。
在關于種子產銷的討論中,出售種子的農戶當然不是“自給自足”的,因而針對他們的“小農經濟”之說顯然是指“商品經濟小生產”而言。但即使是這種承認其“歷史合理性”的說法,現在看來也是完全過時之論。
現代農民學研究與經濟史研究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達成以下兩點共識:第一,家庭經營在農業這種特殊產業中具有特殊的適應能力,絕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現代化農業也仍然以農戶或家庭農場、而不是以“工廠式大農場”為主體,農業現代化當然伴隨著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但卻并不一定要通過由家庭“小生產”變為集中經營的“大生產”來實現。第二,傳統經濟很少是所謂“自給自足”的,物流與勞務流在傳統時代也可以相當發達,只是它的基礎并非自由公民間的等價交換,而是人身依附狀態下的超經濟強制。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著名經濟史學家希克斯所說,傳統經濟的現代化與其說是一個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變的過程,不如說是個由“習俗指令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
因此,如今“小”農早已不能作為“傳統農民”或“農民落后性”的同義詞。新版《不列顛百科全書》在傳統農民(peasantry)這一詞條中指出:“諸如自給自足或小規模生產等特征”都不是傳統農民的本質特點,它的本質特點在于:傳統農民“要受外部權勢的支配”,這種“使其整合于更大社會的方式”才是傳統農民與“其他農業生產者”的根本區別,“在(傳統)農民社會,生產品及勞務不是由生產者直接交換,而是被提供給一些中心來重新分配。剩余的東西要轉移到統治者和其他非農業者手里。這種分配權往往集中于一個城市中心,盡管并非永遠如此。”簡而言之,傳統農民是“指令經濟”中人身依附狀態下的臣民,而現代農民(農業者)則是市場經濟中享有充分權利的自由公民。這本工具書的這種解釋其實是如今國際上左右各派農民理論的共識。而我們對此應該有更深的體會。因為過去正是在那個把“小農經濟”看作最大弊病的年代里,我們以“一大二公”消滅了“一小二私”,從而不是消除、相反卻是空前強化了那種通過“外部權勢的支配”把農民“整合進更大社會”的機制,而正是在那個連“小農經濟”的“尾巴”也被剪得一干二凈的年月,我們卻蒙受了據說是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封建主義大泛濫的“十年浩劫”!而我們走出“浩劫”的第一步,卻恰恰是以“恢復”農民家庭經營或曰恢復“小”農開始的。
因此,我們如今千萬要吸取教訓,不能再亂扣“小農經濟”或“小農經濟思想”的帽子了。農業現代化不能靠壓迫乃至消滅家庭經營,而只能靠市場經濟的社會化背景下充分發揮農民的自由個性來實現。大田農業是如此,作為農業產業鏈條之一環的種子產銷也是如此。整頓種子市場秩序也好,提高種子生產的規模效益也好,都要在這個前提下才能健康地推進。


秦暉 2013-08-23 15: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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