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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在戰后積極提出恢復原蘇聯公民的國籍,并在各地大量發展蘇僑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解決由于戰爭使人口銳減而造成的勞動力嚴重匱乏的問題,因此,1940年代后期蘇聯政府即著手準備將其在華僑民分批接運回國。
1947年底,蘇聯駐新疆各領館開始辦理蘇僑登記事宜。翌年初,蘇聯派駐伊犁公民注記委員會負責人在迪化蘇領館1月舉行的僑民聯歡晚會上宣布:“為使蘇聯在新之各族僑民重新登記及準備回國起見:(一)凡在新疆加入蘇籍之公民,應于2月底以前一律重新登記。(二)凡經申請登記而尚未領到入籍證者于此次重新登記后一律補發。(三)所有留新之蘇僑,政府準備分批接運回國。”并要求在新疆有產業的僑民于6月以前變賣完畢,而且變賣時最好收購黃金,以便返國時隨身帶走。對此,當時的新疆省政府即判斷蘇聯的這種措施是為了增加其本國人力,準備應付國際突變,以及吸取新省金融,增加其本國經濟力量。[1]此后,由于中國國內政權嬗變,時局動蕩,遣僑工作實際停滯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4年4月初,外交部獲悉蘇聯駐中國的一些領事館宣布蘇僑可以回國開荒,即就此事向蘇聯駐華大使館詢問。蘇方予以否認,表示:莫斯科僅了解有無愿意回國的僑民,準備搜集材料加以研究,至于讓僑民報名回國事尚未決定,各地蘇領館有誤。[2]但事實上,接運在華僑民回國已是蘇聯的既定方針,因此,時隔不久,蘇聯政府即單方面決定遣返在中國的蘇聯僑民。是月23日,蘇聯駐華大使館向中國外交部提出:蘇聯決定自中國遣送6000戶蘇僑至蘇聯的高加索、西伯利亞、哈薩克斯坦等地開荒。中共中央予以批準。[3]外交部認為,這是一件重大復雜的政治任務,應予以大力協助。確定中國對此次蘇僑回國應采取主動配合,積極協助,適當照顧,給予方便,盡快送走的方針,要求各有關部門共同協助辦理,各地方成立內部的“協助蘇僑回國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外事處、公安局共同抓并設立辦公室。[4]中國政務院、軍委公安司令部也相繼發出指示,強調此次蘇僑系回到社會主義祖國,參加共產主義建設,與遣送日僑有不同的政治意義。因此,必須掌握中蘇團結友好的總方針,自始至終大力予以協助,使回國蘇僑歡欣鼓舞,留下蘇僑亦得到教育,在各方面給予他們良好的政治影響。要求蘇僑回國多的地區,必須由有關省市政府負責同志親自領導,緊密布置,立即成立協助蘇僑回國委員會,以外事處、公安局為主,調配必要的干部,成立辦公室,開始進行工作。并且三令五申:此事時間十分緊迫,任務重大,各地政府必須自始至終大力協助,只許辦好,不許辦壞,認真妥善的完成這一政治任務。以后,新疆各地區相繼成立了“遷僑委員會”。[5]
為了保證蘇僑遣返工作的順利進行,1954年,中國政府還確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政策措施,頒布了具有優待性質的《關于蘇僑回國有關匯款、攜帶金銀、外幣,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企業及房產處理辦法》、《攜帶物品處理辦法》等文件;同時規定簡化蘇僑出境的檢查手續。對于中國人隨蘇籍家庭去蘇問題,中國外交部和內務部電示各地外事處:根據中央規定,只要蘇方同意,中方均可發給中國護照,準其赴蘇。如果蘇方確實要求這些人退出中國籍后才準予他們去蘇,且這些人亦自愿退出中國籍,則可批準他們退籍。如此種種,可以說對蘇僑的返國大開綠燈,只是在物品攜帶問題上有些許限制,規定:不準攜出糧食,新疆蘇僑攜帶糧食以沿途食用為限;攜帶布匹、羊毛、棉花、油脂等出境以不超過自用、家用為限,數量由各地自行規定,但同時又指示此點在執行中可以放寬。[6]
翌年,面對遣僑工作中出現的很大一部分蘇僑不愿回國而要求去資本主義國家的情況,為支持盟友蘇聯的社會主義建設,中國方面又確定了處理原則,即除老弱殘疾者、在資本主義國家有直系親屬并依其為生者、配偶為資本主義國家僑民并愿隨之離華者三種人外,一律不準去資本主義國家。同時還制定了堅決打擊蘇僑中組織去資本主義國家的為首份子;分批解雇各機關企業學校中的蘇僑雇員并一律不再承用;在加工訂貨、原料分配、上繳利潤等方面限制蘇僑工商業戶,以動搖其經營信心;壓縮和限制對蘇僑生活困難者,尤其是不愿回國的困難蘇僑的救濟等行政措施,并明確指出,“這些行政措施的辦法是一種強制性壓力,其目的是在促使蘇僑回國”。[7]
這樣,大規模的遣返蘇僑活動開始,除新疆外,中國各地的蘇僑在1954和1955年兩次集體回國時走了47000余人,暫留下的15000多人,蘇聯政府決定在以后幾年內全部遣送回國。[8]
對于新疆蘇僑的遣返,據蘇聯駐伊寧領事沈申自北京蘇聯大使館開會回來后對中共新疆分局所談:1954年當年,新疆蘇僑僅從伊犁區遣送500戶,其他地區暫時不動。遣送對象不分民族、職業,主要是有勞動力、適于開荒的人。遣返辦法是,由蘇聯領事館發布公告,讓蘇僑自動報名登記,報名名額不限。然后,由領館從中審查挑選500戶遣返。計劃在6、7、8三個月辦完此項工作,9月1日前全部動身,由蘇聯對外運輸公司負責運送。為此,中共新疆分局發出緊急指示,要求伊犁地委等各地市黨委謹遵中央和外交部關于“此事涉及中蘇友好關系,必須主動積極協助,把協助遣返蘇僑當作一項政治任務去完成,只準辦好,不準辦壞”的指示,盡全力協助蘇方圓滿地完成此項任務。同時決定在伊犁地委統一領導下成立“協助蘇僑回國委員會”。[9]
由此,1954年當年伊犁共遣返蘇僑500戶2464人。其后,新疆開始大規模遣返蘇僑,1955年即有44688名蘇僑攜其中國籍家屬12381人歸國。1956年盡管蘇聯政府指示該年在新疆不辦理集體遣僑工作,如蘇僑及無國籍蘇僑申請回國須經蘇領館審查后個別批準,且回國者所需費用及回蘇后生活和工作均由本人解決,是年仍有14000人返回蘇聯。[10]
1957和1958年中國政府進一步推動遣僑工作的開展。1957年4月22日中共中央針對新疆無國籍人要求去蘇的情況指示說,為了照顧新疆勞動力缺乏,無蘇護照者一般不能去蘇,但如系回國蘇僑的無國籍直系親屬,可準其隨同去蘇。翌年,國務院、外交部和公安部又相繼發出文電,重申遣僑方針與過去一樣,凡愿回國者我都積極協助其回國。表示同意蘇方提出的“1958年到1959年繼續按過去的辦法遣送在華蘇僑”的要求,并且提出:應考慮適當放寬蘇僑回國攜帶物品的尺度,以避免有的蘇僑因有些東西不能帶走而不愿回國;返國蘇僑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愿隨同去蘇者,一般都可考慮批準。文電還特別建議各地的公安部門,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嚴重破壞遣僑工作的反動的蘇僑分子做出必要的處理。[11]據統計,自1954年至1958年底,新疆共遣送99000多名蘇僑回國。在蘇僑相對集中、數量較多的伊犁州,從1954年至1959年11月20日止,共遣返蘇僑86890人,蘇僑的中國籍家屬45983人,合計達13萬余人。[12]
總之,在中蘇關系友好時期,新疆政府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等部門的各項指示滿足了蘇聯方面的各種要求,承担了大批蘇僑攜帶生產工具、牲畜于春季回國而造成的對春耕生產的不利影響,以及人心浮動所導致的社會秩序不穩定等種種負面效果,始終積極配合了蘇聯的遣僑計劃。
但是進入1960年后,蘇聯駐新疆的兩個領事館與中國方面在遣僑問題上友好協商的做法發生變化,蘇駐烏魯木齊總領館曾正面責備中國方面在批準蘇僑回國問題上事先不同蘇方協商,干預中方審批僑民出境的原則;中國外交部則指示新疆外辦,對于目前一般社會蘇僑申請去蘇,如人數不太多,可采取陸續批準出境的辦法辦,不必與蘇方協商分批遣送。[13]不過盡管雙方矛盾不斷,新疆自治區仍然采取“先蘇籍干部,再城市蘇僑,后農村蘇僑”的具體步驟,協助蘇方有計劃地遣送僑民。1960年一年,中方批準543戶2485人出境,蘇方共遣走347戶1743人。翌年3月,自治區外事處擬訂的遣返蘇僑的方針為:我方不主動向蘇方提出此問題,如蘇方要求今年繼續個別遣返,我們可以表示同意;如提出成批遣返,我方則須立即報外交部,并按外交部的批示做出答復。是年伊犁地區共遣返5472人,其中蘇僑2604人,蘇僑中國籍親屬2635人。[14]
1962年伊塔事件[15]發生后,中國政府一方面進一步嚴格蘇聯僑民身份的界限,規定:新疆少數民族中凡同時持有蘇聯護照和新疆公安機關頒發的外僑居留證的人才是合法蘇僑,只有蘇領館所發護照,無新疆公安機關外僑居留證的人,其蘇僑身份不能被承認,其所持護照為非法證件,須予沒收。[16]一方面開始清理在華蘇僑。5月30日,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發出通知,提出:根據中央對蘇聯僑民問題的指示精神,目前在處理蘇聯僑民申請出境問題的時候,“應當放寬尺度,簡化手續”。“蘇聯僑民要求回歸蘇聯的,應當迅速批準,盡快使其離境。”
并且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后對現有蘇僑人數加以核實,對未處理的申請出境案件做一清理,先迅速處理一批。為了加快這一過程,《通知》特別規定:“蘇聯僑民要求去資本主義國家的,一般都可以批準,盡快使其離境。對這種人,過去要先經過蘇聯領導事館同意,才由我方簽發出境證件。今后只要他們提出申請,就可以簽發出境證。領館同意與否是僑民本人的事,我們可以不去過問”。“蘇聯僑民中的政治嫌疑分子和接觸一般機密的人申請出境,一般不要阻留,應當迅速批準,讓其離境”。“申請出境的蘇聯僑民,如有未了民刑案件和債務糾紛,應當盡快設法解決”。“蘇聯僑民的中國籍直系親屬,要求一同出境,可以聽其隨走”。“我留學生帶回的蘇籍妻子,如果要求回蘇聯的,可以批準。但他們的丈夫要隨走的,不能同意。”等等。關于蘇僑離境的時間,《通知》要求大體以批準后一個月為限期,不可過長,而且到期不走的須予以督促。[17]
可以說,中國這時加速遣僑行動的方針與前述1954和1955年的有關方針相比,已經有了質的變化,其初衷不再是配合蘇聯的計劃,支持蘇聯的建設,而是要全面清理在華蘇僑,以期盡快鏟除蘇聯在中國,尤其是在新疆地區的社會基礎,所謂“遣僑這是同修正主義進行斗爭的一個方面,要把修正主義在我區的腿子拔掉,我們就要想辦法擠其出境”,[18]徹底肅清蘇聯的影響。
此后至1963年,根據中國外交部與蘇方達成的協議,新疆方面按照簡化手續的辦法進行遣返蘇僑的收尾工作,其中1963年僑務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全部遣送完蘇僑,對堅決不走的蘇僑嚴加管理。這兩年伊犁地區共遣返蘇僑7419人,中國籍家屬37528人。[19]1964年,伊犁地區分四批遣返俄羅斯四教派分子100戶559名;1965年,新疆方面又遣送走了去資本主義國家的東正教派分子、俄羅斯四教派分子及俄羅斯族蘇人67戶333人。到1966年全新疆還有外僑361人,其中蘇僑201人。這些不走的蘇僑、“半家戶”,不僅人數寥寥,而且實際上還處于受監控之中。[20]蘇聯在新疆的社會基礎表面上被清理干凈了。
蘇聯遣返蘇僑這一政府行為的實際結果是,形成了一條返國蘇僑與其留在中國新疆境內的親屬、社會關系進行聯系的渠道,隨著這種溝通的日趨頻繁,中蘇兩國關系惡化后,返國蘇僑與新疆各族人民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事實上構成了造成新疆地區社會心理動蕩的一種新的潛在性因素。
新疆蘇僑的作用
蘇聯對新疆影響的加強與維持主要是通過新疆蘇僑這個特殊的群體來實現的,其中蘇籍干部、蘇僑協會和返國蘇僑扮演了重要角色。
其一,蘇籍干部的作用。
如果說,蘇僑是蘇聯在新疆地區影響深厚的社會基礎,那么新疆,尤其是伊犁州黨政領導機關中的蘇籍干部則是這個基礎的核心,他們擁有中國和蘇聯的雙重國籍,構成了一個特殊的階層。
蘇籍干部是伊、塔、阿三區革命時期遺留的歷史問題。當時,蘇聯派遣了大批聯共(布)黨員和干部到伊犁發動革命,其中許多人在當地成立的軍政部門担任重要職務。此外,一方面當地蘇僑幾乎全部積極地投入了運動,其中一些人后來走上領導崗位;一方面1947年三區割據后很多少數民族干部被發展為蘇僑。這樣,三區政府中存在大量蘇籍干部就是很自然的了。由于蘇聯控制的三區在新疆和平解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解放后,原來的三區干部大多進入了新的政府機構,而三區民族軍則整體編入解放軍序列。[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蘇聯政府仍然十分希望蘇籍干部能在中國新疆新的政府中任職。1949年末,蘇聯外交部即曾電示蘇駐迪化領事,不應反對推薦蘇聯公民作為新疆政府成員的候選人。對于從蘇聯公民中選出一些人,并推薦他們担任新疆政府機關的某些職務,蘇聯方面將在這些人的相應職務獲批準后給予明確答復。只是顧忌到自己的意圖不宜表露得過分露骨,葛羅米柯授意蘇領館要讓新疆地方當局明白,最好由他們向中國的中央政府提出這個問題。當時作為新疆省政府組成人員及在省政府機關中担任領導職務的蘇聯公民已有25-26人。[22]
蘇聯方面的這種做法,是與其對新疆繼續存有特殊要求緊密相關的。1950年1月周恩來率中國政府代表團赴莫斯科與蘇聯正式談判簽訂新約和協定時,由賽福鼎、鄧力群等人組成的新疆省代表團已應蘇方要求在蘇駐伊寧領事的陪同下先期抵達蘇聯。斯大林在談到貿易條約時即曾試探性地詢問毛澤東,蘇聯是同新疆、滿洲和其他省簽訂單獨的條約,還是同中央簽訂統一的條約。毛澤東表示,同新疆的條約必須以中央政府的名義簽,但同時可以和新疆有單獨的協定。[23]中蘇兩國政府進行外交談判,同時還單獨要求一個省組團參加,充分表明了新疆對于蘇聯的重要性,以及蘇聯要求中國默認其在新疆地位的事實。
由于新的政權機構初建,新疆各地干部十分缺乏,經過各級黨委培訓的民族干部和軍隊及關內調入的干部,思想、文化,以及政策水平普遍較低,而蘇籍干部都具有專門技能,在黨、政、軍機關中担任各種不同的職務。[24]因此,對于新疆政府各級干部中存在的雙重國籍身份問題,中國政府的意見是,這些蘇籍干部,尤其是負責干部應盡可能地繼續留在中國工作,只是出于維護新生政權獨立自主形象的考慮,認為需要解決這些人的國籍問題,即希望他們放棄蘇聯國籍。為了照顧與中國這個新盟友的關系,蘇聯方面對這種要求還是采取了合作的態度。蘇聯外交部曾于1950年初通過中國駐蘇大使館邀請賽福鼎前往晤談,表示蘇聯政府同意在新疆工作的蘇籍負責干部解決自己的國籍問題,并交付了一份新疆領導干部中的蘇僑名單,請賽福鼎轉告中國方面,這是蘇聯政府的意見。賽福鼎當即將這一情況向周恩來進行了匯報。2月份,蘇共中央還做出決議,取消中國新疆省政府領導干部中15名蘇聯公民國籍的決議。以后,中蘇兩國政府就此事達成協議,盡量動員和爭取蘇籍干部退出蘇籍,長期留在中國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中國方面對此問題的處理原則為:“說服教育,自覺自愿,堅決要走的批準”。[25]不過,蘇聯方面的這種表態顯然有違其初衷,因此,當迪化等地試圖借普查戶口之機調查清楚省、市機關內的蘇僑干部時,蘇領館并不主動配合,中蘇雙方沒有取得密切聯系,致使這次調查未能實現。[26]
1950年代初,新疆自治區領導干部中的一些享有蘇籍和持蘇僑證的人退出了蘇聯國籍。但是,大部分蘇籍干部還是不愿意放棄蘇聯國籍,他們普遍認為蘇聯比中國好,做一個蘇聯公民比做中國公民更先進、更光榮,故而既要保留蘇籍,又要享有中國人民的一切權利,不愿退出蘇籍。特別是在伊犁地區,由于蘇籍干部較多,如伊犁直屬縣的許多縣長、科長、部長、公安局長都是蘇僑,而且是蘇僑協會委員,要動員他們全部退籍,涉及的面也太寬。于是,問題便拖延下來。[27]盡管在1950年代中國政府三令五申對在新疆黨、政、軍等國家機關中持蘇聯護照的中國血統干部的方針是堅決要他們退出蘇聯籍,否則便不得担任國家機關干部;中國機關中的領導人員不能持有外國護照,應說服他們自動向蘇方退籍,[28]卻仍然有大量蘇僑在新疆,尤其是伊犁的黨政部門中任職。至1960年以前,伊犁地區霍城縣的科、部長級以上干部中有60%以上是蘇僑;伊犁州級軍、政領導人中也有許多是蘇僑,甚至是蘇僑協會委員;在州級機關和直屬縣市區長以上干部中,蘇僑占22%,另還有25%的人家庭成員是蘇僑。[29]
1958年,蘇聯駐烏魯木齊領事館轄區的蘇籍負責干部已很少,只余幾名,而伊犁州的蘇籍負責干部卻仍有95人之多。[30]據1959年的摸底調查,伊犁州直屬9縣市少數民族干部有4056人,其中蘇僑825人,與蘇僑有親屬關系的928人,與蘇方有親屬關系的287人,三者相加共2140人,約占少數民族干部的52%;自治州各級機關單位共有干部710人,公開蘇僑身份的105人,與蘇僑有親屬關系的89人,與蘇方有親屬關系的35人,三者相加共239人,占少數民族干部的33%;另外,塔塔爾族干部49人,其中44人是蘇僑或與蘇僑有親屬關系;烏孜別克族干部89人,是蘇僑及與蘇僑有親屬關系的75人;回族干部210人,有蘇僑證或與蘇僑有親屬關系的93人。雖然是年伊犁方面將公開了蘇籍干部身份并要求去蘇的人遣送走了,但是與蘇僑是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在民族干部中仍占有很大的比重,數量可觀。這些人大多數也有蘇僑證,只是還不肯暴露出來。[31]
1960年,新疆全疆開始集中力量進行推動蘇籍干部退籍的工作,但是該年的登記結果是,全自治區依然有蘇籍干部1047人。由于伊犁州的蘇僑登記工作未搞徹底,以及外僑管理工作沒有跟上,使這次登記在不少地區流于形式,故此數字并不準確,蘇籍干部的實際數量應該還要多些。雖然中國政府、新疆地方政府在1960年代初將處理蘇籍干部退出蘇籍的期限屢次延長,至1962年,僅就伊犁州而言,卻仍有蘇籍干部1001人。此外,還有許多干部隱瞞了他們的蘇籍身份。總的來說,上繳蘇聯護照和證件的情況是,群眾交的多,干部交的少。被迫勉強交的多,自愿交的少。非法證件交的多,具法律性質的護照、證件交的少。不少民族干部既不交出他們持有的蘇聯護照或非法證件,也不要求去蘇聯,表現沉默。[32]
公檢法作為政府的核心部門,一直是審查比較嚴格的地方,但據1962年調查,伊犁州檢察院8個民族干部中即有3個系蘇僑;伊寧市公安局民族干部中80%與蘇方有親屬關系,有的還有蘇僑證件;伊寧市文教系統的民族干部、知識分子教員中與蘇僑有關系的人或持有非法蘇僑證件的人最多,如伊寧市各民族小學300余名教員80%持有各種蘇僑證件;四個民族中學156個教員中49人有非法證件或與蘇僑是親屬關系。其他縣市的情況也大致如此。[33]
據對1954-1963年遣返回國的蘇僑及其中國籍親屬在新疆任職情況的統計,在這18萬多人中,曾于新疆黨、政、軍機關任過職的有7521人;担任過廳、局級以上職務的36人;在軍隊中任過職的316人,其中包括原新疆軍區少將副參謀長和原伊犁軍區參謀長。[34]蘇籍干部、蘇僑占據新疆一些地區的政要、宣教部門,其所產生的影響可謂既關鍵,又巨大。
應該說,在1950年代中期中蘇兩國友好階段,乃至末期隨中蘇兩黨分歧的發展,兩國關系出現倒退時,在新疆蘇籍干部退籍的問題上,蘇聯政府表面上基本持配合態度,對于蘇籍干部回蘇的要求,蘇聯駐新疆領事館大體尊重中國方面的意見,如中方不同意他們回國,領館即不予批準。對于蘇籍干部多數愿意保留蘇籍的狀況,蘇聯方面也表示: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已經十年了,這個問題是解決的時候了。并自我檢討在這方面工作做得也不夠,蘇籍干部不能再坐在兩張椅子上,應采取堅決的措施解決他們的國籍問題,因為不干涉他國內政是蘇聯的原則之一,這種現象如繼續存在下去不符合蘇聯的國家規定。同時強調指出:在事實上,領館并沒有領導這些縣長和將軍,對他們的工作也不能進行指導,我們只是告訴他們忠實地、誠懇地兢兢業業地工作,而他們在崗位上是起到了先進作用的。[35]盡管蘇方的這種告白基本符合實際,但是,在新疆這個中國主權國家的領土上存在著大量擁有蘇聯國籍的一般干部,以及各級領導干部,而且他們大多心向蘇聯,或對中國人和外國人的界限認識模糊,這無疑已成為一種重要的不安定因素。尤其是蘇籍干部基本都是少數民族,這即使蘇僑問題同民族問題混在一起,處理起來十分棘手;當少數蘇籍干部本身就是民族分裂主義分子,而蘇領館對這些人又基本持同情態度時,[36]新疆蘇籍干部問題的負面影響也就更為突出了。事實上,也正是這部分人日后成為蘇聯在新疆進行各種非法活動的中堅力量。
進入1960年代以后,蘇聯領事館改變了以往在蘇籍干部退籍問題上的做法,竭力阻止此類人辭退其在中國黨政機關中所担任的職務。1960年8月,新疆自治區政府方面根據中央指示,決定徹底解決新疆的蘇籍干部問題,本著爭取他們退出蘇籍留下工作、對堅持回國者予以批準的精神,向蘇籍干部進行動員。由于多數人仍然要求回蘇,公安部門即陸續給一些人發了出境簽證。但是蘇聯駐烏魯木齊總領事館卻突然一反以往配合放行的常規,對這些人多方阻撓,勸他們不要急于退職,并且一方面給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打電話,表示如果沒有蘇聯區蘇維埃以上的證明和在蘇親屬的邀請書,蘇方就不能發給他們入境簽證;一方面以當年不集體遣僑,批準去蘇的權力在蘇聯最高蘇維埃,申請返蘇須逐案報批為由,敷衍塞責,拖延事情的解決。此外,當中國方面為調查蘇籍干部人員情況反復向蘇方索要名單時,蘇領館也始終不肯提供。[37]
同期,蘇聯駐烏魯木齊和伊寧領館雖然同意蘇籍干部加入中國籍長期留在中國工作,但在具體受理蘇籍干部退籍的問題時卻設法留難,多方了解中國處理蘇籍干部的方針,試圖在此問題上對中國施加壓力,以使中方做出讓步,允許蘇籍干部繼續留在中國的國家機關中。蘇聯總領事曾提出:蘇籍干部在黨政軍機關担任著各種不同的職務,尤其是伊犁蘇籍干部的數字很大,他們不愿意退籍,是否就遣返他們回蘇?這個問題的解決要靠本人自愿,中蘇雙方只能說服不能強迫。由此,從1960年5月到1961年3月向蘇領館提出退籍申請者均未獲得批準。[38]
[1] 參見1948年1月19日迪化組關于蘇僑問題致宋希濂電,1948年1月24日迪化組關于蘇僑問題致宋希濂電,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目錄2,卷號35,第89-90,95-97頁;1948年5月12日外交部駐平津特派員致外交部報北平蘇僑公會理事會改選情形,中華民國外交部檔案庫,亞西司,167.7/0002,蘇聯僑民協會,第184頁。
[2] 1954年4月12日外交部就蘇僑回國開荒事致各地外事處電,旅大市檔案館,全宗2,目錄2,卷號660,第7-8頁。
[3] 1954年4月29日外交部關于協助蘇僑回國問題給中央的報告,遼寧省檔案館,全宗13,目錄1,卷號50,第1頁。
[4] 參見1954年5月中共新疆分局關于協助蘇僑回國問題的緊急指示,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75,目錄6,卷宗54,第27-29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5] 1954年5月12日政務院關于協助蘇僑回國事致各地政府電,遼寧省檔案館,全宗13,目錄1,卷號27,第1-5頁;1954年5月23日軍委公安司令部關于協助蘇僑回國問題的通知,旅大市檔案館,全宗2,目錄2,卷號660,第14-16頁。
[6] 參見1955年3月14日國務院關于協助遣送蘇僑回國工作的指示,遼寧省檔案館,全宗1,目錄2,卷號78,第15-16、19頁;1954年5月23日軍委公安司令部關于協助蘇僑回國問題的通知,旅大市檔案館,全宗2,目錄2,卷號660,第14-16頁;1954年7月15日外交部、內務部關于中國人隨蘇籍家屬去蘇問題電,旅大市檔案館,全宗2,目錄2,卷號660,第59-60頁。
[7] 1955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協助遣送全部蘇僑回國事致各地公安廳(局)、外事處電,遼寧省檔案館,全宗1,目錄2,卷號78,第57-61頁。不過,自1956年起,中國方面經與蘇方協商取消了對蘇僑去資本主義國家的限制,在到1958年的兩年中,中方大約放走了要求去資本主義國家的蘇僑2萬人。參見1958年遣送蘇僑回國問題,吉林省檔案館,全宗77,目錄4,卷號61,第79頁。
[8] 1955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協助遣送全部蘇僑回國事致各地公安廳(局)、外事處電,遼寧省檔案館,全宗1,目錄2,卷號78,第57頁。
[9] 參見1954年5月中共新疆分局關于協助蘇僑回國問題的緊急指示,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75,目錄6,卷號54,第29頁。
[10] 參見《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56年2月2日新疆外辦關于蘇聯通知不辦理集體遣返蘇僑的報告,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0,卷號233,第9頁;1958年1月10日伊犁外事分處1957年工作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59,第134頁。
[11] 參見1958年遣送蘇僑回國問題,吉林省檔案館,全宗77,目錄4,卷號61,第79-82頁;1958年6月12日外交部、公安部關于1958年遣送蘇僑問題電,吉林省檔案館,全宗77,目錄4,卷號1,第38-41頁。
[12] 1959年2月3日賽福鼎與達巴申談話紀要,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80,第7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13] 1961年3月10日新疆外事處1960年工作總結及1961年工作安排意見,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3,卷號8,第2-3頁;1961年3月25日外交部關于蘇僑和蘇籍干部處理問題致新疆外辦電,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4,卷號182,第36-37頁。
[14] 1961年3月10日新疆外事處1960年工作總結及1961年工作安排意見,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3,卷號8,第4、6、10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60年蘇方從新疆遣走1743人的數字包括蘇僑及其中國籍家屬。另據《伊犁自治州外事志》記載:該州1960年經批準出境1788人,其中蘇僑957人,中國籍親屬和無國籍僑民831人。
[15] 指1962年4-5月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直屬縣市及所屬塔城地區發生的60000多邊民大規模逃往蘇聯,以及5月29日邊民沖擊州人民委員會、圍攻中共伊犁區黨委、進行打砸搶的事件。對此事件起因的考察,見李丹慧:《對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起因的歷史考察》,《黨史研究資料》1999年第4、5期。
[16] 參見1962年5月30日公安部、外交部關于處理蘇聯僑民出境問題的通知,吉林省檔案館,全宗1,目錄18/1,卷號248,第5頁;1962年8月15日新疆自治區人民委員會命令,1965年6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對蘇方批準退出蘇聯國籍的人的管理意見,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2,卷號21,第46頁。
[17] 1962年5月30日公安部、外交部關于處理蘇聯僑民出境問題的通知,吉林省檔案館,全宗1,目錄18/1,卷號248,第4-5頁。
[18] 1963年3月28日博爾塔拉自治州公安處邊防工作會議總結,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0,第234頁。
[19] 1963年2月4日伊犁外事分處1963年工作規劃要點,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8,第9-11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20] 1964年12月24日伊犁外事分處1964年工作總結報告,1966年新疆自治區外辦關于1965年外事工作總結及1966年工作要點,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31,第253、263頁;全宗11,目錄2,卷號22,第33、36頁。
[21] 詳見沈志華:《中蘇結盟與蘇聯對新疆政策的變化(1944-1950)》,《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3期;曹達諾夫·扎伊爾:《五軍的革命歷程》,解放軍出版社,1989年,第105頁。
[22] 1949年12月15日葛羅米柯關于蘇聯公民在新疆政府任職問題致蘇聯駐新疆領事電,沈志華個人收藏檔案;1959年2月3日賽福鼎與達巴申談話紀要,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80,第6頁。
[23] 1950年1月22日斯大林與毛澤東會談記錄,俄羅斯聯邦總統檔案館,全宗45,目錄1,案宗329,第29-38頁。
[24] 1950年12月1日《內部參考》第282號,第3-4頁;1961年3月10日新疆自治區人委外事處1960年的工作總結及1961年的工作安排意見,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3,卷號8,第5頁。
[25] 參見1959年2月3日賽福鼎與達巴申談話紀要,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80,第6頁;1950年2月26日聯共(布)中央政治局關于取消一些蘇聯公民國籍的決議,俄羅斯現代史文獻保管和研究中心,全宗17,目錄3,案宗1080,第20頁;1961年3月10日新疆自治區人委外事處1960年的工作總結及1961年的工作安排意見,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3,卷號8,第2頁;筆者1998年8月31日采訪陳錫華記錄。如果比照蘇聯提供給賽福鼎的25-26人的蘇籍領導干部名單,則應還有10-11人沒有退出蘇籍。
[26] 1953年8月新疆省政府外事處關于新疆工作三年來的總結及今后意見,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第9頁。
[27] 參見1953年8月新疆省政府外事處關于新疆工作三年來的總結及今后意見,1959年2月3日賽福鼎與達巴申談話紀要,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第10頁;卷號80,第6頁;筆者1998年8月31日采訪陳錫華記錄;《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37頁。
[28] 參見1958年遣送蘇僑回國問題,吉林省檔案館,全宗77,目錄4,卷號61,第80頁;1958年6月12日外交部、公安部關于1958年遣送蘇僑問題電,吉林省檔案館,全宗77,目錄4,卷號1,第39頁。
[29] 《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37頁。
[30] 1959年2月3日賽福鼎與達巴申談話紀要,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80,第10頁。
[31] 參見1962年10月10日黃金明給新疆自治區人委外辦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148、150、152頁。
[32] 參見1961年3月10日新疆自治區人委外事處1960年的工作總結及1961年的工作安排意見,1961年3月25日外交部關于蘇僑和蘇籍干部的處理問題加急電,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3,卷號8,第4-5頁;全宗13,目錄44,卷號182,第36頁;1962年伊犁區黨委政法部1962年全州蘇僑數字統計,1962年10月10日黃金明給新疆自治區人委外辦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19頁;第140-142頁。
[33] 1962年10月10日黃金明給新疆自治區人委外辦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149-150頁。
[34] 參見《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63年12月31日伊犁軍區司令部情報處1963年情報工作總結,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9,第129-133頁。
[35] 1959年2月3日賽福鼎與達巴申談話紀要,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80,第10-12、7、14頁。
[36] 1961年3月25日外交部關于蘇僑和蘇籍干部處理問題的加急電,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4,卷號182,第36頁。
[37] 1960年10月12日新疆自治區人委辦公廳給區黨委、中央外事領導小組、國務院外辦的報告,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3,卷號208,第49-50頁;1962年10月10日黃金明給新疆自治區人委外辦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148頁。
[38] 1961年3月10日新疆自治區人委外事處1960年的工作總結及1961年的工作安排意見,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3,卷號8,第5-6頁。
此期蘇聯政策發生上述變化,應該說是別有所圖的。畢竟,在中國的黨政軍機構中保留有蘇籍干部,有利于蘇聯對新疆的影響和控制。伊犁地區就有不少隱瞞自己蘇僑身份的干部經常與蘇聯領事館聯系,匯報中方內部情況,提供各種情報,包括中共中央絕密文件,甚至有的民族干警還秘密領取蘇聯領事館的工薪。[1]
總之,當這個龐大的蘇籍干部、蘇僑身份的干部群體人心思蘇時,其對新疆各族群眾的影響也必定是十分嚴重的。不少蘇籍干部不僅在蘇聯大規模發展僑民的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還在1962年的伊塔事件中成為堅決逃往蘇聯的一類人,其中有地方民族主義情緒或對中國共產黨和政府不滿者,還成為煽動、組織及脅迫群眾外逃的首要份子。
例如,伊寧市文教界50余名蘇僑教員就曾帶動500多名少數民族學生參加了1962年5月29日沖擊伊犁州人民委員會、圍攻中共伊犁區黨委的行動,并且鬧得最兇。中國政府平息此事件后,蘇駐新疆兩個領館在6月份提出閉館,個別上層統戰人士即宣稱,“領事館撤走了,我們還有地下領事”。[2]8月15日新疆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發布命令,要求全疆人民分清內外、是非界限,加強祖國觀念。規定:凡同時持有蘇聯護照和中國公安機關頒發的外僑居留證的人,是合法蘇僑;凡只持有蘇聯護照而未持有中國公安機關頒發的外僑居留證的人,不算蘇僑,他們的蘇聯護照是非法的,仍算是中國人。[3]一些干部看了命令后即挑撥說,“憲法規定凡居住在中國的人,其家屬在國外的任何時候都能辦理出境。全國各地都執行這個政策,唯有新疆不執行”;中國政府“不準許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出境,特別是新疆地方有80%的維族人都是蘇聯人”,卻“不讓走”。有的干部甚至惡毒地說:“寧愿吃蘇聯的屎,也不在中國住。”煽動分裂情緒。另外,還有不少干部散布“中國和蘇聯正在打仗”,“兩國之間的友誼完了,郵電停了,路也不通了”,“過去新疆是大后方,現在是大前方”等言論,[4]制造緊張空氣。而已經去蘇的一些人,如原新疆自治區文化廳廳長孜牙·賽買提、原新疆軍區副參謀長祖龍太也夫等“東土”骨干分子、分裂分子,則在蘇聯的庇護與支持下,不斷鼓吹“東土耳其斯坦”獨立,積極進行分裂活動,與新疆境內潛在的民族分裂勢力遙相呼應。[5]由此可見,新疆蘇籍干部問題久久得不到解決的結果是,新疆民族干部隊伍的嚴重不純,此類蘇籍干部給民族團結帶來了極大的危害,成為新疆社會中重要的不安定因子。
可以說,正是考慮到新疆蘇籍干部的這種消極作用,中國政府在伊塔事件之后,于加強祖國、領土觀念宣傳教育的同時,開始抓緊蘇籍干部退出蘇聯國籍、加入中國國籍的工作。只是看起來,這項工作的收效不大,從1962年7-8月起至年末,新疆地區僅有3名干部及其家屬7人聲明退出蘇籍,申請加入中國籍。地方政府按照公安部、外交部1962年12月8日電報規定的辦法為他們辦理了入籍手續。1963年11月2日公安部、外交部又致電新疆自治區公安廳、外事處,對新疆地區持蘇聯護照干部的國籍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規定:原為中國人,三區革命時期在新疆當地加入蘇聯國籍的,以及在去蘇聯后加入蘇聯國籍的,本人聲明退出蘇聯國籍并將蘇聯護照交回蘇聯駐華大使館以后,不必辦理加入中國國籍手續,即可按照中國公民予以登記戶口;本人出生于蘇聯,原為蘇聯國籍的,在聲明退出蘇聯國籍并將蘇聯護照交回蘇聯駐華大使館以后,還須辦理加入中國國籍的手續。電報還專門指出:退出蘇聯國籍的聲明,由本人連同蘇聯護照寄交蘇聯駐華大使館。聲明和護照寄出后,不論蘇方是否批準他們退籍,我均視為他們不再具有蘇聯國籍。[6]這項改籍工作一直延續至1960年代中期。1965年6月公安部、外交部電示新疆:蘇方批準退籍的人,如果是合法蘇僑,改按無國籍僑民管理;如其要求做中國人,應辦理加入中國籍的手續,但本人如是我干部,則在蘇方批準退籍后,即可恢復中國籍,不必再辦理加入中國籍的手續;蘇方批準退籍的人如系持非法蘇聯護照者,則仍繼續按中國人管理。[7]由此,通過改變蘇籍干部的身份,將他們完全置于中國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之中。
不過事實上,民族分裂意識、向往蘇聯的思想并不是簡單的退籍、改籍行為就能夠化解得了的。特別是那些蘇籍身份不被中國政府承認的干部,其內心深處更多了一重抵觸情緒。隨著中蘇關系的持續惡化,這類人不僅成為蘇聯在新疆的重要喉舌和備援力量,而且構成了新疆特別是伊犁地區對蘇防范的主要障礙。
其二,蘇僑協會的作用。
二戰結束后,蘇聯為了加強對在華蘇僑的管理,增進對中國的影響,于1946年開始,一方面在蘇僑聚居地相繼恢復一些因日本侵華而停辦的蘇聯僑民協會,或接收俄僑公會,或新建蘇僑協會;[8]一方面要求國民黨政府封閉進行反蘇活動的由白俄僑民組成的協會,并試圖鼓動白俄少數民族分子分別成立僑民協會,以分化白俄原有團體。與此同時,一些蘇僑自登記蘇籍和組織協會起,態度日益囂張;有的蘇僑協會還要求具有代蘇聯政府或使領館的性質,中華民國外交部以蘇僑協會“絕對不能有普通人民團體以外之地位”為由予以拒絕。[9]
蘇聯方面尤其重視新疆蘇僑協會的建設,為發展蘇僑,擴大蘇聯在新疆的社會基礎,1946年11月,在伊犁、塔城、阿山分別成立了蘇僑協會;翌年4月,迪化市歸化族重新加入蘇籍的僑民要求恢復蘇僑協會,并將歸化族文化會的財產撥歸蘇僑會,獲新疆省政府批準。8月,迪化蘇協成立。[10]至1954年,伊、塔、阿三區蘇協會員人數已達27095人,約占全疆蘇僑總數的3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成立后,1955年12月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蘇僑協會總會也予以成立,伊、塔、阿、博樂各地的蘇僑協會和各分會隸屬于該總會。新疆蘇僑協會完全在蘇聯領館的控制之下,經常向蘇領館請示工作,并回報情況和提供情報。這個社會團體還擁有自己的經濟實力,自己的報紙和旗幟,在三區享有特權,被蘇駐伊寧領事稱為“國中之國”。[11]
新疆蘇僑協會企業作為一支實力雄厚的經濟力量,不僅對當地人民的經濟生活產生了重要的影響,而且在蘇聯對新疆的經濟滲透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全國解放后,蘇僑協會不斷開辦工商企業。據不完全統計,至1958年,伊、塔、阿地區蘇僑協會開辦的工商企業,資金即達270萬元。蘇僑協會的商貿組織也相當龐大,在解放初期,僅伊犁的商貿機構即有職員百余人,并在烏魯木齊、蘭州、上海等地設有商業代辦處。這些企業享有與蘇聯外貿機構直接訂貨和貿易往來的便利條件,在當地商業方面占有很大比重,幾乎壟斷了伊寧市場。蘇僑協會還建有聯合工商合作社,該社擁有在中國其他地區的領土上經營事業的權利。眾多的蘇協企業在工商業經營中,時常發生偷稅、漏稅、抗稅、抬高物價,以及非法收購運銷土特產品等違犯中國法令的行為,如1951至1952年,塔城蘇僑協會漏稅50000元;1955至1956年,伊犁蘇協經營的工商文娛企業漏稅40000余元等等。[12]
擁有會員最多的伊犁蘇僑協會及其所屬各分會,還從事著超過僑民協會自身職能范圍的活動,諸如辦理一些只有政權機構才有權受理的司法業務。伊犁蘇僑協會改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蘇僑協會總會后,即將司法科擴大為民事處;并于1957年成立了3人法庭;次年,該法庭撤消,改設民事科。在1950年代中期,這些司法機構經常受理蘇僑民事案件和蘇僑與中國公民的各類民事糾紛,據統計,在1953-1955年的三年中,伊犁蘇僑協會即受理各種案件724件,審判63件。[13]
新疆各地的蘇協,特別是伊犁蘇協,在加強蘇聯對新疆民族群眾思想文化控制方面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在1950年代,蘇聯方面通過新疆各地的蘇僑協會,利用各種手段大力宣傳蘇聯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加強對中國邊民灌輸“蘇聯優越”的思想。蘇僑協會并開辦蘇僑學校,建立青年夜校,組織蘇籍干部學習蘇聯的報刊文件和國家建設的方針政策,等等,加強對蘇僑青年、干部的思想控制。[14]這種思想文化宣傳,加上伊犁地區中小學少數民族學生從三區革命時期起至1958年一直使用蘇聯版本的教科書,受的是蘇聯國民教育,學的是我們的“祖國是蘇聯”、“首都是莫斯科”,新疆是“東土耳其斯坦”等等,致使到1960年代初期,在全伊犁地區少數民族孩子的心目中,依然只知有蘇聯、有莫斯科,而不知中國是什么國家、北京是哪個國家的首都;在25歲以上的知識分子中,許多人認為“蘇聯是自己的祖國”,而“中國是自己的第二祖國”;在民族干部和群眾中還有人說:“中國沒有烏孜別克族,我是蘇聯人,我的黨是蘇聯共產黨,我的祖國是蘇聯,我要回蘇聯去。”祖國觀念嚴重混亂和淡薄,乃至于伊犁州黨政領導機構不得不在伊塔事件之后對全州進行“三一”思想教育,即宣講“一個黨——中國共產黨,一個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條道路——社會主義”,加強對少數民族的愛祖國的宣傳教育,使之理解新疆伊犁是祖國的領土,維族和哈族等民族是祖國的少數民族之一,不是蘇聯人;宣傳祖國的偉大和做中國人的光榮。[15]
1950年代末1960年代初,新疆蘇僑協會的勢力進一步膨脹,在蘇駐新疆領館的支持下,加大從事超職能性質的活動,尤其是代行領事業務,受理加入蘇聯國籍的申請,并在蘇僑遣返工作開始后,辦理蘇僑回國手續和遣送蘇僑等工作。伊犁蘇僑協會總會以及阿勒泰、霍城、昭蘇、伊寧市等地的蘇僑協會根據領事館的授意,有計劃地在中國公民中大肆進行串聯登記活動。[16]蘇僑協會干部利用此項工作之便,在中國公民中發放假僑民證,有的蘇僑協會會長就專門做非法發放蘇僑證的事情。特別是有的蘇協還吸收地方民族主義分子參加;有的蘇協主席本人就是地方民族主義分子,并在當地民族群眾中搞小集團活動;有的在地方公安部門工作的地方民族主義分子為拉拢人回蘇,為那些借口將僑證上照片遺失的人亂開證明,以便于他們去領館換取新的護照。[17]
盡管蘇聯方面曾經表示:伊犁領事館委托蘇僑協會辦理護照是不對的。蘇聯外交部已在不久前指示說,辦理護照的各種業務只能由領事館本身去做,并應和地方政府取得密切聯系,蘇僑協會是一個社會團體,而遣僑工作是由國家進行的。伊犁領事館把領館的業務交給蘇僑協會辦理是工作中的一個錯誤。簽證工作只能由領事館和總領事館及莫斯科來的同志們搞。并且特別申明,蘇僑協會無權發出證件,蘇協干部只可做一些具體性技術工作。蘇僑協會發出的不合規定的證件應該作廢,持證人也不能前往蘇聯。[18]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蘇僑協會從未停止過插手此項工作。特別是1961年蘇共二十二大以后,蘇僑協會在蘇領館的縱容下非法發展僑民的活動更加積極,伊寧市蘇協的秘書在發放無主護照時竟然宣稱要“把這些護照發給那些想加入蘇籍的中國公民”,“這兒糧食定量標準這么低,一定會有很多人愿意到蘇聯去”,“我們要把這里所有信伊斯蘭教的人統統接到蘇聯去”。[19]
此外,蘇協還是蘇駐新疆領事館的耳目,為蘇聯及時掌握中方的各種情況、各項政策提供情報、信息。蘇僑協會經常利用工作條件之便公開深入中國社會基層搞調查,搜集情報。伊犁州蘇協總會最后一任主席即曾通過關系,以拉拢利誘等手段竊取中國的機密文件。1961年10月至1962年5月,伊犁州蘇協共竊得情報46件,盜竊中國絕密文件22份。伊塔事件后,伊犁州政府還曾查獲一箱被伊寧市蘇協主席偷走的文件。[20]
在新疆,蘇僑協會早已不再是純粹的社會團體組織,它與蘇領館一起,成為蘇聯插入新疆的楔子。1962年5-6月,中國方面查封了伊犁州蘇協總會及其下屬的塔城、昭蘇、烏蘇、特克斯、尼勒克、博爾塔拉、阿勒泰等7個分會,[21]拔掉了這批楔子。但是,蘇僑協會長期以來在新疆社會中形成的影響,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消弭的。
其三,返國蘇僑的作用。
蘇聯在新疆非法大量發展蘇僑的活動和大批遣返蘇僑的政策,給新疆,尤其是伊犁地區帶來了嚴重的后果,它事實上使蘇聯的影響在新疆扎下了根。當中蘇分裂后,這種影響甚至成了新疆民族分裂情緒的潛在性根源。在1962年新疆邊民大規模逃蘇行動的醞釀中,以及在伊塔事件后蘇聯方面煽動新疆民族群眾與祖國分離的活動中,返國蘇僑,特別是1950年代末1960年代初回到蘇聯的僑民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當然,這批人不少是以非法證件確定自己身份的,他們已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僑民。可以說,中蘇關系惡化后,返國蘇僑事實上成為蘇聯對付中國反蘇方針的一股重要的借用力量,發揮著某種工具性質的作用。
第一,蘇聯利用新疆返國蘇僑、逃蘇邊民,通過郵件往來及廣播宣傳,鼓動中國公民去蘇聯。
在蘇聯地方政府的安排下,自1961年以來,返國蘇僑及越境去蘇的人員與其中國境內的親友緊密聯系,通過信件,傳播諸如:“蘇聯政府設立外僑委員會,專接有護照、白條子的人和已跑來的人員的家屬,時間在1963年夏天,你們現在就要準備”;“毛澤東與赫魯曉夫二人協商好,要在今年4月份把剩在中國的哈薩克族全部接到蘇聯”;“蘇中兩國已達成協議,中國方面給蘇方70000人,蘇聯方面要把留在中國的親屬全部接過來,就連最遠的親戚最近也要過來,蘇方將發給公民證。這些人現在沒來的原因是有僑證的人還沒來完,等僑民來完后,就按蘇中雙方規定的人數送過來”;“蘇聯政府指示:要有計劃、有組織的集體逃跑,不要單個越境,因為這是蘇聯所不歡迎的”等等富于迷惑性、煽動性的言論,同時郵寄米、面和肥皂、棉布等中國定量供應的物品,宣傳蘇聯生活的優越,極力鼓動中國邊民繼續集體外逃;并且還利用親友關系寫信鼓動担任勸阻外逃工作的干部去蘇,直接破壞中方進行的這項工作。[22]
據統計,1961至1962年,從蘇方發寄來的信件、郵包猛增。如塔城地區,1961年一季度蘇方來信5038封,1962年第一季度增至6609封,增長31%;烏魯木齊,1961年全年蘇方來信40324封,平均每月3360封,1962年1-5月增至51978封,平均每月10395封,平均每月增長209%。又如塔城地區1961年第一季度蘇方寄來包裹340件,1962年第一季度增至632件,增長85.2%;烏魯木齊1961年蘇方寄來包裹675件,平均每月139件,1962年1-5月達851件,平均每月170件,平均每月增長22.3%。另如塔城地區1961年一季度收到蘇聯報刊雜志等印刷品462件,1962年一季度增至923件,增長99.8%;烏魯木齊1961年一季度收到550件,1962年一季度增至704件,增長28%。[23]
1962年末至1963年,這類信件和郵包進一步增長:1962年11月-1963年3月,伊犁自治州直屬縣(市)、塔城專區、博爾塔拉自治州總計收到從蘇聯進口的信件70311件。伊犁地區收到的信件最多時每月增長50.87%,一般平均增加20%左右,有時一天就進口一千多件。這些信函或鼓動邊民去蘇,或宣揚蘇聯物質優越,許多信件不但寄給社會蘇僑,而且寄給當地中國公民,對社會群眾影響很大。而此期從蘇方郵寄來的包裹數量也不少,內容包括各種食品和百貨用品,如伊犁直屬縣(市),1962年12月份共收到包裹171件,其中主食(大米、面粉等)22公斤;副食品(肉、油、糖、餅干等)438公斤,余為服裝、百貨用品等;1963年1月份收到254件,總計1945公斤,包括主食23公斤;副食品444公斤,各種服裝、百貨等1478公斤;2月份收到270件,總計2018公斤,其中主食49公斤,副食品797公斤,其余物品1969公斤。[24]
返國蘇僑和逃蘇人員包裹的物質誘惑引起新疆社會的巨大反響,以伊寧市為例,當地主要民族,如哈薩克、維吾爾、回、烏孜別克、塔塔爾、錫伯、柯爾克孜和漢等民族中收到包裹的人在當地居民中占的比例相當大,而且接到這類包裹的除社會群眾外,機關干部也很普遍,伊犁州州級各機關和伊寧市的一些主要機關,如伊犁區黨委、伊犁自治州人委、伊犁軍區等28個單位均有職工從蘇聯收到包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領導機關的職工和個別民族領導人也經常收到蘇聯方面的包裹;而伊犁各工礦企業單位收到包裹的現象非常普遍。這種狀況所產生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由于收件人經常向親友和當地居民宣揚蘇聯的物質文明,使得民族群眾,包括一些與蘇僑無任何親屬關系的中國公民極為羨慕蘇聯的生活水平,從而積極設法與蘇僑拉拢關系,千方百計地從蘇聯弄到包裹,[25]或準備外逃。在返國蘇僑及逃蘇人員的煽動和誘惑下,伊塔事件過去后,新疆地區外逃事件仍繼續時有發生,如集團外逃:1963年發生80起772人,1964年11起121人,1965年10起54人;零散外逃:1963年130人,1964年61人,1965年60人。只是在中方加強邊境地區治安管理等情況下,逃出去的人逐年減少,途中劫獲的人逐年增多了。[26]
1961上半年,蘇聯哈薩克廣播電臺恢復了曾于1950年自動撤消的對新疆維語廣播節目,錄制返蘇僑民和逃蘇人員贊美蘇聯的講話、訪問記等,頻繁播放,其頻率和播出時間都與中國的維語廣播電臺相近,極易為新疆地區的聽眾所接收。[27]尤為嚴重的是,1963-1964年,返國僑民中的一些地方民族主義分子在廣播中挑撥民族關系,激化民族分裂情緒。如有的人通過廣播宣揚所謂“三區革命精神”,說“三區革命以前,人民受不了國民黨之苦才起來推翻國民黨。但解放以后,在各個運動中追查三區革命英雄,問他們把漢人殺了多少,結果將這些英雄以負有血債為名,都給整死了”;“毛主席說‘三區革命是中國革命的一部分’,實際上把三區革命的人殺的殺,捕的捕,都弄完了”;“在新疆的少數民族正在遭受嚴重的壓迫,沒有自由,特別是維吾爾、哈薩克族。新疆雖然成立了維吾爾自治區,但都是漢人掌大權,蹂躪維吾爾族。由于漢族的壓迫,很多維、哈族不堪忍受而逃到蘇聯來”等等,挑起新疆各民族對漢族人的仇恨;甚至露骨地宣傳“一切伊斯蘭教徒,都是土耳其的后代”,直接鼓動民族分裂情緒。此種分裂宣傳與物質引誘相比,其負面影響更為關鍵,也更為深遠。如邊民在接受了這種言論后,有的即曾切齒地說:“我要把漢族殺完!”有的散布說:“去蘇的人有幾十萬,都聯名向赫魯曉夫申請,說他們在新疆成立東土耳其斯坦共和國”,“要求赫魯曉夫做主,把共和國拿過去歸還給民族,凡是去蘇的維、哈族青年都愿意作戰。”有的民族宗教上層人物則聲稱:“新疆、西藏獨立的問題蘇聯已經同意了,在聯合國也通過了,蘇聯政府已經宣布,把塔什干以東的地區,成立維吾爾區,現在看從中國去的大人物,也不會睡覺,他們會為新疆獨立付出代價的。”有的干脆就認為:中蘇分歧“太好了,對我們有好處。中國說空話,蘇聯會干實際事,策動一下新疆,自己的人民都會起來反抗”!如此等等,形成了一股濃厚的民族分裂氛圍。[28]
第二,蘇聯要求送回部分逃蘇人員和回蘇僑民,以及一些逃蘇、回蘇人員潛行回國,給新疆地區增添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1963年,蘇聯方面曾擬交回500名新疆外逃人員,中國方面予以拒絕。在中國看來,當蘇聯抽調5個師陳兵中蘇邊界,對中方施加壓力時,這種要求無疑具有以武力為后盾組織外逃分子武裝還鄉,顛覆新疆地方政權的企圖。事實上,蘇聯方面希望將部分新疆逃蘇、回蘇人員送回原籍的最初考慮,主要在于這些人去蘇后不安心當地的生活,把他們遣返回中國,既可以卸掉包袱,又可以擇清蘇聯與新疆邊民外逃的關系。[29]至于向邊境地區增兵,也應是對中國邊民大規模逃蘇的一種警戒性反應。但是,隨著中蘇兩國關系的漸趨惡化,蘇方唆使新疆逃蘇、回蘇人員非法竄回中方的跡象日趨明顯,新疆地方政府對蘇聯方面派出小股“還鄉團”重返故里煽動邊民外逃的警惕性也隨之不斷提高。[30]
1964年6月19日,蘇聯駐華使館向中國外交部口頭聲明說:目前由于蘇方所做的解釋工作,自愿要求返回中國的人員增加了一倍,蘇方準備把他們交回。中國外交部再次予以拒絕。[31]此后,7至8月,蘇方即連續在新疆的阿勒泰、塔城、博爾塔拉,以及伊犁州直屬縣邊界,試探性的派過來10名逃蘇、回蘇分子。這些派遣分子經過審查,大部分帶有刺探情報和策反的任務。據有關部門掌握的情報,1964年以來蘇方對新疆外逃人員進行了大量的安撫、收買和訓練工作,[32]這顯然是在為對付中國的反蘇意向做準備。
逃蘇、回蘇分子重新潛入新疆,滲入少數民族居住地區,給中國邊境地區的社會秩序安定帶來了嚴重的隱患。為此,在1962年邊民外逃主要地區塔城,當地政府要求把“反回竄”斗爭作為該區黨、政、軍、民應堅決完成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并且必須把這一任務放在首要位置,全力以赴,不論蘇方放回多少人,都必須分區劃段、分片包干負責,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將外逃回歸人員一個不漏的全部收容起來。如果蘇方在會晤或會談中公開提出要交回1962年4、5月份逃蘇的人員,中方要堅決據理頂回,絕不接收,并揭露蘇方以交回經過訓練的少數人,為扣留被其煽動逃蘇的大多數人打掩護的陰謀,嚴厲譴責蘇方強行放回部分負有特殊任務的分子,企圖再次對我挑起顛覆破壞的陰謀,同時讓蘇方將該年逃蘇的中國60000多邊民和牲畜財產通過政府全部無條件的交回。如果蘇方以放回部分外逃人員為名,組織大批外逃分子武裝回竄,各邊防站、邊境農牧場、民兵連首先應把回竄分子放進中國境內15-20公里的地方先包圍起來,然后上報情況,聽候處理。[33]
1965年5月,蘇方縱容新疆外逃人員32人回竄,在遭到中方的譴責后,又于6月份向中國外交部提出要送回700名外逃單身漢。新疆方面根據中共中央的指示,同意接受,但同時譴責蘇方把700名單身漢與60000多外逃人員分開的陰謀,要求蘇方提供名單、財產清冊,經中方審查核實后接收這些人員。[34]以此對蘇方通過外交途徑要求送還新疆外逃邊民的舉措,繼續保持高度警惕。1964年至1965年底,新疆方面共抓獲蘇方潛入人員8名,1962年逃蘇潛回人員39名。[35]
新疆逃蘇、回蘇人員的歸返趨向,引起中國方面的嚴重不安,認為蘇聯已在軍事上做了充分準備,賭注已經下定,蘇聯的中亞各共和國已樹立起以中國為敵的意向,煽起了反漢、仇漢的民族主義情緒。這即為修正主義的戰爭冒險準備了思想基礎,一旦時機成熟,就有可能進犯中國。因此,新疆的危險主要來自蘇聯修正主義。這種認識導致了中國政府的政策性變化,邊界邊防斗爭成為當時中方反修斗爭最為尖銳激烈的一個方面。新疆外事工作自1960年代中期開始,實際走上了“進一步突出備戰,突出反修,以針對蘇聯現代修正主義、幫助蘇聯人民革命為中心”的道路。[36]
通過考察新疆蘇聯僑民的發展變化情況,可以看出,新疆蘇僑同其為數眾多的中國籍親屬及社會關系,實際上為蘇聯影響的擴大構建起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成為蘇聯得以把新疆納入自己勢力范圍的基本條件。當中蘇關系出現問題時,蘇聯在新疆大規模非法發展僑民,以及蘇僑的遣返,事實上為蘇聯維持其對新疆的影響創造了條件;而返國蘇僑與新疆邊民之間的互動關系,民族分裂情緒的升級,又導致了中蘇雙方政策的變化:蘇聯中亞地區的各加盟共和國從某種程度上成為新疆民族分裂主義勢力的加油站、大本營,中國的新疆則從中蘇友好的基地、戰略大后方變為中國對抗蘇聯修正主義的中心,伊犁更成為反修前哨,兩國關系惡化的進程由此而推進。
此外,新疆蘇僑這個特殊階層的形成及演變,還反映了社會主義國家關系以國際主義為原則的缺陷。新疆之所以能成為蘇聯的勢力范圍,不僅因為有民族血緣紐帶的聯系,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這種國際主義標準造成的結果。當新疆的蘇聯僑民出現尾大不掉之勢時,長期以來形成的兄弟關系、兄弟情誼也已經根深蒂固,新疆百姓,特別是民族群眾,思想上傾向蘇聯,祖國觀念模糊,民族分裂情緒擁有極大的潛在性市場,以此導致煽動外逃一呼百應局面的出現。只是在1964年中蘇這對兄弟反目成仇以后,新疆地方領導機構在反對修正主義的宣傳教育運動中“揭開蓋子”,或者說是公開地批判蘇聯,消除了群眾中對中蘇關系問題的各種猜測,才使得前兩年一直進行的“三一”思想教育真正起到了效用,[37]蘇聯在新疆的影響也才得以進一步清除。
[1] 1962年10月10日黃金明給新疆自治區人委外辦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152頁。
[2] 1962年10月10日黃金明給新疆自治區人委外辦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149、152頁。
[3] 參見《中國共產黨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歷史大事記1949.10-1966.4》(上冊),第184頁;1965年6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對蘇方批準退出蘇聯國籍的人的管理意見,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2,卷號21,第46頁。
[4] 1962年伊犁公安局關于非法領取蘇僑證情況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27-29頁。
[5] 參見1963年伊犁區委外辦對修正主義顛覆破壞活動動態的調研提綱和調研中應注意的問題,1964年2月20日伊犁外事分處關于1964年元月以來蘇方動態變化情況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8,第38-39頁;卷號131,第105-111頁。
[6] 參見1965年6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對蘇方批準退出蘇聯國籍的人的管理意見附件,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2,卷號21,第47-48頁。
[7] 1965年6月5日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對蘇方批準退出蘇聯國籍的人的管理意見,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2,卷號21,第46頁。
[8] 如1947年7月上海高加索蘇僑會恢復;1946年7月接收天津俄僑公會,改為蘇聯公民協會;1946年4月上海蘇聯國民協會、6月青島蘇僑協會成立等等。參見1947年7月21日國民政府軍務局致外交部王部長代電,1946年7月18日外交部駐平津特派員李澤晉致外交部電,1946年6月17日外交部亞西司致社會部函,1946年6月12日青島市政府就蘇僑態度囂張請示今后如何處理事致外交部電,中華民國外交部檔案庫,亞西司,167.7/001,上海蘇聯僑民協會,第208-209、77-79、43頁;167.7/0002,蘇聯僑民協會,第3頁。
[9] 參見1946年8月31日蘇大使彼得羅夫致外交部次長甘乃光照會,1946年12月29日社會部致外交部函,1946年6月12日青島市政府就蘇僑態度囂張請示今后如何處理事致外交部電,1946年6月22日外交部答復青島市政府電,中華民國外交部檔案庫,亞西司,167.7/001,上海蘇聯僑民協會,第101-103、170-173頁;167.7/002,蘇聯僑民協會,第3、4-7頁。
[10] 《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47年4月3日蔣介石致外交部王世杰函,中華民國外交部檔案庫,亞西司,167.7/002,蘇聯僑民協會,第197-198頁。
[11] 參見《伊犁自治州外事志》;新疆三區革命史編纂委員會編《新疆三區革命大事記》,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2頁;筆者1998年8月31日采訪陳錫華記錄。
[12] 參見《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51年9月伊寧蘇籍人民協會伊犁區聯合工商合作社規劃,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40,目錄2,卷號12,第2頁。
[13] 參見《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14] 《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2-45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
[15] 參見沈志華1998年8月27日采訪新疆自治區三區革命史資料組組長張克迅記錄;《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38頁;1963年3月28日博爾塔拉自治州公安處邊防工作會議總結,1962年10月10日黃金明給新疆自治區人委外辦的調查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0,第228、231頁;卷號114,第143頁。
[16] 1960年10月12日新疆自治區人委辦公廳給區黨委、中央外事領導小組、國務院外辦的報告,新疆自治區檔案館,全宗13,目錄43,卷號208,第48-49頁;《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0-41頁。
[17] 1959年2月3日賽福鼎與達巴申談話紀要,1959年3月8日伊犁州外事分處:3月5日張書記同沙魯諾夫領事談話摘要,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80,第5頁;第43-45頁。
[18] 1959年6月29日新疆自治區人委外辦:自治區黨委呂書記與蘇聯外交部領事局副局長康茹科夫、遠東局奧西波夫和總領事達巴申談話紀要,1959年7月6日伊犁州外事分處:
蘇外交部領事局副局長等人與伊犁區委書記等人談話記錄,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74,第40-41、44頁;卷號80,第87-88頁。
[19] 1962年伊犁州外事分處關于非法領取蘇僑證情況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27、24頁;《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1頁。
[20] 參見《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62年10月10日自治區外辦黃金明關于蘇僑參加5·29伊寧暴亂證據等問題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152頁。
[21] 《伊犁自治州外事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第二卷),第247-248頁。
[22] 參見1963年2月18日伊犁地社情綜合辦關于2月上旬邊民外逃情況簡報,1963年2月18日中共伊犁地委綜合辦關于塔城縣邊民動態簡報,1963年3月伊犁外事分處關于修正主義分子活動動態和伊犁地區社會動態報告,“伊塔事件真相”,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1,第50-52;第53-55頁;卷號118,第12-21頁;卷號114,第116-117頁。
[23] “伊塔事件真相”,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116-117頁。原檔如此。個別數字有誤,似應為:烏魯木齊1961年1-5月蘇方寄來包裹675件,平均每月135件。
[24] 1963年4月25日伊犁外事分處關于蘇方來信和郵包煽動民族群眾去蘇情況的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1,第15-23頁。
[25] 同上。
[26] 1966年新疆自治區公安廳關于邊境地區管理工作的基本總結及今后工作意見(草稿),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2,卷號22,第46頁。
[27] 《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6頁;“伊塔事件真相”,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4,第117頁。
[28] 參見1963年3月伊犁外事分處關于修正主義分子活動動態和伊犁地區社會動態報告,1964年12月24日伊犁外事分處1964年工作總結報告,1963年11月29日伊犁外事分處關于蘇宣揚三區革命精神、攻擊三面紅旗的社情簡報,1963年2月18日中共伊犁地委社情綜合辦關于2月上旬邊民外逃情況簡報,1963年10月17日伊寧市公安局關于民族宗教上層人物的情況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18,第12-21頁;卷號131,第248-263頁;卷號119,第104-107頁;卷號121,第50-52頁;卷號124,第87-91頁。
[29] 參見1964年6月30日中共塔城地委邊防委員會關于對付蘇修企圖放回部分1962年逃蘇人員的處理方案,1963年10月12日中共伊犁區委外辦關于邊界邊防情況的報告,1964年6月27日中共塔城地委邊防委員會關于對付修正主義企圖放回部分1962年逃蘇人員的處理方案,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9,第135-141頁;卷號131,第68-78頁;卷號129,第27-35頁。
[30] 參見1963年8月20日中共塔城地委關于從6-8月修正主義的活動看其基本動向的報告,1963年3月28日博爾塔拉自治州公安處邊防工作會議總結,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1,第56-61頁;卷號120,第230-234頁。
[31] 1964年6月30日中共塔城地委邊防委員會關于對付蘇修企圖放回部分1962年逃蘇人員的處理方案,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9,第27-35頁。
[32] 1964年12月24日伊犁外事分處1964年工作總結報告,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31,第248-263頁。
[33] 參見1964年6月30日中共塔城地委邊防委員會關于對付修正主義者企圖放回部分1962年逃蘇人員的處理方案,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9,第27-35頁。a[34]
[34]參見1966年新疆自治區外辦關于1965年外事工作總結及1966年工作要點,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2,卷號22,第32頁。關于中方同意接收700名單身漢及要求蘇方提供名冊這件事的最終結果如何,筆者未見到材料。
[35] 參見1966年新疆自治區公安廳關于邊境地區管理工作的基本總結及今后工作意見(草稿),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2,卷號22,第45-53頁。
[36] 參見1964年12月24日伊犁外事分處1964年工作總結報告,1966年新疆自治區外辦關于1965年外事工作總結及1966年工作要點(草稿),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31,第262、261頁;全宗11,目錄2,卷號20,第31-37頁。
[37] 1964年1月2日中共塔城地委關于反對修正主義宣傳教育運動基本總結,伊犁州檔案館,全宗11,目錄1,卷號129,第13頁。
李丹慧 2013-08-28 1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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