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科技不是外在于人的成果,而是活生生的人正在從事著的人類實踐活動。科技與科技的運用后果并非絕對分立,把科技視為工具或視為奴役者都是對人類責任的放棄和逃避。科技本身負載著價值,科學的社會規范與科學家的倫理責任是一致的。當代科技主體在科技—倫理實踐中應當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遵循客觀公正性和公眾利益優先性的基本倫理原則,在科技與社會倫理價值體系之間建立有效的緩沖機制。
科學的社會規范與科學家的倫理責任
隨著科學建制化的發展,科學研究逐漸職業化和組織化,科學家和科學工作者也隨之從其他社會角色中分化出來,成為一種特定的社會角色,集合為有形的或無形的科學共同體。
當我們將科學建制放到社會情境中考察的時候,科學建制的職責不再僅僅是拓展確證無誤的知識,其更為重要的目標是,為人類謀取更大的福利,且前者不得有悖后者之要求。因此,科學研究中的責任成為對科學進行全局性倫理考慮的一個主要方面,而以社會責任為核心內容的科學工作者的職業倫理規范,也得以廣泛地建構。
科學社會學的創始人默頓,運用結構功能理論,研究了科學建制內部的規范結構。默頓認為,普遍性、公有性、誠實性、競爭性和有條理的懷疑主義等作為慣例的規則構成了現代科學的精神氣質。這些精神氣質決定了科學建制內的理想型規范結構。由于它們能有效地服務于科學活動的目標,因而成為科學建制內合法的自律規范,同時也是科學建制對外是捍衛其自主權的出發點。值得指出的是,如同所有的社會規范一樣,科學的社會規范是一種“應然”對“實然”的統攝。在現實的科學活動實踐中,科學的社會規范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科學建制內外兩個方面的沖擊和挑戰,也作出了有力的回應。
如果說在以求知為主要目標的時代,依靠科學的社會規范內化于科學家的意識中的“科學良心”和“超我”,可以起到有效的規范作用,那么,在功利和求知雙重目標并行的大科學時代,除了訴諸科學家個體的道德自律,還必須強調外在的有力的規范結構的建構。只有建立完善的調節科學工作者行為的評審體制、社會法規和政策制度,并通過這些運行機制獲得強制性時,才能有效地嚇阻違規行為,同時使遵守規則者獲得心態的平衡。
科學的職業倫理和科學研究的倫理原則
科學作為一種社會分工所形成的職業,其不可推卸的社會職責應是正確有效地行使繼承、創造和傳播實證科學知識,回饋社會的支持和信任。這一職責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職業倫理規范問題。如果將科學的社會規范與科學的職業倫理規范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看到它們的區別和共同之處。前者對認知目標負責,后者對社會、雇主和公眾負責。因此,如果說后者是倫理的,那么前者是準倫理的。
科學活動的基本倫理原則是什么?它應該是對科學的社會規范的倫理拓展。科學的社會規范強調科學研究的認知客觀性和科學知識的公有性。科學活動的基本倫理原則的目標是一個從認知視角向倫理視角轉換的過程,通過這一轉換,認知客觀性拓展為客觀公正性,知識的公有性拓展為公眾利益的優先性,由此產生了科學活動的兩大基本倫理原則。
科學活動的客觀公正性強調,科學活動應排除偏見,避免不公正,這既是認知進步的需要,也是人道主義的要求。如果說客觀性所強調的是確保認知過程中信念的真實性,那么客觀公正性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突顯科學活動中涉及的人的行為的公正性。這一原則要求,在研究過程中,研究的風險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在研究結果形成之后,要審慎地發布傳播和推廣運用。研究者不僅要對知識和信念的客觀真實性負責,更要為這些知識和信念的正確傳播和公正使用負責。
公眾利益優先性原則是科學活動的另一項基本原則。這條原則的出發點是,科學應該是一項增進人類公共福利和生存環境的可持續性的事業。一切嚴重危害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福利,有損環境的可持續性的科學活動都是不道德的。這一原則是對科學活動中的各種行為進行倫理甄別的最高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可以對某項研究發出暫時或永久的“禁令”。反過來,也可以用這條原則反觀設置某些“禁區”的合理性。
為此,首先科學工作者應向有關個人和公眾客觀公正和全面地傳播有關知識,保障他們的知情權,使其具有實際參與決策(決定)的能力。其次,要對知識的壟斷作出合乎公眾利益的限制,避免企業等利益集團利用投資,控制科學研究,獨享研究成果這一公共資源。再次,當第二者或其他研究者的目的將嚴重損害相關個人和公眾利益的時候,科學研究者有義務向有關人群乃至全社會發出警示。這樣一來,由客觀公正性和公眾利益優先性兩條原則,可以構建一種兼顧科學建制和全社會的目標的開放的規范框架。
對科技負載價值的倫理反思
有關科技的哲學、歷史、社會學等方面的進一步研究表明,科技與科技的運用后果并非絕對分立,科技本身是負載價值的。它所負載的價值是社會因素與科技因素滲透融合的產物。
站在一個相對中性的立場,可以認為,科技的核心機制是“設計”和“創新”。縱觀現代科技發展的歷程,不難看到,如果說現代科學把世界帶來了實驗室,現代技術則反過來把實驗室引進到世界之中,最后,世界成為總體的實驗室,科學之“眼”和技術之“手”將世界建構為一個人工世界。
從積極的意義上來講,設計是人類最為重要的創造性活動之一,創新則是經濟化和社會化的技術體系的主要發展動力。但在很長一個階段,技術設計和創新的主體或者只關注技術的正面效應,或者僅將技術視為工具,只是等到技術的負面后果成為嚴峻事實的時候,才考慮對其加以倫理制約。許多具有政治、經濟和軍事目的的技術活動往往只顧及其功利目標,絕少顧及其倫理意含。20世紀以來,核危機、“先污染,后治理”之類的現實對策,都反映了這種思路的局限性。
應當看到,技術過程與倫理價值選擇具有內在的關聯性,故可以將它們視為技術的相關行為主體的統一的技術—倫理實踐。顯然,技術—倫理實踐的理想目標應該是使技術造福人類及其環境,而達至此目標的一個基本途徑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解決技術發展所可能遭遇的社會沖突。為此,必須促成技術與社會倫理體系兩種因素的良性互動,將技術活動拓展為一種開放性的技術—倫理實踐。
我們看到,迅猛發展的當代科技與倫理價值體系之間的互動往往陷入一種兩難困境:一方面,革命性的、可能對人類社會帶來深遠影響的技術的出現,常常會帶來倫理上的巨大恐慌;另一方面,如果絕對禁止這些新科技,我們又可能喪失許多為人類帶來巨大福利的新機遇,甚至與新的發展趨勢失之交臂。為了克服科技的加速變遷與社會倫理價值體系的巨大慣性之間的矛盾,將當代科技活動拓展為開放性的科技—倫理實踐,必須建立一種互動協調機制——當代科技的倫理“軟著陸”機制,即當代科技與社會倫理價值體系之間的緩沖機制。它包括兩個方面:其一,社會公眾對當代科技所涉及的倫理價值問題進行廣泛、深入、具體的探討,使支持方、反對方和持審慎態度者的立場及其前提充分地展現在公眾面前,通過磋商,對當代科技在倫理上可接受的條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識;其二,科技工作者和管理決策者,盡可能客觀、公正、負責任地向公眾揭示當代科技的潛在風險,并且自覺地用倫理價值規范及其倫理精神制約其研究活動。在現實的技術活動中,當代科技的倫理“軟著陸”機制已得到較為普遍的運用。各國相繼成立了生命倫理審查委員會,在一些新技術領域,科技工作者還提出了暫停研究的原則。這些實踐雖不能徹底解決當代科技與社會倫理價值體系的沖突,但的確起到了良好的緩沖作用。
《光明日報》京⑧N1科技管理劉大椿20012001 作者:《光明日報》京⑧N1科技管理劉大椿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0: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