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訟學傳播  ——以訟師秘本與日用類書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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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從宋代開始,“興訟”、“囂訟”和“健訟”等詞語就開始大量充斥于當時的各類文獻之中,其所反映的,正是當時民間訴訟日益頻繁的歷史圖象。延至明清時期,這種所謂的民間健訟風氣更是司空見慣。①在一份享譽學界的研究文獻中,日本學者夫馬進曾經估算道,清代湖南省的寧遠、湘鄉兩縣在嘉慶二十一年中所收的詞狀總數,前者約為9600份,后者更是多達14400至19200份之間,而這兩個縣當時戶數分別為23366戶與77750戶的區域,在清代卻絕對無法稱得上是大縣。②
  如此多的詞狀涌至官府,勢必給官府帶來極大的壓力。麥考利(Melissa.A.Macauley)的研究表明,有清一代,省、縣級官員都要面對解決數以千計的積案的沉重壓力,乾隆與嘉慶兩朝時更是如此。③面對此種“好訟”風習,明清時期的官員常常是頭痛不已,往往以“刁訟”、“健訟”等語斥之,痛恨之情溢于言表。④在他們看來,導致詞狀涌現、訟案增多的原因,除了某些官員的懈怠外,更主要的在于訟師(訟棍)從中教唆。清朝雍正年間廣東的地方官員藍鼎元曾抱怨說,所收詞訟中十有八九系訟師在背后教唆,而早在16世紀晚期,海瑞就曾譴責道,十成訟案中有七到八成是由于訟師在背后虛構其詞與興風作浪。⑤筆者所感興趣的是,那些被遞交到官府并令其疲于應付的大量詞狀,如果真如明清時期的許多官員所說的那樣,多是出自訟師之手,那么后者又是從何處習得那些撰寫詞狀所需的特殊知識?還有,這是不是就意味著除了“訟師”這樣的少數專業人士之外,明清時期的其他普遍百姓通常是無從獲得那些有關詞狀撰寫技巧的相關知識?歷史事實是否真得如此?
  一
  夫馬進的研究揭示:訟師的業務主要為代作呈詞和代理與胥吏、差役的交涉,而其中代作呈詞則是他們最重要且最具特征的事務。明清時期的訟師,亦因此往往被官府視為隱藏于狀紙背后的真正作者。⑥而訟師究竟是從何處獲得那些頗為專業的訟學知識而最終能夠嫻熟訟事?學界的一般看法是認為當時流傳的訟師秘本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遺憾的是,于此往往語焉不詳。
  最近的一份研究指出,訴狀范本早在南宋末年就已存在,以教唆詞狀為“健訟家傳之學”與“積習相傳之業”的珥筆健訟者,據說都有此類的家傳秘本,以至于官府有時可以分辨出所收投狀中有“雷同古本”者在,⑦但訟學知識藉由書籍更為廣泛地傳播開來,則要到訟師秘本從明代開始流行之后。依據夫馬進的研究,對后世訟師秘本有著重要影響——甚至被作為明末清初訟師秘本之通稱——的《蕭曹遺筆》,大約在明代嘉靖年間至萬歷初年就已開始流傳。⑧的確,在明清時期,民間流傳著諸多所謂的訟師秘本,即便在清乾隆年間官方嚴令禁止之后,仍在被秘密刊刻與流傳。明清時期的訟師秘本大多印刷粗劣,其中誤刻、漏刻之處多有,但卻包含著諸多實用的訟學知識。訟師秘本之具體內容因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但都記載著講述如何撰寫詞狀的文字,并通常附有詳細的詞狀范本以備套用。“十段錦”(或稱“做狀十段錦”)即屬于其中指導如何撰寫詞狀的實用知識,明清時期的訟師秘本一般在開篇之處既予收錄。明刊本《新鍥訂補釋注霹靂手筆》在起首處的“霹靂手筆與訟要訣序”中就載有“法門箴規十段錦”,其中寫道“一不可混沌不潔;二不可繁枝亂葉;三不可妄空招回;四不可中間斷節;五不可錯用字眼;六不可收后無結;七不可先律主意;八不可言無緊切;九不可收羅雜砌;十不可妄空扯拽。”⑨此則“十段錦”雖然言語簡短,但已經概括出撰寫詞狀所必須注意的要點,而更為詳盡的指導性文字則出現在其他訟師秘本之中。
  明末翠云軒刊本《鼎鍥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獄奇編》卷一載“做狀十段錦”,依次以“硃書、緣由、期由、計由、成敗、得失、證由、截語、結尾、事釋”的順序細分為十段內容,洋洋九百余言,其論甚詳。⑩而這些內容也同樣出現在明萬歷三十年序抄本《新刻摘選增補注釋法家要覽折獄明珠》與清刻本《新刻法家蕭曹兩造雪案鳴冤錄》之中,只有個別字句有些須差異而已。(11)清人諸馥葆所著的訟師秘本《解鈴人語》中所載之“狀詞十段要訣”,亦與此大同小異。(12)此種敘述,分明是將做狀與撰寫時文等同,兩者皆須遵守一定格式。在這一點上,明崇禎癸酉年序刊本《新刻法家須知》講得非常清楚:“狀有十段錦,猶時文有破題破承、起挑泛股、正講后股、繳結大結也,先后期順序,脈絡貴相聯。”(13)
  明清時期的狀紙一般都以所謂“狀式條例”限定字數,(14)以防詞語枝蔓,是以做狀之人在撰寫詞狀時都必須字斟句酌,尤其是在狀紙開篇之時,更是力求扼要醒目。為了滿足此種需要,訟師秘本一般均載有所謂“硃語”,這通常是詞狀標題的慣用語以及對對方的蔑稱,還有文書結尾時的套話,多系四字,間見兩字,偶有六字,分門別類,舉列甚詳。例如,《鼎鍥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獄奇編》卷一上層載“各色硃語”,下分“吏條硃語”、“戶條硃語”、“訴條硃語”等17類200余條。“硃語”系詞狀中點睛之筆,如“訴條硃語”中的“唆陷”、“撥冤”、“飛冤黑陷”、“仇唆誣陷”、“叩天民”等既屬其類。另有所載之“續句便要”與“分條珥語”,亦屬做狀之常用套語(其中“分條珥語”連載于卷一、卷二上層),皆系有效攻擊對方的語言:前者下分“官員類”、“吏書類”、“皂快類”等16類90余條,后者包含“懲污類”、“孤幼類”、“產業類”等共30類。(15)明刊本《新刻摘選增補注釋法家要覽折獄明珠》卷二上層所載之“六條硃語”、“續句便要”與“分條珥語”,與此同出一轍。《新鍥訂補釋注霹靂手筆》卷一、卷二、卷四的上層所載之“六科硃語”、“訴條”與“狀語摘要”,亦屬此類。清代的訟師秘本對此亦有所載,例如清刻本《新刻法家蕭曹兩造雪案鳴冤錄》卷二上層即全系此類。值得注意的是,另一清代訟師秘本《校正驚天雷》,除以“聯語”或“珥語”為名外,還另于“新增碎玉”總名之下,包羅上述部分內容,其體例稍有不同。(16)
  明清訟師秘本對詞狀撰寫的影響,最直接有力的莫過于其中羅列了門類眾多的詞狀范本以備套用。明刊本《新刻摘選增補注釋法家要覽折獄明珠》從卷二開始直至卷四終結,在下層中羅列了諸多種類的詞狀范本,其門類名目詳分“爭占類”、“盜賊類”、“人命類”、“戶役類”、“補遺人命類”、“繼立類”、“婚嫁類”、“奸情類”、“負債類”、“商賈類”和“衙門類”,所涉內容之廣,幾乎遍及日常生活中所有可能發生糾紛的方方面面。并且凡一“告”(呈詞)必附一“訴”(訴詞),一攻一防,往往一事可成截然不同的兩種說辭,訟師撰寫狀紙的圓滑手段亦由此可知。茲舉一例以明之:
  [告打死父命] 活打父命事。人命關天,冤當擊奏。父田數畝,坐叩豪鱷垓心,節次貪謀,懦父守執不允。厶日蜜哄至家,逼寫契券,父據理論,不聽,活活打死。哭思奪業傷人,王法大變,骸骨暴露,情慘昏天,誓不戴天,哀哀上告。(擊奏,謂當擊鼓奏聞,為父伸冤也。鱷,魚名,眾大,能射人影致死,故今比惡人曰鱷。垓心,謂在彼田界內之中央也。)
  [訴] 電劈黑冤事。梟父原將田契典銀若干,期滿無還,是行理取,不料極惡意白騙,反將病父打死圖賴,架詞聳告,冤枉彌天,乞臺朗燭,反坐難逃,劈冤上訴。(梟,惡聲之鳥。言彌,滿也。)(17)
  《鼎鍥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獄奇編》卷三、卷四下層,《新鍥訂補釋注霹靂手筆》卷二、卷三、卷四下層,《新刻法家須知》卷二、卷三、卷四,所載亦皆屬此類詞狀范本。明刊本《法林照天燭》與清刻本的《新刻法家蕭曹兩造雪案鳴冤錄》、《新鍥法家透膽寒》,甚至幾乎全書均是由此類狀詞構成。其中《法林照天燭》共收詞狀112紙,各案皆系先“告”后“訴”,再附以“縣主批云”等語(按照“告—訴—審”的先后順序),而《新鍥法家透膽寒》全書除作者自序外,其余部分皆為狀詞,共收180紙。(18)
  二
  史料的記載顯示,在明清時期,不僅生員代寫詞狀的例子屢見不鮮,甚至還出現“流棍卜算者”亦能代寫狀紙的情形。明人余自強曾寫道:“……吳楚江浙,寫狀多出于流棍卜算者之手。各有門類底本,在境外無名之人,以此得錢為生。”(19)夫馬進認為,那些“流棍卜算者”所用的“門類底本”,就是《蕭曹遺筆》那樣的訟師秘本,并進一步指出,“這些訟師秘本經過改寫,使用起來非常方便,多少會讀寫一點文章的人都可以使用。生員業余代寫文書,當然也可以使用此類書籍。”(20)訟師秘本的流傳對訟學的民間傳播之影響由此可見一斑;而另一方面,我們是否可以據此認為,明清時期的“訟師秘本是當時人們撰寫訴狀最直接、最重要的‘教材’”?①這個論斷能否成立和下面幾個問題緊密相關,那就是,在明清時期,除訟師秘本之外,當時民間是否還流傳有其他同樣載有訟學知識的書籍?如果確實存在,那么和訟師秘本相比,它們的內容和流傳范圍又是如何?
  夫馬進曾經點明,訟師秘本中包括殊語、珥語與文例在內的語言與技術,曾擴大到當時的日用類書之中,例如崇禎十四年(1641年)序刊本的《新刻人瑞堂訂補全書備考》卷十八“狀式門”上欄刊載的“詞狀硃語”與各種《蕭曹遺筆》的“硃語”大同小異,此外,上海圖書館本《蕭曹遺筆》中的文例在《三臺明律招判正宗》里面幾乎全部收入,十段錦用法也幾乎就是做狀十段錦玄意的翻版。(22)然而可惜的是,他對此僅是略書幾筆而已。而夫馬進提及的“日用類書”,究竟是怎樣的一類書籍?其中所載的內容又在何種程度上受到訟師秘本的影響?遺憾的是,就中國內地的法律史研究而言,這些似乎迄今都還是相當陌生的論題。(23)
  明清時期流傳的日用類書,乃是一類將各種與日常生活相關的通俗知識分類編纂而成的世俗讀物。由于它們與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關系非常接近,故而被日本學者仁井田陞稱之為“日用百科全書”,而后為酒井忠夫改以“日用類書”之名,(24)并為學界沿用至今。日用類書所收的內容均系摘抄匯編而成,卻幾乎無所不包,天文地理,琴棋書畫,婚喪禮儀……甚至連青樓風月亦有專文,堪稱是當時百姓的生活指南。其中也收錄有大量脫胎于訟師秘本的內容,個別的甚至還在所收門類的目錄中直接寫上“蕭曹遺筆”的字眼,例如明萬歷四十二年(1614)梓行的《新刻搜羅五車合并萬寶全書》即是如此。(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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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馬進曾經概括了訟師秘本的三大要素,即(1)承攬訴訟或書寫訴訟文書的注意事項;(2)訴訟文書等民間人向官府提出文書的文例集;(3)訴訟文書的用語集,并指出幾乎所有的訟師秘本都包含有以上三部分內容,至少也包括了其中的兩個部分。(26)而事實上,這些內容幾乎都可以在日用類書中找到影子,硃語、珥語作為“訴訟文書的用語集”自不必說,忌箴歌、十段錦說等即為“承攬訴訟或書寫訴訟文書的注意事項”,詞訟體段法套、體式活套之類亦可歸為“訴訟文書等民間人向官府提出文書的文例集”。明清時期訟師秘本的主要內容,亦因此得以重現于日用類書之相關門類之中。
  先說硃語(珥語)。《新刻全補士民備覽便用文林匯錦萬書淵海》卷十七“狀式門”上層開篇既載“分條硃語”(以吏、戶、禮、兵、刑、工等六部之名分列),次列“訴條硃語”,其后分載“官員類”、“吏書類”等13類,再列“續句摘要”(下分“職官”、“吏書”等8類),總計540條。(27)若將其中所載之“訴條硃語”與前引《鼎鍥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獄奇編》卷一上層所載之“訴條硃語”比較,可以發現《新刻全補士民備覽便用文林匯錦萬書淵海》不僅幾乎將前者全部包含在內,而且更為豐富,增加了將近一半的條數。其余諸種硃語在此書中的情況亦是如此。類似的情形也反映在《新刻搜羅五車合并萬寶全書》卷十六“詞狀門”上層“珥筆硃語”、《新板全補天下便用文林妙錦萬寶全書》卷十七“體式門”上層“硃語體式”、《新鍥全補天下四民利用便觀五車拔錦》卷廿四“體式門”上層“硃語體式”,以及《新刻天下四民便覽三臺萬用正宗》卷八“律例門”下層“硃語”之中。
  次說“承攬訴訟或書寫訴訟文書的注意事項”。明清時期的日用類書,大多載有“珥筆文峰”一類。查其內容,不外乎有關做狀的基本知識,甚至有直接以“做狀規范”名之者(如明萬歷四十年梓行的《新板全補天下便用文林妙錦萬寶全書》),往往是在先敘做狀須知的重要規范后,再列各類體段活套。例如,《新刻全補士民備覽便用文林匯錦萬書淵海》與《新刻搜羅五車合并萬寶全書》所收之“珥筆文峰”,涉及“承攬訴訟或書寫訴訟文書的注意事項”的,按順序先后分別為“新附做詞十段錦玄意”、“古忌箴規”與“體段貫串活套”。頗有意思的是,若將其中所錄的“新附做詞十段錦玄意”及“古忌箴規”,與前引明末翠云軒刊本《鼎鍥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獄奇編》所載之“做狀十段錦”、明刊本《新鍥訂補釋注霹靂手筆》所載之“法門箴規十段錦”仔細比對,可以發現兩者文字一模一樣。唯一與上述訟師秘本不同者,僅在于《新刻全補士民備覽便用文林匯錦萬書淵海》與《新刻搜羅五車合并萬寶全書》又新添“體段貫串活套”一段文字。(28)《新鍥全補天下四民利用便觀五車拔錦》、《新刻天下四民便覽三臺萬用正宗》以及《新板全補天下便用文林妙錦萬寶全書》所收相關內容則稍有不同,依次為“寫作規格”、“體段格式”、“忌箴歌”與“體段貫串活套”。“忌箴歌”與“體段貫串活套”之內容與前述相同,而“作狀規格(范)”、“體段格式”則為其他日用類書所未載。《新板全補天下便用文林妙錦萬寶全書》卷十七“體式門”下層載“作狀格式”,為論述做狀之訣竅:
  凡做狀如做文法,一般分為三段。硃語即破題,禍因以下即同講說,切思以下如同繳結,中間轉換,在乎心巧。前段推寫事由、情由,來歷分明,又要簡切,中間或毆打,或相言辯,或因強占,或相騙財某事等緊要見證、贓仗分明。后段切要取理辨別事情,言語嚴切,顯出本理,以關前項,不可寬疏,中間若有不接之處,當虛飾掩過無妨。(29)
  此種將做狀與做文法相提并論的看法,與前引明崇禎年間的訟師秘本《新刻法家須知》所載同出一轍。《新板全補天下便用文林妙錦萬寶全書》中的此段文字,雖未象前述《新刻全補士民備覽便用文林匯錦萬書淵海》、《新刻搜羅五車合并萬寶全書》那樣,以“十段錦”的格式詳述做狀步驟,但也點出做狀須分“殊語”、“前段”與“后段”三大部分,而這正是日用類書中通常傳授的詞狀范本之基本框架。
  再說“訴訟文書等民間人向官府提出文書的文例集”。明清日用類書所收的詞狀范本各分門類,且在各類之下又分詞狀不同部分提供詞語活套。以《新刻全補士民備覽便用文林匯錦萬書淵海》為例,其下分“土豪類”、“斗毆類”等7類,并在各類詞狀范本中又分“前段”、“后段”、“繳段”、“截段”四部分,各部分均備有詳盡的詞語活套以供寫狀參考之用。這些文字簡練而不失潑辣,且極易套用,若做相關門類詞狀,只需稍做修飾既可成文。與訟師秘本通常按照“告—訴—審”的先后順序安排詞狀范本的方式不同,日用類書中的詞狀活套范本多系按“前段—后段—繳段—結段”的順序分列,兩者稍有不同,但也只需將后者各段內容擇要組合,再附以硃語,即可草成一紙完整詞狀。
  有意思的是,訟師秘本中的部分內容(尤其是詞狀范本),并不僅僅只是被移換到日用類書之中而已,甚至還成為當時民間廣泛流傳的公案小說的內容來源之一。這三類讀物的內容之間有著頗為微妙的互動關系。小陽川一的研究曾經發現,明萬歷二十八年(1600))刊本的日用類書《文林聚寶》卷三十二“公案要訣”所錄的二十五則“珥筆文”,均系直接抄自明代公案小說《廉明公案》(這部小說的編撰者余象斗也是著名的日用類書刊行者),而《廉明公案》抄自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據統計達六十一則之多,并且這六十一則案件均只錄有原告的告詞、被告的訴詞與官府的判詞。(30)這一公案小說在此部分的內容安排,其實與訟師秘本并無二致,另外一部從《廉明公案》、《祥刑公案》挑選抄錄而來的公案小說《合刻名公案斷法林灼見》,甚至還由于此一特點而被夫馬進直接歸入訟師秘本之列。(31)
  正是透過這些方式,“訟師之類所謂的‘隱秘’世界的語言及其技術也摻入到日用百科全書……等所謂‘公開’的世界里”,(32)并借助日用類書、公案小說等讀物的大量刊行而為更多民人所知(并非為少數所謂的“訟師”所壟斷),從而大大方便了村鎮塾師、童生或生員、通文字的村莊頭面人物、鄉保、乃至四處巡游的算命先生或風水先生等民間通文墨者在擬寫詞狀之時依樣畫葫蘆。(33)
  三
  與屢遭官府查禁的訟師秘本相比,明清時期的日用類書并不為官方所禁,相反,它甚至還廁身于當時商業性書坊的主要出版品之列(其中尤以福建建陽版最為著名),(34)即便是明清社會中的下層百姓,雖大多并不識字,但購買一部內容包羅萬象的日用類書以備日常參考之需,亦非罕見之事,通文墨的士人自不待言。(35)在明清時期,獲得一冊訟師秘本也許并非易事,但要購買到這個例子對我們有參考意義。一冊刊載有此種訟學知識的日用類書則顯然頗為方便。訟學知識亦因此曾經獲得過另一條更為寬廣的傳播途徑。
  但另一方面,這條傳播途徑也并非始終是寬廣無垠,到了清代后期,它甚至幾近閉塞不通的境地。臺灣歷史學者吳蕙芳的研究表明,明代的日用類書中,在講述如何撰寫詞狀的部分均有清楚詳細的解說與模式刊載,可謂包羅萬象,應有盡有,幾乎所有可能發展的情況均考慮殆盡。而發展至清代前期的三十二卷版本時,相關內容已遭大幅縮減,僅有土豪、人命、奸情、賊情四種活套范例,及若干對象稱呼及情境陳述的用語活套而已。再到清代前期的三十卷版本及清代后期的二十卷版本時,“矜式門”、“體式門”、“狀式門”、“詞狀門“、“律例門”、“律法門”等載有訟學知識的門類甚至徹底消逝。(36)
  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訟學內容在日用類書中漸遭刪減乃至徹底淡出?吳蕙芳認為這是由于訴訟之事日趨專業、復雜所致。(37)但問題是,這一極其寬泛的回答,也許在初步給予解釋的同時還遮蔽另一些值得深究的問題。我們究竟應該從哪里切入解釋這一現象?
  在明代曾經出現這么一種看法,那就是“流傳法律之書,多遭陰譴”。袁黃這個有關“陰譴”與法律書籍之間關系的言論,據說在功過格盛行的明代影響甚廣,以至于明人王肯堂出于這種顧慮而將其父王樵所作的《讀律私箋》重新刊印的時間差不多延誤了20年。(38)會不會是這種獨特的價值觀后來在清代產生了影響,進而使得訟學內容逐漸淡出日用類書的收錄范圍?事實好象并非如此。既然這種將“陰譴”與刊印法律書籍聯系起來的看法,對晚明時期那些編輯日用類書出版的下層知識分子并無明顯的影響(他們仍然毫不避諱地將訟學知識收納于日用類書之中刊行于世(39)),那么我們憑什么就相信清代的日用類書刊行者反而會受到這種價值觀的制約?看來我們還得另辟蹊徑。
  筆者以為,導致這種現象的關鍵性因素出現在乾隆七年(1742)。宋明各朝雖然都曾對民間訟學的傳播予以查禁,但“乾隆七年之前,所有關于教訟讀本的禁令,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法律”,(40)其查禁實效也自然并不理想,尤其是晚明時期,政府對此其實已經全然失控。清代的統治者出于警惕,于乾隆七年(1742)定例:“坊肆所刊訟師秘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新書》《刑臺秦鏡》等所有構訟之書,盡行查禁銷毀,不許售賣。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將舊書復行印刻及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藏匿舊板不行銷毀,減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書,照違制律治罪。其該管失察各官,分別準數交部議處。”(41)如同龔汝富所指出的,“這條規定對我國古代訟師秘本和訟學可謂是致命的打擊”。(42)盡管清代禁毀訟師秘本的運動是否真正落到實處同樣值得懷疑,但這條前所未有的禁令,卻的確使得訟師秘本在清代存在的危險性越發增大。訟師秘本負載的訟學知識在官方眼中的異端性,較之前代得到更為有力的強調,日益成為一種極其危險的內容,本來就不具有正當性的民間訟學,也因此愈發潛入地下的“隱秘”世界。晚明以降那種訟學知識廣泛散布的局面,就這樣由于此時清朝政府的高壓政策而發生實質性的改變。訟學內容從清代日用類書中逐漸淡出,最后不復再現。
  既然訟學知識成為官方明令強調阻禁、且積極著手查禁的內容,那么清代日用類書的編纂刊印者也就沒有必要冒這個風險來傳播這些官府眼中的危險內容。對于清代日用類書的編纂刊印者來說,他們所追求的乃是商業上的利益,而在日用類書中收錄訟學內容的危險之舉顯然不符合其經濟目的。正因為如此,在清代的日用類書中,訟學的內容逐漸遭到剔除。夫馬進在其研究中曾簡要地點及明代日用類書對訟學知識民間傳播的作用,但這個論斷卻并不完全適合于描述清代的情形。(43)事實是,明代經由日用類書傳播的訟學知識,在經歷從訟師秘本的“隱秘”世界轉換到日用類書的“公開”世界的短暫時光后,在清代后期再次回歸到訟師秘本的“隱秘”世界之中,并且與前代相比,潛藏得越發隱秘。
  四
  以傳授詞狀撰寫之道為主要內容的訟學知識,借助訟師秘本與日用類書、公案小說的流傳,曾經對明清時期(尤其是晚明)的日常社會生活產生過極其微妙的影響,只不過后來由于清代官府的強力查禁,才使得其傳播途徑日益萎縮。這是不是就意味著那種訟學知識廣泛散布的局面從此終結?問題遠非如此簡單。事實上,清代官方的努力,其實并不能完全禁絕訟師秘本的暗自刊行與流傳,以至于薛允升在光緒年間還感嘆道:“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行傳習,仍復不少,猶淫詞小說之終不能禁絕也。”(44)而訟學內容從日用類書中的淡出,也許僅僅只是針對萬寶全書系列的刊本日用類書而言。(45)王振忠的研究發現,徽州村落日用類書中反映社會生活的呈結訴訟類的內容,與關禁契約的內容一起,構成其中為數最多的部分,而且此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清代中后期乃至民國時期。(46)從明至清,民間訟學知識的傳播途徑盡管日趨縮小,但卻始終未被徹底堵塞,當時的歷史事實正是如此。
  注釋:
  ①最近的一份通過統計地方志中的相關記載探討清代江南健訟風氣的研究,直觀地展示了這一點,參見侯欣一:《清代江南地區民間的健訟問題——以地方志為中心的考察》,《法學研究》2006年第4期。
  ②[日]夫馬進:《明清時期的訟師與訴訟制度》,載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394頁。
  ③See Melissa A.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ecls.),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86-89. Also see Melissa 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61-65.關于明清時期的訟師給國家司法體制形成了重大壓力的論述,亦可參看邱澎生:《以法為名:訟師與幕友對明清法律秩序的攻擊》,《新史學》第15卷第4期。
  ④曾有學者就此指出:“‘健訟’是明清方志和官書吏訓中常常用來形容地方惡俗的慣用語”,參見龔汝富:《中國古代健訟之風與息訟機制評析》,載《光明日報》2002年7月23日。
  ⑤Melissa A.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 in 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C. Huang(eds.),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pp. 89-90.
  ⑥[日]夫馬進:《明清時期的訟師與訴訟制度》,載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頁。
  ⑦參見劉馨珺:《明鏡高懸:南宋縣衙的獄訟》,臺灣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02~303頁。
  ⑧[日]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載寺田浩明主編、鄭民欽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頁。
  ⑨[明]不題撰人:《新鍥訂補釋注霹靂手筆》,明刊本,美國國會圖書館藏本,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縮微膠卷。這段文字也一字不差地出現在明崇禎癸酉年序刊本《新刻法家須知》卷一和清刻本《新刻法家蕭曹兩造雪案鳴冤錄》卷一之中,只不過被分別改以“古忌箴規”與“法門箴規”為名而已,參見《新刻法家須知》,卷一,明崇禎癸酉年(1633)序刊本,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藏微卷,據日本內閣文庫藏本攝制,以及管見子注釋:《新刻法家蕭曹兩造雪案鳴冤錄》,清刻本,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藏本。
  ⑩[明]樂天子編次:《鼎鍥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獄奇編》,卷一,明末翠云軒刊本,美國國立圖書館藏本,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縮微膠卷。
  (11)[明]清波逸叟編:《新刻摘選增補注釋法家要覽折獄明珠》,卷一,下層,明萬歷三十年(1602)序抄本,康熙六十年(1721)重刊本,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微卷,據日本內閣文庫藏本攝影;管見于注釋:《新刻法家蕭曾兩造雪案鳴冤錄》,卷一,上層,清刻本。
  (12)[清]諸馥葆:《解鈴人語》,收入虞山襟霞閣主編、衡陽秋痕樓主評、王有林、史鴻雯校注:《刀筆菁華》,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1年版。
  (13)《新刻法家須知》,卷一,“十段錦”,崇禎癸酉年(1633)序刊本。
  (14)據清人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所言,“或代書不限定字格,枝詞蔓語,反滋纏繞,故狀刊格眼三行,以一百四十四字為率”,參見(清)黃六鴻:《刑名部·立狀式》,《福惠全書》卷十一,乾隆三十八年全陵濂溪書屋刊本,收入《官箴書集成》(第3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327頁。我在臺灣訪學期間,曾于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圖書館閱讀過清代“巴縣檔案”(縮微膠卷)中的部分狀紙,發現每一狀紙實際上均以格子限定了字數,“黃巖訴訟檔案”所收“狀式格式”中亦明確寫明“呈詞過三百字者,不準”的字樣,而查其狀紙實本,可以計算出每份實際上共留有315個格子(縱21、橫15)供填寫內容之用,參見田濤、許傳璽、王宏治主編:《黃巖訴訟檔案及調查報告》(上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4~75頁。結合《明隆慶六年休寧縣訴狀》所附的“狀式條例”中明確地寫到的“一格寫二字者,不準”字樣,我們就更容易理解明清時期官方對狀紙的書寫字數實際上設有諸多限制。
  (15)[明]樂天子編次;《鼎鍥金陵原板按律便民折獄奇編》,卷一,卷二,上層,明末翠云軒刊本。
  (16)《校正驚天雷》,卷二、卷三,上層,清代上海錦章圖書局石印本,哈佛大學燕京圖書館藏本。
  (17)[明]清波逸叟編:《新刻摘選增補注釋法家要覽折獄明珠》,卷二,“人命類”,明萬歷三十年(1602)序抄本,康熙六十年(1721)重刊本。
  (18)[明]江湖醉中浪叟輯:《法林照天燭》,五卷,明刊本,日本前田育德會尊經閣文庫藏本,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縮微膠卷;[清]補湘子:《新鍥法家透膽寒》,十六卷,大觀堂刊行,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本。
  (19)[明]余自強:《治譜》,卷四,《告狀投到狀之殊》,收入《官箴書集成》(第2冊),黃山書社1997年版,第109頁。
  (20)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載寺田浩明主編、鄭民欽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87頁。
  (21)鄧建鵬在對黃巖訴狀進行分析后認為,“訟師秘本是當時人們撰寫訴狀最直接、最重要的‘教材’”,參見鄧建鵬:《訟師秘本與清代訴狀的風格——以“黃巖訴訟檔案”為考察中心》,《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4期。
  (22)[日]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曾遺筆〉的出現》,載寺田浩明主編、鄭民欽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鳊第四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澤·明清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頁。不知道是原文的誤筆,還是譯文的疏忽,該文中將崇禎十四年誤為1614年,現已于引用時改正。
  (23)迄今為止,中國大陸法律史學界關于明清日用類書的專門研究,只有尤陳俊:《明清法律知識的另類空間:透過日用類書的展示》,載中國法律史學會編:《法史學刊》(第一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尤陳俊:《明清日用類書中的法律知識變遷》,載蘇力主編:《法律和社會科學》(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4)參見[日]仁井田陞:《元明時代の村規約と之小作證書など—日用百科全書の類二十種の中かち一》,載氏著:《中國法制史研究 奴隸農奴法·家族村落法》,東京大學出版會1962年版,第741~789頁;仁井田陞:《元明時代の村規約と小作證書など(二)—新たに調查した日用百科全書の類二十余種にょつて—》,載氏著上書,第790-829頁;[日]酒井忠夫:《元明時代の日用類書とその教育史的意義》,《日本の教育史學》第1號(1958年),第67~94頁;酒井忠夫:《明代の日用類書と庶民教育》,載林友春編:《近世中國教育史研究》,東京都國土社1958年版,第62~74頁。
  (25)《新刻搜羅五車合并萬寶全書》,卷十六“詞狀門”目錄,明萬歷四十二年(1614)予章羊城徐企龍編輯、古閩書林樹德堂梓行,日本宮內廳書陵部藏本,收入酒井忠夫監修、坂出祥伸、小川陽一編:《中國日用類書集成》(第8卷),東京都汲古書院2001年版,第11頁。
  (26)[日]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載寺田浩明主編、鄭民欽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澤·明清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71頁。
  (27)《新刻全補士民備覽便用文林匯錦萬書淵海》,卷十七,“狀式門”,明萬歷三十八年(1610)徐企龍編輯、積善堂楊欽齋梓行,現藏日本前田育德會尊經閣文庫,收入酒井忠夫監修、坂出祥伸、小川陽一編:《中國日用類書集成》(第7卷),東京都汲古書院2001年版。
  (28)《新刻全補士民備覽使用文林匯錦萬書淵海》,卷十七,“狀式門”,下層,明萬歷三十八年(1610)徐企龍編輯、積善堂楊欽齋梓行,現藏日本前田育德會尊經閣文庫,收入酒井忠夫監修、坂出祥伸、小川陽一編:《中國日用類書集成》(第7卷),東京都汲古書院2001年版,第40~42頁;《新刻搜羅五車合并萬寶全書》,卷十六,“詞狀門”,下層,明萬歷四十二年(1614)予章羊城徐企龍編輯、古閩書林樹德堂梓行,日本宮內廳書陵部藏本,收入酒井忠夫監修、坂出祥伸、小川陽一:《中國日用類書集成》(第8卷),東京都汲古書院2001年版,第425~426頁。
  (29)《新板全補天下便用文林妙錦萬寶全書》,卷十七,“體式門”,下層,明萬歷四十年(1612年)建邑雙松劉子明編輯、書林劉氏安正堂繡梓,日本建仁寺兩足院藏本,收入酒井忠夫監修、坂出祥伸、小川陽一編:《中國日用類書集成》(第13卷),東京都汲古書院2003年版,第120~121頁。亦見《新刻天下四民便覽三臺萬用正宗》卷八,“律例門”,下層,“體段格式”,參見酒井忠夫監修、坂出祥伸、小川陽一編:《中國日用類書集成》(第3卷),東京都汲古書院2000年版,第313~314頁;《新鍥全補天下四民利用便觀五車拔錦》卷廿四,“體式門”,下層,“體段格式”,參見酒井忠夫監修、坂出祥伸、小川陽一:《中國日用類書集成》(第2卷),東京都汲古書院1999年版,第384頁。
  (30)[日]小陽川一:《日用類書にょゐ明清小說の研究》,東京都研文社1995年版,第57~58頁。
  (31)《合刻名公案斷法林灼見》的作者為湖海山人清虛子,共四卷四十則,其中從《廉明公案》和《祥刑公案》各抄錄二十則,參見陳大康:《明代小說史》,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頁;[日]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載寺田浩明主編、鄭民欽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64頁。
  (32)[日]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載寺田浩明主編、鄭民欽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頁。
  (33)葛兆光在研究思想史時曾經提醒道,“我們應當注意到在人們生活的實際的世界中,還有一種近乎平均值的知識、思想與信仰,作為底色或基石而存在,這種一般的知識、思想與信仰真正地在人們判斷、解釋、處理面前世界中起著作用”,參見葛兆光:《七世紀前中國的知識、思想與信仰世界》,復旦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這番精彩論述對于我們的啟發在于,通過訟師秘本、日用類書和公案小說等諸多載體在民間廣泛流傳的訟學知識,是不是也正在某種程度上逐漸成為明清時期人們日常生活中近乎“平均值”的知識內容之一?從這個角度切入,或許能夠幫助我們就明清社會的“健訟”問題獲得一些新的理解與詮釋。
  (34)參見郭姿吟:《明代書籍出版研究》,臺灣成功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第79頁。
  (35)人類學家James Hayes的研究顯示,在20世紀50、60年代的香港新界地區,日用類書是家有余貲的下層民眾優先考慮購買的書籍,這亦是當地普通家庭最容易接觸到的文字資料之一,參見James Hayes, Specialist and Written Materials in the Village World, in David Johnson, Andrew J.Nathan and Evelyn S.Rawski(eds.), Popular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Berkeley? Los Angeles & Lorl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p78,pp87-88.這個例子對我們有參考意義。
  (36)吳蕙芳:《萬寶全書:明清時期的民間生活實錄》,臺灣政治大學歷史學系2001年出版,第483~484頁。
  (37)吳蕙芳:《萬寶全書:明清時期的民間生活實錄》,臺灣政治大學歷史學系2001年出版,第174頁,第484頁。
  (38)參見邱澎生:《有費用世或福祚子孫:晚明有關法律知識的兩種價值觀》,《清華學報》(臺灣)第33卷第1期,第19頁;楊雪峰:《明代的審判制度》,臺灣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81年版,第30~31頁。
  (39)作為時代背景的是,晚明時期,社會風氣發生了極大的改變,唯利是圖之風大為流行,商業市場上手段百出以求射利之輩比比皆是,參見王崇峻:《維風導俗:明代中晚期的社會變遷與鄉約制度》,臺灣文史哲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3頁。在這樣一個社會背景下,日用類書刊行者并沒有受到那種將“陰譴”與刊印法律書籍聯系起來的看法之明顯影響,也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
  (40)龔汝富:《明清訟學研究》,華東政法學院2005年博士論文,第201頁。
  (41)[清]薛允升:《讀例存疑》(重刊本),黃靜嘉編校,臺灣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4冊,第1021頁。
  (42)龔汝富:《明清訟學研究》,華東政法學院博士論文,2005年,第202頁。
  (43)參見[日]夫馬進:《訟師秘本〈蕭曹遺筆〉的出現》,載寺田浩明主編、鄭民欽譯:《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四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明清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頁。
  (44)[清]薛允升著:《讀例存疑》(重刊本),黃靜嘉編校,臺灣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4冊,第1021頁。
  (45)復旦大學王振忠將明清以來的民間日用類書分為三大類,其中包括:(1)綜合性日用類書(如《萬寶全書》系列,主要是刊本);(2)商業性日用類書(如各種路程和反映商業規范、商業道德及從商經驗的專科性類書,其中既有刊本,又有抄本);(3)村落日用類書(以具體的村落為中心編纂或抄錄的日用類書,這些都是道存民間的稿本或抄本),參見王振忠:《清代前期徽州民間的日常生活——以婺源民間日用類書〈目錄十六條〉為例》,載陳鋒主編:《明清以來長江流域社會發展史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676頁。
  (46)王振忠:《清代前期徽州民間的日常生活——以婺源民間日用類書〈目錄十六條〉為例》,載陳鋒主編:《明清以來長江流域社會發展史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26頁。

法學滬71~80D410法理學、法史學尤陳俊20072007
訟學/訟師秘本/日用類書/詞狀
作為明清社會“健訟”的重要證據之一,大量詞狀被遞交到當時官府的情形引人注目。撰寫詞狀往往需要頗為專門的知識與技巧,而這些詞狀的作者又是從何處習得?現藏日本、美國、臺灣地區的訟師秘本與日用類書等稀見史料表明,以傳授詞狀撰寫之道為主要內容的訟學知識在明清民間的流傳頗為廣泛,當時的普通百姓若想獲得訴訟文書范本亦非難事,晚明時期更是如此,盡管其傳播途徑在清代日趨縮小,但卻始終未被徹底堵塞。
作者:法學滬71~80D410法理學、法史學尤陳俊20072007
訟學/訟師秘本/日用類書/詞狀

網載 2013-09-10 2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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