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思想自由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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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后現代主義的諸子百家中,福柯對于社會、知識、話語和權力的分析無疑是獨樹一 幟的。他旗幟鮮明地反對啟蒙運動的合法性及其與理性、進步和解放的意義勾連,指出 ,所謂現代性實際上不外是一種新的控制和統治形式,而理性的主體和客觀的知識等等 都是現代性的產物,是在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權力控制的結果。福柯這種將現代社會中 的宏大敘事置于特定的歷史與社會中去研究其被構成的過程、意義及其相互關系的路徑 ,就是一種為人所熟悉的譜系學方法。1975年問世的《規訓與懲罚》,正是標志著福柯 的研究進路從知識考古學轉向譜系學的重要作品,這導致對于這部作品的解讀具有極大 理論意蘊和闡釋空間。按照福柯自己的看法,《規訓與懲罚》旨在從譜系學的立場論述 現代靈魂與新的審判權力之間相互關系的歷史,由此證成懲罚權力在現行科學—法律綜 合體中是如何獲得自身的基礎、證明與規則的。[1](P24)因此,《規訓與懲罚》很大程 度上是一部關于刑事機構與話語機制的研究作品,是一部關于刑罚的制度變遷、話語變 遷及其權力機制之間關系的研究作品。最終的趣旨乃是在于證成:靈魂進入刑事司法舞 臺以及“知識”進入法律實踐,乃是權力干預肉體的方式發生變化的結果。
    一、肉刑的隱匿與規訓的興起
    正如許多讀者已經知道的,《規訓與懲罚》是以一部血腥的慘不忍睹的酷刑場景揭開 序幕的。福柯不厭其煩甚至有些津津樂道地描述了1757年3月2日達米安公開受刑的場面 。他詳盡描述了刑具如何在肉體上體現權力的具體細節,“用燒紅的鐵鉗撕開他的胸膛 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燒焦他持著弒君兇器的右手,再將熔化的鉛汁,沸滾的松香、蠟 和硫磺澆入撕裂的傷口。然后四馬分尸,最后焚尸揚灰”。[1](P3)在細致描述刺客達 米安被公開處決的過程之后,福柯又不動聲色地向讀者們展示了18世紀八十年代后期巴 黎少年犯監管所的一份規章,這份規章非常細致精確地規定了少年犯們在每一個具體的 時間點應當從事的義務的時間表(起床、勞動、進餐、學習、工作、禱告等等),這份時 間表精確到分鐘,少年犯們在監管所中的每一天就象一個精心設計、毫無瑕疵的懲罚流 水線,在這個流水線中再也看不到血腥、刑具和熱鬧的觀眾。按照啟蒙思想家們的觀點 ,這種監管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種比公開處決更為人道的刑罚觀,體現了刑罚的進步 ,是一種“人性的勝利”。福柯認為,作為公共景觀的懲罚逐漸消失,懲罚不再是一種 公開的表演,在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已經逐漸完成,這種轉變具有許多歷史與社會原因 如啟蒙運動和人道主義的興起,但更為重要的是,公開懲罚在展示專制權力的強大和神 圣之余,也具有自我悖逆的解構后果,因為在許多公開刑罚的觀眾眼中,這種懲罚本身 就是一種罪惡的方式,其野蠻程度不亞于甚至超過了犯罪本身,劊子手象罪犯,法官象 謀殺犯,這導致公開處決的角色在最后一刻進行了調換,使受刑的罪犯反倒可能成為憐 憫和贊美的對象。因此,公開處決在展示權力之余有著削弱權力之虞。
    酷刑的隱匿實際上與一套關于犯罪與刑罚的知識轉變是分不開的。在中世紀和舊制度 時期,犯罪意味著一種對于君主絕對權力和尊嚴的侵犯與挑戰,刑罚因而主要體現一種 對于君主權力的恢復和重申,對于罪犯而言它是一種報復,對于觀眾而言它是一種重申 。因此,刑罚具有的多重指涉和意蘊。首先公開刑罚的表演體現了一種審判程序和執行 程序的綜合,在酷刑的執行過程中通過罪犯的懺悔向觀眾展示審判過程,使犯罪的真相 得以揭示。酷刑將肉體效果的類型、痛苦的性質、強度和時間與罪行嚴重程度、犯罪的 特點以及受害者的地位聯系起來,通過鞭笞的次數,打烙印的部位,在火刑柱上的時間 等等區別對待,使肉體酷刑成為一個審判的場所,一個懲罚的場所,一種專制權力的凱 旋儀式,一個展示真相的儀式。在18世紀,公開酷刑使真相與懲罚的儀式同步進行,被 拷打的肉體既是施加懲罚的對象,又是強行獲取事實真相的地方,這種有節制的拷打使 懲罚與調查同步進行,“公開刑罚的過程既使證據得到確認,又使判決得以通過”[1]( P17),犯罪者在痛苦的號叫過程中任務就是公開承認罪行并懺悔,成為自己罪行的宣告 者,從而進一步論證了司法的正義。福柯曾深刻指出,至少從中世紀以來,西方社會就 已將懺悔確定為我們賴以產生真理和真相的主要儀式。[2]公開刑罚的目的在于產生公 開的懺悔。可以說從司法拷問到執行,肉體一再產生或復制犯罪的真相,更確切地說, 它是整個儀式和審問中的一個因素:供認罪行,承認被告的確犯有這種罪行,顯示被告 是用自己的人身來承担這種罪行,支撐懲罚的運作并用最醒目的方式展示懲罚的效果。 “肉體受到多次折磨,從而成為一個承担著行為現實和調查結果、訴訟文件和罪犯陳述 、犯罪與懲罚的綜合體”。[1](P51)因此,公開處決在酷刑的展示中具有一種鮮明的司 法政治功能,它通過在罪犯肉體上公開展示精心計算的刑罚,以君權最壯觀時的情景來 重建或者恢復一時受到冒犯的君權,并以儆效尤。這是一種刑罚上的恐怖政策,使所有 的人意識到君主權力的無限存在。“它(肉體酷刑)的全部機制都蘊藏在刑罚制度的政治 功能中”。[1](P54)
    對于公開酷刑和處決的存在,既有一種司法政治的內部結構的作用,也可能和一種與 內部結構無關的東西相聯系。福柯引用魯舍和基西海默的觀點指出,作為一種對于肉體 的漠視的酷刑與處決是一種生產制度的后果。在這種生產制度中,勞動力乃至肉體沒有 在工業經濟中所賦予的那種效用與商業價值。簡而言之,就是勞動力還沒有進入商業。 另外,對于肉體的輕視也與當時社會對于死亡的普遍態度有關。在當時的歷史境域中, 疾病猖獗,瘟疫橫行,死亡司空見慣,對于死亡的容忍也逐漸成為一種心理習慣。[1]( P59)因此,對于死亡的漠視導致觀眾對于實施死亡產生一種心安理得的心理。福柯認為 ,對于刑罚的公開展示在當時也往往被認為是人民的一項權利。在恐怖的刑罚場合,觀 眾既是見證者也是參與者,他們需要了解刑罚的過程,防止刑罚中的黑箱。對于刑罚, “民眾也有參與權”。[1](P64)但是,觀眾的參與可能導致危險。因為參觀意味著參與 ,意味著評價,它是一種審判參與的抽象形式。因此,一旦觀眾對于處決產生不公正的 感覺時,他們可能會懷疑懲罚,企圖阻止懲罚的發生,甚至懷疑審判和審判者的合法性 。更為重要的是,面對著確定的死亡,罪犯可能不會產生預期的懺悔,相反他們可能詛 咒法官,詛咒牧師和上帝,詛咒法律和君主。顯而易見,一旦發生這種狀況,公開處決 的功能就走向了它的反面,即從恢復、重建和展示君主權力轉向了嘲弄和顛覆,從而在 圍觀者中鼓勵了一種對于權威和法律的冒犯和蔑視。這無疑顛覆了公開懲罚的所有積極 的政治功能。因此,基于一種實用主義的策略,公開酷刑也就必然轉向了另一種比較隱 蔽的方式。這個過程表現為審判與懲罚逐漸分離。執行懲罚變成了一個充滿羞辱的不光 彩的行動逐漸在公眾的視線中隱匿,公眾的注意力轉向了審判。執行懲罚成為了一個獨 立的部門,肉體逐漸脫離了懲罚的重心,懲罚的對象被靈魂所代替。對于靈魂的規訓也 因此得以展開。
    二、規訓機制、手段及其知識型
    一旦審判成為了焦點,司法也就成為各種權力參與的場域,各種知識和真理也就參與 到審判過程中來。在這種情形下,法官并非審判的唯一主角,整個刑事訴訟的審判與執 行充斥著一系列的輔助權威,他們圍繞著審判衍生了大量的小型法律體系和變相的法官 。按照福柯的理解,這些權威包括精神病和心理分析專家,執行判決的官員,教育工作 者,監獄服務人員。所有的這些人都分享著合法懲罚的權力。[1](P22)由于司法決策權 威的大量衍生,決定權開始擴展到了判決以外的領域。可以說,圍繞著辨認和改造罪犯 ,形成了一個嚴密的權力網絡,各種知識權力的參與,標志著審判日益民主化,從而使 刑事司法通過非常司法體系的嵌入而獲得了合法性,并使一整套的知識、技術和話語逐 漸形成與參與到懲罚實踐之中。從知識的形成機制背后發現權力機制,這就是福柯在《 規訓與懲罚》中貫徹的譜系學的方法。福柯意義上的知識型實際上就是一種權力機制, 是通過規訓的一種權力表達,規訓塑造了個體,是權力的特殊手段。個體既是權力行使 的對象,又是權力行使的工具。各種知識參與合作的刑事司法過程目的在于規范化,消 除一切不規范的社會和心理因素,通過對于身體和精神的規訓,塑造出溫馴和有用的主 體。各種參與規訓的學科由于也參與了共同的政治目的而具有了社會規范的功能,這些 學科的研究相應地強化了規訓手段,最終強化了社會控制。
    按照福柯的觀點,規訓代替酷刑是古典時期轉向現代時期的一個重要標志。這個過程 不是啟蒙思想家們宣揚的人性的張揚,而是一種新的知識型的產生,一種新的控制和塑 造人的權力機制的產生。其實質是“從控制到控制”[3]在這種表面是人道的轉向中, 福柯看到:一個使身體受制于思想控制的更為有效的而不是更為公正的懲罚機制,它深 入到社會身體的深處,體現了社會契約論、實用主義和表象符號學三種理性主義思想。 [4]福柯認為,公開酷刑轉向規訓體現的是一種知識/權力的形成,是為了更好更有效實 施懲罚的一種知識建構,是一種新的知識型的產生。福柯非常精辟地闡述了知識與權力 的關系。他指出,我們應當完全拋棄那種傳統的想象,即認為只有在權力關系暫不發生 作用的地方知識才能夠存在,因此棄絕權力乃是獲得知識的條件。實際的情況恰恰相反 ,權力制造知識,權力和知識是直接相互連帶的。“不相應地建構一種知識領域就不可 能產生權力關系,不同時預設和建構一種權力關系就不會有任何知識”。[1](P29)規訓 就是這種知識/權力實施的一種基本策略。這種策略的目的在于通過提高懲罚的效率和 擴充其網絡來減少其經濟和政治代價,并相應地建構一種關于懲罚權力的新結構與新制 度,從而導致監獄制度的誕生。
    福柯指出,規訓產生的前提淵源于古典時代人體是權力的對象與目標被逐漸認識,在 “人是機器”的知識論證下,肉體成為可以被權力駕馭、使用、改造和改善的對象。規 訓的過程就是對于肉體進行外部控制與訓練,其中唯一真正重要的儀式是操練,通過對 人體的不間斷的監控,通過盡可能嚴密地劃分時間、空間和活動編碼并以紀律的形式來 實施的。紀律的存在使權力無微不至,形成一張網絡。最終造就或者生產了個人。如果 我們細致觀察福柯轉引的“巴黎少年犯監管所”規章就可以對此產生直觀的認識。
    福柯專門論述了規訓的手段。他指出,規訓權力的成功應當歸因于三種簡單的手段: 層級監視、規范化裁決以及檢查。首先,層級監視很大程度上是對規訓的物理結構和組 織結構的雙重要求,它可以表現為在規訓場所的設計上,也可以表現為監視組織的設計 上。層級監視不僅在規訓者與規訓對象之間建立監視關系,而且在監視者內部建立監視 關系,使任何人都逃脫不了監視,使規訓過程沒有任何晦暗不明之處。自上而下,層層 把關,形成網絡;規范化裁決乃是規訓系統中的小型的處罚機制,它意味著規訓享有某 種司法特權,它“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規定的罪行、特殊的審判形式”。[1](P201)這 種規范化的裁決經常體現為紀律及其執行,是一種正式懲罚的法律制度不染指的領域, 往往在法律不那么關心的細節上體現著規訓。規范化裁決在許多規訓機構的內部規則中 實施,我們經常看到的小學生的行為規則即是。規范化裁決的標準是那些已經精心確立 的各種內部要求,這些要求精密聯系,環環相扣,服務于規訓目的;凡達不到要求的必 須受到懲罚。福柯認為,懲罚在規訓中具有縮小差距的功能,因為它不僅僅采用普通的 司法模式(如罚款、鞭笞、禁閉),而是更偏愛操練懲罚,這種懲罚就像小學生經常遭遇 的那樣:一個字不規范,老師命令我們抄寫一百遍。因此,“懲罚就是操練”[1](P203 ),它是對紀律的加倍重申,從而進一步強化紀律。另外,在紀律中獎勵和懲罚構成了 一個二元的規訓體制,通過獎與罚的界分,規訓機構可以排列出一個什么是好與壞的行 為列表,借以對規訓對象進行更好的指導和監督。但是,無論是獎勵還是懲罚,都必須 按等級分配[1](P205)。最后一種規訓手段是檢查。檢查是把層級監視的技術與規范化 裁決的技術結合起來的一種手段,也是權力行使的一種技術,檢查不是把權力的符號強 加給對象,而是在一種使對象客體化的機制中控制對象。福柯認為,在檢查這種支配空 間中,規訓權力主要是整理與編排對象來顯示自己的權勢。[1](P211)考試、閱兵可以 說都是檢查的不同形式。
    由此可見,規訓權力行使的三種手段是三種配套的技術,它們相互契合將身體置于一 種可控制和分析的結構中,并圍繞著身體朝著某個特定目標建立起知識和制度。在規訓 的結構中,權力的實施不再是“表象的、戲劇性的、能指的、公開的、集體的方式”, 而是彌散的、細致的、微觀的、無微不至的。這是一種知識型的變化,也是一種權力機 制和權力策略的變化。在這里,權力已經不是政治意義上的法律權力,而是一種微觀的 權力,微觀權力往往就是規訓的常規形式。福柯在《規訓與懲罚》中正是企圖展示這種 規訓權力的政治作用。在一次講座中,他曾指出,“我們應當關注權力的極端狀況,權 力的最終歸屬,權力的微細管道,也就是說權力的區域和局部的形式和機構。事實上, 我們最應當關心權力在什么地方超越了對它進行組織和限制的權力規則,把自己擴展到 這些規則之外,把自己付諸制度,具體化為技術,用工具甚至暴力的手段來裝備自己。 ”“我們應該在權力實施的極端情況下把握它,在那里,權力總是呈現不太合法的特性 ”。[5]可見,規訓作為一種微觀的權力行使,往往是在規避合法性地隱蔽行使著,由 于它必須借助于對身體的一種外部控制和訓練,所以往往涉嫌對權利構成了一種隱蔽的 侵害,而這種侵害往往容易在公眾視線中被忽視。因此,公開的懲罚轉化成規訓,實際 上是權力的行使策略從公開轉為隱蔽、從宏觀轉向微觀的一種形式,最終表現為新的知 識型的產生。而監獄的誕生就是這種知識型的集中和極端的產物。
    三、監獄的誕生和主體的命運
    監獄的誕生是一種典型的規訓作用形式。福柯曾對此精辟指出,從公開處決到監獄刑 罚的轉變,是從一種懲罚藝術向另一種毫不遜色的精巧的懲罚藝術的轉變,這是一種技 術的變化。[1](P291)福柯認為,監獄作為一種規訓形式其實在刑法體系系統地使用它 之前就已經存在了。他深刻指出,“當整個社會處在制定各種程序—分配人員,固定他 們的空間位置,對他們進行分類,最大限度地從他們身上榨取時間和力量,訓練他們的 肉體,把他們的連續動作編入法典,維持他們徹底可見的狀態,在他們周圍形成一種觀 察和記錄機器,建立一套關于他們的知識并不斷積累和集中這種知識時,監獄已經在法 律機構之外形成了。如果一種機構試圖通過施加于人們肉體的精確壓力來使他們變得馴 順和有用,那么這種機構的一般形式就體現了監獄制度。”[1](P259)因此,監獄的誕 生作為一種規訓的手段,顯然僅僅是稍微有些強化性地模仿了社會中已有的各種機制。 如兵營、醫院和瘋人院。但是,監獄不完全類似于社會其他的規訓結構,它是一種更為 徹底而嚴厲的規訓機構:首先,與學校、工廠和軍隊不同,監獄必須對受規訓者的所有 方面全面負責,包括身體訓練、勞動能力、日常行為、道德態度、精神狀況;其次,監 獄是一種封閉的規訓,沒有受到外界干擾,沒有任何內部的斷裂,直至目標實現。因此 ,監獄是一種不停頓的規訓;最后,監獄的規訓對于罪犯實施的是一種幾乎絕對的權力 ,它最大限度地強化了在其他規訓機制中的各種做法,更為徹底和有效地實現規訓的目 標。[1](P264)可以認為,監獄的誕生是知識/權力最為成熟、最為典型的體現,是規訓 權力的集大成。
    值得指出的是,監獄作為各種常規規訓的強化,對于罪犯的監視與檢查必然如同其他 規訓機構一樣,形成知識和制度,將罪犯納入到一種客觀的機制中,通過持續而全面的 監督,將罪犯改造成人。但是,由于規訓的一種重要手段是規范化裁決,它需要監獄如 同其他規訓機構一樣制定細致、全面而有效的紀律。權力正是通過紀律作用于身體,它 是權力行使的毛細血管和神經末梢。因此,紀律作為一種微觀的規訓權力與法律是否沖 突成為了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換句話說,規訓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與權利理論 相沖突。對此,福柯指出,紀律不過是一種子法,它把法律所規定的一般形式擴展到個 人生活的無限細小的層面。因此,紀律幾乎是在另一種范圍內構成了同類的法律,使之 更精細也更寬容。但是,紀律更應當視為一種反法律(counter-law),作為司法體系的 法律往往在一般層面上確定實施權力的對象,而紀律卻按照一種尺度,圍繞著一種規范 對對象進行區分、歸類和作出決定,進行檢查和監督。因此,“紀律的存在使法律暫時 擱置,但是決不是全面的擱置,也不是廢除法律。紀律雖然可能是有規律的和制度化的 ,但就紀律的機制而言,它是一種‘反法律’”[1](P150)。紀律的存在使法治社會中 法律的不入之地運轉著一種宏大而又細密的機制。這些機制既然可能在更為微觀的層面 體現與實施權力,同時也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成為一種反法律運作,侵犯了法律權 力所要保護或者追求的價值,構成了一種非法的懲罚。紀律的這種反法律性在作為規訓 的強化實施的監獄之中發生的可能性最大,頻率也最高。而在社會中的紀律則可能對正 式制度構成沖擊、顛覆、挑戰、規避并導致變遷。
    以紀律為特征的規訓社會的形成,具有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符合特定的政治—經濟 發展進程。福柯認為,紀律是確保對復雜群體治理的技巧,以最小的代價、最經濟的形 式來行使權力,使權力分散化、外在化、相對無形化并使其引起的阻力盡可能減少,進 而使權力效應達到最大強度,既無失誤又無間斷。規訓使權力經濟地增長和擴張,一旦 其與特定的機構結合,則可以增強機構內一切因素的馴順性和實用性。[1](P244)規訓 的最大特征就是,用一種隱蔽地、把對象客觀化的權力,取代那些表現在權力行使者的 顯赫之中的權力,并形成一套關于這些個人的知識體系。“各種紀律是這樣一些細小技 術發明的組合,這些技術能夠通過減少權力的不靈便之處增加人群的有用規模”。[1]( P247)顯然,規訓使權力具有了實施軌道,強化了權力的力量和密度,在權力的不入之 地衍生了作為技術的權力,使權力變得更有效率,更有針對性和彌散性。一旦圍繞著普 通的權力建立了規訓,就意味著建立了權力的微觀基礎,使權力的行使日常化和可監控 。隨著監獄的誕生,規訓開始圍繞法律在監獄中針對罪犯展開,構成有效而細微的知識 與制度,具有了獨立的力量。這導致監獄作為一種規訓,既實施和強化了法律權力又可 能顛覆法律權力。這是閱讀《規訓與懲罚》應當致力關注的話題。
    福柯曾經在不同的作品中指出,規訓的任務是制造新人,是按照權力的要求制造溫順 的主體。而在社會中,規訓無處不在,無時不在,導致了規訓社會的產生。在規訓社會 中,各種規訓可能成為一個配合的機制,有效而精確地制造符合需要的主體。主體因此 成為了規訓的產物。這種觀點反映了福柯對于啟蒙運動中關于理性主體假定的顛覆。在 主體性這個問題上,福柯繼承了尼采在《道德譜系學》中的主張,認為作為主體的自我 ,尤其是表現為道德意識的自我,乃是權力借以使個人將社會控制予以內化的策略以及 這種內化的后果。這種觀點顯然與現代性哲學假定的統一主體和永恒人性相沖突。福柯 鮮明指出,“我們必須摒棄構成性主體,并廢除主體本身,也就是說,要通過分析來說 明主體在歷史框架中的構成過程”[6]福柯認為,在規訓社會中,主體是規訓的產物, 是知識/權力的產物。規訓形成秩序,并通過各種控制技術來維持秩序,如空間分割、 時間管制、禁閉、監視以及檢查。通過一系列技術與話語的設置,規訓致力于主體的生 產。這種權力產物的主體顯然失去了啟蒙運動的神圣地位,變成了一個受到操縱的工具 。監獄的誕生就是規訓的一種極致。它是規訓進入司法并變得極為有力而有效的標志。 監獄在使審判和懲罚分離的同時,隱匿了懲罚的壓迫形式,使其變成一種在技術上可以 監控的教育、治療和矯正行為。如果說專制時代的懲罚是進行肉體消滅的話,那么以規 訓為特征的現代懲罚機制則是一種制造新人的生產性活動。
    對于這種以監獄為典型的規訓結構的廣泛權力,福柯表示了應有的担心,他在《規訓 與懲罚》中指出,如果說圍繞著監獄有一個全局性的政治問題,那么,“目前的問題是 ,這些從事規范化的機制及其通過新紀律的擴增所具有的廣泛權力被過分使用了”。[1 ](P352)“監獄是執行法律、教育人尊重法律的機構,但是它的全部運作都具有濫用權 力的形式”。[1](P300)福柯的担心淵源于對現代性后果的憂慮,淵源于現代性對人性 的規訓而導致人的客體化的趨向。在《規訓與懲罚》中,福柯對規訓社會產生的歷史背 景及其運作機制的揭示與剖析,使人不禁對規訓社會與法西斯集中營產生關聯性想象, 從而喟然猛醒。在《規訓與懲罚》的末尾,福柯有意識地重申了規訓社會的任務及其實 質:“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制造出受規訓的個人。這種處于中心位置的并被統一起來的 人性是復雜的權力關系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于多種‘監禁’機制的肉體和力量,是本 身就包含著這種戰略的諸種因素的話語的對象。在這種人性中,我們應該能聽到隱約傳 來的戰斗廝殺聲。”[1](P354)福柯認為,人性中這種足以令人警醒的廝殺場景,應當 成為一種研究知識與權力的歷史背景。無疑這反映了福柯對主體命運的深深憂慮,而這 種憂慮之中也滲透了極大的無奈。但毋庸置疑的是,福柯的論斷使關于主體解放的哲學 思考和如何建設自由的法律制度成為了一個永恒的話題。這是福柯給我們開辟的最大的 知識領域。
    收稿日期:200法學LL滬69~74D410法理學、法史學戴濤20052005思想自由,通常也稱為思想自由權,是指蘊藏于個人內心的意見、信念、見解、要求 等,不受外界干涉,從而得以進行理性判斷的自由。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觀點、理論等 的自由,它是一種內心活動的自由,是一種理性的解放,具有獨立的地位。它的性質體 現為是一項背景性權利和基本人權,它有著獨立性、絕對性、理性和可侵犯性等特點; 體現人的尊嚴、尋求證驗真理、啟迪國民智力、促進科技進步、建設民主政治是它的功 能;而物質基礎的支撐、理性思維的塑造、容忍精神的保障和交流途徑的暢通將保證思 想自由的充分實現。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2003年度《明清徽州法律文獻史料的整理與研究》專 項任務項目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滴石張長浩,西安政治學院武裝沖突法方向碩士研究生Discussion on the System of “Damages for Life”
   SUN Zhen-ping
   Beijing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Beijing 100044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上海 200083
    張海斌,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講師、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博士生。 作者:法學LL滬69~74D410法理學、法史學戴濤20052005思想自由,通常也稱為思想自由權,是指蘊藏于個人內心的意見、信念、見解、要求 等,不受外界干涉,從而得以進行理性判斷的自由。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觀點、理論等 的自由,它是一種內心活動的自由,是一種理性的解放,具有獨立的地位。它的性質體 現為是一項背景性權利和基本人權,它有著獨立性、絕對性、理性和可侵犯性等特點; 體現人的尊嚴、尋求證驗真理、啟迪國民智力、促進科技進步、建設民主政治是它的功 能;而物質基礎的支撐、理性思維的塑造、容忍精神的保障和交流途徑的暢通將保證思 想自由的充分實現。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2003年度《明清徽州法律文獻史料的整理與研究》專 項任務項目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滴石

網載 2013-09-10 2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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