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郭店楚簡的抄寫時間與莊子的撰作時代  ——兼論郭店與包山楚墓的時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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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五月,文物出版社發表了湖北省荊門市郭店一號墓所出竹簡的照片和釋文,在國內外學界引起了熱烈的反應。人們已注意到這些竹簡中的《老子》三種與儒書多篇的重要性,就此展開了討論。而對這些竹簡與《莊子》的關系,罕見有人注意。其實,由這些竹簡引述《莊子》而引出的問題,是應當首先加以探討的,因為迄今尚未考定的郭店楚墓下葬時代問題以及郭店楚簡的抄寫時間問題,有望通過研究這些竹簡與《莊子》的關系而獲得澄清。而至關重要的《莊子》內外雜篇的撰作時代問題,亦可由此獲得更為圓滿的解決。
  我們知道,郭店一號墓所出竹簡及其他物品不見有可供斷代的確切紀年資料,目前學界多說此墓下葬于戰國中斯后段,不過是根據墓葬形制與出土器物的風格而作出的推測,而這種推測尚難以令人信服。考古界鑒于郭店一號墓的墓葬形制與包山二號墓相似,遂根據包山二號墓的年代推斷郭店一號墓的下葬年代不得遲于公元前300年。其實, 包山二號墓的年代考辨也沒有確切的材料為依據,商榷的余地是很大的。學界鑒于郭店一號墓具有明顯的楚文化風格,又都以為秦將白起拔郢之后荊門郭店地區不應再有楚風格的墓葬,遂推斷郭店一號墓的下葬時間不得遲于拔郢之年(公元前278年)。其實, 荊門地區在白起拔郢之后究竟有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文化變異,本是很可懷疑的,研究的余地也是很大的。今試就《莊子》外篇“十二世有齊國”一句略加考辨,并研究《莊子》內七篇的篇名及其與外雜篇的關系,可以推斷《莊子》的撰集和郭店楚簡的抄寫都在白起拔郢之后,約在齊襄王末年以前, 在公元前278年與公元前265年之間。而郭店楚墓的下葬,也在同一時期。
      一、郭店楚簡與《莊子》外雜篇的關系
  郭店楚簡有一節文字,與《莊子》外篇中的《qū@②篋篇》大致相同。對這情況,學界有三種不同的解釋:其一,以為這段文字是楚簡的抄寫者從《莊子·qū@②篋篇》摘錄下來的;其二,以為這段文字是抄自一部佚失的著作,這部著作是楚簡與《qū@②篋篇》共有的資料來源;其三,以為《qū@②篋篇》的這段文字是抄自郭店楚簡。目前學者多以為后兩種解釋較為合理,以為第一種解釋可以排除。而我以為,正確的看法應當與此相反,在三種解釋當中只有第一種解釋是可以成立的。
  請看郭店楚簡《語從四》當中的這一節有爭議的文字:
  “竊鉤者誅,竊邦者為諸侯。諸侯之門,義士之所存,……”《莊子》外篇《qū@②篋篇》則說:
  雖重圣人而治天下,則是重利盜跖也。為之斗斛以量之,則并與斗斛而竊之;為之權衡以稱之,則并與權衡而竊之;為之符璽信之,則并與符璽而竊之;為之仁義以矯之,則并與仁義而竊之。何以知其然邪?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則是非竊仁義圣知邪?
  《qū@②篋篇》后面數句,與楚簡《語叢四》的引文略同。楚簡“邦”字在《莊子》作“國”,當是由于《莊子》抄于西漢而避漢高祖劉邦之諱。楚簡“義士之所存”,在《莊子》作“仁義存焉”,而據《莊子·盜跖篇》中相似的一節:“小盜者拘,大盜者為諸侯,諸侯之門,義士存焉”,可見《莊子·qū@②篋篇》“仁義存焉”四字應校訂為“義士存焉”,意謂義士效力于諸侯之門,故而大盜將諸侯門下義士所奉行的“仁義”也一并竊為己有了。這樣看來,楚簡所謂“竊鉤者誅,竊邦者為諸侯,諸侯之門,義士之所存”,與《莊子·qū@②篋篇》的相應文字應是出自同一部著作。它的原出處當然不會是郭店楚簡,因為楚簡《語叢》四篇的文字多是抄錄先秦流行的各種著作,或抄自《論語》,或抄自儒家禮書。《郭店楚墓竹簡》一書的《前言》指出,《語叢》各篇“體例與《說苑·談叢》、《淮南子·說林》相似”,而《說苑·談叢》和《淮南子·說林》也都是抄錄雜揉當時流行的各種書籍而形成的。排除了《莊子》抄錄楚簡的可能性,我們便只能在楚簡抄錄《莊子》和兩者抄錄他書兩種可能性之間進行選擇了。
  進一步說,《莊子·qū@②篋篇》提及“竊鉤者誅,竊邦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是為大盜之竊取仁義圣知作鋪墊,“仁義存焉”在這里不過是論據,下一句“則是非竊仁義圣知邪”也只是初步的結論,再往下的“絕圣棄知”、“攘棄仁義”才是主要的結論。“絕圣棄知”、“絕仁棄義”的命題見于《老子》通行本,不見于郭店竹簡《老子》甲本,可見戰國中期流行的《老子》傳本并無“絕圣棄知”、“絕仁棄義”的字樣。這一對命題的首次出現,應當是在《莊子·qū@②篋篇》。《qū@②篋篇》所說的“絕圣棄知,大盜乃止”及“攘棄仁義,而天下之德始玄同矣”,措辭與上文“竊國者為諸侯”一節一脈相承,與通行本《老子》所說的“絕圣棄知,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相比較,更少雕飾,更為自然古樸。“絕圣棄知”、“攘棄仁義”的命題以及指斥大盜“竊仁義圣知”的文句,既是最先出現于《qū@②篋篇》,那么為這命題和文句充當論據的“竊鉤者誅”等四句自然也是如此。可以肯定,歷史的真相是楚簡《語叢四》抄錄了《莊子·qū@②篋篇》,而不會是相反的。
  《語叢四》還有兩節文字值得玩味,一節說:
  “言以詞,情以舊。非言不酬,非德亡復。言而茍,墻有耳。往言傷人,來言傷己。言之善,足以終世。三世之福,不足以出芒”。(注:文中多為異體字、俗省字或借字,今一律寫為簡體。下面引文亦同此例。)
  另一節說:
  “口不慎而戶之閉,惡言復己而死無日”。(注:文中多為異體字、俗省字或借字,今一律寫為簡體。下面引文亦同此例。)
  裘錫圭先生的按語指出,《管子·君臣下》提到:“古者有二言:墻有耳,伏寇在側。”與《語叢四》中的兩節意思相同。《詩經·小雅·小弁》提到“君子無易由言,耳屬于垣。”則可能是《語叢四》這兩節的思想來源。先秦時期戰亂頻繁,政亂不斷,“墻有耳”的說法一定十分流行。不過當時人們主張“慎言”,警惕“墻有耳”,多是著眼于政治陰謀,懂得事以密成,語以泄敗。先秦儒、墨、名、法、陰陽、黃老諸家若是警懼“墻有耳”,一定都是本著積極救世的精神,非僅限于私人的安危。當時只有楊朱、莊子等少數的流派,完全從個人的境遇出發來思考問題。《莊子·人間世》、《德充符》兩篇描述社會上種種的禍患,如同陷阱,而如何逃避“陰陽之患”與“人道之患”,竟成為《人間世》的主題。《漢書·藝文志》所著錄的道家著作,有《關尹子》、《列子》、《長盧子》、《王狄子》、《公子牟》、《老萊子》、《黔婁子》等,其中或有類似于《莊子·人間世》的篇章,但不會多。《語叢四》的文字強調“往言傷人,來言傷己”,指出“口不慎”的后果是“惡言復己”,與《莊子·人間世》篇的內容相似,即非出自《莊子》佚篇,也應出自與《莊子》思想接近的著作。
  從這情況來看,郭店楚簡抄錄了《莊子·qū@②篋篇》已是可以肯定的。《莊子》內篇的撰作早于外篇和雜篇,《qū@②篋篇》在外雜諸篇當中又為時較晚,由此又可推斷,郭店楚簡抄寫者一定是處于《莊子》外雜篇初期流行的時期。
      二、從“十二世有齊國”看《莊子》外雜篇的撰作時代
  《莊子·qū@②篋篇》提到田成子“十二世有齊國”,這句話被今人公認是推斷《莊子·外雜篇》撰作時代的最有力的依據。不過,關于“十二世有齊國”這句話,爭議很多,不能不加以考辨。
  《qū@②篋篇》說:
  “然而田成子一旦殺齊君而盜其國,所盜者豈獨其國邪?并與其圣知之法而盜之。故田成子有乎盜賊之名,而身處堯舜之安,小國不敢非,大國不敢誅,十二世有齊國。則是不乃竊齊國,并與其圣知之法以守其盜賊之身乎?”
  文中“十二世”三字,各本均無異文。有些學者根據《史記》,以為齊國從田成子到戰國之末的齊王建,僅有十世,遂斷定田成子不曾“十二世有齊國”,而生出種種的曲解。如《經典釋文》以為“十二世”應當從田完開始,至齊威王止;俞樾以為“十二世”是“世二”的誤寫,近人嚴靈峰先生以為“十二世”是“專”字之誤。另一些學者則根據古本《竹書紀年》的佚文校訂《史記》的錯誤,考證出田成子至齊王建正是十二代,于是作出《qū@②篋篇》作于齊王建時期的結論。今列學界所歸納的田成子以下的田氏世系如下:
  一世:田成子常
  二世:田襄子盤
  三世:田莊子白
  四世:田悼子
  五世:田太公和
  六世:田侯剡
  七世:齊桓公田午
  八世:齊威王田齊
  九世:齊宣王辟強
  十世:齊@③王地
  十一世:齊襄王法章
  十二世:齊王建
  今考這一世系,似仍有遺漏。《史記·田完世家》說:“(田)和卒,子桓公午立。”司馬貞《索隱》說:
  “《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后十年,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為公。《春秋后傳》亦云:田午弒田侯及其孺子喜而兼齊,是為桓侯”。
  古人征引古書多是義引,司馬貞之征引《竹書紀年》尤為如此,如從齊康公五年躍至二十二年,中間的史事全被刪略,可見今人以為司馬貞所引述的是《紀年》原文,乃是錯誤的看法。確切地說,引文中“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一句,不是抄錄《紀年》文字,而是司馬貞概括性地介紹《紀年》的內容。所謂“孺子”,從表面上看,是指田侯剡的幼子。然而我們知道,春秋以來有一個傳統,即是根據《尚書》中周成王一度稱“孺子”的先例,多稱年幼的君主為“孺子”。如《史記·齊太公世家》說:“(齊)景公卒,太子荼立,是為晏孺子。”文中還提到“晏孺子元年”的紀年稱號,《史記·衛世家》也提到“齊田乞弒其君孺子”的事件,可見在田成子即位之前四年,“孺子”是在位齊君的正式稱號。湊巧的是,王莽為田成子之后,也仿效過尊立孺子的先例,如《漢書·王莽傳》記載,漢平帝時,劉慶建議:“周成王幼少,稱孺子,周公居攝。今帝富于春秋,宜令安漢公行天子事,如周公。”平帝去世后,王莽果然“立宣帝玄孫嬰為皇太子,號曰孺子”。按這傳統,可知《竹書紀年》所提到的“孺子”絕不是童子的泛稱,而是幼年君主的稱號。司馬貞未注意這一點,用“弒其君及孺子喜”的措辭來概述《紀年》內容,竟使《紀年》佚失以后的學者難窺齊國歷史的原貌了。
  這“孺子”大概就是“田侯牟”。《莊子·則陽篇》說:“魏@④與田侯牟約,田侯牟背之。”魏@④即魏惠王姓名,人們著眼于魏惠王的時代,一致推斷與魏@④盟約的田侯牟即是田侯午,以為這是“牟”、“午”形似致誤。然而這種看法的根據是很脆弱的,“牟”字從牛,字形與字義都與“午”字不同。“牟”屬幽部,“午”屬魚部,分屬明母與疑母,字音也不相同。如果說“牟”、“午”少有通假的可能,那么“牟”與“髦”的通用卻是順理成章的,這兩個字聲韻接近,《左傳》中的王孫牟,即是《系本》和《春秋世族譜》中的王孫髦。由此看來,《莊子·則陽篇》中的田侯牟,即是田侯髦。這里的“髦”可能是人名,也可能是兒童的泛稱,若是推斷這位田侯髦即是田侯剡之后的田孺子,當是可以成立的。
  史書所提到的齊幽公,也應當是田孺子。《史記·田完世家》“齊威王初立”句下,司馬貞《索隱》說:“按《紀年》,齊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索隱》的另一節注文說:“案《紀年》,梁惠王十二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見,……”過去人們都以為齊幽公十八年即齊桓公田午十八年,“幽”為“桓”字之誤。然而細玩《索隱》某年當某年的措辭,都不是照錄《紀年》原文,而是司馬貞根據《紀年》而作出的推斷,可見“梁惠王十二年當齊桓公十八年”不是《紀年》的文字,“齊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才是大略地引述《紀年》之文。“幽”是先秦惡謚,謚為幽的君主如周幽王、魯幽公、鄭幽公,都是被殺之君;趙國有幽穆王,是亡國之君。齊桓公田午絕非被殺而死,而且業績斐然,確應謚“桓”而不應謚“幽”。倒是被田午所弒的田孺子,謚為幽的可能性要大得多。湊巧的是,田午當政本為十八年,《史記》卻說為六年,誤差如此之大,原因在于田午弒田侯剡之后,并未直接即位,而是扶立田孺子為傀儡,經過十多年的醞釀,才殺田孺子,成為正式的齊國君主。《史記》與《紀年》關于桓公田午在位時間的不同記載,正好顯示出在田侯剡與田午之間,還有田孺子一代。
  據《史記》所載,田午在位僅六年,他應當是在即位的前一年殺掉田孺子,這一年應當是田孺子十一年,按《紀年》的說法應當是齊桓公田午十一年,而《史記·田完世紀》司馬貞《索隱》正好記載:
  “《紀年》云:齊桓公十一年弒其君母,宣王八年殺王后”。
  有的學者根據《儀禮·喪服傳》,認為《紀年》所謂“君母”是指庶子對父之正妻的稱謂。這種解釋是難以成立的,因為庶子稱父之正妻為君母,只是族內之稱,《紀年》為魏國史書,使用齊國田氏族內稱謂并不合乎古代的禮法。如《爾雅·釋親》說,婦人稱公公為君舅,稱婆婆為君姑,而“君舅”、“君姑”之稱在史書當中極為罕見。在《索隱》所節引《紀年》的文字當中,“君母”、“王后”對文,可見此處“君母”即國君之母,具體說來應即田孺子之母。國君若是孺子,極易出現君母與大臣爭權之局,故而“弒其君母”成為田午當政期間的重要事件,竟見載于魏國的編年史書。田午當政的第十一年既殺田孺子,又殺君母,足證田孺子擁有“君”的身分。對這兩起殺戮事件,《紀年》都稱為“弒”,如此措辭乃是關于田孺子的國君名分的承認。
  加上田孺子,從田成子到齊王建便不是十二世,而是十三世。其中的第十二世不是齊王建,而是齊襄王法章。《莊子·qū@②篋篇》指稱田成子“十二世有齊國”,是以齊襄王的時期為背景,介于公元前283 年至公元前265年之間。不過,在這里應當注意的是, 法章成為真正的或公認的齊國君主,是從公元前279年開始的。 法章本為齊@③王太子,齊@③王受燕、楚及三晉等五國攻伐,出亡而死,當時齊國全境除莒、即墨二城之外,都處于燕人的占領之下。法章受莒人擁戴,立為齊王,是為齊襄王元年(公元前283年)。但在這時, 莒城以外的人們并未承認法章的王的名分,列國君臣都以為齊國瀕于滅亡。直到齊襄王法章五年(公元前279年),田單在即墨大破燕軍,收復失地, 迎法章入臨淄,法章才真正地成為“有齊國”的君主。《莊子·qū@②篋篇》既稱田成子“十二世有齊國”,撰作時間不得早于齊襄王五年(公元前279 年),不得遲于齊襄王末年(公元前265年)。 《qū@②篋篇》不用問答體,文字風格在《莊子》現存各篇當中為時較晚,再考慮到《呂氏春秋》已大量引述《莊子》各篇的文字,《荀子·解蔽》篇已對莊子學派作了評論,可以推斷《莊子》外雜篇的絕大多數篇章與《qū@②篋篇》類似,也作于齊襄王五年至末年之間(公元前279年至公元前265年)。郭店楚簡既抄錄了《qū@②篋篇》的文字,也應作于齊襄王五年(公元前279 年)之后。如此推論,會引起強烈的反對意見,因為在這一上限的次年即有白起拔郢的事件發生。這一事件與郭店楚墓有復雜的聯系,對這聯系不能不作仔細的考辨。
      三、郭店楚墓及其竹簡與白起拔郢一事的關系
  田成子以后的第十二世齊襄王法章,在他即位之后的第五年開始“有齊國”,而在此年之后的一年,即公元前278年, 秦將白起攻破了楚國的郢都,使郢都周圍地區變成了秦國的南郡,楚王則被迫向東北遷都于陳城。《莊子·qū@②篋篇》提到田成子“十二世有齊國”,應在法章實有齊國以后,似不會早于白起拔郢的時間(公元前278年)。 郭店楚簡抄錄了《qū@②篋篇》的文字,抄寫時間應在《qū@②篋》撰成并成為流行著作之后,一定不會早于白起拔郢之年。楚簡當然是先抄寫才會入葬,因之郭店一號楚墓的下葬時間當在白起拔郢之后。這一結論,與目前考古界的成說發生了沖突,考古界的多數學者認為,郢都或江陵地區被白起攻陷以后,一定受到秦文化的深重的影響,當時當地的墓葬形制及出土器物,都應改而具有明顯的秦文化的風格。這一公論的影響如此之大,竟成為楚地考古類型學的基點之一。這種學說將郢地或江陵地區的楚墓按其類型排出了先后次序,白起拔郢之年構成了這一楚墓系列的終點,很多人相信,此年以后的鄢郢地區只會有秦墓或顯示出秦文化風格的墓葬,不會有楚文化風格較為突出的墓葬。郭店楚墓的形制和隨葬品都有明顯的楚文化風格,出土的竹簡多數是用楚文字抄寫,這樣的墓葬和竹簡竟會產生于白起拔郢之后,使考古界的學者們難以置信。然而,人們對郢地文化在被攻陷以后的演變情況的描述,實際上低估了楚文化的生命力。在秦人的兼并過程中,楚人的抵抗最為英勇。郢都淪陷以后,當地楚人仍能堅持使用楚文字和楚歷,維護楚文化的傳統。今以云夢秦簡為主要證據,參以其他史料,來說明郭店楚墓下葬于白起拔郢之后的可能性。
  云夢睡虎地十一號墓為秦人墓葬,下葬于秦始皇三十年之后。墓中出土了大量竹簡,均用秦文字抄寫,其中包括《南郡守騰文書》。文書始于“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顯示出這部文書發布于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 發布者為秦國新置的南郡長官,名為騰。參照《史記·秦始皇本紀》和云夢秦簡《編年記》,可知這位名為騰的人物在秦始皇十六年為韓國南陽郡的“假守”,在始皇十七年成為秦國的內史,率軍滅韓。在秦始皇十九年或二十年,這位名為騰的官員出任南郡的郡守,發布這部文書訓斥南郡的吏民。文書說: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后有間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導民,去其淫避,除其惡俗,而使之之于為善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佚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也,而長邪避淫佚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騰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于罪。今法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間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養匿邪避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勝任,不智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關于文中“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諸句,只能有一種解釋,即在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以前, 南郡或秦占領下的鄢郢地區并未真正地或成功地推行任何的秦國法律。與此文書同出于睡虎地十一號墓的《秦律》包括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工律、徭律、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等,都為南郡或鄢郢地區的吏民所“莫用”。南郡吏民既然抵制了秦國在政治和經濟等方面的“法律令”,自然更不會容忍文化方面的秦國“法律令”。睡虎地十一號墓的主人曾担任安陸令史、鄢令史等職,于秦始皇十二年在鄢城“治獄”,同墓所出的秦律即是他治獄時所憑藉的條文,這些條文不見有文化方面的規定,顯示出當時秦人尚無暇干預南郡吏民的文化生活,當時南郡地區在政治、經濟方面的秦化尚且難以實現,在文化上的秦化自然更不會成為現實。
  文書中“別書江陵,布以郵行”兩句尤值得注意,這兩句表明南郡治所不在江陵,故而“別書”。據近年史界的研究成果,可知秦漢時期的江陵即為郢都的舊址。秦人拔郢之后,對郢地居民不敢信任,遂另建治所。郡守在這新的治所發布文告,必須“別書江陵”,才能“布以郵行”,可見江陵或郢都故地的政治中心的地位雖未得到秦人的承認,卻仍是不容否認的都會。學界曾有人說郢地居民被秦軍殺光了或逃散了,這說法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南郡守騰文書所指斥的“邪僻淫佚之民”,首先是指郢都故地的居民;文書所謂“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首先是針對郢都故地仍保持楚風俗和楚文化的情況而論。
  有趣的是,南郡守騰所謂“廢主之明法”的人,不但包括民,還包括吏,即所謂“吏民犯法”、“吏民莫用”。吏和民竟然一同抗拒秦法,這使我們有理由懷疑此處的官吏究竟是否為秦人。據《史記·秦本紀》,秦昭襄王二十九年,白起拔郢。秦昭襄王三十一年,白起伐魏。可見白起軍隊拔郢兩年之后,即移師北上,并未停留于楚郢地區。《韓非子·初見秦篇》載謀士對秦王說:
  “秦與荊人戰,大破荊,襲郢,取洞庭、五湖、江南,荊王君臣亡走,東服于陳。當此時也,隨荊以兵則荊可舉。……而謀臣不為,引軍而退,復與荊人為和,令荊人得收亡國,聚散民,立社稷主,置宗廟,令率天下西面以與秦為難,此固以失霸王之道一矣”。
  可見拔郢之后,白起大軍沒有擴大戰果,而是引軍而退,與楚講和。在這種情勢之下,秦人不大可能在鄢郢地區實行嚴厲的政策,使鄢郢秦化顯然是不大可能的。又據《秦本紀》,秦昭襄王鞏固占領區的辦法,是“赦罪人遷之”,意即赦免秦國的犯人,使遷徙到占領區,以加強占領區內秦人的勢力。值得注意的是,秦昭襄王在兼并安邑、南陽、鄢、鄧等地之后,都曾“赦罪人遷之”,唯獨拔郢之后沒有這樣的舉措。其所以如此,當是由于郢地的情況較為特殊。《戰國策·中山策》載白起總結拔郢的勝利原因:“是時楚王恃其國大,不恤其政,而郡臣相dù@⑤以功,@⑥諛用事,良臣斥疏,百姓心離,城池不修,既無良臣,又無守備,故起所以得引兵深入,……楚人自戰其地,咸顧其家,各有散心,莫有斗志,是以能有功也。”可見秦人竟能攻克鄢郢,是由于利用了楚國的內部矛盾。那么,在拔郢之后,秦人更會藉重楚人的力量,用以楚人治楚的辦法來征服這一南方的大國。實際上,幫助秦國擴充勢力的商鞅、張儀、甘@⑦、范雎都不是秦人。統率秦軍兼并韓國并俘虜韓王的將領,恰是原韓國南陽地區的假守騰。舉用白起、主持當時對楚戰爭的秦國主政大臣,恰是楚國貴族的后人魏冉。在穰侯魏冉這位楚人的安排下,秦軍先后攻取楚國的宛、葉、鄢、鄧、郢、巫、黔中諸地,使楚國失去振興的可能。幫助秦始皇擴充勢力的,恰是楚人李斯以及楚國的貴族昌平君與昌文君。在這種情況下,怎么能設想拔郢之后的南郡之吏竟都換上秦人了呢?可以肯定的是,在秦始皇二十年,南郡守騰所公然斥責的“吏民”都是楚人,正由于是楚人,才會抵制秦人的“明法”。
  睡虎地十一號墓所出的竹簡,還有《秦楚月名對照表》。此表為墓主人喜生前在南郡之時所用,而墓主人喜之為秦國派駐鄢郢地區的秦人這一點,已得史界確認。這樣的秦人定要使用此表以對照秦楚月名,無疑是以鄢郢地區沿用楚國歷法的事實為背景。其對照的動機,顯然不在于變更楚歷,而在于使這位習用秦歷的秦國官員適應楚歷。在中國古代文化里,歷法的變化較為頻繁,文字的改變則較少發生,如漢武帝、王莽、曹丕的改制,都曾改變歷法而不改變文字。秦始皇實現統一之后,始采取措施以“書同文字”,而在此以前致力于兼并戰爭,對歷法尚且無暇更動,哪里顧得上文字的統一呢?可以肯定,在白起拔郢之后,秦始皇平定六國之前,鄢郢地區仍通行楚人舊有的歷法和文字,只是在這一地區的秦人墓葬里,才會有秦簡和秦文化風格的隨葬品。
  當今的學者喜歡根據墓葬風格來鑒定墓葬時代,凡具有楚文化風格的,便劃歸白起拔郢之前;凡有秦文化風格的,便歸入白起拔郢之后。而基于本文的上述研究結果,可以知道秦楚兩種風格的墓葬,可同時存在于公元前278年至公元前221年之間。這段時期的鄢郢地區的墓葬,可分別具有楚文化風格、秦文化風格和秦楚文化融合的風格。被南郡守騰所指責的吏民多是楚人,其墓葬應有單純的楚文化風格;秦國派駐南郡的軍政人員多為秦人,其墓葬應有秦文化的風格;秦國委任的南郡官吏也有韓人、魏人等,其墓葬可能兼有秦楚的風格。在江陵地區已發現的墓葬中,楚墓超過90%,秦墓不足10%,這正是合理的比例。郭德維先生在著名的《楚系墓葬研究》一書中,就此作出激烈的論斷:
  “楚墓為什么這么多,秦墓為什么這樣少?當然一個原因是楚在這里統治時間長,秦統治時間短。然而僅僅這一點尚不足以完全說明問題。如果拿江陵跟其他一些地方去進行比較,有些現象就更明顯了。如在湖北宜城、鄂城以及在湖南長沙等處的一些墓地,在楚國墓葬之后,接下來還有秦漢墓葬,它們從時代上可以延續下來,當中并沒有間斷。而在江陵就不一樣,如在雨臺山墓地,共發掘了558座墓, 時代雖有早有晚,卻全是楚墓。也就是說,公元前278年以后,就沒有人去埋葬了。 又如在張家山墓地,這里共發現、發掘了幾百座墓葬,楚墓占絕大多數,也有西漢及其以后的墓葬,但沒有發現秦墓。在別的幾十處墓地中,除鳳凰山一處以外,其他墓地亦均未發現秦的墓葬。這一現象只能說明,江陵一帶原來非常密集的人口陡然地減少了。”(《楚系墓葬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34—335頁)
  這一論斷的前提,是相信江陵地區在白起拔郢之后只能有秦墓,不能有楚墓了。這一前提既已證實不能成立,郭先生的論斷便發生了動搖。進一步說,郭先生對秦國派駐楚地的人數,似估計過多。據《史記·王翦列傳》,王翦的大軍有六十萬人,已是“空秦國甲士”;李信的軍隊有二十萬人,也是努力湊集的。白起軍隊的人數更少,如《戰國策·中山策》載應侯對白起說:“君前率數萬之眾入楚,拔鄢郢,焚其廟,東至竟陵”,即可見白起拔郢之際秦軍僅有數萬人。在秦始皇二十三年(公元前224年)以前,王翦的六十萬人尚未征集, 李信的二十萬人遭到潰敗,駐于楚地的秦軍人數,只有白起所率的數萬人。這數萬人攻至竟陵以后,又移師伐魏,留守楚地的秦軍人數恐不足萬人。現在證實白起拔郢之后的郢地楚人仍用楚國的文字與歷法,那么這一時期的江陵墓葬中楚墓遠多于秦墓,便是合理的現象。再說,項羽攻入咸陽之后曾焚秦陵墓,如《水經注·渭水注》追述秦陵的遭遇:“項羽入關,發之,以三十萬人三十日運物不能窮。”楚人發掘秦始皇陵,是對秦軍“燒夷陵”之事的報復,他們對咸陽附近的陵墓尚且不能容納,對楚國舊都周圍竟有秦人墓葬的情況如何能容忍?史稱項羽封共敖為臨江王,治江陵,則楚人對郢都周圍的秦人墳墓定會盡力掘除。江陵或郢都周圍地區的秦墓本來不多,經過掘除,自然是少之又少了。
  以上種種,可證從公元年前278年白起拔郢開始,到公元前227年南郡守騰發布文書為止,鄢郢地區仍有眾多的楚人居住,仍通行楚文字和楚國歷法,保持楚文化的傳統。這一地區在當時的墓葬,絕大多數應具有楚文化的風格,故而郭店一號楚墓極有可能是下葬于這一時期。
      四、從包山楚墓的年代推斷郭店楚墓竹簡的時代
  郭店一號墓與包山二號墓的位置接近,墓葬形制與出土器物的文化風格亦多類似,考古界普遍以為兩墓時代相距不遠,郭店一號墓略晚于包山二號墓。有趣的是,如何判斷包山二號墓的年代,恰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對這問題的研究成果,可構成推斷郭店一號墓的時代的依據。
  包山二號墓所出的竹簡,有許多紀年資料,其中有一句是:“大司馬@⑧@⑨以將楚邦之師徒以救@⑩之歲,……”
  此處的“救@⑩之歲”,即是包山二號墓的下葬年代,因為墓主人正是在這一年患病不治而死。此句當中的大司馬@⑧@⑨,當是楚國滅越的功臣淖滑,關于這一點,學者們已提出許多證據,可視為定論。句中的人物姓名和事件是如此清楚,而“救@⑩之歲”究竟為何年卻是有爭議的問題。有人說這是公元前292年,有人說是公元前303年,有人說是公元前316年。諸說相互駁難,莫衰一是。其中說為公元前292年的意見最不足取,這種意見以為此年秦國攻楚,取宛。因宛、呂兩地接近,呂、@⑩兩字古通用,故而楚人救@⑩即是此年救宛之舉。其實,此年秦軍取宛并非攻楚,而是攻韓,此時宛非楚邑,而是韓邑。上述以為“救@⑩之歲”即公元前292年的意見將楚邑與韓邑混淆, 顯然是不能不放棄的。以為包山二號墓下葬于公元前303年的意見也不足取, 這種意見以為新蔡為呂國故地,呂國又稱@⑩國,故而楚人救@⑩即是援救新蔡。然而包山二號墓所出竹簡屢見“下@⑩”一名,即“下蔡”的異體字,可見當時通行上蔡、新蔡、下蔡的地名系列,新蔡的地名在這時是不能用“@⑩”字來代替的。以上諸說所以致誤,有一個共同的原因,即諸說都以為“@⑩”是楚國地名。而事實正好相反,包山楚簡提到“@⑩客”,是指外來的使節。對于楚國人名,楚簡多不稱客,而稱“下蔡人”、“上新都人”等等。楚簡當中,@⑩客與東周之客、秦客、燕客、魏客、宋客、越客并列,約在“東周之客無呈歸祚于栽郢之歲”前后,亦即公元前317年前后,當時宋、越兩國尚存。 “@⑩”字既然不是楚國地名,對于“救@⑩”的事件和時間便不能不另作考察。我以為,“@⑩”字或是“莒”的借字,或是“毫”的借字,“救@⑩之歲”即是楚人干預齊@③王與燕、魏、趙等國戰爭的時間。
  為說明這一點,需要從陳偉先生的一則新說講起。陳偉先生注意到《戰國策·趙策三》有關于淖滑或@⑧@⑨的記載:
  齊破燕,趙欲存之。樂毅謂趙王曰:“今無約而攻齊,齊必仇趙,不如請以河東易燕地于齊。趙有河北,齊有河東,燕趙必不爭矣,是一二國親也。以河東之地強齊,以燕以趙輔之,天下憎之,必皆事王以伐齊,是因天下以破齊也。”王曰:“善。”乃以河東易齊。楚、魏憎之,令淖滑、惠施之趙,請伐齊而存燕。陳偉先生見淖滑有伐齊存燕的圖謀,又見陳璋壺的銘文提到齊人“伐燕毫邦”,亳、@⑩兩字可通假,遂推斷淖滑的“存燕”即“救亳”或“救@⑩”,以為“救@⑩之歲”即是燕國陷于內亂之年,并考證此即公元前316 年(見陳偉著:《包山楚簡初探》第一章,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然而,陳氏的議論雖精,卻忽視了各種事件的時間上的間隔。《史記·樂毅列傳》記載,在“齊大敗燕”之后,燕昭王即位,經過“先禮郭隗”的宣傳,才使樂毅從魏國“使于燕”,“委質為臣”。“久之”,經過齊@③王“破宋,廣地千余里,與秦昭王爭重為帝”的一系列的變故,樂毅才出使趙國,“約趙惠文王”,漸使諸侯“皆爭合從與燕伐齊”。淖滑伐齊存燕的圖謀顯然要晚于《樂毅列傳》所記的一系列的事件,是諸侯“爭合從與燕伐齊”的表現之一,是樂毅游說趙王而產生的效果。上述《戰國策·趙策》引文所謂的“齊破燕”發生于齊宣王六年(公元前314年), 引文所說的“樂毅謂趙王”一事則在齊@③王號稱東帝和“滅宋”之后,不得早于滅宋的時間,即齊@③王十五年(公元前286年), “以河東易齊”的舉措是樂毅游說趙王的直接后果,淖滑的伐齊存燕則為時更晚。可以肯定,淖滑圖謀伐齊存燕的時間絕不像陳偉先生所說的那樣是發生于公元前316年,而要晚得多,是在公元前286年“滅宋”之后。
  看到這一時間上限,讀者定會想到,公元前286 年以后的“伐齊”之事,不正是公元前284年五國伐齊的戰爭么? 真實的情況正是如此,《六國年表》正好有公元前284年“ 五國共擊(齊)@③王”的記錄。對照《史記·燕世家》、《田完世家》和《樂毅列傳》的文字,可知伐齊的五國包括三晉、燕、楚,燕軍統帥是樂毅,楚軍主將則不見于文獻記載。但一種可能是顯而易見的,淖滑既在公元前286年與公元前284年之間出使趙國,“請伐齊而存燕”,他不正好可以充當五國聯軍中的楚軍主將?假如包山楚簡所寫的“救@⑩”即是淖滑的“救亳”,那么“救@⑩之歲”一定是公元前284年。不過應注意的是, 此年楚軍的救援行動頗為復雜,除上述的“存燕”或“救亳”之外,還有救莒的舉措。
  請看《史記·田完世家》關于五國伐齊戰事的記載:
  “燕將樂毅遂入臨淄,盡取齊之寶藏器。@③王出亡,之衛。衛君辟宮舍之,稱臣而共具。@③王不遜,衛人侵之。@③王去,走鄒魯,有驕色,鄒魯君弗內,遂走莒。楚使淖齒將兵救齊,因相齊@③王。淖齒遂殺@③王,而與燕共分齊之侵地鹵器”。
  楚人本是“伐齊”的,為何卻又“救齊”呢?《史記·樂毅列傳》解釋了其中的原委:“樂毅于是并護趙、楚、韓、魏、燕之兵以伐齊,破之濟西。諸侯兵罷歸,而燕軍樂毅獨追,至于臨zī@①①。”原來,趙、楚、韓、魏四國參與伐齊的動機,是不愿看到齊國的過分強大。在破齊之后,齊已削弱,四國軍隊已完成本國的使命,便都“罷歸”。在樂毅攻入臨淄之后,齊地“皆為郡縣以屬燕,唯獨莒、即墨未服”(《樂毅列傳》),對于楚國來說,這時的危險已不是齊國的過于強大,而是燕國過于強盛,楚國于是又“使淖齒將兵救齊”,以維持燕齊兩國勢力的均衡。而淖齒為何又殺齊@③王呢?這一定是由于齊@③顯得過于衰弱,已不可挽救。《戰國策》記載淖齒責斥齊@③王:“天地人皆以告矣,而王不知戒焉,何得無誅乎?”由于意識到“救齊”已是無謂之舉,“淖齒遂殺@③王而與燕共分齊之侵地鹵器”(《田完世家》)。這些情節的先后聯系是如此合理,則楚將淖齒救莒一節之為史實,已是確鑿無疑的。認識到這一層,便不能不作出進一步的推測:淖齒救莒一事就是包山楚簡所記淖的“救滑”。
  今人都知道“莒”讀為“舉”,與“甫”、“@⑩”通假的情況頗為罕見。然而齊楚方言的差異,竟使這通假成為可能。《說文解字》說:“莒,齊謂芋為莒,從草,呂聲。”可見在齊語當中,莒、呂兩字是同音的。《孟子·梁惠王章句下》引《詩經》“以遏徂莒”一句,其中的“莒”字在《毛詩》作“旅”,“旅”、“呂”同音。孟子平生主要是在齊國講學,則《孟子》此例也證明在齊語當中,莒、呂兩字是同音的。而呂、甫兩字同韻部,學界公認可以通假,現存古代文獻中呂、甫通用之例又有很多,呂字在包山楚簡寫為“@①②”,甫字在包山楚簡寫為“@⑩”。戰國時期齊語中“莒”字既與“呂”字同音,與甫、@⑩兩字自然也可以通用。試想齊@③王在危亡之際派人向楚人求救,楚人所聽到的@③王所在地名的讀音一定與“呂”字相同。為避免與楚地呂邑混淆,楚國文吏定把齊國使節所說的莒縣寫成了“甫”或“@⑩”。此時齊國僅有莒與即墨二城尚未淪陷,二城又不相統屬,在這種情況下,“救齊”與“救莒”完全是同一件事,寫于楚國史書,便成了“救@⑩”。
  人們由于相信“滑”字音“骨”,可能不會同意上述淖滑即淖齒的論斷。然而淖滑之名在包山楚簡另有寫法,此名出現十余次,十次寫為“@⑧@⑨”,其余或作“@⑧@①③”,或作“@⑧@①④”。其中“@⑧@⑨”當是原本的寫法,“@①③”字從心,是“@⑨”字的省文。“@⑨”字從骨,志聲,與“齒”定同韻部,聲相近,齊人聞“@⑨”之音,書為“齒”字是在情理之中的。淖齒之名在《史記》見于《田完世家》,不見于《楚世家》;在《戰國策》多次見于《齊策》,不見于《楚策》,可見書為“淖齒”乃是以齊國文獻為依據。若是依據楚國的文獻,便應當寫為“@⑧@①④”了。
  不論@⑧@①④所救的@⑩地是莒還是亳(薄),都會導致同樣的結論:包山二號墓的下葬之年即是五國破齊之年, 亦即公元前284年。論定這一年代,意義很大,例如在古代歷法研究領域,戰國楚歷的原貌如何是個難題,過去學者們只能根據云夢秦簡《秦楚月名對照表》、長沙楚帛書及望山楚簡的零星紀年資料,進行初步的推測。現在證實包山二號墓的下葬時間及包山楚簡所記“救@⑩之歲” 都在公元前284年,則包山楚簡中的數條紀年資料便使楚歷研究有望獲得重大的進展。而如此斷定包山二號墓年代的直接后果,是可以推斷為時稍晚的郭店一號墓下葬于公元前284年以后。 這對于上節關于郭店一號墓下葬于白起拔郢(公元前278年)之后的結論,可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關于《莊子》內篇年代的推斷
   基于上面的論述, 可以斷定郭店楚簡的抄寫時間不會早于公元前278年白起拔郢之時。郭店楚簡《六德篇》說: “父圣,子仁;夫智,婦信;君義,臣忠。圣生仁,智率信,義使忠。”《六德》明顯是儒家作品,篇中這些貶低仁、信的議論,不見于荀子言論和荀子以前的儒家,當以白起拔郢之后秦文化的影響擴及韓、楚諸國的情況為背景。至于郭店楚簡所抄錄的《莊子·qū@②篋篇》,上文已說明是作于齊襄王五年至末年之間。由于郭店楚簡抄寫時間的上限與《qū@②篋篇》撰作時間的上限相同,而郭店楚簡的抄寫時間又與包山楚簡的抄寫時間接近,在公元前284年之后不久,故而可以推斷, 《qū@②篋篇》應撰于齊襄王“有齊國”或白起拔郢之后,在齊襄王中期以前,是公元前278年至公元前274年的作品。如此縮短《qū@②篋》撰作時間上下限的距離, 對于《莊子》全書的研究當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應指出的是,學界長期流行的《莊子》內篇早于外雜篇的成說,可由郭店楚簡再次得到證明。通行本《老子》有“絕圣棄智”、“絕仁棄義”的命題,這命題在郭店楚簡《老子》甲本寫為“絕智棄辯”、“絕偽棄詐”,于是人們由此獲得啟迪:原初的《老子》并不反對仁義圣智,這部書對孔子和儒家的態度本來不是敵對的,而是溫和的。到了戰國晚期,法家思想興盛,秦國的影響擴大,遂使當時的抄寫者修改《老子》的文句,制造出“絕圣棄智”、“絕仁棄義”的命題,使《老子》變成一部激烈地反對孔子和儒家的書。注意到《老子》由郭店甲本到今本的這種變化,會使我們想到《莊子》內篇與外雜篇之間的差異,《莊子》內篇對孔子的態度較為溫和,外雜篇則屢有譏斥孔子的言論。這一思想歧異是學界早已注意到的事實,長期未獲圓滿的解釋,如今看到郭店楚簡《老子》甲本與今本的異文,便會想到《莊子》內外雜篇的歧異也是如此,《莊子》內篇對孔子持溫和態度,這可以代表莊周本人的思想立場。《莊子》外雜篇激烈反孔,當是莊周后學者的手筆。
  《莊子》內七篇為《逍遙游》、《齊物論》、《養生主》、《人間世》、《德充符》、《大宗師》、《應帝王》,這種三字的篇題與緯書名稱相似,在戰國時代罕見,故而成為內七篇晚出的證據之一,至今未獲很好的解決。有人說這些篇名為劉向所加,然而考察劉向所編校的《管》、《商》、《荀》、《韓》諸書,以及他所編寫的《說苑》,絕大多數的篇名都是兩個字。那么,若把《莊子》內七篇的三字標題歸因為劉向的杜撰,恐是難以成立的。我以為,《莊子》內七篇的標題原來不是三個字,而是兩個字,例如唐代元康的《肇論疏》提到《莊子》內篇中的《養生主篇》以及外篇中的《知北游篇》,分別稱為《莊子內篇養生章》和《莊子外篇北游章》。又如雜篇中的《庚桑楚篇》,在高山寺所藏的南朝《莊子》寫本原作《庚桑》,今本《莊子音義》說:“本或作《庚桑楚》”,可見陸德明所見的《莊子》流行寫本多作《庚桑》,沒有“楚”字。又如《世說新語》提到《逍遙游篇》,只稱為《逍遙篇》,沒有“游”字;《經典釋文》所引的崔zhuàn@①⑤注釋對于《齊物論》第七章,只稱為《齊物》七章,未提“論”字。如此種種,足證《莊子》內七篇的篇名原為兩個字,今列七篇原名及今名如下:
  《逍遙篇》,后改為《逍遙游篇》。
  《齊物篇》,后改為《齊物論篇》。
  《養生篇》,后改為《養生主篇》。
  《人間篇》,后改為《人間世篇》。
  《德充篇》,后改為《德充符篇》。
  《宗師篇》,后改為《大宗師篇》。
  《帝王篇》,后改為《應帝王篇》。
  今辨明《莊子》內七篇的篇名原為二字,而非三字,則《莊子》內篇早于外雜篇的結論便更無疑義了。
  《莊子》外篇中的《qū@②篋篇》撰于齊襄王五年之后不久,而齊襄王元年至五年為六國大戰時期,不是適于從事撰作的時代,那么可以推斷,早于《qū@②篋》的《莊子》內七篇應當撰于齊襄王元年以前,完成于齊宣王、@③王的時期,其為齊@③王時期作品的可能性,應是最大的。《莊子》外雜篇中有些為時較晚,如《盜跖篇》提到周武王“后世絕滅”,不得早于秦昭襄王五十二年(公元前255年), 此年周朝九鼎入秦,可稱為絕滅。而《莊子》外雜篇的絕大多數,時代應與《qū@②篋》接近,都作于齊襄王時期。
哲學研究京18~29B5中國哲學王葆@①19991999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 作者:哲學研究京18~29B5中國哲學王葆@①19991999

網載 2013-09-10 2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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