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文化的“大傳統”與“小傳統”

>>>  新興科技、社會發展等人文科學探討  >>> 簡體     傳統


  “美國人類學家羅伯特·雷德菲爾德(Robert Redfield)在對墨西哥鄉村地區研究時,開創性地使用大傳統與小傳統的二元分析框架,并于一九五六年出版《農民社會與文化》,首次提出大傳統與小傳統這一對概念,用以說明在復雜社會中存在的兩個不同層次的文化傳統。所謂‘大傳統’指的是以都市為中心,社會中少數上層士紳、知識分子所代表的文化;‘小傳統’則指散布在村落中多數農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①
  在這里,羅伯特用小傳統來表示村落中多數農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認為小傳統在文化系統中處于被動地位,在文明的發展中,農村不可避免地被城市所吞食與同化。羅伯特將小傳統來代表農民文化,主要因為這是一個非“精英文化”的傳統。
  該學術理念被提出以后,國外學術界在認可這種理念的前提下,賦予了大傳統與小傳統多層次的內涵和釋解,并將這種理念廣泛運用于文化研究的諸多領域,中國的社會文化學者也將這種觀念引入,并取得了相應的研究成果。我在想,如果將這種理念用來解釋中國的音樂文化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恐怕還不是這么簡單地劃分與類歸就能夠說得清楚的。首先我們需要辨析清楚的是在中國的音樂文化中何為“大”、何為“小”,或者說在中國音樂文化中這大與小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系。
  中國音樂文化,如同一條綿延不絕的河流,自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經過了“九曲十八彎”已經流淌了數千年乃至上萬年的歷程。在這個漫長的歷史進程之中,中國音樂文化從單一到復雜,創造性地發展并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傳統。概括起來講,中國音樂文化如同世界上許多民族的音樂文化一樣,具有非常豐富的社會功能性和實用功能性。
  所謂社會功能性,是指中國音樂文化自從其發生、發展以來,便與豐富的社會生活息息相關。音樂成為祭祀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成為禮的有機組成;成為人們表達豐富思想情感的必需。所謂實用功能性,是指在生產、生活中,作為獨特的音響形式,它可以成為人們交流的信號,規范勞動節奏,助獵的工具,烘托氣氛,傳遞喜怒哀樂,愉悅、陶冶性情,激發斗志,甚至是傳承民族和族群文化等等。以上這些層面構成了音樂文化的豐富性特征。雖然在社會的演化過程中,某些功能可能減退,某些功能得以凸顯,但是這兩類功能的一直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直至20世紀初葉,中國一直是一個農耕文化為主導的社會形態。在這種社會形態中,中國的音樂文化與這兩大類社會功能性相輔相成,此消彼長。在延續了數千年的祭祀文化、禮樂文化之中,音樂的功能性意義顯而易見,它已經成為一種文化的符號。在種種儀式性的行為中間,人們更看重其溝通人與鬼神之間的橋梁與紐帶的功能,強調莊重、肅穆的文化屬性;當在社會發展中強調“為人”的音樂、作為審美意義的音樂越來越得到彰顯的時候,音樂文化的社會功能性內涵得以豐富。在中國音樂文化的歷史長河中,這兩種主要的社會功能是并存的。
  進入20世紀,西方音樂文化開始大規模地傳入中國。這種外來強勢文化的傳播在經歷了一段時間之后,成為以城市為中心的中國學校音樂文化的主動選擇。在城市中,形成了西方音樂的原樣存在、西方音樂文化影響下產生變異的中國傳統音樂、在西方音樂文化影響下所形成的“新音樂”三分的局面。西方音樂文化在歷來最容易產生文化變異的城市中占據了主導地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久而久之,中國的城市中音樂文化逐漸脫離了農耕文化觀念而產生了重大的變異、也可以說是變革,并逐漸成為了新的“傳統”。值得注意的是,就我們音樂學界當下的話語系統說來,說到音樂傳統,一般意義上是指中國歷史上所有的、現今依然在民間存在的音樂文化,對于當下的城市音樂文化,還少有稱其為“傳統”者。實際上,經歷了一個世紀的變革,中國城市音樂文化的確是已經成為了一種傳統。
  這里應該注意兩點。其一是在西方音樂文化沒有進入之前,中國的音樂文化雖然也有城市和鄉村之分,也是城市文化影響鄉村文化,但在農耕文化的大背景下,在傳統文化觀念深厚的中國,兩者之間在多層面上有著相當廣泛的一致性。然而,西方音樂文化進入中國之后城市音樂文化產生了重大變異。其二是隨著中國城市社會的發展,市民階層的不斷加強,音樂作為欣賞與審美、表達個人的情感的功能越來越得以彰顯,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當西方音樂文化(正是一種以人為本的音樂文化)進入的時候,強調的就是“為人”的、作為審美功能的音樂,這也是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性的。更何況當意識形態領域強調無神論,將一些民間禮俗和民間信仰作為封建迷信加以禁除,不容許所謂“為神奏樂”的功能性存在的時候,城市音樂文化中以審美欣賞為主要功能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了。
  問題在于,中國音樂文化的傳統一直是在一種“為神奏樂”和“為人奏樂”② 的雙重功能作用下前行的,雖然作為主導文化發展的城市容易產生變異,但是隨著兼有兩種功能的中國樂籍制度③ 的解體;隨著具有中國傳統音樂文化典型特征、而且兩種功能性并存的音樂主要沉淀在廣袤的鄉村社會的時候,我們首先應該明了的是鄉村中的音樂文化絕非松散無序、低俗,而是音樂文化與民間禮俗以一種相互依附或稱共生的方式而存在,當以往作為禮樂文化而現今以儀式化的模式而傳承的時候,這恰恰是歷史上作為主流音樂文化當下以非主流的形式生存而已。如果我們看不到音樂文化“為神奏樂”、“為人奏樂”的社會功能性和實用功能性,看不到這些功能性在當下鄉村社會中存在的廣泛性,對傳統音樂在中國民間文化中的實際應用方式視而不見,而僅僅以當下“城里人”的觀念將民間的音樂僅僅以現代“專業人士”重新創作的“素材”割裂式地抽取出來,不關注和把握其與文化傳統的必然聯系,則是傳統音樂研究者的悲哀。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下以為一個是音樂史學和傳統音樂被作為是兩門學科而形成割裂式地研究,一個則是只以音樂文化中的審美觀念來理解音樂,看不清歷史上中國音樂文化多功能的屬性以及該屬性在當下鄉村社會中的現實存在。有趣的是,國家意識形態領域不允許所謂“為神奏樂”的存在,城市中的確執行的相對徹底,久而久之使得此類功能性基本沒有了生存的空間,以至于在城市中受到這種音樂文化教育成長起來的學者們似乎也對這種“為神奏樂”的功能性現象進入了一種“集體無意識”的狀態,似乎這樣的社會功能性從來沒有發生過。然而,當我們來到鄉村社會之中,所見所聞親身感受到的卻與城市文化中的音樂觀念有著相當程度的差異性。特別是作為以中國傳統音樂文化為研究方向的學者對這一點感受可能尤為深刻,那就是歷史上多種功能性支持的音樂文化在這里依然有序的發展,雖然據我們了解這種功能性的音樂形式也曾經在一個時期受意識形態的制約有所沉寂,但在許多地方卻是“春風吹又生”了。我們看到,在鄉村社會的葬禮(包括周年、三年甚至七年和十年)、祭祖、祭祀藥王、關公等民間信仰,迎神賽社、驅儺、放焰口、齋醮科儀、婚禮、祈雨、開光等等與儀式相關的禮俗之中,處處可以見到傳統音樂與之相輔相成存在的身影。而且在儀式中許多傳統音樂無論是從奏樂形式和所使用的樂曲都有相對嚴格的規定性,有著相當程度的程式化,而這種程式化顯現出有著深厚歷史傳統積淀的約定俗成。
  “在人類學的話語中葬禮是一種強化禮儀,讓活著的人以非破壞性的方式向死者志哀,把因人的死亡而受到擾亂的各種關系平衡起來,維持社會的內聚性并防止社會崩潰。葬禮作為個人悲哀感情的一種表達方式,同時也是人們傳統文化觀念及思維方式的外化,存在于小傳統的鄉土文化之中。”④ 鄭萍的這一表述把握得非常準確。我想,這也許是一種存在于小傳統中的文化現象,但死人的事是經常發生的,在這種存在于所謂小傳統中的現象中,卻承載著當年大傳統中的許多印記,就音樂文化說來,它就是歷史上中國大傳統的有機組成,而且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這些民俗儀式中,歷史上延續下來的傳統樂曲占據了相當的比例。有意思的是,無論是這些民俗儀式自身,還是依附于這些民俗儀式并與其共生共存的傳統樂曲,都與現在以城市為中心的教育體系不搭界,完全是在鄉村社會中以其自身的發展與傳承而延續,從而與城市音樂文化構成了兩個互不相干的系統。一些鄉村樂隊在儀式中演奏的樂曲,音樂院校的許多學生常常表現出非常得陌生感:“沒聽過”、“不知道”這樣的話語是我在向院校中的一些學生在調查時出現頻率相當高的詞組。但就是這些卻在鄉村樂隊中代代相承。
  依照羅氏的理論,城市文化是大傳統,鄉村文化是小傳統,這是他的“大、小”觀念。我以為,就一種沒有受到外來強勢文化影響的、以其自身的規律性發展的社會形態來看,這種分析應該是成立的。中國社會的音樂文化之所以不能夠簡單地套用這種理論概念,主要在于中國歷史上城市與鄉村音樂文化在多層面的一致性,在這種一致性的前提下,城市文化在創新變異的過程中不斷向鄉村施壓,從而形成了所謂大小的理念,主動與被動的關系。我們不否認,只要是有城市和鄉村的差異,這種“施壓”的過程就會一直存在。但是,當一種被認為是“先進的”西方音樂文化,在其政治、經濟的強勢影響下,這種“異文化”以其“為人”的審美功能理念深深介入中國的城市以至成為主流的時候,人們往往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中國歷史上的主流傳統、現在以非主流的形式存在于鄉村社會的音樂文化,一直是多重功能性并存的,這種多重功能性的存在恰恰是中國音樂文化的大傳統。
  由此帶來的一個問題就是,中國有著深厚積淀的傳統音樂文化,當下的確是以中國的鄉村社會為其主要生存空間的,而在城市中雖然也還有傳統中某些層面的存在(主要是“為人奏樂”),但城市音樂文化更多是在西方音樂文化影響下的發展。依照羅氏的理念,城市文化是大傳統,鄉村文化是小傳統,那么,從宏觀和歷史的觀念來看,什么是中國音樂文化的大傳統和小傳統呢?是否占據主流的就是大傳統,處于非主流的就是小傳統呢?由此說來,我們還應該回到對傳統的認知上。
  “歐洲學者用精英文化與大眾文化對雷氏的大傳統與小傳統進行了修正,認為二者在傳播上是非對稱的。大傳統通過學校等正規途徑傳播,是一個封閉的系統,不對大眾開放,故大眾被排除在這一系統之外,成為一種社會精英的文化。而小傳統則被非正式的傳播,向所有人開放,因此精英參與了小傳統,大眾沒有參與大傳統,從而推論出小傳統由于上層精英的介入,被動地受到大傳統的影響,而地方化的小傳統對大傳統的影響則微乎其微,是一種由上往下的單向文化流動。”⑤
  大傳統通過學校等正規途徑傳播,小傳統被動地受大傳統的影響。我以為這是一種在共時狀態下的理解,中國廿世紀以城市為中心的音樂文化已經成為了新的“傳統”,這種傳統已經深深地影響了中國音樂文化的發展。但不可否認的是,有著數千年的音樂文化血脈、當下主要存在于鄉村社會的雙重功能性的音樂存在,雖然也可以按照羅伯特的觀念將中國城市文化中的音樂稱之為大傳統,將鄉村中的音樂文化稱之為小傳統,但應該引起我們充分地注意的是中國音樂文化濃厚歷史積淀的復雜性。
  中國的傳統音樂文化,自南北朝以來一直是以制度化的方式進行傳播的,而且在制度的約束下也辦學校,這就是歷史上所存在的“輪值輪訓”⑥ 的方式。在樂籍制度的規范下,音樂文化的主導層面都是由專業樂人承担,因此也可以說是一種近乎封閉的系統。但當制度解體,樂人們側重以為大眾服務來尋求自己飯碗的時候,當城市中受外來強勢文化的影響、傳統音樂文化逐漸退居鄉間的時候,這種歷史上的大傳統恰恰是由鄉間大眾的參與得以傳承的,也就是說,中國音樂文化的“大傳統”得到了大眾的參與。當然我們還有20世紀以城市為中心的、新的傳統。
  我們在運用西方學術界的理論分析中國文化時需要刻意關注的問題是:這種理念是否符合中國的客觀實際。依照西方學者的理念,鄉村中大眾的傳統為小傳統,但我們有著歷史積淀的所謂小傳統卻與西方人的認知有著較大的差異性。這種由中國的多數人群——農民傳承的所謂“小傳統”恰恰是延續了數千年的中國音樂文化的大傳統,因此我們說,當下的中國音樂文化的確有兩個傳統,一個是廿世紀以來以城市為中心的音樂文化(西方人類學意義上的觀念),一個是延續數千載,現今以非主流的形式存在于廣袤鄉村的中國音樂文化。是否可以這樣認為,一個是有歷史積淀的傳統在鄉間以非主流的方式延續,一個是現實中已經形成的以城市為中心新的傳統的發展。依照西方學者的理念,有一點是非常之吻合的,那就是當下鄉間的傳統的確很難對城市的傳統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那么,城市音樂文化的傳統是否像西方學者所講的那樣一定會將鄉村的音樂文化傳統吞食和同化呢?我以為在中國,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至少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完全被同化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雖然可能最終會是這樣。之所以這樣講,還是由于有些悠久的歷史傳統觀念已經深深地融化在人們的血脈之中。鄉村之所以稱之為社會,就在于其文化積淀的厚重,祖祖輩輩生活在這里的人們,雖然與城市居民同是生活在一個政體之下,但其生活方式卻顯現出較大的差異性。以家庭、家族、姻親關系構成的龐大的盤根錯節的聚居群落,也是接受傳統文化觀念的重要條件。歸根結底,還是農耕文化的傳統在起著主導作用,與農耕文化傳統相輔相成的傳統音樂文化在鄉村中的生存空間和生存土壤尚沒有遭到根本性的毀壞。當所謂的新傳統——城市文化的傳統向鄉村社會施壓的時候,鄉村社會對其是全然被動地接受,還是有選擇的接受,甚至“頑固地”堅守其傳統文化觀念,對這種城市文化傳統在某種程度上有排斥的行為,這是需要我們正視和面對的。我在《中國傳統音樂與民間禮俗的依附和共生現象》⑦ 一文中對傳統音樂在鄉村社會中的生存狀況在調查的基礎上進行探討,中國鄉村社會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雖然在某一個時期受到國家權力和意志的制約,許多民間禮俗似乎已經絕跡,但是,一旦在政策上得以松動,民間禮俗似乎一下子又冒了出來,這是讓我們在田野實地考察工作中感到驚訝的。這些民間禮俗,在許多層面上與民間信仰有著相當程度的關聯,而這些民間信仰的存在,恰恰是融入血液中的傳統長期沉淀的結果。以上認識就中國音樂文化的客觀存在說來是應該、而且必須辨析清楚的。
  李亦園先生將大傳統與小傳統與中國的雅文化、俗文化相對應,這是很有道理的,但就中國的音樂文化來說,這種解釋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創造與傳承是相互關聯卻又屬于兩個層面的問題。當下傳統音樂文化的傳承,在鄉村社會中并非是由精英,而是廣大的民眾。他們所傳承的樂曲在歷史上可能屬于專業樂人的創造,當下的鄉間樂人們對傳統音樂文化僅僅是傳承者,重在應用的層面。但正是鄉村社會中的這些功能性用樂形式的存在,才使得我們的音樂傳統能夠得以發展延續。
  我們說,在民間的音樂文化并非就是“俗文化”。所謂“在官方為禮,在民間為俗”者,前者是一種官方的形態,是制度的顯性體現,而后者是一種民間形態,以民俗的方式而存在,是制度的隱性形態。正如一些學者所認識到的,這兩者之間是可以相互轉換的。這也正是中國音樂文化的特殊意義所在;歷史上的中國音樂文化即便在官方,也是一種雅俗并置的存在。當這種雅俗并置積淀在民間,難道其中雅的部分就變成了俗?許多儀式及其用樂在歷史上由官方主持并使用時大家將其稱之為“禮”,但當轉移到民間依然是這樣的儀式、同樣的樂曲,難道就成為“俗”?儀式與樂曲是否會因使用場所的不同而有性質上的改變呢?我們看到,新疆維吾爾的十二木卡姆,雖然現在流傳在民間,但無論是音樂的形式與內容都是當年在王府和官府中演奏的樂舞;當年宮廷和官府用樂中有大樂和細樂的形式,當下民間用樂中同樣也有。諸如北京京西幡會中的大樂,天津皇會大樂,山東泰安吹鼓手演奏的大樂,魯西南民間藝人演奏的大樂等等,不一而足;至于細樂也同樣是在各地普遍存在,顯然,當下的民間傳統音樂中應該是雅俗并存的。更有意思的是,我們在魯西南地區考察中所見,在一些民間儀式中會同時用到大樂和細樂,而且是同一首樂曲在不同程序中的變異使用。比如,當我們聽到司儀喊“奏大樂”的時候,樂曲一般不會加花,也很少變化,且速度較為緩慢,莊重、肅穆;隨著“奏細樂”的喊聲,我們發現,竟然是剛才演奏過的一首樂曲的變異,其“直梗”是為原型,接下來就開始加花變奏,采用多種演奏手法變化無窮,速度的變化也豐富起來。由此可見,當下的鄉間儀式用樂,的確將雅與俗,禮與俗統在一起。
  中國傳統音樂文化,在歷史上是一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雙向交流的過程。在其間,既有宮廷樂人的創造,也有地方官府樂籍中人的創造。在樂籍制度的大背景下,地方樂籍中人有對音樂形式與內容的創造,進入到宮中教坊等樂官的視野之中經過篩選,得以整合規范,然后通過樂籍系統在全國范圍內返播。正是由于有這么一個樂籍體系,在相當程度上保證了在音樂本體中心特征(律、調、譜、器、曲)各個層面的一致性。也保證了中國音樂文化一直處于動態的過程之中,使得一些觀念的內涵具有相當程度的豐富性。
  中國典籍對歷史上音樂文化傳統創承人的身份有著很明確的規定。《元典章》云:“本司看詳,除系籍正色樂人外,其余農民、市民、良家子弟,若有不務本業,習學散樂搬演詞話人等,并行禁約”⑧。這里說散樂、詞話的搬演者,都應該是在籍的專業(正色)樂人,良家子弟做這些就屬于“不務正業”。可見,在戲曲進入成熟期后其表演者是怎樣的一群。其實,不僅僅是戲曲,凡屬于太常和教坊所表演的藝術形式,多是這一群在籍之人的創承。在這種上下雙向交流的過程中,并非所有的藝術形式和藝術作品都是由宮廷的樂籍中人創造的。還是以戲曲音樂為例,元末明初之時的昆山腔以及稍后產生的弋陽腔、海鹽腔、余姚腔是如何風靡全國的呢?特別是其中的昆山腔演化為昆曲以及弋陽腔作為高腔系統在全國的傳播過程,如果不是有這樣一個樂籍制度,將其在體系中得以傳承,那么是很難在全國范圍內到處都有高腔流傳的。所以,無論是戲曲還是音樂以及說唱等其他藝術形式,的確不能低估這個制度體系的作用。試想,在當時沒有電波、數字通訊;沒有飛機、火車、汽車等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究竟是以什么樣的方式進行廣泛地傳播呢?顯然,移民、戰爭、商旅所帶來的藝人近乎自然的傳播方式如此廣泛地存在顯然是比較蒼白的。如果不是有樂籍制度下的職業藝人的這種傳承,以及教坊制度下對多種藝術形式及其相關內容的整合,顯然不會在全國范圍內音樂文化主導層面出現這種相當程度的一致性,而正是這種全國上下在主導層面的一致性構成了中國傳統音樂文化的大傳統。
  歷史發展到了18世紀初葉,樂籍制度在雍正皇帝的御批下壽終正寢了。那些以前身為賤民,卻是可以吃官飯的一群,開始轉向民間尋求自己的“飯轍”。樂人賤籍的解放并不意味著社會對其承載的音樂文化不需要,無論是宮廷、王府、地方官府、軍旅等地依然需要禮儀和宴筵用樂,依然聲色犬馬,曾經在制度下生存的音樂文化不會消失。這也就是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傳統音樂文化與禮俗依附共生“沉淀”在民間的道理。
  廿世紀初葉的中國,在農耕文化的大背景下,無論是城市還是鄉村,其音樂文化有著相當程度的一致性,這應該是當時的大傳統。這種情況產生根本變化就是由于西方音樂文化的大規模進入。作為接受外來音樂文化的先鋒的城市,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一個新的所謂“大傳統”已經形成。
  但是,即便是在廿一世紀的當下,當我們來到占全國人口大多數的鄉下,伴隨著民間禮俗,歷史上那些曾經為各級官府所用的禮儀用樂,卻依然在民間得以延續。特別是喪葬禮俗、許多儀式慶典之中,傳統音樂文化的功能性體現較為充分。
  有人說,諸如河北等地一些以“圣會”和“善會”命名的鄉村樂社,他們所承載的更多是雅文化的一面。而作為那些以為民間禮俗服務奏樂收錢養活自己的一群,他們所傳承的音樂文化是俗文化。我對這一說法是持有疑義的。雖然音樂班社以村民的婚喪嫁娶奏樂為生計,但是,無論是婚禮還是葬禮,就“禮俗”說來,都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有機傳承,其中也有雅文化的因素。
  “傳統理論認為小傳統的民間文化不登大雅之堂、粗俗、毫無邏輯,在大傳統面前軟弱無力。這種理論忽視了小傳統在村落社會中的“草根性”及其主導地位。”⑨
  在下以為,前面的這種認識根本不能夠用來解釋中國鄉村社會的實質;就后面的認識說來,雖然作者注意到了小傳統的主導地位,但是卻依然停留在共時的層面上,沒有辨清所謂小傳統的歷時性內涵。就中國傳統音樂文化說來,如果我們不能夠認識到其在歷史上功能性和現今鄉村社會的實際存在,而只是依照當下的觀念那就絕對不能把握其實質。
  這種在歷史上是為主流、現在以非主流的方式而存在音樂文化傳統,被人們以“亞文化”相稱。但鄉村中的音樂文化絕對不是松散無序、而是有組織行為的延續。這在歷史上有一個轉化、積淀的過程,民間顯然是雅俗共存的。決非是在民間的就一定是“粗俗”的。雖然鄉村社會在當下處于一種亞文化的狀態,以非主流的方式而存在,但它們依然承繼著數千年的傳統,并未有實質性的改變。
  “在大傳統滲透入村落社會過程中,人類學更強調小傳統的角色、地位。‘傳統的發明’、‘社會的記憶’等概念的提出,促使人們從現代文化中發現現代制度只不過是一種新發明的傳統,發現一些貌似現代的文化形態也只不過是人們歷史記憶的制度化和儀式化的結果”。⑩ 的確如此,這也就是我們所要說的中國音樂文化歷史傳統與“新傳統”的關聯所在。一個世紀以來的中國音樂文化受到西方音樂文化的強烈沖擊,以鄉村社會和城市社會兩個“傳統”的形式共存,孰大孰小,通過共時性和歷時性、功能性的分析,“為神奏樂”與“為人奏樂”的探討,應該是我們把握“傳統”這個觀念的關鍵所在。
  注釋:
  ①參見鄭萍:《村落視野中的大傳統與小傳統》,刊《讀書》2005年第7期第11—19頁。
  ②參見項陽:《中國音樂民間傳承變與不變的思考》,刊《中國音樂學》2003年第4期。
  ③所謂“樂籍制度”,即從中國的北魏時期直到清雍正年間所存在的官方管理樂人的一種制度。進入樂籍者一般由三種人組成,這就是刑事犯罪人員的眷屬、陣獲俘虜和因政治而獲罪的各級官員的家人。由是形成了一個“專業賤民(罪民)樂人”群體。官府將這一群體以另冊歸之,服務于宮廷、王府、地方官府、軍旅、寺廟等地,分別以樂戶、營戶、工樂、樂人、女樂、官鼓手、寺屬音聲人等稱謂稱之,這一群體成為禮樂和筵宴俗樂的主要承載者。正是這種延續一千又數百年樂籍制度的存在,導致了中國音樂文化傳統主導脈絡方面在這漫長的歲月里自上而下或稱自下而上存有諸多的一致性。參見項陽《山西樂戶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④參見鄭萍:《村落視野中的大傳統與小傳統》,刊《讀書》2005年第7期第11—19頁。
  ⑤參見鄭萍:《村落視野中的大傳統與小傳統》,刊《讀書》2005年第7期第11—19頁。
  ⑥參見項陽:《輪值輪訓制——中國音樂傳統主脈傳承之所在》,刊《中國音樂學》2001年第2期。
  ⑦參見項陽:《中國傳統音樂與民間禮俗的依附和共生現象》,2005年6月漢城“亞洲傳統音樂國際研討會”參會論文。
  ⑧《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諸禁雜禁·禁學散樂詞傳,光緒戊申夏修訂,法館以杭州丁氏藏本重校付梓。
  ⑨參見鄭萍:《村落視野中的大傳統與小傳統》,刊《讀書》2005年第7期第11—19頁。
  ⑩參見鄭萍:《村落視野中的大傳統與小傳統》,刊《讀書》2005年第7期第11—19頁。

天津音樂學院學報(天籟)3~10J5舞臺藝術項陽20062006
中國音樂文化/傳統/共時/歷時/功能性
XIANG Yang
如何認識中國音樂文化傳統,作者認為既要從當下共時的視角,也應該注意歷時的層面,應該看到中國音樂文化的社會功能性和實用功能性。中國音樂文化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兩個傳統,那就是在鄉村社會廣泛存在的、歷史上音樂文化傳統的現實存在和一個世紀以來以城市為中心的、深受西方音樂文化影響的、當下已經成為傳統的音樂文化。鄉村社會中所存在的音樂傳統至少有兩種功能性的存在,“為神奏樂”與“為人奏樂”并存,而當下城市中的音樂傳統則是更多強調“為人奏樂”的審美功能性。
作者:天津音樂學院學報(天籟)3~10J5舞臺藝術項陽20062006
中國音樂文化/傳統/共時/歷時/功能性

網載 2013-09-10 21:28:22

[新一篇] 中國音樂史教學學術研討會暨中國音樂史學會第六屆年會召開

[舊一篇] 中國音樂文獻學:以楊蔭瀏為樞紐的兩個時期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