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學術自由”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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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418(2004)01-0006-04
    學術自由既是高等教育哲學中有待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也是現代大學發展所面臨的實踐問題。隨著我國建設世界一流大學進程的不斷推進,學術自由作為現代大學的重要內涵和大學發展的重要條件,已為人們所認識。不少學者開始關注和呼吁學術自由的研究,從目前已經公開發表的近60篇有關學術自由研究的文獻來看,主要集中在學術自由的概念、學術自由的起源、學術自由的實現條件及其相關問題的研究。
      一、學術自由的概念
    何謂學術自由?學術自由究竟是指學術機構中的個體(教師、學生)的自由,還是指學術機構的自由(學術自治)?如果學術自由是個體的自由,那么是否是個人的特權?如果學術自由是學術機構的自由,那么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是何關系?機構自由與個體自由的關系如何?學術自由是權利還是特權?等等,一直是爭議較大的問題。
    有學者指出,“學術自由,在西方歷史上同大學自治是一對孿生概念,是指大學從政府和教會那里爭取到的學術權利,大學在政府或教會許可的范圍內有教學、研究和學習的自由。即大學的教師和學生在探求真理的過程中,可以自主解決學術上的事情,而不受學術范圍以外的政治、宗教等社會因素的干擾”[1]。另有觀點認為,狹義的學術自由指學者在本學科領域內的教學和研究自由,不受任何政治、宗教等外在權威的干涉和威脅,學者完全依據學術標準處理學術事務;廣義的學術自由還包括學者的政治自由,學者作為社會公民有權發表自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主張,但是不應該向學生灌輸自己的政治信念或道德準則,同時嚴格區分價值判斷和事實陳述的關系[2]。此外,還有觀點認為學術自由包括學者、教師的研究自由以及大學生的學習自由。學習自由不僅指學生選擇學什么的自由、決定什么時間學和怎樣學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而且指選擇教師的自由和轉專業、轉學的自由[3]。
    目前國內外幾乎所有學術自由的定義都涉及到教學自由、研究自由、學習自由,然而在學術自由的主體、性質、范圍等問題上仍然存在分歧。從學術自由的主體來看,一種觀點認為學術自由的主體包括學術機構和學者個體兩部分,是機構自由和個體自由的統一。一種觀點認為學術自由的主體是學者個體,具體到大學和學院包括大學教師和學生,不過也有觀點認為不包括大學學生。從學術自由受到的限制來看,一種觀點認為大學學術自由所受到的威脅主要來自大學外部的政府、教會、公眾、校友、捐贈人。一種觀點認為主要來自內部的大學組織、管理者以及學者自己,學術自由所保障的范圍主要涉及學術領域的教學、研究活動,有時也包括學生的學習活動,保護他們免于恐懼、威脅、限制、懲罚的自由。關于學術自由與公民自由的關系,有學者認為“學術自由源自言論自由,是言論自由在學術領域的具體體現。”[4]“學術自由不能超越公民權”[5],學術自由是一般公民言論自由的一個方面。每個公民除了享有一般的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以外,不存在其它的自由,因此否認學術自由是教師享有的特權[6]。此外,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學術自治的關系也有待于進一步明確。
      二、學術自由起源的幾種觀點
      (一)學術自由的實質是思想自由,以古希臘蘇格拉底為代表的哲學家的教育和學術活動是學術自由的最早形式
    少數學者提出古希臘的思想自由是學術自由的最早形態。“在西方社會最先倡導學術自由的當推古希臘的哲學家”,“西方學術自由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哲學家的教育思想和實踐活動”[7];學術自由本質上是思想自由,是學者在內心自由狀態下對真理的自覺追求,意味著學者的學術研究活動不盲從任何權威,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和壓力的干擾[8]。
    另有學者認為,歐洲啟蒙運動的思想家提出的人權自由、公民言論自由等各種思想自由主張已經蘊含著學術自由思想的產生。然而相反的觀點認為,19世紀以前歐洲自由思想的哲學家主要集中在政治和哲學領域,他們更多的是從政治的角度而主要不是教育的角度闡述思想自由的主張,為確立資產階級民主政治體制提供思想基礎,而不是為了提倡大學的學術自由,因此對大學學術生活的沖擊并不強烈。其次,19世紀前的歐洲大學基本上還只是傳播知識的場所,而主要不是科學研究和自由探索的場所,學術自由問題相對地缺乏緊迫感。此外,神學壟斷大學教育的局面仍然沒有被打破,宗教的力量對大學的控制成為抵制自由思想運動的堡壘,制約了學術自由思想在大學的確立[9]。
      (二)歐洲中世紀的大學自治是西方學術自由的起源
    部分學者認為,學術自由起源于歐洲中世紀大學自治的思想。“學術自由是中世紀大學特權的靈魂”,“中世紀大學的‘學術自由’,屬于大學自治的范疇”[10]。“中世紀大學的學術自由主要表現在大學作為一個機構整體所擁有的特權方面,教師、學生個體的人身權利方面”,以及“以辯論式教學形式為學術自由的主要承載形式”。但是由于“中世紀大學的特權主要是處理大學與世俗政權、教會、城市等外部社會因素的關系,而不是大學內部學術活動的權利與責任、思想與信仰等問題”,以及大學受到“教會和世俗政權、權威與信仰的束縛”,因此,中世紀大學的“學術自由的觀念含混不清”[11]。上述觀點直接或間接地表述了學術自由產生于歐洲中世紀大學。不過有學者否認中世紀大學已經產生了學術自由的思想。“中世紀的大學自治奠定了學術自由觀念的實踐基礎”,“大學自治是西方學術自由的初始行為”,但是“中世紀大學的自主,大體上只限于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上”,“大學的研習內容束縛于神學領域,學術論爭也是宗教范疇內的分歧,不可能有完全的學術自由”[12]。
      (三)學術自由始于19世紀德國柏林大學
    多數學者認為19世紀德國柏林大學首先提出了學術自由的原則。“明確地把學術自由作為大學的基本原則,是19世紀在德國完成的”,“柏林大學將學術自由作為辦學的基本原則,實行教學自由、研究自由、學習自由,成為現代學術自由思想和實踐的策源地”[13]。另有學者認為,早在柏林大學之前,就已存在學術自由。1694年德國的哈勒大學,最先倡導學術自由和創造性的科學研究,被史家譽為“不僅是德國的而且是歐洲的第一所具有現代意義的大學”,是“學術自由的第一個發祥地”[14]。哥廷根大學效仿哈勒大學,禁止排斥持“異端”觀點的教師,神學開始喪失它在大學一直享有的凌駕于其他學科之上的特殊地位,這些措施實際上已顯出學術自由的萌芽[15]。
      三、學術自由的條件
      (一)內部自由和外部自由的保障
    學術自由需要內部和外部的保障條件,“從學術界內部來說,學者要有知識分子的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具有獨立人格和學術追求,自覺維護學術尊嚴,不斷完善學術制度;從社會大環境來說,要解放思想,解除禁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形成良好的學術自由環境和氛圍”[16]。此外,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反對學術觀點問題政治化,營造寬松的政治環境,同時知識分子也要有堅持真理的獻身精神,為學術自由創造所需要的外在自由和內在自由的保障[17]。
    有學者提出學術自由的實現包括外在自由和內心自由兩個方面,外在自由是對外部的社會限制的突破,是權利層面的自由;內心自由是對主體自身限制的超越,是精神層面的自由。外在自由是外在干預減少到最低限度的“消極自由”,僅僅為學術自由的實現提供了條件和可能性;學術自由的最終實現則取決于學者內心自由的實現。因此,學術自由的實現有賴于保護學術自由的外在制度的完善,以及以學術自由精神為核心的內在制度的培育為內涵的現代大學制度的建構[18]。
      (二)學術自由的制度保障
    學術自由需要相應的制度和法規的保護,僅僅依靠良知或道義上的譴責等非制度化的措施,既不能防止學術自由權利的濫用,也很難保護學術自由[19]。因此,有人從建立學術自由制度保障體系的角度探討了學術自由的條件,提出大學實行學術自治制度,國家制定保護學術自治和學術自由的相關法規,提高民眾的民主法制意識以及對學術自由的理解和尊重[20]。有學者還提出了比較完備的學術自由立法大綱,對學術自由立法的原則和具體內容進行了研究。學術自由的立法必須堅持“學術問題與政治問題相區別的原則,百家爭鳴的原則,實行民主討論的方法,反對濫用行政手段干預的原則,學術責任自負原則”[21]。
      (三)學會、學派是學術自由的組織保障
    學會、學派是學者為了推進科學的發展而形成的自發性的群眾性組織,是學者探討新學問、新科學、新問題以及進行學術思想的自由交流和論爭的場所,是連接學者的學術紐帶。學會、學派的存在不僅可以形成學者之間的自由爭鳴、討論的氛圍,激發學者群體競爭的優勢和創造力,而且學派、學會有利于形成學者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發揮學者團體抵制外界對學術自由的侵害的優勢[22]。
      四、學術自由的限度
    有學者論述了對學術自由進行必要限制的合理性。學術自由是有條件的,而非無條件的。既受到來自于學術活動內部自身要求的“內在限度”,又受到來自于學術活動外部的社會要求的“外在限度”[23]。
    另有學者對如何確定學術自由的“度”進行了研究,認為學術自由容易受到從事學術研究活動的學者和管理學術活動的社會高層管理者的主觀價值判斷的影響,學術自由“度”的確立必須盡量排除主觀認識的偏差和好惡,以國家、社會、人類的利益為目的,以弘揚真善美為原則,根據學術活動的不同方面區別對待,“學術思想要極度自由,學術過程高度自由,學術成果推廣和應用的適度自由。大學的學術自由的度,不應該表現在對學術活動過程的約束中,更不應該表現在對學術思想的約束中,而主要表現在對學術成果推廣應用的約束中”[24]。
    學術自由不是學術的“自由化”,為了社會的共同利益而對學術自由進行合理限制是必要的,這一點已為學術界所認同,然而如何確定學術自由的合理限度仍是一個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五、學術自由涉及的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大學與外部的社會、政府的關系以及內部的學者、教師、學生的關系
    有學者認為在不同意義上理解和把握大學的學術自由必然涉及如何處理大學內、外部的關系。一是大學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政府應避免直接干預大學學術事務,通過立法、評估、信息服務等方式對大學進行宏觀管理,借鑒國外在政府與大學之間設立中介機構以及獨立于教育行政管理的撥款制度、體系,保護大學的學術自由;大學則要合理地爭取和利用學術自由的權利,加強民主監督和管理以保證不損害國家利益。二是大學內部的管理部門與基層學術組織或學者、教師個體之間的關系。學術自由涉及學者、教授、學術團體及各層次權力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大學管理部門要嚴格區分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的界限,依靠學者決策學術事務,保障學者享有充分的學術權利和學術自由;學者、教師則要自覺維護學術道德和履行學術責任,防止學術霸權和濫用學術自由權利。三是大學、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保障學生的學習自由權利[25]。
    另有學者認為學術自由的矛盾是學術與政治、行政之間關系的反映,而行政與學術的關系其實是政治與學術關系在大學管理中的延續,實質是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關系問題。大學的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的沖突是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之間存在矛盾的反映。如果行政權力大到可以經常性干涉學術事務,那么學術自由的法律條款就成了一紙空文,因此學術自由最終離不開學術權力的保障,“學術權力本質上是學術自由的保障,保證學術自由的發展也是行政權力存在的依據”[26]。有學者從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關系的角度對學術自由進行了探討,提出如何正確處理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之間的關系,合理規范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各自發揮作用的領域和范圍,形成有機的分工、合作與制約的關系,防止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越權,造成違反學術自由原則的現象發生[27]。
      (二)學術自由與學術責任的關系
    有學者從大學的社會責任的角度探討了學術自由與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大學學術自由權利的獲得,是建立在國家、社會對大學的信任的基礎上”,因此“大學要自覺地在價值觀念上與國家、社會保持一致”,“大學在享用學術自由的權利時,必須意識到它對國家、社會、民眾所承担的責任”,“大學享受多大的權利,就要為社會承担多少責任”,“大學在為自己爭取到自由權利的同時,也就自動為社會承担了更多的責任”[28]。還有學者認為學術自由和社會責任是既相互沖突又相互促進的矛盾關系,同時對大學履行社會責任的原因以及承担社會責任的原則進行了探討[29]。
    另有學者則從學術責任的角度進行了探討。“學術責任的實現需要有學術自由的保障,大學為了保護學術自由,就必須履行相應的學術責任,大學通過培養人才、發展科學文化、直接為社會服務的方式,履行大學對人的責任、對社會的責任以及對知識的責任”[30]。
    大學不應因為堅持學術自由而拒絕履行社會責任或學術責任,已得到學術界的認同。然而,社會責任與學術責任兩個概念混用的現象比較普遍,而且學術責任和社會責任的內涵也不十分明晰,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
    綜上所述,大多數論者都強調學術自由對于現代大學發展的基本作用,認為它是現代大學的基本理念或基礎,是大學發揮其社會功能的動力。但是,長期以來人們思想意識上的局限性使許多研究者對學術自由問題諱莫如深,影響了對學術自由問題的深入研究。學術自由的基礎研究的薄弱以及相關資料的缺乏,導致學術自由問題研究的簡單化、抽象化,因而也就空洞化了。目前已經進行的研究存在著以下幾個基本的缺陷。一是通常都把學術自由看作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缺乏對它的系統的歷史研究,特別是缺乏把它置于整個大學歷史進程之中的考察。既不能清晰地看到學術自由概念的變遷,也不能完整地認識它與大學的關系,必然導致對學術自由理解的空洞化,很難清晰地把握學術自由、學術自治、學術中立等基本概念間的聯系與區別。二是由于缺乏對實現或保障學術自由所需基礎和條件的研究,或者把這些條件過于抽象化,從而使已有的研究對建立和健全我國的學術自由保障體制和約束機制沒有太大的借鑒價值。三是由于“學術自由不是一個絕對的、純學術范疇的和教育活動領域內的概念”[37],在實踐中又往往超越純學術活動領域而變得異常復雜。學術自由涉及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傳統等多方面的關系,或多或少地受到來自政治的、法律的、社會的等非學術的活動或因素的限制和干擾。因此,學術自由的研究需要從歷史學、政治學、哲學、法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多學科的角度,運用跨學科的方法進行系統的全面的研究,才能揭示學術自由的本質及其實現的條件。然而我國目前有關學術自由的研究不僅缺乏跨學科的研究,而且已有的研究也沒有突破學科的范式和方法。除極少數研究之外,多數研究就教育談教育,內容大同小異,重復研究多,創造性的研究少,對學術自由的深入研究參考價值不大。不少研究大多引用第二手甚至第三手材料,又沒有對材料的出處進行認真的考證,難免出現觀點的錯誤或偏頗,甚至“以訛傳訛”。如果不及時做好糾偏正誤的工作,勢必加深人們對學江蘇高教南京6~9G4高等教育張斌賢/李子20042004學術自由是現代大學發展中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本文通過全面回顧國內關于學術自由相關問題的研究成果,對學術自由的含義、起源、條件及其所涉及的關系進行了探討,同時指出了學術自由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研究的方向。學術自由/回顧/展望這里的私立高校,即民辦高校,之所以用私立而不是民辦主要為了行文的需要;而公立高校,即普通高校,這里不包括成人高校。羅峰
    羅峰 男(1972-)上海行政學院行政學教研部講師。  WANG Bao-xing
  (School of Education,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2, China)As far as Kerr is concerned, modern universities have more than one educational aim, which include providing a constructive environment for the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tudents, enhancing the individual development of the whole society, realizing the fair education for those who have received secondary education, ensuring the accomplishment of pure learning and supporting the intellectual and artistic creativity, improving personal ability of social evaluation, implementing pure education and developing critical assessment. Modern universities should be aware of their own responsibilities and adhere to the academic morality in scholastic lif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above aims.張斌賢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李子江 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院2001級博士生。北京 10087 作者:江蘇高教南京6~9G4高等教育張斌賢/李子20042004學術自由是現代大學發展中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本文通過全面回顧國內關于學術自由相關問題的研究成果,對學術自由的含義、起源、條件及其所涉及的關系進行了探討,同時指出了學術自由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研究的方向。學術自由/回顧/展望這里的私立高校,即民辦高校,之所以用私立而不是民辦主要為了行文的需要;而公立高校,即普通高校,這里不包括成人高校。羅峰
    羅峰 男(1972-)上海行政學院行政學教研部講師。

網載 2013-09-10 2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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