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開辦國際保理業務的難點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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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現代保理業務作為一項綜合性業務,在當今世界貿易的發展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歐美市場的商品交易中。身處買方市場的各國出口商如何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爭取并穩定客源?其中的商品價格、商品質量固然重要,它們的高低、好壞往往關系到交易能否成功,但更為重要的是出口商應當采取什么樣的貿易方式來迎合進口商,從而減少其資金的占壓與費用支出,降低其風險。作為為商人提供服務的銀行,要做到適應這一變化,更好地支持客戶業務的發展,就必須發展新業務,更好地滿足客戶的需要。建立在買賣雙方商品賒銷或承兌交單這一適應買方市場要求基礎上的國際保理業務,通過銀行提供應收帳款管理、銷售信用控制、壞帳担保以及貿易融資等各項服務,可使出口商對建立在正當交易基礎之上的售后分戶帳管理、款項催收等大量工作能夠有效轉移;同時由于銀行能夠通過資信調查等手段對買方核定信用限額,從而可使出口商轉入的已核定的應收帳款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在需要時可獲得銀行融資。這樣就大大減少了出口商自己銷售、自己催款等工作,降低了出口商自己承担買方信用的風險,促進了商品交易的發展。
    一、現階段我國銀行開展保理業務面臨的難題
  現代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還是一項較新的業務,它在我國的發展仍處于探索階段。與國外相比,我國銀行在這項業務的開展上存在著很大差距,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銀行的客戶——出口商對保理業務的了解不夠。
  面對買方市場下的激烈市場競爭,國內出口商仍然習慣于以往傳統的信用證方式出口商品。同時,我國現階段的商品出口大多仍集中在一些國有外貿公司手中,盡管伴隨著外貿體制改革,國家下放和擴大了一些工貿企業的產品出口權,但并非任何企業都可以從事商品的出口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這些企業在出口方面的憂患意識不強,競爭觀念淡薄,防礙了它們對新業務的認識與接受。
  其二,我國銀行對新業務的接受能力不足。
  國內銀行,除了中國銀行外,大多是在80年代中后期才開始從事國際業務的。時至今日,這些銀行無論在業務規模上,還是在服務水平上,與國外銀行相比,都存在著很大差距。由于業務規模小,人員素質低,國內銀行大多仍滿足于以往的傳統服務方式,造成對新業務的了解與接受存在不足。
  由于銀行對新業務的了解與接受存在不足,加上國內銀行習慣于多年來使用的傳統結算方式,如LC,D/P等,因此在新業務的推廣宣傳方面也存在差距,致使這項新業務不能很好地服務于國內的出口業務。
  國際保理業務通常以雙保理機制出現。因此,國內銀行開辦此項業務時,更多地需要得到國外代理行或聯行的支持與服務。由于我國銀行大多開辦國際業務的時間較短,因此其國外代理行或聯行在數量及地區分布上存在著不足。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國內銀行對這一業務的認識和使用。
  其三,國內銀行開辦此項業務面臨的風險較大。
  國際保理業務通常是建立在買賣雙方商品賒銷(O/A)或承兌交單(D/A)方式基礎之上的。出口商辦理保理業務并銷售商品后,由于保理業務項下銀行的壞帳担保,出口商在銀行已核準應收帳款額度內的風險通常是轉移到銀行的,因而銀行面臨的風險就非常大。這就需要銀行加強對國外客戶的資信調查,正確評估客戶信譽。但由于國內銀行的國外代理行少,且分布不勻,因此國內行開辦此項業務時便不能很好地掌握國外客戶的情況,造成自身風險較大。
  其四,我國在鼓勵出口方面的措施仍存在一定不足。
  出口作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一個因素,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鼓勵企業出口方面都給予多形式、多方面的支持。我國在這方面雖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由于其限制條件較多,且配套措施跟不上,因此國內出口商較難采用賒銷或D/A方式出口商品,保理業務難以開展。
    二、我國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采取的措施
  在現階段,世界上較發達的歐美國家間的現匯貿易大多采用O/A或D/A方式成交,銀行在這些地區開辦的保理業務獲得了很大發展。面對我國即將加入WTO以及金融業的對外全面開放的形勢,面對國外銀行業的激烈競爭,我國銀行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應對挑戰。
  第一,統一認識,加大對國際保理業務的宣傳。
  銀行應宣傳保理業務的優勢,積極推廣這一業務,使出口企業充分認識到,在買方市場條件下只有采用更加靈活方便的方式(O/A,D/A)開展貿易才能占領并擴大市場,銀行開辦保理業務的基礎才能堅實牢靠。
  第二,加強銀行的自身建設,為保理業務的開展創造前提。
  一是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素質,使其熟練掌握此業務,這樣才能更好地為出口企業服務,才能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降低風險。
  二是加大國外代理行的建設與發展。出口企業的國外客戶分布比較分散,客戶自身狀況存在很大差異。國內行只有廣泛利用國外代理行提供的服務,才能更好地為出口企業服務,才能盡量減少自身面臨的風險,才能加強對國外客戶的了解,為保理業務的開展創造前提。
  第三,加強國內行的風險調控機制的建設。
  隨著業務的不斷擴大與發展,銀行應加強對國外客戶的了解,建立國外客戶信用評估機制。對不同國家信用等級不同的客戶,分別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額度,并且對出口商提供多少不等的融資服務,以使銀行的工作處于主動有利地位。
  第四,堅持保理業務與政府有關鼓勵出口的政策措施協調運用。
  現階段,我國為了鼓勵企業出口而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大都是以短期綜合保險為主,這恰恰與保理業務的發展基礎相吻合。為了減少出口商乃至經辦保理業務的銀行承担的風險,銀行應鼓勵出口企業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基礎上多采用賒銷或承兌交單方式出口商品。這樣,一方面出口企業順應了市場的需要,有利于擴大出口;另一方面國內行在提供保理服務后的風險也可以有效轉嫁,從而使銀行面臨的風險降低,為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增加,融資擴大。兩項措施的有機結合,可以促進保理業務的開展,有利于這一業務的進一步推廣。
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學院學報)F62金融與保險王學龍20022002王學龍 天津財經學院金融系 作者: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學院學報)F62金融與保險王學龍20022002

網載 2013-09-10 2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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