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時代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

>>>  新興科技、社會發展等人文科學探討  >>> 簡體     傳統


  當今世界進入了“環保時代”,人類對生態環境的關注與日俱增,各國政要頻頻聚首商討全球環保大計,簽署國際協議。環保時代的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出現了“綠色化”傾向,即在國際貿易與投資中,環境保護影響越來越強烈。世界經貿組織的有關條款、各國政府的投資政策與貿易政策,都越來越多地考慮對生態環境的效應。研究環保時代下的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對我國的外貿、外資、外經及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環保時代下的國際貿易
  當1948年創建關貿總協定之時,由于環境保護問題尚不突出,關貿總協定條款中未曾涉及貿易與環境的問題。從50年代到90年代,全球面臨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物種銳減、疾病蔓延等問題,因環境問題而引起的貿易糾紛逐年增多。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貿易與環境》協議,并決定成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專門負責解決因環境問題而產生的貿易爭端。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一經成立,就提出了國際貿易“綠色化”的新概念,旨在使國際貿易與全球環保取得協調。人們將世界貿易組織日益重視生態環境的過程,稱之為體制“綠化”的過程,認為這是世界經濟持續發展的福音。
  在此前后,不少國家紛紛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使國際貿易既能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又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這些措施主要有:
  1.推行“環境標志”或曰“綠色標志”、“生態標簽”制度。該制度是指各國政府對符合本國環境標準的產品頒發一種標志,表明該產品生產、使用、消費和廢止的全過程符合環境要求,屬“生態之友”商品。最早實施這項制度的是德國,現在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自愿實施這項制度。該制度主要是針對那些幾乎全部依賴進口的商品,因此,如果進口國規定的標準過于嚴格,使外國產品幾乎不可能取得此種標簽,那么該制度就可能變為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解決這類矛盾的辦法是將環保標簽制度建立在國際共同的標準之上,以防單方構筑進入壁壘。發展中國家可利用這項制度更多地銷售自己的“生態之友”商品,如我國的“綠色食品”,印度的“綠色棉花”等,同時可借此促進國內環保產業的發展。
  2.市場準入檢查。每個國家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制定本國的環保標準。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權利去規定其貿易伙伴的國內環境標準,不可以將本國的環保價值觀強加于另一國。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進口國可以對出口國的生產設備進行檢查,從而保證進口產品能滿足本國的環保標準。這種檢查,無疑會增加出口產品的成本,甚至使一些小型生產廠商無力安裝能夠滿足買方環保標準的生產設備。但出口廠商往往可以與進口商合資經營,從而獲得技術設備。也有的通過雙邊或多邊談判達成協定,對出口國進行適當的補償,以使他們不至于因較高的環保標準而蒙受更多的損失。
  3.征收環境附加稅。不少發達國家對會造成污染的進口商品,除征收正常關稅外,還另外征收環境附加稅,以限制這類商品的進口數量。美國的環境附加稅包括大氣污染擴散稅、 水污染廢物稅, 北歐國家從1992年起對進口商品征收二氧化碳稅。環境附加稅如果過于苛刻,就變成“綠色貿易壁壘”。作為出口國,一方面要力求使出口商品及其包裝在使用中不構成任何污染,另一方面可通過環保專業人員對出口商品作出無污染的科學論證,以對付可能產生的“綠色貿易壁壘”。
  4.政府“綠色補貼”。許多國家為保護和促進環保產品的出口,對環保產業提供專項補貼、低息貸款等優惠措施。按世界貿易組織修改后的國際補貼與反補貼規則,這類補貼屬于不可申訴補貼范圍,因而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當今世界“綠色消費”日趨普遍,綠色產品開發占新產品開發的比重,己由1985年的0.5%上升到1993年的10%。 綠色產品將逐漸占據國際市場的主導地位,形成綠色市場。誰能生產出更多的綠色產品,誰就擁有更大的國際市場份額。企業的“綠色化”,國民經濟的“綠色化”,是新世紀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命題。
      二、環保時代下的國際投資
  在國際貿易綠色化之后,國際投資也出現綠色化傾向。這有兩層含義,第一,國際資金,尤其是科技含量較高的國際資金,對投資環境的優選要求越來越高。越是高科技的投資項目,對生產地的自然環境的要求越高。因為空氣、水質、土壤等任何方面的不符合標準,都會使高科技的儀表失靈,使高科技的產品污染報廢。東道國自然環境的優劣,與吸收外資的優劣成正相關:優質的自然環境吸納優質的外資;劣質的自然環境吸納劣質的外資,以至吸引不到外資;第二,環境保護產業,如環保設備、綠色工業、食品等,成為國際投資的熱點。環保水平領先的國家,以其技術和資金的優勢在其他國家進行環保技術和產業的投資開發,以滿足東道國及其周邊國家的環保需要。
  環保時代下的國際投資,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了技術和資金,使民眾的環保意識有所提高,并推動國家之間開展更深層次、更廣泛的環保合作。這對全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很有利的。然而,遺憾的是,當今的國際投資,并不都是從全球環保出發的理性行為。發達國家在為工業化付出了昂貴的環境代價之后,頒布了一系列制止工業污染的法令、法規,對污染嚴重的產業規定了很高的稅率和嚴厲的限制、懲罚措施,還規定了嚴格的環保標準。投資者為規避國內嚴格的環境標準和龐大的環保費用以及重稅重罚,便將污染產業轉遷到其他國家。有些發展中國家為追求發展速度,忽視環境保護,使得外國投資者得以入境興辦大量污染項目,于是產生了所謂“稅收避難所”、“污染避難場”。據統計,日本污染產業在外國投資中有三分之二在東南亞和拉丁美洲;美國僅80年代初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有35%危害生態。美國頒布了保護森林法和建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的法令,投資者便到中南美洲、非洲、東南亞以極低的價格進行掠奪性濫伐。發達國家在委內瑞拉無節制地開采石油,使原本明澈的馬臘開波湖變成死湖。
  這類轉嫁污染、坑害他國的行徑,已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不滿,紛紛締約抵制。1982年《內羅畢宣言》指出:所有企業在將工業技術出口到別國時,都應考慮對環境的責任。《里約宣言》呼吁:各國應有效合作阻止有害物質遷移或轉讓到他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規定了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環境承担的義務和責任。《聯合國海洋公約》規定各國不可將對海洋環境的損害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巴塞爾公約》對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作了規定。但是,以上這些公約、規定都存在零散、簡單的缺陷,沒有形成類似于控制國際貿易環境污染的國際法體系,發達國家認為這些文件只具有敦促性、綱領性,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這些文件解釋彈性大,歧義多,對控制投資污染缺少嚴格的執行標準和有力的制裁手段,因而也就缺乏可執行性。
  國際性文件乏力,國際投資的環境保護目前主要依靠東道國國內法律和法規加以控制和監管。東道國以環境保護作為審批外資項目的第一評估標準,如不能滿足環保要求就不予批準。墨西哥1993年外資法規定,外資委員會在評估外資項目時首先要看該項目是否實施本國法令中有關環保的條款。德國對外資沒有審批制度,而是采取國民待遇,對本國企業適用的反污染、反噪音立法,對外國企業同樣適用;外國企業的工業選址和居住區都應符合法定距離。不少國家對外資投資環保產業采取鼓勵措施,希臘在1982年《鼓勵外國投資法》第1262號新投資法中增加了有關提供投資撥款、利息補貼等優惠政策,同時特別規定外資項目若能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可獲得額外的15%的補貼。日本對外國公司在工業引進地區設置環保設施給予政府補貼,日本開發銀行對于節約能源和防止污染的外國投資提供低息貸款。
  全球環保固然需要各國的自我保護,更需要各國在地球這個共同的生命之舟上同舟共濟,如何通過協商,制定出具有國際法律效力的國際投資條約,是世紀之交急須解決的一個大問題
      三、我國的環保立場、現狀和對策
  面對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綠色化”浪潮,我國政府的立場非常明確。第一,支持世界貿易組織“綠化”。例如在為清除“臭氧枯竭物質(ODS)”而制定的蒙特利爾公約中, 發展中國家承諾在比發達國家采晚10年的期限內達到公約所規定的標準,但我國和墨西哥則自愿在清除行動中與發達國家采取相同的步驟。第二,支持建立貿易與環境方面的協調、仲裁的權威機構,公正地解決國際貿易中的環保爭端。第三,協調好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全球環保中的利益關系。全球環保浪潮對我國既帶來機遇,也帶來挑戰。由于我國經濟、技術基礎較弱,對外開放起步較遲,缺少經驗,在發展外貿、吸收外資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十分嚴重。有些創匯先進企業卻是污染大戶。80年代以來,有些外商將石化、冶金、電鍍、化工、印染等危害環境的工業項目遷往我國,卻極少考慮環保措施和對工人的勞動保護措施。近幾年有些外商又以資源再生利用為名,將危險廢物運至我國境內加工,“洋垃圾”進口給我國帶來新的治理壓力。鑒于其他國家的做法和我國當前存在的問題,可作如下對策思考:
  一、強化我國環境立法與執法。我國憲法早已明確提出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提出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環境保護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實施條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指導外商投資暫時規定》等法規,都以明確的條款對外資項目提出環保要求。應該說我國已建立起控制外資污染的法律框架。但以上法規還比較籠統分散,條款之間還有漏洞,可操作性較差。現在亟須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制定統一的、便于執行操作的控制外資污染的法規和管制辦法,將外資污染壓縮在最低限度。
  二、爭取早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援引世貿組織的環保條款,通過貿易和環境委員會等機構,可以抵制環保貿易壁壘,保護我國權益;可與發達國家簽定協議,爭取發達國家在環保方面的援助;可聯合發展中國家阻止發達國家濫用環保借口推行貿易保護主義。
  三、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扭轉重創匯輕生態傾向,借綠色浪潮改變我國外貿商品的結構,使資源消耗多、“三廢”污染多的產品大幅度下降,使物耗能耗低、科技含量高、污染很輕或無污染的產品成為出口大宗。為加大綠色產品的出口比重,我國也應盡快實施“綠色標志”制度,鼓勵企業爭取得到國際綠色認證,并對獲得“綠色標志”的產品、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價格補貼。
  四、嚴禁外國污染產業、產品向我國轉移。在引進外資中,應確立“環保第一審批權”,對高污染而又無法控制的項目,堅決禁止;對污染程度大,但國民經濟急需,且可得到治理的項目,可集中在特定區域內集中治污;對必須引進,但入境后難以治理的原材料產品,以及大量消耗資料、能源、大量排放廢棄物的生產設備,征收進口產品環境附加稅。總之要通過嚴格的管理,將重污染的項目、設備、產品拒之于國門之外。
國外社會科學情況南京22~24F52外貿經濟、國際貿易姜亦華19981998(作者單位:江蘇省社會科學院) 作者:國外社會科學情況南京22~24F52外貿經濟、國際貿易姜亦華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30:43

[新一篇] 環保總局等8部門核查結果表明太湖淮河治污還需下大力氣

[舊一篇] 環境史與經濟史研究筆談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