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的東南亞殖民政策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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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16世紀初葡萄牙人來到東南亞,直至本世紀中期西方列強結束殖民統治的幾百年時間內,除泰國保持形式上的獨立外,其余東南亞國家都無一例外地先后淪為西方國家的殖民地。在此過程中,西方國家也歷經資本原始積累、工業資本和壟斷資本的歷史發展階段。由于歷史環境和宗主國與殖民地本身的具體社會經濟情況各異,西方國家的東南亞殖民政策也各具特點。以下就西方國家對東南亞政策的性質、統治體制、經濟、民族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實踐進行比較。
  殖民性質  殖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領土擴張。但在16至19世紀中期,除西班牙對菲律賓屬于領土擴張外,葡萄牙、荷蘭和英國在東南亞的殖民活動卻都屬商業性的殖民擴張。
  公元15世紀,傳統的東西方陸上貿易通道因奧斯曼帝國的崛起而被切斷,歐洲市場對東方香料的需求殷切。因此,最早打通到東南亞新航路的葡萄牙人追求的是香料,希望壟斷東西方香料貿易謀取巨利。在這一殖民動機驅使下,1510年,葡萄牙占領了印度西海岸的果阿(Goa)作為其東方殖民帝國的基地。1511年又占馬六甲(Malacca),接著向東擴張。到16世紀中期,葡萄牙先后在盛產香料的摩鹿加群島(Moluccas)與馬六甲之間的一些港口建立堡壘或商館,由一支定期航行的艦隊為后盾,向過往船只和據點周圍勒索貢稅、收購香料。除果阿外,葡萄牙人并未在東南亞的商業據點建立完整的殖民行政體系,各據點也極其分散。担負殖民活動的是一些與王室簽訂合同,以個人發財為目的的貴族和冒險家,他們自行承担殖民擴張的裝備和其它費用。由此可見,葡萄牙在東南亞建立的所謂“殖民帝國”,僅是少數孤立的據點,遠非近代意義上的殖民體系。當由于其它國家的商業競爭使葡萄牙人無法實現其預定計劃時,就不得不以武力掠取戰利品,或者出租某些地區的香料貿易權給歐洲商人而坐收固定分成的利潤。因而一些歐洲學者認為在葡萄牙人的殖民動機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出自于對戰利品的貪欲,而非對利潤的渴望。[(1)]
  比葡萄牙稍晚來到東南亞的荷蘭人和英國人,早期在東南亞的殖民活動也是商業擴張。他們在摩鹿加群島、爪哇、蘇門答臘等地建立商業據點,筑堡壘、造貨棧,用武力或其它欺詐手法掠奪原料。與葡萄牙不同的是,荷、英都是以私人貿易公司方式進行殖民活動。這些公司與現代貿易公司不同,擁有國家授予的任免官吏、招募軍隊、征稅、貿易壟斷等等特許權,但目標仍是貿易而非領土。
  16至18世紀,葡、荷、英西方國家在東南亞殖民擴張的性質為何不是領土而是商業,其主要原因是當時資本主義發展尚處于原始積累階段。西歐國家當時奉行重商主義政策,認為擁有貨幣的多少是一國富裕程度和實力強弱的標志;增加一國財富的主要途徑不在生產而在流通領域,通過貴賣賤買的對外貿易而獲取高額利潤。因而,驅使西方國家遠渡重洋來到東南亞的主要動力是尋求黃金和香料而不是市場,當時西方國家也沒有生產出滿足東南亞國家市場需要的產品。
  幾乎與葡萄牙同時來到東南亞的西班牙,雖然也抱著同樣的愿望,但在菲律賓實行的殖民擴張性質卻是領土而非商業。
  1571年西班牙殖民者占領呂宋島上的馬尼拉,10年后,菲律賓成為西班牙君主直轄殖民地。西班牙在菲律賓實行領土擴張的主要原因出于其殖民動機。西班牙將菲律賓殖民地化奉行三個目的,即:(1)傳播基督教;(2)取得經濟上的財富;(3)創造政治上的榮譽。[(2)]西班牙人來到菲島發現既不產黃金,也不產香料。于是計劃以菲島為基地,遠征摩鹿加以奪取香料,但由于葡萄牙和荷蘭的武力阻撓而告失敗。鑒于統治菲律賓需要花費大筆國帑,從1572至1621年,政府中有不少人上書國王建議放棄菲律賓,但均遭拒絕。西班牙把菲律賓變為自己殖民地并長期保持,主要目的是傳播基督教及滿足封建君主的權力欲。1493年,羅馬教皇曾頒“圣諭”規定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新“發現”土地上建立統治時,兩國必須履行向異教徒傳播基督教的義務。西班牙女王伊莎貝爾(Isabel)在1504年所立的遺囑中也囑咐其繼承者必須將殖民地基督教化,她認為這是西班牙得到這些殖民地的主要目的。[(3)]
  由上可見,決定殖民性質的因素除經濟、歷史環境外,政治、戰略及宗教等也起著重要影響,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
  19世紀中期后,大多數西方國家先后進入工業資本主義階段。大量的工業制成品需要尋找海外市場,將整個殖民地置于宗主國嚴密控制之下成為必要。宗主國在殖民地行使主權,并強制推行本國的政治法律制度。同時,隨著西方國家的工業資本主義取代商業資本主義,自由貿易原則也就取代了商業壟斷。自此,西方國家對東南亞的殖民擴張由商業擴張轉為領土擴張,他們將殖民地當作自己的工業原料來源地和商品市場,進一步把東南亞與世界市場聯系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說,東南亞作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殖民地的典型作用此時才開始形成。
  19世紀中期后,荷蘭在印尼推行領土擴張政策。從1856年開始,到1911年,荷蘭完成了對整個印尼的占領。
  18世紀晚期,英國重新加入對東南亞殖民地的角逐。1786年,英國利用馬來半島吉打(Kedah)與鄰國的糾紛侵占了檳榔嶼(Penang)。1824年又占新加坡。1826年,英國將檳榔嶼、新加坡和根據1824年英荷條約得到的馬六甲聯合成立海峽殖民地。1874年,英國強迫馬來亞吡叻(Perak)土邦簽訂邦喀條約(Pangkor),建立了向土邦派駐駐扎官制度。1895年,英國將接受駐扎官的吡叻、雪蘭莪(Selangor)、森美蘭(Negri Sembilan)和彭亨(Pahang)合組為馬來聯邦(Federated Malay States)。1904年,英國又強迫暹羅放棄對吉打、玻璃市(Perlis)、吉蘭丹(Kelantan)、丁加奴(Trengganu)四土邦的宗主權。1914年,上述四土邦與柔佛(Johor)邦合組馬來屬邦(Unfederated Malay States),英國設置顧問官控制政務。至此,英國在馬來亞建立了殖民統治權。此外,到1906年,英國還相繼侵占了婆羅洲上的汶萊(Brunei)、沙撈越(Sarawak)和北婆羅洲(NorthBorneo)。在中南半島方面,通過三次英緬戰爭,英國于1885年占領緬甸,將其作為英國殖民地印度的一個省。19世紀中期后,法國也登上東南亞政治舞臺,從1861到1884年,通過多次侵略戰爭占領了越南,1887年法國把越南和柬埔寨、老撾合并為法屬“印度支那聯盟”。
  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世界殖民地已被瓜分完畢,后起的美國只能仗武力擊敗西班牙,把菲律賓據為己有。這種占領不僅具有重新分割殖民地的性質,也表現了建立勢力范圍的新殖民主義內容。
  統治方式 西方國家對東南亞的殖民統治基本方式有直接統治和間接統治,選用何種方式完全依據何者更有利于殖民統治。一般情況下,商業擴張的殖民時期,西方國家大多采取間接統治方式,在領土擴張或工業資本發展,殖民地成為宗主國的商品市場時期,西方宗主國可能選擇直接統治。現以荷蘭和英國在印尼和緬甸的殖民統治為例。荷蘭最初對印尼的興趣在于摩鹿加群島的香料,后來又將蔗糖和咖啡的種植引進到爪哇,其關心的是如何以最低的代價取得印尼的熱帶作物產品。而從16至18世紀,甚至19世紀,荷蘭本身并沒有什么工業品榀以與印尼熱帶產品在市場貿易基礎上進行交換,因此,荷蘭此時必須主要依靠貢稅而不是貿易來取得印尼熱帶產品。利用當地原有統治機構達到自己的經濟目的是最為廉價和方便的途徑。
  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印尼時期,將印尼分為公司直轄地、非直轄地(藩屬土邦)和堡壘式殖民據點三種類型。在公司直轄地,原有的封建王公貴族被委任為殖民機構的官員,他們原來在農村公社的土地和封建權力一律保留,其義務是無條件向公司繳納產品、提供兵源及修筑道路,報酬也直接與上交產品的數量相聯系。土著官員(包括村社頭人)必須服從荷籍長官(駐扎官)的指揮。這樣,“傳統的爪哇貴族統治從此就與殖民剝削聯系在一起了”。[(4)]藩屬土邦在名義上是獨立的,公司派出駐扎官監督執行其與公司所簽訂的條約(包括提供產品和公司的貿易壟斷權等)。堡壘式殖民據點則類似租界,公司對其地派武裝人員和駐扎官,當地王公貴族保證公司的貿易壟斷權。
  荷蘭東印度公司垮臺后,荷蘭政府接管印尼,繼續沿用間接統治模式。19世紀中期后,荷蘭殖民者在印尼推行領土擴張,加強中央統治并削弱土邦,其統治方式似乎有向直接統治轉變的趨勢。但20世紀初,荷蘭又在印尼推行所謂“倫理政策”,高唱要關心印尼人民的福利和權利。1918年建立了咨詢機構“人民議會”(Volksraad)。1925年實行行政改革,在爪哇設省,在外島設管轄區,又在省、管轄區內試點建立具有自治性質的市或州。但是,封建土邦仍舊存在,例如,在爪哇保留的四個土邦中,最大的日惹(Jogjakarta)和梭羅(Surakarta)就分別擁有150萬和250萬人口。在外島,土邦擁有的領土超過外島總面積一半以上。
  英國進入緬甸是在19世紀中期,當時英國已完成“工業革命”,其侵占緬甸出于三方面的目的:(1)奪取印度航線造船業必需的木材;(2)開辟緬甸英國制成品市場,并進而打入中國西南地區市場;(3)阻止其它列強在緬甸擴大經濟和政治影響。第一位派往緬甸的英國使節賽姆斯(Symes)認為最后一個目的最為重要,[(5)]因為法國已發動了對印度支那的殖民擴張活動,其擴張路線由東向西,對英國在亞洲的最重要基地——印度構成威脅。為此,英國也必須由東向西,這樣既可保護印度,又可向前推進奪取尚未被歐洲列強侵占的東南亞領土。因此,1886年英國并吞整個緬甸后以實行直接統治為主。
  英國在緬甸推行直接統治的另一原因是,緬甸原來的各級統治者,包括國王、土司和大部頭人在初期都不象印尼的土邦封建王公那樣與外國入侵者采取合作的態度。第三次英緬戰爭后,上緬甸的土司頭人不斷發動起義。英國殖民者也不大可能一時找到可以依靠的社會勢力。
  英國在緬甸的統治方式也不是單一的,他們將緬甸分為兩個不同政治體制的區域,即緬族聚居區和緬甸少數民族聚居區。在緬族聚居區,英國人廢除了緬甸原有的國王、土司和頭人,推翻了國王、僧侶、頭人、老百姓四級社會結構,取消了緬甸多年來實行的有一定自治權力的土司頭人制度,組建了以村為單位的基層行政管理機構。雖然原來的頭人被委任為村長,但他已成為領取津貼的殖民政府民政官員。為了取得津貼(金額占所征收的稅額總數19%),昔日的頭人必須履行低級警務、稅收、司法官員的職能和各種雜差。原來適用緬甸社會的習慣法律也被英印法律所取代。而緬甸的各少數民族聚居區則被統稱為撣邦區,下設34個邦。各邦皆具形式獨立地位,英國委派行政專員進行監督,具體邦務仍由原土邦土司負責,英國對其實行間接統治。
  經濟政策 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西方國家對東南亞地區的經濟政策共同特點是掠奪熱帶產品和貿易壟斷,但各國的實踐方式略有不同。葡萄牙是赤裸裸的暴力掠奪,貢稅多于貿易,荷蘭和英國東印度公司也是以暴力為基礎,但表面上采取簽訂條約的形式,通過強迫供應,以低價征集熱帶原料。其中,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強迫種植制最為典型。西班牙既采取具有濃厚封建性質的“份地制”掠奪當地人民土地資源,以國家稅收方式榨取財富,同時又以“官帆貿易”、“皇家菲律賓公司”、煙酒專賣等國家壟斷貿易方式謀取暴利。西班牙的國家壟斷并非近代意義上的國家資本主義,他們奉行“殖民地乃王室財產”的理論,因此,所實行的國家壟斷,實質上是王室壟斷。一小撮王室人員以及與王室相勾結的殖民官員、大商人大發橫財,而西班牙國庫卻入不敷出。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當時經濟上最為發達的英國率先提倡自由貿易原則,旨在打破特許公司的壟斷,為英國工業資本開辟原料供應地和商品市場。在以英國為首的西歐先進資本主義國家壓力下,工業相對落后的荷蘭和西班牙被迫開放殖民地,例如荷蘭1870年通過了“土地法”和“糖業法”,西班牙在這以前就開放了馬尼拉港(1854年)等。
  上述情況說明,到19世紀中期后,由于世界資本主義發展進入工業資本時期,西方國家對東南亞的經濟政策重點也由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放任主義政策演變為自由貿易政策。但也有例外。法國侵占印度支那后,初期也推行與英國一樣的自由貿易政策,例如,1861年法國殖民者允許印支與外國相互貿易及外國商船可以在印度支那內河運輸。[(6)]但強大的外國競爭使法國在印支的經濟地位遭到威脅,于是,1892年,法國明確規定印支為法國的一部份,法國貨物可以免稅進入印支,外國貨物則須繳納與進入法國一樣的稅額,從而筑起一道關稅壁壘。在金融業,法國國家資本印度支那銀行控制了印支經濟命脈。此外,法國印支殖民政府還對酒、鹽和鴉片實行國家專賣制度。這些經濟政策反映法國資本主義發展中的食利特點。法國制造業不如英國,在殖民擴張中只能著重開發殖民地自然資源,然后運往世界市場謀取利潤(并非為本國工業發展獲得原料),或者通過金融體系利用信貸獲取投資紅利。
  美國在菲律賓也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美菲間實行所謂自由貿易,但對外國商品卻課以重稅,與法國印支經濟政策一樣,都反映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特征。
  民族政策 東南亞地區是一個多民族地區,西方殖民者除總體上對東南亞本地人民采取白人至上的種族歧視政策外,還針對東南亞多民族的特點,推行增加多民族程度和強化已存在的民族障礙的政策。前者表現為鼓勵外國移民,后者表現為分而治之。
  法國殖民者侵占印支后,首先將居于高山地區的各民族不加區別地一律稱之為“山地民族”,將之與居住于低地的越南人(京族)分離。在越南北部,原來與京族正處于逐步融合的土族被法國殖民者人為分離后,土族社會遭到破壞。[(7)]在南部,法國人迫使越南人大批遷往柬埔寨,造成與原住民高棉族人的緊張關系。在老撾,法國人啟用居于低地的老撾人作為行政官員治理與老撾人有歷史隔閡的山地少數民族傣人和老@①人。
  英國侵占緬甸后,不但沒有努力彌合緬族與各少數民族的差別,相反卻極力擴大分歧,實行兩種不同的統治制度。英國在緬甸還實行“以印制緬”政策,任用大量印度人為殖民機構官員,引進大批被稱之齊智人(Chettyars)的印度人到緬甸。齊智人在英國人支持下,在緬甸從事高利貸和收購土地等活動,成為殖民剝削的有力助手。
  在馬來亞,英國殖民者一方面將馬來人定為合法原住民,一面又通過法律將馬來農民圈定于農村從事農耕勞動。與此同時,又大量引進華人和印度人到橡膠園和錫礦充當勞工,開發殖民地經濟。他們在經濟上利用華人和印度人,而在政治上培植馬來人,只有馬來人才能充任殖民地官吏、警察和軍隊,人為地制造種族差別,為馬來亞的種族沖突埋下了禍根。
  荷蘭人在種族歧視上不如英國那樣強烈,例如印尼的荷蘭人可以和印尼婦女或印歐婦女通婚,所生子女稱歐亞人,被接受為荷蘭人。歐亞人不但不象英印人在印度要受到比印度人更多的歧視,相反卻可獲得較高地位。[(8)]但荷蘭殖民者在對待各族關系上也奉行分而治之政策。在政治上,荷蘭殖民者依靠爪哇封建王公和貴族,在經濟上卻大力開發外島,吸引大批華人充當勞工和進行商業活動。
  美國在菲律賓繼承了西班牙對信奉伊斯蘭的菲南部少數民族的民族歧視和宗教歧視政策,從而造成了菲律賓獨立后南部穆斯林民族的分離主義。
  文化教育 西方國家根據各自的殖民理論和政策目標在東南亞國家推行不同的文教政策。在實踐中,西班牙和美國比較注意發展殖民地的教育事業。早在1589年,西班牙就將歐洲教育系統引進到菲律賓,建立了第一批教區小學。16世紀末和17世紀,又相繼興建了圣·伊格納大學、圣托馬斯大學和圣費利佩大學等。據統計,到1898年西班牙殖民統治結束時,菲律賓擁有2150所小學,注冊人數有20萬人以上。因此有人評論,論比例,菲律賓識字的人要比西班牙和某些文明國家更多。[(9)]
  美國占領菲律賓后,繼續發展菲律賓的教育事業。它表現在發展公立學校的同時,也鼓勵私人辦學。到1935年,全菲有7330所公立學校,注冊學生總數為122.0212萬人,私立學校約400所,注冊學生達10萬人。[(10)]
  西班牙注意辦學是與其傳播教義的目的分不開的,傳播教義首先必須教會當地人民念書識字,因而大批傳教士深入菲律賓窮鄉僻壤通過辦學廣傳教義,有的教士甚至先學會當地語言,運用當地語言宣傳教義。菲律賓地方方言的第一部語法書和字典都是西班牙修士撰寫出版的。而美國發展菲律賓教育則是為其殖民目標服務的。美國占領菲律賓就是要引進全套美國政治、法律和社會經濟、文化體制,將菲律賓美國化。然后,通過“美化”訓練出一批當地精英,在確保美國在菲的勢力地位前提下,逐步通過“菲化”讓親美的菲律賓自治,最終取得獨立,由此實現新殖民主義。可見,文化教育在“美化”和“菲化”的過程中,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
  荷蘭、法國和英國很少注意殖民地教育事業,他們是實用主義者,只有在需要補充低級行政官員和企業職員時,他們才勿忙舉辦一些職業學校。荷蘭占領印尼后幾百年內,從來不鼓勵印尼人使用和學習荷語,也不為本地人興辦歐式學校。直到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為了滿足各種職業人才需要以及應付國內對殖民地人民福利事業不關心的批評,荷蘭殖民政府才撥款舉辦教育。1900年,招收印尼人的官辦小學在全印尼僅601所,平均6萬人才有1所。[(11)]據統計,1930年印尼人口的識字率僅6.4%,其中受過 初等教育的占79.4%。[(12)]
  英國和法國殖民者與荷蘭一樣,只專注于掠奪殖民地的財富而不關心殖民地教育事業。實際上他們推行的是愚民政策。英國侵占緬甸后一個相當長時間內,藉口教育應由私人企業過問而采取放任自流政策。1923年緬甸二元政府體系建立,雖然在法律上規定要更多鼓勵發展教育,但殖民政府并未采取實際措施。從1900年到1940年,全緬在校小學生總數從307000人增至827000人,但占人口比例卻僅由3.34%增至4.9%。[(13)]
  法國人在印支也執行愚民政策。在西方國家入侵時,在文化上越南比東南亞任何國家都發達,但受儒教文化較深的越南王朝官吏和知識分子都曾是前期抗法斗爭中的領導者和中堅。法國担心發展教育的政治后果,故而在越南推行愚民政策。但為了滿足殖民統治需要,法國殖民者也開辦了一些語言學校以培養懂法文的翻譯人才,招收當地學生入學,給予法式文化教育。從這些學校畢業的學生不少人成為法國殖民者的助手,享有很大權力,過著西方生活方式,從而形成特殊階層。上述新階層因法國殖民者對權勢的重新分配,地位突然提高,成為壓迫未被西化的普通越南人的新根源。[(14)]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列強在東南亞各國民族獨立運動的沖擊下,先后被迫以各種方式結束了殖民統治,但卻留下各式各樣的殖民遺產。在依附性經濟結構、多元社會、混合性的政治文化等諸多殖民遺產中,既帶有西方國家共同的殖民特征,也帶有濃厚的各殖民宗主國的獨特色彩,它們都對獨立后的東南亞國家現代化進程起著一定影響。
  注:
  (1)J.C.Van Leur:Indonesia Trade and Society,The Hague and Bandung:Van Hoeve,1955,p.p.169-170.
  (2)(9)(10)Gregorio F.Zaide: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Manila:Rex Book Store,1963,p.74;p.156;p.250.
  (3)Testaments y Codicilo de Isable La Catolica,Valladolid:ArchivoGeneral de Simances,1947,p.52.
  (4)W.F.Wertheim:Indonesia Society in Transition:A Study of SocialChange,The Hague:W.Van Hoeve,1955,p.54.
  (5)Kalyani Bandyopadhyaya:Burma and Indonesia,Comparative PoliticalEconomy and Foreign Policy,New Delhi:South Asian Publishers,1983,p.4.
  (6)陳福xuán@②:《法國殖民政策與治下之越南》,《南洋研究》1931年第4卷第2期。
  (7)Guy J.Pauker,FranK H.Golay and Cynthia H. Enloe:Diversity andDevelopment in Southeast Asia,New York: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77,p.148.
  (8)H.J.Van Mook:The Stakes of Democracy in Southeast Asia,London: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1950,p.107.
  (11)Bernhand Dahm(Translated by P.S.Falla):History of Indonesiain the Twentieth Century,New York:Pall Mall Press,1971,p.16.
  (12)Gavin W.Jones:"Religion and Education in Indonesia",Indonesia,No.22,1976,p.43.
  (13)J.S.Furnivall:Colonial Policy and Practice,A Comparative Study of Burma and Netherlands India,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56,p,203.
  (14)Alexander B.Woodside:community and Revolution in Modern Vietnam,Boston:Honghton Mifflion Company,1976,p.9.
                        (責任編輯:陳雙燕)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口加斥
  @②原字王加睿
  
  
  
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092-097K5世界史孫福生19951995 作者: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092-097K5世界史孫福生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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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2017/9/21 上午 01:46:45 | 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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