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資本主義萌芽與資金市場的幾個問題  ——對科大衛先生文的商榷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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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K248、K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511-4721(2003)-0153-10
  科大衛先生最近發表的大作[1]對中國經濟史上的關鍵問題之一——資本主義萌芽問題做了新的探討,筆者由此所得教益極多,因近年一直從事典當業、高利貸資本、合伙制方面的研究,與大作內容聯系頗為密切,一些問題我也進行了長期的思考,觀點雖稍有不同,卻似有所補充。本文意欲就以下幾個問題略述拙見,以就教于科大衛先生及其他學界大雅。這些問題包括:第一,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研究的主題問題;第二,合伙組織與法人問題;第三,15-18世紀中國資金市場(注:“資金市場”系方行先生談到封建社會要素市場時所使用的概念,參見方行《清代前期農村市場的發展》,《歷史研究》1987年第6期。)發育程度的估計問題。
    一、“作坊資本主義”、“期貨市場的資本主義”:與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研究主題有關的幾個問題
  科大衛先生在文中將中國學術界所研究的資本主義萌芽的實體稱之為“作坊資本主義”,認為手工作坊既非資本主義的制度,亦不構成引致資本主義的原因,所以“作坊中雇傭關系的性質,只不過是一個側面的問題”。“那么有關資本流通的制度,在中國是否已經充分發展,是否足以提供大規模使用新技術所必需的投資”,才是“資本主義萌芽”討論的核心部分。既然如此,他主張改弦易轍,到“祀產的發展和交易過程證券的應用中尋找資本主義制度的興起”。[1]那么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研究的究竟是“作坊資本主義”呢?還是明代以后的“祀產發展和交易過程證券的應用”即“期貨市場的資本主義”呢?也就是說,我們是應該從資本生產即生產方式的角度還是資本流通的角度來研究明清資本主義萌芽問題呢?[1]”這涉及到資本主義萌芽的實體及研究的主題問題。
  在開始本文的討論時,亦欲仿科大衛先生文之順序,先對“資本主義”這個名詞予以適當的認識和界定。
  應該說資本主義首先是一種生產方式或生產組織。馬克思的定義是“較多的工人在同一時間、同一空間(或者說同一勞動場所),為了生產同種商品,在同一資本家的指揮下工作,這在歷史上和邏輯上都是資本主義生產的起點”。[2](P358)這一起點的外在組織形式便是工場手工業,它存在于16世紀中葉到18世紀末葉。[2](P373)工場手工業最初是自發形成的,而“一旦它得到一定的鞏固和發展,它就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有意識的、有計劃的和系統的形式”。[2](P402)這一定義20世紀初的法國經濟史專家保爾·芒圖是基本同意的,他指出:“所謂大工業,首先必須將其理解為一種組織,一種生產制度。”他認為馬克思在《資本論》的某些篇幅中,完成了歷史學家的工作。[4](P9.P20)重視精神因素的W·桑巴特(1863-1942)、馬克斯·韋伯(1864-1920)也是如此。桑巴特雖然認為:“那由企業的精神和市民的精神組成一個統一的整體的心情稱為資本主義精神,這種精神創造了資本主義。”“[5](P215)但他同時指出:“資本主義是一種交通經濟的組織,在此項組織中通常有兩個不同的人口集團對峙著:即生產手段的所有人和無產的純粹工人。……他們經過市場,互相結合,共同活動,此項組織并且受營利原則與經濟的合理主義的支配。”[5](P205)韋伯同樣認為:資本主義的西方近代形態是一種“自由勞動之理性的資本主義組織方式”。或者說是一種“個人創辦的、具有固定資本和確定核算的理性企業”。[6](p11)在《世界經濟通史》第22章中他還指出:這種“理性的工業組織”須具有六個先決條件方能成立,即企業家占有生產手段、市場的自由、合理的技術、合理的法律、自由勞動、經濟生活的商業化。[7]而其中最核心的因素則是自由勞動,因為合理的核算也好、合理的法律也好,“只有在自由勞動的基礎上才是可能的”。[6](p12)最近,羅伯特·杜普萊西斯“則將資本主義視作物質財富生產的一種特殊的組織方式。在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下,個人和群眾以貨幣、信用、土地、生產性設備和原材料庫存等形式擁有資產。他們用這些資源雇傭工資勞動者,依靠他們的勞動生產出農業和工業產品(商品),然后將他們在市場上銷售,以實現利潤”。而這種制度的核心.即“使資本主義制度區別于其他經濟制度的是企業主和工人之間形成的關系”。[8](p5)
  總而言之,資本主義首先是一種生產方式,或者說是一種“生產制度”、“交通經濟的組織”、一種“理性的工業組織”、“物質生產的一種特殊的組織方式”,而“自由勞動”或者說“企業主和工人之間形成的關系”則是其中的核心因素。其他的因素都只有在自由雇傭勞動的基礎上才是有意義的,誠如恩格斯所言:在雇傭勞動中“包含著全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萌芽”。[9](p296)既然如此,以雇傭勞動為核心,探討明清手工業、農業、礦冶、航運等行業資本主義生產的萌芽及發展應該說是基本正確的了。
  那么,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又是如何研究資本主義的呢?是否如科大衛先生所言“整部《資本論》都在討論資本流通過程”呢?[1]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首先,《資本論》研究的是資本流通、生產的全過程,或者說《資本論》研究的是資本依次經過三個階段,變換形式再回到原有形式的整個的循環運動。以圖示則大體如下:
  附圖f7n512.JPG
  其中第一、第三階段是資本的流通過程,第二階段是資本的生產過程。其次,馬克思一生學術研究的目的,也是寫作《資本論》的目的,是要揭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發展及資本家剝削工人階級的秘密——剩余價值的生產,如果只研究資本的流通過程,是不可能達到這一目的的,因為資本的流通過程是不創造剩余價值的。此外馬克思還指出,只有在重商主義時期——對現代生產方式進行最早理論探討的時期——因為商業資本是資本本身的最早的自由存在方式,并且曾產生過壓倒一切的影響,經濟學才從流通過程出發。馬克思認為這只抓住了假象,因為實際上這是從流通過程獨立化為商業資本時所呈現的表面現象出發,而真正的現代經濟學是從理論研究轉向生產過程的時候才開始的。[3](p376)既然這樣,馬克思怎么會在《資本論》中通篇都去研究資本的流通過程呢?
  那么,資本主義萌芽的研究與資本流通制度的關系又如何呢?我覺得必須重視資本流通制度即資金市場的研究并將它與資本主義萌芽的研究結合起來。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研究是否必須完全轉向資本流通制度的研究,是否在研究后者的同時必須否定前者,是否必須到資本流通制度的發展中去尋找資本主義,而不理會生產方式的變革,則還須進一步商榷。也就是說對于資本主義萌芽與資本流通暨資金市場(金融信用)的關系還必須重新加以探討,才能確定生產方式變革與資本流通兩個因素孰輕孰重。(注:應該指出的是:科大衛先生之文尋找的是19世紀下半葉以后,即近代機器工業傳入中國,中國開始興修鐵路、開發礦山時,中國本土為什么沒有出現可以提供大額工業貸款的資本家,只有官督商辦,由國家出資或向外國銀行借款的原因。與這里提出的資本主義萌芽與資本流通制度的關系問題有聯系,但更重要的是區別。)
  從中外學術界對資本主義起源研究的整體狀況看,除馬克思主義史學之外,較早的有以馬克斯·韋伯及W·桑巴特為代表的定性學派,本世紀二三十年代以著名經濟史專家H·皮雷納為代表的商業學派等,[10]比較近期的研究則有法國史學家費爾南·布羅代爾、陶蒲(Maurice Dabb)、[11](p89)羅伯特·杜普萊西斯等。
  這些作者時代不同,觀點各異,從其所提出的資本主義起源的核心因素看,如馬克思主義史學側重生產方式的變革,關注新經濟因素在封建社會經濟內部的成長;如W·桑巴特與馬克斯·韋伯注重某種精神因素的作用;H·皮雷納注重商業的作用;[10]布羅代爾注重高層商業及信用制度的作用,即集市、交易所、長途販運貿易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信用。[12](P87-93)黃仁宇總結意大利、尼德蘭、英國的經驗,概括出信用、專業經理及經商技能三個因素,并指出重點是信用及法律對信用的支持等等。[11](p57.p70.p95.p96)
  由以上所引各家之說看,資金市場(金融信用)因素越來越得到學術界的重視。實際上馬克思對資本主義起源的研究,也十分重視信用因素,馬克思認為,中世紀小生產者的資本積累是非常微小的,因為手工業、小農業等“只容許有少量剩余產品,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要被消費掉”。[15](P509注1)但是從流通領域中,很早便積累起了貨幣財富,這便是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高利貸資本是同小生產,尤其是小農占優勢的情況相適應的,它主要對小生產者放貸,也對那些顯貴主要是地主放貸,這是高利貸資本的“具有特征的形式”。[3](P672)但是高利貸資本也有其他的“從屬的形式”,如商人借貸貨幣作為資本去牟取利潤的形式;[3](P671)至12世紀以后,作為高利貸資本的對立因素,信用制度發展起來了,在12世紀和14世紀的威尼斯和熱那亞,由于海外貿易及建立在這種貿易基礎之上的批發商業及國家擺脫舊式高利貸和貨幣經營者的需要,設立起了“信用組合”,在17世紀的荷蘭,雖然阿姆斯特丹銀行與后來的漢堡銀行一樣,并不標志著現代信用制度發展中的一個時代,它純粹是一個存款銀行,但商業信用和貨幣經營業已隨著商業和工場手工業的發展而發展,使高利貸資本開始從屬于工業資本與商業資本,舊式高利貸的壟斷自然地被推翻了。在17世紀后30年及18世紀初,整個英國都有一種反對高利貸,使工商業和國家擺脫高利貸的要求,在英格蘭銀行創立之前(1694以前),1683年即有設立國家信用銀行的計劃,而且不久確實設立起來了。現代銀行制度,一方面把一切閑置的貨幣準備金集中起來,投入貨幣市場,另一方面建立信用貨幣,限制貴金屬的流通。[3](P680-683)這樣銀行制度便造成了社會范圍的公共簿記和生產資料的公共的分配形式,從私人高利貸者手中奪取了資本分配的權力,從而將社會上可用的、可能的資本交給產業、商業資本家分配,這使資本揚棄了它的私人性質。
  綜合以上所述來看,適應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萌芽和發展,在反對高利貸資本的過程中,銀行及其他信用組合發展起來了,高利貸資本開始從屬于產業資本和商業資本,隨著中央銀行的建立,信用貨幣發行,貴金屬流通受到限制,銀行制度便奪取了高利貸資本掌握的分配社會資本的權力。總而言之,信用這一因素在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生及走向社會化的過程中,是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的。
  但是信用因素在資本主義萌生階段的作用不能隨意夸大。14世紀、15世紀歐洲呢絨工業紛紛從行會控制的城市遷往鄉村,“外包工制”受到商業資本的控制,[12](p18)資本主義生產開始萌芽。然而,這種初興的資本主義企業規模很小,主要是利用現有的家庭紡織工人和他們的工具,誠如布羅代爾所言:“除了個別例外,資本家并不關心大生產系統,滿足于通過家庭勞動控制手工業生產,以便更好地保證生產的商業化。由于手工業方式的家庭勞動的存在,制造廠直到19世紀還只占生產中的小部分。”[12](p92)故而資本主義生產初起時顯然不需要那么大的資本或那么復雜的資本制度。即使后來英國工業革命初期還是如此,例如“英國的棉紡業革命是在普通生活的土壤中萌芽的,多數發明由工匠做出,工業家往往出身低下。投資最初數額較小,也容易借到”。[12](P115-116)工業革命時期的歐洲其他各國“大多數企業的開業資本是以很不正式的方式籌自個人及其家庭、朋友、鄰居……廠房通常是租的,而且往往由原來別的用途——如寺院等——改建而成。需要量大的是周轉資本,而這往往是通過賒帳買進、現金賣出擠出來的”。[14](P264-265)正因為如此,馬克思深刻地指出:并不是中世紀從流通領域積累起來的資本,事先購買了原料、材料、工具等,以之與雇傭勞動工人結合進行資本主義的生產,“資本只不過是把它找到的大批人手和大量工具結合起來。資本只是把它們聚集在自己的統治之下”。這便是資本的真正的積累過程。[15](P511)
  總而言之,在資本主義萌芽階段,生產并不需要太大規模的資金,因而對金融信用暨資金市場的要求也不是那么高的。故而對資本主義萌芽過程中金融信用因素作用的估價似不宜過高。
  當然這里也絕對不是否定工業革命與金融信用(資金市場)的關系。而只是對資本主義萌芽階段(15世紀—18世紀)與工業革命發生之后即近代工業資本主義階段對金融信用暨資金市場的需求之間的區別稍加強調而已。到了19世紀以后,隨著近代機器工業的建立和發展,它與資金市場(金融信用)的關系便發生了本質的聯系。依約翰·希克斯所論,由于商業貿易的推動,歐洲18世紀手工業得到發展,在科學尤其自然科學的推動下,機器工具及動力發明,引起投資擴張及形式變化,機器的應用使手工業企業中固定資金開始代替流動資金取得中心地位,固定資本貨物種類增加。以機器為中心的固定資本有一個特點:就是其價值只能逐漸釋放,這樣就對流動資金的取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主要適應海上及陸上長途販運貿易、批發貿易之需求而成長起來的西方資金市場(金融信用)在18世紀得到發展,各種債券很容易地在市場上出售,流動資金比較容易取得,[16](P130-136)再加上18世紀的歐洲利率水平已經下降,[17](P413)于是乎工業革命便得資金市場(金融信用)之助而更快地向前推進。
  就中國16世紀—19世紀上半葉的情況看,以高利貸、商業信用、各種形式合伙制為代表的資金市場(金融信用)在這一時期也得到較大的發展,高利貸中生產性、資本性放貸比例增加,且在一些地區、行業中與經濟運行形成穩定的資金供求關系,利率穩定和下降;錢鋪、錢莊在進行貨幣兌換的同時,開始發行信用貨幣,清代以后帳局、票號興起,在進行京債放貸及貨幣匯兌業務的同時,也多對商人放貸。再加上自古以來便已存在的當鋪資本性放貸加強,各種形式的合伙走向普遍化,一些合伙尤其是長途販運貿易中的合伙資本規模大為擴展。各種金融機構、經營信譽較好的商業店鋪乃至富豪殷商都接受私人款項存儲,一些金融機構因此大大加強了作為信用中介機構的功能。商人尤其是店鋪零售商人還通過“賒”的手段獲得信用。所有這些使工商業者能夠較快地籌集資本或獲得流動資金,從而較好地適應了16世紀以后長途販運的發展,經濟作物種植和農業手工業的地區分工,手工作坊和手工工場經營發展的需要,從而亦基本上適應了當時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需要。這種關系在以下將詳細論之。至于19世紀后半期及20世紀初,工商業企業與資金市場關系問題,不屬本文范圍,此不具論。可參見洪葭管、[18]李一翔[19]等人的大作。
  最后還須指出的是,為了否認所謂的“作坊資本主義”,科大衛先生極力否認工廠制度與作坊的關系,認為:“手工作坊既非資本主義的制度,亦不構成引致資本主義的原因;工廠是資本主義的制度,但是它并非由手工作坊演變而來,而是19世紀西方工業革命的產物。它包涵了如同在作坊中使用的雇傭勞動,還把會計的方法用于生產的管理。”[1]這一觀點指出了二者的區別,是有道理的,但是完全否認二者之間的聯系,則又有不妥。理由是:第一、工廠制度既是19世紀上半葉工業革命的產物,同時也是手工業生產方式,尤其是手工作坊乃至與之相適應的整個社會關系長期演變的一個結果。作為一種生產方式(或“生產關系”或“制度”)絕對不是在19世紀上半葉一蹴而就的,從西方經濟史看,至少經歷了獨立手工作坊—手工工場—工廠這樣的演變過程。中國雖未經歷獨立的手工工場階段,但后世大機器工廠與手工作坊及手工工場生產關系的繼承性也是非常明顯的。而且這種繼承,不僅表現在“包涵了雇傭勞動”,而且表現在包涵了與工廠制度有關的另一極即有關資本的一系列制度,如資本組織方式、企業經營方式等。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在手工作坊及手工工場階段積累的生產關系的基礎,即使發生類似工業革命的技術變革,工廠制度的產生恐怕也只能是一種幻想。工廠制度既建立在大機器工業的技術基礎之上,也建立于手工作坊、手工工場以來不斷積累的生產關系(或曰制度)基礎之上。就中國的情況看,近代工業雖由國外移植,但不少工廠即建立于手工工場的基礎之上,而且不少傳統的工場手工業轉化成了近代化工廠。[25](P77-78)第二、生產關系確實是適應于與特定技術相適應的生產力的變化的,但生產關系也不是完全被動的,它也有自己的發展規律,自己的獨立性和連續性,否認這種獨立性,完全割斷這種連續性是不準確的。
  總而言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學術界對貨幣、借貸、合伙、典當等與資本流通有關的制度進行了相當深入的研究,這一研究擴展了我們對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的認識,促使我們對資金市場(金融信用)因素的作用作出新的評價,但既然是資本主義萌芽問題,其主題仍只能是對生產方式變革的研究,資金市場即資本流通方式只是與之相適應的環境問題、條件問題。
      二、合伙組織與法人問題
  科大衛先生談到宗族財產的合股占有時指出:“祀產可以比生意的合伙關系維持更長的時間。”“因此在名義上擁有財產的祖先或神明,就具有了法人的特性……也許可以說,祀產是傳統中國對沒有皇帝特許的情況下,如何合股問題的一個答案……祖先和神明成為唯一有可能維持永恒不變的組織。在這種情形之下,不能期待會有長期存在的以個人名義擁有的資本性組織。如果說明清時期有長期存在的資本主義的組織,那么它們就是嘗產和廟產。”“許多祀產都表現了企業性的目標。”商人貿易是用號的名義做的,卻用堂的名義擁有房地產。“這些生意和財產,或者其中的股份,就會成為以其名義設立的嘗產,傳給子孫,而子孫不能將其瓜分掉。相反,合伙和其他名目的生意維持的時間要短暫得多”。[1]
  故而,科大衛先生認為:以合股形式占有的嘗產和廟產,雖無皇帝特許,但卻是一種長期存在的資本組織,“具有了法人的特性”;相反“合伙和其他名目的生意維持的時間要短暫得多,”因而不具有法人特性。那么“合伙和其他名目的生意”究竟是否具有法人特性?在什么條件下才能具有法人特性呢?究竟應該怎樣看待廟產、祀產具有法人特性的問題呢?
  應該說,完整意義上的、近代的法人制度首先是從西方成長起來的,所以我們首先必須從西方中世紀及近代早期經濟、法律發展的歷史來考察這一問題。從這一角度看,我們發現在西方中世紀及近代早期存在多種多樣的商業社團組織,如行會、合伙等,而這些社團是在從自由設立到特許設立的過程中轉變為法人,而后又由特許設立轉變為自由注冊設立并進一步向大眾開放的。方流芳以西方行會的轉變為例,認為:“導致這種轉變的原動力是對行政性壟斷的追求。”“正是求助于國家權力的加入,以形成私人力量難以單獨實現的行業壟斷。”而國家之所以確認商業社團的法人地位,“正是將商業社團改造成推行公共政策的工具”。因此法人初始形態的最本質的特征即是“政企合一”,“法人社團被視為是國家權力的延伸”。[21](p157)
  從西方法人制度發展的一般進程看,它經歷了從特許設立到準則設立的發展過程。早在13世紀至15世紀的英國,大部分行會通過受領皇家特許狀或經國會法令特準成為法人社團。16世紀以后,由于海外貿易的擴大,此類特許公司普遍起來,此后,歷經3個世紀的發展,直至19世紀中葉,伴隨著特許制向準則設立的過渡,特許公司才逐漸消退。[21](P158)[22](P55-56)早期特許公司主要是一種管理性質的公司,資合不是必要條件,隨著貿易尤其是海外貿易的發展,從16世紀開始,從特許公司中衍生出一種叫做合股公司的海外貿易組織(joint stock company),這是一種行政壟斷權與資本相結合的公司形式,或又稱特許合股公司(chartered joint-stock company),隨著特許合股公司的形成,獨立法人人格的特征也就完全成型。與此同時,在特許公司中出現很久以前便已出現的各類合伙企業,即非特許企業也在不斷申請而成為特許公司;特許公司最初只不過是行會即基爾特組織的海外貿易延伸而已,后來隨著它的發展,才向國內各行業延伸。
  隨著特許合股公司的成立及壯大,在原有合伙股份已經大量被轉讓的基礎上,向社會募集股份資本及合股股份的轉讓隨之興旺,17世紀末在阿姆斯特丹、倫敦已經有較固定的股票交易場所。但股份交易引發社會投機,發行可轉讓股票成了一種無本取利的特權,大量商人假冒特許公司參與股票的投機,引起股票泡沫化,為了打擊投機,扭轉這種股票泡沫化趨勢,以1719年英國泡沫法案為代表,各國頒布了一系列法案。但這一法案亦嚴重傷害了股票投資者,至1825年,英國泡沫法案廢除,1844年英國合股公司法出臺,規定廢除特許法人,人們可以通過自由注冊的方式,獲得組建企業的法人資格,無論是特許法人還是自由注冊的法人,其股份均可自由轉讓。從此法人失去了受領壟斷權及分担國家職能的特殊地位,這樣政企分開,政府職能在私法領域受到極大限制。[22](P59,P62)[21](P162-163)
  綜合以上所述可見:第一、無論特許設立還是依法自由注冊設立,法人資格都是國家給予的。[23](p31)第二、法人的出現是國家對營利性商業社團追求行政性壟斷的結果,一方面國家力圖通過這種手段推行某些公共政策,而另一方面,這些接受法人地位的社團則力圖通過公法權力的干預,達到取得壟斷某些行業經營權的目的。既然如此,我們可以從這兩個角度看看中國古代是不是也存在類似的歷史過程。
  據筆者所見,目前學術界談到合伙與法人問題最早的當推日本學者今堀誠二先生,他將中國古代合伙分為三種形態,認為即使是均等出資、平均分配的古典合伙,合伙也可以對抗合伙的出資者,“具備了作為第三者的團體性”;[24](P622)而合伙分化第一類型的合伙,“帶有對抗于無機能資本家的獨立性”及“獨立于機能資本家的團體性”,這種團體性是一種“具備了相當接近于法人資格的團體性”。[24](P718)而對鋪東型合伙,卻認為“合伙的獨立性并不十分充分,未達到所謂法人格的地步”。[24](p758)(注:原文最早發表于1957-1959年。)可見今堀先生是從團體性角度探討法人問題的。吳承明先生論及明代晉商資本合伙制時認為,明代徽商中的合伙,“可能還不是組成一個法人”,[25]彭久松、陳然認為四川自貢鹽場的契約股份制極類似于近代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由不同的財產主體按一定章程組建的以營利為目的并承担民事責任的經濟聯合體”。[26]曹樹基認為,清代臺灣墾號是股份制企業,“類似于現代的法人,它擁有獨立的資產,具有法人資格,承担民事責任”。“具備了類似現代企業法人的基本功能”。[27]《中國民法史》則認為,中國古代的各種民事權利主體包括合伙并不是法人,因為“中國法人組織是從清末開始的”,即在清末第一次民法草案頒布之后才存在法人制度。[28](P589)
  應該說,就中國古代的整體情況看,手工業、礦冶業、商業中的合伙制店鋪、作坊、工場或一次性的合伙販賣的結成,均是依事實設立,而不是依法設立。除了要遵守官府維持政治社會秩序的一般法律之外,其成立及經營并不依據特定的法律規范,不但國家成文法中沒有相關內容,封建地方政府及有關城市對工商業的一般政策中也缺乏相關規定。但是如上所述,官府處理與合伙組織有關的問題時又確實是將它作為團體來處理的,以區別于參加合伙的各股東個人。這一事實表明合伙作為一種營利性社團已經成為當時的民事法律主體之一,其財產的占有及經營活動的開展,是以團體的名義進行的,也就是說,其權利義務與合伙各股東個人的權利義務是有區別的。總而言之,合伙不像有些學者所主張的那樣:“企業是不是具有法律地位,歸根到底是由國家頒行的有關法律條文,如公司法所賦予的,即是國家法律給定的。”[23](P31)也就是說必須有明確的公司法,依此成立的合伙組織或公司組織等營利性社團才是法人,因為如上所述,在公司特許設立階段是談不上公司法的。但是像以上幾位學者那樣從合伙的團體性、合伙組織的內部特征、設立及存在的時間長短等法人的非本質特征來確定合伙是不是一個法人團體,似乎也是不準確的。這樣看來,將廟產、祀產看成具有法人特性也就不怎么正確了。
  那么我們從什么角度來考察中國法人制度的形成和演變,或者說從什么角度來考察中國營利性商業社團(合伙、公司)是怎樣被賦予法人地位的呢?
  與西方中世紀經濟史類似,中國歷史上也存在著“行”的組織,唐宋時代“行”的組織,除了同行業集會,平常經營聚集在一起以外,主要功能是代理官府向工商業者進行征斂。宋人記載:“市肆謂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29](卷13《團行》)明中葉以后,會館出現;清代中期之后,公所、公會出現,這些類似于西方基爾特的組織才具有了管理壟斷工商業的某些功能。
  但是因為中國古代歷史與西方古代中世紀史發展的差異,“行”也好,“會館”也好,“公所”也好,不但中國封建國家沒有明確地以某種形式賦予它以法人的資格,而且最終“行”、“會館”、“公所”等組織也未演變成實際上的營利性社團組織。
  與西方特許設立形式上有些類似的是明清時代牙行的憑帖設立。明清牙行均需由朝廷批準,給予官帖,才能設立。從官帖所登記的內容看,大致相當于營業許可證。由官府查選地方殷實可靠的人戶充當。雍正十一年(1733)以后,整理牙帖,規定各省牙帖定數,從此以后,牙行設立不許隨意增加。而牙行的主要職能,一是替商人服務,即在商品交易中發揮居間中介的作用;二是替官府執行某種市場管理的職能,如平準物價、監督度量衡、維護地方治安等。[30](p1311-1332)這樣看來,雍正十一年以后牙行雖不是被特許經營,但確實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業壟斷的意義,因為牙帖數量有限,故在一定地段市場中,一家或幾家牙行是有一定壟斷專利的意義的。而且政府也通過牙行執行了部分公共功能。所以牙行的憑帖設立及所具有的功能確與西方公司的特許設立有某些相似的外部特征,但是因為兩項本質特征的區別,使我們還不能斷定二者之間就是完全相同的。第一、憑帖對牙行是否專享其特定名稱、統一印章,其成員是否可以利用其名稱發起訴訟或應訴等即關于牙行主體特征缺乏規定。第二、對于牙行的機構、合股原則、成員責任、牙行担任的政府職能等也無明確規定。因而牙行雖憑帖設立,但也很難說已經具有了法人的特征。
  前引方流芳的論文還提到一個有趣的歷史事實,那就是,中國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設立了專司對外貿易的行商(洋行、十三行),而與洋行打交道的主要外商,即是由英王特許設立,壟斷遠東海外貿易和殖民事業的東印度公司。方流芳認為,二者頗為相似:(1)同是權力當局特許設立;(2)同樣分担政府職能,行使公共權力;(3)同樣從政府處獲得壟斷特權,作為分担公共職能的補償;(4)同是若干商人的集合體,且與官方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那么這些洋行是否就是某種與東印度公司類似的特許法人社團呢?方流芳認為是肯定的,因為,“在這種歷史的巧合背后隱含著法人社團的共同源頭——公共權利與私法權利的混合”。[21](p164-165)但是這種觀點理由似乎也不充足,雖然洋行特許專營的色彩比之一般牙行更濃一些,但與以上所述牙行的一般特征一樣,同樣缺少法人特許設立所應該具有的本質特征,故而也不能說清代洋行已經是一個類似于東印度公司的法人社團。
  綜上所述,法人制度的確立暨合伙、公司等營利性社團組織被賦予法人資格,在中國已經錯過了特許設立的階段,而直到清末《公司律》等法律的制訂,他們才真正取得這一資格,(注:當然從近代營利性法人社團的公司的建立到清政府頒布《公司律》,中間有一段真空時間,此時的公司實體是否為法人呢?還可進一步研究。)當然,誠如方流芳所論,西方近代商業公司(非行政壟斷性的營利性社團法人)制度雖然引入中國似乎毫無障礙,但是中國境內實際存在的公司真正轉變成近代商業公司卻步履維艱。從推行的過程看,中國近代公司制度首先是在通商口岸的一些外資企業中推行,華人投資多于此附股,然后是由中國自己創辦的所謂“官督商辦”的工礦企業,最后才是民間資本成立的一些家族企業。[23](p103-173)還值得注意的是,1949年以后大陸公司企業被賦予法人地位,大體也遵循了這樣一個發展的軌跡,即先是因外國獨資及中外合資企業的發展而制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1980)、《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然后在《民法通則》公布(1986)以后,國內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也與外資、中外合資企業一樣獲得了法人地位。至1988年《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頒布,規定私人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形態為法人,[31]中國的法人制度才算是大體建立起來了,當然還需進一步完善。
      三、關于15-18世紀中國資金市場發育程度的估計
  對于這一問題,科大衛先生在中西對比的背景下,指出:“在15-18世紀的歐洲,從高層的金融界(high finance)到零售業的運作,發生過一場商業革命,接踵而來的,包括保險業、銀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商業融資(business financing)、債券(interest-bearing instruments)等一系列制度被創造出來。現在,西方的歷史學家把這些制度視為工業革命前資本主義的建筑構件,在工業融資的增長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同樣的情況在中國沒有出現,那么,為什么會這樣?”[1]那么,此時的中國資金市場(金融信用)究竟發展到一個什么水平了呢?應該說,確實有些近代工業革命必需的金融信用制度在中國沒有形成,如保險業、股票交易所等。但整體上估計,適應15-18世紀經濟的發展、變化,中國資金市場發育也得到了相當大的發展,隨著專業性地區集團商人活動的加強,資本的流動性已經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其中像所謂銀行、商業融資等在當時已經形成,并且成為當時工商業運行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而股份公司、股票交易、債券等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萌芽。以下便逐一對有關事實稍加申述。
  關于近代銀行制度的起源,是中國經濟史界的一個老問題。日本學者加藤繁、日野kāi@①三郎曾對唐宋時期專營存款的機構——柜坊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考證論述,認為柜坊是中國早期金融業者,中國早期銀行制度即源于此,但因材料缺乏,以下兩點尚不能完全證實:一是柜坊的存款是否有息?二是柜坊是否利用商人、居民的存款進行放貸等經營?故而柜坊是否就是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這一點也不能完全確定。(注:參見加藤繁《柜坊考》,載《中國經濟史考證》卷1,臺北華世出版社1981年版;日野kāi@①三郎《日野kāi@①三郎東洋史學論集》第5卷,第136-230頁。)實際上循著這一思路,我覺得宋元以后的質庫、典當鋪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了早期銀行機構的特色,這不但因為它有悠久的歷史,固定的經營機構、地點、資本核算等,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了信用中介的功能,因為宋元以后它既進行固有的動產抵押放貸,而且還經營了有息存款,清代以后的當鋪還根據本鋪資本及信用狀況,發行錢票,這樣它作為近代金融機構的特色就更濃厚了。如果專論15-18世紀,則除了當鋪之外,錢鋪及帳局也具有了早期銀行機構的性質。至少從16世紀開始,錢鋪在進行錢銀兌換業務的同時,也進行各種放款;早期的帳局以放京債為主,逐漸也對商人放款,并接受商人、官僚、地主、農民等城鄉居民家庭及店鋪存款。
  至于商業融資,如果是指對商人的經營性資本放貸的話,那么中國15世紀至18世紀這種資本性放貸是相當普遍的。除典當、錢鋪、銀號、帳局等銀行業機構對工商業者進行經常性資金放貸外,一般商鋪如布鋪、綢鍛鋪、雜貨鋪、鹽鋪等及一般商人、地主、貴族、官僚家庭也常以閑置資金及家財對商人放貸。這種放貸包括開辦資本及流動資金放貸。在一些商業發達的城市,主要是同城的金融機構、店鋪及私人放貸者與商人之間結成了比較穩定的資金供求關系。[13](P28-72、P265-313)[32]
  以上所述似乎都是一種直接的貨幣存貸,實際上,除此之外,工商業者還常得到其他多種形式的信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合伙。商人除借貸外,還常通過與人合伙獲得足夠的資本。15-18世紀的合伙一般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資本與資本合伙;第二種類型是資本與勞動合伙;第三種類型是介于二者之間,即以勞動參加合伙者除以經營勞動及能力參加利潤分配外,自己還出一部分貨幣或實物資本。除了這種以資本或勞動臨時組成的合伙組織外,合會、宗族財產共有等社會固有的組織形式也常向合伙組織形式轉化。這一時期合伙的股份化已經非常普遍,股份轉讓也已比較常見。
  二是商業信用。這里且不論政府與商人之間的商業信用關系,只將民間商人與商人之間發生的商業信用關系做一個簡要的概括。從這一角度看,15-18世紀商業信用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是賒,如商販通過牙行對店鋪商人乃至直接對手工作坊和個體手工業者提供商業信用。第二,匯兌,貨幣從一個地方匯到另一個地方。既可以一次性地由會票所記目的地的家庭或商號兌現,也可在有人愿意最終承兌的情況下零星支用,不過在零星支用時,須每次填寫支票存照,[33][34][35](p7-13)如果延期或改變承兌人,則須另外背書承兌之人。匯兌之事多由商鋪、金融性店鋪如銀號乃至殷實之家兼營,清代中期以后,又有專營匯兌的票號。在所匯貨幣兌現之前,等于是承兌之家(及后來的票號)為出票之人及其他開具支票零星支用之人提供了延期的信用。第三“期票”、“兌票”等。這與借貸、合伙或其他經濟行為(如雇傭等)尤其是借貸有關。商人A欠了商人B的錢,不能按原有慣例或約定及時償還,這時商人A便可以開出一紙票據,承諾將在未來某個地點、時間里償還所欠金額。這種票據便被稱為“期票”。這種期票等于是延長了原有的直接貨幣借貸信用時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視為提供了某種新的信用;所謂“兌票”,不是指上面匯兌的票據。為說明其含義,我們假定有商人A、商人B、商人C三人,如果商人B因商品交易等欠了商人A銀錢,至期償還貨價,稱之為兌還。如果商人B,一時資金緊張,則由與商人B關系密切的商人C開具票據給商人A,承諾在某個約定的時刻兌還欠商人A的銀子;或個人承諾某個時間之后予以清償,這種票據清人稱之為兌票。顯然這種票據是商人C延長了商人A與商人B的信用關系,擴大了金融信用規模。
  關于股份公司的起源問題。一般認為,中國近代股份公司制度是從西方引進的。但中國古代合伙組織經過長期的發展演變,至15-18世紀時,已經具備諸多近代股份公司制度的因素:如有限責任制度的萌芽、經營權和資本所有權分離等,已經接近于兩合公司,并向股份公司的萌芽期邁進。
  關于股票交易起源問題。在15世紀至18世紀時期,合伙制的股份化已經相當普遍,尤其在資本規模擴大的一些企業。股份的買賣、轉讓也已比較常見。當然尚未見有固定的交易場所,也就是說,正規的股票交易所尚未形成。
  關于債券起源問題。明清時期的存款、委托生息、領本經營、合伙之間有時并無明確界限,從存款與委托生息看,如果從存款者和委托者角度而言,二者目的都是使資金生出一定的利息,區別可能在于,存款可以小額、零星進行,委托生息則較大額、一次性進行;而領本經營與合伙則是領取他人資本,外出經營,以后或按固定息率向資本主納利,或與資本主依一定比率分取所得利潤,前者為領本經營,后者為合伙。其中委托生息即帶有一定意義上的企業債券的意義,然尚未能向社會公開發行,僅局限于親朋好友等人的關系之中。
  綜合以上所述可見,15世紀至18世紀的中國,作為早期銀行機構的典當鋪、錢鋪、銀號、帳局已經形成,并對工商業的運行產生了巨大影響。所謂的商業融資在這一時期也比較普遍和常見,不僅上述金融店鋪對工商業者進行各種資本性放貸,一般商業店鋪及地主、商人及其他富豪之家也對商人放貸,同城商人經營資金常形成某種固定的供求關系。除了這種直接的貨幣供應以外,商人還通過種種形式獲得商業信用,從而有效地擴展信用圈子,擴大資本規模。
  但是相對于同時期的西歐先進各國,中國古代資金市場17世紀后在走向近代化方面顯得有些滯后,如當時錢鋪雖然也發行錢票,但限于個別錢莊使用;銀行業仍然還是其初創形態——當鋪、帳局、錢鋪等,未創立類似近代銀行的全國性的金融機構;雖然也有類似北京、蘇州這樣的金融中心,但缺少沖帳、拆借等業務;合伙雖然也有了長期的發展,但相對英、荷等國卻顯得落后,如缺乏股東大會等固定的權力機關和經營機關;股票雖也有轉讓、買賣,但缺乏集中統一的、社會化的、價格可預測的股票交易場所;財政仍是依靠直接的實物、貨幣、勞役征收,信用化的趨勢仍不明顯。
  究其原因,我覺得其中之一可能與中國特定的比較成熟的資金市場結構有關系,一方面這一時期新的生產方式雖有了一定的發展,但仍以手工業、農業結合的小生產方式為主;商品市場方面雖然以日常用品(糧、棉、布)的長途販運為標志的全國性市場得到發展,但仍以地方性小市場、區域性市場及城市市場為主。與這種特定的生產方式或商品市場相適應,中國古代資金市場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整合,到15世紀至18世紀已經相當成熟,形成了一種靈活的,以直接的金屬貨幣存貸為主,高中低層配套的,能滿足各種各樣的社會金融需求的資金市場。[40]這一資金市場被整合得非常好,徽商、晉商等的放貸資本規模較大,所跨地域較廣,資本自由流動程度較大,供求相對穩定,與經營者和生產者(主要是商人、手工業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從而滿足了大部分資本性、經營性資金的需求,這可以說是一種“高層的金融”;除此之外,還有滿足小農、小手工業者乃至小商小販的那種數額較小,主要在本地農村或集市、市鎮上便能滿足的資金放貸,或各種因日常生活、候選求學、喪葬嫁娶、拜佛求神及其他一般人情往來而引起的生活性借貸。這些大概都可以說是一種低層次金融了。另一方面,與西方社會不同,中國的倫理宗教對有息借貸是不加譴責和禁止的,政府不但不加禁止,有時自身還經營多種有息放貸。因此商人、地主個人或組織和團體可毫無障礙地進行直接的有息放貸,而不必担心被禁止,也就沒有必要采取與人合伙或將借貸隱藏于匯兌之中的辦法以躲避政府或教會的禁止,從而減緩了走向票據化的壓力。
  此外封建國家的影響也不能忽視。中國封建政府在經濟方面最重要的控制干預之一,便是將貨幣的鑄造、供應大權緊緊抓在自己手里,直至宋元明初等錢與楮幣并用的時代還是如此。當國內銀銅產量不足,白銀自美洲傳入中國,這種控制有所減輕時,政府仍有較強的控制干預力量。整體上說,這種控制干預表現在:打擊假劣貨幣、盜鑄等;通過購買實物收回貨幣或投入貨幣增加市場貨幣供應;或做好金銀、銅錢等實物貨幣的儲備以穩定紙幣之價;或收回舊紙幣,換回新紙幣等。國家至少從秦開始便建立了龐大而完備的文官系統和常備軍隊,盡管政府為財政需要常濫發貨幣,尤其是濫發紙幣,但另一方面也應看到,國家畢竟較好地供應了貨幣;通過這個完備的文官系統及相應的吏役系統征斂到了足夠的貨幣、實物及人力;通過對流通過程的壟斷控制,獲取禁榷專利收入;建立起屬于國家及皇帝本人的產業,直接獲得地租、利潤、利息收入;利用商人完成國家所不能完成,或做起來成本太高,與政治軍事密切相關的一些事務,如軍糧、官物的購買、運輸等,這樣封建國家財政便無需走國債信用化的途徑。
  總而言之,中國社會、文化思想環境允許直接的有息貨幣放貸,封建國家又能較好地供應貨幣,維持相對較為穩定的社會政治秩序,通過龐大的文官系統又征斂到了足夠的實物或貨幣,以直接的貨幣借貸為主的資金市場已經比較好地適應了當時經濟的運行和發展,因而缺乏使這種直接的貨幣借貸走向票據化的動力。而這種以直接的貨幣存貸為主體的資金市場(金融信用)容易被狹隘的人的關系所束縛,因而是不利于走向社會化、近代化的。
      四、結語
  綜合本文所述可見:
  (1)完全否認或貶低從生產方式角度探討資本主義萌芽的觀點是錯誤的。我們既要探討“資本流通”等與資本主義萌芽相關的種種制度性因素,也要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角度繼續進行深入研究。不能將這一重大課題單純歸結為其中的任何一個方面。
  (2)基于中國特定的歷史環境,中國沒有經歷特許設立的歷史階段,故而中國的營利性商業社團(合伙乃至公司)雖在古代有了區別于自然個人的團體性,某些類型合伙也有了某些類似法人的因素,但法人的正式形成還是要到清末《公司律》頒布之后。
  (3)15世紀-18世紀中國金融信用發展相對于同時期西方一些先進國家,表現出了發展遲滯的特點,新的信用工具有的缺乏,有的進展緩慢,但仍較好地適應了當時經濟的發展。
文史哲L濟南153~162F7經濟史劉秋根20032003資本主義首先是一種生產方式或生產組織,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研究既要重視與之相關的“資本流通”暨資金市場等制度性因素的探討.也要對生產方式本身繼續進行深入研究。基于中國特定的歷史環境,中國沒有經歷特許設立的歷史階段,故而中國的營利性商業社團(合伙乃至公司)雖在古代有了區別于股東個人的團體性,某些類型的合伙也有了一些類似于法人的因素,但法人的正式形成還要到清末《公司律》公布之后。中國15-18世紀的資金市場(金融信用)相對于同時期西歐一些國家,表現出了票據化、社會化進展遲滯的特點,新的信用工具有的缺乏,有的進展緩慢,但它畢竟還是較好地適應了當時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萌芽/資本流通法人/合伙  capitalism sprout/capital circulation/employed labor credit/law deputy/associationSome Questions on Chinese Capitalism Sprout and Capital Market  ——Discussion and Supplement with Mr.David's article  LIU Qiu-gen  (Center for Research of Song History,Hebei University,Baoding)Capitalism is a kind of production patterns or one of production organizations.When capitalism sprout is studied.not only capital circulation should be studied,but also production pattern Should be made a further study.Owing to Chinese particular history.China has not experienced the period of establishment permission.Chinese profit associations have group features different from stockholder individuality. Some of them also have features of law deputy.The law deputy did not come into being until the publication of company law at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Chinese capital markets of 15-18 century had their sluggish features different from the contemporary western countries.At that time credit instruments were not enough.Some of them also developed slowly.After all,they suit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very well at that time.劉秋根,河北大學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劉秋根(1963-),男,湖南新邵人,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作者:文史哲L濟南153~162F7經濟史劉秋根20032003資本主義首先是一種生產方式或生產組織,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研究既要重視與之相關的“資本流通”暨資金市場等制度性因素的探討.也要對生產方式本身繼續進行深入研究。基于中國特定的歷史環境,中國沒有經歷特許設立的歷史階段,故而中國的營利性商業社團(合伙乃至公司)雖在古代有了區別于股東個人的團體性,某些類型的合伙也有了一些類似于法人的因素,但法人的正式形成還要到清末《公司律》公布之后。中國15-18世紀的資金市場(金融信用)相對于同時期西歐一些國家,表現出了票據化、社會化進展遲滯的特點,新的信用工具有的缺乏,有的進展緩慢,但它畢竟還是較好地適應了當時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萌芽/資本流通法人/合伙  capitalism sprout/capital circulation/employed labor credit/law deputy/association

網載 2013-09-10 21: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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