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發展模式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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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推行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已有四十多年了。現在,體制改革已進入了全面建設市場經濟體制的新時期,政府調節經濟運行的機制要由計劃機制為主轉變為通過經濟杠桿的間接調控為主,因而很有必要對原有的經濟發展模式進行重新審視。 
    (一) 
  從世界范圍來看,經濟發展模式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大類:一是以速度為發展的主要目標,比例和效益服從速度,整個發展模式以速度為核心形成;另一是以比例(平衡)為發展的主要目標,速度和效益服從平衡,在平衡的前提下追求速度和效益,整個發展模式以平衡為核心形成。我國像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歷來采用前一種發展模式。這是發展中國家既要完成工業化又要追趕發達國家的雙重任務所決定的。但是,世界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高速度發展的時期是有限度的,即使是社會主義國家也是如此,只是它們所支撐的時間長一些而已。 
  通常,人們對高速度的副作用的注視,多集中在結構失衡上,。其實,最嚴重的副作用是低效益。因為,結構失衡,可以把速度暫緩下來進行調整,基本理順后再加速度,從而把失去的時間趕回來。而效益低下的影響卻是帶有根本的性質。在相同的積累率下,效益下降,速度就會減慢下來;再者,效益影響積累能力,即,長期在低效益下運行,會造成積累能力難以為繼的嚴重局面;更重要的是,高速度影響效益具有累積的性質,長此以往,會引發效益下降與速度下降互為因果的惡性循環。原蘇聯的發展歷史就是這樣的。它們由于主、客觀條件決定,也是采取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他們在高速度既影響比例結構又影響效益的問題上,較為注意比例結構,而對效益低下乃至呈下降趨勢的嚴重問題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久而久之,最后釀成八十年代末的基本上是停滯(與過去高速度相比)的局面。 
  我國長期推行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至目前為止,速度方面,除“二五”特別時期外,雖有起伏,但不是下降趨勢,并基本上保持了高速度;效益方面,雖有起伏,但從總體分析,已形成下降趨勢。先看表1:
    表1 中國各五年計劃時期的速度和效益[*]
  (附圖 f100802.JPG
  *速度用國民收入不變價計算;效益用國民收入增長額與投資額相比計算。以下各表的速度和效益的計算均同此。
  表上所列效益指數,“四五”時期的劇降和“五五”、“六五”時期的大幅回升,是由于“文革”后期生產秩序已全面混亂和“文革”結束恢復正常生產秩序所致,并不是決定效益的本質因素出現嚴重惡化和大幅度改善的緣故。1991~1992年效益指數的回升,也不能簡單地看作是決定效益的本質因素的改善。這從其速度上升幅度與效益上升幅度的巨大差距就可看出。1991~1992年時期與“七五”時期相比,速度提高44.7%,而效益只提高9.7%,兩者之比為4.6∶1。兩者的巨大差距,是由于效益指數的回升來自投資規模的迅猛擴大,使一部分已經閑置沉淀的重復建設的生產能力又投入運轉而獲得了額外的國民收入所致,并不是我國多年來決定效益低下的本質因素即外延型粗放經營和大量重復建設等已經得到改善。這一點,看一看其它一些重要的效益指標就更為清楚。1991~1992年時期與“七五”時期相比,國有工業企業的資金利稅率下降32%,固定資產(原值)利稅率下降30%,可比產品成本上升5.6%,產品銷售率下降5.4%,流動資金周轉次數下降14.2%。在所有的工業企業效益指標中,只有勞動生產率是改善(上升)的,其余都是惡化的。而勞動生產率恰恰是速度型的效益指標。由上分析說明,1991~1992年時期效益指數的回升,并不是真正意義的效益提高,而是靠超常的投資速度(1991年增長23.8%,1992年增長42.6%)帶來的一種回升“表象”。之所以說它是“表象”,是因為超常的投資速度決不能維持下去;一旦投資速度回歸正常,這種“表象”就會消失。所以,應當說,我國的效益下降趨勢并沒有出現被扼制的苗頭。
  如果以5%作為高速度的分界限,以10%作為特高速度的分界限,原蘇聯在效益呈下降趨勢的條件下,特高速度維持了約20年,高速度維持了21年,共為41年,加上第二次大戰的8年,共延續了近50年的高增長時期。我國的高速度發展模式,也是在效益呈下降趨勢下進行的。截至1993年已走過了41年,減去其中特殊情況的8年(“二五”時期及爾后的3年調整時期),實際高速度時期為33年。問題是,如果現在的發展模式不變而效益仍成下降趨勢,高速度發展還能維持多久?會不會出現效益下降與速度下降互為因果的惡性循環? 
  前面已講到,效益之所以是影響高速度的本質方面的因素,就在于它是從積累能力方面速度的。在效益下降趨勢下維持高速度,需要愈來愈高的積累率,而低效益恰恰限制積累率上升的能力。一旦出現由效益下降而需要的愈來愈高的積累率再不能夠做到時,高速度發展模式就會崩潰,繼之而來的就是速度的低谷和停滯。原蘇聯的積累率從“一五”時期的22.9%逐漸上升到“九五”時期的頂峰至28.0%,這個頂峰時期也是高速度發展的最后時期。“十五”以后,速度從4.4%一直下降到蘇聯解體前的2%左右。 
  我國的積累率水平,總的趨勢是逐漸上升的,但中間的起伏較多,沒有原蘇聯那樣明顯;再者,我國的積累率還受幾次大的比例失衡的影響,所以,下面擬改變按五年計劃分組的辦法來考察積累率的變動趨勢。
  自1953年至1992年的40年里,總的來說都是推行的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但細分起來,還是有差別,這主要是指在對待比例結構的態度上。按此差別,這里把其分為第一個五年計劃,1958~1978年和1979~1992年三個時期。這三個時期的速度和積累率的情況可見表2:
            表2 中國的速度和積累率
  時期       年數  國民收入年平均速度(%)  積累率(%)1953~1957年  5     8.9        24.21958~1978年 21     5.3        30.31979~1992年 14     8.8        33.2
  表2中,前后兩個時期的速度差不多,但積累率卻上升了37.2%;而從政府的調控來說,這兩個時期都較為重視比例結構,與中間的一個時期有顯著的差別。這就是說,在這兩個時期里,比例結構對效益的影響較輕,主要是高速度對效益的影響。因此,為獲得相同的高速度所需付出的積累率的差別,達到了如此大的程度,應當看作是長期的低效益對經濟發展態勢的累積影響的反映。還需指出的是,后一個時期的積累率水平,不僅在我國是空前的,就是從世界范圍來說也是少有的。在如此長的時期內,持續保持如此高的積累率水平,只有日本的五十年代末到七十年代初的大約15年內曾達到過。但它與我國相比,其效益呈起伏上升趨勢,而我國是起伏下降之勢;其速度(年平均10.2%)也高出我國16%。即使如此,它也不能長期支持下去。在其速度劇降到5~6%時,積累率也隨之降到30%以下。所以,我國的積累率水平也不能長期維持在如此高的水平上。 
  把后一個時期再分為前后兩個階段來看,上述態勢就更加明顯。在前段的7年(1979~1985年),年平均增長速度為9.0%,積累率為31.6%,其中由借入外資而提高的積累率占0.8個百分點;而后段的7年里,年平均增長速度為8.5%,積累率為33.8%,其中由借入外資而提高的積累率占3.6個百分點。 
  從上述積累率及其與速度的對比關系的變動趨勢,可以看出長期處于低效益下運行的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似乎已經走到了這樣一個階段:由于高速度對效益的負效應日益增大,使維持高速度所需要的積累率愈來愈高,而自身的積累能力已經無力滿足的階段。很顯然,如果還要繼續維持這一發展模式不變,出路只有兩條:一是盡快扭轉效益日益下降趨勢為日益上升趨勢;二是日益提高借用外資的規模,以彌補自身積累能力日益下降而所需積累率水平日益上升之差距愈來愈大之不足。否則,效益下降與速度下降互為因果的惡性循環就不可避免。 
    (二) 
  上述兩條出路中,最根本的是第一條;第二條只能是權宜之計。因為,首先,積累率和借用外資都不可能無限上升;其次,借外債實際是提前使用以后年份的國民收入,不能也不應成為發展的主要依靠。那么,在今后的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提高效益的前景如何呢?
  我國效益低下的原因,雖與結構經常失衡有關,但最主要的是外延型的粗放經營和大量的重復建設。這可以說是所有采用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的國家的通病。本來,在八十年代初已經提出要轉變外延型的粗放經營方式,但在長期低效益的高速度發展條件下,是很難做到的。道理很簡單:低效益影響積累能力,而有限的積累卻要担負較大的發展任務,低技術水平的建設和以簡單增加生產能力的投資自然就成為首選的發展方式。所以,提出改變發展方式已過去十多年,鄉鎮企業和城鄉集體個體企業自不必說,就是國有制企業也收效甚微。甚至其“七五”期間的更新改造投資比重還比“六五”時期下降了,這還不說在更新改造的投資中有許多搞的只是簡單擴大生產能力,談不上是內涵型集約發展。后來,人們寄希望于深化體制改革,想在逐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解決粗放經營和重復建設問題。但現在看來,前景并不樂觀。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具體模式,現在還不能描述得很清楚。但綜觀世界發展的歷史,任何一個國家的具體的體制,與理論上的純粹狀態的模式,總有一定距離,帶有專屬于該國國情的特點,我國的具體模式也不會例外。我國與這里討論的問題有關的特點主要有三:一是由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差距很大帶來的強勁的累積效應(馬太效應)和反累積效應所形成的地區市場差異。這些差異,雖然會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其中包括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而有所彌合,能夠消除諸如封鎖、強制壟斷等現象,但地區運用其財力和其它手段對經濟進行調控所形成的差異,則是不能消除的,至少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不能消除。[*]二是高度統一的干部制度及其以區域為主的一元化領導體制。這一制度,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鞏固高度集中經濟體制的重要保證;在市場經濟體制時期則是地區政府對本區內經濟運行擁有事實上的調控權的重要保證。三是多元化的技術水平并存的局面將會維持一個很長的時期,這是由上兩上特點決定的。這三個特點對我們想要解決的效益問題的影響如何呢? 
  在統一市場下,都存在著市場的地區差異,它是由經濟交換活動總是呈團聚型和在團聚基礎上的放射型所決定的。這種“自然”屬性的地區市場差異,不會構成粗放經營和重復建設的制動因素,這里討論的差異,是為反累積效應而由地區政府進行經濟調控所形成的差異。這種差異,卻是形成粗放經營和重復建設的制動因素。因為,反累積效應最有力的措施就是加快發展本區域的加工業,盡量減少本區域初級產品特別是礦產品和農業原料品出口區外和國外。為此,各地區,特別是欠發達和落后地區,就會盡力加快加工業的投資速度。在企業財力不足時,本應用于制衡投資的地區財政財力,也會參加到這個加速度的行列中來,從而造成地區的結構性投資膨脹。不僅如此,由于各地區為減少原料品和初級產品外流而競相自建加工業,從而難以避免大量重復建設和低技術的更新改造。這既造成全國的結構性投資膨脹,又在發展著外延型的粗放經營。 
  有了競相加快本地區加工業發展的動力,加上我國特有的干部管理制度,就會形成投資規模絕對膨脹的機制。本來,金融一旦商業化,投資貸款的借貸雙方都要承担風險,從而形成投資供需兩方面的制約因素。但是,統一組織管理的干部制度卻可以大大提高承受風險的能力,或者說,這個制度可以把經濟上的風險與“人事上的風險”分開,從而大大減輕乃至清除承担風險的“后顧之憂”。貸款者無“后顧之憂”為高投資提供資金方面的保證;借款者無“后顧之憂”為高投資償還貸款,而加之規模和速度自然是高速度發展模式下考核干部政績、決定干部級別及其升遷的決定性條件,就會變成投資(借款)多多益善的強大動力;再加上多元化技術水平并存的格局為這些低技術投資提供市場條件,三者結合,就構造起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個特有的投資規模絕對膨脹的機制,并且是有利于發展外延型粗放經營的投資膨脹機制。 
  從上分析可見,本應可以提高經濟運行效益的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在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和這三個特點的作用下,外延型的粗放經營和重復建設還是雄于克服。
    (三) 
  從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經濟運行機制來看,不宜于推行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 
  在工業化期間,推行高速度發展,資金和物資往往短缺。在短缺的情況下加速,必然導致經濟結構愈加失衡、經濟效益愈加難以提高乃至難于避免下降。這樣,高速度就不能長期持續不斷,必須在進行幾年后安排一個用來調整的間斷時期。高速度進入間斷期的低速度和間斷期再轉入高速度時期,其速度的起落幅度都必須較大,例如一般都應超過3~5個百分點;否則,一是不足以完成調整任務,一是不能彌補調整所損失的時間,使總起來計算的速度仍能超過另一種發展模式,從而體現出高速度為核心的模式在速度上的優點。 
  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對于較大的起伏,國家的制動能力是沒有問題的。計劃速度訂出后,政府可以直接安排積累與消費的比例而籌集起所需要的投資資金;可以直接安排產業結構使之適應投資規模的需要;人力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解決。當然,計劃速度要符合按比例發展規律,不能隨心所欲。但是,所謂按比例,并沒有一個絕對比例值的標準,或者說,符合按比例要求的比例值的彈性幅度是很大的。速度訂得較高,可以安排重工業比重較高的“重型結構”比例來保證其實現;反之,就把與消費相聯系的產業的比重安排得高一些,即安排一個“輕型結構”比例來保證其實現,等等。再者,即使進行大的調整出現一些失衡,也可以用直接計劃和行政手段來通過固定價格和交換數量的辦法,使失衡的結構得以“帶病運轉”。正因為計劃經濟體制可以適應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的需要,這兩者均被看作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優點,也被看作是政府的主觀能動性得到最大限度發揮的集中體現。 
  到市場經濟體制時期,一般來說,國家就不再具有制動如此大的起伏的能力。這是由于: 
  第一,財政的職能和地位發生了很大變化。高度集中的財政體制的解體,企業財力在位制的確立,使財政投資在數量上降到很次要的地位,因而其對速度的制動能力就會大大下降;在投資領域上,要歸宿到企業不愿也不宜涉足的基礎設施范圍內,是填平補齊的平衡性質的,與投向帶動度大的行業對速度的制動作用已是不能同日而語。所以,財政的功能,要從制衡兼制速的雙功能退縮到基本上只是制衡的范圍內。財政職能和地位的這種變化,是由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首先,是把企業建成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需要。投資是企業最主要的經營內容,投資不能真正自主,就根本談不上獨立自主經營。改革前,企業的投資資金集中在財政手中,是企業依附政府的重要標志。改革后,企業擁有了一定的投資資金,并且基本上擁有了生產方面的自主權,但投資決策仍基本上由政府來操持,企業只擁有了“半拉子”自主經營權。這是市場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乃至被扭曲的根本原因。所以,今后不是要把已經放給企業的投資資金再收回去一部分,而是要按照企業應是社會投資的本位主體的要求,繼續放足、放完;并且把投資決策權完全放給企業,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其次,是市場機制對社會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的要求。企業的經濟活動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本領域。財政財力的運用,雖然要考慮市場需求,但其基本依據是政府的計劃,加之財政的基本職能中有許多是反市場機制的,因而財政財力基本上不屬于市場機制作用的范圍。這就要求企業的投資必須成為社會投資的主要部分,起著經濟發展的主導作用,決定發展的方向和速度;財政的投資只能是次要的,主要起輔助作用,起填平補齊的制衡作用,以平衡來促進發展。其三,是實現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完全性的需要。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完全性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之一。財政財力,由于其社會性和強制性的特點,企業財力是不可能與之平等競爭的。因此,這兩種財力投資的領域應當基本分開;否則,要么競爭處在不公平條件下,要么競爭就不具有完全性,這都會大大降低競爭的積極效應。 
  第二,金融制動速度的能力有限,不符合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調節速度的主要動力是中央銀行對資金源頭的調節。利用基準利率的升降,配之以必要的貨幣供應量,來達到加速度或是抑制速度的目的。這種調節,對速度的制動作用能夠達到多大程度,或者說,速度的利率彈性(指實際利率,即消除物價變動影響后的利率)有多大,在不同的經濟態勢下,其數值的差別很大。由于這個問題較為復雜,詳加討論非本文篇幅所能允許,這里只提出兩點:其一,由于到目前為止我國國有企業還沒有投資約束機制,利率對投資需求基本上不起作用,因而沒有參考價值;其二,從市場經濟體制成熟國家的實踐來看,速度的利率彈性值一般在1.0以下。如果以此為依據,中央銀行調節速度的彈性幅度,最高應為2~3個百分點,因為實際利率的變動幅度如果超過2~3個百分點,各方面都是承受不了的。上面已論及,對于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來說,2~3個百分點的制動能力又是不夠的。 
  正是由于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必然伴隨著政府制動速度的能力下降,推行高速度發展模式,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已有的種種矛盾,現在更為突出:速度提高與投資膨脹同時發生;速度的大幅度提高與企業經濟效益的全面下降共存。這正反映了市場經濟體制與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之間的沖突。 
  綻上所述,概而言之,為了盡快改變效益不高及其下降趨勢,避免重蹈原蘇聯雙下降并釀成速度接近于停滯的復轍,現在應該考慮改變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但這里還要說明的是:第一,選用何種發展模式的區別,主要是指政府對其擁有的調控手段運用方向的差別。選用以平衡為核心的發展模式,并不意味著不可能獲得高速度。在推行這一發展模式的國家中,出現階段性(不是一年兩年,而是五年六年乃至更長時期)高速度并不少見,甚至特高速度也不是絕無僅有。但是比較起來,其高速度發展時期要少一些;速度的絕對水平也要低一些。盡管如此,我國選用這一發展模式,只要正確充分地運用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仍能夠使發展速度比采用這一發展模式的資本主義國家高一些的。第二,現在提出要改變以高速度為核心的發展模式,并不意味著今后再不采用這一模式了。等到效益提高了,再在體制上進行一些必要的改造,仍然可以考慮再采用這一發展模式。始終堅持原模式不變,若等到雙下降都已形成為趨勢,那時再考慮改變就為時已晚了。 
         (作者單位:山東財政學院)
  *關于地區市場差異,請參閱拙文《走出物資流通體制改革的困境》,《江漢論壇》,1992年12期。 
  
  
  
山東經濟 6濟南 016-021 F10國民經濟管理與計劃高成松  19951995 作者:山東經濟 6濟南 016-021 F10國民經濟管理與計劃高成松  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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