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與意識形態的非對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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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化與意識形態的詮釋
  目前對文化語義的詮釋多達200余種,涉及文化學、人類學、社會學、歷史學、心理學和哲學諸學科。前馬克思主義文化詮釋以泰勒較具代表。泰勒認為,文化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獲得任何能力和習慣在內的特有的行為,其特征是:語言、制度、道德和禮節的法則、意識。泰勒的文化定義揭示了人類行為主義和符號學意義的功能(注:鄭杭生:《社會學概論新修》,第89頁。)。后馬克思主義文化詮釋以克羅伯和克拉克洪為代表。他們的文化定義是綜合性的,涉及文化外顯和內隱的行為模式;符號的運用、傳授和成就;傳統觀念、尤其是價值觀念;文化體系;社會生活總體和個人得到的社會性遺產等方面的問題(注:郭齊勇:《文化學概論》,第11頁。)。對文化的詮釋進一步產生了結構意義上的分層。包括西方馬克思主義、新馬克思主義、后現代主義在內的后馬克思主義文化詮釋旨在文化總體性的分析評價,從文化、意識形態到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和世界秩序,均在他們的反思批判與重建的文化構建框架內。
  在文化分類問題上,有的學者把文化分為認識、改造和駕馭自然客體所獲得的成果,即“智能文化”(科學、技術、知識等)和“器物文化”(器皿、房屋、機構等);認識、改造和駕馭社會客體所獲得的成果,即“規范文化”(組織制度、道德倫理、風俗習慣等)和“精神文化”(宗教信仰、審美意識、文學藝術)(注:韓民青:《文化論》,第100頁。)。也有的學者把文化區分為三類:“物質文化”、“意識文化”和“行為文化”(注:韓民青:《文化論》,第358頁。)。從上述關于文化的詮釋和文化結構分析中,可以把文化歸納為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觀念文化和行為文化四大面相。
  前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詮釋似乎經歷了兩個“否定之否定”的運動圓圈。第一個圓圈是從柏拉圖經中世紀宗教意識形態到法國啟蒙學派,對意識形態非自覺性的意識。柏拉圖的“理念哲學”或許涵有意識形態概念的最早詮釋。中世紀宗教教義關于靈魂與肉體、塵世與天國的顛倒性理論,也顯現出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經驗論哲學家培根的“四假相說”和洛克的“四種錯誤尺度”,從人的經驗的觀念維度,把認識、語言、文字和意識形態聯系起來了。法國啟蒙哲學家則從徹底的感覺主義維度,對充斥人們觀念中的傳統的偏見給予哲學的批判,這對首次創用“意識形態”概念的法國哲學家、政治家托拉西以直接而深刻的影響(注:俞吾金:《意識形態論》,第14頁。)。從托拉西的“意識形態”概念經德國古典哲學家到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概念,是意識形態“否定之否定”的第二個圓圈。托拉西的意識形態概念是肯定性的。他認為意識形態就是觀念學,其任務是研究認識及其可靠性,并通過思想回到感覺的方法,摒棄各種權威性(經院哲學、神學和宗教)的偏見,重新闡發各門科學的基本概念(注:俞吾金:《意識形態論》,第23頁。)。托拉西還認為,觀念學涉及的對象不同,既可以是意識形態,也可以是語法,還可以是邏輯(注:瞿鐵鵬:《馬克思主義社會理論》,第212頁。)。德國古典哲學家的意識形態概念是否定性的。康德“先驗哲學”的認識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意識形態歷史地邏輯地包含在他的批判哲學之中。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把意識形態概念與異化概念結合,深刻地闡述了意識形態是精神異化的產物,是虛假意識,必須由啟蒙和理性來促使人們擺脫盲目信仰的支配。費爾巴哈對宗教意識的批判,觸及到意識形態與異化的關系,有助于我們理解意識形態概念的整個發展史的過程(注:俞吾金:《意識形態論》,第206頁。)。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概念是對黑格爾為代表的意識形態理論的否定之否定。首先,馬克思認為,黑格爾把意識形態看作是精神異化的結果,但黑格爾哲學本身也成為占據整個德國思想界和社會、政治及歷史領域的意識形態、窒息著德國的精神生活。一種新的思想蛻變為一種新的桎梏,是黑格爾哲學的現實悲劇。不批判黑格爾和他所代表的德意志意識形態,就不能解放意識形態。其次,馬克思認為“意識形態本質上是對現實的顛倒的反映,是對歷史真實情況的歪曲和掩蓋,它表明的只是人們對歷史社會本質的無知,其內容是不正確的或虛假的。”(注:姚大志:《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概念》,《長白論叢》1994年第2期。)。從《德意志意識形態》到恩格斯晚年的著作,意識形態理論經歷了不斷豐富完善的發展過程。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基本涵義,大致包括以下幾層意思:第一、物質生產決定精神生產及其形式;第二、意識形態是一個總體性概念,包括意識形態諸形式;第三、意識形態是生活過程在人腦中的反映;第四、意識形態的載體是語言;第五、意識形態是社會產物;第六、共產主義社會或是消滅意識形態,或是保留其名稱而改變其內涵(注:俞吾全:《意識形態論》,第64頁。)。后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詮釋繁多,意識形態語義已經轉換。“馬克思用意識形態概念來指稱資產階級的思想和理論,從未使用過無產階級的意識形態或工人階級的意識形態這類說法,也未稱自己的思想或共產主義為意識形態。”“伯恩斯坦是第一個將馬克思主義看作意識形態的理論家。列寧則進一步把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和無產階級的科學視為三位一體的東西。”(注:姚大志:《馬克思的意識形態概念》,《長白論叢》1994年第2期。)曼海姆卻從知識社會學視角深刻分析了意識形態的限定義、整體義、特殊義和普遍義的內容,申明任何意識形態不僅可以對別的意識形態進行詰難,更重要的是也必須對自己能“函數化”(注:K·曼海姆:《意識形態與烏托邦》,三聯書店;黃瑞祺:《意識形態的探索者——曼海媚》,臺灣允晨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韋伯認為意識形態是一種信仰體系,是對“統治合法性的信仰”。貝爾等人將意識形態視為一種“世俗宗教”。帕森斯將意識形態解釋為社會群體用于解釋世界的認識系統。格爾茨則把意識形態歸為文化符號系統(如宗教、美學或科學的符號系統)中的一種(注:楊雪東:《論意識與經濟增長》,《當代世界社會主義》1996年第2期。)。西方馬克思主義、新馬克思主義和后現代主義的意識形態意蘊側重社會實踐和理論的批判。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詮釋旨在重申和維護其制度和價值觀念。綜上所述,意識形態是反映一定階級或階層的社會關系的思想體系、它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學、道德、藝術和宗教等社會學說組成,是該階級或社會集團的政治綱領、行為準則、價值取向、社會理想的思想理論依據(注:農惠昌:《當代意識形態研究》,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第10頁。)。
      二、文化與意識形態的非對稱性
  文化與意識形態的語義詮釋反映出二者的特性是不同的。
  (一)文化的特性問題。(1)文化的本質。康德認為理性存在者自由地抉擇目的的能力,就是文化(注:康德:《判斷力批判》下,第95頁。)。《巴黎手稿》中,馬克思認為,人的類特性是自由自覺地活動,在改造對象世界中,人被證明是類存在物,勞動的對象化是人的類生活的對象化,勞動的實現就是勞動的對象化,這一活動過程中,人能直觀自身,把握自身的本質(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頁。)。因此,文化的本質須以人的本質來加經理解。“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關系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頁。)社會關系仍是文化范疇,是人的本質的外部社會結構。“文化是有意識、有目的的人類勞動的對象化(外化),同時又是自然物和類創造物(如社會關系)和主體化(內化)。文化是主體客體化與客體主體化,外化與內化的動態統一。”(注:郭齊勇:《文化學概論》,第17頁。)(2)文化的創造性。文化本質內涵著人是文化主體,人是文化目的和文化是社會活動過程的思想。文化主體是認識和改造文化客體的能動力量,它通過觀念性符號等軟件文化元素和器物、制度及行為等硬件文化元素來表征認識和改造客體過程的經驗,使之合人的目的性。這就是文化的創造,文化的人的實踐。文化創造的經驗成果具有非遺傳性、卻具有社會的傳遞性(縱向和橫向)(注:鄭杭生:《社會學概論新修》,第90頁。)。(3)文化的自由性。自由是人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是人的本質的充分展現,即自由是自覺、自力、自為、自強、自主的主體行為和價值取向。人的自由與文化直接相關。人追求自由,就是不斷克服人的動物本能的限制,創造文化而獲得理性化的過程。沒有文化就沒有自由,自由是文化的高度理性體現。自由也是人在既定文化環境中,不斷打破舊文化限制而創造新的文化環境,即用人的新限制克服舊的文化環境限制,從而獲得自由的歷史過程。文化創造的動力在于文化的自由張力。文化的自由性表明,它既是自由生活和能動改造文化的環境的,也是擴大自由生活、以及更主動地改造文化環境,獲得不斷發展的條件和手段(注:韓民青:《文化論》,第40頁。)。(4)文化的兼容性。不同文化符號表征體系之間和相同文化符號表征體系內部諸子系統之間的聯系是由文化的本質、文化自由創造性決定的。文化的開放特性促使不同文化因素相互滲透、相互兼容,不存在理論和實踐意義上的絕對的非歷時性和非共時性文化元素和文化模式。一種觀念文化符號系統被創造?被認同后,很快流行并日益和其它文化符號系統相互融合、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互發展。文化的兼容性也可以文化沖突的歷史得到證明。文化沖突不僅是文化符號形式,而且也是文化價值的碰撞。文化沖突不是范式間的完全拒斥,它實際上表現為一個范式之間的碰撞、整合、協調的過程。相互沖突的文化符號最終或多或少要吸取對方的某些元素、因素成為自身的符號元素。封閉性文化,本質上是單元質文化,其形成因素為自然封閉和人的封閉。它導致文化墮距、文化衰竭,最終導致文化毀滅。文化發展和文化研究中,最可怕的是人為的文化封閉。
  (二)意識形態的特性問題。(1)意識形態的本質。意識形態是統治階級的觀念形態,是物質生產領域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精神力量。它規定著每一時代與統治階級物質力量相適應的精神形式及內容(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頁。)。意識形態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不僅是具有鮮明政治傾向的政治文化,而且是政治文化核心觀念的思想基礎。(2)意識形態的虛假性。馬克思認為,意識形態的虛假性反映在以下幾個層面:第一,意識形態的本質決定了它自身沒有歷史,沒有發展,它只是物質生產內核的精神外殼,“失去了獨立的外觀”(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頁。)。第二,意識形態總是把統治階級的思想賦予普遍的意義,把特殊利益說成普通利益。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總是編織“共同利益的幻想。”一定歷史階段,當這種“共同利益的幻想”與現實中各種特殊利益要求產生矛盾時,它就“愈發下降為唯心的詞句,有意識的幻想和有目的的虛偽”甚至“社會的普遍虛偽”(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1頁。)。法蘭克福學派在批判后工業社會意識形態的虛假性和工具性時指出,操縱功能、欺騙功能和辯護功能是它的三種消極的社會功能(注:歐力同、張偉:《法蘭克福學派研究》,第264頁。)。(3)意識形態的合法性。統治階級意識形態的灌輸作用,迫使全社會認同國家、法和意識形態的權威(注:G·盧卡奇:《歷史和階級意識》,第257頁。)。自覺認同或被迫認同正是意識形態教化的結果,也是意識形態合法性的生動表現。哈貝馬斯認為,意識形態合法性的物質力量基礎,是作為政治國家的暴力功能(注:J·哈貝馬斯:《重建歷史唯物主義》,第272頁。)。而意識形態合法性的精神前提,是全社會思想領域的非獨立思考和絕對贊同性。盧卡奇認為,意識形態合法性是一個變動的過程:合法——危機——新的合法。哈貝馬斯則認為,晚期資本主義取得了新的合法性,這是它采取經濟的、政治的和意識形態的新手段達到的,而所有這些手段均已是意識形態問題框架內的調整(注:歐力同、張偉:《法蘭克福學派研究》,第340頁。)。(4)意識形態的整合性。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運用特殊優勢功能,把分散的、單個的社會意識形態統一起來;把對立的意識形態形式分化或消蝕為合意識形態的觀念形式,把未建立或未完善的觀念形式體系化或逐步意識形態化,從而使意識形態體系成為高效率的,有統攝力的社會統治觀念形態。阿爾都塞認為,政治國家機器是意識形態整合的硬元素,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是意識形態整合的軟元素,后者在現代社會的意識形態整合中獨具特有功能(注:L·阿爾都塞:《意識形態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馬列主義研究資料》,1988年第4輯;陳炳輝:《阿爾都塞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理論述評》,《廈門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5)意識形態的控制性。意識形態運用物質和觀念的元素、工具對社會制度和人們思想的馴化和牽引,使社會秩序保持在意識形態整體框架內,把意識形態沖突限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內,并使人們把意識形態內化為自身的信念、價值準則和行為規范。意識形態控制包括:第一、觀念性控制。它確保社會思想的統一和純潔,盡力使多元價值觀與占統治地位的一元價值觀和諧一致。第二,制度控制。運用制度結構和機制消蝕超越性觀念形式的沖擊,使其不能發生或擴散。第三,科技和傳媒控制。意識形態控制的新形式,是從傳統的政治意識形態和思想意識形態控制轉換為現代科技、文化工業和多媒體的控制,欲求新形式下的社會一體化。
  文化和意識形態的特殊差異,反映出二者具有非對稱關系。
  (一)文化和意識形態呈二元結構。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觀念文化和行為文化是文化結構四面相,反映出文化結構的多維性。觀念文化的核心,是社會的特殊文化系統——意識形態。意識形態只能是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政黨的精神文化體系,對整個社會文化具有支配作用。觀念和思想的體系及功能制約著文化諸體系的發展,后者可以不及前者,但不能超越前者。文化諸形式的經驗表達,不是純粹的符號行為,而是與觀念和思想體系的價值規定相關的社會行為。文化反映社會生活,意識形態制約規范著文化的表現形式的內容。因此,文化和意識形態在社會精神文化體系中是二元結構。
  (二)文化和意識形態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作為人類經驗生活的總結,文化符號、文化信息、文化類型、文化模式和文化交流都是它的一般反映。意識形態符號系統是人類經驗生活的特殊表現形式,具有強烈的集團意識、集團價值和集團模式成份,因而意識形態常常導致產生與文化相異,甚至相對立的文化形式。阿爾都塞認為,生產關系決定文化,生產關系是人類經驗生活的一個特殊領域,它產生的特殊的文化,就是意識形態,即在這個物質環境里思考的問題,是階級意識的文化,所以文化是一般經驗形態,意識形態是特殊經驗形態。
  (三)文化和意識形態是現象和本質的關系。在文化體系內,文化和意識形態先有因果關系。文化是先于意識形態的人類經驗的符號表征。一定歷史階段內,符號表征圖示發生了質的變化,一種理性的經驗抽象符號圖示成為社會生活中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觀念形態,在文化體系中居核心地位,多元結構的文化客體受制于一元結構的意識形態主體,二者的因果關系轉換為現象和本質的關系。文化作為觀念形態的原因,反映著觀念形態制約的生活現象;意識形態作為文化理性抽象的結果,表現了文化生活和社會觀念生活的本質。意識形態神圣化過程取代文化經驗的世俗化過程。觀念形態的文化歷史,一般文化成為世界的經驗性表象觀念,意識形態則成為世界的文化性本質觀念。“重組和再解人類經驗和觀念,不能從舊的框架出發展望世界,而應從新觀念對現存價值觀念體系挑戰的解釋出發。”(注:黃龍保:《領袖文化》,第44頁。)這即是對文化理解的意識形態詮釋。關于文化類型的馬克思的三大類型說、斯賓格勒的九大類型說、湯因比的二十六大類型說,都具有鮮明的意識形態因素(注:鄭杭生:《社會學概論新修》,第133頁。)。還有貝爾等人的“意識形態終結”(注:D·貝爾:《資本主義文化矛盾》,第3頁。)、亨廷頓的“文明的沖突”(注:魏曉鋒、朱月潭:《亨廷頓‘文化沖突論’剖析》,《國外社會科學》1996年第2期。)等觀點,以及后現代主義、后保守主義的理論或社會主張,都是溶文化研究和意識形態分析為一體,而其中意識形態因素顯然超越單純的文化因素而占有很大比重。
  (四)文化中心與意識形態中心。在文化模式的評價問題上,文化相對主義認為,各個文化模式賴以生存的環境決定了該文化存在的合理性和特殊性,因而是不能評價和比較的。文化中心主義則認為自己的文化模式是唯一的,其“依據方式、信仰、價值觀、行為規范”優于其它文化模式,是評價衡量的中心和標準,如“西方中心論”和“東方中心論”就是如此(注:鄭杭生:《社會學概論新修》,第98頁。)。這兩種觀點均失之偏頗。文化中心主義的絕對性,不免封閉;文化相對主義的靈活性,又難免缺乏穩定。但實踐中,文化中心主義仍然是每個民族和國家的文化生存標準。根本問題不是文化本身決定的。文化中心主義起主要決定作用的價值評判標準是意識形態。觀念形態中,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申張自己的社會中心價值觀,文化因素對社會的作用,受到意識形態的篩選,各個文化模式的中心論傾向,是該文化模式中意識形態中心論的折射。例如作為意識形態的宗教,在文化模式的經驗主義操作中就具有很強大的塑造性,從早期圖騰崇拜到當今世界三大宗教,它們對文化、文化模式以及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以致于杰姆遜認為“沒有宗教,便沒有文化;今天的文化不成其為文化,就是因為沒有了宗教”(注:F·杰姆遜:《后現代主義與文化理論》,第30頁。)。根據韋伯的分析,新教倫理對資本主義的形成有重大的促進作用(注:M·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第32頁。)。“禁欲苦行主義”的“宗教沖動力”和“貪婪攫取性”的“經濟沖動力”的矛盾及歷史發展與資本主義歷史是分不開的(注:D·貝爾:《資本主義文化矛盾》,第13頁。)。社會主義、資本主義、現代主義和后現代主義,可以說既是一種文化模式,也是一種意識形態模式,后者的中心成份大于前者。杰姆遜關于意識形態七種模式的分析(注:F·杰姆遜:《后現代主義與文化理論》,第206頁。)和泰爾朋關于意識形態的八種命題(注:G·泰爾朋:《政權的意識形態和意識形態的政權》,臺灣遠流出版社出版,第51頁。),對文化中心與意識形態中心有詳細的解釋。
  (五)文化整合與意識形態整合。文化整合即是個人、民族和國家通過各種不同方式,將文化物質、文化叢賦予一定的結構而展示文化整體意義的行為。“文化與個人互動整合”、“個人選擇整合”和“社會整合”三種觀點是文化整合中較有代表性的。“文化與個人互動整合”觀認為,文化是非理性的情緒叢結的產物并受制于情緒叢結。個人與文化和互動關系中,文化得到整合。文化交流及文化傳播和人對文化的經驗體認,使文化整合得到明確的意義。“個人選擇整合”觀認為,文化整合的始創力量,是個人對文化的選擇、排斥和修正,個人也要受到文化客體的制約。文化整合模式是偶然的反復的重新組合發展。文化差異是文化整合的內在根據。故文化整合是相異的,文化整合過程的完成決定于整體對部分的取舍。“社會整合”觀認為,社會規范著個人,社會文化的事實的集合,強制性地限制著個人,即社會本身整合著社會,維持著社會的存在和發展。集體意識和集體良心是社會整合的力量(注:張翼、陳富強:《再論社會整合和文化整合》,《蘭州商學院學報》1995年第2期。)。意識形態整合是非個人性的選擇,某種意義上,個人生來就在意識形態的框架內,因此,意識形態對個人、階層皆有先在的意義。意識形態的本質和內容是一種理性的肯定,意識形態整合具有強制性,其目的是理順并規范個人意識的行為遵從意識形態的范式。文化整合允許個人和社會互動互補,相互選擇。意識形態整合卻不容個人選擇適合的成份和內容,它是自上而下的層級整合和自下而上的遞從整合相結合的控制形式和操縱結果。意識形態整合包括觀念整合、制度整合、價值整合和行為整合。其目的是保證社會整體導向性的合法化——確立文化和意識形態的領導權。因此,意識形態整合是觀念、信念和價值統一的“上層建筑”,文化整合是觀念、信念和價值統一的“基礎”,意識形態整合最終反映文化整合和意識形態整合的最佳選擇。
  (六)文化沖突與意識形態沖突。基于一定歷史環境而形成的文化構建,內涵著特殊的文化特質、文化叢,由此組合成文化模式。但不同民族和國家的文化模式、其結構的形式不一,在文化交流過程中,必然產生沖突。文化沖突的核心是文化中心主義、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文化價值的信念和它們的主導地位。文化沖突是相同或不同文化類型或文化模式中,主文化控制、牽引或消蝕亞文化,特別是反文化的矛盾形式。一定時期,亞文化與主文化并不相左,反而是一定程度上對前者的補充和完善,二者是互動互補的傳遞變化關系。主文化一般難容反文化,但反文化并非一律是反動文化,一定條件下,反文化卻可能代表著歷史發展和社會的方向(文藝復興和“五四”新文化運動)。文化沖突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文化批判,即對傳統文化模式的內容、價值和根基等確定性的文化因素和圖示的辯證理性思考與批判。正因為如此,文化批判的鋒芒和結果、甚至導致激烈地社會沖突,乃至社會革命。這種狀況已明顯地超出了單純的文化沖突范圍,集中地表現了意識形態的意義。現時代,文化沖突的實質大都是意識形態幽靈作祟。現代文化與傳統文化、現代生活方式與傳統生活方式、現代價值觀念與傳統價值觀念、現代社會發展目標與傳統社會發展目標、現代的與傳統的民主觀、法制觀、經濟體制與經濟增長以及精神文明建設等重大時代課題,無不具有深深的意識形態烙印,反射出意識形態沖突的社會影響。“前喻文化”和“后喻文化”的沖突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注:李森洋、張華全:《當代西方思潮辭典》,第190、345頁。)。當前發展中國家在宏觀層面致力社會現代化,在微觀層面致力經濟增長,比較恰當的有效方式,是找到一條既不脫離意識形態又不拘泥于意識形態的理論和實踐途徑,超越舊意識形態局限,求得意識形態協調平衡。發達工業化國家的文化批判、意識形態批判、大眾文化批判諸社會批判理論和實踐,對遲發國家現代化過程中的文化沖突與意識形態沖突有警示意義,敵對意識形態間的沖突,不僅是不同觀念形態的理論學說、價值觀念間的矛盾,而且也反映出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間的斗爭,這是意識形態沖突的根本利害所在。
  文化與意識形態的關系,是理論問題,也是實踐問題,是文化問題也是意識形態問題。概言之,文化是基礎和前提,意識形態是核心和樞紐,文化研究是發現社會發展的經驗機制,意識形態研究是發現社會發展的政治觀念和社會心理機制。從傳統文化到現代文化的流變,符合文化和社會發展的自身規律,從舊意識形態到新意識形態的超越和確立,既符合意識形態的本質要求,也反映出經濟政治和文化的意識形態化因素。這兩種研究對處于社會轉型、體制轉軌的現代化過程中的中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人文雜志西安12~17G0文化研究王強19981998王強 作者單位:四川省委黨校 郵政編碼:610018 作者:人文雜志西安12~17G0文化研究王強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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