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一環——大學校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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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日本的大學校分為“省廳所屬學校”和“部局所屬學校”。前者指“文部省以外的國家行政機關設置、運營的類似學校教育的教育訓練設施”。從行政組織的觀點看,它是國家行政機關設置、運營的“教育研修設施”;從教育組織的觀點看,它則是基于《學校教育法》以外的法令“實施類似學校教育的教育設施”。后者指“教育行政廳(作為教育委員會及教育行政廳的首長)以外的地方行政機關所屬類似學校的設施”,即教育行政廳首長及教育委員會以外的行政委員會、公安委員會等所屬的教育研修設施。
  大學校有學校型和研修型。其學校型與《學校教育法》規定的各級學校無大區別,主要是設置者有明顯不同。大學校在行政組織上雖不屬教育行政部門,但它“具備校長和教職員等人的要素和校址、校舍等物的要素,是對受教育者通過一定的課程進行繼續的、不斷的教育活動的公設或公認的設施”,符合學校的條件。
  當今,日本中央政府各省廳(不含文部省)及地方公共團體各部局(不含教育行政部門)所管轄的大學校等教育訓練設施分屬于各個行政部門,涉及從中等教育水平到研究生院水平的廣泛范圍。這些設施擁有多種多樣的教育計劃,以培養特定行政部門的國家與地方公務員等各種專門人才,并伴隨行政活動的急速發展提供公務員所必需的現職研修及對民間的教育服務為目的。
  根據各省廳(不含文部省)設置法或組織令設置的大學校(“省廳所屬學校”)主要如下表所列:
主管部門          設置者   教育、研修設施總理府 防衛廳        國立   防衛大學校    防衛廳        國立   防衛醫科大學校 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    國立   警察大學校大藏省 國稅廳        國立   稅務大學校厚生省 社會保險廳      國立   社會保險大學校農林水產省本省        國立   農業者大學校    水產廳        國立   水產大學校運輸省本省          國立   海技大學校               國立   航空大學校               國立   航空保字大學校    海上保安廳      國立   海上保安大學校    氣象廳        國立   氣象大學校建設省本省          國立   建設大學校自治省本省          國立   自治大學校    消防廳        國立   消防大學校郵政省本省          國立   郵政大學校通商產業省中小企業事業團  特殊法人  中小企業大學校勞動省雇用促進事業團    特殊法人  職業能力大學校主管部門           設置法令依據總理府 防衛廳        防衛廳設置法第17條    防衛廳        防衛廳設置法第18條 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    警察法第27條大藏省 國稅廳        大藏省組織令第88條厚生省 社會保險廳      厚生省組織令第132條農林水產省本省        農林水產省組織令第87條    水產廳        農林水產省組織令第203條運輸省本省          運輸省組織令第109條               運輸省組織令第109條               運輸省組織令第109條    海上保安廳      運輸省組織令第177條    氣象廳        運輸省組織令第223條建設省本省          建設省組織令第75條自治省本省          自治省組織令第37條    消防廳        自治省組織令第48條郵政省本省          郵政省組織令第88條通商產業省中小企業事業團   中小企業事業團法勞動省雇用促進事業團     雇用促進事業團法
  據統計,“省廳所屬學校”1983年為41種81個設施,由于從1983年開始進行行政改革,各省廳的設施等機構進行了調整,即取消或合并,因而有所減少,據日本總務廳告示第82號(1991年11月8 日號外)記載的設施等機關中,上述設施為36種51個。
      二
  “省廳所屬學校”的設置目的,因教育、研修課程多種多樣,難以把教育目的特定化,但依教育目的和教育對象,可分成不同類型。教育對象為公務員和民間人士以及外國人三種;教育目的為養成訓練和研修。養成訓練是實施通常為6個月以上的長期教育, 以培養能完成所任職務的合適人才(專門人才),一般來說就學時間為1年左右,但也有4年和6年的大學與研究生院。 而研修一是指對公務員進行初任者教育和現任者的新任、現任教育,二是以民間人士為對象學習行政事項的傳達、專門知識與信息的傳達及專門技能的掌握等短期教育。研修時間以數日至數周的教育訓練為多,其中也有數月至1年以上的長期研修, 其目的在于獲得特別的技術和知識。
  現將有關設置作以下分類:
教育對象     教 育 目 的       養成訓練     研修      干部人才培養公務員   專門人才培養    初任者研修      特殊人才培養   新任、現任者研修民間人士  專門人才培養   行政上的聯絡、調整      特殊人才培養   新知識、信息的介紹外國人   專門人才培養    考察、一般研修
    (一)以公務員為對象的養成訓練
  1、干部人才的培養。
  干部人才是指特定領域的干部(候補)人才。如防衛大學校、海上保安大學校的教育目的就是以培養干部人才為宗旨的,是省廳所屬學校的一個典型。這種學校招收高中畢業生,通過寄宿制實行嚴格的長期教育訓練(4年或4.5年)。
  2、專門人才的培養。
  專門人才是指從事專門性(技術)的高級職務的人員,如稅務職員、海關職員、刑務官員、郵政職員、社會保險與雇用保險職員、會計事務與統計事務職員、公共衛生職員,等等。他們大多是由稅務大學校、郵政大學校、社會保險大學校等提供各種教育訓練課程。以稅務大學校的普通科為例,它招收高中畢業生,通過寄宿制實施1 年的教育訓練(1806學時),并進行3個月的現場實務訓練,完成這15 個月的養成訓練便可以從事稅務職員工作。
  3、特殊人才的培養。
  所謂特殊人才,是指具備公共的專門職員資格的人員,如醫師、護士、醫療技師、駕駛員、領港員、航空管制官、海上技師等。醫師(醫官)的培養,由防衛醫科大學校承担,其它特殊人才的培養多為運輸省所屬大學校承担,其對象又多為民間人士,這也是該養成設施的一個特征。
    (二)以民間人員為對象的養成訓練
  1、專門人才的培養
  農林水產省所屬的農業者大學校和水產大學校是招收個人志愿者的代表性設施,它們都是同第一產業關系密切的學校。前者招收高中畢業1年以上具有實際經驗者,接受3年的教育訓練,后者招收高中畢業生接受含一般教育在內的4 年教育訓練,保證畢業生有進入研究生院的資格。
  2、特殊人才的培養。
  航空大學校、海技大學校屬于運輸省,大多是培養民間特殊人才的養成設施。其中,航空大學校招收大學二年以上結業者,學習2 年以上,不設一般教育課程,以免同大學教育相重復。
    (三)以公務員為對象的研修
  1、公務員的短期研修。
  為新錄用的公務員及現任公務員提供的研修多種多樣,研修課程主要分為一般行政和專門研修及特別研修。短期研修在省廳所屬學校提供的教育課程中是最多的,每次研修定員規模也較大。公務員的研修時間,因職務級別不同而長短不一,初任者研修為28小時,系長級約3 個月,課長助理級約2個月,課長級約6—7日。
  2、公務員的長期研修。
  國家公務員的長期研修多以養成訓練為目的,初任者的教育訓練占有相當部分,但現職研修當中也有長期的,其代表性的課程是為晉升上級職階而組織的“選拔與教育訓練”兼而有之的研修課程。稅務大學校本科、郵政大學校本科等二年制的教育課程即屬于公務員的長期研修。
    (四)以民間人員為對象的研修
  農林水產省和厚生省的很多研修設施,對民間人員實施傳達行政情報、專門情報的研修。在特殊法人中小企業大學校等設施,也設有很多以民間人員為對象的研修課程。
    (五)以外國人為對象的養成訓練和研修
  防衛大學校和自衛隊干部候補生學校、水產大學校,同一般國立大學一樣接受國費留學生,同日本的公務員和民間人員一起進行教育訓練和研修。從對發展中國家援助合作的觀點出發,稅務大學校、雇用促進事業團以及國際協力事業團的各種中心等,特別設置面向外國人的研修課程。
      三
  省廳所屬學校的教育內容與指導,如同其設置目的多樣性,亦不完全相同的。現將其教育內容與指導的分類敘述如下。
    (一)分類基準
  1、標準化程度
  省廳所屬學校的教育內容與指導,根據標準化的強弱程度區分硬課程和軟課程。硬課程規定教學時數或學分數、畢業條件及內部運營規章,而軟課程根據情況適當組成。
  2、學科指導與生活指導內容
  學科指導在省廳所屬學校的教育訓練,是以有關業務的專門教育為中心的,此外,還區分是否含有一般教養和體育;生活指導在省廳所屬學校的教育訓練中,又區分有無學科外的生活指導,根據設施的性質,有學科外生活指導者多為寄宿制的形式。
    (二)教育內容與指導的類型
  按上述分類基準,省廳所屬學校的教育內容與指導可作如下分類:
標準化           強         弱一般教養       含         不含      有  寄宿制學校型  訓練所型   研修型生活指導  無   大學型   研究生院型  研討會型                職業訓練型
  1、寄宿制學校型。
  此類型的教育訓練,含一般教育,按預先規定的標準進行,這一點類似于《學校教育法》第1條所規定的各級學校,但實行全員寄宿制,大力加強生活指導。如防衛大學校本科,以未滿21歲的高中畢業生為對象,按文部省的《大學設置基準》進行四年制教育。1、2年級為一般教育科目及專業(理工學、人文社會科學)基礎科目,2—4年級學習各專門科目,4年級有畢業研究。畢業條件為132 學分加上防衛學23 學分共155學分,畢業生有參加研究生院入學考試資格。
  2、大學型。
  此類型的教育訓練,同寄宿制學校型一樣,含一般教養,類似《學校教育法》第1條規定的各級學校,課程按預先規定的標準進行。 但同寄宿制學校型又有所不同,即不把生活指導置于重點,這又同于《學校教育法》規定的一般大學。如水產大學校,以高中畢業生為對象,實行四年制教育,實質上是水產方面的單科大學。教育課程雖同水產系統的國立大學相似,但授課、實驗實習、乘船實習的學分數多,故而畢業學分為140—163 學分,高于水產系統國立大學的124學分。雖實行寄宿制,但宿舍缺乏教育特色。
  3、研究生院型。
  此類型的教育訓練,不含一般教養,不重視生活指導,按預先規定的標準進行專門的教育訓練,以研究生院水平的學術訓練為特征。如:氣象大學校研修部專攻科,以大學畢業生為中心,年齡不滿35歲者為對象,從各管區、氣象所推薦中選拔。其課程是對預報業務所必需的專門理論進行系統的研修。
  4、職業訓練型。
  此類型的教育訓練同研究生院型一樣,不含一般教養,也不重視生活指導,按預先規定的標準進行專門的教育訓練,以注重技術和技能訓練為特點。如航空大學校為職業訓練型,它以大學二年以上、短期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畢業程度不滿24歲者為對象,實施培養民間航空公司飛行員的基礎教育和私人飛機駕駛員的本科(28個月)和直升機駕駛員的特設科(25個月)教育。由于以大學二年以上程度為前提,本科的教育課程不含一般教養課程。
  5、訓練所型。
  此類型的教育訓練,不含一般教養,按預先規定的標準進行專門的教育訓練,重視生活指導。警察大學校,對晉升警部者進行6 個月的上級干部養成課程。授業的主體是與實際業務相關的專門學科,如憲法、警察行政法等。實行寄宿制,每日的課程有嚴格規定。
  6、研修型。
  此類型的教育訓練,課程標準化程度弱,不含一般教養,類似研討型。但在培養同期意識和使命感,重視生活指導方面不同于研討型。如建設大學校本校,以担任建設行政的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的系長以上的職員為對象,以培養廣泛的行政見識、高度的管理、計劃、專門的能力為目的。平均實施21天的研修,通過寄宿生活,努力形成相互融洽的人際關系。
  7、研討型。
  此類型的教育訓練,課程的標準化程度弱,不含一般教養,不重視生活指導。如中小企業大學校對中小企業指導担當者、中小企業施策担當者、中小企業主、團體職員等實施養成訓練與研修。前二者的對象系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職員、指定法人職員、一般志愿者。以短期研修為多,長期只有1年的中小企業診斷士養成課程。研修采取講課、 小組討論、實習等集體研修形式。診斷士養成課程,課程標準化程度比其它課程高,或兼有職業訓練型的性質。
      四
  日本省廳所屬學校的設置和課程內容與指導,富有多樣性、針對性和實用性。作為教育訓練機構,它同樣受學歷社會高學歷化意識的影響,但它確保了特定領域的人才培養。而以民間人員特別是特殊人才培養為對象的省廳所屬學校,同樣受產業結構變動和經濟景氣變化的直接影響,盡管人才培養目的明確,但因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其需求也存在重大變化,其發展亦有增有減。不過在教育國際化的形勢下,由于省廳所屬學校的獨特作用,它對發展中國家的教育援助、教育合作、人才交流方面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省廳所屬學校是同學校教育相并列的公共教育訓練設施,它既有普通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的職能,又有成人教育和繼續教育的職能,構成終生教育體系的重要輔助系統。就促進升學機會多樣化、對國民提供終生學習機會、確保公務員的繼續教育機會和專門人才、特殊人才的培養來講,具有重要的社會職能,起著重要的社會作用。這些設施,在面向終身教育的時代,在需要有效利用社會一切領域的教育、學習資源的現實,對培養各個領域的人才所發揮的重要作用,是值得重視的。
  我國正面臨要積極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的任務,這就要求我們從實際出發,以內涵發展為主,充分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主要通過推進現有職業大學、高等專科學校和成人高校的改革、改組、改制來實現。在這里,我們更應重視成人高校的改革與發展,借鑒日本大學校設置目的與教育內容的多層次、多規格、各類型等多樣化的經驗,使一批獨立設校、條件較好、師資較強、規模較大、設備較全的成人高校承担起高等職業教育的任務,為高等職業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比較教育研究京45~48G53職業技術教育梁忠義19981998東北師大國際與比較教育研究所 作者:比較教育研究京45~48G53職業技術教育梁忠義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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