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化價值取向的法律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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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傳統文化價值取向的法律視角——當代人
  眾所周知,自從人類進入以資本主義為標志的近代以來,工業革命的機器大生產使生產力 迅速發展,科學技術迅猛進步,人類空前增強了自信心,從而使在人與生態自然的沖突中逐 步發展起來的“人類利益主義”思想取得了統治地位,并成為傳統文化的價值取向。而“人 類利益主義”思想的核心內容是:一切以當代人的利益和價值為中心,以當代人的根本尺度 去評價和安排整個世界。也就是說,“人類利益主義”的基本思想是,“人是萬物的尺度, 是存在的事物的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的不存在的尺度。”(注:北京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史教研室編譯:《古希臘羅馬哲學》,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 33頁。)這種以人的價值標準 作為萬事萬物的衡量的尺度,包含著人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生態自然的觀點。其認為人是生 態自然的統治者和主宰,人為生態自然立法,歷史是人類自身的歷史。
  而這種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思想反映在法律上便是,將體現以當代人眼前利益為中心 的“秩序、公平、自由”作為法律的三個基本價值(注:[美]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頁。):
  (一)秩序
  無論是近代法律還是現代法律的主張:“與法律相伴隨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消除 社會混亂是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注:[美]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頁。)其強調,“法律是一種行使國家強制力的威脅,從而 設想法律是一種強制力的秩序。”(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87年 版,第207頁。)其認為,“社會混亂只有靠采用法律規則,才能避免, 必須先有社會秩序,才談得上社會公平。社會秩序只有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規則來建立。 而法律規則又需要整個社會系統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維持。”(注:[美]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頁。)
  (二)公平
  包括近代法律和現代法律的傳統法律主張,“公平是法律所應當始終奉行的一種價值觀。 ” (注:[美]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頁。)其認為,“在公平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命令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類事務中,與人類 理性一致的,才能稱其為公平。而理性的規則,就是自然法。因此,每一種由人所制定的法 ,只要與自然法相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它在任何一個方面與自然法相抵觸,那么, 它就不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墮落。”(注:布萊克費里阿斯編,T·基爾比英譯:《神學大全》,1966年版。)可見,公平總是與人類文明同步前進的。沒有公平 ,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就會落空,而被特權(即特殊的自由和權利)所取代,法律的秩序也就不 可能得到維護。(注:呂世倫:《趨利避害,加強現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的研究》,載《法學家》1999的第1、2期,第183頁。)
  (三)自由
  大家知道,傳統法律“強調對個人價值的承認。”(注:[美]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頁。)其認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 切事物的權利。它不是對必然性的認識,因而是不受主體對客觀真理認識與掌握程度的限制 ,而是對已然事實的確認和規范,因而只是法律的限制。(注:郭道暉:《法的時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頁。)而法律上的自由,則是把人類合 乎 社會客觀規律的行為與社會關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和保護,使之成為一項不受他人侵 犯的基本權利。正如洛克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 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人類的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 由。這是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這種自由 。”(注:洛克:《政府論》(下),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36頁。)可見,自由總是與秩序密切相聯的,自由是目的,而秩序是手段,沒有自由,秩序 就失去了意義;反之,沒有秩序,自由也就失去了保障。
  從上述傳統法律的價值中,不難看出,其所體現的均為當代人的“秩序、公平、自由”, 均以當代人的眼前利益為中心。固然,這種以當代人的“人類利益”為中心的思想,在反對 和破除封建神權觀念統治方面確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歷史的作用,但是它在人與生態自然關 系上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學性卻助長了人類無限度的掠奪生態自然,破壞生態環境的盲目傾向 ,從而造成了種種的生態災難。
      二、生態文化價值取向法律視角——當代人與后代人、人與自然
  隨著當代科技和經濟的迅猛發展,全球性的生態形勢急驟惡化,生態破壞、資源枯竭、環 境污染、物種滅絕等生態危機已成為籠罩在世界各國人們心頭上的陰影,尤其是當生態環境 的破壞已經轉化為沉重的經濟負担時,人們不得不自覺地對自己對生態自然的行為,乃至對 傳統文化價值觀念做出反思。人們發現,以往歷史上人類對生態自然的作用總是帶來兩方面 的重大影響:一方面人類對生態自然的改造,使得環境得到有利于人類的“改善”,形成了 更適合人類生活的人化自然和人工自然的條件,例如,人類建立起大規模的人工生態系統, 保證了人類的衣、住、食、行等物質生活資料的來源,大大拓寬了環境的人口承載量,為經 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前景;另一方面,人類對生態自然的改造,又以前所未 有的規模和速度干擾和破壞地球生物圈的動態平衡,造成愈來愈嚴重的全球性生態危機,使 人類遭到了大自然的無情報復,付出了愈來愈沉重的代價,發展下去甚至危及人類的生存。
  而從更深層次看,人類陷入當前這種環境危機的主要根源,還在于傳統文化價值觀念的缺 陷。我們知道,人類作為地球生態系統中一個富有智慧和知識的物種種群,其活動是理性的 活動,是在一定的意識和觀念指導下進行的。而在人類長期與生態自然的沖突、對立和斗爭 中發展起來的傳統文化價值觀念則是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價值觀念,其將人作為萬物的尺度 ,并將人類和生態自然截然分開,從而陷入人類是自然界的統治者和主宰者的誤區。
  雖然在當前生態危機的嚴重局勢下,這種價值觀念也不得不承認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但其 仍從“人類利益”中心出發,認為人類具有保護自己共同家園——地球的責任和義務,化解 生態危機可以歸結為人類對生態自然的保護、利用和改善,為了實現對生態自然的保護,人 類應當規定自己改造自然活動的生態界限,健全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但是,也應當看到,人 類之所以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問題,歸根到底還在于關心人類社會的生存與發展,而不是為了 生態自然本身。正如前東德學者霍爾茨所說的那樣:“是否需要維持合理的生態平衡,對自 然界來說確實是無所謂的,環境保護與自然無關,而只是涉及人類自身的利益,環境保護實 際上是人類保護。……它主張以對人類有利的形式解決人與自然的關系。”(注:H·霍爾茨著,柴方國譯:《自然、技術、生態學》,載《國外社會科學》1989年第8 期。)也就是說, 這 種價值觀念仍以人為尺度,只是由原先僅局限于當代人的眼前利益擴展到人類這一物種種群 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認為人類之所以必須保護自己的自然環境,只是為了保留一個有利 于人類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基礎;強調如果離開了人類的利益和價值,那么就不具有保護自然 環境的基礎和動力;主張人類在自己的理性能力指導下,是可以正確地認識到自己對自然界 的依賴關系,并通過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方式,來防止對自然界造成嚴重 的破壞性后果,從而達到既維護人類利益,同時又保護好生態自然的目的的。(注:佘正榮:《生態智慧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頁。)
  客觀地說,這種以人類物種種群的整體利益作為出發點的價值觀念較之傳統的以當代人的 眼前利益作為出發點的價值觀念是一個巨大的歷史進步,其在考慮人類利益和價值時,也注 意到對生態自然的保護。但是,應當看到,這種價值觀念仍具有諸多的局限性:(注:佘正榮:《生態智慧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236頁。)首先, 這種價值觀念還是從人類自身一個物種種群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千百萬種其他生命物種種 群的利益出發,它不考慮所有生命物種種群的生存環境,這是一種人類的生物種族中心主義 。其次,這種價值觀念從人類的利益和價值出發來保護環境,這是從人類自身的功利角度來 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第三,這種價值觀念局限于從人類的利益和價值來保護生態環境, 解決人與自然的沖突,這樣做只能導致事與愿違,最終既保護不了生態環境,也保護不了人 類自身。第四,這種價值觀念相信人類的理性能夠正確評價人的利益和價值,借助于人類的 理性認識和預測功能能夠把握生態系統復雜的動態平衡規律,從而管理好生態環境。這種價 值觀念具有過高地估計人類理性能力和盲目樂觀的傾向。
  從以上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價值觀念的種種局限性可以看出,其與可持續發展時代的 生 態文化價值觀念相去甚遠。可持續發展時代的生態文化價值觀念認為,人類生命的價值和意 義不僅存在于社會之中,在更廣闊的范圍內,也存在于同生態自然整體進化的關系之中。人 是生態自然進化的產物之一,人的肉體組織和精神結構都是在與自然界的相互作用過程中形 成的。人類的健康存在和持續發展都依賴于對生態自然有機整體的維護,依賴于同生態自然 保持一種和睦相處的關系。正如拉茲洛所指出的那樣:“所有系統都有價值(Value)和內在 價值(instrinsic worth)。它們都是自然界強烈追求秩序和調節的表現。”(注: E·拉茲洛著,閔家胤譯:《用系統論的觀點看世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109頁。)
  生態自然整體的進化是價值創造的源泉。自然界在自身的自組織進化過程中不斷創造著日 益豐富和越來越高的價值,人類也是它創造出來的具有很高價值的物種種群之一。盡管人類 在自然界中具有很高的價值,但是作為生態自然整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人類的價值不能 ,也不可能大于生態自然整體的價值。因此,人類的價值應該建立在自覺維護生態自然整體 的價值和促進生態自然進化的基礎上。人類應該在促進生態自然的完整、健康和繁榮的同時 來實現自己的發展。如果說自然界最終通過人類達到了自我意識,那么,人類也應該認識 到自己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即人是生態自然進化的引導者和管理者,其使命是促進生 態自然整體價值的提高。為了履行這一使命,人類必須超越自己物種種群的局限性,不光追 求自己發展的利益,同時也要為其他生命物種種群的發展創造條件,為維護地球生物圈的安 全,促進生命在自然界中的繼續進化作出貢獻。人類只有自覺地把自己的發展融合到生態自 然 的普遍進化過程中去,才能不斷開拓人類生活的深遠意義。(注:佘正榮:《生態智慧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76頁。)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根據可持續發展時代的要求,以“人類和生態共同利益”為中心作 為生態文化價值觀念取代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傳統文化價值觀念,更符合當前在全球范 圍內正逐步興起的一場旨在改變人類現行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可持續發展社會變革運動 的要求。當然,以“人類和生態共同利益”為中心的這一生態文化價值觀念并不是對以“人 類利益”為中心的傳統文化價值觀念的全盤否定,而是對后者的擴展和完善,是使人類利益 在生態系統中與所有其他生命物種種群利益通過相互依存關系協調為一個有機整體。在這個 有機整體中,當然有人類的利益存在,只不過人類利益不再具有原來系統(社會系統)中的唯 一性,人類的利益受到了其他部分的利益和整個有機整體利益的約束,因而在這一有機整體 中不能只考慮人類的利益,還必須考慮這個有機整體的利益,同時也必須考慮其他生命物種 種群的利益。(注:佘正榮:《生態智慧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6頁。)
  同時以“人類和生態共同利益”為中心這一生態文化價值觀念也不會否定人的能動性的發 揮。在今天的地球上,可以說幾乎沒有不受人類活動影響的地方,也不可能不借助人的因素 而單憑自然界本身的進化就能恢復自然界的生態秩序。這就非常需要積極發揮人的能動作用 ,借助人類的健全智慧和創造力量對整個地球的進化施加定向的影響,以促使生物圈恢復健 康。但是,積極地發揮人的能動性并不需要“人類利益主義”的指導,并不需要從人的利益 和價值出發。如果說,不從人類的利益和價值出發,人類就不愿發揮他們保護生態環境 的能動性作用的話,那么,這只不過是一種極端自私的行為,這表明“人類利益主義”者不 愿意為了非人類的其他生命物種種群的利益做一丁點超越人類利益的事情。目前生態環境的 繼續惡化,正是這種自私力量推動的開發生態自然的活動造成的。人類如果繼續從自己的利 益和 價值出發去改造和利用生態自然,那么,還會由于這種自私而忽視所有其他生命物種種群的 利益和生物圈的健康,還會變本加厲地發揮破壞生態自然的錯誤的能動性,從而導致整個地 球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注:佘正榮:《生態智慧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7頁。)因此,只有把人類和生態的共同利益和地球生物圈的安全健 康擺在首位,把人類的利益和價值也結合進去,才能克服由自私引起的病態的能動性的發揮 ,才能真正健全地發揮人類保護生態環境的能動性。
  而鑒于以“人類和生態共同利益”為中心的生態文化價值觀念對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 傳統文化價值觀念的取代,筆者認為,其體現在法律上也應是對傳統法律價值取向的擴展和 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可持續發展時代法律的要求。由于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是以當代人的眼 前利益為中心的,將秩序、公平、自由等作為其價值取向,而可持續發展時代法律的價值取 向則是建立在這些以當代人眼前利益為中心的基礎上,并向后人及其他生命物種種群擴展。 由于可持續發展要求將環境資源利益“在當代人群之間以及代與代人群之間的公平合理的分 配。”(注:《世界環境》1995年第4期,第7頁。)為此,可持續發展時代法律的價值取向不僅在于當代人之間平等享用地球上的環 境資源利益,而且也在于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平等地享用地球上的環境資源利益。同時,可 持續發展觀還主張,“每個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其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得到尊重 ,為了給予其他有機體這樣的承認,人類必須受行為道德準則的約束,應尊重大自然,不得 損害大自然的基本過程”(注:聯合國:《世界自然憲章》。)。有鑒于此,可持續發展時代法律的價值取向不僅包括有生命 的人,還包括有生命的其他物種種群。而這一切均使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發生了劃時代的轉 變:由人與人的社會秩序向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擴展,由代內公平向代際公平邁進,由發展 經濟的絕對自由向相對自由推移和對個人價值的承認向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價值的承認拓展 。現分述如下:
  (一)秩序:由人與人的社會秩序向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擴展
  如前所述,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注重的是人與人的社會秩序的維持,認為“消除社會混亂 是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必須先有社會秩序,才能談得上社會公平。”(注:[美]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頁。)然而,隨著 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人與生態環境關系中人的主動作用的日 益增強,致使整個生物圈成為人類社會生產的自然環境,社會生產物質流、能量流的結構體 系與生物圈整體運動規律發生了尖銳的矛盾,其“毀壞著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基礎, 威脅著地球生物圈的可居住性,惡化著生物物種永續生存的自然條件,瓦解著生存了幾十億 年的地球生物圈。”(注:佘正榮:《生態發展:爭取人和生物圈的協同進化》,載《哲學研究》1993年第6期。)當今一幕幕的生態悲劇不僅擾亂了人與人的社會秩序,也嚴重影響 了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
  眾所周知,人類的誕生、生存和發展依賴于在其之前自然進化創造的生命維持條件,自然 進化的歷史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而人類歷史與其相比只不過是極其短暫的瞬間。自然界在 進化過程中,“通過許多年代不斷的實驗,以其驚人的智慧發展了自我控制、自我調整,成 為一切生命有機體中或多或少都存在著一種調節裝置。這種特性稱為動態平衡,也給各種生 態體系帶來了顯著的能力,使之能夠減少吸收和排斥外來的污染物體,”(注:奧·佩西著,汪幗君譯:《未來的一百頁》,中國展望出版社1984年版,第5頁。)從而為人類的 生存和發展創造了必要的生態前提。然而,這一生態前提也并非是無限的,在自然界中存在 著遏制人類利用高壓手段不斷加強剝削地球的多重極限。在其極限內,它能夠承載人類開采 資源與利用能源的負荷,吸收和凈化人類生產和生活排放的廢棄物,自動地調節生物圈的動 態平衡,較好地供養人類;反之,一旦超越了其極限,就會嚴重干擾生態系統自我調節功能 的發揮。長此以往,還將導致生態系統的衰弱乃至崩潰。
  可見,人與自然是一個休戚相關的有機整體,人類作為自然界無數生命物種種群中的一種 ,其通過生物圈的復雜網絡聯系而與自然構成統一的整體。人類必須意識到并維護好這個整 體的秩序;否則,由此而引起地球生物物理條件發生大規模的急劇變化,就有可能瓦解生命 維持系統,人類也可能從地球上消失。
  而傳統法律僅以維護人與人的社會秩序為己任,顯然已無法肩負起維護人與自然的生態秩 序的重大使命,唯有對其加以調整,使之在原先維護人與人的社會秩序的基礎上,向當今維 護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擴展,才能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有鑒于此,可將維護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作為可持續發展時代法律的價值取向予以確立。 這一價值取向主張把包括人在內的整個自然界看成高度相關的有機統一體,要求放棄把人當 作至高無上的生命形式,指靠永遠以征服自然、統治自然來實現自己的生存和發展的傳統法 律價值取向。其肯定人內在于自然,人既是自然之子,又是自然之友,人和生物圈有著共同 的利益和命運;要求人類應當在社會和自然整體的相互作用中尋求人與自然的重新和解,應 當在促進生物圈的穩定與繁榮的基礎上改造和利用自然,在尊重和保護自然的前提下謀求人 類的利益和幸福;認為尊重和保護自然就是尊重和保護人類自己,人類作為地球生命物種種 群利益的代表,作為生態環境的管理者,作為地球進化的引導者,具有維護、發展、繁榮、 更新、美化地球的責任。其強調,在人類社會與自然界已經開始全球相互作用,人和生物圈 存在著相互依賴關系愈加突出的時代,只有依靠法律維護好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才能穩定 人與人的社會秩序。
  (二)公平:由代內公平向代際公平邁進
  大家知道,在傳統觀念中,限于科學技術尚不發達,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和改造還不足 以破壞自然環境,因而自然資源被認為是一種用之不竭,取之不盡,任何人無須支付任何代 價,隨時都可以任意使用的天賜之物。正如生態經濟學家奧·賈里尼所指出的那樣,自然財 富是自然的“天賦”和遺產(Dowrye and Patrimeny),它支撐著人類的經濟價值,人類如果 不利用和改造這種自然的天賦和遺產,就沒有任何附加“價值”的生產。(注: O·Giarini,Dialogue on Wealth and Welfare,Pergamon Press.New York,P.42.)而傳統的經濟 學也否認自然資源和環境質量的經濟價值,當然也就沒有給它們定下價格以估計其價值的大 小。其反映在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上,也就沒有包含對當代人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方面的公 平分配,當然就更談不上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方面的公平分配了。
  然而,隨著科技的日益發達,人口的日趨劇增,工商業的迅速發展,人類不顧一切地向自 然資源進行索取,終于導致了生態破壞的加劇和環境污染的泛濫。時至今日,自然資源的有 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僅日益顯著,而且已對人類造成空前的浩劫,倘若再不珍惜這 有限的自然資源,那么,自然資源的枯竭,就是全人類消失的前奏。
  鑒于傳統法律價值取向在自然資源公平分配上的缺陷,筆者認為,不應再將自然資源當作 “天賜之物”,自然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對人類社會的極端重要性來說,它應該是全人類的 “ 共享資源”,是人類共同體(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財產”。這是因為地球是人 類共同擁有的唯一家園,而且地球又是具有生態、地理的整體,為此,地球上的自然資源是 全人類的共有財產,它不只是某些擁有技術、裝備、資金的少數人的財富和私人財產,而是 屬于所有已經生活在和將要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個人的。在自然資源面前,人人平等,每一 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自然環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同時,每一個人也都有保護和改善 自然環境的義務。為此,應將對自然資源的公平分配列入可持續發展時代法律價值取向的清 單,并將自然資源利益的代內公平分配向代際公平分配延伸,使之能夠永續為人類所利用。
  可見,可持續發展時代法律的這一價值取向,既關注當代人之間自然資源利益分配的代內 公平,又強調當代人與子孫后代之間自然資源利益分配的代際公平,這種空間和時間的二維 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法律公平價值取向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其要求通過法律制度 的變革來解決國與國之間,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 問題,以及一國內部人與人之間,特別是富人與窮人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問題 ;另一方面,其還要求通過法律制度的創新,以保障代與代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分配上的公 平,形成人類共同體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共享和分享。(注:王曦、柯堅:《跨世紀的法學視野——中國與澳大利亞可持續發展法研討會述評》,載《法學評論》1998年第4期,第125頁。)現分述如下:
  1.代內公平(intrageneration equity)(注:王曦:《論國際環境法的可持續發展原則》,載《法學評論》1998年第3期。)
  代內公平,是指代內的所有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性別,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 差異,對于利用自然資源和享受清潔、良好的環境均有平等的權利。代內公平既包括當代國 家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問題,也包括一國內部當代人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分配 上的公平問題。如果富國對自然資源的要求,是建立在窮國不惜以掠奪的方式來開采這些自 然資源的前提下,那么,這種發展無疑是不可持續的發展。同樣,如果在一國內部由于窮人 比富人更加依賴于自然資源,如果窮人們沒有可能得到其他自然資源,便會更快地消耗這些 自然資源,那么,一國內部的這種不公平性也會助長不可持續的發展。
  可見,代內公平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然而,事實上,當今世界發達國家與發展 中國家之間在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實際權利是極不平等的。從歷史上看,歐美發達國家的富 足是建立在對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的剝削和掠奪的基礎上的。發達國家的發展是對發展中 國家的自然資源利益的嚴重侵犯和損害的結果。可以說,目前的代內公平并不存在,存在的 只是代內的不公平,而代內的不公平又主要體現在現行不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上。幾百年來 ,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不僅造成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上的 巨大差別,而且還把人類推到了環境承載容量的邊沿。因此,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實 現代內自然資源利益分配的公平。
  實際上,代內公平早已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中得到體現。比如,1972年《人類環境 宣言》的原則就宣布人類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它的原則5要求“ 在使用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資源時,必須防范將來把它們耗盡的危險,并且必須確保整個人類 能夠分享從這樣的使用中獲得好處。”它的原則24要求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問題應當 由所有的國家、不論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礎上本著合作精神來加以處理。世界環境與發展委 員會環境法專家組所作的《關于環境保護和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就包括了“各國應以合理 和平等的方式利用跨國界自然資源”的原則。(注: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編著,國家環境保護局外事辦公室譯:《我們共同的未來》, 世界知識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頁。)1971年《設置賠償油污損害國際基金的國 際公約》中關于基金執行委員會的規定,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于世 界遺產委員會的規定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于國際海底局的規定都要求在地理 上公平分配委員會或局的委員名額。1978年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在 序言中還提出“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全球排放總量的預防措施。”1990的對《蒙 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在上述文字之后又加上了“并銘記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要”一段文字 。
  此外,根據公平原則,《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1990年的修正都規定照顧發展中國家的特 殊情況,在一定條件下延遲十年執行議定書關于限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使用的條款。1992年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規定,“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并根據他們共同但 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后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因此,發達國家締約 方應當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包括了“公平 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的規定。1992年《里約宣言》的原則3也規定:“ 為了公平地滿足今世后代在發展與環境方面的需要,求取發展的權利必須實現。”該宣言還 要求根除貧窮(原則5)和改變生產和消費方式(原則8)。
  當然,實現代內公平,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關系。 對此,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將環境與發展問題綜合處理,并號召建立促進可持續發展 的全球伙伴關系。在大會發表的《里約宣言》中,發達國家承認,鑒于它們的社會給全球環 境帶來的壓力,以及它們所掌握的技術和財力資源,他們在追求可持續發展國際努力中負有 責任。大會制定的行動計劃——《21世紀議程》明確提出國際經濟應以四種方式為實現環境 與 發展目標提供支持性的國際環境,其中一種方式就是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充足的財政資源,并 處理國際債務。(注:《21世紀議程》第2、3條。)
  而且,實現代內公平,還要求對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既得利益進行較大規模的調整。 代內公平首先要求發達國家的財富和技術以非商業性的條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以幫助發展 中國家提高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其次,它要求發達國家改變其傳統的生產和消費模式,減輕 地球的負担。最后,它要求發展中國家選擇可持續的經濟發展模式和生活方式,避免重蹈發 達國家的老路。正如澳大利亞學者伯恩·博爾所指出的那樣,代內公平的實現充滿政治的、 經濟的、社會的和實際的困難:如果各國政府對代內公平予以嚴肅的對待,它們就必須鼓勵 對社會的組織、工商業的運作和人民的生活方式作深刻的改革。(注:伯恩·博爾:《生態的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化:在將重大戰略轉化為行動中國家、州和 地方政府的作用》,載《威拉梅法學評論》(英文版),第31卷第2期,1995年版,第321頁。)
  2.代際公平(intergeneration equity)
  眾所周知,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世代發展的過程,人類各代都要在地球上生存和發展, 都對地球上所稟賦的自然資源財富擁有均等的享用權。前代人的發展不能靠犧牲后代人的利 益來維持。況且,從人類歷史發展來看,后代人還應該擁有與同當代人同等乃至更好的發展 機會。未來不是以往的重復,也不是現在的簡單延伸,它是人類的選擇,后代人的發展同樣 離不開前代人所作的知識以及財富的積累。可見,代際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所在。而要 實現代際公平,就必須做到以下幾點:(注:舒基元、姜學民:《資源代際管理與可持續發展》,載《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199 9年第1期。)
  首先,必須轉變價值觀念,形成對自然界的新責任感和道德觀,尊重生命與自然。要從根 本上轉變人類凌駕于自然界之上的沙文主義態度,把自己看成是生態系統中的普通一員,并 遵從生物界億萬年以來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生存規律。
  其次,必須保護生物的多樣性。如果僅從當代人的利益為中心,任意毀掉那些目前看來沒 有經濟價值的物種,實際上是毀掉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系統的完整性。況且,許多 目前看來沒有經濟價值的物種,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在后人手里就會成為無價之寶。因此, 保護生物多樣性不僅是維持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也是為后人謀福利。
  第三,必須形成與后代休戚與共的新意識。人類是靠世代交替而組成的生命運動。人類只 有在整體中,其存在價值才能顯現出來。因此,人類利用自然資源時要有未來觀念,以為后 代人創造合適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為己任。
  第四,必須建立新的自然資源管理時空觀。在自然資源的管理上,人類面對著時間和空間 的選擇。傳統的自然資源管理是以空間布局優先,而后在時間上進行布局的。這就使得當代 人奉行“生態赤字”政策的行為得以放縱,從而損害了后代人的自然資源利益。而新的自然 資源代際管理則要求重新安排時空關系,即在考慮后代人自然資源利益的時間布局基礎上, 再 去進行代內的空間布局。
  由此可見,代際公平的實質是自然資源利益上的代際分配問題,即自然資源利益上的代際 共享。而率先提出代際公平理論的是美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華盛頓大學的愛迪·布朗·韋 絲教授(Edith Brown Weiss)。(注:王曦:《論國際環境法的可持續發展原則》,載《法學評論》1998年第3期。)她于1984年在《生態法季刊》上發表了《行星托管:自 然保護與代際公平》的論文。(注:[美]愛迪·布朗·韋絲:《行星托管:自然保護與代際公平》,載《生態法季刊》(英 文版),1984年第112卷第4期,第495—581頁。)她認為,當代人與后代人的關系是各代(前輩、當代和后 代) 之間的一種伙伴關系,在人類家庭成員關系中有著一種時間的關聯。代與代之間的公平 為各代人提供了底限,確保每代人至少擁有如同其祖輩水準的行星資源區;如果當代人傳給 下一代不太健全的行星,即是違背了代間的公平。(注:[印度]S·R·喬德赫瑞著,黃列譯:《代與代之間的公平:可持續發展權的 基礎》,載《外國法譯評》1998年第3期,第14頁。)為此,她提出了“行星托管”的理論 。該理論主張,“我們,人類,與人類所有成員,上一代,這一代和下一代,共同掌管著被 認為是地球的我們行星的自然資源。作為這一代成員,我們受托為下一代掌管地球,與此同 時,我們又是受益人有權使用并受益于地球。”(注:[印度]S·R·喬德赫瑞著,黃列譯:《代與代之間的公平:可持續發展權的 基礎》,載《外國法譯評》1998年第3期,第14頁。)
  對此,韋絲教授認為,作為地球的管理人,人類對將來世代負有道德義務;我們的祖先對 我們負有這樣的義務,作為過去世代地球自然資源遺產的受益人,我們要給將來世代留下享 受這種遺產之恩惠的權利,而將來的世代也要從我們的世代繼承這樣的權利,所以我們可以 將這些稱為世代之間的地球義務和地球責任。(注:[美]愛迪·布朗·韋絲:《未來世代的公正:國際法、共同遺產、世紀間公 平》(日文版),[日]巖間澈譯,國際聯合大學,日本評論社1992年版,第37頁。)有鑒于此,韋絲教授進而指出,就算知道 我們是地球上生存的最后一代人,但是我們是否有污染、破壞地球的權利并不是確定的,這 因為人類社會的結果不過只是大自然體系的一部分,在為自身利益而利用的同時,他人也應 當可以繼承。人類社會的目的應當是實現、保護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這就有必要讓地球 的生命維持體系、生態學過程、環境條件、人類生存和幸福的重要文化資源、健康舒適的人 類環境等持續下去。為此,所有的世代都是這個伙伴關系中的成員,并且哪一個世代在自身 生存的世代到來之前,都不知道在將來什么時候能成為生存的世代、成員的數目有多少、結 果將有幾代人存在等問題。(注:[美]愛迪·布朗·韋絲:《未來世代的公正:國際法、共同遺產、世紀間公平》(日文版),[日]巖間澈譯,國際聯合大學,日本評論社1992年版,第39頁。)
  同時,在此基礎上,韋絲教授提出了組成代際公平的三項基本原則:第一,保存選擇原則 ,即每一代人既應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資源的多樣性,以避免不適當地限制后代人 在解決他們的問題和滿足他們的價值時可得到的各種選擇,又享有可與他們的前代人相比較 的多樣性的權利;第二,保存質量原則,即每一代人既應保持行星的質量(指地球的生態環 境質量),以便使它以不比從前代人手里接下來時更壞的狀況傳遞給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 人所享有的那種行星的質量的權利;第三,保存接觸和使用(access to)原則,即每一代人 應對其成員提供平等地接觸和使用權。(注:蓋雷·P·蘇潘尼·漢德爾主編:《國際環境法年鑒》(1992),英文版,克拉雷頓出版 社,英國,1993年版,第95—96頁。)而為了實現上述三項基本原則,韋絲教授認為有 必要回到作為存在于地球財產管理人基礎上的目的,也就是要使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能夠 得以持續。這個目的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使地球的生命維持體系得以持續;其二,使人 類生存所必要的生態學流程、環境質量以及文化的資源得以持續;其三,使健全、舒適的人 類環境得以持續。因為這對將來世代繼承豐富的地球具有意義。據此,各世代對將來世代負 有對其繼承的地球自然、文化資源不比現在繼承的狀況更惡化并使現世代能夠合理接近人類 遺產的義務。(注:[美]愛迪·布朗·韋絲:《未來世代的公正:國際法、共同遺產、世紀間公平》(日文版),[日]巖間澈譯,國際聯合大學,日本評論社1992年版,第39頁。)
  此外,韋絲教授還強調這種代際權不是個人的權利,而是集體的權利或代權(generational rights)。鑒于地球處于為后代人的托管之下,當代人有責任保護地球環境以使它能被完好 地傳給后代人,為保障這種代際權的實現,應設立保護后代人權益的調查委員會、行星權利 委員會、行星未來委員會、行星用戶費和后代人托管基金。(39)
  也就是說,韋絲教授認為,人類的每一代人都是對后代人的地球自然資源利益的托管人, 每一代人之間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權利是平等的。一方面,當代人是擁有有限的終 生財產的受益人;另一方面,當代人又是對后代負有義務的受托人,而后代則是持久不斷的 地球的祖傳遺產的受益人。該托管確定的財產包括自然資源和生物圈生態系統的環境以及外 空間的國際公地。該財產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無形的。當代人對自然資源區的安全保管 負有責任,即不得超出合理必需限度而使用或占用這筆財產,并對浪費行為和生態惡化對國 際社會負有說明的責任。國際社會可根據“對人的訴訟”對失職的受托人采取行動,亦可根 據“對物的訴訟”,保護生態系統、資源和環境。(注:[印度]S·R·喬德赫瑞著,黃列譯:《代與代之間的公平:可持續發展權的 基礎》,載《外國法譯評》1998年第3期,第15頁。)
  韋絲教授關于代際公平的理論一經提出,就受到法學界的高度重視。日本學者山村恒年對 其大加贊賞,指出韋絲的理論是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基礎提出的,其背景兼具有洛克二重公 共信托論與羅爾斯正義論的思想。他認為,韋絲教授的理論有與政治、行政上的理念深深的 結合在一起的部分,特別是與公共信托論、權利論、正義論相關。他指出,該理論是以為確 保人類的永續性及其世代間的平等作為基本出發點的,在原則上是以保護人類利益為基礎的 。而與此相對,美國西北大學的A·達馬特教授則提出了“由于我們對現在環境的干涉,未 來世代則失去了現在所能考慮到的對未來環境的同一性”的主張。即:雖然否定對未來世代 的義務,然而卻沒有否定對環境上的義務。他說,“人權”的全部概念在于狂熱的愛國主義 類型中、在世界上所具有的唯一價值,是可以稱之為與我們自身利益相直接關聯的觀念。他 認為,對未來的道德上的義務是毫無意義的,道德的意義只是對破壞環境、實施浪費自然資 源和野生動物這樣的行為、樂意于犧牲對我們毫無威脅的創造物這樣的事情給予厭惡和斥責 。(注:[日]山村恒年:《環境行政法的理論與現代的課題》,載《法律時報》1993年第5期, 第19—20頁。)
  可見,為了防止當代人過度地有利于自己、但以后代人利益為代價地濫用自然資源,在法 律上承認代與代之間的權利和當代人對下一代人的義務是至關重要的。對此,目前一些國際 性法律文件中已有規定。比如,1973年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6年的 《南太平洋自然保護公約》、1977年的《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 術的公約》、1979年的《保護野生動物遷徒物種公約》、1985年的《東南亞國家聯盟保護自 然和自然資源協定》,以及1992年的《保護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國際湖泊公約》,等等皆是。
  然而,后代人享有與當代人平等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權利的內容相當廣泛,其要求當代 人應保存可供后代人持續發展的不可更新的資源,使易枯竭資源達到最高程度的循環,同時 提高可更新資源的質量。而且,其也要求當代人應保持基本的生態過程和生命維持系統,如 土壤的再生與保持、養分的再循環、水的凈化,這些都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基本條件 。此外,其還要求當代人應保存遺傳物質的多樣性,包括生物物種的多樣性和遺傳基因的多 樣性,特別是漁場、野生生物、森林系統和畜牧草場等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發展,這些都 是保證人類世代相延的必需條件。(注:陶錫良:《環境倫理與環境法》,載《政治與法律》1996年第2期,第32頁。)而上述國際法律文件并未囊括所有這些內容,且國內 立法在這方面也相對十分簡陋。為此,有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對后代人享有與當代人 平等 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作出具體的規定。
  (三)自由:由人類發展經濟的絕對自由向相對自由推移和由對個人價值的承認向對其他生 命物種種群價值的承認發展
  如前所述,作為傳統法律價值取向之一的自由,因囿于時代實踐的窠臼,強調的是人類發 展經濟的絕對自由和“對個人價值的承認”,(注:[美]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頁。)其與傳統的“非持續發展”模式是相適應 的。然而,這種傳統發展模式卻帶來了生態危機,從而證明了傳統模式的發展是一種失敗的 發展,同時也表明與傳統發展模式相適應的傳統價值觀念的偏頗。傳統價值觀念把整個自然 看成是由某種宇宙之磚的終極實體組裝起來的機器,相信人類完全可以根據純粹的客觀知識 ,利用技術手段去認識和操縱這架巨大的機器。在近代科學和西方工業的凱歌行進中,人 類鞏固了自己對自然界的中心地位,也確立了以征服和奴役自然、無限度地犧牲自然來滿足 人類需要的價值觀念,即極端注重人類發展經濟的絕對自由和對人的價值的承認的價值觀念 。
  但是,當代科學研究表明,地球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每一事物都是相 互聯系、相互作用而存在的,一物包含著他物。整個地球就是由物質轉換、能量流動、信息 溝通的多樣性運動錯綜纏結、相互作用的有機統一體,一物的存在離不開與它物的聯系和對 整個系統的依賴。地球的多樣統一性的本質,最突出地表現在作為生命世界的地球生物圈現 象上。現在的生物圈是宇宙在幾十億年中進化出來的有機系統,它把地外物質環境、地球上 的無機物和生物種群協調為一個維持自我平衡的和諧整體。這個整體在其組織的每一個層次 上都有其獨特性和同一性,每一物種所具有的特性都是對生物圈中某一特殊環節適應的結果 。每一種生命形式的進化都對其他生命形式的進化,以及對生物圈協調功能的完善做出了自 己的貢獻。沒有任何一個物種能夠單獨生存和發展,它們只能在大的合作背景下相互競爭和 相 互利用,在共同維護生命維持系統存在、促進生物圈穩定的前提下來實現自己的生存進化。 (注:佘正榮:《生態發展:爭取人和生物圈的協同進化》,載《哲學研究》1993年第6期。)
  而且,生物在歷史過程中的同一性的保持,即同一個物種的長期生存和延續,是通過編有 遺傳密碼的物種的血緣關系傳遞下來的。生物個體從屬于物種,而物種又是以一定數量的個 體形式存在的。從整體上看,保持物種生存比保持個體的生存更重要,也具有更大的價值。 因為失去了的個體總是可以經過物種中的其他個體繁殖出來,但物種滅絕卻再也不能產生出 個體來。每一個物種穩定持續地存在,都需要經歷幾千年的歷史。(注:佘正榮:《生態智慧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127頁。)
  況且,生態學研究業已證明,物種基因的多樣性越大,進化的潛力也就越大。而物種的多 樣性是生物圈穩定性的基礎,生物圈的穩定則是一切生物生存的條件,當然,也是人類生存 的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人與其他生命物種種群是相互依存的。因為人類這一生命物種種 群作為自然進化的產物之一,也存在于自然界,定位于生物圈內。盡管人類具有意識,具有 改造自然的巨大能力,但是人的身心組織也是在適應自然生態環境的過程中得到進化的,其 對自然的改造也不能違反生態規律,超越對生命網絡的普遍聯系和協同一體的依賴。為此, 在人類體外進化速度遠遠快于其他生命物種種群進化速度從而引發尖銳生態矛盾的今天,保 留物種的多樣性,保持生物圈對條件變化的反應能力,以實現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的協同進化 ,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既然人作為自然界物種種群之一,是生物圈的一部分,生活于生態系統的食物鏈網絡之中 ,與其他生命物種種群共同隸屬于生物圈整體系統,那么,人類就應當與其他生命物種種群 同呼吸共命運,就應當尊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的生存權利,承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的價值。 這就使得傳統的價值觀念發生了劃時代的轉變,由人類發展經濟的絕對自由向相對自由邁進 ,在對人的價值承認的基礎上,向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價值承認拓展。
  這一新的價值觀念認為,人類只是地球生命共同體中的一個成員,他們的那些非人類的鄰 居,同樣以它們自己的方式生存在地球上。它們也有對生態資源和不被人類污染的環境的需 要,地球生命維持系統也有保持自身穩定性的客觀要求。為此,人類的發展不能只從自身一 個物種種群的福利著想,而要同時兼顧千百萬其他生命物種種群生存的福利,與它們休戚與 共,共同促進生物圈的穩定和繁榮。其主張,人類在人和自然的相互作用過程中,必須同時 兼顧兩個基本原則,即“有利于人類生存”和“有利于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主動去適應 、補償、調整和完善自然界及其過程。(注: H·羅爾斯頓著,徐蘭譯:《科學倫理學與傳統倫理學》,戴邱仁宗主編:《國外自然 科學哲學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
  由于這一新的價值觀念注重人與自然的共存共榮,從而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密切吻合。筆 者認為,可將其作為可持續發展時代法律的價值取向之一,以順應在全球范圍內逐步興起的 旨在改變人類現行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可持續發展社會變革運動的時代潮流。
  這一法律價值取向以限制人類發展經濟的絕對自由為出發點,試圖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其不僅強調對人的價值的承認,同時也強調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價值的承認。其認為,自然 界和其他生命物種種群由于存在著自身的價值,也就存在著它們持續存在和生存下去的權利 ,存在著它們自己的利益和共同利益。自然界不只是人類的環境和資源,它也是其他生命物 種種群的環境和資源。其他生命物種種群也和人一樣,應該具有滿足自己生存需要的水、空 氣、食物、居住地等條件。為此,無論從自然進化本身,還是從人和自然的關系看,人類都 應該承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的價值,承認其存在的權利,維護其生存的利益,并為尊重其生 命和自然界盡自己的義務。
  這一法律價值取向目前已在一些國際性法律文件中多次出現。最早體現這一法律價值取向 的多國間條約,當屬1979年歐洲議會在波恩通過的《保護歐洲野生生物及其自然棲息地公約 》。該公約在序言中規定:“野生動物和植物是一種自然財產,具有美學、科學、文化、原 始性、經濟獲取內在價值,為了未來世代必須予以保存。”
  隨后,1982年以111票比1票(美國投了反對票)的絕對優勢在聯合國獲得通過的重要國際法 律文件《世界自然憲章》,也被認為是所有涉及影響自然的人類活動的基準。該憲章的核心 部分是將人與自然的關系作為“自然的一部分”,為人類活動設定了應遵循的保全自然的原 則 。該憲章將“自然”作關鍵詞,以替代人們習慣使用的“環境”,其主要目的是要體現自 然獨立于人類以外而存在的,它所表現的是“非人類利益主義”。(注:Susan Emmernegfger,Axel Tschentsscher,"Taking Natures Right Seriously:The L ong Way to Biocentrism in Envirormental Law",P.569.)為此,該憲章所確立 的24項原則均超越了“人類利益主義”,從而創立了新的自然保護法律框架。(注:汪勁:《論全球環境立法的趨同化》,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該憲章在 原則14中要求,人類對自然環境的責任以及對自然內在價值的認識和明確人類的義務等,應 當同時反映和實施于各國國內一級的法律之中。
  之后,1991年10月,世界自然保護同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自然保護基金聯合發表 了《新的世界環境保護戰略》,其中作為有關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的9項基本原則的第1項原 則就是:“尊重生命共同體是重要的”,該原則所表現的是“在現在和未來都有義務尊重他 人與其他所有的生命體”的思想。(注:汪勁:《論全球環境立法的趨同化》,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這項原則的意義在于,它確立了保護自然不只是為了 人 類的需要的理念,同時它還承認了自然的權利。(注:[日]山村恒年:《現代環境法的法理學》,載《環境問題的法哲學——1995年日本法 哲學會年報》(日文),有斐閣,1996年版。)
  繼此之后,1992年聯合國通過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則更為明確地指出了自然價值的重要 性。該公約在序言中規定:“意識到生物多樣性的內在價值,和生物多樣性及其組成部分的 生態、遺傳、社會、經濟、科學、教育、文化、娛樂和美學價值,還意識到生物多樣性對進 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維持系統的重要性,確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是全人類共同關切的事項 。”日本學者山村恒年教授等認為,上述規定不僅在自然的內在價值和人類的價值之間劃出 了明確的分界線,而且將“非人類利益主義”作為第一需要,這意味著新的方法將要在國際 環境法中出現。(注:[日]山村恒年等編:《自然的權利》(日文版),信山社1996年版。)
  此外,在1992年里約地球高峰會議期間,參加“國際非政府組織(NGO)、社會運動團體研討 會”的世界團體和個人締結了若干NGO條約,其中也提出了“所有的生物或無生命物質具有 實際存在的和固有的價值”,“確認所有的生物或無生命物質的生存、保存以及受到保護的 權利”,“所有生命的多樣性具有其自身固有的價值”,“生命的各種形態具有存在的權利 ”等各項主張。(注:分別引自NGO條約中的《地球的生態狀態和對行為的倫理公約》和《關于生物多樣性市民誓約》。)
  與此同時,1992年在日本召開了“地球環境賢人會議”。該會議所通過的《地球環境賢人 會議東京宣言》中也確立了自然的價值,其認為“新的價值體系由下列三個理念支撐:(1) 人與環境與發展之間有著深刻的聯系;(2)在生態系統的背后存在著地球的有限性和易受傷 害性,應實行適合于自然之理的行動;(3)不能對環境實行獨占,應采取世界所有國家平等 地分享和與現在以及將來世代的需要相均衡的行動。”(注:汪勁:《論全球環境立法的趨同化》,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上述這些規定均體現了承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價值的法律價值取向,這表明國際立法正朝 著“承認其他生命物種種群的價值”的新領域拓展,其必將影響國內立法也在這一新領域里 迅速發展。
  
  
  
東南學術福州28~37G0文化研究陳泉生20022002傳統文化價值觀念把以當代人眼前利益為中心的“秩序、公平、自由”作為傳統法律的價 值取向,在人與生態自然關系上所體現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學性助長了人類無限度掠奪生態自 然的種種弊端。應根據可持續發展時代的要求,以“人類和生態共同利益”為中心作為生態 文化價值觀念取代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傳統文化價值觀念。生態文化價值觀念的法律價 值取向應由人與人的社會秩序向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擴展,由對個人價值的承認向對其他生 命物種種群價值的承認拓展。生態文化/價值取向/法律視角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1569(2001)05-0028-10 作者:東南學術福州28~37G0文化研究陳泉生20022002傳統文化價值觀念把以當代人眼前利益為中心的“秩序、公平、自由”作為傳統法律的價 值取向,在人與生態自然關系上所體現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學性助長了人類無限度掠奪生態自 然的種種弊端。應根據可持續發展時代的要求,以“人類和生態共同利益”為中心作為生態 文化價值觀念取代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傳統文化價值觀念。生態文化價值觀念的法律價 值取向應由人與人的社會秩序向人與自然的生態秩序擴展,由對個人價值的承認向對其他生 命物種種群價值的承認拓展。生態文化/價值取向/法律視角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1569(2001)05-0028-10

網載 2013-09-10 2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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