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種修改憲法意見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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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年代初期,有的經濟學家、黨政干部及私營企業主就明確提出過修改憲法的要求,主張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條文寫進我國憲法。今年九屆人大一次會議召開前夕,又有人提出上述主張。
  這種觀點認為,憲法只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而沒明確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文,這樣已經不行了,因此應該修改憲法,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內容寫進憲法。其論據如下:
  1.由于憲法中沒有確認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規定,因此,私營經濟雖然發展起來了,但得不到必要的保護。
  2.很多地方出現了私營企業的會計、職工貪污、盜竊事件,法院卻不受理,說沒有憲法和法律依據,因此多數情況是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貪污了公共財產就是貪污,貪污了私有財產就不是貪污,這不平等。
  3.由于私有財產得不到明確有效的保護,有些企業家賺了錢就轉移到國外去;有的不敢擴大再生產,只是把錢用于消費。有的業主還說:“你看我的護照都準備好了,只要國家政策上午變我下午就走。”我們一方面想大力引進外資,可另一方面國內資金又不斷地外流。
  對于上述言論,筆者不能茍同。
  第一,“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規定,是由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決定的;這種國家的根本性質決定了必須對它的經濟基礎中的基礎——社會主義公有制,提出“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原則,以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與此同時,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然私營經濟的適當發展有利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但我們的最終目標和任務是通過社會主義的逐步自我完善和發展,達到徹底消滅私有制、消滅剝削和消滅階級差別的共產主義社會。這就決定了我們不應套用維護資本主義財產制度的資產階級法制原則,不能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寫進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大法。這是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在財產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區別,這種根本區別不能含糊,更不能抹殺,否則,就談不上社會主義了。
  第二,在現實的社會經濟活動中,確實存在著私營企業財產不同程度地被侵害因而不利于維護發展生產力的正常社會秩序的情況。對于這個問題,我國憲法雖然沒有、而且今后也不應有“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但保護包括私營企業主在內的公民私有財產的規定則是有的。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我國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對于私營經濟的財產,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在其他法律中,這類規定就更多了。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在內)受法律保護。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私營企業的“資產屬于私人所有”,“國家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中都有針對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要處以徒刑的具體規定。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數量較大的,處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數量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完全可以達到保護現階段私營經濟的財產不受侵害和各種侵害行為得到應有懲處的目的。
  據調查,在私營經濟財產受到侵害的事件中,絕大多數私營企業主都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群眾團體請求解決,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力求得到司法上的保障。典型調查表明,在有過訴訟經歷的45名私營企業主中,自認為訴訟結果公平,財產得到有效保障的有30人,占66.67%; 在有過求助于公安、執法機關保護經歷的29名私營企業主中,自認為得到過正當有效保護的有17人,占60%;在有過求助于律師辦案經歷的56名私營企業主中,自認為律師能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有36人,占64%。因此,所謂私營經濟的財產“得不到必要的保護”,是缺乏充分的事實根據的。
  事實上,正由于執法、司法等政府有關部門對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包括私營經濟在內的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產得到了必要的保障,加上其他有利因素,絕大多數私營企業主的投資積極性空前高漲,私營經濟獲得了迅猛發展。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統計,截至1997年底,私營企業的戶數、從業人員數、注冊資金數分別達到95. 24萬戶、1365.82萬人、4837.82億元,比1993年分別增長3倍、2.66 倍及6.47倍。又據《金融時報》報導,截至1996年底,非公有制經濟的工業產值30642.6 億元, 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30. 8 %, 消費品零售額為13030.6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額總數的52.9%。這些客觀事實, 難道不是私有制經濟得到了有效保護,因而才能實現持續高速發展的有力證明嗎?
  至于所謂“貪污了公共財產就是貪污,貪污了私有財產就不是貪污,這不平等”的指責,則是毫無道理的。因為,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是為貪污罪(見刑法第八章貪污瀆職罪的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而非法占有私有財產,是為侵犯財產罪(見上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這兩種行為,由于犯罪的主體、客體及對國家與社會的危害等具體情況不同,因而所定的罪名是有區別的,但犯罪分子因非法占有他人財產而應受到處罚這一原則,則是完全相同的。在這里,根本不存在有什么不平等的問題。
  第三,改革開放以來,大多數私營企業主在黨和國家有關政策的鼓勵、引導下,愛國,敬業,守法,兢兢業業地進行生產經營,不斷擴大經營規模,對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了有益的貢獻,人民群眾對這一點是肯定的。至于在愛國、敬業、守法的私營企業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些思想顧慮,怕財產得不到有效保護,等等,這些都是通過加大法律宣傳和執法工作力度,改善工作方法,完全可以逐步消除和解決的問題。如果以此作為修憲的理由,則完全站不住腳。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我們迫切需要加大保護公有財產的力度。現階段我國國民經濟中各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的大體情況是這樣的:在非公有制經濟獲得迅猛發展的同時,公有制經濟,尤其是國有企業的資產大量流失,其中相當一部分轉化為私有財產。據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的統計資料,從1982年至1992年共流失國有資產5000多億元,平均每天流失1.3 億多元。其中,大多數都直接或間接地流向了個人,其中一部分流到了外商的手中。流入私人腰包的形式、渠道多種多樣,大致有:利用價格雙軌制的差價,憑借手中權力進行買空賣空,坐地謀取暴利;通過行賄、“回扣”等手段,使國有企業讓出市場,從中漁利;通過企業改制時低估國有資產,利用國有資金炒股票、炒房地產,謀取暴利;通過挪用、轉移、侵吞國有資產,直接間接地興辦、扶持屬于自己或親友的私有企業等。這種情況在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所以,我們實在有必要呼吁加大力度,嚴格落實憲法關于“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的原則規定。
內部文稿京7~9MF1體制改革黃如桐19981998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 作者:內部文稿京7~9MF1體制改革黃如桐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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