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創造力概念上的種種混亂
迄今為止,哲學家和心理學家對創造現象已經給予了大量關注,取得了相當可觀的成就。但是,對“創造力”這一最基本概念的理解卻十分混亂,嚴重地影響了創造學和創造心理學的深層開拓,妨礙了持不同觀點的研究者間的學術交流。下面筆者就這方面的問題作些分析。
首先,我們應該排除由于英文和中文字面差異造成的混亂。在英文里“Creativity”一詞可以指“創造”、“創造性”、“創造力”。這樣,“Creativity”這一語詞事實上已包含了“創造活動”、“創造過程”、“具有創造性”、“創造能力”等多層含義;而不論英文還是中文,這幾層意思都有界定明確的相應語詞與之匹配。這樣,我們可以徑直將“創造力”一詞限定為“創造能力”(Creativity ability)。多數論者往往根據自己研究的側重點,擇取上述各含義中的一面或數面作為定義的內涵,而在概念展開過程中又無一例外地包容其他論者所強調的重點。這種混亂只是語言形式上的,于問題的理解并無多大差別。
其次,給“創造力”下定義應該抓住最本質的東西,不應該把創造力的本質與影響創造力的諸因素混為一談。打個比方說,記憶現象固然與其它心理現象如個性心理特征有密切聯系,但在給“記憶”這一概念下定義時卻不必將個性心理特征予以包納。與創造力有關的因素很多,主要涉及創造主體的人格特征、創造過程、創造環境、創造產品。許多論者采取的辦法是,在定義形式上側重其一,而在具體闡述時兼納其它(請注意,有些人在這樣做時,常常在給Creativity的某一語詞意義或對影響創造力的某一因素進行解釋, 并不一定是在給Creativityability下定義)。還有人在下定義時試圖包羅萬象, 這樣做違背了下定義要簡明扼要的基本原則〔1〕。 其實一門學科的最基本概念應該非常簡練精粹,但這決不排除概念展開時內容的豐富性,例如馬克思《資本論》中的“商品”概念。“創造力”對于創造學、創造心理學也正是這樣的概念。
再次,我們來分析以創造產品為基點的創造力定義。創造力是深藏于主體內部的品質,很難客觀評量,無論人們取何種定義形式,最終難以擺脫創造產品觀念的影響,因為創造產品(并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以創造結果呈現,相對容易作客觀分析。〔2 〕因此“創造產品類型的定義”具有典型意義,這種定義認為,創造力就是提供新穎、獨創的、具有社會意義的產品的能力。〔3〕我們看到, 這個定義具有重大的心理學意義。現代心理學受哲學上實證主義思潮的影響和心理學內部行為主義思想的影響,對心理世界的內部分析多從外部觀察入手。從理論上講,這將使問題的研究具有客觀明確的性質。既然創造主體在某一創造情境下進行的創造過程最終在某種程度上要表現為創造產品(創造產品可以指各種創造性觀念的凝固以及凝結了創造性觀念的實物,總之,其核心是創造性觀念),或者說創造產品體現了主體的創造過程,那么,對創造產品創新程度進行分析無疑有助于發現創造主體的創造能力。
然而,創造產品是在精神實體或物質實體上最終凝固化了、靜態化了的東西,從中很難洞察創造過程。姑不論分析產品創造性水平的種種困難,僅以創造產品與創造能力的關系而言,主體在一定時期創造產品的總和是否與該主體在該時期的創造力完全一致呢?這個問題遠不能作簡單明了的回答。或許我們可以說,一個完全發揮了自己創造力并且把他的全部創造過程以某種產品(觀念的或實物的)表現出來的人,其創造產品與創造力之間有某種確定關系。但這只是理論假設而非現實本身。現代科學證明詹姆士早年說過的話是有道理的,即:人們只發揮了他們潛能的極小部分。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某個創造主體在內心經歷了一個創造過程,并且獲得了某個有價值的新東西,但他沒有將其公之于眾,其原因我們假定他本人未認識到其中的價值或認識到了而不愿或不能公之于眾,那么,如何對他這一創造過程的創造性進行評價呢?評價者要么是他本人,要么是旁人。如果由他本人進行,只有當他自己意識到自己的創造產品(雖未公開)的價值時才能評價,并且不總是有效的。最重要的是,如果創造力水平的評價不是由旁觀者(一些人、一些專家或社會團體)進行,那么創造力的產品型定義就失去了其本來價值:操作的方便性、評價的客觀性。〔4〕
總之,如果創造力的產品定義在方法上是外在描述式的而不是內在分析式的,其結果必然導致邏輯上的困難。其它類型的定義,由于公開或隱蔽地包含了“創造性”一類字眼,而后者的標準依然取創造產品的新穎性、價值性,所遇到的困難是一樣的。
由此看來,創造力定義的困難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創造”,但許多人在理解“創造”時與上述創造產品標準在邏輯上是循環定義的。筆者認為,創造力定義的邏輯困難已不能由創造學、創造心理學內部解決。必須對“創造”概念從哲學上加以闡明,并以此作為“創造力”定義的邏輯出發點。關于創造的哲學理解,中國傳統哲學和現代西方人本主義哲學的看法值得借鑒。我們不妨借用郭有yù@①的表述:“創造是個體或群體生生不息的轉變過程。”〔5〕這種轉變是貫穿始終的連續過程, 它包括認識、情感、意志及整個人格的轉變。主體的每一階段性相對轉變可能使個體、團體甚至全社會受益,即有創造性產品貢獻出來。有了這種理解,我們可以直接把創造力定義為主體的創造能力,然后從邏輯上展開影響創造力的各種因素。這種定義邏輯上并不排斥創造力的產品型定義,恰恰相反,后者是創造力的最佳操作定義。
最后,我們還必須對“能力”一詞稍加分析。“能力”一詞也有各種不同的理解。把“能力”理解為“人們成功地完成某種活動所必需的個性心理特征”〔6〕比較合適。 能力是保證活動完成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一個人可能具備多方面水平的能力,但只有在特定的活動中才有相應的能力表現。因此,在沒有相應的活動的情況下,個體的能力總是內在于主體的。我們不妨把曾經得到表現的能力叫“顯力”,而把到目前為止從未得到表現而在適當條件下才能發揮的能力叫“潛力”。創造力就是過去曾經起過作用、當前正在起作用、未來時機成熟將要起作用的各種創造能力總和。因此,創造潛力在創造力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隨著創造活動的深入,主體的創造能力可能不斷提高,所謂“創造能力的總和”在不同時期并不是一成不變的。
二、“創造潛力”概念是創造力研究的核心概念
以上我們從純粹邏輯的角度分析了創造力概念的混亂,并且把創造力定義為主體的創造能力。下面我們要指出創造力概念在應用上的混亂,并指出解決問題的出路在于剖析創造潛力的結構和形式。
1.創造力測評中的兩種情況。雖然所有的創造力測評都聲稱測評的目的是想得知創造者的創造力水平高低,但實際上所測內容是有差別的。由于創造力也是一種能力,創造測評的種種方式大體上也可以用能力測驗的分類方法加以相對區分,即主要包括成就測驗與性向測驗。比如說,創造力的人格測驗和吉爾福特創造行為測驗都旨在測驗被試的創造潛力,而作品分析法〔7 〕則事實上是在評估創造者已經表現出來的創造能力。這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2.創造學的基本信念與創造力的水平比較。創造學的基本信念是“人人都有創造力,創造力的水平可經由訓練而提高”。這意味著,就全人類而言,創造力在量上是連續分布的;就個體而言,創造力水平可漸次提高,這一點當然可以由前述創造的哲學理解推論出來。不過這里所說的創造力是指深藏于個體的能力;個體是否因創造力的提高就有了出色的表現則不是必然的,因為能力的表現還需要許多外部條件。至于創造力水平比較,一方面從人們的愿望來看,固然希望能夠得知創造主體水平差異,以便因材施教或人盡其材,但這需要知道個體未予表現出來的創造力,自然很難做到。另一方面,人們依然津津樂道于“某人創造力高”、“某人創造力低”。這些議論事實上指的是創造力的外在表現。把一個人表現出來的創造力用“某人具有多大創造力”的方式加以評論,實在是創造教育之大忌,其邏輯結論有違創造力的基本信條。
3.混亂的根源與人本主義心理學的啟示。
筆者認為,造成以上混亂和錯誤的根源,是混淆了主體具有的創造力(主要是“創造潛力”)與主體以某種方式表現出來的創造力(所謂“顯力”)。其實大多數人都默認了創造力的這兩個方面,并且也默認一般談論創造力時多指創造潛力,但是極少有人愿意對創造潛力與創造顯力多說點什么。原因很簡單,創造潛力深深植根于主體內部。作為自然科學的心理學對此束手無策,它過份依賴實驗和測量,目前創造力測量的信度和效度遠不能令人滿意。對創造力這么復雜的問題,要求自然科學的心理學家不違背他們的信條而說得具體些,實在是強人所難。另一方面,我們有理由期望作為社會科學的心理學對創造潛力能夠有所闡明,但是由于實證主義哲學思潮在西方對心理學的影響,許多人對潛力的本質、內容諱莫如深;他們使用這個概念,卻不予深入闡發。筆者認為,對創造潛力的深入考察不僅要具備良好的心理學素養,而且應該具備良好的哲學素養,不能拒絕思辯傾向。與其因受困而止步不前,不如基于經驗材料、借哲學方法摸索前進。馬斯洛和弗洛姆正是這樣的心理學家。他們都認為,潛能是人的精神世界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源泉。在弗洛姆看來,人之優越于動物是他具有不可比擬的各種潛能。主體作為巨大潛能的攜帶者,具有強烈的奮進精神,這樣一來,主體與環境之間產生了嚴重的不平衡繼而產生創造需要。〔8〕和弗洛姆一樣, 馬斯洛也把人的創造欲望與需要聯系起來。雖然在不同層次需要階段,個體明顯存在創造動機和創造水平的差異,但個體的追求明顯沿著有利于創造的方向發展。在馬斯洛看來,一個自我實現的人也就是竭盡全力不斷發揮自己潛力的人。〔9 〕這并不意味著一個自我實現的人在某一點上或最終極盡了自己的全部創造才能,而是要動態地看,把自我實現看成一個不斷追求完善的過程。這樣,一個自我實現的人,其創造活動是連綿不斷的,其創造潛力在不斷發揮的時候,又得到新的蓄積。但是自我實現者畢竟是少數,人的巨大潛能常常受到阻礙。馬斯洛從心理學角度、從社會文化角度進行了分析,指出,許多人在一生中停留在“安全需要”而不是“成長需要”,而自我實現的需要卻位于需要層次頂端;另一方面,個體從心理上存在懷疑美好事物的傾向和懼怕美好事物的情結〔10〕,加上社會和文化壓力,這些因素使個體的潛能難以得到發揮。
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關于潛力與創造力的論述,最令人感興趣的是,他們把創造與人格聯系起來,把創造境界的提升看成是人格完善的標志。因此,他們特別注重潛力開發并在實踐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從方法上來看,盡管他們對創造力的論述也是基于臨床治療和心理咨詢方面的經驗材料,但并不是刻板地受經驗材料的約束。因此,他們的理論更具有玄想思辯的哲學色彩。然而正是他們對創造力本質的理解比單純的因素分析家們更勝出一籌,他們的工作便為后者進一步實證分析提供了理論先導。
不過,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雖在潛力的存在及其重大意義以及如何開發創造潛力方面做出了令人嘆服的工作,但在創造力的內部結構和存在形式方面研究不夠。我們有理由相信,創造潛力內部存在一個由表層到深層的內部結構,創造力開發就是要把深層創造力不斷轉化到表層,并且創造條件使之轉化為“顯力”。同樣,創造潛力的存在形式因不同主體的心理品質和環境作用而異,確認這些存在形式有助于在開發創造力時有的放矢。從理論上看,只有弄清了創造潛力的內部結構和存在形式,創造力概念才能真正豐滿起來,才能有效地避免許多邏輯混亂。在這方面,我們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注:
〔1〕朱作仁主編:《創造教育手冊》,廣西教育出版社1991 年版,第32~36頁。
〔2〕〔4〕〔7〕趙惠田、謝燮正主編:《發明創造學教程》, 東北工學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110頁。
〔3〕傅世俠:《創造—科學研究的靈魂》, 載孫小禮主編《方法論》一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頁。
〔5〕郭有yù@①:《創造心理學》(修訂版),臺灣正中書局1989 年版,第7頁。
〔6〕朱智賢主編:《心理學大詞典》, 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456頁。
〔8〕〔9〕馬斯洛等著,林方主編:《人的潛能和價值》,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6、108頁,262,254頁。
〔10〕A.H.馬斯洛著,林方譯:《人性能達的境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45頁。
(責任編輯:劉運興)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遼去了加鷸左
山東醫科大學學報:社科版濟南65-68B4心理學李傳新19961996 作者:山東醫科大學學報:社科版濟南65-68B4心理學李傳新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