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障 人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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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司法機關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處罚……”。這是二屆參議會通過,經邊區政府命令公布的“保證人權財權條例”規定得極明白的。

  但是,在延安,卻發生了不幸的“學療人命案”:學療的總務科長、秘書和管理員,竟然把運輸員劉世有捆押起來,以致釀成人命大案。

  從這事件里,我們看出,我們有的同志還不懂得尊重人權、保障人權,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碼條件;還不曉得,隨便捆人押人是應該肅清的“游擊作風”之一。

  這類違法事情,在邊區恐怕不只這一件。我們愿意喚起社會人士嚴重注意它的揭發與糾正。讓我們共同努力于革命秩序的建立與鞏固!

——《解放日報》1942年1月27日

 


解放日報 2012-08-21 17: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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