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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可以說是民主的世紀。各種類型的民主層出不窮、五花八門,如人民民主、大眾民主、極權民主、精英民主、程序民主、實體民主、真民主、假民主、多元民主、參與民主、社會民主、經濟民主、車間民主、電子民主、專政民主、憲政民主、集中制民主、直接民主、間接民主、代議民主、××階級民主、XX主義民主。它們中間有沖突、有交叉、有重合。
本文要說明的是不同類型的民主之間往往有著本質的區別。最大的區別出現在以自由的民主為一方與不自由的自主、反自由的民主、極權的民主為另一方。
一般說來,自由主義與民主是兩個高度相關但又相互獨立的概念。對政治自由主義可以簡單地界定為法的統治(法治),它承認個人的一些特定的權利和自由應免遭政府的侵犯。民主則是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它建立在所有的公民都有投票和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由于這種政治參與權同樣也是自由主義所主張的基本政治權利,所以,自由主義在歷史上與民主密切地聯系在一起。
霍布斯第一個確立了政府的合法性來自被統治者的權利,而不是來自神授的君權,更不是來自天生或血緣。洛克承認生命權是最為根本的權利,其他的一切權利皆從中派生而來。這樣洛克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把霍布斯的君主主權原則修訂成基于多數統治基礎上的議會主權原則。與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認為,握有絕對權力的君主可能會侵犯人們自保的權利,國王剝奪其臣民的生命與財產的事件在歷史上屢見不鮮,防止侵犯人權的最好辦法不是絕對的君主而是有限的政府,這種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美國的立國之基可以說基本上是古典的自由主義的思想。
杰弗遜關于人類擁有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權的“自明真理”正是來自洛克對人的天賦權利的論證。美國的建國之父們相信,美國人作為人所應該擁有的這些權利先于建立在他們身上的任何政治權威。所有的這些權利及從中派生出來的其他相關權利構成了由個人自主的私人領域,在這一領域中,國家的權力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另一方面,自由主義的憲政學說所涉及的卻不是挑選政府的過程,而是政府的目的,政府運用權力的手段。它指的是,人類的大傳統中,尤其是在西方的歷史中,保護個人的自治、尊嚴以抗衡強制,而不論這種強制是來自國家、教會或社會。
憲政自由主義是作為捍衛個人的生命權、財產權和宗教言論自由而形成的。為了保障這些權利,它強調對政府每個部門權力的制衡,強調法律之下的人人平等,強調獨立公平的司法和國家與教會的分離。憲政自由主義認為,人有一些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認為,政府必須接受一套保障這些權利,限制其自身權力的基本法。
在英美這樣的國家,政體的自由化遠遠先于政體的民主化。在1830年時,英國盡管也許是當時歐洲最民主的國家,卻只有2%的人口有選舉權;這個數字在1867年上升到7%;在1880年,上升到40%。眾所周知,在美國,黑人曾長期被排除在選舉的大門之外。在瑞士,直到1971年,婦女才獲得選舉權。直到四十年代末,多數新老西方國家已經變成羽毛豐滿的民主國家,所有的成年人都獲得了選舉權。但是,早在150年前,多數西方國家就已確立了保障自由的制度,如憲政,法治、司法獨立,分權制衡。有限政府、私有財產權、言論與新聞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等等。把現代西方民主國家與古代城邦民主或公社民主區別開來的不是其民主色彩,而是上述的保障自由的制度設施。
民主要求伸張以人民的名義確立的國家權力,關心權力的來源和歸屬,強調人民主權的至高無上性,自由主義更關心的是權力的運用方式和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哪怕這種權力來自人民的權力。自由主義與民主理想的不同搭配產生了自由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與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之間的分野。自由的民主意味著,在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統治之下,個人的權利與自由是至高無上的,公民既有古代人的那種參政的自由,也有現代人那種專注于自身事務的自由。個人的自由權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明確保障,憲法同時也對政府的權力加以嚴格的限制,因此,個人的得以免遭民間和官方的侵害和剝奪。不自由的民主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極權民主,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當然也高于人民的自由,不得存在任何反對派。一種是集體民主,在這些國家雖然有自由公開的選舉,但是,人民的政治自由權以及經濟和其他自由權仍受到嚴格的限制。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通過憲法(包括人權法案)、分權制衡、法治、政教分離、新聞輿論自由等,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限制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對國家職能的限制,盡管這兩個方面常常難以區分。對國家權力的限制產生自由與權利本位的國家,對國家職能的限制導致職能最小化的國家(Minima1state)。權利本位的國家與絕對權力的國家相對應;職能最小化的國家與職能最大化國家相對應(Maxima1state)。
在權利本位的國家中,公共權力受到憲法等根本大法的約束,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而這種法律本身則必須以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因為這些自由與權利是不可侵犯、不可剝奪,不得讓渡的。
總之,自由民主在體制上必須是憲政的。法治的。共和的;在價值上,必須是以維護人的自由、權利和尊嚴為最高目標的;在制度上實行司法獨立、分權制衡。有限政府。多元政治、政黨政治。代議政治。違憲審查。地方分權自治的。
在今天的世界上,許多政府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并常常通過選舉和公決一再當選連任,但是這樣的政權往往無視憲法對其權力的約束,剝奪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是在國際生活中日益令人困擾的一個現象,在民主化的浪潮中涌現出來的不自由的民主。在自由主義看來,民主僅僅指的是自由的民主。這種政體的標志不僅是自由與公正的選舉,而且還實行法治。分權制衡,保護公民的言論、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和財產等基本的自由。實際上,這一組自由也可以稱之為憲政自由主義,因為在憲政之下,這組自由都落實在憲法中,并受到憲法的保護。
衡量自由民主的準繩有兩條:一、看其有沒有民主,即看政府是不是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產生的;二看其有沒有憲政自由主義,即公民的基本自由是否得到保障,對政府的權力是否有制約和平衡。
只要自由主義的民主不復存在,民主也就壽終正寢了。正是自由主義使民主獲得了持久的生命力。
劉軍寧 2013-08-19 10: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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