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四十四篇(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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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篇
  (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有利于聯邦權力的第五類條款對某些州的權力有下列限制:
  一、“各州不得加入任何條約、同盟或聯盟;不得頒發逮捕特許證和報復性拘捕證;不得鑄造錢幣,不得發行信用證券,債務償付只許用金銀作為法定貨幣;不得通過褫奪公權的法案、溯及既往的法律或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不得封賜任何爵位。”
  禁止加入條約、同盟和聯盟是現行邦聯條款的一部分,而且由于毋需說明的理由,而被錄入新憲法。禁止頒發逮捕特許證是舊制度中的另一部分,但在新制度中多少有點擴充。
  根據前者,各州在宣戰后可以頒發逮捕特許證;根據后者,在宣戰以前,在戰時都必須由合眾國政府頒發此種證件。由于下述好處,這個改變是完全合理的:其一是與外國打交道時能夠一致,其二是凡是行為要由國家負責的各州要對國家負直接責任。
  要從各州收回的鑄造錢幣的權利,由邦聯政府交給了各州,除了規定成色和價值是國會的專有權以外,是作為一種與國會共同執掌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新條款也是對舊條款的一種改進。既然成色和價值決定于總的權力,各州有造幣權就只會增加許多費用浩大的造幣廠和使通貨的形狀和重量多樣化。后一種不便使本來授權給聯邦首腦去達到的目的無法達到;就前者可以防止把金銀交給中央造幣廠改鑄的不便來說,在總的權力下建立的地方造幣廠能同樣達到這個目的。
  禁止信用證券的這一擴充,必然會使每個公民感到滿意,其程度是與每個人的正義感及其對共同繁榮的真正源泉的理解成正比的。自從和平時期以來,美國由于紙幣對人與人之間的必要信任、對公眾會議的必要信任、對人們的勤勉和道德,以及對共和政府的性質等等方面所造成的有害影響而遭受的損失,對各州造成了應由此項輕率措施負責的極大的過失;它一定會長時期令人不滿,或者不如說是一種罪孽的積累,要不是在正義祭合上自愿犧牲用以達到此項目的的權力,就無法贖罪。除了這些有說服力的理由以外,還可以指出,說明各州不得具有管理貨幣權力的那些理由,同樣有力地證明各州不得隨意用紙幣來代替硬幣。如果每一州有權規定硬幣的價值,就會有象各州數目那樣多的各種通貨,這樣就會阻礙各州之間的交往。將對幣值作出追溯既往的變換,其他各州的公民會因而遭受損失,引起各州之間的仇恨。外國的老百姓可能由于同一原因而受到損失,聯邦會因一個成員的輕率而名譽掃地和遭到麻煩。各州發行紙幣權隨之產生的種種弊害,均不亞于鑄造金幣或銀幣。各州以金銀以外的東西來償還債務的權力,也被撤銷了,其原則和發行紙幣相同。
  褫奪公權的法案,溯及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違反了民約的首要原則和每一項健全的立法原則。前兩者業已在某些州憲法的前言中明確加以禁止,所有這些均為這些基本憲章的精神和目的所不容。然而我們自己的經驗教導我們,必須對這些危險進一步加以預防。因此,制憲會議非常適當地加上了這個有利于個人安全和私人權力的憲法保障。如果他們這樣做時并未真實地考慮到選民的真正感情和不容懷疑的利益,那我就大為上當了。嚴肅的美國人民對指導議會的朝三暮四的政策感到担憂。他們遺憾而憤慨地看到,影響私人權利的突然變化和立法上的干涉,成了有勢力而大膽妄為的投機家手中的專利事業,和社會上比較勤奮而消息不靈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他們也看到,一次立法上的干涉只不過是重復干涉的第一個環節,以后的干涉是由于前一次干涉的結果自然造成的。因此,他們非常正確地斷定,需要某種徹底的改革,這種改革將會排除在公共措施方面的投機,喚起普遍的慎重和勤奮,使社會事物按照常規進行。禁止賜予任何爵位,是從邦聯條款中原來的,不需要再加說明。
  二、“各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出口商品征收任何進口稅或關稅,除非此種課稅為執行檢查法所絕對需要。任何一州對進出口商品所課的關稅和進口稅,其凈收入應歸合眾國國庫使用,而此類征稅的法律得由國會修正和監督。各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征收任何噸位稅,不得在平時擁有軍隊或軍艦,不得與另一州或某一外國訂立任何協定或盟約;除非真正受到侵犯,或遇到刻不容緩的緊急危機,均不得從事戰爭。”
  限制各州對進出口商品的權力,是證明貿易必須由聯邦會議管理的一切論據所堅持的。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只需說明如下一點:所加限制的方式看來要鄭重考慮,既要使各州有便利其對進出口商品的合理決定權,又要使合眾國對濫用這個決定權加以合理的限制。這一條的其他細節所持的理由,要末非常清楚,要末已經充分發揮,可以略而不述。
  第六類和最后一類包括某些借以給予其他一切條款以效力的權力和條款。
  一、其中第一條是,“為實施上述各種權力而制定一切必要與適當的法律的權力,以及經本憲法授予合眾國政府或政府某一部門或單位的其他一切權力。”
  憲法中很少部分會遭到比對這一條更為激烈的攻擊了。然而在對它進行公正的研究時,沒有一部分是更加無懈可擊的。如果沒有這項實權,整部憲法將是一紙具文。因此,那些反對將這一條款作為憲法一部分的人,其用意只能是說條款的形式不適當。但是他們考慮過能用一種更好的形式來代替嗎?對這個問題,憲法可能采用四種其他方法。他們可以抄襲現行邦聯條款第二條,禁止行使任何未經明確授予的權力;他們可以設法從正面列舉“必要與適當的”這一籠統說法所包括的權力;他們可以設法從反面列舉那些權力,詳細說明籠統定義所未包括的權力;他們也可以對這個問題完全保持緘默,讓人們去解釋和推斷這些必要與適當的權力。
  如果制憲會議采用第一種方法,即采用邦聯條款第二條,顯然新國會就會象以前的國會那樣繼續采取如下兩個辦法之一:或者把“明確”一詞解釋得極嚴,以致解除政府的全部實權,或者解釋得極寬,以致完全取消限制的力量。如果需要的話,很容易指出,邦聯條款所授予的重要權力,沒有一種不是多少借助于對原則的說明或原則的含意而由國會所執行的。由于在新制度下所授予的權力更為廣泛,管理新制度的政府會更加為難:要末無所事事背叛公眾利益,要末由于行使必不可少的和適當的、同時又是未曾明確授予的權力而違反憲法。
  如果制憲會議試圖正面列舉實施其他權力所必需的和適當的權力,那么就會涉及大量的與憲法有關的每個問題的法律,而且不僅要適應現有情況,還要適應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切變化;因為每次重新運用一般權力時,特定權力作為達到一般權力的目的的手段,必然經常隨著該目的而變化,而且在目的始終如一的情況下,經常有正當的變化。
  如果他們企圖列舉實施一般權力所不需要或不適當的某些權力或手段,這個任務至少也是不切實際的,并且會遭到進一步的反對:列舉項目中的每個缺點,會相當于正面授予的權力。
  如果為了避免這種結果,他們企圖列舉一部分例外,而把其余的籠統地稱之為“不必要的或不適當的”,那么必然會發生所列舉的只包括少數例外的權力;而這些權力未必是可取的或可以容許的,因為列舉時當然要選擇最不必要或最不適當的,而且包括在其余當中的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權力,就會比在沒有局部列舉的情況下更少地被強制排除在外。
  如果憲法在這個問題上只字不提,毫無疑問,其寓意必然是作為執行一般權力的必要手段的一切特別權力,會歸政府執掌。在法律上或理論上建立的原則,沒有一個比在需要目的的地方和授予手段的地方更加清楚了;在授予全權去做一件事的任何地方,進行此事所需的每種特別權力也就包括在內了。因此,如果制憲會議采取最后這種方法,現在對其計劃提出的每個反對意見表面上仍舊會講得通的,而且還會造成一種真正的不便,那就是并沒有消除在緊急情況下可能用來使聯邦主要權力成為疑問的口實。
  如果有人問:假使國會把憲法的這一部分作出錯誤解釋,而且行使根據憲法的真正意義并非認為正當的權力,結果會怎么樣呢?我的答復是:結果如同他們把授予他們的任何其他權力作出錯誤解釋或加以擴大一樣;如同將一般權力削減為個別權力,而這些權力中的任何一種都會遭到違反一樣;總之,如同各州議會違反其各自的憲法權力一樣。首先,篡權的成功將取決于行政和司法部門,它們解釋法令并使之生效;最后必須從人民那里取得矯正辦法,他們能通過選舉比較正直的代表來取消篡奪者的法令。事實是,用這個最后辦法來防備聯邦議會的違憲法令要比防備州議會的違憲法令更加可靠,理由很清楚,前者的每一條違憲法令將要侵犯后者的權利,這些議會隨時準備注意某種改變,向人民敲起警鐘,并且利用其地方勢力來更換聯邦代表。由于在州議會和注意前者行為的有關人民之間并無這樣的中間機構,所以違反州憲法多半不會受到注意,也不會得到糾正。
  二、“本憲法和合眾國依此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而締結或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本國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必須受其約束,而不問該州的憲法或法律是否與此相抵觸。”
  憲法反對者的輕率熱情,誘使他們對憲法的這一部分進行攻擊,如果沒有這一部分,就是一種明顯的和帶有根本性的缺陷。為了充分理解這一點,我們只要暫時假定,由于保留了一條有利于州憲法的條款會使州憲法成為至高無上的東西。
  首先,因為這些州憲法授予州議會以絕對的自主權,在現行邦聯條款未曾作為例外的一切情況下,新憲法中包括的一切權力,凡是超出邦聯列舉的那些權力的,都會被取消,新國會就要處于與其前任同樣沒有實力的狀態。
  其次,由于某些州的憲法甚至并未明確而完全承認邦聯現有的權力,如果明確保留州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力,在這些州里就會使新憲法包含的每種權力成為問題。
  第三,由于各州的憲法彼此大不相同,所以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對某些州來說同樣重要的一個條約或一種國家法律,會同某些州的憲法發生抵觸,而同另外一些州的憲法并不抵觸,結果在某些州里是有效的,在其他一些州里卻屬無效。
  總之,全世界將初次看到一種以顛倒一切政府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政府制度;全世界將看到整個社會的權力到處服從于各部分的權力;全世界將看到一只頭腦聽從四肢指揮的怪物。
  三、“參議員和眾議員、某些州議會的議員以及合眾國和各州的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員,均須宣誓,或正式表明擁護本憲法。”
  曾經有人問道:為什么州長官必須支持聯邦憲法,而合眾國官員卻不必同樣宣誓支持州憲法呢?這個區別可歸因于幾個理由。我自己對于明確而帶有結論性的一種理由表示滿意。聯邦政府成員對州憲法的執行不起作用。相反,州政府的成員和官員對聯邦憲法的執行將起重要作用。在一切情況下,總統和參議院的選舉將決定于某些州的議會。
  眾議院的選舉首先同樣決定于同一權力機關;并且可能永遠由各州官員根據法律來進行。
  四、在使聯邦權力生效的條款中,可以加上那些屬于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條款,但是因為這些條款要留在其他地方進行特別研究,我在這里不再多講。
  我們現在已經詳細檢查了新憲法授予聯邦政府的那些權力的所有條款,并且得出的無可否認的結論是:沒有任何部分的權力是實現聯邦的必要目標所不需要或不適當的。因此,是否授予所有這些權力的問題,成了另一個問題。這就是,是否要建立一個能應付聯邦危機的政府,或者換句話說,聯邦本身是否要維持下去。
  普布利烏斯
  為《獨立日報》撰寫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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