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六十一篇(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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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篇
  (漢密爾頓)
  致紐約州人民:
  制憲會議草案中有關選舉的條款,其比較坦率的反對者,在辯駁的壓力下,有時也會承認是適當的;但往往仍提出保留,要求有關條款應該附加一項聲明,規定一切選舉均應在選民所在的縣里舉行。據說,這對防止濫用權力是必要的。此種性質的聲明,本來并無害處;就其可能解除疑懼而言,甚或不無可取之處。但是,此種聲明,對于防止所担心的危險,其實并起不到什么更多的保障作用;而在公正有識之士看來,沒有此項聲明,也不是大會草案的什么嚴重缺點,更談不上是什么不可克服的缺點。前此兩文中就此問題所提出的各種論點,本應已足使一切不帶偏見而又有鑒別力的人相信,即使民眾自由竟然受到國家統治者的野心之害,至少當前探討的這一權力機構對于造成這種犧牲也是不負罪責的。
  如果一心只顧本人權益的人,肯把這種心思用在仔細研究各州的憲法,本來就會發現,大多數州的憲法中有關選舉所允許的機動程度,比之在同一問題上建議允許國家政權所可以有的機動程度,也不見得更不值得憂慮和担心。在這方面,全面研討一下各州憲法的情況,應該足以消除可能還會存留的任何不良印象。但是,全面研討未免羅唆瑣碎;因此,將只舉出筆者所在之州為例。紐約州憲法,除規定州議會的眾議院議員應在各縣選出外,并無有關選舉地點的其他規定;州議會參議院議員,則規定在州內之各大區選出。現在全州分四個大區,每區所轄二至六縣不等。由此可見,紐約州議會如果想要把選舉限制在特定的地點,來破壞本州公民的選舉權,實在同合眾國采用類似的辦法去破壞聯邦公民的選舉權,是一樣輕而易舉的。比如,設若指定阿爾巴尼作為該市所在縣和大區中唯一的投票地點,該市居民難道不會成為應由該縣和大區選出的參眾兩院議員的僅有的選舉人么?難道可以設想,居住在阿爾巴尼、薩拉托加、坎布里奇等縣中偏遠鄉區,以及蒙哥馬利縣各地的選民,竟然不惜跋涉前往阿爾巴尼市去投票選舉本州參眾兩院議員,卻不愿意麇集紐約市去參加遴選聯邦眾議院議員么?這個問題的現成答案就在于:盡管現行法律提供了一切便利,人們對于行使如此寶貴的合法權利,往往仍然表現出令人驚訝的淡漠態度。而且,即使尚無實際經驗可言,我們還是可以不難斷言:只要選舉地點繞腳,則不論距離遠近,是二十英里,還是二萬英里,對于選民行為的影響都是一樣。由此顯而易見,對于聯邦安排選舉的權力的這一特定變更,如有任何反對意見,這些反對意見實質上也同樣適用于本州憲法中所規定的類似權力的變更;因此,寬于此而嚴于彼是說不通的。若以其他各州多數的憲法作類似的比較,也會得出同樣的結論。
  如果有人說,各州憲法的缺點,并不成其為對草案中缺點加以寬容的借口,筆者的回答則是:既然前者從未被指責無視對自由的保障,而加之于后者的罪名顯然也適用于前者,由此可以斷言,這種責備并不是對真理的客觀探討所得出的有所依據的推論,其實只不過是有成見的反對派吹毛求疵的花言巧語而已。有人也許竟然認為,對于州憲法不過是無意的疏忽,對于制憲會議草案則是難恕的污點,對這樣一些人,說亦無益;也許至多可以要求這些人提出個實質性理由來,借以說明何以個別州的人民代表,比之合眾國人民的代表,對于權力欲望,或其他不良動機,更加無動于衷?如果這些人提不出理由來,他們至少也應能向我們證明:有地方政府代表其反對意見的三百萬人民,比之沒有這一優越條件的二十萬人民,何以其自由權利反而更加易于遭到破壞。關系到我們當前探討的這個問題,他們更應說服我們:個別州里得勢的幫派,不大可能為了保持其優勢地位去偏袒選民中間某一特定階級;而來自廣大分散的地域,出于地方性條件、偏見、利益的不同而在各個方面都互有差別的十三個州的代表,卻可以難免會受制于幫派風氣。
  至此,筆者的論點,尚只限于根據有關條款在理論上的適宜性,根據把這種權力他置的危險性,以及按草案規定予以安排的可靠性,表示了對有關條款的支持。需要進一步提到的是,這樣規定還有從任何其他辦法所得不到的正面好處。筆者這里指的是,聯邦眾議院選舉在時間上一致這個條件。實踐很可能將會表明,這種時間一致,對于民眾利益是關系重大的,既可以成為防止幫派風氣的保障,也可以成為整治幫派病患的良方。如果各州可以自行擇定其選舉時間,則選舉時間就有可能分散在全年各月。當前,由于各地需要不同而規定的各州選舉時間,從3月以至11月,月月都有。這樣時間分散的必然結果是,聯邦眾議院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全體解散或更新。如此,該院若為任何不正之風所左右,此風也就易于波及分批來到該院的新議員。部分成員逐漸添加,隨即不斷被同化,整體則可能仍然保持幾乎不變。榜樣的感染力,是很少人能有足夠的精神力量予以抗拒的。筆者倒以為,延長任期時間三倍,同時規定眾議院應予全面解散,比之把任期減至三分之一,而其成員卻處于逐漸不斷改變的情況,可能對自由的威脅反而小些。
  為了在參議院也實行定期輪換的設想,以及為了便于在每年確定的時期召集議會,參議員選舉時間的一致性似乎也是同樣必要的。
  也許有人要問,然則何以憲法中不曾對時間加以確定呢?由于本州內對制憲會議草案最為積極反對的人,普遍地也都是對本州憲法同樣積極贊賞的人,我們不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反問一下:何以本州的憲法中未曾為了同樣目的而確定一個時間呢?最恰當的回答只能是,這是可以安然委托給州議會斟酌決定的問題;而如果竟然指定了時間,實踐可能會證明,這一時間并不見得比其他的時間更為適宜。同一答案也可以回敬對方。還可以進一步指出的是,既然逐步改組的所謂危險純屬揣測,也就不宜以此揣測作為依據,作為一個根本性問題加以規定,結果使得各州都不能為了方便而使本州政府與全國政府同時舉行選舉。
  普布利烏斯
  
  為《獨立報》撰寫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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