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文集 學術論文 起點平等的產權改革模式——捷克經濟轉軌評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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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起點平等的基礎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
在東歐轉軌國家中,捷克可以說是全民對舊體制反感最強烈、求變情緒最突出的國家。其它東歐國家在社會主義革命之前大都是經濟上貧窮落后的農業國,政治上專制、王政色彩濃厚,即使像東德,戰前經濟雖發達,政治上卻是納粹暴政。唯有捷克,戰前既有高度發達的工業也有高度成熟的議會民主、共和憲政。在歷史上,捷克是中歐強國奧匈帝國境內的工業集中地區,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奧匈崩潰,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以前帝國24%的人口、21%的領土卻繼承了奧匈80%的工業生產能力,這使它的經濟發達水平遠遠高于在前帝國政治中心地區建國的奧地利。二戰前捷克是世界十大工業國之一,按人口平均的工業產量甚至高居世界第四位,不少部門工業生產能力超出國內市場容量三倍,是個工業出口大國 [1] 。可是1948年以后實行計劃經濟的結果,到60年代便使其在世界工業國位次降落到第12位,人均產量落到第五,生活水平已明顯低于本來遠不如它的奧地利。到80年代末,它更落到了巴西、西班牙與韓國等之后,退出了主要工業國行列。在政治上,戰前民主制變成斯大林制度的結果,不僅造成50年代初的大量冤案,而且在1968年之后的大整肅中多數共產黨人也倍感壓抑,覺得還不如戰前民主制對共產黨人更好些。這一切加上1968年布拉格之春的影響,使捷克改革不可能不具有激進性質。
但另一方面,捷克按理說應當是轉軌最困難的國家,這主要因為有以下幾個因素:首先,捷克劇變前的經濟體制之“一大二公”在東歐諸國中無出其右,在“布拉格之春”被扼殺后的二十多年間,當局拒絕一切改革,比起劇變前就搞過“市場社會主義”的匈牙利、南斯拉夫與波蘭等國(尤其是從未搞過農業集體化的后二國)來,其原體制的僵化和壟斷性與“純國有”、“純計劃”經濟的色彩都更加突出,因而按理說轉軌也更加困難。
其次,在1989年捷克國內生產總值中,公有經濟占96%之多,私營經濟只有區區4%。 [2] 而且捷克的國有企業多是大中型聯合企業,托拉斯化程度之高,在整個東歐僅次于前民主德國,捷克的大企業傳統甚至早在共產黨時代以前就有了,如俄斯特拉發冶金聯合體、比爾森斯科達汽車廠、布拉格奇卡德工廠、烏斯季的斯波萊克化工冶金聯合體與布爾諾的阿達斯特工廠都是世界聞名的巨無霸企業。這樣的經濟搞產權改革,困難可想而知。完全沒有市場改革基礎的捷克,本國公民不可能購買企業,而捷克作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全球十大工業國之一,國民有很強的歷史自豪感,不可能像匈牙利那樣接受外資大量購買并控股本國企業。同時捷克轉軌之初舊體制留下的對外收支遺產較平衡,不像匈牙利那樣背著沉重的外債而且已喪失對外支付能力,需要賣掉國有資產換取外匯來還債。因此無論從可能還是從需要來講,出售型的私有化在捷克都是行不通的。
最后,捷克在歷史上又是東歐諸國中唯一具有真正左派傳統的國家,在戰前的絕大多數時間里,社會民主黨都是聯合執政黨乃至主要執政黨,第一共和國的前后兩位總統馬薩里克和貝奈斯、以及總理突沙等均為社會民主派人士,捷共則是東歐唯一的在蘇軍“解放”以前就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民主政治中擁有巨大影響的黨。在20年代中期它就是國內第二大黨,1925年大選中得票率超過社民黨而幾與第一大黨農民黨相當(93.4萬票對97萬票),1928年捷共擁有15萬黨員,比法共多兩倍,比英共多29倍(而捷克人口僅及英、法的1/3)。捷克社會民主黨在1948年2月事變被整肅前更有黨員近70萬,為著名的德國社會民主黨黨員人數的70%,而捷克人口僅為德國的1/4。同時,捷克也是東歐諸國中唯一在二戰前具有發達穩定的議會民主制的國家。在民主參與與監督理念和左翼平等理念雙重影響下,任何寡頭式的、“權貴私有化”式的、黑箱操作式的產權改革都是國民所不可接受的。
另一方面,同樣是典型的“民主私有化”,捷克與北鄰的波蘭又有很大的不同,波蘭劇變以前的統一工人黨政府就信奉奧斯卡.蘭格的“市場社會主義”,“自發私有化”、“雜亂無章的私有化”已頗有發展,而農村則根本沒有搞過集體化,基本上仍由小農構成,因而劇變后曾被認為是私有化改造比較容易的,薩克斯的“證券私有化”建議最初是向波蘭提出,而東歐第一個證券私有化的計劃也首先在波蘭出臺。但是,構成波蘭政府基礎的團結工會就其基本面貌來說是個工聯主義社團而不是自由主義政黨,而工聯主義在初衷上與其說傾向于私有化,毋寧說更傾向于工人自治,在私有化方法上則更接近于本企業雇員集體分享股權的伊索普(ESOP)方式,而不是全社會分配股權的“大眾私有化”。但狹義的伊索普方式要求把“全民的”產權變成“內部人”產權,這也難以被社會接受,這樣一來就使私有化進程變得十分復雜,以至筑室道謀,議而不決。自別萊茨基政府的證券私有化方案被議會否決后,大眾私有化便趨于停滯。而劇變前舊體制下“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式的自發私有化又被民主政府所制止,于是形成了一個具有諷刺意味的現象:“第一屆非共產黨政府執政時期,波蘭國營企業私有化進程與其說是加快了還不如說是放慢了。最重要的原因是,新出現的政治家和公眾認為自發私有化或企業經理享有任免權在政治上(以及道德上)無法接受,必須停下來”。 [3]
捷克政府則不同于波蘭的“工會政府”,基本上沒有受半民粹主義的工聯傾向影響,以自由主義的社會公平觀為基礎的“機會均等”原則不僅在政界得到較廣泛的認同,而且捷克工會也認可這一原則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社會保障運動。捷克朝野上下一致認為,捷克的工業是全體公民通力合作建立起來的,現在有必要進行普遍的社會補償。因此以機會均等、起點公平的證券方式進行大眾私有化便較為順利。加上捷克劇變前經濟失衡遠不像波蘭那么嚴重,休克療法所承担的“穩定”功能容易完成,而社會對“休克”的承受能力尚有富余可以用之于“改造”上,從而使捷克的休克療法有別于大多數東歐國家。即它不僅僅是以緊縮治理通脹的狹義治療,而且也是以“浪潮式私有化”為核心的廣義的激進改革。這就使捷克得以免于多數前蘇聯、東歐國家那種“從穩定到改造”的兩階段較長進程,而可以寓穩定于改造之中,以一次性的“休克”來完成關鍵性的轉軌。這些前提都為捷克用盡可能低的社會代價向市場經濟過渡提供了條件,因此,盡管捷克劇變前遠比波蘭更加“一大二公”,但它的私有化卻呈現出后來居上之勢。
總之,由于捷克在舊體制下的遭遇,使得左、右派都思變,而且都主張激進改革。由于民主傳統與左派平等傳統的影響,產權改革不能不突出民主性和公正性,由于與匈、波相比的特殊國情,國有資產的主要改革方式既不可能是賣給外國人也不可能是“企業內部民主私有化”。這樣全國公民平分國有資產的證券私有化便成為順理成章的選擇。當時的捷克總理、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出身的V.克勞斯把這種私有化方式的原則歸結為:“在起點平等的原則下產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競爭)規則平等的原則下產生最終的所有者”。沒有前者,私有化就不公平,沒有后者,私有化就無效率。在當時這不僅可以說是“自由主義者”克勞斯的看法,也可以說是包括絕大多數左派人士在內的全國上下的共識。正因為這樣才能解釋:何以在捷克這樣一個歷史上具有東歐最濃厚左派傳統的國家,劇變后的第一屆“右派”政府卻具有東歐最持久的生命力與民意基礎,以至于在1993年后東歐各國出現的“左派復興”潮流中捷克長期成為例外,克勞斯政府直到1998年才被“左派”的澤曼政府所取代,而且后者也不是“前共產黨人”,而是所謂“歷史黨”(戰前的社會民主黨)。捷克成了東歐至今唯一的一個前共產黨的后繼黨未能在民主制下“重新”上臺的國家,這無疑反映了捷克選民因“轉軌陣痛”而產生的懷舊情緒在東歐是最小的,而對轉軌的認同是東歐最大的。即使在捷克模式如今暴露出許多缺陷的今天,指出這一點仍然很有意義。
 
二、證券私有化的操作及其直接結果
  “浪潮式私有化”、“平民私有化”、“大眾私有化”(或曰“人民私有化”)與“證券私有化”這些術語,反映了捷克私有化在速度、廣泛性與操作方式上的特點。當然,私有化的其它形式即有償私有化與退賠式私有化(“重新私有化”)也為捷克所采用,但無疑“大眾私有化”是捷克產權改革進程的主流。
1992年5月,當時的捷克斯洛伐克聯邦開始證券私有化的第一次浪潮。每個公民只要愿意,就可以在支付1035克朗(當時克朗與美元的比價為28:1)的登記費后得到一本含有1000個“投資點”的投資券。每100點可換3股,每人可獲30股,規定只能買10個企業的股票。這些“投資點”全部兌換成私有化企業的股票后,價值可達數萬克朗。同時政府把經過估價分股后的大中型國有企業1492家(一說1491家,其中943家屬聯邦捷克部分)、資產近上千億克朗,一次性投入供公民以投資券選“購”。到1993年6月,這一波圓滿結束。擬私有化資產的93%順利“售”出,公民所持投資券基本上全部兌現為股票,僅捷克部分就因此出現了700萬股東。1993年11月,聯邦解體后的捷克共和國又開始第二波私有化,在有權得到投資券的1030萬公民中,到12月已有600萬人支付了每人1050克朗的登記費并獲得了第二期投資券,而且從1994年4月起開始“購買”資產總值為1550億克朗的862(一說867)家大中型企業的股票。當年10月,這一波私有化也順利完成。當時預計連同有償私有化與“重新私有化”的部分,到1994年年底第二波大眾私有化結束時,捷克國民資產的私有化率將達85%-90%,私有經濟將占國民總產值的94%。到1996年6月,捷克正式宣布結束私有化工作,工業企業中已有92%完成私有化,至此,捷克成為繼前民主德國之后第二個完成私有化改造的前東歐國家。 [4]
顯然,捷克的大眾私有化進程是實在的,第一階段私有化交易期14個月,第二階段交易期7個月,均按期完成交易,進度相當均勻,沒有俄羅斯那種一再延期、進展緩慢最后在證券作廢前突擊成交的現象,企業折股上市按政府的統一規定進行,沒有與“內部人”討價還價的問題。與俄羅斯完全免費的分發不同,捷克人領取私有化證券時需交納登記費,第一階段時這筆錢相當于該國當時月平均工資的25%,第二階段的登記費則不到當時月薪的18%,雖然收費很少,但仍有約20%的符合條件的公民沒有去領私有化證券,不過,這在捷克并未引起太多的議論,人們認為這些不愿付登記費的人是自愿選擇了退出或棄權。 [5]
私有化投資基金是捷克私有化過程中一項最主要的制度創新、其目的是解決大眾私有化之后因股權高度分散而必然出現的“治理真空”的問題。在私有化的第一波時,當時尚未分家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出現了439個投資基金,其中捷克有264個,在第二波時,參加捷克私有化的投資基金共有353個。在第一波私有化時,所有的投資基金都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公民向投資基金投入私有化證券,成為基金股東,基金用私有化證券購買企業股份,獲取投資回報,然后再向投入證券的公民分紅。投資基金受“投資公司”管理,雙方簽訂合約,公司按合約向投資基金收取傭金。投資基金既可由金融機構出資建立,也可由非金融機構、個人出資建立。在第二波時,相當數量的單位基金介入,它們約占總投資點的44.8%。 [6] 單位基金與股份公司在法律上的區別是,股份公司是獨立法人,單位基金不是,在股份公司的情況下,投資公司與投資基金簽訂合同,在單位基金的情況下,投資公司和個人簽訂合同。這兩者在經濟上的區別是,投資于單位基金的個人投資者,不再享有股東所具有的投票權,因而使投資公司的權利更為集中。單位基金可以有開放式與封閉式兩種。捷克私有化過程中出現的多屬于封閉式基金。捷克的投資基金多數是由國內銀行發起的,幾家大銀行還發起了不止一個基金。 [7]
投資基金建立后,隨即展開大規模的宣傳推銷活動,吸引分到投資點的公民向它們投資。在私有化的第一階段,捷克公民所持有的投資點有72.5%投給了投資基金。在第二階段,這一比例為64% [8] 。為了防止公民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點因買不到股份而作廢,引發社會問題,企業股份出售的程序經過了精心設計,絕大多數投資點最后都被用于購買企業股份。第一波結束后,投資基金和個人所持有的投資點因沒有使用而作廢的比例分別為0.33%和3.25%,第二波結束后分別為0.15%和1.2%。 [9]
由于信托投資業的高度發展,捷克公民把自己的投資點未兌換股份就買給別人(如俄羅斯所謂“把私有化證券換了酒喝”)的極少,絕大多數人在證券私有化結束時都成了股東。而且與俄羅斯私有化證券換到的股票絕大多數是無法分紅的“垃圾股”不同,投資基金的代理與國家對企業內部人分肥的制止、關于所有企業必須向所有投資者開放股份交易的規定,使得絕大多數捷克公民用投資點換到的股票都帶來了實際收益。據捷克私有化部統計,兩波證券私有化轉給620萬捷克公民的股份共3430億克朗,按購買力平價計合340億美元,平均每個公民“分”到5000多美元的資產。 [10] 如按匯價計,則每人不到2000美元。而有資料說,每份(每人一份)私有化股份所兌換的企業股份在私有化后的幾年里平均約可給它的持有者帶來每年300美元的收益。如果這指的是匯價美元,則資產盈利率約15%,如果是指購買力平價美元,這里利率也有6%,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都屬正常偏高的。 [11] 可見證券私有化至少在眼前,確實給絕大多數公民帶來了實惠。捷克出現了起點平等的“全民皆股東”時代。
投資點的入市前交易(“換酒喝”等)率極低意味著人人持股的平均化局面。但直接持有企業股份的人并不多,絕大多數公民持有的是投資基金的股份。而這幾百個投資基金擁有的企業股份卻相對集中。1995年,在布拉格股票交易所上市的706家捷克公司中,國內外貨幣投資者(所謂戰略性投資者)所占股權份額平均為10.5%(第一波私有化企業)與10%(第二波私有化企業)。國有資產股平均為0.9%(第一波)與5.4%(第二波)。其余的88.6%(第一波)和84.6%(第二波,下同)均為投資基金持有。可見公民通過投資基金間接持股、投資基金集中公民股份行使控股人職責,已成為私有化后捷克經濟的主導產權模式。
在投資基金占有的上述份額中,個人和較小的投資基金占有39.8%和44.1%,這部分股權十分分散,一般對企業難以構成實際控制。銀行發起的投資基金占有21.2%和9.8%。其他機構與個人發起的投資基金占有27.6%和30.9%,合計共占40——50%股權的這兩類投資基金規模較大,控股能力強,捷克式“人民資本主義”的經濟效率便主要寄希望于它們了 [12] 。
但在私有化過程中及私有化后的若干年內,捷克政府的主要政策導向是阻礙股權向大型基金、尤其是具有外資背影的大基金集中。這顯然有民族主義的政策動機,但更重要的是出于降低風險的考慮。例如在捷克私有化中大出風頭的哈佛基金。在私有化初始的第一波,捷克財政部大力向人民宣傳認購私有化證券將會帶來豐厚的收益,但效果不佳。1991年11月,哈佛基金展開凌厲的宣傳攻勢,鼓動人們購買它的股份,并許諾將有10倍的回報率。哈佛基金的促銷活動取得了成功,在吸引大批投資者向其投資的同時,也引起了其他基金的仿效,促進了整個私有化過程的順利推進。但政府很快發現,如果這些投資基金將來經營業績不佳,將會導致信任危機,出現擠兌風潮,在這種連鎖反應下公眾會對私有化信心動搖,導致私有化功虧一簣。于是,政府在1992年頒布“投資公司和投資基金法”,規定一家投資基金在一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不得超過20%。較大的投資基金因此不得不將自己手中的投資點投入較多的企業,從而使它們的資產組合中最大10家企業所占比例降低。 [13]
即便如此,哈佛基金仍然在立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控股人的競爭中遙遙領先。迄1994年6月底,哈佛基金在全捷10家最大投資基金中名列第三,共掌握全部投資基金擁有的投資點的10.5%,次于由捷克國內銀行設立的CS(捷克國民銀行)與IB(投資銀行)兩大基金(分別占有15.6%和11.9%)。但哈佛基金投資集中的程度則遠遠超過它們:它把77%的投資集中投向資產組合中最大的10家企業,而CS與IB這項比例只有28%與44%。它投資的全部企業中,有84%的企業一成以上股權歸它所有(這一比例一般可保證在企業監事會或理事會中有席位),而它擁有控制性股權(18%以上)的企業則占到56%。相比之下,CS與IB分別只對47%和51%的所投資企業擁有一成以上股權,擁有控制性股權的企業更只有11%于25%。同時哈佛基金還向其他幾大基金的發起銀行參股,控制了CS與KB(捷最大商業銀行與第四大基金設立者)各12.9%與17.6%的股份,是僅次于國家的第二大股東。
這種狀況更進一步增加了捷克政府與立法機構限制向大基金集中的傾向。但從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看,政府應當鼓勵投資基金像哈佛基金一樣集中投資。而與此相反的政策導向,便成了此后捷克經濟效率出現問題的原因之一。
 

 

[1] (捷)亞羅米爾.德麥爾、米羅斯拉夫.斯特日達:《捷克斯洛伐克地理》吉林人民出版社1978年,145頁。
[2] John Coffee,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n Transitional Economies: Lessons from the Czech Experience, in Frydman, Gray and Rapaczynski ed., Corporate in Central Europe and Russia, Volume 1, Budapest: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Press.1996. P.119.
[3] K. Mizsei, Privatization in Eastern Europ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oland and Hungary, Soviet Studies (1992), 44:2,pp.283-296.
[4] 蘇文:《捷克模式:公平與效率的協奏曲》,《東方》1994年第6期。
[5] R. Egerer, Capital market, financial Intermediaie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a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the Top Ten Voucher Funds in the Czech Republic,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1555, the World Bank1995,p3.
[6] J. Coffee,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n Transitional Economies: Lessons from the Czech Experience, in Frydman, Gray and Rapaczynski e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entral Europe and Russia, Volume 1. Budapest: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Press,1996, p.138.
[7] D. Claessens and G.Pohl, Ownership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Evidence from the Czech Republic,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1737. the World Bank 1997,p3.
[8] Egerer,p3.
[9] Coffee,p132——133.
[10] J. Vecernik, Markets and People : The Czech Reform Experience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Aldeshot:Avebury,1996.p148.
[11] 張樹華:《私有化:是禍?是福?——俄羅斯經濟改革透視》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年,125頁。
[12] Claessens, p7-9.
[13] 張春霖:《大眾私有化以后的公司治理及投資基金的作用》見《改革》1999年第4期。


秦暉 2013-08-23 1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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