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桔者言 一、假設與實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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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設與實證(7篇)



  賣桔者言

  作為一個研究價格理論(Price Theory)的人,我對實證工作好之成癖。要了解玉石市場的運作,我曾在廣東道賣玉。在美國研究原油價格時,我曾到油田及煉油廠調查了好幾個月。在華盛頓州研究蜜蜂采蜜及替果樹作花粉傳播的各種價格時,果園及養蜂場是我常到的地方。后來發表了“蜜蜂的神話”,很受歡迎,而在無意間我成了半個蜜蜂及果樹專家。
  因為從事實證研究而在多個行業上成了準專家的經濟學者越來越多,理論若經不起實證的考驗,是很難站得住的。一個有實據在手的后起之秀,有時只要用三招兩式,就可把一個純理論的高手殺得片甲不留。這解釋了為甚么實證經濟學在近20年來大行其道,威不可擋。
  跟一般同行相比,我有兩個較為例外的習慣,一好一壞。好的一面就是我強調實地調查的重要。這個觀點是我在大學寫論文時引用書本上的資料,中過計,痛定思痛而產生的。壞的一面就是我的興趣主要是在乎調查研究,并不在乎寫論文發表。滿足了自己的好奇心,我就欣然自得,懶得將研究的結果不厭其詳地寫下來。關心的朋友對我那些千呼萬喚也不出來的文章很是失望。他們若知道我年宵之夜在香港街頭賣桔,當會寫信來查問所得。
  香港年宵市場,在年宵的那一晚,需求的變動是極快極大。變動的方向在大致上是大家都預先知道的。1000塊錢一枝桃花可在幾個鐘頭之間變得一文不值。但若不是買賣雙方在期待上有了錯誤,上好的桃花那會有棄于街頭的明顯浪費?賣不出跟蝕大本賣出有甚么分別?同樣一枝花,有人用200元買也有人用50元買,是否浪費?年宵貨品的不斷變動的價格是怎樣決定的?期待上的錯誤是怎樣產生的?這些問題是既困難又重要。
  要在這些問題上多一點了解,我就決定了在年宵的那一晚親自賣桔。這算是我第二次的經驗。第一次是一年前的年宵。那次連天大雨,年宵當晚更是傾盆而下。擺了數天的桔子十之八九都因雨水過多而掉了下來。我見“空多桔少”,知道大勢已去,無心戀棧,數十元一盆成本的四季桔,以5元清盤了事。無端端地蝕了數千元。
  今年卷土重來,也是意不在酒。入貨200多盆,每盆成本40,賣不出是不能退貨的。送了一小部分給親友,余下大約二百盆就決定在年宵晚上8時起,在借來的一個行人眾多的空地盤出售。這數量是比一個普通年宵攤位的一晚銷量大上好幾倍。我和三個朋友一起出售的只是四季桔,而在地盤鄰近少有賣桔的人,所以到凌晨三時半便將桔子全部賣出。
  全部賣出并不一定是有錢賺的;賺錢與否是要看每盆桔子平均售價的高低。在我們一定要全部賣出的局限下,入貨的多少,價格轉變的快慢,價格高低的分布,討價還價的手法,都有很大的決定性。我們200盆的平均售價大約是每盆55元(最高80元,最低20元),若盆數減半,盈利會較高。我們所賺得的就是那些送了給親友的桔子。而我自己從賣桔所領悟到的經濟含義,卻是大有所值!
  9時左右,客似云來。年宵市場沒有不二價這回事。無論開價多少,顧客大都講價。整晚我們只有五六盆桔是照開價賣出的。因為一般顧客都知道年宵市場是要討價還價的,所以實行不二價就很難成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開價是預備要減的。每個顧客的訊息資料不同,所以成交價格不一。賣桔的人所求的就是要以最高的平均價格,及時將全部貨品出售。我們起初開價是每盆80元,最低以60元出售。11時開始下雨,開價立減;半小時后雨停了,開價立加。午夜后開價減至70元。這一小時內顧客最多,但都是以為午夜后可買便宜貨,所以講價較煩。其后減價次數漸多,到后來每盆開價30元。
  同樣的貨品,同樣的成本,以不同價格出售,叫作價格分歧(Price Discrimination )。這是經濟學上的一個熱門題目。要在同時同地用不同的價格將桔子出售,我們四個人就要獨立作戰,盡量將顧客分開。若要將桔子出售,就要使顧客相信自己所付的是“特價”。但若沒有價格分歧,生意是很難不蝕本的。買賣雙方因此都有不老實的行為。
  價格分歧的現象眾所周知,不值得大驚小怪,但在經濟學上,年宵賣桔的經驗卻使我領悟到幾個重要的含意。在所有經濟學課本上的分析,實施價格分歧必須有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就是要將市場分開或將顧客分開,而經濟學者都一致認為在同時同地將顧客分開是不可能的。這個觀點顯然是錯了。價格的訊息費用相當高,而這訊息賣者要比買者知得多。只要買者相信自己議訂的價夠便宜,他不會再費時去查詢,也沒有意圖去公布自己的買價。
  第二個價格分歧的主要條件,就是付不同價錢的顧客的需求彈性(Price E1asticty of Demand)必定有所不同——付較高價錢的彈性系數一定是較低。這個條件顯然也是錯了。訊息較少的人付價較高,而訊息的多少跟需求彈性的系數卻沒有一定的關系。在邏輯上,以需求彈性引證的價格分歧的分析,在基礎上是有著很大的錯誤。這個錯誤是不容易在報章上向讀者解釋的。
  有些經濟學者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價格分歧是唯一可以賺錢的方法。那就是說,不二價是會蝕本的。諾貝爾獎獲獎人史德拉(G.Stigler)教授不同意這個觀點。但我賣桔的經驗卻認為這沒有錯。史德拉又認為價格分歧必會帶來浪費,因為付不同價錢的人的邊際價值不同。這分析看來也是錯了。在有無可避免的交易費用的情況下,不同的邊際價值總要比買不到桔子有利。若機緣巧合,史德拉能在年宵期間訪港,我會請他到街頭一起賣桔的。
  賣桔的經驗也使我對討價還價及不忠實的行為有較多的認識。值得在這里向大學經濟系的研究生指出的,就是他們抱怨找論文題目的困難實在是言過其實。要作經濟研究,香港有如一個金礦。好而重要的論文題材是信手拈來,俯拾即是。

                  1984年2月10日

  養蠔的經驗

  有些好朋友批評我過份固執,不肯對我認為是錯誤的理論讓步。這批評我倒很引以為榮。在學術上,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的,我一向不理,不知道但需要知道的,我屈膝求教;知道自己是錯了的,我欣然承認。但若真理既知,我是半步也不退讓的。
  其實,這些朋友的批評主要只有一點,就是20年來我堅持產權及交易費用在經濟學上的重要性。但這并不是說我認為沒有這些因素在內的其他經濟理論不重要。我堅持的觀點很簡單,任何經濟理論,若含義著產權對人類的行為沒有決定性的影響,都是謬論。我為甚么這樣肯定呢?單舉養蠔的例子就夠了。
  蠔是在海灘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過半的時間浸在海水之下。蠔是不會走動的;若海灘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隨意拾蠔,而這海灘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蠔的數量一定不會多。若海灘是私有,投資養蠔的機會必定較大。同樣的人,同樣的海灘,同樣的天氣,同樣的蠔,不同的產權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為。
  當然,養蠔是可以國營的。政府養蠔,以法例或甚至武力懲罚拾蠔的人,又是另一種制度。國營蠔場既非公用地,也非私產,它有著不同的困難,不同的經濟效果。養蠔若是國營,投資多少由誰決定?用甚么準則決定?蠔類的選擇由誰決定?用甚么準則決定?蠔的收成時間由誰決定?又用甚么準則決定?決定錯了誰負責?而懲罚多少又以甚么準則來決定的?
  在私有產權的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有肯定的答案、作決定的人是蠔的擁有者,或是租用蠔場而養蠔的人。投資的多少,蠔類的選擇,收成的時間,都是以蠔的市價及利率作指引而決定。不按市價,不計成本,不顧利率,養蠔者是會虧本的。作了錯誤的判斷,市場的反應就是懲罚。虧蝕的大小是懲罚的量度準則。我們怎能相信政府是萬能的,怎能相信官員的判斷力會在“不能私下獲利”或“不需私人負責”的情況下較為準確,怎能相信他們錯誤的判斷會一定受到適當的懲罚?
  美國西岸的華盛頓州,是一個養蠔的勝地。這可不是因為天氣適宜養蠔的。正相反,這地區在美國西北,天氣較冷,對養蠔是不適合的。冬天若結冰過久,蠔會受傷害;夏天不夠熱,蠔的成長速度會減慢。為甚么華盛頓州是養蠔的勝地呢?主要的原因,是這個州不單準許私人擁有海灘,就連被海水浸著的地也可界定為私產。所以這地區雖然海水奇寒,不適宜養蠔,但在那些海水較暖的海灣,養蠔者比比皆是。
  華盛頓州的胡德海峽(Hood Canal——原字是Channel,但最初發表時拼錯了字),長而狹窄,兩岸有山,海峽有盡頭,所以海水較暖。海灘既是私有,養蠔是海邊房子擁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峽,公眾可用的海灘,蠔就很難找到了。我愛海,也愛靜,所以10年前在那里的海邊將一棟舊房子連海灘一起買下來,作渡假用,也就成了一個養蠔者。
  胡德海峽潮水的漲退,最高跟最低相去17呎;最適宜養蠔的就只是其中漲退的4呎水位的海灘。若海灘斜度較大,好的蠔床面積也就較小。因為這海峽的沿岸房子林立,所以每戶人家所擁有的蠔地只有幾千呎。這一帶的養蠔者大都不商業化,養的蠔貴精不貴多,多選擇長大較慢的品種,是肉嫩而甘甜的珍品(Willapa Bay Oyster)。我自己的海灘較平坦,所以養蠔特多(大約3萬多只)。蠔培養三五年即可食,所以我每年大量送給朋友,仍可保蠔床不變)。
  私人的海灘一看便知。除了蠔多以外,我們還可看見開了的蠔殼被有計劃地放回灘上(讓小蠔附殼而生);取蠔的人多在蠔床開蠔、(讓蠔中液體的營養留在原地);蠔與蠔之間有空隙(讓蠔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會吃蠔的)。這些小心翼翼的行為,沒有私產保障,怎能辦到?
  商業化的蠔場,蠔床面積以畝計。被選用的海灘都是極平坦、海水淺而風浪不大的地方。商業養蠔的品種,都是長大較快的。養蠔者用竹枝插在淺水的蠔床上,作為產權的界定,也用以作為收獲分布的記號。有不少商業蠔場的海灘是租用的;也有些海邊住戶將蠔灘賣掉。
  若你要在華盛頓州的海邊買房子,你要問海灘誰屬?海灘的私地是用那個潮水位量度?若你見海灘有蠔,你也要問,蠔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蠔灘是租了出去的,你應再問,租蠔灘的合約中有沒有容許業主采食少量的蠔?養蠔者有沒有權走過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產制度下這些問題都是黑白分明的。
  香港流浮山的蠔場,污染程度確是驚人。蠔本身是不會產生污染的;污染是產權界定及合約的問題。據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許海灘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流浮山所養的蠔是私有的,蠔場就不會存在。我對流浮山蠔灘的產權結構一無所知。這顯然是論文的好題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點學術上的貢獻。
  蠔不一定是要在淺水的海灘上繁殖的。用繩子及竹枝將蠔種吊在較深水而又較清潔的海灣繁殖,也是一個有利可圖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夠暖,政府應考慮租用海灣給養蠔者。但以吊蠔的方法繁殖,風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風的清潔海灣恐怕不易找了。
  談及在中國投資,我就曾異想天開,想租用南中國海某些適當的海灘,商業化養蠔。在灘上養蠔,風浪的問題不難解決。只要中國能對蠔的私產權利加以保障,這可能是一個比較實惠的投資。

                  1984年2月21日

  會走動的資產

  魚是會游動的;跟牛羊不同,魚身是很難作上記號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為沒有人肯飼養,往往要移動很遠去覓食,幾乎被獵者殺得一干二凈。高斯曾對這些水牛的產權問題作過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發表。天上的飛鳥與水中的魚,產權的保障有特別的困難。但究竟飛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較為容易看見,所以食料價值較高的,早已給人養乖了,作為私產。在美國時有一位朋友獵得野鹿,分了些肉給我,盛贊鹿肉比牛肉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住要反駁:“怎么可能呢?若鹿肉勝牛肉,人們怎會養牛不養鹿?”
  海中的魚,難以捉摸。有些市場價值很高——例如三文魚(即鮭魚)——在生長期間要遠渡重洋。不少經濟學家認為海魚的產權是無法界為私產,無法加以保障,海魚也就成了經濟學上的一個專題。在課室里,經濟學老師要表達私產的無能為力,總免不了要舉海魚為例。海魚若沒有私產的保障,捕釣的人數會增加,魚網的孔會較密,而孵養小魚會受到忽略。魚的產量是會變得越來越少了。
  因為這些問題,世界各地的重要魚場,都立下了多而復雜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釣的權利及行為。但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過多個壓力團體不斷地左右,所以要解釋法例的成因并不容易。盡管有不少經濟學者認為既然海魚難有私業的保障,政府以法例去約束行為是理所當然,但我卻從未遇到一位稍知漁業法例的學者,會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這些法例的本質,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魚費用去減少捕釣。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分辨海魚產權的困難,是因魚會游動,抑或是因漁業法例的存在。這個比較深入的問題我會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解釋。
  且讓我先說淡水魚。以魚塘養淡水魚,據說是中國始創的。這種養魚的方法外國也有,雖然是哪一國始創不易考究,但中國養魚的歷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創也絕不會是學外國的。平凡的現象,往往是有著不平凡的含義。中國在魚塘養魚的悠久歷史,就證明了中國在地產上私產制度的施行,要比歐美早得多——中國在唐、宋期間的富庶,可不是僥幸的。以天然環境而論,魚塘養魚的條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產保障的需要很顯然將魚從湖里帶到塘中。
  在研究中國農業時,我很佩服中國人養魚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后,加水而用以養魚。魚可為稻田增加肥料;魚收獲后,又再種稻。在農業上,輪植的合并選擇是一門不簡單的學問。在我所知的數十個輪植的方式中,我以為魚與水稻替換最富想象力。這法門可能是中國獨有。不知這傳統智慧現在是否還保存著。
  淡水魚我自己也是養過的。我在華盛頓州的海邊房子的后面,有一條小溪橫過后園,繞過房子,流進海里去。因為溪水所經的地形及樹蔭環境,很適宜養鱒魚(Trout),所以漁農處就很例外地批準我將后園的小溪加闊加深,建成魚塘,也發給我一張養魚的商業牌照。這其中最主要的困難就是溪水是流動的資源。溪雖屬我,但溪水卻是公產。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點極宜養鱒魚,溪水的下游再沒有其他人家,改小溪為魚塘是很難獲準的。在美國,很多公產差不多是“公眾不可用的”。在耕種或畜牧地帶中,流水的產權在美國是有頗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帶,流水沒有生產的用途,產權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舉私產無能為力的例子,經濟學者一向都避談淡水魚,但“海魚不能保障為私有”卻是個一般性的定論。這個定論,香港的經驗是一個反證。以浮籠在海灣養魚在香港頗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產;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體要跟船一樣,久不久是要移動的,可能是因為香港海里的魚被人捕鉤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魚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見於市場的需要,而容忍現在以浮籠養魚的行業。詳細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蠔場一樣,浮籠在海上養魚也是個論文的好題村,大學的經濟學研究生還等甚么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許多早已沒有魚可釣的海灣內,捕釣的權利被界定為私有,又由這私有權利的擁有者負担費用去禁止非法捕釣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鮮的生產要比浮籠的方法有效。浮籠所養是海底魚(Bottom Fish)。這類魚雖會游動,但若找到有好的棲身之所,它們就不會遠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灣作養魚之用,給予租借者一個可以禁止他人捕釣的權利,養魚者就可在海底設引魚的物體,在海上放魚種,在海底下飼料,即使海灣大為開放,魚也不會逃走。這方法可減少污染,可不阻礙海面的其他活動,可令魚采食海中的其他食料,魚肉也較鮮美。鯊魚的干擾是一個問題,但總有解決的方法。
  從我和朋友在美國合資引魚而釣的經驗中得知,石斑最喜歡的是大石屎渠——破爛了的棄渠更好。將這些長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拋入海中,幾個月后,附渠而生的物體已是魚的食料,再加飼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驅之不去的。鱺魚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舊不堪的廢船,沉于海底便行。
  鱺魚比石斑活潑,游得較遠,私產的保障可能要用幾個相連的海灣,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它們差不多是“不動產”。這其中有一個使漁業經濟學者難以自圓其說的含意。越是容易給人捕釣清光的魚,私產保障的費用越低。私產無能為力的話是不可以亂說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釣的權利,租借海灣養魚的人就可請人巡更,這費用應該比現在維修管理浮籠的費用少。當然,收獲時的捕魚費用是要比浮籠的方法為高,但把香港海灣的魚捕釣光了的人總有相宜的辦法。最好的辨法可能就不是由養魚者自己捕釣。開放魚場給垂釣者享受,過下釣癮,但釣得的必定要買,定價以重量計,怎會不客似云來?要防止釣上太小的魚,規定魚餌的選擇就行。這種取價不取魚的方法可不是我發明的。
  遠渡重洋的魚又怎樣呢?下一篇文章我會再作分析。

                  1984年2月24日

  私產可養魚千里

  話說在美國華盛頓州時,我在海邊房子的后園內,將小溪改成魚塘,飼養鱒魚。小溪經過魚塘,繞過房子,流進海里去。因為塘邊的樹蔭,溪水的大量氧氣,及水溫的寒冷,我養的鱒魚從不生病,而養到最大時每條可有五磅多重。每一個好魚者都有自己的“魚的故事”;養了鱒魚后,與朋友聚會閑談中,若有提起魚的,我就愛談養魚,不再言釣!
  在一個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邊,俯望塘中,竟見一條20多磅的三文魚(即鮭魚)在那里休息。這種以遠渡重洋而聞名于世的名貴食料,可不是我養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這巨大的三文魚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后園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長大后,就依著這種魚的天性回歸出生之處;我以小溪改成的魚塘就成了它必經之地。對這位“少小離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無殺生之念;只想著它可能到過的遙遠的地方,笑問客從何處來。
  但私產的擁有者永遠都是本性難移,打生產的主意。這三文魚的出現證明了那魚塘是適宜孵養小三文魚的。在塘中養魚飼料昂貴,而太平洋的飼料卻是取之不盡,我何不在塘中孵養小三文魚,養到四五吋長,數以千計地讓它們隨小溪流入海中。幾年之后,魚在海洋長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魚塘,盈利當甚可觀。就算是只得十數條回歸,蝕了本,我也可贏得一個值得炫耀的“魚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詢有關孵養三文魚的資料。殊不知一問之下,竟發現有資本家在早幾年已比我捷足先登,養魚千里凌波去。而他們對孵養三文魚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們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預,也受到壓力團體的諸多留難。
  撇開香港少量而昂貴的海鮮不談,三文魚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魚類。這種魚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長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覓食3至7年之后(按魚種類而別),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釣了的,就會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從不出錯。回到了出生的河床,產卵之后,魚就會死的。三文魚既曾在大海中搏斗,氣力甚大,在回歸時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際,魚拼命跳,半途就往往弄得遍體麟傷,魚肉變質,市場價值下降。所以捕釣三文魚的人要在海中或離河流入口上游不太遠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釣三文魚,費用很高——這些魚不會在一個固定地點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經之地,用網捕捉卻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條只有幾尺寬的魚梯(Fish Ladder ),讓魚只能從魚梯上河,那么回歸的魚就成了網中魚。但問題是,若任人隨意在河口捕魚,很容易捕得過多,使魚越來越少。若三文魚的生產是私營的,那么為著要圖利的緣故,養魚者必會顧慮到將來的生產,捕捉會有分寸,而孵養小魚也會費心思。但若私營者要在河口捕魚,河口的產權誰屬?就算河口是私產,我們又怎能決定私營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魚?進河的魚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漁業私產化,方法是很簡單的。第一、讓河口的捕魚權利作為私有;第二、讓河魚的產權作私有,第三、禁止漁民在海中下網捕三文魚。此法一行,三文魚的產量一定激增,捕魚的費用大幅度下降,而魚的市價會起碼下降一半以上——這些都是專家們在近年研究后公認的效果。但現有的一般漁業法例,都是基于古老的“海魚不能被保障為私產”的觀念,加上漁船的擁有者及漁民的不斷左右,不僅對在河口捕釣有多種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費用最低的捕釣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產的矛盾要比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魚產既非私有,船主與漁民各有各的立場。前者要減少漁船牌照,后者要減少漁民的數量,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勞力的捕魚方法。于是乎公會對立,各執一詞,結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釣的費用。費用增加,捕獲的魚就當然減少,這正投要保護魚類的壓力團體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我前面提及的“資本家”,是有名的私營林業公司,在美國西北部擁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70年代初期,他們在華盛頓州以南的俄勒岡州,實驗孵養三文魚,送出大海長大、任人捕釣。他們只希望有5%以上的魚會回歸;但私養出海的結果,仍能生存或漏網而回的,卻在15%以上。他們選的品種是不吃釣餌的三文魚(卻任人在海上網捕);自建魚梯(不霸占河口):在魚鰭上作記號;用私有的水道放魚出海。換言之,他們的私產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在孵養小魚的過程中,他們以暖水加速魚的成長,給小魚做過幾種免疫手續。到后來,他們竟設計用大船浮于海,讓回歸的魚游進船里去。
  以少許的私產保障而養魚千里,盈利大有可觀;有兩三家公司就也跟著在俄勒岡州打主意。這個可以肯定成功的漁業革命,卻引起一場大官司。雖然漁民及船主會因這些私養的魚群而增加網捕,但長此下去,魚價的必然下降對他們是有害的。私養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釣的費用低很多;就算是私養者任人在海中捕釣,但只要市價下降1/3左右,在公海捕釣的費用就會“禁止”捕釣的行為。所以漁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對私養。結果他們贏了官司,就阻止了私養三文魚的繼續發展。但現在仍有兩家公司繼續養魚千里。
  在俄勒岡州以北的華盛頓州,繁殖三文魚更為適合。但在較早時有另一場官司,結果是使私養三文魚難以施行。這是印第安人與白種漁民之爭。前者勝訴的結果,就是在華盛頓州只有印第安人才準在河口捕魚。這個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沒有私產,所以他們本身是難以私養三文魚的。我自己要在華盛頓州孵養三文魚的困難,就是那一點到現在遠沒有人能給我清楚的法律解釋。依照法例,我沒有權在溪水出口捕捉回歸的三文魚。但溪水出口的海灘是我的私產,依照法例,我是有權禁止印第安人在那里捕魚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雇請印第安人代勞,也是難以肯定。我的“魚的故事”,就再也說不下去了!
  無論官司怎樣判,壓力團體的勢力怎樣大,但經濟的需要總會顯現出來。以私產而養魚千里的漁業革命,只是遲早的事,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因為只要有某些適宜養三文魚的地方,實行漁業私產化,那么現有的華盛頓州及俄勒岡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國東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適宜飼養三文魚的。國營雖及不上私營,但總要比野生的產量大得多。孵養三文魚的科技近十多年來因私營而突飛猛進,這是值得中國漁業界注意的。在適當的情況下,養魚千里確是本小而利大的行業。

                  1984年2月28日

  如詩如畫的例子

  在經濟學上,用以描述市場失敗的例子中,有好幾個都是如詩如畫,令人難以忘記的。久而久之,這些例子就成為了某種經濟問題的象征,在行內任何人都是一提便知。
  庇古(A.C.Pigou)的大地如茵的禾田例子,令人向往;但很不幸火車要在田間經過,使火花飛到稻穗上,造成損害。因為火車的使用者沒有給種稻的人予以補償,所以社會的耗費(包括稻米的損害),是沒有全部算在火車成本之內。在這種情況下,庇古認為政府是應該干預的。
  關于庇古對社會耗費的分析,高斯(R.H.Coase)在1960年曾力斥其非——其后就有了足以萬世留芳的高斯定律。高斯的兩位好朋友,史德拉(G.J.Stigler)和艾智仁(A.A.Alchian),在1971年同游日本。在快速的火車上,他們見到窗外的禾田,就想起庇古與高斯之爭。于是就問火車上的管理員,究竟車軌附近的禾田,是否受到火車的損害而地價下降,管理員的回答正相反,車軌兩旁的禾田地價較高,因為火車將吃稻的飛鳥嚇跑了!
  雖然庇古已作古,不能欣賞后人的幽默;但史德拉和艾智仁卻不肯放過高斯。他們聯名給高斯一封電報,說:“在日本發現了高斯定律的大錯!”10年過去了,在1981年,高斯要退休;我們二三十人在洛杉磯加州大學聚會,向高斯致敬。史德拉被選為在宴會后代表我們的致詞者——這是再適當不過了,史德拉說笑話的才能,比起他后來獲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實在是難分高下。大宴將盡,致詞之時快到,史德拉突然跑到我身旁,在我耳邊輕問:“你記不記得10年前我告訴你在日本的有關高斯的笑話?”我稍一定神,也悄悄地回答:“火車與飛鳥!”
  史德拉大喜,就毫不猶豫地走上講臺致詞:“我要感謝張五常:他提起我在日本時的一件事……。”以他說笑話的本領,哄堂大笑在所必然。由于笑聲震天,有些在坐的人竟以為日本禾田地價的例子是我提出的。
  較早時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米德教授(J.E.Meade),曾以蜜蜂及果樹百花齊放的例子贏得永恒。這例子使人想起花的芬芳、蜜蜂的翻飛、蜜糖的純潔,襯托著大自然的風和日麗,怎會不令人陶醉,難以忘懷!
  米德的分析,就是養蜂的人讓蜜蜂到蘋果園采蜜,卻沒有付花中蜜漿的價錢給果園的主人;這會使蘋果的種植太少,對社會有所不利。另一方面,蜜蜂采蜜時,無意中會替果樹的花粉作了傳播,使果實的收成增加;但果園的主人也沒有付錢給養蜂者,所以蜜蜂的飼養就不夠多,對社會也有損害。因為得益者可以不付代價的緣故,市場是失敗了。以米德及一般傳統經濟學者之見,政府是既應該津貼果樹的培植,又應該津貼蜜蜂的飼養者。
  在邏輯上,沒有價錢收益的服務或供應,當然是要比有收益的為少。但不付代價的行為是否對社會有害,或是否導致浪費,并不是傳統經濟學所斷定的那么簡單。我希望將來有機會向讀者解釋這一點困難。
  邏輯歸邏輯,事實又是另一回事。事實上,究竟養蜂者是否不用付錢去買花中的蜜漿?植果樹者是否不用付錢去買蜜蜂替花粉傳播的服務?花粉的微小,蜜漿的量度困難,蜂的難以捉摸,在一般人看來,要論市價實在是無稽之談。
  在1972年的春天,我就故意跑到有“蘋果之都”之稱的華盛頓州的原野及果園追查究竟。只用3個月的功夫,我不僅在事實上證明了蜜蜂的服務及蜜漿的供應都是以市價成交:更令人嘆服的,就是這些市價的精確,比起我們日常一般商品的買賣,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我于是就用“蜜蜂的神話”(The Fable of the Bees,是一本古典名著的原名)這絕妙好題目作文章,去反駁米德教授及他的附和者的論調。
  胸有成竹,下筆時就文氣如虹。我見蜜蜂及果花的例子是那么詩情畫意,寫起來也就流水行云。但真理畢竟是真理。在帶球進攻,過關斬將之后,到“埋門”之際,豈有不起腳扣射之理?在結論中我就將詩畫拋諸腦后——
  “凱恩斯曾說過執政者的狂熱是從經濟學者的理論蒸發出來的。不管這見解是對是錯,事實卻證明了經濟學者的政策理論往往是從神話中蒸發出來。為了要推行政府干預,他們沒有下過實證的功夫,就指責市場的失敗。魚類及飛禽的不能保障為私有,是他們的一個隨意假設;要在某些資源上廢除私產,他們就獻上‘天然資產’的名。土地的合約一向是被認為不善,在教育、醫療方面,他們就認為市場運作是會失敗的。
  “當然,這其中還有一個蜜蜂的神話。
  “在這些例子中,我們不能否認若有交易費用或產權保障費用的存在,市場的運作是跟在沒有這些費用的情況下有所不同。我們也不能否認政府的存在對經濟是有貢獻的。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輕易地以減少浪費為理由來加以支持。只要假設市場的交易費用夠高,或假設政府干預費用夠低,推論就易如反掌。但隨意假設世界是如此這般,這些人不單犯了將理想與事實作比較的謬誤,他們甚至將理想與神話相比。
  “我不反對米德及庇古的追隨者采用蜜蜂的例子去示范一個理論上的觀點——在不需付代價的情況下,資源的運用當然是有所不同。我反對的,就是那些置事實于度外的分析門徑,那些純用幻想去支持政府干預的方法。以這種方法作研究所得的著作,對我們要增加了解經濟制度運作的人來說,是毫無禆益的。”
  在下一篇文章,我將會向讀者介紹另一個引人入勝的例子。

  燈塔的故事

  燈塔是經濟學上的一個里程碑。一提起這個詩意盎然的例子,經濟學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費的困難,這種困難令燈塔成為一種非政府親力親為不可的服務。
  遠在1848年,英國經濟學家米爾(J.S.Mill)對燈塔就有如下的分析——
  “要使航海安全,燈塔的建造及維修就需要政府的親力親為。雖然海中的船只可從燈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們收取費用,就不能辦到。除非政府用強迫抽稅的方法,否則燈塔就會因無私利可圖,以致無人建造。”
  1883年,瑟域克(H.Sidgwick)將米爾的論點加以推廣——
  “在好幾種情況下,以市場收費來鼓勵服務供應的觀點是大錯特錯的。首要的情況就是某些對社會有益的服務,供應者是無法向那些需要服務而又愿意付價的人收費。例如一座建在適當地點的燈塔,使船的航行得益,但卻難以向船只收取費用。”
  到了1938年,庇古(A.C.Pigou)當然也不肯放過“燈塔”。庇古是以分析私人與社會耗費(或收益)的分離而支持政府干預的首要人物。燈塔的例子正中他的下懷。庇古認為既然在技術上是難以向船只收取費用,燈塔若是私營的諾,私人的收益在邊際上必定會低過燈塔對社會貢獻的利益。在這情況下,政府建造燈塔是必須的。
  因為以上提及的市場“失敗”而支持政府干預的論調,在經濟學上是重要的一課。在這里我要指出的,就是這些學者并不反對提供服務的人向服務的使用者收取費用。正相反,他們一致認為收費是符合經濟原則,是理所當然的。他們也一致認為市價是一個極重要的供應指引。但在燈塔的例子中,困難就是要收錢也收不到。在黑夜中,航行的船只大可以“偷看”燈塔的指導射燈,避開礁石,然后逃之夭夭。
  細想之下,我認為某些經濟學者的好心腸,實在是世間少有。對那些愿意付價而逃避付價的人,這些學者竟要政府為他們增加服務。那么對那些在飯店白吃而不付賬的人,經濟學者是否要政府為他們大擺筵席呢?在這一個尷尬的問題上,米爾實在是要比瑟域克及庇古高明得多。米爾的主張是要政府向用燈塔的船只強迫收費,但庇古一派卻是慷他人之慨,不管燈塔的費用應從何來。假若不付錢就會得到政府的供應,而政府的供應是由一般稅收所支持,那么還有甚么人會在任何市場付價呢?免費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
  在1964年,燈塔的例子到了森穆遜(P.A.Samuelson)的手上,市場的“失敗”就一分為二。以森穆遜之見,燈塔難以收費是一個問題;但就算是容易收費,他亦認為在經濟原則上是不應該收費的。所以燈塔應由政府建造并不僅是因為私營會有收費的困難而已。支持第二個觀點的理論是基于一個叫做“共用品”(Public Good)的概念——這概念源自蘭度爾(E.R.Lindahl),1953年森穆遜以精湛的文章加以發揚。(按Public Good這名字容易令人誤解,本身大有問題;中文一向譯作“公共財”,是錯上加錯。下文將有解釋)。
  燈塔的服務是“共用品”的一個好例子。塔中的燈亮了,很多船只都可以一起用燈塔的指引而得益。當一條船用燈塔的時候,它一點也沒有阻礙其他的船只去共用同一的燈塔——這就是“共用品”的特征。在這個情況下,燈塔既然亮了,要服務多一條船的費用毫無增加。也就是說,要服務在“邊際”的船只的費用是零。假若燈塔要收費,那就會阻嚇某些船只對燈塔的自由使用,這對社會是有損害的。既然多服務一條船的費用毫無增加(額外費用是零),為社會利益計,燈塔就不該收費。但若不收費,私營的燈塔就非虧大本不可。所以燈塔或其他類似的共用品,是應由政府免費供應的。
  在支持政府干預的經濟理論中,“共用品”占了一個極重要的地位。且讓我不厭其詳地引用森穆遜本人的話,向讀者再解釋一次——
  “在燈塔的例子中值得我們注意的,就是燈塔的經營者不能向得益的船只收取費用,這使燈塔宜于被作為一種公共事業。(森穆遜在這里用Public Good一詞,誤導了讀者;因為這里所指的并不是“共用品”的特征),但就算是燈塔的經營者以雷達偵察的方法,成功地向每一條船收取費用,為社會利益計,要像私人物品(森穆遜用Private Good一詞,再加誤導)一樣地以市價收費并不一定是理想的。為甚么呢?因為對社會而言,向多一條船服務的額外費用是等于零(這才是共用品Public Good的特征,跟難收費是兩件事;森穆遜是“共用品”一詞的始創人,他在這段文字中把這詞用得太早了,以致誤導;中文譯為“公共財”,很可能是因這段文字引錯了的)。因為這個緣故,任何船只被任何收費阻嚇而不用燈塔的服務,對社會都是一個損失——雖然這收費是僅足夠維持燈塔的經營費用。假若燈塔對社會是有所值的——它不一定是有所值——一個比較高深的理論可以證明這對社會有益的服務應該是免費供應的。”
  我認為在支持政府干預的各種理論中,“共用品”最湛深。電視節目也是“共用品”的一個典型例子。任何一個人看電視都不妨礙其他人家看電視;讓多一個人看電視的額外節目費用也是等于零。我們看私營的電視臺是要付費的——看廣告的時間就是費用;同樣節目若沒有廣告是較好看。但有誰會認為私營的電視臺比不上政府經營的?話雖如此,我們不能將森穆遜的理論置諸度外。森穆遜是頂尖的經濟理論家,獲諾貝爾獎是實至名歸。有機會我會再多談一些有關“共用品”的問題。
  至于收費困難的問題,我們不妨問:“既然蜜蜂的服務及花中蜜漿的供應都是以市價成交(見如詩如畫的例子),實際上燈塔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這問題我將在下一篇文章向讀者有所交代。

                  1984年3月6日

  高斯的燈塔

  在我所認識的經濟學者中,觀點和我最相近的是高斯(R.H.Coase)。他和我都強調:“若不知道事實的真相,就很難用理論去解釋事實。”這觀點牽涉到很廣泛的科學方法論——持有不同觀點的學者大不乏人。純以方法論的角度去評理,誰是誰非并不簡單,但這不太重要。用實踐研究的角度來衡量,則高斯和我一向喜歡追查數字資料以外的事實的作風,在行內是比較例外的。
  1969年的春天,高斯和我被邀請到加拿大的溫哥華大學(UBC)參加一個漁業經濟討論會。除了我們以外,被請的都是世界知名的漁業經濟專家。我被邀請的原因,是我剛發表了“佃農理論”,而船主與被雇用的捕魚勞力是以“佃農”的形式分賬的。高斯呢?要談產權問題,少了他就總是美中不足。
  在那時,高斯和我都是漁業的門外漢。赴會前一個月,我到芝加哥大學圖書館借了大約兩呎高有關漁業的書籍,做點功課;高斯知我“秘密練功”,就叫女秘書來將我看過的書拿去,也修煉起來。但時間無多,我們只得一知半解就硬著頭皮赴會。
  會議是在該大學的一間古色古香的小房子舉行,仰望雪山,俯視碧海。大家坐下來,寒喧幾句,仍未開鑼,有一個站在窗旁的人突然宣布海上有艘網魚船(Cillnetter),在場的人都一起涌到窗前觀看。我和高斯被嚇了一跳,內心都在想,漁業專家怎可能沒有見過網魚船!我們于是對自己學了不久的三招兩式信心大增,開會時的討論,我們就再沒有甚么顧忌了。
  幾天的會議結束之后,高斯和我一起從溫哥華駕車到西雅圖。在途中我們再談那年多來我們常談的事——事實知識對經濟學的重要性。我們認為很多經濟學者所要“解釋”的現象,都是無中生有,到頭來是枉費心思。在這個行程中,他告訴我他曾聽說蜜蜂的服務是有市價的——3年之后,我做了一個蜜蜂與果樹的實地調查,在1973年發表了“蜜蜂的神話”。他也告訴我他聽說在英國有一個私營燈塔的人發了達——后來他自己在1974年發表了“經濟學上的燈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os )。
  高斯所調查的是英國早期的燈塔制度。17世紀之前,燈塔在英國是不見經傳的。在17世紀初期,領港公會(Trinity House )建造了兩座燈塔。這個歷史悠久的公會起初是由海員組合而成的,后來政府授以權力,漸成為隸屬政府的機構,專門管理航海事宜。雖然領港公會有特權建燈塔,向船只征收費用,但這公會卻不愿意在燈塔上投資。在1610年至1675年之間,領港公會一個新燈塔也沒有建造;但在同期內,私人的投資卻建了10個燈塔。
  要避開領港公會的特權而建造燈塔,私營的投資者就須向政府申請特權,準許他們向船只收費。這申請手續是要多個船主聯名簽字,說明燈塔的建造對他們有益處,也表示愿意付過路錢。燈塔建成后,這過路錢是由代理收取的。一個代理可能替幾個燈塔收費,而這代理人往往是海關的公務員。
  過路錢的高低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上經過的燈塔多少而定。船入了港口,停泊了,收費就照船的來程,數她經過的燈塔的數量而收費。到后來,不同航程的不同燈塔費用,就印在小冊子上了。
  這些私營的燈塔都是向政府租用地權而建造的。租約期滿后,就多由政府收回讓領港公會經營。到了1820年,英國私營的燈塔只剩22個,而由領港公會經營的是24個。但在這總共46個燈塔中,34個是私人建造的。1820年之后,領港公會開始收購私營的燈塔。到了1834年,在總數56個燈塔中,領港公會管理42個。兩年之后,政府通過法例,要領港公會將其余的私營燈塔逐步全部收購。1842年之后,英國就再沒有私營的燈塔了。
  英國政府在當時解釋要收購私營燈塔的原因,不是因為收費有困難,而是政府認為私營收費太高。政府收購燈塔的價格,顯然是依地點及租約年期而定。最高收購價的4座燈塔是由125000英鎊至445000英鎊。這些都是很大的數字——1863年的1英鎊,大約等于現在的30至40美元。
  從以上高斯調查所得的結果中,我們可見一般經濟學者認為私營燈塔是無從收費或無利可目的觀點是錯誤的。但問題也并不是這樣簡單。我們要問,假若政府不許以特權,私營收費能否辦到?這問題高斯似乎是忽略了。
  假如有人在一個適宜建燈塔的地方買了或租了一幅地,將建造燈塔的圓滿計劃作出報告書,就跑去找船主,要他們簽約,同意付買路錢。簽了約的船主,得到燈塔的服務后,當然就要依約交費,否則會惹起官司。但有多少個船主肯簽約?不簽約而用燈塔的船只怎樣對付?高斯在文章內提及船主聯名簽字申請的步驟,但究竟有百分之幾的船主把名字簽上了?不簽字而又用燈塔的又有多少?當然,在英國當時的制度下,所有進入港口的船只都是要交費的。船主簽字只是協助私營者申請特權;特權批準之后,不簽字的船只也要交買路錢。沒有這特權,收費的困難又怎樣了?
  我以為在燈塔的例子中,收費的困難有兩種,而經濟學者——連高斯在內——都把這兩種混淆起來,以致分析模糊不清。第一種就是船只可能“偷看”塔燈的指引;或是看了而不認。在事實上,以燈塔為例,這類困難顯然并不嚴重——森穆遜(P.A.Samuelson)等人都估計錯了。只要船只進入港口,在航線上顯然是經過了燈塔,要否認曾利用燈塔是不易的。但經過有燈塔的航線而不進入港口的船只,就會有這第一種收費的困難。這一點高斯是清楚地指出了的。過港口之門而不入的船只顯然不多,所以在燈塔的例子中,第一種的收費困難不重要。
  第二種收費困難,就是船只既不“偷看”,也不否認燈塔對他們的利益,但就是不肯付錢,希望其他船只付錢,有了燈塔,他們可以免費享用。換言之,某些船只要“搭順風車”(Free Ride)。雖然高斯在他燈塔的文章內沒有分析那要“搭順風車”而引起的收費困難,但他的寶貴資料卻顯示這困難的存在。我主要的證據就是政府給予私營燈塔的特權是一個專賣權(Patent),意味著每一艘用過燈塔的船只都要交費,這種專賣權通常是賜給發明者的,雖然燈塔的建造者并沒有發明了甚么。
  因“搭順風車”的行為而產生的收費困難,在經濟學上不僅有名,而從來亦沒有人能提出在私營下的有效解決辦法。讀高斯的“經濟學上的燈塔”一文,我領悟了一個頗重要的見解——用(“發明專利權”(Pateent Right)的形式來壓制“搭順風車”的行為,可奏奇效!我希望將來有機會再談“共用品”的時候,向讀者解釋發明專利權的性質。

                  1984年3月16日
 


張五常 2013-08-26 16: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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